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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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的通知

篇一: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杭科计〔20XX〕124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经开区科技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货支持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精神,我局制订了《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印发科技中小企业认定办法通知

杭州市科技局办公室20XX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

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

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货支持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认定对象

1、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并已有一年以上营运期的企业。

2、凡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XX]143号)标准,并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视同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再重新认定。

第三条认定条件

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除应具备一般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创新企业或商业模式创新企业。单纯的商贸经营企业不在认定范围。

2、技术创新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3、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2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企业当年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投入应占本企业年收入的3%以上。

4、企业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设立专门从事研发的部门和机构。

第四条认定程序

1、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审查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如实填写《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章程;(3)企业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名单;(4)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表;(5)省、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或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先由所在区、县(市)科技局和同级财政局初审并盖章后,一式三份报杭州市科技局。

3、认定工作由杭州市科技局负责,下设认定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市科技局、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市统计局、市信息办、市金融办和技术专家组成。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办法。

3、经认定办公室审查通过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杭州市科技信息网(.cn)向社会公示七天后,由杭州市科技局下文并颁发《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第五条监督管理

1、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杭州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认定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对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骗取的企业,予以公告、收回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

意见的通知)请认定。

2、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年报制度。在每年一月底之前,企业将其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所在地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经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汇总后,报杭州市科技局。

3、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在一个月内报杭州市科技局备案。

第六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本意见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篇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

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科发高〔20XX〕201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XX〕11号),规范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推动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特对我省科技型中

小企业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定条件

(一)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必须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二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四)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创新。

(五)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六)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七)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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