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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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 重要性 约束性
守信,恪守诺言,言 行一致,许诺的与事 实一致 控制危险
保证的事项一定很重 要
诚实,对有关保险标 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 报 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 计其所承担的危险
告知的事项不一定很 重要
保证行为受法律规范 约束
告知行为有些受法律 规范约束
(二)保证
4.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违反保证条款,其行为不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 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 给付保险金责任。
分析:
:1.张某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因为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的转让一定 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 让无效。 在本案例中,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 转让给张某,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故保单 转让无效。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张某虽 然对房屋有经济利益,但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 而无权索赔。
一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履行保险 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 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 和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 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告知)
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 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
目录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五节 代位原则 第六节 分摊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主要内容
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的要件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的 区别(掌握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 益)
案例2:
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为10个月。租 房合同中写明,王某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 负责,王某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 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如果王某在退房时, 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退房后半个月,房屋 毁于火灾。 问:1.张某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 索赔?为什么? 2.王某是否能代替张某以被保险人身份向 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二 保险利益的要件
合法 的 利益
保险 利益 必须 是
确定 的 利益
经济 利益
三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 实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 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 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存续期间保持效力 的前提条件。
四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 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明示保证 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 险合同的条款 。 默示保证 保单中未订明、但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 如法律法规、惯例、行业习惯等。(主要应用于海上 保险)
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保 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3.告知与保证的区别
保证(信) 告知(诚)
强调的 内容 目的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 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 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 投保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主要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掌握)
告知 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二)保证
2.保证的类型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 证和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 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 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 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情况作保证 。
(二)保证
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
(一)告知
4.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 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 合同。”
告知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第16条第4款规定:
2010 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 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 几乎报废,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 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张某作为债
权人,抵押车辆是否完好关系到抵押权 能否实现,最终决定债权能否得到清偿, 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张某对车具有保
一 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 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如果投保人对投保标的物不具有保险利 益,保险合同无效。
一 保险利益的概念
投保人对投保标的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 判断标准: 投保人是否因为投保标的物的损害或丧失 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问题:雇主对雇员、债权人对债务人是 否具有保险利益?(讨论)
五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的 区别
(二)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针对财产保险: 从保险合同订立至损失发生的全过 程中必须存在保险利益,特别注意的是,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五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 的区别
(二)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针对人身保险: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 须存在保险利益,合同生效后就不再关注 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5
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 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 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 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 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 任?
来自百度文库
案例分析:
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 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 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 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 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 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不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 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2.王某不能代替张某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
司索赔。 财产保险要求:从合同生效至到期,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始终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 同失效。 尽管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的有效期内,但是 此时,王某对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使用 权),保险和同是无效的。
案例3:
李某于199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 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 方于2008年离婚。此后,李某继续交付 保费。2012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 亡。 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 请求保险金给付?
案例4:
200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 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 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 了病情。200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 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 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按照我国现 行《保险法》的规定,问保险公司是否履 行给付责任?为什么?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 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 费。”
告知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第16条第5款规定: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 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案例分析:
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 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 保险费。
2003年的梅艳芳案
1990年,梅艳芳买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 2002年,找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 万港元的保险。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 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 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 下进行,因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单上 如实申报病情。 问:梅艳芳去世后,她的家人是否能够获得保险 公司的赔偿?
(一)告知
1.含义:
在订立保险和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
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投保人应 当就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 做如实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一)告知
2.告知的内容 投保人告知的内容
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询问应作如实回答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被 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 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 况通知各保险人 保险人告知的内容 说明保险条款内容(主要是免责条款)
(一)告知
3.告知的形式
口头 书面 保险人告知的形式: 明确列明 明确说明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
无限告知
询问回答告知
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 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 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 的,投保人无需告知。(我 国采用)
无限告知是法律上不对告 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 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 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 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
险利益。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五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 的区别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来源 人身关系 亲属关系 其它关系
五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 的区别
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确 定原则: 利益与同意相结合的原则 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经济关系或其它利 害关系 ②若无利害关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也具 有保险利益
2. 防范道德风险
3.
划清与赌博的界限
五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 的区别
(一) 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来源
所有权
经营权 使用权 承运权
保管权 抵押权 留臵权
案例1:
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2009 年 8 月李 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 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 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 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张某觉得虽 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汽车作 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 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 2009 年 9 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 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 张某的名字。
五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的 区别
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 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 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 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 利益的,合同无效。
分析
不能,梅艳芳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隐瞒自 己的病情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中的投保人 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拒赔第二笔 1000万港元保险金。
(二)保证
1.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 及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对某一特定事项 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 在做出保证。
注意:保证的内容属于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 之一。
分析:
李某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 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 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例中,李某于1998年投保时, 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 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 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 险金给付。
五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的 区别
守信,恪守诺言,言 行一致,许诺的与事 实一致 控制危险
保证的事项一定很重 要
诚实,对有关保险标 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 报 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 计其所承担的危险
告知的事项不一定很 重要
保证行为受法律规范 约束
告知行为有些受法律 规范约束
(二)保证
4.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违反保证条款,其行为不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 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 给付保险金责任。
分析:
:1.张某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因为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的转让一定 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 让无效。 在本案例中,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 转让给张某,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故保单 转让无效。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张某虽 然对房屋有经济利益,但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 而无权索赔。
一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履行保险 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 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 和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 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告知)
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 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
目录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五节 代位原则 第六节 分摊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主要内容
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的要件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的 区别(掌握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 益)
案例2:
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为10个月。租 房合同中写明,王某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 负责,王某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 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如果王某在退房时, 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退房后半个月,房屋 毁于火灾。 问:1.张某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 索赔?为什么? 2.王某是否能代替张某以被保险人身份向 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二 保险利益的要件
合法 的 利益
保险 利益 必须 是
确定 的 利益
经济 利益
三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 实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 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 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存续期间保持效力 的前提条件。
四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 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明示保证 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 险合同的条款 。 默示保证 保单中未订明、但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 如法律法规、惯例、行业习惯等。(主要应用于海上 保险)
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保 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3.告知与保证的区别
保证(信) 告知(诚)
强调的 内容 目的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 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 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 投保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主要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掌握)
告知 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二)保证
2.保证的类型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 证和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 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 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 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情况作保证 。
(二)保证
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
(一)告知
4.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 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 合同。”
告知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第16条第4款规定:
2010 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 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 几乎报废,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 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张某作为债
权人,抵押车辆是否完好关系到抵押权 能否实现,最终决定债权能否得到清偿, 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张某对车具有保
一 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 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如果投保人对投保标的物不具有保险利 益,保险合同无效。
一 保险利益的概念
投保人对投保标的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 判断标准: 投保人是否因为投保标的物的损害或丧失 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问题:雇主对雇员、债权人对债务人是 否具有保险利益?(讨论)
五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的 区别
(二)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针对财产保险: 从保险合同订立至损失发生的全过 程中必须存在保险利益,特别注意的是,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五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 的区别
(二)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针对人身保险: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 须存在保险利益,合同生效后就不再关注 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5
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 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 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 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 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 任?
来自百度文库
案例分析:
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 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 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 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 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 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不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 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2.王某不能代替张某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
司索赔。 财产保险要求:从合同生效至到期,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始终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 同失效。 尽管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的有效期内,但是 此时,王某对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使用 权),保险和同是无效的。
案例3:
李某于199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 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 方于2008年离婚。此后,李某继续交付 保费。2012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 亡。 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 请求保险金给付?
案例4:
200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 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 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 了病情。200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 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 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按照我国现 行《保险法》的规定,问保险公司是否履 行给付责任?为什么?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 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 费。”
告知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第16条第5款规定: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 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案例分析:
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 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 保险费。
2003年的梅艳芳案
1990年,梅艳芳买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 2002年,找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 万港元的保险。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 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 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 下进行,因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单上 如实申报病情。 问:梅艳芳去世后,她的家人是否能够获得保险 公司的赔偿?
(一)告知
1.含义:
在订立保险和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
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投保人应 当就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 做如实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一)告知
2.告知的内容 投保人告知的内容
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询问应作如实回答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被 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 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 况通知各保险人 保险人告知的内容 说明保险条款内容(主要是免责条款)
(一)告知
3.告知的形式
口头 书面 保险人告知的形式: 明确列明 明确说明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
无限告知
询问回答告知
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 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 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 的,投保人无需告知。(我 国采用)
无限告知是法律上不对告 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 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 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 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
险利益。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五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 的区别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来源 人身关系 亲属关系 其它关系
五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 的区别
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确 定原则: 利益与同意相结合的原则 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经济关系或其它利 害关系 ②若无利害关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也具 有保险利益
2. 防范道德风险
3.
划清与赌博的界限
五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 的区别
(一) 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来源
所有权
经营权 使用权 承运权
保管权 抵押权 留臵权
案例1:
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2009 年 8 月李 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 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 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 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张某觉得虽 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汽车作 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 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 2009 年 9 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 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 张某的名字。
五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的 区别
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 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 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 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 利益的,合同无效。
分析
不能,梅艳芳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隐瞒自 己的病情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中的投保人 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拒赔第二笔 1000万港元保险金。
(二)保证
1.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 及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对某一特定事项 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 在做出保证。
注意:保证的内容属于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 之一。
分析:
李某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 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 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例中,李某于1998年投保时, 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 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 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 险金给付。
五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的 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