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赔偿标准详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赔偿标准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而赔偿标准则是衡量赔偿金额的依据。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和赔偿的标准。
本文将详细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赔偿标准。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在了解具体的赔偿标准之前,我们需要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六大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自愿平等原则、合理利益原则、安全性原则、效力保证原则、社会效益原则。
这些原则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赔偿标准的种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标准主要包括损失赔偿、利益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下面逐一介绍。
1. 损失赔偿损失赔偿是指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购买商品所支付的价款、修理、更换等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消费者在受到侵害后,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2. 利益损失赔偿利益损失赔偿是指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而无法享受到的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利息、收益或其他合理利益。
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获得相应的利益损失赔偿。
3. 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消费者精神上的苦痛、痛苦、悲伤等造成的损害。
消费者在遭受精神上的伤害后,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4. 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为了惩罚违法行为并起到震慑作用,向经营者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惩罚性赔偿不仅能够补偿消费者的损失,还可以起到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效果。
三、赔偿标准的认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对赔偿标准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损失的程度、责任的程度、违约者的情况和赔偿回避责任。
具体来说,赔偿标准的认定需要考虑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失大小、经营者违法的性质和情节、以及违法行为对消费者的影响等多个因素。
在对赔偿标准进行认定的时候,需要权衡各方的权益,尽量做到公平合理。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关于抵消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关于抵消的法律规定抵消,这个词听起来有点拗口,像是在说一项复杂的法律条款,其实在生活中它就像一场“以物换物”的交易,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了。
想象一下,你和朋友之间有个约定,他借了你一百块,你又向他借了五十块,这时候你们就可以心照不宣地“抵消”一下,最后你只需还他五十块,是不是感觉一下子轻松了不少?在民法典的合同编里,这种抵消的法律规定就有点像给双方的利益打了个平衡,既可以保护债权人,也能给债务人留点余地。
说到抵消,这个概念其实在生活中随处可见。
比如你去超市买东西,结果发现购物卡里还有余额,超市的工作人员会告诉你:“可以用这个抵消一部分哦!”哎,这不就是抵消吗?不过啊,抵消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实现的,还得遵循一些规则。
法律上讲究的就是这些“规则”,让大家在交易时心里都有个数,不至于弄得像斗嘴那样复杂。
在民法典里,抵消分成两种情况。
一种是法定抵消,另一种是约定抵消。
法定抵消就是说法律规定的那种情况,比如你有债权,另一方有债务,这时候就可以直接抵消。
像是两个人在一起,谁也不欠谁的,简简单单,省得麻烦。
而约定抵消嘛,就是双方协商后达成的共识,比如说你们约定好,今天我给你做饭,你帮我洗车,这样互惠互利,听起来不错吧?再来聊聊抵消的条件。
想要抵消可不是随便说说就行,得有债务和债权同时存在。
就像是两个人在同一个时间、同一个地点,才能碰个面。
如果一方的债务已经消失,那抵消就不再成立了。
就比如说,你把那个一百块的债务给还清了,结果朋友还想用五十块抵消,那不就没戏了嘛。
所以说,抵消还是得有个准儿,才能算数。
抵消的顺序也是个门道。
民法典里规定,先抵消到期的债务,后抵消未到期的。
这就像是吃饭,先吃主菜,再吃甜点,不然甜点不就没味了吗?这样一来,债权人的利益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大家都心里有数,做事也就更有底气了。
抵消的方式也可以是多样化的。
可以是现金,可以是实物,甚至可以是服务。
像我前面提到的,你做饭我洗车,这都是可以抵消的。
202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司法解释「全文」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仔细履行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看法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举荐商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爱护方面的学问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驾驭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学问和运用技能,正确运用商品,提高自我爱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运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敬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爱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爱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有关行政部门发觉并认定经营者供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平安危急的,应当马上责令经营者实行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供应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实行措施,便利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需受理,刚好审理。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恳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依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当今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文将对这两部法律进行解读,探讨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和作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1.1 法律背景我国于1984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销售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商品销售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性法律。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原有的法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决定制定一部全面的、系统的民法典,以及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更加全面、详细的保护。
1.2 法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立法史上的里程碑,它集成了我国民事法律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对个人权益、财产权益等方面都进行了全面的保护。
其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满意权、诉讼权等方面的条文。
1.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性法律。
该法从确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规范市场经营者行为、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全面、更有力的法律保护。
它的实施将有助于构建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消费者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二、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2.1 民法典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对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总结和规范,其中涵盖了保护个人权益的各个方面。
在消费者领域,个人权益的保护尤为重要。
民法典确立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市场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规定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禁止市场经营者无端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明确了消费者的安全权,要求市场经营者保证产品的安全性。
这些规定都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民法典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与维护
民法典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与维护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为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护和维护。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民法典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与维护。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民法典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确立为法律原则,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享有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和人格权等。
同时,消费者也有义务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权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二、产品质量与安全的保障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产品质量责任制度,强化了对不合格产品的追责和赔偿机制。
企业在生产、销售产品时,应当保证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不得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
如果消费者因购买不合格产品而受到损害,可以依法要求退货、换货、修理或者赔偿等。
同时,民法典对于产品安全问题也做出了规定。
企业不得在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使用产品时受到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三、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护民法典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企业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充分的、真实的、准确的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者隐瞒事实。
消费者有权知道产品的性能、质量、价格、使用方法等相关信息,以便做出合理的购买决策。
此外,为了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民法典禁止了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等。
如果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合同法律关系的保护民法典对合同法律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了合同的自由、平等原则。
消费者在与商家签署合同时,应当是基于自愿、平等的原则下进行的。
合同内容应当明确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如果合同有违法、强制或者不公平的条款,消费者可以要求修改或者撤销合同。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合同履行的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如果合同中的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者索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购物者应知的法律知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购物者应知的法律知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求逐渐增加。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于2013年作了一系列修订。
这项法律的实施,旨在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维护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
作为一个购物者,了解并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对维护自己的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购物者应当知晓的法律知识。
第一,合法合规的商品和服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购物者应当选择经过检验合格并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切勿购买假冒伪劣商品。
购物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注意是否有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明》和《服务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购物者还要留意商品的有效期、外包装是否完好等因素,以确保购买到合法合规的商品和服务。
第二,真实有效的广告和宣传购物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应当对商家的广告宣传保持警惕。
商家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手段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购物者要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以免受到虚假广告的影响。
如有需要,购物者还可以要求商家提供宣传材料的真实有效证据。
第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限购物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确认商品的质量保证期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般商品的质量保证期限应为7天至不超过15天;耐用商品的质量保证期限应为3个月至不超过1年。
如果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购物者可以要求商家提供维修、更换、退货等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四,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购物者在购买商品或与商家签订服务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与商家协商一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应包含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质量、保修期等相关信息。
如果购物者在交易中受到商家的欺诈行为,可以要求商家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如拒不履行,购物者还可以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五,合理合法的退换货购物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尽量选择支持无理由退货政策的商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购物者可以在购买商品后7天内无理由退货,并要求商家退还全部购买款项。
民法案例分析第1到4章(1)
第一章民法概述案例1:网络约会案张男和李女是多年网友。
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在某酒吧见面。
李女为约会进行了精心准备,专门购置了衣物、首饰,并到美容店美容。
李女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等候张男,但整一个晚上未见其人影。
李女事后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发生争执。
李女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
问题:本案如何处理?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案例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案例2:泸州二奶遗赠案黄永彬和妻子蒋伦芳1963年结婚。
1994年,黄永彬和张学英租了房子,以夫妻名义生活。
2001年4月18日,黄某立下经公证的遗嘱,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遗赠给张某。
4月22日,黄某去世。
张某要求蒋某按照遗嘱履行被张学英拒绝。
几天后,张某一纸诉状交到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损害社会公德”、“遗赠行为无效”为由,驳回了第三者张某依据其情夫的遗嘱要求继承遗产的上诉。
审判长评析说,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即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在本案中,遗赠人黄某与蒋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黄某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某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婚姻法》,是一种违法行为。
问题: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能否成为判决的直接依据?第二节平等原则案例3:消费歧视案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上的一家手机连锁店进行CDMA手机优惠促销活动。
王老先生对其中一款手机非常中意,于是专程从虹口区的家中取来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准备购买。
不料,营业员查看了王老先生的身份证后,发现他已70岁高龄,便当场拒绝将手机卖给他。
手机连锁店明确表示,要购买有优惠套餐的CDMA 手机,除了必须出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外,购买者的年龄不允许超过60岁。
民法典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定民法典是我国历史性的立法成果,其中涵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律规定。
在面对各类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定。
第一章民法典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民法典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定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为出发点,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交易自由原则民法典确立了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选择商品和服务的品质、种类和价格,并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同时,卖方不得限制、阻碍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二、信息公开原则民法典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获取真实、完整、准确商品和服务信息的权利,同时,卖方需要提供充分、明确的信息,不得隐瞒或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前,有权获取充分的信息以便做出理性决策。
三、公平竞争原则民法典强调公平竞争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基础。
卖方不得采取虚假、欺诈、误导等手段进行销售,不得恶意侵犯其他卖方的商业声誉。
同时,民法典对虚假宣传和侵犯其他商家商业秘密等行为予以明确的法律禁止。
第二章民法典中的消费合同法律规定消费合同是消费者与卖方达成的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法律约束关系。
在民法典中,消费合同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自由原则民法典规定,消费者与卖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合同订立。
卖方不得搭售、强行捆绑销售或者采取其他限制消费者自由选择的行为。
二、合同解除和责任规定民法典规定,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款项的情形,比如商品存在质量缺陷、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等。
同时,民法典对卖方提供虚假信息、搭售、欺诈等行为予以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
三、违约责任规定在民法典中,针对卖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例如,卖方交付商品与合同约定不符,消费者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差价等损失。
第三章民法典中的消费者救济法律规定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民法典中规定了一系列消费者救济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发文字号】法释〔2022〕8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01【实施日期】2022.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22〕8号)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第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低消费合法与否
人民日报:“最低消费”行规造成极大餐饮浪费2013-02-13 02:49:00 来源: 人民日报(北京) 有14129人参与春节期间,阖家外出用餐的人越来越多,但一些饭店设置的最低消费,却让人“有点烦”。
表面上看,包间费、服务费、人均标准等餐饮业的“行规”,似乎属于市场行为。
但实际上,这些条款让消费者不能充分行使自由选择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法律禁止的强制性消费,也就是“霸王条款”。
更重要的,最低消费在侵犯合法权益的同时,迫使消费者无奈中多点菜、点“硬菜”,每每吃不完、喝不掉,造成极大的餐饮浪费,客观上助推了讲排场、好面子的风气。
从饭店到KTV,从手机套餐到婚纱摄影,一些领域最低消费的行规陋俗,习见而不可小觑。
“最低消费”行规源自法律观念的淡薄,也折射出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缺失。
主动撕下最低消费的价签,不仅会在喜庆祥和中赢得更多客源,更将从全社会文明理性的消费氛围中,收获企业长期成长的文化红利。
“俭,德之共也”。
新春新风,也期待能挥别最低消费,形成行业新风、文明新风。
“最低消费”你情我愿,非“霸王条款”导语:《人民日报》近日发文称,春节期间,部分饭店设置的“最低消费”让消费者不能充分行使自由选择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霸王条款”。
事实上,餐饮业的“最低消费”是商家正常的“觅价行为”,并未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更不是“霸王条款”。
[详细]“霸王条款”以垄断为前提,餐饮业竞争激烈,消费者选择众多“霸王条款”是“最低消费”遭到批评的原因之一。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
在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而消费者别无选择时,才会产生霸王条款。
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2012年第三季度全国星级饭店统计公报》显示,截止2012年3季度,北京地区拥有星级酒店共593家,其中五星级酒店62家,四星级酒店124家,三星级酒店209家,二星级酒店180家,一星级酒店18家。
第12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课堂实训
三、多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的题号填在括号里〕 1.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的时候,享有哪些权利。〔
〕 A.自主选择 B.依法结社 C.公平交易 D.索要购货凭证
课堂实训
三、多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的题号填在括号里〕
2.某市女公民V从该市荣生金行购得一枚24K金的金戒指,价格为
2300元。佩带不到20日,出现色泽变暗的现象。经有关部门鉴定,
。
12.3经营者的义务
12.3.1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 产品质量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这是他的法定义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还可以约定其他的义务,但这种约定不得违背法律
、法规的规定。 12.3.2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
课堂实训
二、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的题号填在括号里〕 1.以下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的说法中正确的
选项是〔 〕。 A.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
生的法律关系 B.消费者为营利而进行的购销活动 C.消费者为生产需要购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发生的
法律关系 D.各商家为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购销活动
课堂实训
二、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的题号填在括号里〕 4.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
害的怎样要求赔偿。〔 〕 A.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 B.首先向销售者 C.首先向生产者 D.首先向销售者、然后再向生产者
课堂实训
二、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的题号填在括号里〕 5.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
B.该行为是商场的一种合理限制,顾客应遵守
常德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毕业作业参考选题
常德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毕业作业参考选题一、民法学参考选题1、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2、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4、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5、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6、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7、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思考8、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问题初探9、论私力救济及其行使10、雇主民事责任浅析11、发送黄色短信行为的性质及责任12、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13、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14、论在校大学生的结婚权15、试论保险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16、试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17、试析超市的格式条款18、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19、试析职业学校就业安置合同中的格式条款20、试析电讯服务合同的格式条款21、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22、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基本构想23、浅谈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质及法律责任24、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探讨25、试论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26、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26、论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27、论出租汽车的拒载权28、论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义务29、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30、论宾馆的安全注意义务二、诉讼法参考选题31、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32、民事诉讼伪证问题探讨33、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探究34、浅析调解制度中自愿原则35、完善民事证据制度的对策36、论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37、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初探38、完善我国缺席判决制度之探讨39、试论自认的效力40、论民事错诉责任41、试论亲子鉴定的法律规制42、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保护43、对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暂缓起诉的思考44、我国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45、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46、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7、试论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48、暂缓起诉制度探析49、对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之见50、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地位评析三、刑法学参考选题51、农民工犯罪问题探析52、境外赌博的刑法遏制思考53、赌博行为性质界定之探析54、对我国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55、论不作为贿赂犯罪56、我国刑法立功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57、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58、论婚内"强奸"与罪刑法定59、论疑罪之司法抉择60、论我国建立辨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61、刑事诉讼中建立缺席判决制度之思考62、单位犯罪的自首问题研讨63、试论安乐死合法化64、论“亲亲相隐”合法化66、关于"性贿赂罪"立法的思考67、试论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及立法完善68、论加强对不动产所有权的刑法保护69、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和刑法学思考70、加强洗钱犯罪的法律控制之探讨71、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72、浅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正确认定73、建立我国刑事判例制度的思考四、行政法学参考选题74、关于政府采购立法的若干思考75、论内部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76、关于村民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的思考76、论行政回避制度77、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弊端及其改革78、论行政不作为79、论行政公益诉讼80、我国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81、我国城镇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82、论行政担保83、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84、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85、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之法律思考86、工伤争议的若干法律问题研讨87、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及对策88、试析行政垄断的界定89、试析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90、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五、经济法学参考选题91、关于网上交易的法律思考9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93、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思考94、论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95、论商号的法律保护96、浅议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损害赔偿97、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分析99、论我国遗产税及其完善100、关于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几点思考101、略论我国破产主体范围102、我国排污费改税之法律探讨103、试论我国竞业禁止制度及其完善104、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刍议105、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六、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参考选题106、关于农民工工资清欠的法律思考107、完善我国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思考108、试论我国贫困大学生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完善109、我国“就业歧视”及法律对策分析110、改革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思考111、论劳动合同的性质。
合同约定“保底条款”的效力
合同约定“保底条款”的效力保底条款,指在合同中约定的无论是否亏损一方享有固定回报的内容,常见于联营合同、委托理财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建设工程参联建合同中。
关于保底条款的效力,目前立法对一些特定的合同类型中的保底条款与规定,无关于保底条款效力的一般规定,实际上,合同的多样性也不允许立法一概而论地对效力作出规定。
实践中,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也不同。
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合同约定“保底条款”的效力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于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总体上倾向于认定其无效,具体由以下几种做法:对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因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其无效,因此只要确实合同属于联营合同,法院则判决其无效,即使该司法解释是1990年的,也许不合时宜,但是法院只管适用。
对于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法院会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认定证券公司与客户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对于非证券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一般也认定为无效。
对于建筑工程参建联建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法院倾向于将参建联建合同认定为联营合同,从而认定其无效。
但是,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的保底条款,法院倾向于认定为有效。
关于保底条款效力的立法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11月12日《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首次对保底条款效力作了规定,第四条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
因为: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应当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
有保底条款的联营,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企业间不得拆借资金的金融法规。
中国证监会2001年11月28日《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业务的通知》,对证券公司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签订保底条款作了禁止性规定,受托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分担损失。
但该通知属于部门规章,效力层次低,按照合同法,不能作为否定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效力的依据。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该规定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但对于证券公司的小行为禁止性规定,属于强行规范。
合同约定保底条款的效力案例
合同约定保底条款的效力案例一、案例背景。
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
老张和老李打算一起做点小生意,开个小饭馆。
老张呢,比较谨慎,他心里就有点嘀咕,怕这饭馆要是赔了可咋整。
于是呢,他俩在合伙合同里就写了这么个保底条款。
这保底条款就规定啊,不管饭馆最后是赚是赔,老张每年都能拿到固定的5万块钱收益。
二、争议产生。
刚开始的时候呢,饭馆生意还不错。
可后来啊,因为附近又开了好几家类似的饭馆,竞争太激烈了,生意就开始走下坡路了。
到了年底一算账,这饭馆不但没赚钱,还赔了不少呢。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老李就觉得这个保底条款不合理啊。
他说:“老张啊,咱们这饭馆都赔成这样了,你还按照保底条款拿5万,这对我不公平啊。
我天天在饭馆里忙前忙后的,结果钱都被你拿走了,我还得承担亏损,这哪行呢?”老张可就不乐意了,他说:“咱们合同里都写得明明白白的,就得按照这个来。
”于是,两人就因为这个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闹上了法庭。
三、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啊,就得好好琢磨琢磨这个保底条款到底有没有效。
法院是这么考虑的:首先呢,从合伙的性质来看,合伙就是大家一起承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一种合作方式。
这个保底条款啊,它有点破坏这种合伙的本质了。
老张只想着自己稳赚不赔,可老李却要承担所有的风险,这就不太符合合伙的公平性原则。
但是呢,法院也不是说这个条款就完全没有一点合理性。
如果老张在这个合伙中除了出钱,还提供了一些特殊的资源或者技术之类的,那这个保底条款可能还有点商量的余地。
可是在这个案子里呢,老张和老李都是出的钱,没有这种特殊情况。
所以最后啊,法院判决这个保底条款无效。
法院的法官就跟老张说:“老张啊,合伙做生意就得共担风险,你不能只想着自己旱涝保收啊。
这个条款不符合合伙的基本规则,所以不能按照这个来执行。
”四、总结与启示。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在签合同的时候,特别是涉及到合伙这种大家一起做事的合同,可不能随便乱写保底条款。
虽然大家都想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也要考虑到公平性和合伙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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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最新解读大全
《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最新解读
大全
引言
本文旨在对《民法典》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条进行最新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消费者权益的基本规定
本章详细解读了《民法典》关于消费者权益的基本规定,并对以下法条进行解读:
1. 第1条消费者权益的内涵和基本原则
2. 第2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表现形式
3. 第3条消费者平等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与安全
本章详细解读了《民法典》关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与安全的法条,并对以下法条进行解读:
1. 第10条商品的质量与安全要求
2. 第11条服务的质量与安全要求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的救济
本章详细解读了《民法典》关于消费者权益的救济的法条,并对以下法条进行解读:
1. 第20条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2. 第21条消费者举证和证据保全的原则
3. 第22条消费者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四章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
本章详细解读了《民法典》关于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的法条,并对以下法条进行解读:
1. 第30条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2. 第31条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保证责任
3. 第32条经营者的违约责任
结论
通过本文的解读,读者对《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的最新解释有了全面的了解。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和消费者保护事业的发展。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关于禁止自带酒水的法律思考
所 谓 的“ 么接 受 , 要 要么走 开”t e revi 。 ( ki aet a t l o ) 二、 法律规 定 的格式 条款无 效的情形
审 查其是 否属于 第五 十二 条规 定 的合 同无 效 的法 定情 形 。 第二 ,
根据 《 合同法》 的相 关规 定 , 一, 第 判断格 式条 款是 否有效 应 幅下 调其 酒水价 格 , 市场价 格基本 一致 , 与 并且 工商行政 部 门要 以格 式条 款形 式制定 的免 责条款 若 符 合第 五十三 条规定 的 合 同 免责 条款 的无效情 形 , 该格式 免责 条款无 效。 后 ,提 供格 式条 最 “
款~方 免 除其责任 、 【 J 重列方 责任 、 除对方 主要权 利 的” 该 格 J j 排 , 式条款 无效 。这 也是 最关 键、 常见侵 害另一 方权 利的形 武 。 最
门的规 制, 懂得 经营之 道 的企业 也应主 动承担 起社 会责任 , 率先
展现 出对 消 费者的忠 诚度 , 允许 其 自带 酒水 , 方付 费的合 同关 系。 为了方 便快
捷, 两者 之间 的合同 大都采取 格式 合同或 条款 , 般都 是消 费者 一
一
方默 示同意 。“ 禁止 自带 酒水 ” 是格 式 合同 中于 先拟 定 的一 就没 必要 自带酒水 了 。禁止 自带酒 水 的规定 最根 本的原 因是 餐 就 负
不 能 自带 酒水 、 料 , 由饭 店来 决定 。消费 者不满 意可 以不进 板 面 对记者 采访 时说 : 我 们提 供服 务、 供环境 , 饮 将 “ 提 挣得 就 是这个
来吃 饭, 只要 饭店 明示就 可 以了。
钱 j酒水 可 以 自带 , 那饭 菜是 不是 也可 以 自带 ?”
民法典下的消费者权益全面解析
民法典下的消费者权益全面解析随着我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民法体系中得到了更加系统和全面的规定。
本文将从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定义、主要内容以及实现途径等方面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定义《民法典》第79条规定:“消费者是在民事活动中作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商品或者服务,以满足个人生活需求为目的的人。
”可见,消费者是民事活动中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主体,他们享有相应的权益。
二、消费者权益的主要内容1. 生命、健康权益消费者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拥有接受安全商品和服务的权益。
商家不得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也不能提供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服务。
2. 财产权益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权益。
商家应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欺诈消费者,不得提供虚假广告或误导性宣传。
3. 个人信息权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商家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依法征得消费者同意,并且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4. 合同权益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交易关系依法应当签订合同,并且商家应当履行合同约定。
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提供合同约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如果商家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消费者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5. 维修、退货权益对于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提供维修、更换和退货等解决方式。
商家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三、消费者权益的实现途径1. 法律救济途径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可以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也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法律救济。
2. 组织维权途径消费者可以通过加入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
这些组织通常会提供法律咨询、投诉处理、维权协助等服务,帮助消费者解决消费纠纷。
3. 知识普及途径消费者可以通过提高自身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提高辨识能力以及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审核能力,从而在消费过程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范本模板】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以下是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首先是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要求:1、毕业论文的选题应符合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体现法学专业教学的内容.2、选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3、选题应难以适中,避免题目过大或空泛;注重提高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鼓励创新性和前瞻性的研究.4、选题应多样化,尽量达到每人一题。
5、本题目有些只是研究方向或范围,并非具体题目,故仅供学生参考。
学生选题可在学院提供的参考题目范围内选定,也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批订,但最终均须教研中心负责人认定。
6、学生题目选定后须经开题程序,方可撰写毕业论文。
法学院民商法、经济法类[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民法学:1。
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2.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4.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5.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6.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7。
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思考8。
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现状与法理分析9.论私力救济及其行使10。
雇主民事责任浅析11.发送黄色短信行为的性质及责任12。
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13。
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14。
论在校大学生的结婚权15.试论保险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16.试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17.著作权法传统边缘的创新:数据库特别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18.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19.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20。
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21.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22.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基本构想23.浅谈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质及法律责任24。
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探讨25.试论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26。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26.论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27.论出租汽车的拒载权28.论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义务29。
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30.论宾馆的安全注意义务31。
民法案例分析题目 (1)
第一章民法概述案例1:网络约会案张男和李女是多年网友。
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在某酒吧见面。
李女为约会进行了精心准备,专门购置了衣物、首饰,并到美容店美容。
李女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等候张男,但整一个晚上未见其人影。
李女事后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发生争执。
李女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
问题:本案如何处理?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案例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案例2:泸州二奶遗赠案黄永彬和妻子蒋伦芳1963年结婚。
1994年,黄永彬和张学英租了房子,以夫妻名义生活。
2001年4月18日,黄某立下经公证的遗嘱,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遗赠给张某。
4月22日,黄某去世。
张某要求蒋某按照遗嘱履行被张学英拒绝。
几天后,张某一纸诉状交到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损害社会公德”、“遗赠行为无效”为由,驳回了第三者张某依据其情夫的遗嘱要求继承遗产的上诉。
审判长评析说,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即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在本案中,遗赠人黄某与蒋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黄某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某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婚姻法》,是一种违法行为。
问题: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能否成为判决的直接依据?第二节平等原则案例3:消费歧视案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上的一家手机连锁店进行CDMA手机优惠促销活动。
王老先生对其中一款手机非常中意,于是专程从虹口区的家中取来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准备购买。
不料,营业员查看了王老先生的身份证后,发现他已70岁高龄,便当场拒绝将手机卖给他。
手机连锁店明确表示,要购买有优惠套餐的CDMA 手机,除了必须出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外,购买者的年龄不允许超过6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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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来源:未知作者:李正军日期:09-11-12一、引言消费者在出入酒店、茶楼等饮食娱乐场所时,经常会遭遇经营者设置的“最低消费”问题。
所谓最低消费,是指经营者单方面规定,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的消费额必须达到最低消费标准,没有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的,按照最低消费标准支付费用;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的,则按实际价格支付。
关于最低消费问题的讨论,法学界、经济学界及实务界人士都曾有过非常热烈的讨论,但是至今仍未取得一致见解。
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最低消费的态度也有较大分歧。
北京市商委于1999年出台《北京市饮食业实施经营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不得设置最低消费。
” 2004年1月,南京市出台《南京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采取了与北京相同的态度,明确规定,餐饮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
而上海则采取了与北京、南京不同的态度。
2004年1月,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下发了《加强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的通知》,规定对包房最低消费和自带酒水服务费等内容,应当醒目明示,以利消费者自主选择,即在经营者向消费者明示最低消费标准时,承认最低消费标准的法律效力。
最低消费问题与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从有关媒体的报道来看,因最低消费问题引发的纠纷也在不断的发生。
因此,笔者认为,关于最低消费的观点应该尽快统一。
否则,在发生类似纠纷时,不同的法院采取不同的态度,同一法院在处理不同的案件中也有可能采取不同的态度。
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
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也对最低消费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希望对法学界统一最低消费问题的认识有所助益。
我认为,“最低消费”问题属于民法中的格式条款问题。
本文即从民法对格式条款规制的角度切入,来分析最低消费问题。
二、最低消费与格式条款(一)格式条款概说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在现代交易中的大量使用,是现代经济活动的必然产物。
现代社会,交易大量而频繁的发生,交易内容也具有定型化和程式化的趋势,这种趋势在消费合同中更是明显。
这就意味着如果仍然按照传统缔结合同的方式,由当事人个别磋商,讨价还价,议定合同条款,显然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而使用格式条款,对经营者而言,不仅有利于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而且,也有利于经营者事先分配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促进企业的合理化经营。
对消费者而言,格式条款的使用,也使其不必耗费心力就交易条件进行讨价还价;而且经营者由于使用格式条款,降低了交易成本,就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提高产品质量上来,这对消费者亦属有利。
于是,格式条款应运而生并大行其道,在世界各国被普遍采用。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格式条款设有规定,只是各国对格式条款的名称并不相同。
德国法上称为一般交易条款,法国法称为附合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条款。
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2)来源:未知作者:李正军日期:09-11-12利之所在,亦弊之所存。
格式条款的弊端在于:企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经常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
例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地条款等,对合同上的风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
一般消费者对此条款多未注意,不知其存在;或虽知其存在,但因此种合同条款多为冗长,字体细小,不易阅读;或虽加阅读,因文义艰涩,难以理解其真意;纵能理解其真意,知悉对己不利条款的存在,亦多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在接受与拒绝间加以选择。
然而,由于某类企业具有独占性,或因各企业使用类似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实无选择机会。
因此,如何在合同自由的体制下,维护合同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假藉合同自由之名,压榨弱者,是现代法律面临的艰巨任务。
[①]基于对格式条款弊端的认识,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合同正义,各国通过立法、行政、司法、消费者组织和舆论等各种途径对格式条款进行严格了的规制。
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控制的功能,本文即主要讨论司法控制。
对格式条款的司法控制,应严格按照下列秩序展开[②]:1、格式条款的认定;2、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3、格式条款的解释;4、格式条款内容的控制,即格式条款效力的审查,此为核心问题。
(二)最低消费标准是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的认定《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依此规定,格式条款具有三个法律特征:(1)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的;(2)格式条款适用于不特定多数的相对人;(3)格式条款具有附从性,相对人对合同条款“要么接受,要么走开”,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格式条款通常多以书面形式为之,可以单独文件的形式出现,也可与其它合同条款结合在一起。
就范围而言,格式条款可以合同书的形式出现,亦可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出现,不一而足。
2、最低消费标准是格式条款最低消费标准是经营者单方面规定的,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不特定消费者一律适用的合同条件。
消费者对此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要么接受,要么离开。
因此,最低消费标准完全符合格缺乏认识,以至于经常落入格式条款提供者的法律陷阱之中。
有鉴于上述几点理由,为维护最低限度的合同自由,坚持合同正义,使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不能凭借合同自由之名,压榨弱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应与传统个别磋商的缔约方式有所不同。
格式条款如何订入合同,各国法律一般都有明确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第305条第2项也规定:“仅在下列情况下,一般交易条件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1)使用人在订立合同时,以明示的方式指出一般交易条件;或者,如依订立合同的方式,明示指出具有过于巨大的困难,使用人应在合同订立地以明了易见的告示形式指出一般交易条件。
并且,2)使用人设法使合同对方当事人有可能以可合理期待的方式知悉一般交易条件的内容,该方式也应适当顾及对方当事人的某种可为使用人识别的物理上的障碍。
并且,合同对方当事人对一般交易条件的适用表示同意。
”我认为,我国合同法与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关于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定,虽然详略有所不同,但是两者规定的基本要件是一致的。
即都必须符合三个基本的要件:第一,企业经营者应以明示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相对人其欲以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第二,格式条款提供者应使相对人有合理机会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第三,合同相对人表示同意,同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
[⑤]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4)来源:未知作者:李正军日期:09-11-122、最低消费条款订入合同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是规范及解释格式条款的前提,也是格式条款的效力基础。
[⑥]因此,在审查最低消费条款的效力之前,首先应分析最低消费条款是否已经订入合同。
如果不首先考查最低消费条款是否已订入合同,而直接审查最低消费条款的效力,从法律思维上来看,就是不严谨的。
因为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某一条款尚未成为合同的内容,即使从抽象的角度来看该条款是有效的,但因其尚未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对合同当事人也是没有约束力的。
法律实践中,如果法官跨过对“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的考查,而直接审查最低消费条款的效力,会导致将尚未订入合同的最低消费条款认定有效,从而使其约束合同当事人,这样可能会出现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结果。
所以法律实践中,应避免越过对“最低消费条款是否订入合同”的考查,而直接审查格式条款的效力。
至于实践中,酒店、茶楼等饮食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如何才能使最低消费条款订入合同。
我认为,按照上文分析的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三个要件,只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以醒目的方式张贴了最低消费标准,或者由服务生对进入经营场所的消费者采用个别告知的方式,只要消费者不表示反对,即可认为消费者系以默认方式同意最低消费条款订入合同。
应注意的是,如果经营者对最低消费条款采个别告知的方式,则其告知的时间应该是在正式的消费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说应该在消费者正式开始消费之前。
如果消费合同已经正式订立,经营者再告知消费者最低消费标准的,则只能理解为经营者想在已经成立的合同中加入新的合同条件,其实质是变更合同。
而合同变更,则需要消费者明示的同意,否则,最低消费条款不订入合同。
另外,最低消费条款是否订入合同有争议的,考虑到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消费者举证手段的限制,举证责任应该由经营者承担。
那么,最低消费条款订入消费合同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呢?[⑦]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重要权利。
反对最低消费的人士也经常以最低消费标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作为重要理由。
本文认为,最低消费条款如果依合法方式订入了消费合同,则不会侵犯消费者的这两种权利。
首先,如果经营者按照上文所述的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最低消费标准,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作出了说明,而消费者又没有表示反对的,则合理的解释是消费者知道并同意最低消费条款订入合同,因此也就不存在最低消费条款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
其次,最低消费标准也没有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网上许多言论和文章是这样论证最低消费条款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即意味着消费者享有自主决定是否消费,在何处消费,以及消费多少的权利;而经营者规定最低消费标准,要求消费者必须消费一定数额以上的金额,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多少的权利”。
我认为这种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
实际上,酒店、茶楼等饮食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规定最低消费标准,是经营者的一种自主定价行为。
按照《价格法》的规定,酒店、茶楼等充分竞争的行业,经营者在遵守明码标价的前提下,有权按照市场供求自主定价。
如果说经营者制定最低消费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则无疑是说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那么,显然只有价格为零的时候才不会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
但是,价格为零时,消费者又能选择到什么呢?显然是什么也选择不到。
这种观点的荒谬性由此可见。
因此,如果最低消费条款严格按照“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求订入合同,则不存在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明确,经营者规定最低消费标准不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5)来源:未知作者:李正军日期:09-11-12(四)最低消费条款的解释1、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成为合同内容后,应经由解释始能确定条款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