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改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1998]330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改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改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1998]330号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省公安厅,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办函[1998]797号),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改革我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即将现行国家和省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46项改为5项,并相应调整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后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一)。
1、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注册费(含证件费等),汽车类每人120元,摩托车类每人80元。
2、机动车驾驶员审验费,每人每年15元。
3、机动车辆检验费(含交警专项经费10元),汽车类每辆每次35元,摩托车类每辆每次20元。
4、车辆牌证费。
机动车辆牌证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文规定执行;出租车标志牌、教练、试车、实习车租用号牌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33号文规定执行。
对非机动车改为一次性收取牌证费(包括车牌和行驶执照),其中:人力三轮车每辆30元,自行车每辆10元(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区每辆15元)。
在入户发证时一次性收取。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费。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重大和特大交通事故,向事故责任者收取交通事故处理费,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16号文规定执行。
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除上述规定的收费外,不得另向车主和驾驶员收取手续费、工本费等其他任何费用;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自立和分解收费项目,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广东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9-1-13 17:56:21]???(2001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发布?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安服务组织的工作,按业务范围分为:(一)守护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商贸、证券交易场所,娱乐服务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停车场等场所及展销、展览、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守护。
(二)押运类: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技术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的研制、设计、安装、保养、维修等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上述各类保安服务工作;内部保安组织只能从事经批准的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
第四条设立守护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100名以上持有《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保安员。
设立押运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5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监控、通讯、报警、押运等设施,有5台以上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业押运车辆。
设立技术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2 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五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提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接受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9-1-13 17:56:21] 共阅[974]次(2001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 1年12月29日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安服务组织的工作,按业务范围分为:(一)守护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商贸、证券交易场所,娱乐服务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停车场等场所及展销、展览、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守护。
(二)押运类: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技术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的研制、设计、安装、保养、维修等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上述各类保安服务工作;内部保安组织只能从事经批准的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
第四条设立守护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100名以上持有《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保安员。
设立押运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5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监控、通讯、报警、押运等设施,有5台以上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业押运车辆。
设立技术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2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五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提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接受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
省公安厅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保安服务公司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和取消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和取消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粤发改价格〔2015〕139号•【施行日期】2015.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和取消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139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放开和取消部分省级定价服务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开以下11项服务收费(一)3项医疗机构延伸服务收费。
医疗机构为患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收费、纸塑药袋收费和门诊电脑诊疗卡工本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中对首次领取电脑诊疗卡的病人不得收取电脑诊疗卡工本费,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补发的方可收取,退卡时应返还工本费。
(二)省旅游服务中心代理服务收费。
省旅游服务中心接受委托开展的代理星级饭店(宾馆)评定的申报(含报告书工本费)、代理旅行社技术报告书发放、填报(含资料工本费)、代理旅行社业务年检服务。
(三)代理报检服务收费。
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单位接受委托,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时,向委托方收取代理报检手续费。
(四)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
无线电检测单位接受有关无线电设备使用单位自愿委托进行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
无线电设备检测项目包括:发射设备的测试项目(工作频率范围、频率容限、额定输出功率、调制特性、邻频道功率、杂散发射、发射带宽);接收设备的测试项目(接收灵敏度、解调特性、选择性、同频干扰、阻塞、互调抑制、杂散响应抑制、根据设备种类不同,需附加的其它测试项目)。
(五)保安服务收费。
保安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提供的安全守护、巡逻服务收费。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穗价[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穗价〔2012〕10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02〕100号)、《广东省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现对我市价格管理权限和价格听证项目进行划分(见附件1和附件2),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2. 广州市价格听证项目表二○一二年一月十日附件1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说明:1.本表所列价格管理权限,是广东省授权市人民政府及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其余价格按《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2.广东省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以及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3.凡注明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制定具体价格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相关区和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
4.享有市级管理权限的管理机构可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具体的项目和标准按本表规定执行。
5. 原撤市设区的两个区(即番禺区、花都区)享有县级市物价局的价格管理权限。
6. 本表所列的定价项目只是市和区、县级市定价权限的划分,具体的管理按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履行。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员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发挥保安服务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为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组织。
保安服务公司是指专门从事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的企业。
内部保安组织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内部守护、巡逻等工作的安全防范组织。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保安服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工商、税务、劳动、价格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对保安服务的管理。
第二章保安服务组织第五条保安服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依法经营,遵循公平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服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有一定数量的保安员和专业技术人才;(六)法定代表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一定的法律专业水平,有从事三年以上保安管理工作经验;(七)国家规定设立公司法人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内部保安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一定数量的保安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福利制度。
第八条设立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保安服务公司由接受申请的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报省公安机关批准;内部保安组织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公安机关接受申请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准营业。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01.15•【字号】粤价[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22号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高速公路相关单位: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对于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部分地区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与收费行为不规范,一些社会救援机构违规经营并利用垄断地位超标准向车主收取高额费用,加重了车主负担,社会反映强烈。
为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有关单位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考虑到高速公路封闭运行等特点,经省政府同意,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移交交通运输部门,具体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指导,确保车辆救援服务主体尽快完成过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二、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体系。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施救站点,根据需要配置救援车辆和设备,并以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为依托,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信息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
广东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1.08.09•【字号】粤价[2001]187号•【施行日期】200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一年八月九日粤价〔2001〕187号)各市、县物价局、公安局:现将《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范保安服务组织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保安服务收费是指提供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的保安服务公司向委托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公司的服务收费,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保安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保安服务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保安服务收费标准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保安服务收费的构成,主要包括保安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设备器械折旧、企业管理费用、税金和利润。
在制定指导价时,要依据合理的成本和利润水平,利润率一般不宜超过10%。
第六条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一)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安全守护、巡逻;(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它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守护;(三)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公众活动的安全保卫;(四)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承接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并提供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五)安全防范咨询;(六)其它经批准的保安服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物价局反映。
广东省定价目录说明:1、凡列入《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和由国务院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明确应当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以及符合《价格法》第十八条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地方性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列入本目录。
依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强制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也列入本目录。
2、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和省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省物价局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报国家计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物价局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
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必要的管理。
3、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4、原油、成品油价格按现行规定管理。
5、属省有关部门管理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其制定与调整应按照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执行,并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6、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本目录中属中央、省定价的项目,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一次上述价格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出现重大矛盾和问题时,应随时报告。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跨区经营保安业务备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跨区经营保安业务备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8.12.24•【字号】粤公通字[2008]286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跨区经营保安业务备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粤公通字〔2008〕286号2008年12月24日)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跨区提供保安服务的经营活动,切实做好跨区经营保安业务备案工作,加强对跨区经营保安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和公安部《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跨区经营保安业务是指保安服务企业在注册地以外行政区域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跨区经营保安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充分发挥保安服务在社会治安防范工作中的辅助作用。
第四条经省公安厅依法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含保安押运公司)进行的跨区经营保安业务活动的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是公安机关跨区经营保安业务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跨区提供保安服务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跨区经营的保安服务企业,应当是由客户单位自愿选择,或者是通过竞标等合法方式取得跨区经营资格。
第七条跨区经营的保安服务企业,应当主动做好备案工作,并自觉接受跨区经营保安业务所在地(以下简称经营地)公安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跨区经营的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在与客户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后15日内,将跨区经营保安业务的各项备案材料报送经营地公安机关。
从事守护类的保安服务企业还应按规定将备案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跨区经营守护类保安业务应提交的备案材料:(一)保安服务公司注册地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出具的跨区经营保安业务的函件;(二)有效的经营证照复印件;(三)单位法定代表及跨区提供保安服务机构的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联系方式;(四)跨区提供保安服务机构的设置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五)跨区提供保安服务的工作方案;(六)保安员身份证和资格证复印件;(七)保安服务合同复印件。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粤公通字〔2015〕118号•【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118号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公安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和《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4年修订)要求,为加强我省保安队伍职业化建设,提高保安从业人员素质,树立保安员良好形象,促进保安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在全省联合开展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共同做好鉴定考核工作开展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是推动保安服务行业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全面提高保安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保安员队伍正规化、职业化建设,提升保安员职业发展空间、稳定保安员队伍的客观需要,对创新保安监管工作、提高保安服务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组织指导工作,各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迅速启动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
二、建立规范的考核机制2014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修订的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保安员职业技能设五个等级,包括初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保安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保安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规范省网上办事大厅保安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规范省网上办事大厅保安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5.08.27•【字号】粤公通字〔2015〕143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规范省网上办事大厅保安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143号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顺德区公安局:2013年我省保安服务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以来,为规范业务办理流程,省厅相继下发了《关于规范省网上办事大厅保安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公通字〔2013〕162号)和《关于印发〈保安服务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公通字〔2014〕58号),实现了保安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事大厅工作运转顺畅、效率提升。
根据近两年的运作情况,为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规范办事行为,方便基层民警操作和群众办事,在保持《保安服务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行政许可范围、依据、原则、程序等不变的前提下,省厅决定对部分办事流程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现将有关优化事项通知如下:一、减少申请人到现场办理次数申请人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保安从业单位许可事项预受理后,公安机关要抓紧对当面递交或寄达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方式发给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电话或邮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要切实减少申请人到现场办理次数,务必做到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申请人申办事项到现场办理次数不超过1次。
二、严格实地考察及材料审核时限地级以上市公安局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实地考察及对材料的审核,经确认后将材料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省公安厅。
超过时限的,省公安厅不予办理,退回经办人,并全省通报点名批评,对相关经办人进行问责。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8.28•【字号】粤价[2006]189号•【施行日期】2006.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06]189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印成目录并印发给你们。
请依据本目录及国家目录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否则,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省政府令第36号修订)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截止2006年8月1日)┌────┬─────┬────────────┬──────────────────┐│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公安部门││ 1│犬类禁养区管理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2│户口准迁证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4]57号││├──┼──┼────────────┼──────────────────┤│││ 3│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41号、粤价函[200││││││1]42号││├──┼──┼────────────┼──────────────────┤│││ 4│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和│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40号│││││船舶户牌费│││├──┼──┼────────────┼──────────────────┤│││ 5│门(楼)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352号││├──┼──┼────────────┼──────────────────┤│││ 6│治安联防费│省政府粤府[1990]8号,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41号││├──┼──┼────────────┼──────────────────┤│││ 7│进入特区特别公务车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205号│├────┼──┼──┼────────────┼──────────────────┤│物价部门││ 8│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2]274号粤办函[││││││1992]569号││├──┼──┼────────────┼──────────────────┤││ ▲ │ 9│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117号│││││证费││├────┼──┼──┼────────────┼──────────────────┤│劳动部门│ ▲ │ 10 │广东省职工劳动手册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4]47号││├──┼──┼────────────┼──────────────────┤││ ▲ │ 11 │劳动合同文本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79号││├──┼──┼────────────┼──────────────────┤│││ 12 │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05号、粤价函[20││││││02]223号││├──┼──┼────────────┼──────────────────┤│││ 13 │技工学校毕业证书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05号││├──┼──┼────────────┼──────────────────┤│││ 14 │技工学校招生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23号││├──┼──┼────────────┼──────────────────┤│││ 15 │劳动年审证照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159号││├──┼──┼────────────┼──────────────────┤││ ▲ │ 16 │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96号、粤价[2002]││││││394号、粤价[2004]334号││├──┼──┼────────────┼──────────────────┤│││ 17 │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167号││├──┼──┼────────────┼──────────────────┤│││ 18 │医疗证及记账单工本费(仅│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325号、粤价[1999│││││限省直和广州市执行)│]181号││├──┼──┼────────────┼──────────────────┤││ ▲ │ 19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310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交通部门││ 20 │海安码头交通管理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65号││├──┼──┼────────────┼──────────────────┤│││ 21 │船舶过闸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77号││├──┼──┼────────────┼──────────────────┤││ ▲ │ 22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省物价局粤价函[2004]506号│││││偿费││├────┼──┼──┼────────────┼──────────────────┤│文化部门││ 23 │文物鉴定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98号││├──┼──┼────────────┼──────────────────┤││ ▲ │ 24 │音像制品销售管理费│省物价局粤价[1998]300号│├────┼──┼──┼────────────┼──────────────────┤│计生部门││ 25 │计划生育服务证费│省物价局粤价[2002]508号││├──┼──┼────────────┼──────────────────┤│││ 26 │病残儿医学鉴定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4〕146号│├────┼──┼──┼────────────┼──────────────────┤│科技部门│ ▲ │ 27 │科技成果登记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82号│├────┼──┼──┼────────────┼──────────────────┤│统计部门││ 28 │广东省统计单位登记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414号│├────┼──┼──┼────────────┼──────────────────┤│建设部门│ ▲ │ 29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物价局粤价[2003]160号││├──┼──┼────────────┼──────────────────┤││ ▲ │ 30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局粤价[2001]323号││├──┼──┼────────────┼──────────────────┤│││ 31 │房地产权属登记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532号、粤价[2001││││││]323号、粤价[2002]163号││├──┼──┼────────────┼──────────────────┤││ ▲ │ 32 │绿化补偿费│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 ▲ │ 33 │恢复绿化补偿费│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 34 │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四│││││费│条,省物价局粤价[2004]167号│├────┼──┼──┼────────────┼──────────────────┤│农业部门││ 35 │农村承包合同鉴证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36 │承包合同纠纷调解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37 │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38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220号││├──┼──┼────────────┼──────────────────┤│││ 39 │农机服务专业户机械设备检│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验费│││├──┼──┼────────────┼──────────────────┤│││ 40 │农机修理服务专业户设备、│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设施检验费││└────┴──┴──┴────────────┴──────────────────┘┌────┬─────┬────────────┬──────────────────┐│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水利部门││ 41 │船舶、排筏过闸费│省政府粤府[1993]10号││├──┼──┼────────────┼──────────────────┤││ ▲ │ 42 │堤围防护费(河道工程修建│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政府办公厅粤│││││维护管理费)(对农民耕种的│府办[1993]65号,省物价局粤价[1995]38│││││农田暂缓征收)│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粤价[20││││││01]69号││├──┼──┼────────────┼──────────────────┤││ ▲ │ 43 │水土保持补偿费│省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粤水农字[199││││││6]1号││├──┼──┼────────────┼──────────────────┤││ ▲ │ 44 │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160号│├────┼──┼──┼────────────┼──────────────────┤│质量技术│ ▲ │ 45 │职业安全卫生检验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37号││监督部门├──┼──┼────────────┼──────────────────┤│││ 4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39号│││││考试费│││├──┼──┼────────────┼──────────────────┤│││ 47 │安防系统工程检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4〕34号│├────┼──┼──┼────────────┼──────────────────┤│人事部门││ 48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 49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199号││├──┼──┼────────────┼──────────────────┤│││ 50 │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73号││├──┼──┼────────────┼──────────────────┤│││ 51 │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98号│││││务员考试费│││├──┼──┼────────────┼──────────────────┤│││ 52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考务费│││├──┼──┼────────────┼──────────────────┤│││ 53 │国家公务员任命书文本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253号│├────┼──┼──┼────────────┼──────────────────┤│财政部门│ ▲ │ 54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91号│├────┼──┼──┼────────────┼──────────────────┤│经贸部门│ ▲ │ 55 │新盐田开发建设补偿费│省食盐专卖局、财政厅、物价局粤盐政[1││││││995]317号│├────┼──┼──┼────────────┼──────────────────┤│卫生部门│ ▲ │ 56 │食品企业开业卫生审查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57 │艾滋病监测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 │ 58 │疾病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64号│││││服务收费│││├──┼──┼────────────┼──────────────────┤││ ▲ │ 59 │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46号││├──┼──┼────────────┼──────────────────┤│││ 60 │预防接种信息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4〕67号││├──┼──┼────────────┼──────────────────┤││ ▲ │ 61 │劳动安全卫生合格证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37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安监部门│ ▲ │62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教育部门││ 63 │招生录取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省高教厅、物││││││价局粤高教招[1996]5号、粤价函[2004]3││││││19号││├──┼──┼────────────┼──────────────────┤│││ 64 │自学考试审定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 65 │毕业证书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 66 │毕业生报到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57号││├──┼──┼────────────┼──────────────────┤│││ 67 │自学考试准考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75号││├──┼──┼────────────┼──────────────────┤│││ 68 │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327号、粤价[1996││││││]62号、粤价函[2000]277号、粤价函[200││││││1]213号、粤价函[2000]122号、粤价函〔││││││2003〕12号、粤价[2001]249号、粤价函││││││〔2003〕63号、粤价函〔2004〕402号、││││││粤价函〔2004〕460号││├──┼──┼────────────┼──────────────────┤│││ 69 │高中毕业会考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337号││├──┼──┼────────────┼──────────────────┤│││ 70 │高校毕业生教育培养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431号、粤价函[20││││││01]295号│├────┼──┼──┼────────────┼──────────────────┤│环保部门│ ▲ │ 71 │放射性废物送贮、处置费│省物价局粤价[2002]153号│├────┼──┼──┼────────────┼──────────────────┤│法制部门││ 72 │行政执法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226号│├────┼──┼──┼────────────┼──────────────────┤│知识产权││ 73 │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4号││部门│││││├────┼──┼──┼────────────┼──────────────────┤│铁路部门│ ▲ │ 74 │铁路护路联防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297号│├────┼──┼──┼────────────┼──────────────────┤│林业部门││ 75 │森林植被恢复费│省政府粤府[1992]138号│├────┼──┼──┼────────────┼──────────────────┤│工商部门││ 76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缴费│省物价局粤价[1999]313号│││││卡工本费││├────┼──┼──┼────────────┼──────────────────┤│口岸部门│ ▲ │ 77 │拱北口岸一站通远程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5〕67号│└────┴──┴──┴────────────┴──────────────────┘注:1、打“▲”的是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1]1120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1〕1120号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广州市物价局:
《关于我市残疾人安养院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穗价〔2011〕187号)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规定,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依据《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粤府令第 133 号)和《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我省目前仅对非营利性民办福利机构及各级民政部门主办的社会福利院的托养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广州市残疾人安养院是由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举办、财政核拨经费的社会福利机构,对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精神,在确保为国家供养对象提供托养、康复服务前提下,发挥自身优势,面向社会自费托养人员开展经营服务活动收取的服务费。
在省没有出台新的管理政策前,可由服务单位根据设施和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以及服务对象需要护理的等级依法自主确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并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结束——。
广东省政府令第70号——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70号
广东省政府令第70号——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安服务组织的工作,按业务范围分为:(一)守护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商贸、证券交易场所,娱乐服务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停车场等场所及展销、展览、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守护。
(二)押运类: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技术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的研制、设计、安装、保养、维修等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上述各类保安服务工作;内部保安组织只能从事经批准的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
第四条设立守护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100名以上持有《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保安员。
设立押运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5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监控、通讯、报警、押运等设施,有5台以上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业押运车辆。
设立技术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2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五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全省性及省直、中央驻粤部门和单位的强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全省性及省直、中央驻粤部门和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粤价[2013]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3.01.09【实施日期】2013.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全省性及省直、中央驻粤部门和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的通知(粤价〔2013〕6号2013年1月9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为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和监督,1998年,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对强制性培训收费作出了规定。
多年来,该文对规范我省强制性培训收费发挥了积极作用。
现将我局根据粤办发〔1998〕1号文审批的全省性及省直、中央驻粤部门和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编制汇总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为截至2012年11月30日我局审批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对象等,应按照收费项目中注明的规定执行。
二、2012年11月30日以前全省性及省直、中央驻粤部门和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以本通知及附件为准,2012年12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省性及省直、中央驻粤部门和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按照粤办发〔1998〕1号文及我局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参照本通知附件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仍在执行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编制汇总,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于2013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收费项目报我局备案。
四、各有关单位请依据本通知附件所列的收费项目及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不按经批准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都属乱收费行为,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省定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价[2003]18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省定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省定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价[2003]188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公安厅、交通厅、农业厅、环保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2]35号)、《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101号)规定精神,我局对经省政府批准的有关部门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3]8号)规定,省定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注册费、机动车辆检验费、机动车驾驶员审验费分别改为国家规定的驾驶员考试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驾驶证年检费项目,收费标准均不变。
二、保留海安码头交通管理费、农用拖拉机驾驶证费、农用拖拉机驾驶员年审费、农用拖拉机年检费、农用拖拉机驾驶员考试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监测证费6项。
三、取消口岸车辆通行证费、养路费免费证费、补(换)发铝质跨省市客运标志牌费、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费4项。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此4项收费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四、上述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或注销《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废止《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告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废止《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16.09.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
关于废止《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
规定》的通告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等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决定废止《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2001〕187号)。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上述文件不再作为保安服务收费管理政策依据,各地有关部门应对依据上述文件制定的收费政策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修改。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公安厅
2016年9月26日。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4.16•【字号】粤价[1999]90号•【施行日期】199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粤价[1999]90号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建设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我省各类物业管理服务费(指提供房屋、设施维修,绿化的养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档案资料管理服务的收取的服务费)政府指导价(中准收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如下:(一)住宅1、多层住宅(9层及以下)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0.60元(装有电梯的为每平方米0.80元);三级:每平方米0.40元;四级:每平方米0.30元。
2、高层住宅(10层以上)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50元;三级:每平方米1.20元;四级:每平方米1.00元;五级:每平方米0.80元。
3、高尚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和深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4、以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福利房(房改房)为主的住宅,可参照上述各类标准的70%收取。
(二)办公楼(写字楼)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2.00元;三级:每平方米8.00元;四级:每平方米5.00元。
五级:每平方米3.00元。
(三)商场(商铺)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4.00元;三级:每平方米9.00元;四级:每平方米4.00元。
五级:每平方米2.00元。
(四)工业区(厂房)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粤价[1999]90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粤价[1999]90号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建设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我省各类物业管理服务费(指提供房屋、设施维修,绿化的养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档案资料管理服务的收取的服务费)政府指导价(中准收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如下:(一)住宅1、多层住宅(9层及以下)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0.60元(装有电梯的为每平方米0.80元);三级:每平方米0.40元;四级:每平方米0.30元。
2、高层住宅(10层以上)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50元;三级:每平方米1.20元;四级:每平方米1.00元;五级:每平方米0.80元。
3、高尚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和深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4、以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福利房(房改房)为主的住宅,可参照上述各类标准的70%收取。
(二)办公楼(写字楼)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2.00元;三级:每平方米8.00元;四级:每平方米5.00元。
五级:每平方米3.00元。
(三)商场(商铺)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4.00元;三级:每平方米9.00元;四级:每平方米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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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903
【发布文号】粤价[2001]187号
【发布日期】2001-08-09
【生效日期】2001-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00一年八月九日粤价〔2001〕187号)
各市、县物价局、公安局:
现将《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范保安服务组织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保安服务收费是指提供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的保安服务公司向委托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公司的服务收费,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保安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保安服务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第五条保安服务收费标准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保安服务收费的构成,主要包括保安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设备
器械折旧、企业管理费用、税金和利润。
在制定指导价时,要依据合理的成本和利润水平,
利润率一般不宜超过10%。
第六条第六条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
(一)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安全守护、巡逻;
(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它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
的押运、守护;
(三)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公众活动的安全保卫;
(四)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承接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并提
供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安全防范咨询;
(六)其它经批准的保安服务。
第七条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保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省人民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厅制定全省保安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省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本地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保安服
务公司可以在本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本规定第六条(二)、(三)、(四)、(五)、(六)项的保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客户对服务的要求、资源的耗费、责任的程度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
的原则与客户协商议定。
对提供人力守护的保安服务有特殊要求,其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的,需经县级以上
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意后,可由委托方与保安服务公司协商定价。
第八条第八条保安服务组织的业务管理人员按规定接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的培训费
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保安人员在保安培训机构(中心)接受岗位业务培训的培训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条第九条内部保安组织承担本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保安服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向内部保安组织收费。
第十条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保安服务收费,应当由保安服务公司持《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公安机关批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有效文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领取《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按规定填写、盖章,并经当地公安机
关签具意见,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悬挂于交缴费用
的醒目位置,亮证收费。
所有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的监督。
《广东
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由发证的物价局年审,年审不收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保安服务公司为委托方提供保安服务,派驻保安人员的,应当在合同
内明确派驻保安人员的食宿安排及费用负担。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选派到委托方的保安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配备
服装及器械、在岗位培训等费用由保安服务公司负责。
内部保安组织保安人员的工资福利、配备服装及器械、在岗培训等费用由组建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保安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
规定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附: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标准
┌────────┬──────────┬────────┬─────┐
│ 服务内容│ 地区分类│ 基准价(元/人月)│ 浮动幅度│
├────────┼──────────┼────────┼─────┤
│ │珠海、东莞市│ 1400 │ │
│ ├──────────┼────────┤ │
│为企事业单位、机│汕头、佛山、中山、江│ 1200 │上下各30% │
│关团体、居民住宅│门、惠州、顺德市│ │ │
│区、公共场所提供├──────────┼────────┤ │
│安全守护、巡逻等│其他市│ 900 │ │
│服务├──────────┼────────┴─────┤
│ │广州、深圳市│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公安局根据当│
│ │ │地实际制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
└────────┴──────────┴──────────────┘
注:按提供的每个保安员为计算单位收费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
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