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出台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10.11•【字号】穗价[2004]218号•【施行日期】200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价[2004]218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标价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开标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以下简称标价牌),分别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的格式、内容和颜色制作(式样见附件)。
(一)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由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制作,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分级核发。
(二)属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停车场经营者可按规定的格式和颜色自行制作标价牌。
标示式样见附件或通过《广州价格信息网》(网址:)下载。
(三)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因行业特点需制作特色标价牌的,需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后方可制作使用。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价[2010]8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二○一○年五月十一日粤价〔2010〕84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41号)要求,规范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切实落实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全面推进我省符合条件的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工作,促进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求,现就进一步落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加强法定节假日期间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旅游业的重要意义法定节假日是旅游出行的集中时期,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也是广大游客出行关注的热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当前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确保法定节假日期间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的基本稳定,为人民群众出行营造安定、祥和的氛围。
二、进一步规范门票价格管理(一)调整门票价格要提前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凡调整门票价格时,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穗价[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穗价〔2012〕10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02〕100号)、《广东省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现对我市价格管理权限和价格听证项目进行划分(见附件1和附件2),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2. 广州市价格听证项目表二○一二年一月十日附件1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说明:1.本表所列价格管理权限,是广东省授权市人民政府及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其余价格按《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2.广东省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以及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3.凡注明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制定具体价格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相关区和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
4.享有市级管理权限的管理机构可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具体的项目和标准按本表规定执行。
5. 原撤市设区的两个区(即番禺区、花都区)享有县级市物价局的价格管理权限。
6. 本表所列的定价项目只是市和区、县级市定价权限的划分,具体的管理按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履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5.22•【字号】粤价[2001]109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粤价〔2001〕109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的承受能力,要从有利于启动汽车消费出发,对现行过高的收费标准要降下来。
执行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利用场地为车主(驾驶员)提供机动车停车位和保管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实施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应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施细则》,制定所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1.13•【字号】粤交运[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2010年1月13日粤交运〔2010〕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我省汽车运价计算方法,规范我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道路汽车运费的计算依据。
凡在本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对道路汽车运价进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以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六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第七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米,按四舍五入进整为l千米。
二、里程确定省际营运线路里程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省内营运线路里程按广东省交通厅核定颁发的《广东省道路营运里程图表》确定,里程图上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乡镇(村)公路以及城市市区道路,其里程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核定,新的公路(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粤价[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局:为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组织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学习,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物业服务企业、广大业主充分了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契机,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的专项检查和整顿治理,切实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一○年一月四日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粤价[2011]51号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广东省物价局2011年3月21日以粤价〔2011〕5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进一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过程中,对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实施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是指经营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合理社会平均成本。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应当区别机动车车型、停车场类别和服务功能分别核定。
机动车车型包括摩托车、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停车场类别包括配套停车场(室内、室外)、居民住宅停车场(露天、非露天)、公共停车场(露天、非露天)、路内停车场及其他停车场。
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该类型停车场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畴。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标价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开标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以下简称标价牌), 分别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的格式、内容和颜色制作(式样见附件)。
(一)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由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制作,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分级核发。
(二)属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停车场经营者可按规定的格式和颜色自行制作标价牌。
标示式样见附件或通过《广州价格信息网》(网址:)下载。
(三)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因行业特点需制作特色标价牌的,需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后方可制作使用。
第五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实行三色标价牌制度。
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使用蓝色标价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使用绿色标价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使用黄色标价牌。
第六条各类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应按照其不同的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类型的标价牌,并在停车场入口处或交费处等醒目位置公开标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一)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机场、车站、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停车场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1]1133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停车场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停车场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1〕1133号)
汕头市物价局:
《关于停车场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汕价〔2011〕163号)收悉。
函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9〕236号)第四、十六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是指“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项目”。
二、你局应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规定,对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的停车场经营者发放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证明。
以上,业经过省法制办审查通过。
专此函复。
广东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结束——。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2 1 年 第 l 期 01 o
广 东 省 物价 局 机 动 车停 放 保 管 服 务 定 价 成 本 监 审办 法 ( 行 ) 试
( 东省 物 价 局 2 1 广 0 1年 3月 2 日以 粤 价 ( 0 1 5 1 2 1 3 1号 发 布 自 2 1 0 1年 5月 1
等影 响 定 价 成 本 的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应 当符 合 行 业 标 准 或 公 允 水 平 ,适 度 从 紧 。
第五 条 核 定 机 动 车 停 放 保 管 服 务 定 价 成 本 , 以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税 务 等政 府 部 门审 计 ( 核 ) 的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原 始 凭 证 与 账 册 , 或 者 经 营者 提 供 审 的真 实 、完 整 、有 效 的成 本 资 料 为基 础 。 经 营 者 没 有 正 式 营 业 或 者 提 供 的成 本 核 算 资 料 有 失 公 允 的 ,其 定 价 成 本 应 当 以 有 权 审批 单 位 审查 批 准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和 相 关 批 文 、批 件 为 基 础 ,参 考 本 地 区或
一
的会 计 准则 的规 定 。
( )相 关 性 原 则 。计 人 定 价 成 本 的各 项 费 用 应 当 与 机 动 车 停 放 保 管 服 务 经 营 过 二
程 直 接 相 关 或 问接 相 关 。
( ) 合 理 、适 度从 紧 原 则 。计 入 定 价 成 本 的各 项 费用 应 当反 映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正 三 常需 要 ,并 按 照 合 理 方 法 和 合 理 标 准 核 算 ;有 效 停 放 利 用 率 、企 业 定 员 及 工 资 水 平
广州市路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ú??????·?·?????·?±ê×?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价〔2009〕252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9〕2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夜间停车计费方式。
我市路内停车场和商场等配套停车场夜间时段按次收费统一调整为按时收费,夜间时段按时收费标准不分地区统一为2元/半小时,夜间时段累计收费最高10元。
白天时段和夜间时段划分不变。
鉴于停车场收费系统调整需要一些时间,2010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过渡期。
2010年3月1日起,一律按新收费标准执行。
调整后路内停车场和商场等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如下表:路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说明:1.大车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费。
商场等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试行)说明: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以下调。
2.大车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
3.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费。
二、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将本文复印后分发到按分工分管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市停车场行业协会要将文件送达到市管的停车场经营单位。
各经营单位分别到市、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证明变更或申领。
三、增城市、从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我局备案。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联系电话:86196817路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地区按时收费时段按时收费标准按次收费时段按次收费标准(元)24小时最高限价(元)(元/半小时)一类8:00-22:00522:0010 80次日8:00二类8:00-19:00 4 19:00 10 64三类 2 次日8:00 10 32说明:1.大车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
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价规〔2008〕1号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7〕290号,以下简称粤价〔2007〕290号文)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深价管字〔2006〕4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重新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粤价〔2007〕290号文规定,商业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
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后,由停车场经营单位按不超过《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附件2表3”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各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现行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调整收费标准.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二、根据粤价〔2007〕290号文规定,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套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的免收费时间统一规定为15分钟。
上述停车场应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因本次政策调整停车场经营单位须改变定价形式、收费标准及免收费停放时间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制作的标价牌式样在公示前报辖区物价分局物价检查所监制。
各分局物价检查所应对标价牌内容进行审核,标价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四、各分局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重点应加强对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后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情况、免收费停放时间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拒不执行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监督检查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五、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局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市住建、交通、公安交警、规划、工商、财政、税务、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协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分级管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负责核定本实施细则第六条定价范围内的市管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各镇区受市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核定本辖区除市管外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条【管理原则】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第二章停车收费管理第六条【定价范围】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2009年10月27日以粤价〔2009〕236号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按照简明清晰、科学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设定收费方式及标准,并依法组织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七条依据下列规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价[2004]217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价[2004]217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具体审批实行政府定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核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增城市、从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不同意提高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复函
1 / 1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不同意提高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价函[2010]29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6.01
【实施日期】2010.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不同意提高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复函
(穗价函〔2010〕299号)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广州物资管理处:
你单位关于提高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等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
中山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中山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府指导价标准指导价标准四、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轻轨换乘站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标准五、交通违章、肇事或故障及公物仓储中心等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标准后附:东区中天商务写字楼、天晴汇府商业楼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复函中山市物价局关于东区中天商务写字楼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复函中价函〔2013〕247号中山市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报来关于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申请收悉。
根据〘关于印发贯彻〖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价〔2010〕130号)及〘关于公布中山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中价〔2010〕134号)精神,现备案如下:此复函有效期三年。
请到我局换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收费公示。
中山市物价局关于天晴汇府商业楼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复函中价函〔2013〕160号中山市豪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报来关于天晴汇府商业楼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申请收悉。
根据〘关于印发贯彻〖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价〔2010〕130号)及〘关于公布中山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中价〔2010〕134号)精神,现备案如下:此复函有效期三年。
请到我局换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收费公示。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标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审批办事指南1.事项名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审批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有关批准文件;在批准文件中确定3.事项类型及法律效力非行政许可审批;经营者必须依法执行审批机关批准的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4.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3、《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18]11号);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7】290号)。
5、《顺德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顺规通【2014】128 号)5.审批条件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划定的城市道路占道停车位的停车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由各镇街根据路内标准不低于路外标准的原则结合各自的实际自行制定,并报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非营利性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收费单位应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收费。
6.申请材料1、申请书(原件1份,需附价格(收费)制定或调整方案、法规政策依据、调价的现实理由和可行性分析);2、申请单位有关成本的财务报表(原件1份);3、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原件1份);4、停车场使用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材料。
7.收取材料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粤价【2010】102号)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物价科(区政府大楼东四楼D75室)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9.审批决定机关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10.审批程序1、受理;2、审批;3、领取审批结果。
11.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送审稿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汽车的保有量快速增长,截至2010年6月,我市小汽车保有量已接近150万辆,而登记在案的停车泊位约56万个。
除此之外,我市还存在大量非常规停车位(包括内街内巷、人行道、建筑物退缩位、各类大院、住宅小区空地等),只要小汽车能通行的空间,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停车位,但这些车位分散,难以纳入正式统计范畴。
我市停车难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主要体现为行政及商务等公共办公区域白天停车难和住宅小区夜间停车难。
由此引发很多管理上的难题,亟需通过条例立法予以明确、规范。
目前,深圳、青岛、宁波、银川等城市已经制定了停车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而我市停车场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两部政府规章:2001年7月31日颁布的《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和2003年5月1日颁布的《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由于这两部规章制定时间较早,没有考虑到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对停车场管理的重要性,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推进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增加停车位的供应。
同时,还需要通过条例立法对停车场许可制度、道路临时停车场管理以及住宅小区停车位租售等问题予以明确。
另外,由于国家和广东省并没有制定专门的停车场管理法律法规,因此,本条例主要参考的是与停车场管理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部分条款。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标准范本
编号:QC/RE-KA3427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标准范本In the collective, in order to make all behaviors ha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ll people abide by the unified norms, so that each group can play the highest role and create the maximum value.(管理规范示范文本)编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标准范本使用指南:本管理规范文件适合在集体中为使所有行为都有章可偱,所有人都共同遵守统一的规范,最终创造高效公平公开的的环境,使每个小组发挥的作用最高值与创造的价值最大化。
文件可用word 任意修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编辑。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范例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范例一、礼貌周到服务公开1、接待员应身穿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胸牌,用语文明、迎送有礼。
2、耐心听取客户诉求,实事求是与客户沟通,尊重......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范例一、礼貌周到服务公开1、接待员应身穿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胸牌,用语文明、迎送有礼。
2、耐心听取客户诉求,实事求是与客户沟通,尊重客户的知情权。
3、为客户提供全程服务,接待员要为客户联系各部门、人员办理业务手续。
4、公开有关证照、主要的维修项目及其工时收费表、质量保证承诺、服务程序。
5、公开投诉电话,设置意见薄、投诉箱,对客户的意见、投诉要有答复。
二、环境整洁管理有序1、厂区环境保持清洁,厂房明亮、通风,各区域、岗位有标识。
2、各类物资定置存放,堆放整齐,废旧物资及时清理。
3、厂区应设有用于客户接待、休息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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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2009年10月30日 10:55:36 索取号:0406-06-2009-000282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我省机动车保有量达1061.77万辆。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车辆停放供需矛盾日渐凸显,由此引发的停车收费问题也成为社会突出的民生价费问题。
原《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为了不断完善和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积极引导停车场服务行业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化解社会矛盾,近日,省物价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及网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管理办法》将收费项目名称确定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突显了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保管责任,明确了停车场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有效避免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而引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纠纷,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延长停车免费的时限,并规定停车场所明码标价牌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监制,将采用不同颜色标价牌来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不同管理形式,强化机动车停车场所明码标价管理。
为提高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定价的科学性,新《管理办法》对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定价提出了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的原则。
停车保管服务收费政策将更加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形势变化的需要,有助于推动市政、规划方面政策的推行,并从根本上推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业的良性发展。
新《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以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为契机,开展一次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专项整顿治理活动,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确保新《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和有效落实,并欢迎广大车主、民众监督。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
新《管理办法》在广东省价格信息网公布。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问答一、问:我省为何要新出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答:《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全面指导和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社会反映良好。
但随着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省机动车辆数量呈直线增长趋势,原管理办法在部分地区的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涉及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反映和投诉等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利用现有停车资源,进一步改善交通状况,积极引导停车场服务行业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化解社会矛盾,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及网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问:制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答:《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
三、问:制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经过是怎样的?答:为使《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更完善、更具有操作性和前瞻性,我局先是向各市下发了《关于报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情况的通知》,收集各地有关情况,并针对广州、深圳、东莞等几个重点城市开展了停车收费情况的专题调研。
分别征求了各市物价局以及省公安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工商局,省高院等部门的意见,并于8月18日至8月31日在广东省价格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或建议进行了多次修改。
从起草准备到正式公布执行,前后历时半年的时间。
四、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是如何具体规定的?收费标准各有什么特点?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各类停车场是否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特点,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1、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2、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经营者在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3、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4、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曳至指定停车场产生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5、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各个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主要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
五、问: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是如何管理的?具体收费标准是如何制定的?答: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
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等是带有公益性质的服务机构,其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首先应优先服务于服务对象,但由于他们一般处于城市的中心区域,如果其已对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按照不盈利的原则统一制定较低的收费标准,将容易造成与附近的停车场相比形成价格洼地,引导大量外来非主要服务对象的车辆进入停放,从而导致其本身服务对象停车难、办事难的不良后果。
六、《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收费项目名称修订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意义?答:机动车停放是否承担保管责任一直是社会的争议焦点,“停车不负责保管”今年已被广东省消费委员会列作“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之一,许多社会停车场在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时,声明只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承担保管责任,逃避应负的保管责任,造成其与消费者之间矛盾纷争。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为明确经营者责任,避免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而引发纠纷,有必要将收费项目名称修订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
七、问:《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违背?车辆发生损毁、灭失时,停车场应负的保管责任具体应该如何划分?答:《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界定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这一立法精神做出的相应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使用的是“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对当事人具体责任的认定还是应当“依法”,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人民法院具体认定责任。
车辆投了保险的,投保车主可以直接向保管人提起赔偿之诉,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先予赔偿。
然后将向保管人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不少于投保车主的全部损失的,投保车主对保管人的追偿权全部转归保险方;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少于投保车主的全部损失的,不足部分投保车主可另向保管人追索,保险公司对投保丢失的车辆,先予赔偿后取得代位追索权,可作为原告向保管人索赔。
八、问:《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免费停放时限是如何规定的?答:有下列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服务费:1、进入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时限可适当延长,具体时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2、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及第(1)项所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时限可适当延长,具体时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3、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九、问: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车型、计费单位及计费时段是如何划分的?答:机动车按车辆类型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区别计费。
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可以按次、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
以“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时段可分夜间、白天和昼夜,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
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但跨时段前后不同收费标准的差异不应过大。
十、问:车主如何判断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车主怀疑停车场经营者有违规收费行为时,应怎么办?答:停车场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证明,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