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用汽车的损失保险合同条款(doc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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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分为、。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可以选择投保全部,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

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碰撞、倾覆、坠落;(二) 火灾、爆炸;(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汽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极、坠落,(二)外界物体坠落、倒塌;(三)暴风、龙卷风;(四)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维修企业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维修企业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车辆维修企业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有车辆维修许可证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的车辆装配、维修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围从事车辆维修过程中,由于发生以下意外事故,造成承修车辆损坏、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承修车辆在试车过程中发生碰撞、倾覆或坠落。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成心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惧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暴风、暴雨、雷击、龙卷风、突发性地陷自然灾害;〔七〕空中运行物的坠落;〔八〕由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发生火灾、爆炸涉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涉及他处的责任。

第六条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当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承修车辆的失窃;〔七〕酒后驾驶、由非正式质检资格人员试车造成的损失和人工直接供油引起的火灾;〔八〕试车时,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维修车辆本身的缺陷、锈蚀、自然磨损及轮胎自身爆裂;〔十〕保险责任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正文:----------------------------------------------------------------------------------------------------------------------------------------------------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甲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名下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范围1.1本保险合同是对甲方名下的汽车,包括车身及车上财产所遭受的意外损失进行赔偿,其中“意外损失”是指未被甲方所故意造成的损失。

1.2 意外损失包括:(1)因碰撞、翻车、火灾、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坏;(2)被盗、抢夺、抢劫、盗抢、抢夺袭击、劫持以及非法占有等行为导致车辆遭受损失;(3)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4)其他产生损失的原因。

二、保险金额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应当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并载入本保险合同中。

2.2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车辆实际价值,且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三、保险期限3.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3.2 保险期限到期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四、保险责任4.1 甲方应当按照合法规定进行驾驶,保障车辆安全,如发生保险事故,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4.2 乙方应当按照合法规定进行理赔,对符合保险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以及行业规章制度,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保险费用5.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甲方向乙方缴纳,乙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收取并处理。

5.2 保险费的缴纳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载入本保险合同中。

六、违约责任6.1 甲方未按照要求向乙方缴纳保险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追讨相应的费用,并对甲方的保险合同作出相应的处罚处理。

6.2 乙方未能按照要求对甲方的保险事故进行理赔,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7.1 对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风险,依法采取商业保险形式,本条款制定。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的机动车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各种类型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经双方订立后生效,投保人需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严格遵守保险条款的规定。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内,受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承担的险别包括交通事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第六条交通事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法定赔偿责任。

第七条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受保险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保险责任排除第十条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2.被保险人酒驾、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导致的事故;3.被保险人不按规定使用、维修、保养机动车;4.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

第十一条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部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损失部分;2.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事故的损失部分。

第四章索赔和理赔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将派出鉴定人员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确定赔偿金额。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在鉴定合法有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项。

第十五条如对保险公司的赔偿决定有异议,被保险人可以在接到赔偿款项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人寿财险车损险条款

人寿财险车损险条款

人寿财险车损险条款1.引言1.1 概述车损险是人寿财险中的一种重要险种,主要用于保障被保险车辆在发生意外事故后的车辆损失。

车损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责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购买车损险,车主可以有效地降低自身承担的风险,保护自己的车辆免受意外损失的侵害。

车损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金额、免赔额、投保要求、理赔流程等内容。

其中,保险责任的范围是车损险条款中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会对被保险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

通常情况下,车损险会对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

同时,车损险条款还会明确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修复或进行全车赔付的条件和方法。

在购买车损险前,车主需要了解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的相关规定。

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的价值进行衡量的标准,通常情况下,保险金额应当与车辆的市场价值相符合。

而免赔额则是车主在理赔过程中需要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它反映了车主在意外事故中的自付能力和责任。

因此,在选择车损险时,车主需要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来确定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此外,车损险条款还会规定车主在投保车损险时需要满足的条件和要求。

例如,车主需要提供车辆相关的证件和信息,如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等,以证明车辆的合法性和价值。

同时,在理赔过程中,车主还需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相关的调查和鉴定工作,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准确评估车辆的损失情况。

对于车主来说,了解车损险条款的内容对于正确选择和使用车损险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在明确理解自身权益和保险责任的基础上,车主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车辆,减少潜在的经济损失。

因此,本文将对人寿财险车损险条款进行详细介绍和解析,以帮助车主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车损险,为车辆的安全提供一份坚实的保障。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组织结构和内容安排。

具体而言,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1.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名下的营业用汽车,包括但不限于载货汽车、载客汽车、特种车辆等。

1.2 被保险车辆的牌照号码、型号、车架号等基本信息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清晰明确。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 火灾爆炸- 盗抢- 玻璃单独破碎- 自然灾害- 其他意外损失第三条免赔额和赔偿限额3.1 保险公司在赔偿保险金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扣除后再进行赔偿。

3.2 本保险合同中对不同类型的损失设定了不同的赔偿限额,具体数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协商确定并写入保险合同。

第四条保险费和缴费方式4.1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标准和缴费周期及方式,及时足额支付保险费。

4.2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被保险车辆的购置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保险公司确定。

4.3 若被保险人未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停止对被保险车辆的保险责任。

第五条报案和处理5.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所需的证据和资料。

5.2 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报案后及时派员进行现场勘查和损失评估,并依法处理赔偿事宜。

5.3 被保险人应当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情况和资料,以便保险公司及时处理赔偿事宜。

第六条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6.1 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任何一方均无权解除,只能在合同到期后重新谈判续保事宜。

6.2 若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违反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取消对被保险车辆的保险责任。

第七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7.1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本保险合同中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交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以上为《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共同遵守合同约定,维护各自的权益,并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范文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范文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范文一、保险合同基本信息甲方:保险人(以下简称“保险人”)乙方: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车牌号码:XXXXXX车辆种类:XXXXXX发动机号码:XXXXXX车架号码:XXXXXX保险期限: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二、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1. 保险责任: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标的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金额: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XXXX元。

三、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本合同的保险费用为人民币XXXXX元。

2. 支付方式:被保险人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XX天内,将保险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保险人。

四、免赔额和赔偿范围1. 免赔额: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为人民币XXXXX元。

2. 赔偿范围:本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包括车辆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盗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

五、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申请1. 保险事故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事故经过的详细描述。

2.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XX天内,应向保险人提交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损失清单。

六、保险金的支付1. 保险金的支付: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理赔申请后,将在XX个工作日内核定理赔金额,并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2. 保险金的支付方式:保险金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保险人指定的账户。

七、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解除:本合同可以通过书面协议解除,解除后保险人将按照约定的退保规定退还保险费用。

2. 终止: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a) 保险期间届满;b) 被保险人提前解除合同;c) 被保险车辆报废或转让;d) 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

八、其他条款1. 保险合同的变更:任何一方希望对本合同进行变更,应经对方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

2. 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023年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机动车辆免受意外事故和损失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合同条款。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

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指申请保险的车主或合法登记所有人。

第四条保险人在本合同中指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五条保险费是被保险人作为取得和保持保险人对其继续承保机动车辆责任的一种经济抵偿方式。

第六条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根据保险费的实际支付情况来决定是否承保。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七条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机动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和损失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包括碰撞、倾覆、撞击、被撞、被盗、抢劫等。

2. 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包括火灾、爆炸、地震、风灾、水灾等。

3.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包括战争、恐怖袭击、暴动、罢工等。

第九条保险人对于上述意外事故和损失,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实际损失的程度进行赔偿。

第十条保险人在赔偿前有权对损失进行核实和评估。

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第十一条本合同约定了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的内容,被保险人在选择本保险合同时应注意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免赔额是指保险人在赔偿时不承担的金额,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十三条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事故或损失中最高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十四条赔偿限额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金额和车辆价值来确定,具体金额由保险合同约定。

第四章保险费和费率计算第十五条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车辆价值、使用情况、过往事故记录等因素进行评估和计算。

第十六条保险费率是指保险费与车辆价值的比例,在不同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情况下可能存在差异。

第十七条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2020年营运货车保险条款

2020年营运货车保险条款

2020年营运货车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双方1. 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签订本保险合同的车主或其授权委托人。

2.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责任范围1.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营运货车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造成车辆损失以及相关的施救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2. 营运货车在行驶、停放、装卸货物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货物损失,以及因上述原因产生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亦承担赔偿责任。

三、免责条款1.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2)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地质灾害;(3)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4)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5)投保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 其他未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也属于免责范围。

四、赔偿处理1.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查勘。

若因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导致损失无法确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2.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进行核定,不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遗漏核定重要情况导致理赔结论不公的情况。

3. 法律、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要求的赔偿处理的其他程序,被保险人应予以遵守。

五、保险期限和续保1. 本保险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 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续保。

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支付保险费,并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若投保人未提出续保申请,视为投保人自愿放弃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续保权利。

3. 若被保险车辆为二手车或挂车,第一年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该车新车购置价的20%。

如车辆过户且初次上牌日期距当前时间超过半年的,需提供上牌时购置税完税证明,并按当年续保金额的费率重新核定保费;未提供的不接受过户及重新投保。

对于多次过户、脱保及承保档案资料不规范(如品牌型号书写不规范、行驶证等证件有效期过期等)的车辆需提升相应的保费比例,具体以保险公司核定为准。

2024年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2024年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2024年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车主)的汽车因以下原因造成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 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2.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雪崩、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坍塌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3. 火灾导致的附加设备(如车灯、车镜、轮胎等)损失;4. 外界物体倒塌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导致的额外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5. 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因轮胎漏气造成的损失;6. 其他不属于免责范围的损失。

二、除外责任以下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1. 自然磨损、电气故障导致的损失;2.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3.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破坏行为导致的损失;4.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5.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让他人使用被保险车辆导致的损失;6. 按照政府车辆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赔偿处理1. 赔偿金额:保险公司根据车辆的实际损失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包括车辆修复费用和施救费用。

2. 免赔额: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实行绝对免赔额,具体金额由保险合同约定。

超过免赔额的部分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3. 索赔时效: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将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理赔处理,最长不超过索赔时效期限。

4. 争议解决:对于保险合同解释、赔偿争议等问题,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事项1. 本保险条款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2. 本保险条款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条款内容不得更改。

3. 本保险条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销售的同款车型。

4. 本保险条款不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如有需要,请另行购买。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针对非营业用汽车的损失进行保险,旨在保障车辆本身在发生事故、损坏或被盗等情况下的损失,并提供相应的赔偿。

第二条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发生碰撞、侧翻、撞击等情况,造成车辆各个部分的损坏。

2. 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坏:指因火灾、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车辆损坏。

3. 人为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坏:指因偷盗、抢劫、故意破坏等人为因素导致车辆损坏。

4. 遗失、被盗:指车辆被盗或遗失导致车辆无法找回的情况。

5. 抢救车辆、运送车辆及其残骸:指在出险后进行车辆抢救、修复或运送车辆及其残骸的费用。

第三条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车辆实际价值和需要进行选择,投保人须据实申报车辆价值。

2. 在保险合同期间,对于保险金额的调整需要提前通知保险人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第四条免赔额1. 本合同的免赔额由投保人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免赔额的选择将影响保险费用的高低。

2.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将在免赔额的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保险费用1. 保险费用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

2. 若保险期限内未发生保险事故,将不予退还保险费用。

第六条赔偿方式和金额1.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立即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经保险人审核认可后,将按照双方协议的赔偿金额进行赔付。

3. 若投保人在事故中损失超出保险金额,保险人将按照赔偿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进行赔付。

4. 投保人均应积极配合保险人的调查工作,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保险责任的免除1. 保险人在以下情况下免除保险责任:a)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b) 被保险人未按照交通规则驾驶造成保险事故;c) 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d)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相关情况。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1. 保险的范围本保险适用于投保了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的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

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车辆实际价值和需保险的风险程度来确定。

保险期限一般为12个月。

2. 车辆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负责对投保人在保险期间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的车辆损失进行赔付:1.碰撞、倾覆、跌落、自燃、爆炸等意外事故;2.风暴、台风、暴雨、冰雹、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3.玻璃破碎,但须注意玻璃划伤、刮擦等不在保险范围之内;4.雷击、盗雇等第三者破坏。

3. 免赔额和赔偿限额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赔额由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免赔额是指在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时需要自己承担的损失金额,保险公司将在免赔额之上进行赔付。

赔偿限额是指每次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最高赔付的金额上限。

投保人可以根据车辆实际价值来确定赔偿限额,高价值车辆通常需要较高的赔偿限额。

4. 保险费和投保要求投保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需要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费是根据车辆价值和风险程度来确定的。

投保人需要提供车辆的详细信息,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购买时间和购买价格等。

5. 续保和退保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到期前选择是否续保,如果选择续保,需要按时缴纳续保费用。

退保是指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提前终止保险合同,并向保险公司申请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用。

但保险公司有权扣除相应的手续费。

6. 理赔申请和处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证明。

保险公司将对理赔申请进行评估和处理,并向投保人支付相应的赔款。

投保人应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事故损失的评估和鉴定,并提供证明材料。

7. 争议解决如果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行政机构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调解。

8. 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1.双方协商解除;2.投保人提前终止保险合同;3.保险合同的到期终止,未选择续保。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汽车损坏理赔协议书范本(3篇)

汽车损坏理赔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甲方(投保人): 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 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一辆汽车,车牌号为:________________,该车投保了乙方提供的汽车保险,保险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

现因______________(具体事故原因),导致甲方车辆发生损坏,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如下:一、事故概述1. 事故时间: ______________2. 事故地点: ______________3. 事故原因: ______________4. 事故经过: ______________5. 车辆损坏情况: ______________二、责任认定1. 责任方: ______________2. 责任认定依据: ______________3. 责任比例: ______________三、理赔范围1. 赔偿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甲方车辆损坏的以下部分将纳入理赔范围:- 车辆损失: ______________- 施救费用: ______________- 其他费用: ______________2. 不赔偿范围:以下费用不在本次理赔范围内:- 车辆本身的折旧费用: ______________- 因车辆损坏导致的间接损失: ______________- 其他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的事项: ______________四、理赔金额及支付方式1. 理赔金额:经双方协商,本次事故的理赔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

2. 支付方式:乙方将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理赔款项:- 支付时间: ______________- 支付方式: ______________- 支付账户: ______________五、协议生效及终止1.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车损失赔偿协议书

车损失赔偿协议书

车损失赔偿协议书甲方:车主姓名乙方:保险公司名称根据甲方投保乙方车损险的保险合同,针对以下车辆损失事故,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事故信息1. 时间:xx年xx月xx日2. 地点:事故发生地点的具体描述二、事故责任认定经过双方充分展开的调查和讨论,一致认定事故的责任如下:1. 甲方认定:事故责任归属于乙方。

2. 乙方认定:事故责任归属于甲方。

三、损失赔偿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乙方将按照以下的赔偿标准向甲方进行车辆损失赔偿:1. 车辆修理费用:乙方将承担甲方车辆修理的全部费用,包括零部件更换费用和人工费用。

修理费用以具体报价单为准。

2. 车辆残值补偿:若甲方车辆经鉴定为大修或报废车辆,乙方将按照车辆的残值比例进行补偿。

残值比例为车辆市场价值与残值之比。

3. 违章处罚费用:乙方将承担因事故导致的甲方违章处罚的全部费用。

4. 期间利息补偿:若甲方因此次事故导致无法使用车辆,在修理期间,乙方将向甲方支付车辆市场价值的xx%作为期间利息补偿。

四、支付方式1. 赔付金额:上述赔偿总金额为xxxx元(大写)。

2. 支付方式:乙方将在签订本协议后的xx个工作日内将赔偿金额支付至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上。

3. 税费扣除:甲方在收到赔偿金额时需自行承担相关的税费。

五、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甲方同意在收到赔偿后将车辆所有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 若后续出现赔偿金额不足或者其他争议情况,双方将继续友好协商解决。

4.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需经双方明确书面的同意方为有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日期:日期:。

车辆保险理赔合同(模板)

车辆保险理赔合同(模板)

车辆保险理赔合同1. 引言本保险理赔合同(称为“合同”)是由被保险人(称为“甲方”)与保险公司(称为“乙方”)达成的一份关于车辆保险理赔事宜的协议。

本合同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制约。

2. 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从起保日起至保险期满日止。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限内支付保险费。

3. 保险责任1.乙方对甲方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包括车辆的损失或损坏以及第三方人员的伤亡。

2.乙方在核实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情况,向甲方提供相应的理赔服务。

甲方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配合乙方的调查工作并遵守乙方的要求。

4. 理赔申请1.在车辆发生损失或损坏后,甲方应尽快向乙方提交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乙方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核实和审核。

2.甲方需要提供证据和资料:–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描述等相关详情;–车辆损失的照片或视频资料;–相关的警方报案记录;–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的维修记录。

5. 理赔处理1.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理赔申请后,将进行核实和审核,并在合理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

乙方有权派员到现场勘察,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勘察。

2.如果甲方提供的证据和资料不完整或存在问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更多的证据和资料,或要求甲方进行补充调查。

在此期间,乙方暂停对甲方的理赔处理。

3.甲方对乙方的理赔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资料支持异议。

乙方将在合理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复核,并给出复核结果。

6. 索赔金额和支付方式1.乙方根据理赔决定,确定甲方可以获得的理赔金额。

理赔金额将根据具体损失情况和保险条款进行计算。

2.乙方将在理赔决定生效后,将理赔金额支付给甲方。

乙方将与甲方协商确定支付方式,并在双方达成一致后进行支付。

7. 争议解决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合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适用。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可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车辆损坏后赔偿协议书

车辆损坏后赔偿协议书

车辆损坏后赔偿协议书
一、协议双方
本协议的甲方为汽车所有人,乙方为驾驶人。

在此,甲、乙双方均已确认协议内容并自愿遵守。

二、事故发生情况
事故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事故时间:XX时XX分
事故地点:XXX路XXX号路段
车辆情况:
•甲方车辆:车型为XXXX,车牌号为XXXXX
•乙方车辆:车型为XXXX,车牌号为XXXXX
经过事故现场勘查和询问,事故原因是乙方驾驶车辆行驶时未按照交通规则行驶,导致与甲方车辆相撞。

三、车辆损失情况及赔偿方式
经查,甲方车辆损失如下:
•右车门凹陷,需更换零部件。

•右车轮轮毂变形,需更换零部件。

•汽车漆面破损,消耗材料费用。

所有损失费用为XXXX元。

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全部损失费用,赔偿方式如下:
•乙方现场支付XXXX元。

•乙方保险公司将支付XXXX元。

甲方确认上述金额已全部收到,不会再就此事向乙方追究任何民事责任。

四、免责协议
1.本次事故非甲方过错,因此,甲方不应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2.本次事故中,甲方车辆已购买保险,但该保险仅涵盖甲方车辆自身的损失,不包括对第三方的赔偿。

因此,乙方应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均已了解协议内容并愿意自愿遵守,并在协议签订前,对协议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认协议内容无异议。

五、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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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用汽车的损失保险合同条款(doc 13页)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汽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顶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一)、(二)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车辆在同一保险年度内发生多次赔款,其免赔率从第二次开始每次增加5%,累计加扣免赔率不超过30%。

但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

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

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伺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保险费调整第三十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 ;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

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一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一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二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月费率(%)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第三十六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在投保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版权所有:北京中高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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