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出口管制与实体清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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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出口管制与实体清单介绍
202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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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出口管制与实体清单介绍
▪制度目标:美国出口管制出于执行美国外交政策和保卫美国国家安全目的而实施
▪主要法规:《出口管理条例》(EAR) (囊括了《瓦森纳协议》(Wassenaar
Arrangement )、“澳大利亚集团”、“核供应国集团”等多边协定,但管制更严格、更广泛)及《国际军火运输条例》(ITAR)
▪出口管理机构: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 ),美国国务院国防贸易管制局(DDTC ),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 )
▪BIS 管理《出口管理条例》(EAR),管辖大多数的商业物项、两用物项,以及DDTC 不管的军事物项的出口。
▪DDTC 管理《国际军火运输条例》(ITAR),管辖关键国防军品和服务的出口,禁止出口中国。
▪OFAC 制裁交易对象,有一些制裁措施是全面性的,以国家为基础;还有一些是针对性的,主要是依据一些特殊的清单,禁止与名单上的特定企业、团体或个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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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当从美国出口产品时,先确定产品是否受ITAR 管辖,然后再看是否受EAR 管辖,因为ITAR 优先适用。
但由于ITAR 的物项禁止出口,所以不需要考虑ITAR 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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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 是规制受EAR 管辖的商业、两用、军事物项的出口、再出口及境内转让的法规,规制的形式主要是要求出口商申请BIS 许可证(License ),或满足特定情形后授权许可例外(License Exception ),或指明不需要许可证(No License Required )。
关键定义
•何谓“物项”?
•何谓“出口”(export)、“再出口”(reexport)及“境内转让”(in-country transfer)?•何谓“视同出口”(deemed export)?(涉及技术或软件源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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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定义
•哪些物项“受EAR 管辖”(subject to EAR )?
▪美国境内的所有物项;
▪无论位于何处的所有美国原产物项;
▪包含了受管制的美国原产成分且达到一定比例的外国制造物项;(一般禁令二)
▪利用美国技术或软件直接生产的特定物项;(一般禁令三)▪(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直接生产的)境外设备或设备主要部件的某些直接产品。
(一般禁令三)
美国境外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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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项“受EAR 管辖”意味着什么?
▪= EAR 成为适用的法规,要依据EAR 具体判断物项受到何种出口限制;▪≠ 必须获得BIS 许可证;
▪要求授权(许可证或许可例外),或确定不要求许可证即可出口
▪要确定出口某物项是否需要许可证,必须按顺序判断:
▪1. 出口的是什么?▪2. 出口到哪里?
▪3. 接收物项的是谁(最终用户)?
▪4. 物项会被用于何种用途(最终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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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EAR 第774部分附录1的商业管制清单(Commerce Control List, CC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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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002的CCL 类别
The CCL is divided into categories 0-9:0 – Nuclear & Miscellaneous
1 – Materials, chemicals, microorganism, toxins
2 – Materials Processing
3 – Electronics
4 – Computers
5 Part 1 – Telecommunications 5 Part 2 – Information Security
6 – Sensors & Lasers
7 – Navigation & Avionics 8 – Marine
9 – Aerospace & Propul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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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002的产品组别
Group Description
A
End items, Equipment, Accessories,
Attachments, Parts, Components, & Systems
B Test, Inspection, Production Equipment
C Materials
D Software
E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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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002的具体条目
ECCN Acronym Reason for Control
000-099NS National Security
100-199MT Missile Technology
200-299NP 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300-399CB
Chemical / Biological Weapons 500-599Former ITAR-Controlled satellites 600-699
Former ITAR-Controlled items
900-999AT/CC/RS/SS/UN
Anti-Terrorism / Crime Control / Regional Stability / Short Supply / UN San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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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的是什么?—— 出口管制分类编码(E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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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中国企业向以下国家或地区出口时,需要特别留意出口的产品是否受EAR 管辖:
▪美国实行全面经济禁运(economic embargo )的国家或地区:克里米亚,古巴,伊朗,朝鲜和叙利亚。
(这些国家并不在商业国家列表中)
▪其他受到美国较严格的贸易限制的国家:苏丹,委内瑞拉。
▪商业国家列表里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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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步的判断只是一个大方向的判断,适用于特定商品出口到特定国家中大多数最终用户的情形。
但是,BIS 给某些特殊的最终用户设置了针对性的出口限制。
因此,即使某物项没有对应的ECCN 编码(即EAR99产品),或者有ECCN 编码、但根据商业国家列表显示不需要申请许可证,仍然要确定物项的最终用户是否被禁止接收物项,或者受到其他限制。
最终用户的筛查需要对照“综合筛查清单”(Consolidated Screening List )。
查询网址:https:///csl-sear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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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筛查清单是各个机构管理的清单的一个综合,具体包括:
▪商务部BIS 管理的:
▪“被拒清单”(Denied Persons List ):不得参与任何涉及受EAR 管辖的物项的交易▪“实体清单”(Entity List ):向其出口受EAR 管辖的物项均需要许可证(推定拒绝)
▪“未经核实清单”(Unverified List ):许可例外不再适用,向其出口受EAR 管辖的物项要声明
▪财政部OFAC 管理的:
▪“特别指定国民名单”(Specially Designed National List ):在美国的资产被冻结,禁止美国人或者在美国境内与其进行交易
▪其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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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项会被用于何种用途(最终用途)?)AR)
即使前述1,2,3步骤都顺利通过,不需要申请许可证,但是如果物项最终被用于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等被禁止的最终用途(Restricted end use),依然不得出口,除非有专门的授权。
被禁止的最终用途包括:
▪某些核用途
▪某些火箭系统(弹道导弹、空间运载火箭、探空火箭)和无人机(包括巡航
导弹、目标无人机和侦察无人机)用途
▪生化武器用途
▪等等
要了解这些被禁止的最终用途,请参考EAR的第74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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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小结)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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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禁令二:最低比例规则(De Minimis Rule )
•You may not, without a license or license exception, export or reexport foreign-made items incorporating more than the allowed de minimis level of controlled U.S. content.
除非获得许可证或许可例外,否则不得将结合了超过所允许的最低比例的受控美国成分的外国制造物项出口或再出口。
▪foreign-made commodities that “incorporates ” controlled U.S.-origin commodities
▪foreign-made commodities that are “bundled ” with controlled U.S.-origin software
▪foreign-made software that “incorporates ” controlled U.S.-origin software
▪foreign-made technology that is “commingled with or drawn from” controlled U.S.-origin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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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禁令二:最低比例规则(De Minimis Rule )
•U.S. items are “incorporated” when they are:
▪Essential to the functioning of the foreign-made equipment;
▪Customarily included in the sale of foreign-made items; and ▪Exported with the foreign-made items.
•U.S. software are “bundled” when they are:
▪exported together with the item and
▪configured for the item but not necessaily physically integrated into the item
▪only AT controlled or destined for countries subject to a comprehensive emgarbo is eligible to be bundled
•“Controlled U.S. Content”: U.S.-origin items that require a license to the ultimate destination of the foreign-mad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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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禁令二:最低比例规则(De Minimis Rule )
•对于大多数国家来说,这个计算比例是不超过25%。
(包括中国)
•但有些国家是10%:伊朗、朝鲜、苏丹、叙利亚
•另外有一些特殊的美国受控物项,只要外国制造物项中含有,就会受EAR 管辖。
如某些超级电脑、加密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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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禁令三:直接产品规则(Direct Product Rule )
•You may not, without a license or license exception, export or reexport foreign-made direct product of certain U.S. technology or software.
除非获得许可证或许可例外,否则不得将外国制造的利用某些美国技术或软件直接生产的产品出口或再出口。
•Items produced abroad may be subject to EAR if they are produced from:
▪certain controlled U.S. technology or software;
▪ a complete plant or major component of a plant, if the plant was the product of restricted U.S.technology.
•Such U.S technology or software requires a written assurance as a supporting document for a license, or as a precondition for the use of license exception TSR of the EAR.
•Such foreign-made products are subject to national security controls and destined to certain country gro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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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清单概述R)
▪《实体清单》(Entity List) 是BIS管理的一个名单,上面公布了某些受到出口、再出口和/或(境内) 转让规定物项(一般即受EAR 管辖的所有物项)的具体许可制度约束的非美国人
士的姓名——包括企业、研究机构、政府和私人组织、个人和其他类型的法人。
具体见EAR第 744 部分的附录 4。
▪实体清单涉及到的中国企业很多,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很大。
目前在BIS的出口管制实体清单中,已有两百多家中国实体被纳入。
▪实体清单由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ERC,the end-user review committee)负责更新与修改,会不定期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 )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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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企业的某些行为,被美国BIS 或ERC 认为严重违反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或者具有参与或可能参与行为的重大风险时,便可能会被列入实体清单。
具体参见EAR 第744.11(b)条(Criteria for revising the Entity List )的规定,该条列举了五种行为:
▪(1)对从事恐怖行为的人提供支持;
▪(2)增强被国务院指定为支持国际恐怖主义的政府的军事能力或支持恐怖主义的能力;
▪(3)以违反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的方式,转让、开发、售后、维修或生产常规武器,或通过提供零件、组件、技术或资金的方式来实现以上转让、售后、维修、开发或生产等;
▪(4)通过拒绝检查、谎报拟交易商品的最终用途等方式,阻挠BIS 或DDTC 进行的最终用途核查;
▪(5)有违反《出口管理条例》的风险,且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ERC )认为有必要对涉及该方的出口、再出口、境内转让采取事先许可审查及施加许可证限制或拒绝颁发许可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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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企业(不局限于美国企业)与其交易时,只要是受EAR 管辖的物项,都需要申请BIS 许可证。
(即使物项并不在CCL 上,属于EAR99类别。
)
▪ 2. 实体清单上的每个实体都会指定一项具体的许可制度,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推定拒绝”(presumption of denial ),这意味着绝大部分的此类交易将会被禁止。
少数情况下也会有一些特殊的许可制度,如个案审查。
▪ 3. 许可审查适用的交易范围包括:所有向实体清单中的企业的出口,再出口或者转移EAR 管制物项的交易,涉及实体清单中企业的所有交易,包括该企业作为采购方,中间商,购买方或者最终用户的所有交易。
▪ 4. 许可例外基本不适用。
(许可例外的适用情况会在企业被列入清单时一并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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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买
不能给
处罚
•实体清单上的公司和机构不能采购受EAR管辖的产品
但是,在美国境外生产的产品“美国成分”小于25%时,可继续采购
•其他公司不能把受EAR管辖的产品或技术提供给实体清单上的公司和机构
但是,其他公司可以继续销售实体清单公司的产品
也可以从实体清单公司处购买产品
•违反者将面临高额罚款和刑事责任
•自身可能被加入实体清单,移除难度高
企业被加入实体清单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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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加入实体清单的应对措施
▪ 1. 向ERC提出书面上诉,要求将公司从实体名单上修改或删除。
(很难,因为需要ERC 内部的一致同意而非简单多数同意)
▪ 2. 与BIS进行和解,支付罚金,接受特定监管,并同意处于暂缓被拒出口的状态。
(中兴)
▪ 3. 进行业务安排上的调整,通过关联公司承接相关业务以减轻影响。
(实体清单的许可要求和政策并不适用于被列实体的单独注册的子公司、部分持股的子公司或姊妹公司。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关联公司作为实体的代理人、幌子公司或壳公司,并为实体不被允许的交易提供便利,则该公司可能也会被列入实体清单,甚至引发刑事责任。
另外,关联公司与实体进行交易,同样需要申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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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标准和风险缓释
▪避免刑事责任,积极采取缓释措施
•民事责任是严格责任, 不知情不是辩护理由
•避免加重情节——诱使、协助、合谋、欺诈
•有效的合规项目
•良好记录
•主动申报
•配合调查
•整改措施
▪企业合规建设
•政策和程序
•合规人员
•有效在岗培训和教育
•有效信息传递
•内审和审计
•执行和评估
•应急信息披露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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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最佳实践
1.合规机制依企业风险偏好建设,并非100%。
2.考虑域外管辖,排查公司组织内部风险点。
3.开展供应链审查,对购入产品中可能涉及的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国进行验证,必要时
进行ECCN编码;
4.完善采购流程,要求供应商签署合规证书,保证其将遵守所有适用的美国、欧盟和
联合国的出口管制和贸易制裁法规;
5.加强供应商审计,包括验证与生产材料有关的付款信息和审查供应商银行对账单;
6.为公司重要职能部门(如采购、销售和财务部门的员工)提供制裁和其他合规法律
法规的定期培训;
7.聘请外部律师协助公司成立紧急情况应对机制,以便在出现风险时,信息迅速上报
下达,能够及时对监管部门和所涉国调查机关作出反应和答复,提供完整资料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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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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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出口管制与实体清单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