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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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切实缓解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大众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化运作,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资源充分利用、运营科学规范、担保再担保结合、融资服务功能显著提高的发展格局,为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提供强有力的融资支撑。到2017年,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控制在500家左右,资本金总量达到600亿元以上,形成300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1.加快组建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主体,组建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发挥再担保机构的“稳定器”和“倍增器”作用,对市、县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带动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资本金2015年争取达
到10亿元,2017年争取达到30亿元,具备较强的再担保能力,成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中规模大、信用等级高、运作规范、服务范围广的机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负责。
2.做强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以设区市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建设市级核心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发挥上下连接的融通作用,采取直接担保、联保、分保等多种经营方式,与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联合运营。市级核心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2015年达到3亿元以上,2017年达到5亿元以上,形成辐射带动所属县(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能力。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3.做实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县(市、区)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主体,规范运营管理,以直接担保为主,创新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为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提供多样化服务。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2015年达到1亿元以上,2017年达到3亿元。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4.多渠道筹集担保资本金。实施多元化投资,以政府资金为主导,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鼓励国内外投资机构在我省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形成以国有资本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骨干,商业性担保机构为补充的格局。社会资本和国内外投资机构出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国有资本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部门负责。
(二)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为。
1.突出担保主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要聚集主业,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轻资产、少资产的特点,开发适应其多元化、多层次融资需求的担保产品和业务模式,为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提供丰富的融资产品和优质的融资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负责。
2.坚持合规经营。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合规使用资本金,不得违规挪用和抽逃。严格保证金管理,不得高额收取、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严格规范收费,不得收取担保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严格贷款流向管理,不得占用客户贷款。收取担保费要坚持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对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要实行低收费,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50%。不得高收费、乱收费,变相抬高融资成本。风险底数不清、风险隐患较大的地区可暂停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民间融资担保业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办、河北银监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及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报送真实准确的财务、项目等信息,并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提高业务经营透明度,实现互信合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银监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
4.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省融资性担保业协会作用,提供业务培训,推动信用评级,促进信息共享,规范行业内部竞争行为,
培育行业文化,防范行业风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三)完善银担合作机制。
1.为银担合作创造条件。研究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及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等相关指导意见,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创造评价客观、信用透明的合作条件。河北银监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负责。
2.建立利率风险定价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建立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贷款项目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制定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具体操作规程,规范合作方式和风险控制。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的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河北银监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办等部门负责。
3.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同资信等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相应的风险比例分担机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承担全部风险责任的贷款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促进银行、担保机构、贷款企业三方共赢。河北银监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办等部门负责。
4.鼓励银担互利合作。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助贷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对与融资性担保机构有效合作、大幅度增加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信贷投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级政府采取给予风险补偿金等方式予以鼓励。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5.改进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提高对涉及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可不列入存贷比考核范围,对银行不承担风险或只承担部分风险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实际承担风险情况,合理进行风险计量和拨备计提。河北银监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等部门负责。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建立风险补偿和资本金补充机制。各级政府每年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重点支持法人治理结构完备、为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服务、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