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0修订)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
第十一条 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二、值勤二、作训二、多功能二、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第六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警察服装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警察服装管理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0-10-25【正文】警察服装管理办法第 1 条为统一警察机关服装管理,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警察机关制发之警察服装,属公有财物,其保管及使用人员应善尽保管维护之责。
第 3 条警察服装系指依警察服制条例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制发之制服及标识。
第 4 条警察服装采用国产材料,主料以采用毛、呢、棉、化纤为原则。
其服装名称、制发标准、使用年限及赔偿计算如附表。
附表:┌──────────────────────────────┐│警察服装名称制发标准使用年限及赔偿计算表│├──────┬──┬────┬───────────────┤│品名│单位│使用年限│赔偿计算│├──────┼──┼────┼───────────────┤│夏季警察制服│一套│一年│一赔偿计算以月为折旧单位,其│├──────┼──┼────┤计算公式如左:││冬季警察制服│一套│二年│例如冬季制服一套,使用年限│├──────┼──┼────┤二年,价格为二千元,赔偿时││冬大衣│一件│四年│已用五个月。
│├──────┼──┼────┤ (价格)(折旧)(应赔金额) ││衬衣裤│一套│一年│ 1│├──────┼──┼────┤2,000 (1-──×5)││皮鞋│一双│一年│ 24 │├──────┼──┼────┤=1,583.35元││袜子│两双│一年│二使用不足一个月者,均以一个│├──────┼──┼────┤月计算。
││雨鞋│一双│二年││├──────┼──┼────┤││雨衣│一套│二年││├──────┼──┼────┤││领带│一条│二年││├──────┼──┼────┤││领带夹│一枚│二年││├──────┼──┼────┤││裤带│一条│一年││├──────┼──┼────┤││臂章│二枚│一年││├──────┼──┼────┤││胸章│一枚│一年││├──────┼──┼────┤││领章│一付│一年││├─┬────┴──┴────┴───────────────┤│制│一穿着夏 (冬) 季警察制服执行公务频繁致耗损较多之单位,││发│得由各该警察机关酌情缩短使用年限。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
第三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第五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生产。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由公安部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
第六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
第十一条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严格保管。
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着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并妥善保管配发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赠送、出借或者出卖给他人。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二)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地)公安局(处)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民警,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
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
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
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咼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
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公安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公安局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民警,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
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民警中,从事交通管理工作的民警着浅蓝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其他民警着铁灰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0年修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0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8.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4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6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4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00年8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二)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地)公安局(处)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公安部警服管理新规定范文
公安部警服管理新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部警服管理工作,规范警务人员着装,提升公安部门形象,根据《公安机关警服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部警服包括常服、礼服、特殊警种服装等。
第三条公安部各级警务人员必须佩戴公安警徽、警衔和警衔徽章,服装整洁,体现公安部门统一形象。
第四条公安部警服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检测要求,并经公安部认定的生产企业生产。
第五条公安部警服应根据公安部门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各类警服,确保警务人员工作需求和身份识别功能。
第二章常服规定第六条公安部常服包括夏季常服、冬季常服和特种岗位常服等。
第七条公安部夏季常服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轻便透气的面料制作,适合夏季高温下长时间穿着;(二)色彩鲜艳,符合公安部门形象;(三)采用合理的人体工学剪裁设计,穿着舒适。
第八条公安部冬季常服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保暖性能好的面料制作,适合寒冷季节穿着;(二)色彩沉稳,符合公安部门形象;(三)采用合理的人体工学剪裁设计,穿着舒适。
第九条公安部特种岗位常服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根据特种岗位工作需要,设计合理的功能布局,方便警务人员执勤;(二)色彩鲜明、醒目,以便于身份识别;(三)采用符合特种岗位工作特点的特殊材料,确保防护功能。
第三章礼服规定第十条公安部礼服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高质量面料,绣制公安部徽章和警衔等标志;(二)色彩庄重、典雅,符合公安部门威严形象;(三)剪裁精细,穿着舒适。
第十一条公安部礼服适用于公开场合,如重要会议、庆典活动等,凡参加礼仪接待工作的警务人员必须穿着礼服,并注意着装整洁。
第十二条具体的礼服款式和规格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和管理。
第四章特殊警种服装规定第十三条特殊警种包括交警、武警、特警等,根据特殊工作需要,可制定相应的特殊警种服装规定。
第十四条特殊警种服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符合特殊工作特点的特殊材料,确保防护功能;(二)色彩醒目、易辨识,以便于身份识别;(三)剪裁设计合理,穿着舒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
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
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
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
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公安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警监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警监第一条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四)警车驾驶员;(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抽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
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
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
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
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
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规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规范一、警容仪表1、公安民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2、着警服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不准挽袖、卷裤腿、披衣或敞怀,不得有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等有碍公安民警形象的行为。
3、保持仪容端庄。
男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鬃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民警发辫不得过肩;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纹身、染指甲、留长指甲、化浓妆、戴首饰。
4、保持行为举止良好,做到站姿端正、挺拔,坐姿平稳、端庄,步姿轻松、稳健,手势自然、优雅,表情平静、温和,时时处处体现港城卫士良好的精神风貌。
5、注重礼节。
晋见或遇见上级领导,着警服民警应当行举手礼,不便行举手礼时,可行注目礼;晋见或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应当互相致意。
6、参加重大庆典、集会等活动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民警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民警应当行注目礼。
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二、值勤礼仪1、执勤民警在履行公务检查时,应例行公务用语,态度刚柔适度,实施文明检查,公开执法依据,管教结合妥处理。
2、岗位值勤时,应保持身体姿态端正,精神饱满振作,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交接岗,应互相敬礼。
3、着装徒步执行巡逻任务,应保持步姿有力,步速适中,身体端正;两名以上民警巡逻,应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4、执行警卫及保卫任务,应当严整警容风纪,严肃言行举止,实施文明管理;首长车队经过时,应呈立正姿势行注目礼,以示尊重。
5、进入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执行职务,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并注意尊重他人人格,严格依法行事。
6、因公与有关人员接触或在外事活动场合遇见外宾,应当主动打招呼致意;不同单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触,应当主动致意;纠正违章,应当先行敬礼。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欢迎阅读附件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第一章总则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配发范围第四条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公安厅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置装费150元。
第五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辖市(地)公安机关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分别按下列标准配发:第七条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除公安院校干部、教师按照着装规定标准配发警服外,其他人民警察均不配发。
公安院校学生按本区域普通民警的供应标准一次性配发,个人负担着装经费40%。
第八条凡不属于人民警察建制、不在人民警察授衔范围内的人员,一律不配发警服。
第三章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名称(三)内穿衬衣(警察内穿衬衣、交警内穿衬衣、高级警官内穿衬衣);(四)单裤、裙子;(五)常服(春秋、冬常服);(六)茄克式警服(警察春秋、冬茄克式警服;交、巡警春秋、冬茄克式警服);(七)多功能服(警察多功能服,交、巡警多功能服);(八)作训服(夏、冬作训服)。
(五)领带、领带卡;(六)腰带(外腰带、内腰带);(七)标志扣(服装扣、帽扣、肩章扣、按扣)。
第十三条装具类,具体包括:(一)雨衣;(二)反光背心;(三)防护头盔(夏季、冬季防护头盔);(四)工作包;(二)警便帽警察发警便帽一顶,使用三年。
(三)栽绒帽热区、亚热区、南北温区警察发布面栽绒帽一顶,热区、亚热区使用七年,南北温区使用六年。
寒区、高寒区警察发布面直毛皮帽一顶,使用五年。
北温区的交、巡警发皮面栽绒帽一顶(不发布面栽绒帽),使用八年。
(三)内穿衬衣警察发内穿衬衣三件,穿用二年。
交、巡警,边检民警发内穿衬衣四件,穿用二年。
(四)单裤、裙子警察发单裤二条(女警察单裤、裙子任选一种),穿用二年。
(五)春秋常服警察发春秋常服二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八)冬茄克式警服警察发冬茄克式警服一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三年。
交、巡警发冬茄克式警服二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三年。
警察着装及仪表规范
警察着装及仪表规范1. 介绍警察着装及仪表规范是为了维护警察形象,确保警察在履行职责时给人们留下良好的印象。
遵守这些规范有助于警察建立和维护社会的信任和尊重。
2. 警察着装规范2.1 制服要整洁干净,保持良好的修整。
穿戴要合身,不得随意改动。
2.2 制服颜色一致,不得混搭其他颜色的服饰。
2.3 穿戴配件要符合规定,如帽徽、肩章、胸章等。
2.4 制服应与警察的职务相匹配,不得携带个人物品或戴非警察标志的饰品。
3. 警察仪表规范3.1 保持良好的仪表形象,包括整洁的发型、干净的面容和修剪整齐的指甲。
3.2 保持礼貌和友好的态度,积极与民众沟通。
3.3 语言文明,表达清晰,使用专业术语和行话时要适度。
3.4 保持体态端正,站立和行走时保持优雅的姿态。
3.5 举止得体,不吸烟、不嚼口香糖等不符合警察形象的行为。
3.6 遵守交通规则,不违反道路交通法律。
4. 行为规范4.1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始终保持廉洁奉公的行为准则。
4.2 严禁滥用职权,对待每一位市民都应公平、公正、公开。
4.3 警察应时刻保持警觉,随时准备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4.4 尊重民众的人权和尊严,不得恶意对待或辱骂市民。
5. 总结警察着装及仪表规范是维护警察形象,树立警察权威和信誉的重要方面。
遵守这些规范不仅有助于提升警察的职业形象,也能增加警察与社会大众之间的互信和合作。
因此,每位警察都应严格遵守这些规范,并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维护公务形象。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警察着装及仪表规范可能因地区和组织而有所差异。
民警警服管理制度
民警警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民警的着装管理,提升警察形象,增强公安机关的凝聚力和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公安机关警服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安机关民警的警服管理。
三、民警警服的类型和标准1. 民警警服包括常佩工作服和礼仪服两种类型。
2. 常佩工作服应符合以下标准:(1)上衣:男警服为长袖驻色制服,女警服分短袖和长袖,领型均为立领。
(2)裤子:男女警服均为深色裤子。
(3)鞋子:统一佩戴黑色皮鞋。
(4)配饰:佩戴警徽、肩章和警帽。
3. 礼仪服应符合以下标准:(1)男警服为燕尾服,女警服为礼服套装。
(2)鞋子:统一佩戴黑色皮鞋。
(3)配饰:佩戴警徽、肩章和礼仪帽。
四、民警警服的管理1. 警服的配置(1)公安机关应当为每名民警配备足够数量的警服。
(2)民警应当认真保管自己的警服,妥善使用,做到整洁、清洗、熨烫和修补。
2. 警服的更换(1)民警在服役期满一年后,可以根据需要申请更换新的警服。
(2)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警服破损、污损、变形等情况,民警可以申请更换新的警服。
3. 警服的检查(1)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各级公安机关的民警警服进行例行检查,确保警服符合规定标准。
(2)民警本人负有自我检查的责任,确保警服的整洁和完好。
五、民警警服的使用1. 警服的佩戴(1)民警在执行公务或者参加公开活动时,应当佩戴警服。
(2)民警在执行特殊任务时,根据任务需要,可以佩戴便服或者便装。
2. 警服的整洁(1)民警应当保持警服的整洁和干净,不得穿着脏乱的警服上岗执勤。
(2)民警应当根据季节和气候变化,适时更换警服。
3. 警服的使用规范(1)民警不得将警服用于非公务活动,不得私自改动、涂饰或者增减配饰。
(2)民警不得在工作外的时间和场合佩戴警服,不得与其他人员交换佩戴。
六、民警警服的保养1. 警服的清洁(1)民警应当定期对警服进行清洁,保持整洁和卫生。
(2)清洗警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使用强酸碱清洗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服。
第三条着常服、执勤服时,佩戴硬肩章。
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肩。
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肩章。
第四条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警服与便服混穿;(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三)不得在外露的要带上系钥匙或者饰物;(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
男民警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民警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六)男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来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民警发辫不得过肩;(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睛。
第五条民警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
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袖、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第六条两名以上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七条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肩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民警人员。
第八条体能课着作训服。
第九条不得着制服出校(除工作需要)。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民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纠察和处理:(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公安督察通知单》,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进行审查教育。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附件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供应,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经费及供应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管理办法。
省级以下(含省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经费由省级统一供应和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供应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配发范围第四条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公安厅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置装费150元。
第五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辖市(地)公安机关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分别按下列标准配发:(一)从事治安、户政、交通、巡逻、防暴、监管、出人境管理、督察、信访等刑事执法、社会治安、行政管理的人民警察,按照供应标准配发警服。
(二)从事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刑事侦查、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禁毒等工作的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午起每人发年均化装服费300 元。
(三)从事秘书调研、信息指挥、政工纪检、法制、外事、科技、计算机通信、后勤保障等工作的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置装费150 元。
第六条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和各级边防检查站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按照着装规定标准配发警服。
第七条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除公安院校干部、教师按照着装规定标准配发警服外,其他人民警察均不配发。
公安院校学生按本区域普通民警的供应标准一次性配发,个人负担着装经费40%。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
第三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第五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生产。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由公安部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
第六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
第十一条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严格保管。
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着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并妥善保管配发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赠送、出借或者出卖给他人。
警察队员制服着装管理制度
警察队员制服着装管理制度本制度旨在规范警察队员的制服着装,确保其整齐、统一和专业的形象,提高警察队员的公信力和形象塑造。
1. 制服概述1.1 制服种类:根据不同工作任务和场合,警察队员需要配备不同的制服,包括正式制服、便装制服等。
1.2 制服要求:制服应整洁、干净、不起毛、不起球、无明显磨损。
定期检查和维修制服,确保其良好状态。
2. 制服着装规范2.1 正式制服着装规范:- 头发:队员头发应整齐,不得遮挡眼睛、耳朵或脖子。
发髻、辫子等应规整,并配戴统一的发髻饰物。
- 脸部:队员应保持清洁面容,不得有明显面部刺青或化妆。
- 上装:队员应穿着整齐、熨烫的上衣,衣扣整齐、干净、齐全,不得有明显污渍或修补痕迹。
- 下装:队员应穿着整齐、干净的裤子或裙子,无明显褶皱、修补痕迹或污渍。
- 鞋袜:队员应穿着整洁、干净的鞋袜,鞋子应干净、无磨损、无明显污渍。
2.2 便装制服着装规范:- 头发:同正式制服要求。
- 脸部:同正式制服要求。
- 上装:队员应穿着整齐、干净的便装上衣,衣扣整齐、干净、齐全。
- 下装:队员应穿着整齐、干净的便装裤子或裙子,无明显褶皱、修补痕迹或污渍。
- 鞋袜:同正式制服要求。
3. 制服管理责任3.1 警察队员个人责任:每名警察队员应对自己的制服及着装负责,保持制服整洁干净,并按要求穿戴。
3.2 监督部门责任:负责对警察队员的制服着装进行监督,定期检查队员的制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3 制服维护和更新责任:负责对制服进行维护、清洗和修补,及时更换损坏或失效的制服。
4. 处罚措施4.1 违反制服着装规范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4.2 严重违反制服着装规范的行为将按纪律处分规定予以处分。
5. 附则5.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体警察队员。
5.2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警察管理部门所有。
5.3 如有制度修改或补充,将进行相应的通知和培训。
以上制度内容为警察队员制服着装管理制度的基本规定,请全体警察队员遵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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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0修订)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4号]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6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5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0.08.28
【实施日期】2000.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54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00年8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
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
(二)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地)公安局(处)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
(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