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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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2.01.25•【文号】司法部令第67号•【施行日期】2002.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2年1月25日司法部令第67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四)警车驾驶员;(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

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

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

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7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

第三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第五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生产。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由公安部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

第六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06.28•【文号】法[2000]101号•【施行日期】2000.06.2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2000年6月28日法〔200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司法警察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规,结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穿着统一的现行制式警服,养成着装正确,警容整洁的良好习惯。

第三条司法警察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非因公外出的;(二)身躯有明显伤残的;(三)女同志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

第四条司法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一)首评警衔未被正式批准的;(二)下班后、非工作时间外出的;(三)离(退)休、调离司法警察岗位或者辞职的;(四)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五)被辞退、解聘、开除公职的。

第五条司法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逃犯等任务时,通常着茄克服、作训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茄克服。

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二)着常服、茄克服时,内着衬衣须系制式领带。

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制式内腰带。

其中,着长袖衬衣时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不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司法警察,着白色衬衣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司法警察,着铁灰色衬衣系浅灰色领带。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二)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地)公安局(处)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民警,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

司法服装管理制度

司法服装管理制度

司法服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工作者的着装行为,提高司法形象,强化司法权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

第三条司法工作者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职务要求选择适合的着装,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司法工作者的着装应当符合职业素养、文明礼仪和职业标准,不得影响司法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章着装要求第五条司法工作者应当穿着整洁、得体的服装,不得穿着运动装、休闲装、夹克衫、短裤等不符合职业形象的服饰。

第六条司法工作者在出庭审理、开庭宣判、接待当事人等场合应当穿着法服、法袍或者法官制服。

第七条律师在参与诉讼、律师代理等活动时应当穿着律师袍、律师制服或者正式商务装。

第八条司法工作者在法庭外的工作场所应当穿着正式的职业装,不得穿着休闲装或者便装。

第九条司法工作者参加公共场合活动时应当穿着得体的干练装,不得穿着不雅或者暴露的服饰。

第十条司法工作者在特殊场合活动时应当根据情况选择适宜的着装,保持司法形象和职业品格。

第三章着装管理第十一条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着装管理制度,制定着装管理细则,明确着装要求和规范。

第十二条着装管理由司法机关负责,督促司法工作者遵守着装规定,加强对着装行为的监督。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应当配备必要的着装器材和用品,保证司法工作者的着装需求。

第十四条司法机关应当组织对司法工作者进行着装培训和指导,提高着装水平和素质。

第十五条司法机关应当定期对司法工作者的着装进行检查和评估,重点检查重点师的着装情况。

第四章着装奖惩第十六条司法工作者严格遵守着装规定,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和表扬。

第十七条司法工作者不遵守着装规定,导致违纪或者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受到批评和教育。

第十八条司法工作者严重违反着装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接受处分处理,包括警告、记过甚至辞退。

第五章着装效果第十九条司法工作者的着装应当体现职业特点、品位高雅、气质佳美、充满活力。

第二十条司法工作者的着装应当体现出他们的职业素养、职业精神和职业风采,增强司法形象和司法信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要求规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要求规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要求规范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准备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规范,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规范(1)警容仪表礼仪。

保持警容严整:着警服时,严格按规定缀钉和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不佩带、系挂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不挽袖、卷裤腿、披衣或敞怀,不得有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等有碍公安民警形象的行为。

保持仪容端庄:男民警不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民警发辫(盘发)不过肩;非特殊任务需要,不染彩发、文身、染指甲、留长指甲、化浓妆、戴首饰。

保持举止良好:做到站姿端正、挺拔,坐姿平稳、端庄,步姿轻松、稳健,手势自然、优雅,表情平静、温和,时时处处体现人民卫士良好的精神风貌。

(2)警务执勤礼仪。

岗位值勤时,保持身体姿态端正,精神饱满振作,不得斜靠、倒卧、跷腿、聊天,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交接岗,互相敬礼。

两名以上民警巡逻,应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执行警卫任务,警容风纪严整,言行举止端庄得体。

进入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执行公务,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并注意尊重他人人格,严格依法行事。

在外事活动场合遇见外宾,主动打招呼致意;纠正违章,先行敬礼。

除紧急情况外,着装驾驶和乘坐警用摩托车时,佩戴警用头盔。

驾驶警用车辆执行公务,除护卫国宾车队和追捕、押解犯罪分子和110处警可以按规定使用警灯、警笛外,一般只使用警灯;非紧急公务需要,不得违规超车、抢道、闪警灯、闯红灯。

(3)警察接待礼仪。

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群众,态度热情诚恳,语言文明礼貌,语气谦和客气,表述准确通俗。

在遇到国外客人前来办事、求助,要想办法与其沟通,并热情为其解决问题。

接待群众报警、报案,应该用亲切的语言进行安抚,设法消除其焦急、紧张的情绪,引导其尽快讲清案由、事件、地点等要素,做好记录,并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出警。

【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公安局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民警,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

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民警中,从事交通管理工作的民警着浅蓝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其他民警着铁灰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公安民警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民警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民警着装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安民警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民警着装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

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

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

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

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提高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公安部《人民警察装备配备标准》,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所担负的任务和职责,从司法警察的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制定本标准。

一、各级人民法院负责本院警用装备的经费、购置及配备;二、警用装备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数量配备齐全,保障司法警察能够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护司法警察的人身安全;三、警用装备的配备应当坚持保障必需、不断完善、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

案件数量较多和任务较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在装备配备的项目和数量上可高于本标准;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警用装备的年度配备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设立警用装备专项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按照标准配齐、配全警用装备,并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情况,对警用装备及时进行更新;五、各级人民法院对警用装备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及使用制度,防止警用装备丢失、损毁,严格禁止非警务人员使用警械具,严格禁止司法警察违法使用警械具;六、武器的配备依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公务用枪配备标准》执行,司法警察部门配备的枪支,只由司法警察部门使用,司法警察部门不具备保管条件而由其他部门保管的,要保证司法警察公务用枪;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数量和工作的需要,结合本院车辆的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专用囚车和指挥车,以保证押解、执行、送达等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不得私自对囚车等警用车辆进行改装,以保证工作安全;八、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九、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主管部门。

警车管理使用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

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

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

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

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公安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公安民警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民警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民警着装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安民警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民警着装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

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

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

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

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警监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警监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警监第一条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四)警车驾驶员;(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抽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

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

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

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

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

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要求规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要求规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要求规范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下面是学习啦为大家准备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规范,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规范(1)警容仪表礼仪。

保持警容严整:着警服时,严格按规定缀钉和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不佩带、系挂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不挽袖、卷裤腿、披衣或敞怀,不得有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等有碍公安民警形象的行为。

保持仪容端庄:男民警不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民警发辫(盘发)不过肩;非特殊任务需要,不染彩发、文身、染指甲、留长指甲、化浓妆、戴首饰。

保持举止良好:做到站姿端正、挺拔,坐姿平稳、端庄,步姿轻松、稳健,手势自然、优雅,表情平静、温和,时时处处体现人民卫士良好的精神风貌。

(2)警务执勤礼仪。

岗位值勤时,保持身体姿态端正,精神饱满振作,不得斜靠、倒卧、跷腿、聊天,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交接岗,互相敬礼。

两名以上民警巡逻,应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执行警卫任务,警容风纪严整,言行举止端庄得体。

进入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执行公务,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并注意尊重他人人格,严格依法行事。

在外事活动场合遇见外宾,主动打招呼致意;纠正违章,先行敬礼。

除紧急情况外,着装驾驶和乘坐警用摩托车时,佩戴警用头盔。

驾驶警用车辆执行公务,除护卫国宾车队和追捕、押解犯罪分子和110处警可以按规定使用警灯、警笛外,一般只使用警灯;非紧急公务需要,不得违规超车、抢道、闪警灯、闯红灯。

(3)警察接待礼仪。

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群众,态度热情诚恳,语言文明礼貌,语气谦和客气,表述准确通俗。

在遇到国外客人前来办事、求助,要想办法与其沟通,并热情为其解决问题。

接待群众报警、报案,应该用亲切的语言进行安抚,设法消除其焦急、紧张的情绪,引导其尽快讲清案由、事件、地点等要素,做好记录,并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出警。

监狱着装管理制度范本

监狱着装管理制度范本

监狱着装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狱安全管理,规范罪犯着装,维护监狱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狱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狱着装管理制度适用于监狱内所有罪犯。

罪犯在监狱内的着装应遵循本制度规定,保持整洁、得体,不得有碍监狱管理秩序。

第二章着装要求第三条罪犯在监狱内穿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穿着整齐、干净,不得穿戴破旧、破损、异味衣物;(二)穿着尺寸适宜,不得过大或过小;(三)穿着颜色、款式简洁,不得穿戴过于花哨、暴露的衣物;(四)穿着符合季节,冬季保暖,夏季透气凉爽;(五)佩戴监狱规定的身份标识,如囚号牌、臂章等。

第四条罪犯在监狱内禁止穿着以下衣物:(一)皮衣、皮裤、皮鞋等皮制品;(二)牛仔服、运动服、超短裙、低胸衫等休闲服饰;(三)带有金属配件、装饰品的衣物;(四)其他有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衣物。

第三章着装管理第五条监狱应设立专门的着装管理部门,负责罪犯着装的采购、分发、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监狱应定期检查罪犯的着装情况,确保罪犯遵守着装管理制度。

对于违反着装规定的罪犯,应及时纠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监狱应定期对罪犯进行着装培训,提高罪犯的着装意识,培养良好的着装习惯。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八条罪犯违反着装管理制度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进行以下处理:(一)口头警告、批评教育;(二)写出检讨书,深刻认识错误;(三)限制 privileges,如减少户外活动时间等;(四)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九条对于严重违反着装管理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罪犯,监狱可以依法加重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监狱所有。

通过以上监狱着装管理制度范本,我们可以看到监狱对罪犯着装的要求和管理措施。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监狱秩序,确保罪犯遵守法律法规,促进罪犯改造。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监狱应根据具体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着装管理制度,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服。

第三条着常服、执勤服时,佩戴硬肩章。

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肩。

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肩章。

第四条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警服与便服混穿;(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三)不得在外露的要带上系钥匙或者饰物;(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

男民警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民警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六)男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来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民警发辫不得过肩;(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睛。

第五条民警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

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袖、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第六条两名以上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七条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肩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民警人员。

第八条体能课着作训服。

第九条不得着制服出校(除工作需要)。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民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纠察和处理:(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公安督察通知单》,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进行审查教育。

公安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着装管理规定公安着装管理规定为维护公安机关的形象和权威,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公安着装管理规定于2005年开始实施。

公安着装规定是公安机关对执法人员着装的要求和规范,下面是公安着装管理规定的内容。

一、执法人员公安制服的标准1. 公安制服颜色必须统一为蓝色,具有较好的色牢度,整齐、鲜明、显眼。

制服上要有公安机关的标识和标识字母。

2. 公安制服的款式要求简洁大方,不得过于夸张或花俏。

男性执法人员穿着统一,女性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款式。

二、公安制服的着装要求1. 公安制服必须整齐、干净、不得有破损或污渍。

2. 公安制服必须正确穿戴,不得随意更换或改动。

3. 公安制服的佩戴物必须规范,警徽和警衔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佩戴。

4. 公安制服的领带必须整齐、不得有污渍或皱纹。

三、公安非制式着装的规定1. 公安非制式着装必须简洁大方,体现警察的职业特点,不得过于个性化。

2. 公安非制式着装的颜色和款式必须统一,不得随意更换或改动。

3. 公安非制式着装必须干净整洁,不能有皱纹、破损或污渍。

4. 公安非制式着装的佩戴物必须规范,不得携带与执法工作无关的物品。

四、公安着装的特殊要求1. 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组织穿着便服进行执法行动,但必须符合公安统一着装管理的要求。

2.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执法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和指导,保证执法人员着装的质量和效果。

五、公安着装的检查和管理1. 公安机关必须定期检查执法人员的着装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着装的管理,建立明确的责任分工,确保着装规范和合规。

通过公安着装管理规定,可以保证公安机关的形象和权威,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工作效能。

同时,公安着装规定也是对执法人员着装的要求和规范,通过统一的着装标准,可以减少对执法人员个人品味和审美的干扰,使执法人员更专注于履行职责,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警容风纪制度

警容风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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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容风纪制度
(1)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章和警种专业符号。

(2)戴正警帽,扣好领勾、衣扣,不得挽袖、卷裤腿、披衣敞怀。

(3)夏、冬警服不得混穿,警、便服不能混穿,衬领和内衣领高出警服领不得超过两毫米,内衣下摆不得外露。

(4)值勤时应黑色的皮鞋,着便服时只准穿黑、灰、棕色皮鞋。

不得穿布、拖鞋或其它颜色的鞋。

(5)要妥善保管警服,不得外借及私自改制。

(6)头发要整洁,蓄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准留大包头、大鬓角,不准留胡须。

(7)保安人员不得戴耳环、项链、领花、戒指等饰物,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镜。

(8)只准佩带国家和保安组织统一颁发的勋章、奖章、证章和纪念章,不准佩带其它徽章。

(9)按季节换装,根据上级指示由保安部规定。

(10)炎热季节,除军事训练、值勤和因公外出等活动外,可以不穿警服上衣,不带警帽,但不得赤背或只穿背心、裤衩。

(11)穿警服时,不准围围巾、戴耳套,戴口罩时不得将口罩系在警帽上,不戴时将口罩取下,不得挂在胸前。

(12)保安人员必须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走路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背,严禁酗酒。

(13)要尊重社会公德,应主动帮助老、弱、病、残人员,遇有群众发生危险时应奋勇营救。

(14)保安人员在值勤时遇查勤人员时要敬礼,交接班时要互相敬礼,纠正违章时先敬礼。

(15)遇见上级敬礼,对本单位常接触的领导可不敬礼。

司法行政服装管理规定(3篇)

司法行政服装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的着装行为,树立司法行政队伍的良好形象,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服装应当体现公正、严谨、文明、专业的特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

第四条司法行政服装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着装、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服装种类及式样第五条司法行政服装分为制服和便服两大类。

第六条制服分为春秋装、夏装、冬装三种款式,颜色为藏青色。

第七条春秋装式样:上衣为翻领、立领,两排扣,左胸设有姓名牌口袋,左胸下方设有部门牌口袋,后背设有肩章。

裤子为直筒裤,腰围带扣,裤腿直筒。

第八条夏装式样:上衣为翻领、立领,两排扣,左胸设有姓名牌口袋,裤子为直筒裤,腰围带扣,裤腿直筒。

第九条冬装式样:上衣为翻领、立领,两排扣,左胸设有姓名牌口袋,后背设有肩章,裤子为直筒裤,腰围带扣,裤腿直筒。

第十条便服分为正装和休闲装两种。

第十一条正装式样:男士为西服套装,颜色为深蓝色,领带为黑色,皮鞋为黑色。

女士为西装套装,颜色为深蓝色,领带为黑色,皮鞋为黑色。

第十二条休闲装式样:男士为休闲西装,颜色为深蓝色,皮鞋为黑色。

女士为休闲西装,颜色为深蓝色,皮鞋为黑色。

第三章着装要求第十三条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着装。

第十四条制服着装要求:(一)春秋装、夏装、冬装应当搭配穿着,不得混穿。

(二)着装时,应当保持整洁,不得污损、皱褶。

(三)佩戴肩章、警衔、胸牌等标识时,应当端正、整洁。

(四)不得擅自改变服装款式、颜色和标识。

第十五条便装着装要求:(一)正装着装时,应当保持整洁、大方,符合职业规范。

(二)休闲装着装时,应当保持整洁、得体。

第四章着装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着装的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司法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司法系统整顿着装实施细则

司法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司法系统整顿着装实施细则

司法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司法系统整顿着装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88.01.11•【文号】[88]司发计字第009号•【施行日期】1988.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司法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司法系统整顿着装实施细则([88]司发计字第009号1988年1月1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司法系统整顿着装实施方案的批复,现对司法系统整顿着装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劳改、劳教工作干警整顿着装实施细则(一)着装范围1、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劳改局、劳教局(处)和地市局的劳改处(科)、劳教处(科)机关的在编干警继续着装;2、司法系统的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少管所、出入监队(含收容站、所)犯人医院以及强制留场就业场所的在编干警,继续着装。

(二)着公用警服范围1、劳改、劳教干警院校的在编干部、教师和学生;2、劳改、劳教单位驾驶囚车、警备车的专职司机和着装单位的编门卫、传达人员。

(三)劳改、劳教机关所属下列单位和人员不属着装范围:1、劳改、劳教单位的托儿所、幼儿园、招待所、子弟学校、技工学校、科研所、职工医院、家属工厂(场、队)和商店、供应站、各类公司、无劳改犯人或劳教人员的工厂(农场)等机构的工作人员;2、离退休干警;3、以工代干的人员;4、中、小学等普通学校教师在特殊学校兼职教学的人员。

(四)严格警服管理1、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提高着装标准,违者要追究批准的责任;2、警服是司法劳改、劳教工作干警执法的标志,除工作时间和执行任务需要着警服外,其它时间不着警服;3、着装人员必须按照着装规定和要求着装,严格警容风纪,并接受武警部队执勤人员的纠察。

(五)劳改、劳教工作干警的着装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公安干警的着装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二、司法行政干部整顿着装实施细则(一)司法行政部门除劳改、劳教工作干警按规定着装警服和专职律师、涉外公证员做制服外、其他司法行政人员均不得穿着警服。

(附件一)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规定

(附件一)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规定

(附件一)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规定一、监狱人民警察行为准则1、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法律,清正廉洁。

2、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4)侮辱罪犯的人格;(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9)其他违法行为。

3、监狱人民警察如违反以上行为准则,予以批评教育、警诫、纪律处分、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1、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2、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3、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4、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5、严禁工作期间饮酒;6、严禁参与赌博。

三、监狱人民警察“六个严禁”1、严禁接受当事人、代理人和请托人的钱物、吃请、娱乐、旅游;2、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车及其它警用器械;3、严禁打骂、体罚虐待、刑讯逼供;4、严禁对待群众作风粗暴;5、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6、严禁参与经营娱乐性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四、监狱人民警察警容风纪规定1、监狱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着装时应按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不得警、便服混穿。

2、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保持着装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警帽、穿拖鞋和赤足。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非工作时间外出的;离(退)休的;因违法违纪正接受审查、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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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
(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
(四)警车驾驶员;
(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

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

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

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

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

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

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盔。

第六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微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

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和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衬)、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

男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人民警察发辫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

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第九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随身携带由司法部统一监制的警官证。

第十一条人民警察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二条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官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警官证如有遗失,本人要及时向警务管理部门报告,由警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人民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六条退(离)休人员、调离非人民警察岗位的人员不得着装。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警务管理部门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必要时,带离现场进行教育。

第十八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后,视情节轻重,按警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加强警容风纪的教育和管理,每年11月作为警容风纪检查月。

对规模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并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

要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系统其他按规定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的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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