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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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投入,支持规模畜禽养殖场㊁土地承包使用主体㊁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㊂利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加大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的补贴支持力度㊂落实沼气发电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降低单机发电功率门槛㊂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㊂市财政要加强资金统筹,加快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通过 先建后补 以奖代补 等方式,加快推进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高水平资源化利用工作㊂(责任单位:市财政局㊁市发改委牵头,市农业局㊁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参与)(二)保障畜牧业用地用电㊂各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布局养殖场并落实对应地块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㊁规模化沼气工程㊁有机肥生产企业㊁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理中心的有机肥暂存池等建设用地,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应优先考虑㊂对已完成环保达标验收但未办理用地备案的规模畜禽养殖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报送备案㊂落实规模畜禽养殖场相关养殖活动的农业用电政策㊂(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㊁市发改委牵头,市农业局㊁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参与)(三)加强分工协作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合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㊂发改部门要加强规划引导㊁项目支持,推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创新,畅通沼气发电㊁生物天然气的入网通道;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突出绿色生态导向;国土资源部门要保障美丽牧场建设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政策;农业㊁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畜禽养殖准入和污染监管㊁绩效考核评价等制度,加大新技术㊁新模式的应用推广,健全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大力宣传畜牧业绿色发展理念和养殖废弃物高水平资源化利用典型经验,引导种植业广泛使用有机肥和沼液㊂(四)强化工作考核㊂各区㊁县(市)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机制,并纳入对有关部门的工作考核;制定并公布本区域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细化分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并抄送市农业局备案㊂市农业㊁环保部门要结合 五水共治 考核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对各地政府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健全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㊂(责任单位:市农业局㊁市环保局牵头)本方案自2018年6月5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㊂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 202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8 64号各区㊁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㊁各直属单位:‘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 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㊂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4日㊃53㊃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 2020年)㊀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地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和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增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型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科技型企业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全市 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 (以下简称 国高企 )培育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㊂一㊁发展目标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 互联网+ 创新创业中心为目标,以培育发展 国高企 为核心,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强度,推进产业向高新化发展,实施产业链㊁创新链㊁资金链㊁人才链的深度融合,努力构建全域创新格局,不断厚植创新活力之城特色优势,为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世界名城提供有力支撑㊂(一)数量实现倍增㊂ 国高企 数量在2017年基础上实现倍增,到2020年达到5688家,力争达到6000家㊂(二)结构明显优化㊂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率高于规上工业增加值3个百分点以上,到2020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从2017年的50.1%提高到60%以上㊂(三)能力显著提升㊂2018 2020年,全市重点布局建设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㊁国家工程研究中心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㊁国家重点实验室㊁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㊁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㊁省级企业研发中心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㊁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每年新增200家以上,到2020年底总数达到2000家以上㊂企业研发能力明显提升,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开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志性产品㊂全市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50000件以上㊂二㊁重点任务(一)加强 国高企 培育认定工作㊂1.建立 国高企 培育库制度㊂按照 国高企 的认定标准,遴选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㊁市场前景好的高成长型科技企业,纳入国高企 培育库㊂建立杭州市 国高企 培育认定统计监测制度,根据知识产权㊁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等指标发掘基本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并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筛选具有申报意愿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 国高企 培育库,进行跟踪对接㊁主动服务㊂ 责任单位:市科委牵头;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各区㊁县(市)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㊁杭州经济开发区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参与2.加大对 国高企 申报认定的财政支持力度㊂(1)申报补助㊂对在省科技厅云服务平台提交 国高企 认定申请,并通过专家评审(不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申报经费补助㊂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此项补助㊂(2)认定奖励㊂对获得科技部 国高企 申报认定(不含重新认定)的企业,在享受申报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40万元奖励㊂以上申报补助和认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有关区㊁县(市)财政共同承担㊂其中,涉及上城区㊁下城区㊁江干区㊁拱墅区㊁西湖区㊁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㊁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㊁杭州经济开发区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的,由市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50%;涉及萧山区㊁余杭区㊁富阳区㊁临安区㊁桐庐县㊁淳安县㊁建德市的,由市财政和当地财政分别承担25%㊁75%㊂鼓励各区㊁县(市)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㊁杭州经济开发区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重新认定的 国高企 予以相应的奖励㊂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牵头;市科委,各区㊁县(市)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㊁杭州经济开发区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参与㊃63㊃3.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服务㊂提高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能力,鼓励其开展 国高企 认定申报服务;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评选,对工作成效特别突出的机构予以表彰㊂ 责任单位:市科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参与(二)全面推动企业创新发展㊂1.支持企业发明专利创造㊂实施企业专利 清零倍增计划 ,大力推动企业加快知识产权贯标,加大对企业发明专利申报受理的财政支持力度㊂本行动计划实施期间,在对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对申报发明专利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企业,由市财政再给予2000元申报补助㊂ 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参与 2.择优扶持做强一批高成长科技型企业㊂加大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力度,每年新增1300家以上;深入开展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每年评审认定不少于600家㊂在无偿资助㊁创业服务㊁融资担保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扶持其快速成长为 国高企 或 独角兽 企业㊂ 责任单位:市科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区㊁县(市)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㊁杭州经济开发区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参与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推进传统制造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确保每年分别有80家以上规上传统制造业企业和100家以上规下传统制造业企业申报认定为 国高企 ㊂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牵头;市科委㊁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区㊁县(市)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㊁杭州经济开发区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参与3.鼓励投资引进一批科技型企业㊂充分发挥杭州海外协同创新中心等平台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区㊁县(市)到国外创新集聚区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海外优秀科技人才携带高新技术项目来杭州落地创办科技型企业㊂鼓励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并购海外企业和研发机构,吸纳国外高层次科技人才㊂充分发挥浙商的各方面优势,支持浙商利用并引进海外优质科技资源和人才到杭州创办科技型企业㊂ 责任单位:市科委牵头;市发改委㊁市财政局(市地税局)㊁市经信委㊁市商务委㊁市投资促进局,各区㊁县(市)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㊁杭州经济开发区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参与4.加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建设㊂鼓励和支持企业培养引进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撑㊂到2020年,经省市级评审认定的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累计达到30个以上㊂(责任单位:市科委牵头,市委人才办㊁市人力社保局参与)5.支持企业建设各级研发机构㊂加大实施 名校名院名所 建设工程㊁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的力度,支持企业建立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㊁国家工程研究中心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㊁国家重点实验室㊁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㊁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㊁省级企业研发中心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㊁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前沿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夯实企业创新主体地位㊂(责任单位:市科委牵头,市发改委㊁市经信委参与)(三)搭建创新创业平台㊂1.提升平台资源集聚能力㊂加快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支持高新园区㊁经济开发区和科技城的创新发展,加快推进城西科创大走廊㊁城东智造大走廊㊁钱塘江金融港湾和各类特色小镇建设,加快科技资源集聚,培育一批具有核心关键技术的高新技术产业群和以 国高企 为主的科技型企业集群,引领全市创新发展㊂ 责任单位:市科委牵头;市发改委㊁市经信委㊁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区㊁县(市)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㊁杭州经济开发区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㊁杭州城西科创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参与 2.加强创新载体建设㊂以 专业化㊁企业化㊁产业化㊁国际化 为发展方向,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㊁众创空间和产业创新综合体等创新载体建设,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打造科技型企业孵化和成长的摇篮㊂到2020年,经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达到150家(其中培育专业化㊁国际化示范众创空间共20家),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135家,产业创新综合体5家㊂ 责任单位:市科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区㊁县(市)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㊁杭州经济开发区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㊁杭州城西科创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参与(四)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㊂㊃73㊃1.加大科技金融服务㊂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加大对重点产业领域的支持力度,促进优质资本㊁项目㊁技术和人才集聚㊂扩大对科技型企业担保的范围㊁规模和补偿力度,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周转基金政策㊂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发展㊂到2020年,力争市本级创投引导基金规模达30亿元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达10亿元,逐步扩大科技担保资金规模,高水平建设市海外协同创新中心㊂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牵头,市发改委㊁市科委㊁市金融办参与2.搭建创新创业者推介交流平台㊂充分发挥浙江㊃杭州国际人才交流与项目合作大会㊁中国杭州西湖国际博览会㊁世界杭商大会㊁云栖大会㊁云栖2050大会等平台的聚才作用,引进一批具有影响力的人才来杭创新创业㊂支持各区㊁县(市)政府和社会组织举办各种类型的创新创业活动㊂每年市本级认定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创新创业 品牌活动 10项㊂ 责任单位:市科委牵头;市委人才办㊁市发改委㊁市经信委㊁市商务委㊁市人力社保局㊁市会展办,团市委,各区㊁县(市)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㊁杭州经济开发区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参与(五)强化创新创业政策落实㊂1.落实 国高企 的税收优惠政策㊂执行 国高企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优惠㊂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研究制定相关的细化措施和配套政策㊂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地税局)㊁市科委参与2.拓宽科技 创新券 使用范围㊂深入推进利用 创新券 购买公共服务,完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运行机制,逐步扩大在委托开发㊁技术咨询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应用,降低科技型企业创新活动成本㊂ 责任单位:市科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地税局)㊁市教育局参与3.狠抓高新技术产业和未来产业投资㊂完善和优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环境,引进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重点推进电子信息㊁生物与新医药㊁航空航天㊁新材料㊁高技术服务㊁新能源与节能㊁资源与环境㊁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产业发展㊂积极培育人工智能㊁虚拟现实㊁区块链㊁量子技术㊁增材制造㊁商用航空航天㊁生物技术和生命科学等未来产业,支持传统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市制造业向高端化迈进㊂到2020年,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和关键技术创新突破项目达到30个,力争技改投资年均增长15%以上,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年均增长10%以上㊂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㊁市科委,各区㊁县(市)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㊁杭州经济开发区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参与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㊂加强 国高企 培育认定的组织领导,发挥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由市领导牵头的定期会商机制,强化市本级和各区㊁县(市)协同及部门联动,切实形成工作合力㊂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落实 最多跑一次 改革举措,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努力推进 国高企 申报工作的便利化㊂(责任单位: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二)完善考核机制㊂完善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大创新发展考核权重,将 国高企 培育认定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强化各地各单位的主体责任㊂ 责任单位:市考评办牵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委)参与(三)加大财政保障㊂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和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创新发展动力,有效提高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水平㊂由市财政局和各区㊁县(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每年 国高企 培育申报补助㊁认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每年发明专利申请补助资金㊂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牵头;市科委,各区㊁县(市)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㊁杭州经济开发区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参与(四)强化调查研究㊂组织开展全市科技型企业调查摸底工作,认真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㊁整理和分析,建立科技型企业基础数据库,为 国高企 培育认定工作提供保障㊂建立 国高企 培育统计监测制度,开展动态监测和研究分析,为工作决策提供参考㊂ 责任单位:市科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地税㊃83㊃局)㊁市统计局㊁市市场监管局㊁市国税局参与(五)加大宣传力度㊂加强对科技型企业和 国高企 培育的宣传工作,加大科技政策解读力度,激发科技人员和企业家的创新创业热情㊂ 责任单位:市科委牵头;市委宣传部㊁市委人才办㊁市人力社保局,各区㊁县(市)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㊁杭州经济开发区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参与本行动计划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科委㊁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㊂附件:1.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任务分解表2.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当地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任务分解表附件1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任务分解表地㊀区2017年国高企 数培育目标任务数(单位:家)2018年2019年2020年合计数新增数力争数新增数力争数新增数力争数倍增数力争数全㊀市284476090095010601134119656886000上城区76202425283133152161下城区80212527303235160170江干区115313738434650230245拱墅区107283336404347214227西湖区3098398103113123129618649滨江区70417020122025026027013541425萧山区30490107110120135143639674余杭区54514617318220221722510901145富阳区146394649545860292306临安区107283336404347214227桐庐县51141717202023102111㊃93㊃地㊀区2017年国高企 数培育目标任务数(单位:家)2018年2019年2020年合计数新增数力争数新增数力争数新增数力争数倍增数力争数淳安县175656783437建德市361011121414157276杭州经济开发区169505960677074349369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78253030333537168178附件2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当地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任务分解表地㊀区2017年完成数(%)目标任务数(%)2018年2019年2020年全㊀市50.153.456.760上城区 4.3 4.6 4.9 5.2下城区7477.380.683.9江干区78.181.484.788拱墅区68.371.674.978.2西湖区78828690滨江区95.4969696萧山区31.8374247余杭区59646974富阳区45495357㊃04㊃地㊀区2017年完成数(%)目标任务数(%)2018年2019年2020年临安区66.4707478桐庐县43.146.449.753淳安县24.928.231.534.8建德市31.234.537.841.1杭州经济开发区57616569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27.9344046备注:1.以规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速6.5%为基准;2.为反映各区㊁县(市)高新技术产业对全市的贡献率,各区㊁县(市)增加值数据根据全市增加值率统一测算,与对外公布的数据略有差异㊂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 2018 66号各区㊁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㊁各直属单位:为促进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6 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 2017 6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㊂一㊁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㊁协调㊁绿色㊁开放㊁共享发展理念,紧紧抓住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 中国制造2025 国家示范区创建的重大机遇,积极引进全球生物医药创新资源,通过政府引导㊁资源整合㊁重点突破㊁全面推进的方式,实现我市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式发展㊂(二)基本原则㊂1.坚持创新驱动㊂加快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一批重大创新产品,推动新产品研发从以仿制为主向以自主创新为主发展,增强创新驱动发展动力㊂整合全市资源,充分调动多方积极性,促进生物医药创新产品转化应用㊂2.坚持人才推动㊂全面开展生物医药领域全球人才㊁技术㊁项目等交流与合作,促进 引智㊁引技㊁引资㊁引企 联动发展㊂加大对新药创新创业团队的扶持力度,全面激发创新创业动力,实现人才引领产业发展和产业吸引人才集聚的良性互动㊂3.坚持开放带动㊂推动国内外科研机构和知名高校入驻杭州㊂建设符合人用药物注册技术国际协调会(ICH)标准的临床试验基础设施和公共数据资源平台㊂引进国家和省级审评㊁审批资源,力争创新药物在国内外同步申报注册上市㊂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引入国际化投融资平台,引导优质要素向产业集聚㊂4.坚持集聚联动㊂科学规划我市生物医药产业核心区和主要承载区,统筹安排生物医药产业链㊃14㊃。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浙江省范围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简称“科技型企业”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指在浙江省内注册,以依法从事自主研发和创新的科技活动为主要目标,具备高新技术成果开辟能力,并对其进行实质性运作的企业。

第四条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由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为企业提供特殊优惠和不正当的便利条件。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三)拥有一定规模的研发团队和研发设施,并具有创新能力;(四)近三年内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一定程度;(五)具备市场化运作能力,具有一定的市场开辟能力;(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七条除了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科技型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质;(二)具有省级以上科技型企业认定资质;(三)主导或者参预制定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

第三章申请材料第八条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三)企业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书;(四)研发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五)近三年财务报表及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说明;(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调研。

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条申请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要求缴纳认定费用。

第十一条认定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初步认定决定不合格的企业可以在收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认定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复核。

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助现状初探

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助现状初探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中 心 ( 业 法 人 )中 小企 业 信 用 担 保 协 会 ( 团法 事 、 社 人 ) 三种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 级 政 府 、 区 、 ( ) 等 各 各 县 市 也在 设 立 专 项 资 金 ,
创 业 资 助 、 风 险 补 偿 的资 助 以 及 奖 励 等 方 面 给 予 中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大 开 绿 灯 , 完 善 中 小企 业 担 保体 系。 以 ③ 科 技 银 行 21 各 种 奖 励 及 补 贴 .. 4 运 用 金 融载 体 拓 展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渠 道 , 长 “ 困 ” 臂 是 杭 州 延 助 手 ( 孵 化 器 奖 励 ] ) 市 对 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 进 行 帮 扶 的途 径 之 一 。 受传 统 融 资体 制 机 制 的 为 鼓 励 企 业 持 续 进 行 技 术创 新 , 活创 新 潜力 。 州 市 对 被 国 家 激 杭 制 约 , 高 成 长 、 风 险 为 特 点 的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往往 处于 银 行 信 贷 科 技 部 、 科 技 斤 等 认定 为 国 家 级 、 级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的 项 目, 以 高 省 省 在 的 “ 区 ” 而在 杭 州 市 政府 牵 头下 , 盲 。 当前 依 托杭 州 银行 成 立和 运 行 的 不 同阶 段 给 予 一 次 性 或 不 同 等 级 的 奖励 。 目前 为国 家 级 奖励 1 0万 0 杭 州 科 技 银 行 , 照相 应 比例 的基 准 利 率 对 中小 企 业 贷 款 , 按 政府 给 与 元 、 级 5 省 0万 元 : 年 度 考 核 成 绩 优 秀 的 市 级 孵 化 器 给 予 各 企 业 不 对 科 技 银 行 基 准 利 率 2 % 的 补 助 , 技 银行 将 这 笔 款 项 作 为 “ 险 池 ” 超 过 1 0 科 风 O万 元 的 奖 励 :孵 化 企 业 在 孵 化 期 间或 孵 化 毕 业 后 1年 内 被 滚 动 积 累 , 增 强 信 贷 抗 风 险 能 力 , 一 步 降低 放 贷 门 槛 , 助 于 解 认 定 为 国家 级 、 级 、 级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 别 给 予 每 家 奖 励 1 以 进 有 省 市 分 5 开 杭 州 市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融 资难 的 “ 结 ” 有 利 于 实 现 科 技 金 融 合 万 元 、 0万 元和 5万 元 ( 症 , 1 以最 高 标 准 奖 励 一 次 ) 。另 外还 包括 技 术 创 作 模 式 的 创 新 。 过 建 立 “ 行 +担 保 +投 资 +政 府 支 持 ” 通 银 的独 特 运 新 项 目奖 励 、 业研 发 中 心奖 励 及 专 利 资 助 等 。 企 行 机 制 , 大 对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 的扶 持 力 度 。 加 ② 企业奖励 ④ 天 使 担 保 为 进 一 步 优 化 创 业 机 制 , 合 创 新 要 素 , 善 创 业 环 境 , 育 一 集 改 培 杭 州 市 科 技 局 通 过 深 入调 查 后 ,大胆 改 革科 技财 政投 入 使 用 方 批 高 成 长 性 的科 技 型 初 创 企 业 ,造 就 一批 具 有 开 拓 创 新 精 神 和 竞 争 式, 20 从 0 8年起 , 4 0 从 0 0万 元 的 种 子 资 金 中 保 留 1 0 0万 元仍 按 照 能力 的科技型企业家。 5 杭州市政府发布 了《 杭州市科技型初刨 企业 培 原 来 项 目申报 的 资助 方 式 , 排 2 0 安 5 0万 元 设 立 “ 使担 保 风 险 池 ” 育工程( 天 , 雏鹰计划 ) 的实施意见》 该计 划通过 “ , 雏鹰计划 ” 专家组对入 由 无 偿 资 助 改 为 “ 险 池 ” 为 处 于 种 子 期 的初 刨 企 业 提 供 “ 使 担 库 “ 鹰 企 业 ” 选 的 方 式 , 择 一 批 优 势 项 目在 融 资 、 策 等 方面 给 风 , 天 雏 筛 选 政 保 ” 为大 批 初 创 企 业 提 供 了更 多 的贷 款 机 会 , 政 科 技 资 金 也 得 到 予 奖 励 资 助 。 该 项 目 旨在 培 育科 技 型初 创 企 业 , 。 财 形成 技 术 水 平 领 先 、 了 高效 利 用 。 使 担 保 基 金 通 过 与 银 行 合 作 有 效 放 大 了资 金 , 加 资 竞 争 能力 强 、 长 性 好 的科 技 型企 业 群 , 项 目 自 2 1 天 增 成 该 0 0年 6月起 全 金 扶 持 的深 度 与 广度 , 一 步 加 强 对 项 目的 后 续 辅 导 和 管理 , 而 持 面 启 动 。在 “ 鹰 计 划 ” 施 期 间 , 州 市 财 政 每 年 统 筹 安排 5 0 进 从 雏 实 杭 0 0万 续 有效 的推 动杭 州市 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 的发 展 。 元 以上 专 项 资金 , 用 项 目资 助 、 励 和 其他 政 策 支 持 等形 式 , 列 采 奖 对 213 奖励 类 .. 入 “ 鹰 计 划 ” 企 业 进 行扶 持。 雏 的 ①种子 资金 ③ 银行等金融机构 补贴 根 据 企 业 发 展 潜 力 、具 有 一 定 成 熟 度 的企 业 进 行 重 点 培 育 也 是 杭 州 科 技 银 行 专 门 为科 技 型 中小 型 企 业 提 供 贷 款 银 行 , 大大 缓 杭州市 对中小企业进行科技扶持 的有力举措。杭州市 , 发布《 杭州市 解 有 专 利 、 技 术 、 有 有市 场 、 抵 押 物 的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 融 资 难 题 。 无 杭 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管理办法》设立种子资金。通过对经市级以 州 市 政 府 除 了将 科 技 扶 持 资金 、 投 资金 及 每 年 2亿 元 的创 业 引 导 , 创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一些问题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一些问题

一、什么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答: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符合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等四部门2011年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且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研发投入达到一定水平,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开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含微企业)。

二、如何申请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答: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绵阳市科学技术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认定申请常年受理,分批审核认定。

具体程序为:1、申请。

企业向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所在地科技局提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书面审核材料(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企业章程、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等;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产品经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材料等)。

2、审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和园区科技局负责受理审查申请企业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并汇总上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3、认定。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和审核。

经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颁发“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三、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哪些支持政策?答: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绵阳市提供的技术创新、企业管理、人才培养、市场开发、法律咨询、融资贷款等方面的服务,优先得到国家和地方创新基金以及国省市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各类计划支持。

未经认定的企业不得申请国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各类科技计划和享受科技金融结合试点相关政策。

四、如何对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管理?答:对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年度统计考评制度,企业按要求填报统计考评表,各县(市、区)科技局和园区科技局负责指导填报并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认定委员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每三年复审一次,对于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资格,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申请认定。

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号)《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23)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杭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23)3号)等,建立科技资源配置绩效导向机制,激发企业创新投入内在动力,制定本细则。

一、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并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等认定有效的各类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市级总部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引导和奖励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企业研发费用由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执行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归集。

国家有新的修订政策依据,以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三、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采取事后补助方式。

在全面执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对研发投入较上年度增量较多的企业,按不超过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四、获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为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部分,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资助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完成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计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基数以企业实际申报的加计扣除额为基准。

企业因执行不同加计扣除比例的,统一换算年度研发投入额。

五、获得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研发领域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符合浙江省打造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杭州市重点发展智能物联、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绿色能源等五大产业领域。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3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杭科高〔2021〕90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高〔2021〕90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市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积极构建全域孵化体系,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现将《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2021年11月26日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为推动我市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积极构建全域孵化体系,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全国“双创”示范城的实施意见》(杭政〔2019〕55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方式,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二)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和管理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市科技局主要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备案管理,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受理审核、备案推荐和日常管理。

二、备案条件(一)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1.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空间运营满12个月。

2.具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属于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3.管理运作规范,有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服务能力。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为做好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和服务力度,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及《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4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试行)》。

一、组织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与省内各辖区评价工作机构两级组织实施,接受科技部指导、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一)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1.组织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确定本省评价工作机构,指导和监督评价工作;2.依托“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及其“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建设本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信息库;3.管理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确认、公示、公告及入库登记编号;4.编制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年度情况报告。

(二)省内各辖区评价工作机构省科技厅结合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布现状和工作需要,经科技部火炬中心核准,委托我省10个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及西安高新区管委会等13个部门为省内各辖区评价工作机构,主要职责为:1.负责本辖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政策宣传及培训工作;2.负责在服务平台上审核《企业注册登记表》,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进行形式审查;3.组织已入库企业的抽查工作,并向省科技厅报送抽查工作报告;4.核实处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5.向省科技厅编报本辖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年度情况报告;6.保障本辖区评价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不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不向中介机构委托相关工作;7.完成省科技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杭科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资〔2021〕3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天使投资服务业,助力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现将《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2021年6月15日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天使投资服务业,助力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全国“双创”示范城的实施意见》(杭政〔2019〕5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引导基金的设立(一)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市引导基金”)是由杭州市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投资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鼓励天使投资机构对杭州初创期科技企业、中小科技企业实施投资,并提供高水平的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杭州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做大做强。

(二)本办法所称初创期科技企业、中小科技企业,是指依法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经营规模较小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其主要条件是: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原则上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3.企业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已认定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15•【字号】杭政函〔2024〕75号•【施行日期】202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24〕7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杭州市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10月15日杭州市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为全力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全国先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地,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力争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到2025年破万亿、占服务业比重达65%,到2027年突破1.2万亿、占服务业比重达三分之二以上,加快建设有全球影响力的生产性服务业标杆城市,现就促进我市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举措。

一、聚焦科技服务,打造全球新兴产业科创中心(市科技局)(一)鼓励加大研发创新力度。

加快推动规上企业高新化、高新企业规上化,建设以企业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和创新联合体。

鼓励开展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创新攻关,对承担国家、省重点科研任务的企业,按国家、省实际到账补助资金的25%,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支持央企、行业领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知名跨国公司等设立研发总部,对新引进的年研发投入额达1000万元的研发总部,按不超过当年研发投入额的5%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奖励。

(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强化技术转移转化服务。

加快建设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等公共服务平台,打造创新生态圈和成果转化基地。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杭政〔2015〕84号•【施行日期】2016.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15〕8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我市科技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定主要目标以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为目标,以满足科技创新需求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为导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培育和壮大科技服务市场主体,创新科技服务模式,延伸科技创新服务链,加快杭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促进科技服务业专业化、网络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

力争到2017年,全市科技服务业单位达2000家,科技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10%,新培育创新能力较强、服务水平较高、行业影响力较大的科技服务骨干机构100家,其中国家重点扶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达50家;规划建设若干个特色鲜明、结构合理、配套完善的市级以上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在信息技术等重点领域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标准,全市科技服务业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显著提升。

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杭州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科技服务业成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关键环节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引擎,形成长三角区域领先、国际先进的科技服务业产业基地。

二、明确重点发展领域重点发展研究开发和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具有杭州特色的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着力提升科技服务业对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加速助推能力。

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杭州“创新创业新天堂”行动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5〕15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引导和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健康发展,营造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孵化器的认定和功能(一)孵化器是指以企业孵化场地和配套设施为依托、为科技创业人员和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二)孵化器应具备的功能: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促进企业孵化培育和科技成果转化。

2.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研发活动所需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及其他共享设施。

3.搭建服务平台,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融资、咨询和辅导等的预孵化和孵化服务,开展法律、管理、财务、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开展孵化器创业导师行动以及其他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孵化服务活动。

4.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积极设立用于对在孵企业投资的.创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产业链和金融链的有机融合。

5.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积极推进扶持在孵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孵化器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1.发展方向清晰,服务功能健全,运营主体明确。

(同一主体不能重复申请孵化器和众创空间)2.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独立核算,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

3.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

4.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在孵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5.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科技创业人员创业预孵化和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服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杭政办函〔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加快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0日杭州市加快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行动计划为进一步激发我市中小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加快推动“专精特新”企业梯队培育和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强市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围绕全市“数智城生金、文平总美服”重点产业,聚焦工业“五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锻长板”“补短板”“强弱项”“填空白”,分级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到2025年,累计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3万家,滚动培育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500家以上、省级“隐形冠军”企业100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40家左右,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继续走在全省前列。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主体培育行动。

1.夯实专精特新发展基础。

深入推进中小企业“双创”工作,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双倍增”计划,坚持“企业自愿、政策引领、培育促进、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推动一批技术水平领先、竞争能力强、成长性好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自主评价,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次培育提供支撑。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各区、县(市)政府]2.强化企业梯次培育。

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次升级。

浙江省科技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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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ambulancecontrolmeasuresconstructionprojectsecurityaccidentafteraccidentreducingcasualtiespropertylossesaccordingworksafetyconstructionprojectsmanagementordinancecompanyoccupationalhealthsafetymanagementsystem62关于印发在科技工作中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知20087163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办20089464关于试行法人和团队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浙科发农200811565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与农村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082012的通知浙科发农200815666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16667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浙科发高200818868关于科技帮扶景宁畲族自治县加快发展的意见浙科发农200819169关于印发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浙科发政200819570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21571关于印发省级结对帮扶团组与磐安县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结对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科发农200822172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标准化品牌战略实施计划的通知浙科发知200823073关于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机构作用推进公共科技条件平台建设的通知浙科发条20082337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部会商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23975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24176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浙知发综2008702008年1077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人才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082012的通知浙科发人20082462008年1078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浙科发成20082582008年10月23winterconstructiontechniquesafetytrainingconstructionworkersconcretetemperaturerecordsampleliencons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5.23•【字号】杭科高〔2019〕67号•【施行日期】201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高〔2019〕67号各区、县(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精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修订出台《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进一步深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科技创新力和产业发展活力。

现将文件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2019年5月23日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创新创业,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倍增目标,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的科技人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中小微型企业。

第三条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和督查,指导协调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四条申请认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一)在本省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三)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四)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五)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由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开展认定工作。

具体程序如下:(一)企业申请。

企业自行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http://www。

,注册企业账户,填写申请书(见附件),并上传相关的附件材料扫描版,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二)市县审核.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在云平台提交上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原因。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审定;(三)公示认定.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将拟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1.29•【文号】国科发火〔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浙科发高〔2002〕201号)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1号),规范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推动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特对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定条件(一)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

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必须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二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四)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创新。

(五)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六)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七)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认定程序(一)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市和十七个经济强县(以下简称经济强县)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省科技厅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审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与审定的办法。

(三)要求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初审,并征求同级财税部门意见后,上报市科技行政部门(经济强县除外)。

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科计[2014]38号

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科计[2014]38号

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杭科计[2014]38号2014年10月13日)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建设,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缓解企业融资压力,大力培育我市科技型初创期企业,根据《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1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基金的批复》(杭政函〔2013〕5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用途: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周转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到期续贷时短期周转使用。

第二条资金规模:资金第一期规模为1亿元,在杭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资助对象:对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企业、雏鹰计划企业、青蓝计划企业等),在向银行申请续贷时,可申请使用周转资金。

第四条周转资金的受托管理机构为杭州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服务中心”),资金托管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

第五条周转资金利息收入使用:周转资金利息收入作为“周转资金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用于周转资金发生损失后的补偿。

补偿资金余额达到一千万元时,周转资金利息收入转入周转基金本金使用。

第六条周转资金单笔申请额度一般不超过五百万元,重点支持的科技型企业可放宽,最高不超过二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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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的通知
篇一: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杭科计〔20XX〕124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经开区科技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货支持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精神,我局制订了《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印发科技中小企业认定办法通知
杭州市科技局办公室20XX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
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
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货支持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认定对象
1、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并已有一年以上营运期的企业。

2、凡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XX]143号)标准,并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视同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再重新认定。

第三条认定条件
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除应具备一般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创新企业或商业模式创新企业。

单纯的商贸经营企业不在认定范围。

2、技术创新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3、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2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

企业当年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投入应占本企业年收入的3%以上。

4、企业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设立专门从事研发的部门和机构。

第四条认定程序
1、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审查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如实填写《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章程;(3)企业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名单;(4)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表;(5)省、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先由所在区、县(市)科技局和同级财政局初审并盖章后,一式三份报杭州市科技局。

3、认定工作由杭州市科技局负责,下设认定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市科技局、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市统计局、市信息办、市金融办和技术专家组成。

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办法。

3、经认定办公室审查通过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杭州市科技信息网(.cn)向社会公示七天后,由杭州市科技局下文并颁发《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第五条监督管理
1、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杭州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认定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

对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骗取的企业,予以公告、收回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
意见的通知)请认定。

2、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年报制度。

在每年一月底之前,企业将其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所在地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经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汇总后,报杭州市科技局。

3、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在一个月内报杭州市科技局备案。

第六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本意见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篇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
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科发高〔20XX〕201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XX〕11号),规范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推动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特对我省科技型中
小企业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定条件
(一)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

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必须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二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四)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创新。

(五)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六)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七)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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