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体研究方法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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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体的研究方法探要
摘要
社会主体问题是近年来理论界的热点之一,对于社会主体即人的问题,许多论著不乏有益的见解。本论文意旨社会主体的研究方法的研究,紧扣“社会主体”这一主题,以马克思学说的社会主体思想为理论依据,以社会主体和社会客体的关系为切入点,研究了社会主体与社会客体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及其统一的基础是科学实践。正确把握社会主体和社会客体的辩证法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一方面可以加深和丰富对社会历史观基本问题的理解;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改造和完善社会主体,使其更有效地改造社会客体,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
关键词:马克思;社会主体;客体;辩证关系;科学实践
一、引言
关于主体概念,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体的研究,区别于其前的一切非科学的以社会为对象的研究。马克思指出,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这就是说,在现实世界,只有人才能够成为主体。人是唯一能够主宰白已命运的一支力量。自然界只能是主体活动的对象。即使是有生命的动物,由于它没有意识,没有“自我”,因此它和它所活动的对象的关系仍然是模糊不清的,没有主体和客体之分.人与动物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人的实践性。正是人的实践性使人获得了主体的地位。人通过自已的能动的实践活动,从自然界分化出来,成为自然的主体,自然成为人的活动的对象即客体。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人类的认识与实践范围逐渐扩大,人自身也成为人活动的对象。这样,人就不仅仅是主体,同时也是客体,是主客体的统一。
马克思不是在抽象的社会关系中考察人,也不是用对物的关系的考察来代替对人的关系的考察,而是时时处处通过实实在在的呈现在人们面前的物与物的关系透视人与人的关系。
个人主体、集体主体和社会主体是构成主体系统的三种基本形式;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精神客体则是客体系统的三种基本形式。社会主义主体与客体各有自己的特点,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创造、相互转化而形成生生不息的辩证运动,科学实践就是在主体客体的相互关系中进行和发展的,其基本内容是主体客体化、客体主体化以及它们之间双向对象化的有机统一过程和活动。人们要正确地揭示社会有机体的本质及其发展的普遍规律,必须要把握社会主体和社会客体的相互关系。把握社会主义主体和客体的辩证关系,对于我们坚持和发展唯物史观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主体与社会客体概述
(一)社会主体的界定
马克思[1](1858)经济学哲学手稿6中批判黑格尔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维的结果时,提出自己的社会主体理论的。
什么是主体?马克思[2]主张,真正实在的主体不是思维臆想出来的东西,而是社会。所谓社会主体,从广义上说,是指在社会有机体中活动的人,包括个人主体、集团主体、社会主体三种基本形式。因此从狭义上说,社会主体不是指单个人的简单相加的总和,而是个人之间的联系和关系的总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正是在这个整体中,个人的社会规定性才会显示出来。就其实质而言,所谓社会,也就是一切社会联系和关系的总和,也就是社会关系。
1、个人主体
首先,现实的个人是自然的人。马克思[3]指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是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人们创造历史的前提是必须能够生活,而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其次,现实的个人是社会的人,即是一种社会的存在。人都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独立自在的没有任何社会规定性、历史规定性、时代规定性的个人是不存在的。再次,现实的个人是从事感性活动的个人。个人主体是在现实社会历史中生活着的人,是自然的人、社会的人和从事实践活动的人三者的统一,这三个方面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共同运动,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个人主体概念。
2、集体主体
由个人组成的各个层次的群体,是人的社会存在形态。一定的群体作为主体面对一定的客体,也有它的主体性。在集体主体层面,马克思把组织、社会集团、社会群体作为主体。集体主体是人类最初自然形成的主体形式,集体主体性是一种整体的主体性,是集体面对客体或在同客体的关系中显示的整体性质。因此,集体主体超越了个体主体的有限性,形成一种整合的力量,更能与客体的势力相抗衡。
3、社会主体
马克思[4]指出: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的,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社会并不是个人的机械的集合体,而是个人之间的联系和关系的总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正是在这个整体中,个人的社会规定性才会显示出来。可见,社会实质上就是社会关系,而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
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因此,在分析社会主体时,不仅要把它理解为既定的主体,而且要进一步理解作为社会关系基础部分的社会生产关系。
(二)社会客体的界定
所谓社会客体是指社会存在和社会关系。社会主体的人既是自然存在物,又是社会存在物。人在改造自然界的同时,也创造出自己的社会存在,生产出自己的社会关系。同时,人只有作为社会存在,才能在社会关系中改造自然界。因此,人的对象活动就不能不既指向自然,同时又指向社会。就社会客体来说,社会是由人组成的,而人的一切活动都是有目的、有意识的,但这丝毫不影响社会客体的客观性。因为社会发展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它的发展有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内在规律性。
二、社会主体与社会客体的辩证关系
(一)社会主体与社会客体的统一性
社会主体与社会客体既具有不同质的规律性,是相互对立的,又具有相互联系、互相转化的统一性。它们的统一性首先表现在相互依赖上,即双方互为存在条件:同时存在,世界上不存在无社会主体的社会客体,也不存在无社会客体的社会主体。
其次,社会主体和社会客体是相互创造的。社会主体和社会客体同时从自然界分化出来,并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同步发展。其中社会主体的知识水平、文化素养、它所操纵的技术手段和所驾驭的自然力,决定着对社会客体改造的深入,又对社会主体提出了更高要求,从而,促进其能力特别泛智力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社会客体的日益复杂化,迫使社会主体发明和应用工具系统以及动力系统以延伸肢体、器官,放大自然力,并进而发明和应用钾能机以提高与扩大思维器官的效能。这样又反过来推动社会实践系统的整体化和科学化,推动对社会客体从整体出发进行系统改造。如果说社会主休是周围环境的产物,那么周围环境的改变也离不开社会主体。所以正如马克思[5]说:“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这就是社会主体与社会客体相互创造的辩证法。
(二)社会主体与社会客体的相互制约性
在社会客体的关系中,社会主体是能动的方面。社会主体之所以为主体,就在于他是社会的自觉主人。社会客体之所以为客体,就在于它是被社会主体反映和改造的对象,社会主体对社会客体的能动性表现为,社会主体为了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创造和运用科学仪器、设备,能动地反映社会客体的本质及其运动的规律,并利用和驾驭它,使社会客体沿着有利于社会主体的方向发展。当然,社会主体对社会客体的改造活动,既要受到社会客体自身的本质和规律暴露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