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异议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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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函

*****混凝土有限公司:

贵公司和我公司签订了关于*********二期工程中的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合同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的计量方式”中第一款明确约定了预拌混凝土方量的验收方式,如果随车来单中记载的混凝土重量和施工现场过磅混凝土重量偏差大于50Kg的车子,则以本批次过磅验收时的最大偏差的实际重量乘以本批次的总用量进行计量。然而我公司对现场供应的混凝土进行抽查发现,贵公司的随车来单中记载的混凝土重量和施工现场实测混凝土重量相差(实测混凝土重量小于单据上的混凝土净重量)较大。我公司项目部已经多次告知贵公司,但是近期混凝土供应在重量上仍然存在较大偏差。我公司在最近两次付给贵公司混凝土货款时,也要求贵公司对之前供应的混凝土重量进行核对,以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但是贵公司来人只核对了随车来单中记载的混凝土重量,并没有对每次供应的实测混凝土重量进行核对确认。

鉴于上述情况,我公司向贵公司郑重声明并通知如下:

1.请贵公司务必于通知函发出之日起3日内,安排专人到现场核对实际供应混凝土量,并予以签字确认,以作为下次结算和付款的依据。

2.如贵公司在前述期限内仍未完成上述工作,则视为对合同约定的验收方式和我方公司在施工现场过磅记录的实测混凝土重量无

异议,可以作为结算和付款的依据。如不按期履行核对确认义务,由此导致货款不能按时结算的责任由你方承担。

特此函告!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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