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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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认识因素:已经注意到(预见)
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 ②意志因素:轻信能够避免危害 结果的发生 ③结果:没能避免
分析: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心态如何区别?
联系:
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一定的认识; 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目的都不是为
了追求危害结果的产生。 事实上都发生了实害结果 (有学者认为这是二者的唯一相同点)
甲住某高楼十层。某日,甲在阳台上 纳凉时见仇人乙正好从楼下经过,甲欲杀 死乙,便随手操起一把哑铃向乙头上扔去, 乙当场脑浆迸裂而死。 甲对乙的死亡持怎样的心理态度?为 什么?
丙住某高楼十层。楼下是菜市场,每 日清晨都是人声鼎沸。近日,丙经常加夜 班,睡眠不足,异常烦躁。周末清晨,丙 正补觉时,楼底下像往常一样,又传来叫 买叫卖的声音,丙躺在床上怒不可遏,大 喊一声别吵了,并随手抄起床脚的哑铃从 窗户扔了下去,不巧,正中小贩丁的头部, 丁当场脑浆迸裂而亡。 丙对丁的死亡持怎样的心理态度?
(2)意志要素
直接故意中的意志要素表现为行为人希望 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希望”如何证明??? 有预谋的犯罪一定是希望,由行为人的 行为来证明。
(二)间接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此结果发生的 心态。 理解: 1、认识因素: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 2、意志因素: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注意: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 故意的必要条件。
二、特征
1、其表现形式是人的主观心态。 2、其法律内涵是以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 为内容。
犯罪故意
罪过 3、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过失 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 ——罪过是必要要件; 犯罪目的是选择要件; 犯罪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三、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一)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 (二)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
1、认定过失犯罪时,不能以结果归责; 2、不能以对先行行为的过错断定行为人对结果 的责任; 3 、不能将行为人的“合理信赖”认定为过于自 信 的过失 合理依赖——直近注意义务 4、要承认“可容许的危险性”(新过失论的观点) 由此引发的事件——技术事故或者意外事件
第四节
与罪过相关的几个问题
一、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 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 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不能抗拒——无力抗拒,不能避免结果的发生。 注意:不可抗力事件不产生刑事责任
三、犯罪故意的学理类型 (一)直接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此结果发生的心态。 理解: 1、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 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1)认识要素
“明知”,明知的内容: ①行为的内容与性质。 ②行为的危害后果。从我国刑法的规定 来看,这是明知的核心内容。 结果会发生之“会”包括“或然性至高 度必然性” ③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包括对违法性的认识 ④某些犯罪中的某些特定事实,如特定 的时间、特定的地点或者特定的对象等。
③行为人所凭借的条件不同
间接故意:行为人不凭借任何主客观
条件,也不存在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 生的条件或者行为人没有顾及这些条 件的存在与否。
过于自信过失中,行为人则是凭借一
定的主客观条件,认为不会发生危害 结果。
实践中判断的参考依据
(1)从对结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认识来考虑 (2)从客观上看,当时的危害结果发生的 可能性大小来判断; (3)从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可以容认的角度 来判断(大陆法); (4)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避免结果的发生 是否存在凭据要认定; (5)对事发时是否采取回避措施
问题
1、间接故意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有哪三种 情形? 2、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故意的学理分类
预谋的故意和突发的故意
确定的故意和不确定的故意
(三)认定故意注意的问题
1 、把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中的故意
加
以区别 2、准确界定故意中的“明知”要素 3、故意的存在与行为具有同时性、 关联性
甲深夜听见自己家门外有响声,怀疑有人 来偷东西,遂拿起猎枪出门寻找小偷,朦胧夜 色中见两个人对面走来,甲抬手即是一枪,致 其中一人死亡,事后查明,这两个人系深夜找 水喝的路人。 对此人死亡结果甲在主观上所持的心理 态度是什么?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概念(刑法第15条)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态。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一)概念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 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 失犯罪。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注意…… 可能发生…… 自信可以避免…… 造成结果
可把故意中的意志区分为以下两种形态: (1)希望。 希望是指行为人追求某一目的的实现。 (2)放任。 放任是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结果持一 种纵容的态度。 在意志程度上存在区别: 希望的犯意明显而坚决, 放任的犯意模糊而随意。
2、违法性意志 违法性意志是指心理性意志的评价因 素,这种评价成为归责的根据。 违法性意志就是一个期待可能性的判 断问题。 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当时的具体 情况下,能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的可 能性。
(2)有注意的能力(能够注意)
注意能力(预见能力)的判断标准
①主观说 —— 主观标准 ( 个别化标准 ) 以主 观标准来判定是否有注意能力,属个人标 准,以道义责任为理论基础。 ②客观说——以一般人标准、理性人标准、 平均人标准、中人标准,以社会上的“中 人”标准。客观说以“社会责任说”为理 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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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村头树林种了大片冬瓜,由于经常被盗,便在全 村喊话:“冬瓜打上农药了(其实没有打),偷冬瓜后 出了事我不负责。”但此后冬瓜仍然被盗。于是王某在 冬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其中最大的一 个南瓜内,然后在南瓜地插上表示打了农药的白旗,再 次在全村喊话:“这一次真的打了农药,死了人我不负 责。”邻村李某的小孩特别喜欢吃冬瓜,李某路过冬瓜 地时摘了两个冬瓜(其中一个是注入了农药的),当天 做给孩子吃,结果导致两个小孩死亡。王某主观上是什 么心理状态? 甲方:王某的心理状态是间接故意 乙方:王某的心理状态是过失自信的过失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概述 犯罪的故意 犯罪的过失 犯罪的目的和犯罪动机 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第一节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概述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危 害社会的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 心理态度。
1、冬季某日,爆炸工甲误认为一个装有雷管的 铝盒是他同事的饭盒,把它放在炉上烤,以致发 生爆炸事故。甲对爆炸事故的发生在主观方面是 什么? 2、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 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 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 度是什么? 3、某汽车司机在雨夜行车,从马路中间的一塑 料布上驶过,司机以为塑料布下是附近农民的稻 谷,结果压死了塑料布下睡着的一精神病人。司 机对精神病人的死亡其主观心理态度属于什么?
二、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 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此结果是由于 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行 为人没有罪过。
不能预见——事实上没有预见,也
不应当预见。(无注意的义务,无注 意的能力)
注意:意外事件不产生刑事责任。
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比较 相同点——严重结果的发生 不同点: 疏忽大意——应当注意而未注意,有注意 的义务,有注意的能力。 意外事件——没有注意的义务,没有注意 的能力。 不可抗力——即使已经注意到危险,也无 力抗拒,不可避免。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
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态。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注意…… 可能发生…… 没有注意…… 造成结果
(1)应当注意(应当预见)
指行为人有注意的义务 义务的来源类似于不作为行为积极作
为义务的来源
2、违法性认识 犯罪故意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具有 违法性认识,在刑法理论上存在着心理责 任论与规范责任论之争。 在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中, 认识因素包含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的认识, 这里的危害性并非事实本身,而是对事实 的评价。因此,据此可以认为违法性认识 是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违法性认识是指对于行为人的违法性 的判断,属于对于认识的规范评价因素。 违法性认识与事实性认识在性质上是 存在有区别的。如果说,简言之,前者为 对事的认知,后者为对法的认知。
③折衷说 —— 有利于被告原则。
若行为人的注意能力高于一般人, 就以客观说作为标准;当行为人 的注意能力低于一般人,就以主 观说为标准。
这是折衷说的类 型化。依不同行业、受不同教育 程度对客观说进行分类。如医疗 工作者,危险作业者、特殊工种 者应达到什么什么注意程度等 包括 A、普通过失 B、业务过失 C、高科技、高危险行业
被告人李某,男,35岁,汽车司机。2001年5月 29日,李某开着解放牌卡车为其岳父拉木材,因 手续不符合规定,木材收购小组负责人吴某责令 其将装上车的木材卸下。李某不肯卸车。晚9时 许,被告人李某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吴 某听到汽车发动声后,赶来制止,其他在场的人 也上前阻止,但被告人李某一意孤行,继续开车 出大门,并将车前的吴某推挤到墙根处。吴某顺 势爬上汽车保险杠,爬在翼子板上,用手电筒晃 照被告人,令其停车。被告人李某不仅不停车, 反而加速行驶,中途两次急刹车,将吴某摔下。 被告见吴某被摔下后不仅不停车,反而继续开车, 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吴某被摔成重型颅脑损伤, 于次日凌晨死亡。 问:李某对吴的死亡结果所持的心态是什么?
区别 ①认识程度上的差异
间接故意,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
“现实可能性”;
过信过失,只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
“假定可能性”。
②意志因素的差异
间接故意:放任——听之任之、自觉
容忍(可容认)。有意放任,无意防止。
过于自信过失:轻信能够避免,不希
望,不放任,希望避免,不容认。无 意放任,有意防止。
④类型化说 ——
(3)因疏忽大意没有注意 (没有预见)——造成后果
没有预见,是指行为人实际上没有预见其行 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即行为人对 于行为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是无认识的。 认识因素——被称为“无认识的认识” 意志因素——被称为“无意志的意志
(三)认定过失应注意的问题
例如淫书,是否认识到淫书,这是一 个事实性认识;是否认识到淫书为法所禁 止,这是一个违法性认识。
(二)意志因素(控制能力)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希望或者放 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意志因素是心理性意志与违法性意志 的统一。
1、心理性意志 是指心理事实意义上的意志。 意志对人的行动起支配作用,并且决 定着结果的发生。
认识因素是事实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 的统一。
1、事实性认识 事实性认识是指对于构成事实的认识。 事实性认识包括对以下客体要素的认识: (1)行为的性质 (2)行为的客体 (3)行为的结果 (4)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5)其他法定事实。例如时间、地点等, 如果作为犯罪构成特殊要件的,亦应 属于认识内容。
观外化。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概念(刑法第14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 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 一是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
(一)认识因素(认识能力)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 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