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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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2]12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2]12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2〕12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日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登记及信息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等。

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

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市经济贸易部门是市政府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机关。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办理我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市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核准,是指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于企业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影响方面进行审核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可委托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负责受理本镇、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业务的申请,并按有关程序上报。

第二章核准、备案的范围和权限第七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以下称核准项目)的范围和权限按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中山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见附件1)执行。

第八条对于企业投资核准项目,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地区布局是否合理;(四)是否影响经济安全;(五)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六)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七)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规范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下设子项目,子项目的设立由市政府审议确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等文件规定,采用公开的竞争性分配方式,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五条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事前资助类项目资金不得列支除扶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分直接费用(主要指设备费、材料费、测- 1 -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等)和间接费用(承担项目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关管理发生的补助支出)。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拟定有利于全市科技发展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子项目预算,编制子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查推荐以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项目以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问题,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3]176号来源于: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2004年1月15日第9 期2版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

包括: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第三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市财政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六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

估算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可不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的审批由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市建设部门或市水利、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经费使用情况汇报

经费使用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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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本项目计划总投入经费为***万元,在申报项目之前,本项目已投入经费***万元,计划新增经费***万元,新增经费包含*科技*资助经费***万元,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资助经费**万元(其中**万元已拨付,剩余**万元待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拨付,在此期间,此笔经费暂由企业自筹垫付),企业自筹经费***万元。

到目前为止,项目已经实际支出经费***万元,其中包含*科技*资助经费***万元,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资助经费**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万元。

*科技*经费使用明细如下:(按与上级部门签订的任务书或合同书条款列表)如:设备购置费:500,000.00相关业务费:600,000.00其中:材料费300,000.00燃料费150,000.00鉴定、测试及试验费100,000.00会议费50,000.00总计:1,100,000.00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经费使用明细如下:(同上按与区签订的任务书条款列表)自筹经费使用明细如下:(按与上级部门签订的任务书或合同书条款列表)****项目政府配套资金收入情况明细表(项目起止时间年月至年月)项目承担单位:序号日期凭证号摘要金额入账科目备注120XX01020003收省科技厅拨入***项目经费20,000.00专项应付款2******收开发区拨入***项目配套经费******3456合计备注:入账科目指的是与银行存款相对应的科目。

****项目经费支出情况总表(项目起止时间年月至年月)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万元支出科目项目预算实际支出情况实际总支出与预算的对比(%)合计自筹资金政府配套资金合计自筹资金支出情况政府配套资金支出情况小计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开发区一、基建费二、人员费其中:课题负责人主要研究人员三、设备费1、购置费2、试制费四、相关业务费1、材料费2、燃料费3、测试费4、会议差旅费五、项目管理费六、其它费用合计备注:1、支出科目是按照科技项目任务书来设置的,以上设置供参考,具体做表时可能需要根据项目任务书进行调整。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8•【字号】中府[2001]130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1]130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兴市、工业立市”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构建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对传统产业的改造,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本市某一行业、某一领域中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能为本行业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经审查其所在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开发机构。

第三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是指设立在企业决策管理层,从事技术、工艺、产品开发和为本企业提供有关技术服务,经认定其所在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的企业综合性技术开发机构。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目标与任务(一)工程中心的目标:推动我市支柱产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与科技机构、高等院校的合作,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发展增加技术储备;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科技队伍,促进形成一批具有技术创新优势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使之成为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研究开发的骨干力量。

(二)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研究开发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较好产业化前景的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建立立科技引导资金,带动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向同行业的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等科技成果有偿转让服务,不断推出具有高效益的新产品,带动行业和产业的发展。

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委办〔2010〕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市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设立“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用于我市紧缺适用人才的培养、引进和奖励等。

第二章发放标准和条件第三条发放标准(一)市政府特殊津贴.属于《意见》所列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且符合当年《中山市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导向目录》要求(以下简称《人才导向目录》),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后,可按下列标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1.第一层次可享受每月5000元;2.第二层次可享受每月3000元;3.第三层次可享受每月2500元;4.第四层次可享受每月2000元;5.第五层次可享受每月1500元;6.第六层次可享受每月1000元。

市政府特殊津贴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逐月发放,享受期累计不超过3年.(二)购房补助.属于《意见》所列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且符合当年《人才导向目录》要求,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后,在我市落户并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房的,可按下列标准享受购房补助:1.第一层次可享受100万元;2.第二层次可享受50万元;3.第三层次可享受40万元;4.第四层次可享受30万元;5.第五层次可享受20万元;6.第六层次可享受10万元。

购房补助自审批发放之日起分5年发放,第一、二年各发放10%,第三、四年各发放20%,第五年发放40%。

用人单位为市属企事业单位的,购房补助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其他则由市、镇(区)各负担50%。

(三)创新科研团队引进资助。

获省批准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在省给予专项工作经费的基础上,按不低于二分之一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获市批准引进的,给予100万—1000万元资助。

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现将《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11月11日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革和完善专项资金投入方式,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山市财政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财政预算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专门用于提升我市科技创新服务水平,完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业镇科技创新平台、国家级创新平台(及分支机构)及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资源共享、强化监管、注重长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安排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结题、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查推荐以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项目资金,并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资助对象及标准第八条资助对象及标准:(一)国家级创新平台(及分支机构)和院士工作站建设补助标准:1.国家级创新平台补助标准:对获科技部批准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助;2.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补助标准:对获批立项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科技部批准)的分支机构,最高给予500万元资助;3.院士工作站补助标准:对获批立项的院士工作站,给予100万元资助。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10]119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10]119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10〕119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三届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八日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由市级财政预算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除以下资金按程序报批后纳入预算管理外,其他专项资金应执行本规定:(一)业务主管部门(含单位)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二)具有公用支出性质、无特定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三)总金额小于200万元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共财政原则。

设立专项资金,必须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着力保障市委、市政府决策和推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

(二)依法设立原则。

设立专项资金,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及绩效评价量化指标体系。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中府办〔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日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社会资金、金融资本投向科技领域,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中山市人民政府设立,并主要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域的投资,专门用于设立或者参股投资基金,运作模式为“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项目”或者“引导基金—直投基金—项目”。

引导基金设立或者参股投资的基金(以下统称“所投基金”),主要投向天使投资、科技企业孵化、新兴产业科技创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领域,支持健康医药、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第三代半导体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创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由市财政以货币出资的方式组建,规模为20亿元,采用分期缴纳制度,原则上出资期限为5年,每年出资额度根据投资协议或项目需要确定。

第四条引导基金存续期为10年,可根据需要延长2年。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引导基金设立“决策—管理—运营”三层组织架构。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

中山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中山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学事业协调发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在社会发展领域的引领作用,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安排,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是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的申请和预算的编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信息公开,及时修订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照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组织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1 -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市知识产权局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及个人确保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合规、完整,负责项目实施和合理使用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配合科技、财政部门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扶持范围第七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在本市从事专利相关领域工作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有关机关单位;(三)自然人。

第八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一)专利资助,包括: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及年费资助;2、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3、国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专利代理机构和新考取专利代理人资格资助;5、专利保险资助;6、建设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资助;- 2 -7、专利海外维权资助;8、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9、知识产权贯标资助;10、中小学校专利申请资助;11、专利交易资助;12、在本市举办的发明创造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竞赛活动中产生优秀项目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13、镇区促进专利申请资助。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1•【字号】中府[2011]116号•【施行日期】2011.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1〕116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十一日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及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其他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根据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施工图设计、项目预算。

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应当在审核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并确保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市级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市级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市级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4•【字号】中府办[2004]101号•【施行日期】2004.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市级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办[2004]101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市级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关于市级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总则为了规范市级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确保镇区各项配套资金的落实,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危桥、危涵和渡口、渡船等市级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设立专户管理,实行市镇两级联签制度。

具体执行规定如下。

第一章帐户管理一、各镇区财政所(局)要设立市级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专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将根据工程进度,按时按比例足额拨付到资金管理专户,镇区的各项配套资金亦必须“同期同比”足额拨付到资金管理专户。

若镇区配套资金不能足额配套到位,该专户资金将不能使用。

二、各镇区按工程进度将相应配套资金拨付到资金管理专户后,各镇区财政所必须将银行进帐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送市财政局备案,以便掌握资金的到位情况。

第二章支出管理一、资金管理专户的各项支出必须按程序进行审批并填写《市级财政补助项目拨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审批程序为:施工单位(请拨单位)签名盖章→ 监理签名盖章→ 建设单位签名盖章→ 镇政府(区事处)分管领导签名盖章→ 项目主管部门签名盖章。

二、支出审批需提交的资料:(一)渡口改造项目支出审批时,须向市交通局提交资料:1、施工单位领取首期工程款时,必须提供与镇政府签订的施工合同原件一份,并附上税务发票;2、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收取款项时,需提交由市交通局加具意见的工程进度表及税务发票;3、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收取余下工程款项时需提交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交通工程监督质量鉴定书》及税务发票。

专项资金使用工作总结

专项资金使用工作总结

专项资金使用工作总结专项经费管理情况汇报新街回族乡中学校关于教育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情况汇报县检查组:随着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国家逐步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

农村义务教育实现了免费入学,实施了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补助政策及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目前,我校用于补助学生的专项经费主要有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补助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

现将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报告如下:一、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补助管理使用情况国家自2006年开始实施了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补助政策。

补助范围是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贫困家庭寄宿学生。

现补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

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如下:1.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发放按照申报、审批、拨款、资金发放、报审的程序操作。

申报由学校按照财政局、教育局下达的指标数,结合贫困寄宿生的确定标准遴选出补助对象,将遴选出的补助对象进行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上报教育局(每学期申报一次);审批由教育局对学校上报的补助名册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返回学校;拨款由教育局根据学校申报审批情况核拨补助资金;发放由学校按批准的补助名单发放补助资金,资金发放时也必须进行公示;报审由班主任带领学生统一在学校总务处签字领取资金后,领款签名册及时上报教育局核算中心审核。

2.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不改变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3.补助资金直接由财务室发放到学生或家长手中;4.为确保补助资金真正用于补充学生生活费,自本学期安装售饭系统后,实行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打入学生饭卡的方式发放。

5.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打入学生饭卡并办理补助资金签领手续;6.因资金到位较晚,经审批后出现极少数个别学生辍学的,重新确定补助对象,向教育局申报审批,经批准后发给其他贫困学生。

7.健全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遴选制度,明确享受补助的条件,严格按贫困和寄宿两个条件控制补助的范围,我校根据本地实际,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给予补助,确保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落到实处。

中山市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5•【字号】中府[2004]79号•【施行日期】200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山市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4]79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五日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工业强市、产业强市战略,积极应用转化广东省工业产业竞争力研究最新成果,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有效发挥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补助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贴息补助资金包括贷款贴息金及补助金。

贴息金是指市财政对列入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贷款利息补贴,补助金是指市财政对企业运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且被列入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投资补助。

贴息补助资金规模2004年为2800万元,由市财政拨付,并以此为基数逐年递增,从2005年至2008年每年增加300万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设立的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

第四条申报享受本办法所称贴息补助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一)技改项目选题必须是属于如下范围的项目: 1、提升广东省九大支柱产业竞争力的项目。

重点支持省九大产业竞争力研究报告提出的重点技改项目,把产业关联度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作为技改倾斜支持的主要内容。

2、高新技术产品、重大装备制造、结构调整的项目。

重点支持生物医药、汽车制造及配件、输变电设备、电工器材、数控机床、通用机械、专用设备、医疗器械、仪器仪表、文化办公机械、精密模具制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9.14•【字号】粤财教〔2015〕348号•【施行日期】2015.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5〕348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科技局,顺德区财税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粤有关单位:为加强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及有关制度规定,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制定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9月14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粤科成字〔2007〕169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粤科成字〔2004〕80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粤府〔2000〕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我省在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奖励为建设创新型广东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以及用于开展科技奖励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公平公开的原则。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25
•【字号】中府[2010]2号
•【施行日期】2010.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府〔2010〕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按照省法制办《关于珠江三角洲九市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明电〔2009〕2号)的要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了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经研究,决定对《中山市土地储备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等60件文件予以废止,对《中山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98件文件予以保留,对《批转市国土局、市水利电力局〈关于水利工程范围用地划定和发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等116件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执行。

附件: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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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和效率,增强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根据《年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中府〔〕号)文件精神,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下设子项目,每年子项目及额度由市政府审议确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号)等文件规定,采用公开的竞争性分配方式,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拟定有利于全市科技发展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及子项目预算,编制子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跟踪项目的实施及- 1 - / 43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扶持对象、范围及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范围:(一)重大科技专项、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科技金融项目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二)孵化器平台、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含专业镇公共服务平台)、产学研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等;(三)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四)科技创新券补助;(五)新型研发机构;(六)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扶持的科技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用有偿与无偿、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扶持方式。

第九条有关专项资金的配套要求,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专项资金各子项目资金的申报条件、扶持对象、资- 2 - / 43助标准具体按照各子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执行。

第三章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第十一条申报科技项目的企业应建立研发机构,并向科技部门备案登记。

事前资助类项目,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在本专项资金各子项目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请,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企业可以承担个在研项目,其他单位只能承担个在研项目。

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承担项目数量。

第十二条每年市科技局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将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各子项目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统一申报,打印申报材料交镇(区)科技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各子项目的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拨付方式、验收程序详见各子项目资金使用办法。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或审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审核结果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公示- 3 - / 43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拟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下发至项目所在镇(区)或部门,并按有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批准下达的项目内容、项目期限、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使用用途。

第十九条项目的承担单位应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科技局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项目验收时上报资金详细使用情况及单据凭证,市科技局重点对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企业申报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

第五章信用管理第二十条实施科技项目信用管理,在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项目主管镇区(部门)等责任主体实行项目全过程的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信用记录实行分类管理:信用记录良好的,在- 4 - / 43市科技项目申报、立项、管理以及组织申报国家、省科技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信用记录不良的,通报信用信息,取消其承担及参与市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相关责任主体应配合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告知及维护等工作,对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相关程序提出申诉。

项目主管镇区(部门)有权监督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情况,及时发现、报告不良信用信息,协助开展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科发〔〕号)废止。

附件:.中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中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5 - / 43附件中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全社会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年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中府〔〕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重大科技专项、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科技金融项目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等科技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一)重大科技专项:结合我市科技工作的目标和重点任务,立足重点产业以及重点领域,通过扶持重大科技攻关、科研成果转化、战略产品开发等重大项目,集中资源、重点突破,做大做强优势企业。

(二)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旨在鼓励我市重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积极性,通过财政补助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力度,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 6 - / 43(三)科技金融项目:促进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结合,采取科技保险补助、市镇(区)共建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科技贷款贴息、创新创业大赛补贴等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自主创新,提高科技型企业的竞争力,推动科技型企业的快速发展。

(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旨在鼓励我市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制度,开展技术研发,培养技术人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建立技术研发机构,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三条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事前资助类项目资金不得列支除扶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分直接费用(主要指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等)和间接费用(承担单位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关管理发生的补助支出)。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中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助方式及标准第五条中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采用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方式。

重大科技专项、市镇(区)共建科技贷款风- 7 - / 43险准备金属事前资助;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科技保险补助、科技贷款贴息、创新创业大赛补贴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属事后补助。

第六条资助标准:(一)重大科技专项标准。

按项目投入经费一定比例资助,资助额度为万元。

(二)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标准。

根据企业申请,按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每个企业获得研究开发费补助的最高额度为万元。

(三)科技金融项目根据不同类别,标准如下:、市镇(区)共建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

联合镇区共同设立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资金池,单笔出资最高额度为万元。

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补偿办法,根据相关协议实施。

、科技贷款贴息。

根据企业申请,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的给予贴息,单笔贷款贴息的最高额度为万元。

、科技保险经费补助。

根据企业申请,最高按实际支付保费的,给予科技保险费补助。

每个科技型企业当年科技保险费补贴的最高额度为万元。

、创新创业大赛补助。

对我市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给予工作经费补助,每次大赛补助的最高额度为万元。

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进入广东赛区复赛的项目给予万元资助,推荐进入国家赛区的项目给予万元资助,在广东赛区决赛获奖的项目给予万- 8 - / 43元资助,在全国总决赛中获奖的项目给予万元资助。

项目资助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资助。

(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

经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评为优秀的,给予万元资助;经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评为优秀的,给予万元资助(不包括已获得省专项资金资助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七条拨付方式:(一)重大科技专项经费拨付方式。

资金拨付方式采用分期拨付,首期拨付总额度的%,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二)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科技保险补助、科技贷款贴息、创新创业大赛补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拨付方式按年度一次性拨付。

(三)市镇(区)共建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按照合作协议,根据当年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规模,一次性或者分年度出资。

第三章申报与受理第八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调研相关科技领域的基础上,结合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编制并发布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申请条件和要求、申报时间和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

- 9 - / 43第十条项目申报主体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上申报。

项目资料由市科技局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并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不符合的项目及时通知申报主体补充完善。

第十一条申请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是中山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积累,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二)申报单位已建立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三)项目预计研发投入不低于万元;(四)自筹经费与申请经费的比例不少于;(五)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委、市政府当年重点扶持项目、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项目和农业领域的申报项目,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申请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项目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企业是中山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积累,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二)企业上年度销售额亿元以上;(三)企业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上年度研发费用万元以上;- 10 - / 43(四)项目未获得上一年度市科技计划立项;(五)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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