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销售安装合同标准基本版本(修改、参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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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设备销售安装合同书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

需方:

供方: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需方:供方: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开户帐号:开户帐号: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本合同方框内打“√”为确认项

合同类型:■标准□特殊□重大设备数量:电梯台

项目名称:到货(港)地:

交货期:双方签定本合同(含合同附件1:电梯参考规格表,附件2:电梯土建布置图)后,甲方预付款到乙方之日起 50 个工作日内在甲方工地现场交货,交货预期时间为年月日 ,如主合同及附件签订日期延后,则交货日期相应顺延。

运输方式:■公路

设备使用项目

单位名称:项目地址:

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向“”所采购电梯达成合同如下:一、产品规格、价格

单位:人民币元

★以上合同总价包含:

电梯设备价、设备包装、运费及运输保险费、安装、调试、搭棚搭架、质监局检验机构收取的检验费、一年免费保养服务;

二、付款方式:

2.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30 %订金,计人民币(大写):。

2.2、自乙方发货前 30 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 %提货款,计人民币(大写):)。

2.3、电梯安装完毕、通过质监局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检验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20 %尾款,

2.4、所有款项甲方匀支付于乙方指定帐户内。

三、货物交接:

3.1、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货的,产生的仓储费由甲方承担。超过60天如僵局依然无法协调解决的,非责任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约定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运输方式:

4.1、委托运输:乙方送货至甲方施工现场。

4.2、收货单位名称:单位地址:

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

五、设备交付与查验、安装工期、预约进场施工日期

5.1、设备交付与查验:

a 设备到达现场卸货存放后,甲方应及时按运输单进行接收设备书面确认设备到达现场,甲方收

到产品后,必须妥善保管至开箱,并承担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电梯设备到达工地现场,在乙

方安装工队进场施工前的保管工作与责任由甲方负责,安装工队进场后的设备由乙方负责。

b 甲方应会同乙方,按装箱清单及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规格数量和表面质量标准验收,并出具书

面验收确认手续,签字确认装箱的完好性。

c 开箱验收时如发现缺件或部分零件不合格时,甲方应于开箱后七天内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核

对后负责向生产厂家提出迅速补齐或调换。甲方开箱后七天内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质

量和数量符合验收标准。

d 甲方未会同乙方是甲方自行开箱或委托其他单位开箱的,视为乙方所交产品质量和数量符合验

收标准。

5.2、安装工期:乙方派代表赴现场查看工地并根据双方合同确认的土建布置图进行测量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应按土建布置图进行整改。现场符合安装条件,电梯货物到达安装现场后,取得质监局及其检验机构出具的告知回执和允许开工通知单后,乙方自安装人员开工安装之日起,在甲方配合乙方现场安装的前提下预计 30 个工作日完成安装调试工作。

5.3、预约进场施工日期:本合同预约进场日期:年月日。若甲方未按时支付相应款项的,安装期(开工、验收、交付期)顺延、延长或另议。

六、安装设备的技术规格及土建布置图:

以甲方与认可的《电梯参考规格表》、《土建布置图》为准,详见附件。

七、工程申报、安装验收和移交

7.1、根据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在设备进场施工前甲、乙双方共同赴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开工申报手续,申报需交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自行安排办理电梯安全管理员证(是病床电梯时增加办理电梯司机证),为电梯的使用管理做准备。

7.2、安装、调试结束乙方进行安装质量自检和甲方应做相关设施是否符合申报验收条件的检查,如甲方有不符合验收条件,甲方应负责完善,符合申报验收条件后,由乙方赴政府主管部门预约验收(甲方应做需要的配合),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

7.3、在验收过程中,如有不合格之处,应查明原因,整改费用按责任承担。

7.4、本合同的电梯设备根据“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进行安装。电梯安装、调试工作完成后,乙方根据国家电梯安装验收规范和乙方质量标准进行质量自检验收与厂检。

7.5、在政府技监部门检验机构验收合格后 3 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合同要求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内电梯总价的20%款项,乙方收到合同规定的款额后,甲、乙双方3天内办理电梯移交手续并书面确认。

7.6、在政府技监部门检验机构验收合格后,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合同内电梯总价的20%的款项或拒不接受电梯,应承担因此而引发的相关风险和法律责任。如甲方违约后又要求乙方移交电梯,除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合同内电梯总价的20%的款项及相关违约金外,甲方还应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其他费用。

7.7、本合同内电梯产品未经合法验收且未经移交,甲方不可擅自使用,否则甲方将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责任在内的法律后果,且向乙方额外支付本合同内电梯总价的20%的款项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乙方同时将有权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以停止甲方对电梯设备的使用,并有权向甲方主张损害赔偿。

7.8、经政府技监部门检验机构验收合格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后,甲方应付清本合同内本批次的款项,乙方在收齐本合同内本批次的款项后应向甲方办理本合同内当批次电梯设备移交手续。甲方接受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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