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和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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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和奖励办法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杭政[1988]34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8.09.07

【实施日期】1988.09.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评选奖励成绩突出科技工作者办法的通知[失效]

杭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和奖励办法

(杭政[1988]34号1988年9月7日)

第一条为奖励在振兴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的市、县(市)、区属各单位从事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农业、医药卫生、教育、管理等科技人员。

非本市所属单位的科技人员,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选拔市级优秀科技工作者对象:

1.在科学技术研究中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国家发明奖者;

2.在理论研究中取得国内外公认的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创造性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者;

3.在科技进步工作中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省二等奖、市一等奖的首位科技人员;

4.在新产品开发,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方面成绩卓著,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成果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者;以及获得市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的首位科技人员;

5.在引进、消化、吸收或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

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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