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鲁发改高技〔2021〕427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提升综合创新能力,强化关键核心技术供给,充分发挥对新旧动能转换和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我委制定了《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认定第三章运行评价第四章鼓励政策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意见》,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
省工程研究中心是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科教强省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十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支撑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为目标,由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共同设立的创新联合体。
省工程研究中心是山东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宗旨:(一)坚持目标导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建设面向行业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为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提供基础条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解读《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解读《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近年来,国家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对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提出了若干建议,要求完善科技计划管理制度,建立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
2017年6月,科技部、财政部印发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管理。
2016年,省委、省政府印发《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提出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科研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为此,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助力新旧动能转换。
《办法》共9章47条,对省重点研发计划的全流程做了规范。
一、明确了省重点研发计划的定位、组成、实施原则以及支持方式。
一是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级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科技需求,按照“技术引领、公益优先、培养人才、服务创新”的原则,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的科学研究,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培育科技人才队伍后备力量,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开展深度研究,推进创新创业深入开展,培育发展新动能,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二是省重点研发计划按支持领域分为重大科技创新类项目、公益性科技攻关类项目、创新创业扶持类项目、科技合作类项目和科技人才(团队)创新类项目等。
根据实际需要,项目类别可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进行适当调整。
三是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采取竞争择优和定向委托的方式立项,综合运用无偿资助、验收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采用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形式,支持开展市场导向明确的技术创新活动。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鲁科字〔2023〕153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科字〔2023〕153号各市科技局,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省科技厅制定了《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12月22日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探索具有山东特色的新型研发机构体系,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功能定位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机构。
以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转移转化、企业孵化培育及人才引育等功能。
具有公益性,能够承担公共研发服务功能。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建成20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全省新型研发机构总量达到1000家,其中省级备案500家,形成覆盖各市、涵盖主要产业链、多级分布、多元主导的新型研发机构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教育链深度融合,整体水平处于全国前列。
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300名(个),集聚科研人员20000名,在重点领域取得一批重大突破性科研成果,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研成果。
(三)建设路径围绕国家战略和全省科技创新重大任务,统筹规划布局,强化产业匹配,突出战略性、前瞻性、颠覆性、交叉领域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9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8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项目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对事关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开展前瞻性对策分析和实证研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科技治理现代化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撑。
第三条省科技厅是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及组织实施的主体,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监督、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各市科技局、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及省科技厅确定的其他单位是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办法》规定组织实施项目。
第四条项目一般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根据需要,可调整项目类别设置。
重大项目主要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顶层设计、宏观研究、战略规划等全局性和长期性问题开展研究。
重点项目主要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某一行业、领域或区域创新发展的关键核心问题开展研究。
一般项目主要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当年项目指南自主开展研究。
第五条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立项。
对有重大或紧急任务需求、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方式立项。
第六条项目补助资金从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列支,综合运用无偿资助、验收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鼓励引导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组织出资设立联合研究项目,加大软科学研究投入。
第七条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鲁财教〔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资金支持方式第三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五章预算执行与决算第六章绩效与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71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的科学研究及成果转化,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培育科技人才队伍后备力量,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开展深度研究,推进创新创业深入开展,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第三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编制、下达拨付和绩效监管。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评审立项、资金分配和组织验收,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含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以及中央驻鲁单位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日常监管。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进产业创新研究院建设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进产业创新研究院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3.07.12•【字号】鲁教科字〔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进产业创新研究院建设的指导意见鲁教科字〔2023〕4号各市教育(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高等学校:为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工作,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全面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在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上先行先试,探索建设一批高质量、有特色的产业创新研究院,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一体推进,坚持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开放创新一体设计,坚持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一体部署,以服务和融入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为中心,以构建特色鲜明、教研产协同推进的产业创新研究院为目标,以推动人才链、教育链、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为路径,发挥教育、科技、人才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作用,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不断提升教育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力、贡献力,为我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建设定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统筹高校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精准对接山东省标志性产业链、中心城市和城市群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由高水平大学牵头,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链主企业、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地方政府,汇聚各类创新要素,组建产业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1〕11号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月20日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和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1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按照鲁科字〔2019〕7号文件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省科技厅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评价。
三年度为一个评价周期,原则上每年度评价一次。
第三条绩效评价的目的是对新型研发机构在评价周期内建设运行情况及省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推动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水平和创新创业能力持续提升。
第四条绩效评价依据为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新型研发机构绩效目标表、自评报告等。
第五条绩效评价内容包括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水平、科研活动、产出、效益等。
按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三类建立分类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突出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省科技厅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价方案和评价指标体系,确定评价对象,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条绩效评价由部门自评、专家函评和现场评价等环节组成。
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科技创新体系,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
新型研发机构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应用基础研究、技术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功能。
一般应冠以工研院、科研院(所)、研发中心等名称。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
以独立法人名义提出备案申请,各市科技局按照程序推荐,省科技厅审核确认。
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须在山东省内注册,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山东。
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
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
(三)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
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
新型研发机构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应用基础研究、技术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功能。
一般应冠以研究院(所)、工研院、研发中心等名称。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组织开展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和动态管理,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
以独立法人名义提出备案申请,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程序推荐,市科技局审核确认。
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申报单位须在市内注册,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市,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
常驻(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年度研发开发经费投入200万元以上,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三)具有必备的研发条件。
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在本市的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用于研发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四)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9.12•【字号】鲁科字〔2019〕93号•【施行日期】2019.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鲁科字〔2019〕93号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八大发展战略、深化创新型省份建设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创新平台建设,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9月12日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山东具有国内领先优势的产业,推进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提升关键领域技术创新能力,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建设思路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省重大需求,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协同推进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省技术创新中心与产业和区域创新发展有机融合,围绕产业链建立开放协同的创新机制,强化技术扩散与转移转化,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辐射形成更加完善的产业创新生态。
(二)建设原则需求导向,聚焦关键。
面向省重大区域战略和“卡脖子”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加强顶层设计和主动引导,突破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技术瓶颈制约,形成技术创新持续供给能力,推动若干重点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科学布局,突出特色。
统筹考虑不同区域、产业的技术优势和特色,以济南、青岛、烟台“三核引领”为重点,优先发展,率先突破,带动其他城市特色产业的发展,形成优势互补、协调共进的格局。
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按照“聚焦重点,统筹安排;遵循规律,激励创新;科学配置,权责一致;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和涉及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本办法主要规范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科学院、省医科院等部门(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科技创新发展资金。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相应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六条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支出方向和政策,研究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任务清单,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
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含任务清单)中期财政规划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相应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
资金预算要涵盖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不留“硬缺口”。
第七条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按规定批复下达。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鲁科字〔2020〕145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0年12月31日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加快推进我省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激发创新活力,提高创新链整体效能,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如下措施。
1.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省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人才引进、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等方面,可同等享受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山东省税务局)2.对由企业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可对上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投入相应给予补助。
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不再重复补助。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3.新型研发机构凝练提出的重大技术研发项目,经论证可优先纳入省重大创新工程项目指南。
对新型研发机构申请的科技资金股权投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投资。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4.对注册为企业的新型研发机构为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等新产品购买的产品质量险、责任险及综合险,省财政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不高于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的标准对生产企业给予支持,最高可给予500万元支持。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7年9月7日
颁布单位: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发展的决定》(国发〔2005〕9号),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加强科研队伍建设,提高我省科技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重点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山东省重点计划项目按照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对在科技发展领域具有重大而先进意义的新技术、产品、装备和应用体系,以及重大关乎我国国计民生的技术难题,推进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满足市场需求的重大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后进行研发。
第二章实施机构
第四条山东省科技厅负责重点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督查考核工作;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预算编制等方面的工作;市(县)政府负责重点计划落实情况的推进和督促工作;重点计划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研发实施和成果报告的编制报送工作。
第三章申报、评审
第五条申报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报书。
申报书应当包括:研。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现状及发展路径研
文章编号:2095-6835(2023)03-0128-04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现状及发展路径研究:以潍坊市为例*邱晶晶1,梁月2,刘飞1(1.潍坊市科技创新促进中心,山东潍坊261061;2.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山东潍坊261061)摘要:近年来,中国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蓬勃发展,广东、江苏、陕西等省份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涌现出一大批新型研发机构,在推动区域创新发展、产学研深度融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探讨了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总体概况,对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从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功能定位、完善体制机制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现状;发展路径;潍坊市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志码:A DOI:10.15913/ki.kjycx.2023.03.0392016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国发〔2016〕43号)[1],提出要建设市场化的新型研发机构,推动各类创新要素深度融合。
近年来,中国涌现出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上海产业技术研究院、武汉光电工业技术研究院等大批新型研发机构,这些研发机构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产学研融合创新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为解决科技与经济“两张皮”问题,跨越技术到市场之间的“死亡之谷”,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和举措。
山东省为培育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充分发挥产业创新平台资源优势,先后出台了《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法》《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政策文件,积极布局新型研发机构等平台载体,截至2022年底,已建成山东产业技术研究院、山东能源研究院和山东高等技术研究院等多所研究机构,采用“院企一体化”模式,打造科技创新和人才汇聚高地。
目前,许多学者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了理论研究,部分学者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了探索[2],但从地市层面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相关研究较缺乏。
本文在对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潍坊市的实际情况,指出建设中存在的短板,并针对未来发展路径提出建议。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鲁科字〔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2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四章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科技示范工程)组织实施,依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示范工程是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聚焦重点产业中的重大需求,实行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工程化中试到产业化应用示范的全链条设计,推动重大集成性创新,打通由技术到产品的通道,培育具有牵引性、支柱性的重大产品和装备,孵化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壮大创新型产业集群,带动区域和行业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整体跃升。
第三条科技示范工程坚持聚焦关键问题、对标一流目标、突出创新驱动、体现效益效应的总体思路,采取“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项目形式,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科技示范工程的委托方,负责研究提出科技示范工程布局建议及任务设置,编制并发布项目指南;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
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xx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科技创新体系,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
新型研发机构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应用基础研究、技术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功能。
一般应冠以工研院、科研院(所)、研发中心等名称。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
以独立法人名义提出备案申请,各市科技局按照程序推荐,省科技厅审核确认。
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须在山东省内注册,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山东。
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
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
(三)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
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鲁科字〔2022〕63号•【施行日期】202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2〕63号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6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方式与支出范围第三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四章预算执行与调整第五章综合绩效评价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科教〔2020〕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专项任务组成,主要包括以项目形式支持的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人才、科技合作、“一事一议”、应急专项以及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农业良种工程、军民融合、软科学等。
专项任务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下设课题。
第三条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来源分为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
省级财政资金通过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安排,用于支持各项目科技创新研发活动。
其他来源资金包括省级以外财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资金管理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省级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财政资金预算、支出政策进行审核,批复下达资金,并牵头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指导等。
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
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山东省政府近年来一直着力推进科技创新,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推进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为此,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该办法”),以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有效发展。
一、作为本办法的依据,《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基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山东省实际,综合考虑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建立绩效评价的客观、公正、可比性的标准,并规范绩效评价的程序,以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二、根据本办法,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价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科学研究成果。
新型研发机构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创新成果是衡量新型研发机构绩效的重要指标,该机构的研究成果应该在专业水平上达到国际前沿水平,取得重大成果,为改善山东省的民生福祉,促进社会的进步作出贡献。
研发机构应根据已取得的成果,合理设计其技术创新路线,将科技研究成果转化为社会实用性,提高技术创新效率,不断优化社会效益。
(二)技术成果产业化。
优秀的技术成果不仅能够推动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同时也是为服务社会发展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必须达成的目标。
新型研发机构应认真落实其产学研合作的宗旨,发挥研发机构的技术孵化作用,努力推进科学研究成果的产业化,将技术成果转化成产品,提高新型研发机构的社会效益和综合竞争力。
(三)市场竞争力。
新型研发机构不仅要取得重大的科学研究成果,还要借助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提升综合竞争力。
新型研发机构应该从研究以及服务市场需求出发,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发掘竞争优势,提高服务能力,提升企业形象,拓展新的市场,最终提升新型研发机构在市场上的综合竞争力。
(四)技术组织能力。
新型研发机构研究及技术创新的成果质量与技术组织能力密不可分。
新型研发机构应该提高技术组织能力,不断完善其组织管理机制,建立科学管理机制,建立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以便能够充分发挥技术创新的能力,推动研发机构走上科学发展的道路。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1.20•【字号】鲁科办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标准》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21年1月20日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标准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提高建设水平和创新能力,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备案标准。
未按本标准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由各市科技局参照本标准执行。
一、标准依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19〕7号)等政策文件。
二、功能定位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功能。
三、建设模式(一)政府主导模式。
由政府注资独立建设,注册成立事业单位或企业,实行无主管部门、无行政级别、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的管理机制。
1.“山东产业技术研究院”类型,致力于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由政府搭建平台,采取“产研院+投资发展公司+专业研究所等创新主体”组建模式,通过新建、加盟、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吸引聚集高层次研究机构和人才团队。
2.“山东高等技术研究院”类型,致力于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由政府搭建平台,采取学术型与应用人才并重的培养体制,吸引高校和顶尖科学家及团队入驻研发,资源开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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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科技创新体系,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
新型研发机构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应用基础研究、技术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功能。
一般应冠以工研院、科研院(所)、研发中心等名称。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和动态管
理等工作。
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
以独立法人名义提出备案申请,各市科技局按照程序推荐,省科技厅审核确认。
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须在山东省内注册,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山东。
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
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
(三)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
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
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四)具有明确业务发展方向。
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发展需求,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在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端人才集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与成效。
(五)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程序。
1. 发布通知。
省科技厅发布组织申报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申请单位登录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填写《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2. 各市推荐。
各市科技局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通过初审后,申请单位在线打印纸质材料,并由市科技局汇总后报省科技厅。
3. 备案审查。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
4. 结果公示。
省科技厅根据综合审查意见,提出备案意见,对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
无异议后,省科技厅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
第三章运行
第七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开展科技研发活动。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趋势,围绕十强产业重点技术领域的前瞻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地方支柱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核心技术等开展科技研发活动,增强源头创新供给能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新旧动能转换提供科技支撑。
第八条新型研发机构应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完善体制机制,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第九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
打造高
水平科技创新策源地,发挥高层次人才集聚、金融资本密集优势,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培育功能,辐射带动一批科技型企业共同发展。
第十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高端人才集聚和培养。
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及人才成长规律的创新机制,以多种方式吸引海内外高端人才及团队参与合作,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人才团队。
第四章管理与评估
第十一条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授予“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牌匾,自颁发资格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从获得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内,可享受与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在3年资格期满前,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通过的继续获得3年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评估不通过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
度报告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撰写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市科技局审核后网上提交。
新型研发机构如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报告,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
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十四条对备案新型研发机构,根据评估绩效择优给予后补助支持。
对我省“十强”产业发展支撑强的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省市各级财政科技计划、人才引进、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等方面,可同时享受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