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尚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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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尚需规范

作者:中国特检网发布时间:2015-06-04 浏览次数:5次

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是设备安全使用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设备的安全使用。但该环节也是当前建筑起重设备监管中最为含糊的。无论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还是建设部166号令,对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的规定都很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对检验检测的法规行政地位、检验检测方法、管理模式进行规范,以推动工地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适合行业的发展。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现状

当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逐步引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工作。但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各方面的困扰很多,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工地检验检测机构法律地位未明确。国务院2009年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第三条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该条文中并没有涵盖检验检测。由于历史原因,在以往较长的时间内,工地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都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主要由受其主管的各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实施。这样就存在着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的现象。由于检验检测是确保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安全监管是动态管理过程,而检验检测是

静态管理手段(检验检测仅反映检测时段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在实践中形成建设主管部门有监管责任,无监管手段;质监部门有监管手段,无监管责任。由于多头管理、职责不清,造成一些地区两部门相互扯皮,监管效率低下,这也是近年来起重机械事故高发的一个原因。当前,建筑检测市场存在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下的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建设部门监管下的检验检测机构同时开展工地检验的情况,局面较为混乱,问题也很多。

第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人员资格认定模糊。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系统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认定是很明确的。检验检测机构认定依据TSGZ700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进行,而检验检测人员则应当具备特种设备检验员或检验师资格。但建设部系统的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则比较模糊,目前尚无统一的认定办法。166号令也仅仅指出“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对于何谓“相应资质”则未做说明。在实践中,多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自行许可特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在当地开展工作,至于该机构应当具备怎样的资金、设备、场所、人员、体系则一般在行政上不予规定。对于工地检验人员的资格,也无明确规定,通常是经企业内部培训上岗即可。这一情况使得工地检验检测的区域垄断性较大,极易形成地方保护主义。另外,许可过多、门槛较低的检验检测机构也易造成无序竞争,降低检测质量。当前一些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对此也进行了一些尝试,如以行业协会的名义进行检测机构行业自律,共同约定检测流程、服务质量等,检验检测人员则要求具备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系统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员或检验师资格等。当前机构及人员认定的困难在于,建设部系统自身无规定,而如果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系统的认定模式,则会遇到跨系统的行政障碍,使得认定工作不易开展。

第三、检验检测方法不统一。针对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的特定情况,各地检验检测机构一般不采用TSGQ701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开展检测工作,而是自行制定的检测方法。较正规的检验检测机构通常是经计量认证认可(CMA)或检查机构认可(CNAS),再按认可中核准的项目开展检测,出具的报告可加盖相应认可标志。对此检验检测方法问题,一些要求较严的建设主管部门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进行约束,如北京、上海等地制定有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质量检测地方标准;另一些地方则采用公示的形式来约定检测方法。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两工地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方法是大势所趋,应当推进这方面的工作。

工地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改进建议

如前所述,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规定较为含糊,对检验检测机构而言,直接影响到对设备安装质量的验收把关。如何改进也可从三个方面去规范。

首先,明确工地检验检测的法规地位。建议适当时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理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体制,在修订时明确“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同时明确“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

测机构,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条件核准”。建设部也应在相应的文件中对此做出规定。

其次,统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关于具体的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办法,应由建设部层面颁布法规进行规定。当前,建设部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已明确规定了从事地基、混凝土等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在法规地位得到明确的条件下,建设部可考虑扩充141号令的规定,使之涵盖工地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规定,规定必要的资金、人员、场所、设备、制度等要求。核准的具体检测机型可限定于检测机构通过计量认证和检查机构认证工作核定

的项目等。检验人员资格认定可考虑由建设部系统下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及其各地分会具体负责培训、考核、复证等工作,建设部颁发全国统一的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其三,统一检验检测方法。鉴于当前工地检验检测方法不统一的情况,建设部应推动全国性检规的制定工作,以部标的形式发布适用于两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标准。鉴于经建设部监管、适用于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与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用于其它的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使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因此建设部可考虑与质检总局协商,在适当的时候统一检测标准,以避免实施过程中的矛盾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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