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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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四分公司

承包人:

工程名称:施工地址:

发包人(全称):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四分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名称:

第二条

2.1劳务分包分项工程名称:电气工程

2.2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设计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范围内的所有电气工程(不包含电梯工程、变配电工程、消防弱电只做管路穿带线及线槽安装);包括预留预埋管、箱、盒、铁件等的制作、安装;现场临时设施的临时用电的各种管线铺设布置安装,施工期间的维护,撤场前各种临时用电管线的拆除;本工种进出场材料的装卸;现场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发包人交给的其它工作等。

2.3项目部将单独配置1名临时用电检查督导员,其费用为3500元/月,由承包方支付,在每月的进度款中扣除。

2.4合同范围内的专项工程如发包方另行发包,其费用将从承包方承包费中扣除(扣除标准: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定额执行2001预算定额,人工按52元/工日)。

第三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劳务人员共人,其中:管理人员名(具有资格的技术员、质检员、施工员各一名),技术工人名,其他人员名。

承包人的技术员、质检员、施工员应能够正确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相关资料(技术交底、隐蔽验收记录、检验批记录、各种试验表格)及配备相应的设备、工具(电脑、资料软件、图集、仪器仪表等)。

第四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为天,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计算。

第五条

5.1合同价款为单价合同:即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土建结算面积为准)。

合同总额约为元,大写元整。

5.2 合同价款的确定及调整原则

经过招投标确定,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5.2.1合同价款的最终确定按照5.1条计算(施工及现场生活用临电的各种管线布置安装埋设拆除、施工期间的维护费用、辅材费、机械工具费、材料设备装卸费等已综合在此价款中不在另行计算)。

5.2.2 发生图纸变更和现场洽商:

5.2.2.1 如某一图纸变更和现场洽商的单项人工费在500元以下(含500元),不予调整,只作技术洽商。

5.2.2.2如某一图纸变更和现场洽商的单项人工费在500元以上,按人工费 %调整,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5.2.3以上5.2.1条计算规则及5.2.2条人工费计算只以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为依据,不做任何调整。

5.2.4 图纸变更和现场洽商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为元/工日,以实际发生,有效书面签证资料(必须经发包人的项目经理签字)为准。

5.3 合同价款包括以下内容:

5.3.1 工程施工人工费、场内超运距用工、各种津贴、各种补助、劳动保护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保险、冬雨季施工费。

5.3.2 劳动保护及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手套、胶鞋、雨衣、雨鞋、口罩(防毒面具)及其它必要防护用品。

5.3.3 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的证件,如外地施工企业进京施工证、职工所需就业证、暂住证、岗位技能证等,上岗持证率100%;发包方要求统一配备的工作服、安全帽及统一生活用品等所需费用。

5.3.4 承包人施工本项目需要的机械工具费。在承包范围内所有施工用机械、工具(含消耗品)均由承包人自理。承包人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各类机械、工具,负责防护、维修、擦洗、安全使用、保养、保管。

5.3.5 施工及临电用辅助材料(包括焊条、铁线、管堵、胶布、焊锡、焊锡膏、接线钮、扎带、邦线、塑料胀塞、膨胀螺栓、螺丝、螺母、自攻丝、垫片等)。

5.3.6与建设单位、发包人的分包单位的配合费、交叉施工的影响费用。

第六条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6.1结算资料:

6.1.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

6.1.2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发包人项目经理签字的有效书面签证单据。

6.1.3 有效的书面洽商变更、有效的现场签认资料等。

6.1.4 达到本合同质量要求的检验证明资料。

6.2 合同价款的结算、支付:

6.2.1本工程无预付款。

6.2.2承包人每月按计划完成工程内容,当月26日将本月完成量报到发包人,按核定价款的50%支付劳务费。

6.2.3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后28日内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结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审核确定(或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资料),结算价款审定后14日内支付到结算价款的95%,保修费5%,保修期内负责保修,保修期满(一年)清算余款。

6.2.4 承包人不能以上述条款作为向发包人索要任何索赔的依据,也不能作为不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理由。

第七条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7.1本工程安全标准为无事故,如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不低于

100元/人.次标准予以处罚。

7.2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7.3 承包人进入现场后,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遵守发包人的安全管理条例制度,否则,按安全管理处罚条例(详见附件1)进行惩罚,由发包人安全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共同签字后,交给财务部从劳务费中扣款。

7.4 本工程约定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出现伤亡责任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制止事态的扩展,并组织全力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出记录或拍照,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八条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8.1 本分包工程质量双方约定为:合格(达到长城杯标准)

8.2 承包人应教育作业人员加强质量意识,承包人的管理层严把质量关,在施工过程中随时接受发包人、建设单位、监理公司人员的监督、检查、检验。隐蔽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的,由承包人提前1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发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天内进行验收,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等级的,发包人与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允许下道工序施工后,才能继续施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等级的,承包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重新验收,如验收再达不到合同约定等级,承包人已经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8.3承包人履行工程质量交接检制度,对建设单位及发包人分包的其它工程项目应认真检查施工质量,当自身出现质量事故或返工时,不得就否认其它分包商的施工质量而对发包人进行任何索赔,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第九条工期延误

9.1 对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9.1.1 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9.1.2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而导致工作量增加的以调整施工人员为主,不进行工期顺延。

9.2 非因上述原因承包人每月末未按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本月计划,对承包人按违约处理。

9.3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支付违约罚款为5000元/天。

第十条文明施工

10.1 承包人按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要求施工,承包人必须保证现场材料、工具、构件等堆放整齐、保管完好,及时清理现场、道路雨水、冰雪和垃圾,保持整洁有序。

第十一条材料管理

11.1 承包人需5天前提供材料机具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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