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品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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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品管理程序
1目的
规定了不合格品审理的机构和职责、管理要求、审理程序、记录表单。
目的是为了加强不合格品的管理。对不合格品的鉴别、隔离、审理和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防止误用和重复出现不合格品。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发现的不合格(样机除外)的或可疑的产品、材料、外购/外协件。样机的不合格品处理由设计、工艺部门负责,检验部门参与并做好原始记录。
3 职责
3.1 不合格品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3.1.1 不合格品审理委员会(MRB)。
3.1.1.1 参加MRB成员必须经资格确认(一般在技术岗位有五年实践经验以上)。由企业最高管理者授权,军品并经顾客(副)总代表同意。
3.1.1.2 主任委员由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质量、设计、工艺技术副总担任,成员由设计、工艺、检验、质管部门的主管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3.1.1.3 管理职责
1) 对提交的不合格品进行审查,按协商一致的原则做出处理决定或向顾客代表提出处理建议;
2) 对责任部门制定的重大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审查。
3.1.1.4 权限
对不合格品做出报废、返工(可以在原来的工序中部分或全部重新走一遍,以达到质量要求的加工方法)、返修(用返工的方法不能达到质量要求,必须另外单独组织设备、工装、工艺方法,以达到质量要求的加工方法)和超差使用的审理结论。
3.1.2 不合格品审理常设机构(以下简称常设机构)
3.1.2.1 常设机构设置在质管部门,是MRB的日常办事机构。 3.1.2.2 管理职责
1) 负责不合格品的日常工作;
2) 将一、二类不合格品提交MRB审理;
3) 监督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3.1.2.3 权限
1) 审查各生产单位及有关部门提交的不合格品处理申请单,有权对其内容提出更改的要求;
2) 对三类不合格品审理有分歧的意见做出审理结论。
3.2 有关部门的职责
3.2.1 责任部门职责
3.2.1.1 负责调查和分析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并查清责任
者。
3.2.1.2 负责编制返工/返修工艺,并经工艺部门批准认可。
3.2.1.3 填报不合格品申请处理表并负责传递。
3.2.1.4 执行MRB决定。
3.2.2 检验部门职责
3.2.2.1 对判定的不合格品正确性负责。
3.2.2.2 对不合格品标识,并进行有效隔离与控制,严防混淆和误用。
3.2.2.3 负责提供准确的检测数据。
3.2.2.4 对返修工艺及不合格品流转进行监督。
3.2.2.5 执行MRB决定。
3.2.2.6 监督按审理程序和“三不放过”原则审理不合格品;
3.2.2.7 监督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制定、实施并进行考核;
3.2.2.8 负责不合格品审理的资料管理。
3.2.3 设计部门职责
3.2.3.1 提出产品性能的审理意见,并对此负责。
3.2.3.2 对超差使用品在性能、寿命、强度、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作解释,并提出改进措施。
3.2.4 工艺部门职责
3.2.
4.1协助责任单位分析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3.2.
4.2 对有关工艺方面的问题做出解释,并对其负责。
3.2.
4.3 监督、指导和批准生产单位制定返修/返工工艺、执行纠正和预防措施,及时办理更改手续,纳入工艺文件。
3.2.5 生产管理部门职责
3.2.5.1 负责安排返修品的返修。
3.2.5.2 执行MRB的决定。
4 程序
4.1 管理要求
4.1.1 不合格品的分类
4.1.1.1 一类不合格品
属下列之一的不合格品:
1) 关键特性(影响产品安全的特殊特性)超差;
2) 成批性的重要特性(影响产品性能与总体配合等特性)超差;
4.1.1.2 二类不合格品
属下列之一的不合格品:
1) 重要特性超差;
2) 装配后有可能消失的关键特性的超差品;
3) 对产品功能有影响的一般特性超差。
4.1.1.3 三类不合格品
1) 无装配功能的一般特性超差;
2) 对产品功能无影响的一般特性超差;
3) 工序间超差,后续工序可以弥补的产品。
4.1.2 审理原则
4.1.2.1 不合格处理必须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原因不清楚、责任不明确、纠正和预防措施不落实的不予处理。防止不
合格品的重复发生。
4.1.2.2 不合格品实行分类审理。
4.1.2.3 检验员无权处理不合格品。
4.1.2.4 不合格品的处理结论仅对当时被处理的不合格品有效,不能作为以后处理同类不合格品的依据。
4.1.2.5 MRB成员必须独立行使职权。如果要改变MRB的处理结论,须由最高管理者签署书面决定。
4.1.3 不合格品的责任部门,必须分析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明确责任及应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当责任不属于本部门时,应由质管员通知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当责任部门暂无法确定时,由发生(发现)部门办理。
4.1.4 不合格品需要返修/返工,必要时由责任单位制订返修/返工工艺规程,经工艺部门批准后,由责任单位返修/返工。
4.1.5 返工、返修后的产品,经操作者自检后,必须重新提交检验。
4.1.6 不合格品决定“照原样超差使用”须征得顾客代表同意。
4.1.7 使用部门代表对MRB审理结论有异议时,经双方协商按有关规定上报。
4.1.8 检验员发现非偶然性不合格品,应立即要求生产单位主管采取措施,否则有权拒检产品。对出现的不合格品应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