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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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周公制礼——周礼
“礼”的基本内容(形式)――五礼 (1)吉礼:祭祀之礼。 (2)凶礼:丧葬之礼。 (3)宾礼:宾客之礼。 (4)军礼:军旅之礼。 (5)嘉礼:冠婚之礼。
(二)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礼: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 刑: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 誓:誓词 诰:训诫之词 命:王命
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
(一)、礼的渊源及发展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 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 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怎么会和法结合起来呢?二者有什么渊源?
礻豊
示,是远古祭台的形象;豊,为禮之本字。 《礼记·礼运》记载:“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即食
“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二)礼的性质与作用
周礼实际上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 完全具备法的性质: 1、周礼的规范性无庸质疑。 2、周礼的国家意志也极为明显。 3、周礼也具有很强的国家强制性。
(三)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 系
1、礼与刑密不可分 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乘彼垝垣,以望复关。不见复关,泣 涕涟涟。既见复关,载笑载言,尔卜尔筮, 体无咎言。以尔车来,以我贿迁。……
——《诗经·卫风·氓》
(2)“以德配天”的三大要求:
①敬天,指祭祀与尊崇上天,服从天命。 ②敬宗,指祭祀与尊崇祖宗。
③保民,指在维பைடு நூலகம்王朝统治的前提下,保护 百姓最起码的生存条件。
“德” 运用于法制
便是“明德慎罚” 王
天 民
立法概况
3.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1)“明德慎罚”思想的含义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 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 罪,不乱杀无辜。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 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答: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主要包括:(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①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人身法律关系,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a.两类关系中权利的性质不同。

财产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是可以转让的;而人身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一般与权利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不能转让。

b.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主要适用财产补救法,通过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方式加以保护;人身法律关系受到侵犯时,主要通过恢复被侵害的权利的方式来保护。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①绝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可直接行使和实现其权利;义务人则是一切不特定的人,其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②相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及其义务,从而更好地适用民法规范。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①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债权关系,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物权和债权作为两类基本的财产权有不同特点。

正是根据这种分类,民法中建立了物权法和债权法这两种财产法律制度,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调整。

民事行为处罚法律规定(3篇)

民事行为处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事行为处罚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条民事行为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法定原则:民事行为处罚的法律依据应当是明确、具体、合法的。

(二)公正原则:民事行为处罚应当公正、公平,不得滥用职权。

(三)公开原则:民事行为处罚的程序和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教育原则:民事行为处罚应当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四条民事行为处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民事行为处罚的种类第五条民事行为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产停业;(五)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六)限制从事特定活动;(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警告:对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人,予以告诫,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七条罚款:对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人,依法处以一定数额的货币,以惩罚违法行为。

第八条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责令停产停业:对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人,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对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无法通过行政处罚纠正的行为人,吊销其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限制从事特定活动:对违反民事法律规定,但情节较轻,可以通过限制其从事特定活动的方式纠正的行为人,限制其从事特定活动。

第十二条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人予以处罚。

第三章民事行为处罚的程序第十三条民事行为处罚的程序包括:(一)立案;(二)调查取证;(三)告知;(四)听证;(五)决定;(六)执行;(七)申诉和复议。

2020年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参照模板

2020年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参照模板

• 一种意见认为:狂风将阳台上花盆刮下来, 是与花贫的所有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因 此,花盆的所有人在这件事情上没有任何过错。 花盆坠落造成了邻居的财产损失,领居也没有 任何过错,从公平原则出发,损失由两家分担 比较合适。

另一种意见认为:花盆置放于阳台上,是
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花盆的所有人在置放花盆
•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 案例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 宜
•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 给你
• C. 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 精中毒住院治疗
•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 筋溺水身亡
•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离 婚或解除婚约后,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 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彩礼:①双方未办理结 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 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 生活困难的。
• 4.其他关系

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
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等
3、从方法论上讲,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理 论研究人员与司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的 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一般不属于 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
1.好意施惠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 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下列“无偿”约定均为好意施惠关系: ①搭便车; ②约定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 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 ④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 ⑤约定请人吃饭。 ⑥为人指路。
• 民法上的行为可作如下分类: • 1.合法行为。 • (1)法律行为。合同、遗嘱等。 • (2)准法律行为 • 准法律行为中虽然有人的意思表示,但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也不断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通过一般规定无法规定的特殊法律关系,该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进行了规定。

特别法人是指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和性质的法人,通常是由法律或者法规另行规定的法人,其法律地位与一般的法人不同,其设立、组织、管理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一、国家作为特别法人首先,国家是特别法人中最重要的一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其具有完整的公共法人身份。

国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决定的事项,其同样具有完全的法人能力。

在组织上,国家由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构成。

中央政府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行机关,其在全国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公共法人的身份。

地方政府则是中央政府下属的地方行政机关,其在本地区行使国家权力,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也具有公共法人的身份。

二、社会组织作为特别法人除此之外,我国还规定了很多社会团体、社会福利机构等社会组织也可以作为特别法人。

例如,妇女组织、青年组织、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是一种法律地位特殊的法人,其对于会员、社会和国家都具备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社会福利机构也是一种重要的特殊法人,主要是指与社会公益事业、人民生命和健康密切相关的组织。

这些机构经常从事救助、保健、教育等活动,其具有一定的独立财产和管理权力。

三、其他特别法人此外,一些特殊的法人身份也会被赋予特殊法人的身份。

例如,基金会、信托等特殊的财产管理机构,也被赋予了特别法人的身份。

总之,特别法人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其法律地位和性质也十分复杂。

但是,对于各种组织和机构来说,无论是作为一般法人还是特别法人,其都要依据法律规定,做好相应的组织管理,以保障自己权益,同时也要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特别法人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但与一般法人不同的一类法人组织,其法律地位和性质相对复杂。

民法课件第3章 民法法律行为

民法课件第3章 民法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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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是不通过语言文字,而是通过推定或 沉默使他人可以推断真实意思。选项所列行为哪些属于默示 形式? A.行人向出租车招手,出租车司机将车依靠在行人旁边 等候行人上车 B.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或接受继承 C.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接 受 D.要约中附有如果受要约人10天内不作出否认表示即视 为同意的内容,10天过去,受要约入未作出否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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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不用语言及文字,而是通过某种 有目的的行为表达自己意思的一种形式,即从当事人 的积极行为中,可以推定其已作了意思表示。
4.沉默形式 沉默形式是指当事人既不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也 不用实施任何行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进行 的意思表示。沉默形式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 事人事先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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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如 下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3.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5.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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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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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事实:行为 事件 行为有: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以发生一 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行为并非以 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但因该 行为实施的事实即在当事人间发生民事 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 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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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2019标准化题库——民法学——第三章——简答题》

《2019标准化题库——民法学——第三章——简答题》
相邻关系是对相邻各方权利义务的最小限度的调节,通常是无偿的。
(4)前提条件不同。地役权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相邻关系则是以不动产的相邻为条件。
7
7777.
....简述留置权的概念和成立的条件。
答: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
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2012标准化题库——民法学——第三章——简答题
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有:(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意思表示是民事法
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
力,只要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当然,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后具有追溯力,
追溯到行为开始。此外,可撤销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
1年内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而
无效的民事行为没有这种限制。
(3)主张无效的人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
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受理的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张确认
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
则不能再要求返还。
(3)期间不同。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为多长时间,不能
变动;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而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4)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于权利受
格利益、身份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点纪念物品,以及包含人格利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ppt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ppt
并非其一切行为均无效,其行为能力 的效力分为三种情况: 1、依《民法通则》第6条、第129条: 其纯获利行为有效 2、依民法原理,其处分零花钱行为一 般亦有效; 3、除以上两点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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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效力
其行为能力的效力分为四种情况: 1、依《民法通则》第6条、第129条: 其纯获利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 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 同行为效力待定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 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1.普遍性 2.平等性 3 .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1、前者为前提;后者为结果 2、法律赋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志 3、前者不可放弃和转让;后者可以 4、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 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独立对等的概念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 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对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 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 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 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其监护人承担。
(一)法律规定
(二)出生时间的确定 (三)胎儿的法律地位 (四)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 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学基础知识

法学基础知识

法学基础知识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和宪法第一节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阶级统治和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一、资产阶级法学家。

1、英国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洛克把法归结为“永恒正义”的“健全理性”2、德国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

把法说成“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的体现。

3、德国哲理法学派的黑格尔则把法定义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

所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4、美国社会法学派的庞德虽然强调了法与社会生活的联系,但却歪曲了社会生活的真实情况,把法说成是与国家政权毫无联系的调和各种利益的工具,是“社会控制器”5、美国规范法学派的凯尔逊.把法仅仅看作是一种“规范”、一种“秩序”6、中国古代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就认为“”。

他的说法近似西文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分析二、马恩的法的概念.认为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2、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

3、法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二节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一制定(一)社会主义法的制定的概念: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并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的活动。

(二)立法的权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P7,10项(三)全国人大立法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2法律案审议3法律案的通过与公布: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四)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2法律案审议3法律案的通过与公布: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二实施(一) 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的概念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在在社会生活中具体运用和实现.法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法的遵守,一种是法的适用.(二)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1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概念和特点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就是通常所说的执法。

民法练习题(全)

民法练习题(全)

第一章民法概述一、多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不可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B、民间订婚的习惯C、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D、某大学教授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专著2、下列属于民法所说的财产的有()。

A、土地B、房屋C、商标D、商业秘密3、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的有()。

A、生命权法律关系B、健康权法律关系C、姓名权法律关系D、配偶权法律关系4、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二、名词解释1、民法2、民法的渊源三、简答题1、我国民法的渊源有哪些?2、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四、论述题1、如何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参考答案一、多项选择题1、BCD2、ABCD3、ABC4、ABC二、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可以说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产生的根源,这是从民法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关系讲的;也可以说民法的渊源是法官裁决民事案件的法源,即法官判案的法律根据。

通说认为,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三、简答题1、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包括:(1)制订法: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事法律;国务院制订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2)非制订法: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所作的民事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具有约束力;习惯: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文件认可的习惯才可视为习惯法。

值得注意的是,判例和法理在我国均不具有民法渊源的效力。

2、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对人的适用范围、空间适用范围和时间适用范围。

民法笔记

民法笔记

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民法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所谓民法,即是适用于全体人的法。

三、民法与民法典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

民法分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者。

实质民法:具有民法性质的法规。

四、民法与民法学民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民法学:一种学说。

五、民法与商法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我国立法采取民商合一。

广义民法:“民商合一”与私法同义。

狭义民法:“民商分立”为私法之一部。

第二节:民法的沿革罗马法:前期《十二表法》中期《国法大全》晚期《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编纂》和《新律》罗马法的市民法是民法的语源,万民法是国际法的语源。

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反封建较彻底,民商分立1896年《德国民法典》只有实体法,反封建不彻底,逻辑严谨。

民商分立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20世纪《瑞士民法典》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1922年《苏俄民法典》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

1929年-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我国第一部民法典。

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的区别1、有过错责任VS无过错责任2、契约自由VS契约自由受限3、个人本位VS社会本位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财产流转的特点:大部分是营利性的,一般是有偿的)(1)财产的概念广义: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

(可为负数)狭义: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有金钱利益的也属于财产范围)(2)民法是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基于财产形成的社会关系。

基于行政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3)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各国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各国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各国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第一章:引言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构建社会秩序的基石,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这既受到国家文化、历史、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也受到国家间交流和影响的作用。

因此,对各国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可以深化对法律制度的理解,促进各国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发展。

第二章:法系分类根据不同的法律传统和制定法的依据,法学界将各国法律制度分为不同的法系。

常见的法系包括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等。

它们在法学思想、立法原则、法官判决方法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第三章:刑事法制度比较研究刑事法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并进行审判的法律体系。

不同国家的刑事法制度在犯罪定义与界定、罪刑结合、证据标准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比如,中国的刑法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刑罚力度较重;而北欧国家的刑法注重对犯罪人的改造和社会平衡的维护,刑罚较为宽松。

第四章:民事法制度比较研究民事法是对私人关系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

不同国家的民事法制度在合同法、财产法、家庭法等方面存在差异。

比如,德国的民事法以合理性、公平性为原则,注重维护契约双方的利益平衡;而英国的民事法以法官判例为依据,注重个案的具体判断和裁决。

第五章:行政法制度比较研究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行使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

不同国家的行政法制度在行政组织结构、行政程序、行政权力监督等方面存在差异。

比如,法国的行政法制度注重行政权力的垂直分立,行政程序规范严格;而美国的行政法制度注重行政与立法、司法的平衡,行政程序较为灵活。

第六章:宪法法制度比较研究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机构、基本权利等。

不同国家的宪法制度在宪法内容、修宪程序、宪法解释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比如,美国的宪法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几乎没有被修改过;而日本的宪法在二战后由占领军制定,强调和平、民主和基本人权。

第七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比较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也存在着相互影响和相互补充的关系。

第三章 民诉制度

第三章 民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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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陪审制度
一、概念 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公民参与案件 审判活动的制度。 二、 意义 1、更好地实现司法民主和诉讼民主。 2、更好地实现普通民众对司法的监督,维护司法权的健康运 行。 3、能够弥补职业法官在知识、经验和能力上的不足。 4、有利于普法教育。
2、回避的程序 1)申请回避可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申请必 须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但回避事由是在案 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 前提出。 2)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同,决定其回避的人员 或组织也不同。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 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 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 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 民事争议案件 的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 民事非争议案件 的审判程序 特别程序
第二审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破产程序
合议庭的组成
• 1.第一审合议庭 • 2.第二审合议庭 • 3.重审、再审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
第一审 民事案件
第二审 民事案件
发回重审 案件
再审案件
审判员+ 陪审员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 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 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2021年价格鉴证师法学基础知识与价格政策法规题库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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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价格鉴证师法学基础知识与价格政策法规题库和答案2021年价格鉴证师《法学基础知识与价格政策法规》题库【历年真题+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历年真题•2019年价格鉴证师《法学基础知识》真题及详解•2019年价格鉴证师《价格政策法规》真题及详解•2017年价格鉴证师《法学基础知识》真题及详解•2017年价格鉴证师《价格政策法规》真题及详解•2015年价格鉴证师《法学基础知识》真题及详解•2015年价格鉴证师《价格政策法规》真题及详解•2014年价格鉴证师《法学基础知识》真题及详解•2014年价格鉴证师《价格政策法规》真题及详解•2010年价格鉴证师《法学基础知识》真题及详解•2009年价格鉴证师《价格政策法规》真题及详解•2008年价格鉴证师《法学基础知识》真题及详解•2008年价格鉴证师《价格政策法规》真题及详解•2007年价格鉴证师《法学基础知识》真题及详解•2007年价格鉴证师《价格政策法规》真题及详解•2006年价格鉴证师《法学基础知识》真题及详解•2006年价格鉴证师《价格政策法规》真题及详解•2005年价格鉴证师《法学基础知识》真题及详解•2005年价格鉴证师《价格政策法规》真题及详解•说明:2020年考试将原《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两科合并为《法学基础知识与价格政策法规》一科。

••第二部分章节题库•【法学基础知识】•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和宪法法律制度•第一节法的概念•第二节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第三节社会主义法的形式和法的体系•第四节宪法概述•第五节我国的基本制度和国家机构•第六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章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刑法概述•第二节犯罪•第三节刑罚•第四节犯罪的种类•第三章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四节物权法律制度•第五节债权法律制度•第六节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七节知识产权•第八节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第四章经济法律制度•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二节经济组织法•第三节市场运行法•第四节宏观经济调控法•第五节资产评估法•第五章行政法律制度•第一节行政法概述•第二节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第三节行政许可法•第四节行政处罚法•第五节行政复议法•第六节行政赔偿•第六章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第三节行政诉讼法•第四节仲裁法•【价格政策法规】•第七章法律、法规•第一节价格法•第二节反垄断法•第三节其他法律、法规•第八章规章、规范性文件•第八章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简介本题库是详解2021年全国价格鉴证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法学基础知识与价格政策法规”科目的题库,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历年真题。

民法第三章

民法第三章

法硕在线辅导-民法学-第三章-公民(自然人)-知识点-第一节 公民的概念和本质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民法通则同时使用了“公民”和“自然人”两个概念,但两者在本质和范围上是有区别的,“自然人”泛指在我国领域内一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范围大于“公民”。

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比较二者,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征有:(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对于出生时间的确认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也保护胎儿的利益(如继承法规定),但以胎儿出生为活体为必要条件。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不受年龄限制,此为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还有公民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受年龄限制。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公民死亡时,死亡的方式有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

第三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特征如下:(1)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2)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3)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二编 民事法律制度——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二编 民事法律制度——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二编民事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单选题】(2018年AB)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A.房屋B.林木C.海域D.船舶『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单选题】(2017年A)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可分割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选项B错误,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选项C错误,金钱属于消耗物;选项D错误,牛属于不可分物。

【多选题】(2013年A)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土地B.月球表面C.药品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概念。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单选题】下列关于物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经典题解P57)A.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B.不能为人力所支配的物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C.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可成为物D.权利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概念。

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如以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权。

【多选题】(2015年B)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

A.物权相对原则B.物权法定原则C.物权公示原则D.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与债权行为相比较,下列选项中属于物权行为特点的有()。

(经典题解P61)A.物权行为不会直接导致行为人积极财产的减少B.物权对于同一物可以实施两次处分行为C.物权行为直接导致行为人积极财产的减少D.物权行为使得物权发生变动,故出让人需要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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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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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言】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罗马法奠定了现代 民法的基础,而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 乃是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蓝本。由于在资本主义社 会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民法曾发挥了重要作用,因而在 西方,民法被当作仅次于圣经的法律,被视为法律之基石。 在我国,历史上一直存在着重刑轻民的传统,民法文化 并不发达。建国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由于采取了 一种与生产力发展极不适应的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模式, 民法的作用非但未得到发挥,反而被大大削弱。党的十一 届三中全会后,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不断繁荣和发展,民事立法大大加强,一系列民事法 律、法规应运而生,其中《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重 要法律的颁布,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体系 的确立。
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法的概念:
广义的民法是指调整所有财产关系、人身关 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包括民法典和单行民事法律。 民法通则 狭义民法 民法典 合同法 继承法 -其他
广义 民法
婚姻法 商 法
单行民事 法律法规
(二)民法的特征:
【多选题】
下列现象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 的事件有( )。 A、丁下落不明满6年 B、甲自杀身亡 C、丙创作一幅画 D、试管婴儿乙出生
【案例分析题】
张华和李敏在1998年12月经人介绍恋爱,张华为表示 对李敏的爱意,在1999年“三·八”妇女节这一天,送给 李敏价值3088元的金戒一枚。同年8月,两人因商量结婚事 宜发生争吵,后张华提出解除关系,遭到拒绝。张华遂向 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他与李敏的恋爱关系,法院 不予受理。后在亲戚朋友的劝说之下,张华又与李敏和好。 2000年元旦前夕,两人进行了结婚登记,并于2000年元旦 举行了婚礼。就在婚后第一天晚上,张华发现李敏不是第 一次,遂与李敏产生了矛盾,其后怎么看李敏都不顺眼, 最终于2000年4月23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就在法院审理 的过程中,李敏在下班途中因神志恍惚,撞上了汽车,经 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李敏生前曾在单位的要求下办了一 份伤亡事故保险。请问:(1)本案例存在哪些法律关系? (2)简要分析每一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及各自 的民事法律事实。
(2)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始止: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 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有些民事权利能力必须达到一定的年 龄才能享有,如婚姻权。 第二,有些民事权利能力,只有符合法律规 定的条件才能具有某些民事权利能力,如收养权 等。 第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依照法律 规定部分地限制或剥夺。 第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除因自然死亡终 止之外,还因宣告死亡而终止。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 调整的人们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的平等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民事权利、 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是必须有 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 3、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多选题】
甲被法院宣告死亡后2年生还,法院根据甲申 请撤销死亡宣告,但甲妻乙已在继承甲房屋一栋 后与丙结婚,且将儿子送养于戊;甲父丁继承遗 产价值约2万元,其中彩电一台已由第三人己购得。 现甲向法院提出如下请求,哪些不应支持? ( )。 A、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甲与乙的婚姻关 系应予恢复 B、乙所继承的房屋应予返还 C、戊的收养关系未经甲同意,收养无效; D、己所购买的彩电应予返还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所谓财产关系,即指人们在物质 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 中所形成的横向社会经济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
平等 主体 的财 产关 系
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继承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即指基于权利人 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不具有直接财 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 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 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的完善具 有重要指导意义,同时也是立法和司法机 关解释民法规范的重要依据,在缺乏具体 的民法规范时,司法机关也可以依据基本 原则处理各类民事纠纷。
(一)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包括十周岁 以上不满十八周岁 的未成年人和不能 完全辩认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的 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 动,其它的民事活动由他的监护人代理。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民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 方面。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 会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公民 之间的社会关系、法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法 人代 表 公民
2、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民事主体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 主体 的财 产关 系 平等 主体 的人 身关 系
--这一原则要求: 1、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这 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法,而且包括宪 法和其它部门法律。 2、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应遵守国家的政策。
(四)民事活动必须尊重社会公德、 公共利益。 --这一原则表明: 民事活动不仅要受到法律规范的 调整,同时要受到道德规范的调整。
(五)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这一原则既是商品经济的价值规 律在法律上的表现,也是平等原则的具体 化。 1、只有在民事活动中坚持自愿、公平, 才能达到平等; 2、等价有偿,正是平等在经济上的体 现; 3、诚实信用正是平等在经济交往中的 道德要求,不诚实信用而坑、蒙、拐、骗, 当然也就不会平等。
(三)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国家政 策的原则。
《民法通则》以年龄、智力和精 神健康状况为根据,将公民的民事行 为能力划分为: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18 周岁的公民 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自己的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
【单选题】
甲县人民政府建宾馆缺少资金,向乙 建行贷款300万元,届期未能偿还,乙建行 以县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贷款 ( )。 A、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B、应属于政府行政行为 C、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纵向经济 关系 D、是平等主体间民事关系,应由民法 调整
【多选题】
下列社会关系中,不属于民法调 整的有( )。 A、同学关系 B、婚约关系 C、拾得遗失物关系 D、国家和民事主体之间
【单选题】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 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单选题】
某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某丙, 其后某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 经通信联系后,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死 亡的宣告,依照法律,该撤销宣告后,甲 与乙的原婚姻关系( )。 A、自行恢复 B、并未自行恢复 C、视为自行恢复 D、经甲同意,即自行恢复
(二)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 条件: 公民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必 须具备: 1、民事权利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他们 都具有民 事权利能 力
(1)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规定的 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是公民从 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生存和 日常生活的法律保障。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 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因性别、民族、 职务、财产等的不同而不同。
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 消灭,有时只要一个法律事实,有时 需要几个法律事实。如遗嘱继承法律 关系需要行为和事件两个民事法律事 实。 2、一个民事法律事实,有可能 产生一个或多个民事法律关系。如因 车祸死亡会引起继承、赔偿等民事法 律关系。
【单选题】
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 更、消灭的法律事实( )。 A、只能是合法行为 B、只能是民事法律行为 C、只能是表意行为 D、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 是违法行为
--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也是民法 最基本的原则。具体内容是: 1、民事关系当事人互不隶属,各自独 立; 2、民法关系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享 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设立权利和义 务是通过相互协商,而不是通过强迫命令; 4、法律对当事人的保护是平等的。
(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 信用的原则。
人格权关系
平等 主体 的人 身关 系
身份权关 系
3、民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更加密切, 更为直接。
--恩格斯指出: “民法准则只是以法 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 经济生活条件”,是 “将经济关系直接翻 译成法律原则。”
恩格斯
【单选题】
李某系甲大学四年级学生,在最后一 门课程考试中作弊被甲大学作退学处理, 从而丧失取得毕业证、学位证资格。李某 不服交涉未果,遂以甲大学为被告向法院 起诉。该法律关系( )。 A、是民事关系 B、是民事法律关系 C、应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 D、不属于民事关系,不适用《民法 通则》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无任何消息 满四年、或因战争原因下落不明满四年(从战争 结束之日起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的,人民法院可应利害 关系人的申请,按一定程序宣告该失踪人死亡。 宣告死亡,能引起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确知没有死亡,经本人 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对他死亡 的宣告。死亡宣告一旦被撤销,则恢复或补偿其 财产权利,恢复其婚姻关系,但配偶已再婚的, 原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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