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讯问中使用证据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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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毕业作业

作业题目:浅谈讯问中使用证据的策略

姓名:钟雄

学号:

专业:刑事侦查技术

区队: 08刑侦303

指导老师:薛明哲

论文字数: 5800

二O 一一年五月

目录

一、使用证据的作用 (1)

二、使用证据的原则 (1)

三、使用证据的时机 (2)

四、使用证据的方式 (3)

五、使用证据的方法 (5)

内容摘要

使用证据是指在侦查讯问中,侦查讯问人员选择适当的时机,采用恰当的方法,有计划、有步骤、有技巧地运用证据,消除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促使其如实供述的讯问方法。侦查讯问活动中,一些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负隅顽抗,往往出于他们的主观臆断,认为公安机关不掌握或不完全掌握证据,从而在讯问中敢于大胆实施反审讯伎俩,顽抗抵赖,只有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公安机关已掌握确凿证据,才能摧垮他们的意志,突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关键词:侦查讯问;使用证据;

浅谈讯问中使用证据的策略

一、使用证据的作用

侦查讯问活动中,使用证据的目的不仅仅是迫使犯罪嫌疑人承认证据本身所证明的事实,更重要的是通过使用证据揭露犯罪嫌疑人的狡辩和伪供,冲击和摧垮其赖以顽抗的精神支柱,使其形成“犯罪证据已暴露,继续抗拒下去不利”的观念,为突破全案打开缺口,迫使犯罪嫌疑人老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使用证据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突破缺口,打开讯问的僵持局面。(二)消除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心理障碍。(三)揭露和纠正犯罪嫌疑人的伪供。(四)打击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端正其供述态度,保证讯问活动顺利进行。(五)听取辩解,检验证据。

二、使用证据的原则

为了发挥证据在讯问中的重要作用,使用证据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使用的证据应注意查证核实。(客观真实)

在使用证据之时,要出示确实可靠的证据。因犯罪嫌疑人是作案人,(当事人)他对案件中的证据情况最了解,如果使用了不确实的证据,就会强化他们的抗审的侥幸心理。如:有一起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是用菜刀将被害人砍死的,法医鉴定为被害人是被锐器致死,侦查讯问人员从犯罪嫌疑人家中搜出一把匕首,上面有人血反应。就认为匕首是作案用的凶器,讯问中,侦查人员问:“你还不承认,你杀人用的匕首我们都在你家搜出来了。犯罪嫌疑人听后,抗审的心理不但没有减弱,反而更强了,并且反问:“你们既然有证据,就定案好了,我决不后悔。”从此以后,犯罪嫌疑人气焰更加嚣张,审讯无法深入下去,后来通过狱侦,犯罪嫌疑人对同监的人讲:“公安局根本就没有查清案件事实,我是用菜刀砍死的被害人的,他们说我用匕首杀的人,还说匕首上有血迹……”用什么凶器杀的人,犯罪嫌疑人最清楚,如果在审讯中出示了假凶器,等于告诉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没有找到杀人的凶器,给犯罪嫌疑人吃了一个“定心丸”——公安机关没有掌握他的犯罪证据。

对于那些存在疑问的证据材料,在疑问排除之前,不能使用.否则会增强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

(二)使用证据要由浅入深,逐步深入,力争以少量证据取得最大效果(讲求效益原则)

在讯问中要力求使用最少的证据,取得最大的效果。

(三)使用证据应做好准备。

(四)使用证据要与说服教育相结合。(攻城兵战与攻心夺气

(五)使用证据要做好讯问笔录。要记清出示证据的方式方法和具体内容及暗示、点示的原意,把犯罪嫌疑人的回答如实记录下来。

(六)使用证据必须注意保密。使用证据不能暴露侦查工作机密,注意保护检举人和控告人。

三、使用证据的时机

侦查讯问实践证明,同一证据由于使用的时机不同,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效果。使用证据时机掌握得当,即使是出示少量的一般证据也能推动犯罪嫌疑人转变思想,促其低头认罪;时机选择不当就可能出现其死不认帐,蛮横抵赖或长时间沉默对抗等僵持场面,不能达到出示证据的预期效果。有时还会让犯罪嫌疑人了解我方掌握证据的底细,强化侥幸、对立心理,使我方处于被动,增强(加)侦查讯问的难度。

如某市办理的一起抢劫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长途汽车站附近抢劫一妇女脖子上的金项链,被群众及巡逻干警抓获押送派出所,该犯在被追赶的过程中,把金项链扔了,被追赶群众拾起送到派出所。干警把犯嫌疑人用绳子绑在摩托车上连同被抢金项链一起押送刑警队。由于绳子绑得紧,犯罪嫌疑人的胳臂磨出了血。到了刑警队后,侦查人员立即开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突审,犯罪嫌疑人不承认有罪,审讯员说:“你抢劫犯罪,人赃俱获(并出示金项链),还想抵赖。”犯罪嫌疑人讲:“我根本没有抢过项链,你们凭什么说这项链是我抢的,项链也不是我身上搜出来的。”使审讯陷入僵局。后来,此案由一位有丰富经验的讯问人员审讯。首先,该侦查讯问人员对他身上的伤进行治疗,从生活上对他予以关心。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教育感化,促其坦白交代罪行,当犯罪嫌疑人犹豫不决时,讯问人员讲:“你在大白天抢劫他人金项链,有哪么多目击者和证人,

现在人赃俱获,(出示了金项链)你不承认,按刑诉法第46条规定也可以认定你有罪,并处以刑罚

……”最后犯罪嫌疑人供认了犯罪事实,事后,讯问人员又问犯罪嫌疑人:“你在刑警队被讯问时,为什么不承认”。他说:“他们把我捆在摩托车上,胳膀都磨出血了,痛得钻心,也不给治,也不给吃饭就审问我,我能承认吗!有证据,我也不肯承认”。

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证据的震慑作用,收到较好的讯问效果,使用证据时必须注意选择有利的时机。

1、犯罪嫌疑人思想动摇时。

经过一段时间的讯问,在审讯人员有理有据的攻势下,犯罪嫌疑人的抗审的心理防线开始瓦解,但并未有彻底崩溃,还处在交与不交时的十字路口,犯罪嫌疑人的内心是十分矛盾,进退维谷。在这个时机,审讯人员能恰当地使用证据,给犯罪嫌疑人形成一种只有老实交代罪行才是唯一出路的感觉,促使犯罪嫌疑人向交罪心理变化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注意:1)在出示证据前一定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针对性的思想教育,重点讲清我国《刑法》《刑诉法》(第46条)的有关量刑原则和内容。2)出示少量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摸底。

2、犯罪嫌疑人的防御体系露出破绽时。

3、犯罪嫌疑人的反审讯伎俩被识破,内心空虚时。如抛小瞒大,索取证据,以假乱真,伪供,翻供等。

4、犯罪嫌疑人试探摸底时。

5、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或住处搜出证据,就地讯问时。

四、使用证据的方式

使用证据的方式,是指侦查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采取什么形式出示证据。实践中,使用证据的方式,主要有口头宣示、实物出示、音像播放四种形式。

(一)口头宣示

又称语言表述,即不出示实物,而是通过侦查讯问人员之口,表明我们掌握了证据事实。口头宣示的表述方式灵活多变,不仅可以如实陈述,也可以用隐喻、暗示,从正面、侧面、形象、生动地刻画出某些证据事实,又不至于暴露证据的全部内容和证据的来源,其多与少、深浅程度均可由侦查讯问人员掌握控制,能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现场表现,随时适当调节,适可而止,基于以上特点,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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