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分析
担保合同独立性约定的效力
担保合同独立性约定的效力
在担保合同中,独立性约定是指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关系约定,通常用于明确担保合同在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时的效力。
以下是关于担保合同独立性约定效力的要点:
1. 独立性约定的定义:独立性约定是指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即使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需履行担保义务。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担保合同可以约定独立性条款,但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效力限制:即使担保合同中有独立性约定,但如果主合同无效是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的,担保合同的独立性约定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4. 适用条件:独立性约定通常适用于商业交易中,特别是在跨境交易或涉及复杂金融产品的交易中,以确保担保人的责任不会因为主合同的变动而受到影响。
5. 风险提示:担保人在签订包含独立性约定的担保合同时,应当充分评估风险,因为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仍可能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6. 合同条款:独立性约定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表述,避免含糊不清的表述,以确保在争议发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能够明确判断担保合同的效力。
7. 争议解决:担保合同中应当包含争议解决条款,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以便在独立性约定的效力受到质疑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
8. 法律咨询:在签订包含独立性约定的担保合同前,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请注意,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合同条款的制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由专业法律人士参与合同的起草和审核。
保证合同中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需要与主合同一致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证合同中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需要与主合同一致吗篇一:担保合同能否独立于主合同效力之外担保合同能否独立于主合同效力之外?这是法律界人士所普遍关注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尤其是独立担保,即使担保人声明:担保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
按照现行的担保法理通说,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国内贸易中还未承认独立担保的有效性,担保合同应当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
只有在对外贸易中,以及中国政府在世界银行等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业务中的担保,才能承认其独立性,其他类型的担保,均不能够独立存在。
所以,如当事人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的约定,是无效的。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一)一、相关法律法规1、《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担保法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1、担保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类似“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2、“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如果可以成立生效,是否违反物权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3、依然担保法对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三、从一则案例看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独立担保制度法律分析
J. S a x rc U i . ( o i l ce c iin)No 5 V 1 8 2 0 hni Ag i . n v S c a i n eEd t S o . o. 0 9
独 立 担 保 制 度法 律 分 析
实践 中被广泛 运 用 。我 国银 行 在 国际 经 济交 往 中, 根 据 国际交往 的需要 ,经 常使用 独立担 保形式 为 国
外的受 益人提 供担保 。
一
业 是最早 使用并 承认 独立担 保 的 ,尽 管其成 文法并 没有规 定 ,但 判 例却 体 现 了这 一 点 。从 立 法上 看 ,
Ana y i n t nd pe de a a t e i r s o w l sso heI e n ntGu r n e n Te m fLa
Z A nj n H NG We —i g a
( a De at n .T iYu nScec L w p rme t a a ine& T cn lg nv ri eh oo y U iest y,T iu n S a  ̄ 3 0 4,C ia ay a h n i0 0 2 hn )
特征 ,希 望能 为 实践 中准 确 应 用 独 立担 保 、减 少纠 纷提 供 帮 助 。
关 键 词 :独 立担 保 ;从 属 性 担 保 ;独 立性
中 图 分 类 号 :G6 2 0 4 .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7 — 1 X ( 0 9 50 1 — 3 6 18 6 2 0 )0 — 5 8 0
an e nd pe de n ng gu r nte t i tn t eori e n ntba ki a a e O d s iguih is l r s t effom r d to lf r so a tc . The ta iina o m fpr c ie t essde iesi e n n ua a e nd ca iis is q a iy a ha a t rs is i d rt r e l h i fn nd pe de tg r nt ea lrfe t u lt nd c r c e itc n or e o p op ry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正规范本(通用版)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在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条款,它规定了担保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1. 独立担保条款的定义独立担保条款是指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规定了担保人在债务人违约情况下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条款。
独立担保条款的存在可以有效地扩大债权人的担保范围,提高债权人的信心和保障其利益。
2. 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独立担保条款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和保全性的特点,其效力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1) 独立追偿权根据独立担保条款的约定,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追偿。
即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违约,债权人仍然有权向担保人主张债权。
独立追偿权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能够更加方便、迅速地获得补偿,提高了债权人的追偿效率。
(2) 独立仲裁权根据独立担保条款的约定,债权人有权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解决,而不必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独立仲裁权的设立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独立免除权独立担保条款规定,即使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因出现其他原因导致无效,担保人仍然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独立免除权的存在保障了担保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履行其承担的担保责任,有效地防止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可能存在的合同漏洞。
(4) 独立起诉权根据独立担保条款的约定,债权人有权单独对担保人提起诉讼,而不必与债务人一同进行。
独立起诉权的设立为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提高了债权人的维权效率。
3. 独立担保条款的有效性要求为确保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需要满足几个有效性要求:(1) 明确约定独立担保条款应明确约定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规定担保人在债务人违约情况下的责任和义务。
(2) 书面形式独立担保条款应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由担保人和债权人签署。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abc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abc 在商业交易和金融活动中,担保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法律工具,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履行。
而在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出现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和争议。
那么,这种条款究竟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要理解“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首先得明白什么是独立担保。
简单来说,独立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作出的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无条件地承担支付责任,而不以基础交易合同的效力、履行等情况为前提。
这种担保方式与传统的从属性担保有所不同。
在传统的从属性担保中,担保责任的产生、范围、强度等都依赖于主债务合同。
如果主债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变更,担保合同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
然而,独立担保条款打破了这种从属性,使得担保责任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和确定性。
从法律实践来看,对于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一些国家,如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对独立担保的承认较为谨慎,认为其突破了担保的从属性原则,可能会对担保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平衡性造成冲击。
但随着国际贸易和金融的发展,这些国家的法律也在逐渐调整和适应,对独立担保的态度有所缓和。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其商业活动和金融交易的高度发达,对独立担保的接受程度相对较高。
在这些国家,独立担保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融资等领域,并且有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则和司法判例来规范其运作。
在我国,对于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早期,我国法律对独立担保的态度较为保守,倾向于将担保认定为从属性担保,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承认独立担保的效力。
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特别是在国际贸易和金融领域,对于独立担保的需求日益增加。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国内的独立担保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无效情形,一般会认定其有效。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
在担保合同中,独立性条款是指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独立关系。
即使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需承
担担保责任。
以下是担保合同独立性的一些关键点:
1. 独立性条款的明确约定:担保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仍需履行担保义务。
2. 独立性条款的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条
款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人不能以主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3. 独立性条款的适用条件:独立性条款通常适用于主合同无效、被撤
销或解除的情况,但不适用于担保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免除担保责任的
法定情形。
4. 独立性条款的例外情形: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并非绝对,如果担保人
能够证明其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担保人可能被
免除担保责任。
5. 独立性条款的法律后果: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仍需按照担保合
同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债务、承担违约责任等。
6. 独立性条款的协商与修改: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条款可以在合同双方
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修改或删除。
7. 独立性条款的公示:为保护第三方利益,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条款应
在合同中明确公示,以便第三方在签订相关合同时能够了解担保合同
的独立性。
8. 独立性条款的争议解决: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条款如发生争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通过上述条款的设置,可以确保担保合同在主合同发生变动时仍能保持其效力,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在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是指担保合同中的特定条款,它授权担保人在被担保债权实现前,主张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这
意味着即使主债权发生争议或被宣告无效,担保人仍然有权主张追偿。
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独立性原则:独立担保条款是独立于主债权的,它的效力不
受主债权的有效性或存在性的影响。
这意味着即使主债权被宣告无
效或变更,担保合同仍然有效,并且担保人仍然有权主张追偿。
2. 自动效力:独立担保条款的效力是自动启动的,并不需要债
权人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
一旦主债务人违约,担保人即
可行使独立担保权利,并追偿其担保的债权。
3. 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独立担保条款确保了担保人在债务人
违约时可以享有与债权人相等的权利。
这意味着担保人有权直接通
过追偿行为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不必依赖债权人的行动。
4. 不受反担保规定限制:根据《担保法》,在一般担保条款下,担保人享有反担保权利,即可以要求债权人先行行使担保物权。
在
独立担保条款下,担保人的追偿权利不受反担保规定的限制,可以直接向债务人主张追偿。
,担保合同中的独立担保条款具有独立性、自动效力、对等性和不受反担保规定限制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独立担保条款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能够有效保障担保人的权益。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在经济活动中,担保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履行。
其中,“独立担保条款”作为担保合同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效力一直是法律界和商业领域关注的焦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独立担保条款”。
简单来说,独立担保条款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独立于主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履行等情况的影响。
这意味着,即使主合同存在无效、被撤销或者履行瑕疵等问题,担保人仍需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那么,这种独立担保条款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效力呢?这需要从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来进行分析。
在国际商事领域,独立担保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国际商会制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国际惯例为独立担保的运作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标准。
在国际贸易和融资活动中,独立担保因其确定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债权人提供更有力的保障,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下,对于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和限制。
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但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即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这一规定为独立担保条款的存在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独立担保条款的效力认定,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一方面,如果独立担保条款是在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的情况下订立的,一般会认可其效力。
这是因为金融机构在风险评估和控制方面具有较强的能力,能够承担独立担保带来的风险。
另一方面,如果是普通的民事主体作为担保人订立的独立担保条款,法院往往会更加谨慎地审查其效力。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会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能够证明当事人在订立独立担保条款时,对于其法律后果有清晰的认识,并且是自愿承担独立担保责任的,那么该条款更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在商业交易和金融活动中,担保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债权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而其中的“独立担保条款”更是近年来备受关注和争议的焦点。
那么,什么是“独立担保条款”?它又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独立担保条款”的概念。
简单来说,独立担保条款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变更或解除而无效,担保人也不能以主合同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
这种条款的特点在于其独立性和无条件性,即担保人的担保义务不受主合同效力和履行情况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理解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对于独立担保的态度相对谨慎。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然而,对于“另有约定”的范围和效力,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独立担保条款的效力认定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变化的过程。
早期的一些案例倾向于严格遵循《担保法》的规定,认为独立担保条款因违反从属性原则而无效。
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对于独立担保的需求逐渐增加,司法实践也开始有所松动。
如今,在一些特定的领域和情形下,独立担保条款被认定为有效。
例如,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基于国际惯例和当事人的约定,独立担保条款通常被认可。
此外,在国内金融领域,对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具的独立保函,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有效。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变化呢?一方面,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使得我国的商业活动与国际接轨,国际上普遍认可的独立担保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实践。
另一方面,独立担保在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它能够为债权人提供更及时、确定的保障,减少纠纷和风险,促进资金的快速流转。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适用解读--担保的从属性
2.担保从属性约定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独立保函的例外:独立保函是指担保人在主合同之外向债权人出 具的书面承诺,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向债权人支付款项。独立 保函具有特殊性,其不依赖于主合同而独立存在,且具有独立性 。根据最高法《九民纪要》的规定,银行或非银金融机构开立的 符合规定的保函有效,并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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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无效独立担保约定后的效力转化
1.独立性约定无效并不导致担保合同全部条款无效
• 独立担保是指担保合同不具有从属性,其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然而,如果独 立担保约定无效,并不意味着担保合同全部条款都无效。根据《民法典》和 《九民纪要》的规定,当主合同有效时,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与主债 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独立性约定无效并不影响担保合同中其他条 款的效力,例如担保范围、担保期间等。
担保从属性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
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 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 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从属性概述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担保从属性约定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独立保函具有例外情况,其不受到担保从属性的限制。此 外,独立保函保障债权人快捷、安全实现债权,对主债权人倾斜性 保护。同时,保证人可自由衡量风险,具有更强风险控制能力。因 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独立保函是可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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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担保相对独立性规定02 NhomakorabeaCATALOGUE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概述担保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其中涉及了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担保的事宜。
担保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并对债权债务关系产生法律效力。
作为担保合同的一部分,独立担保条款被广泛使用,并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独立担保条款的定义独立担保条款是担保合同中的一个特定条款,它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担保人的债务履行义务不受债务人违约影响的保护。
也就是说,无论债务人是否违约,担保人都有义务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其担保责任。
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1. 独立主张权独立担保条款确立了担保人独立主张权的法律地位。
即使债务人违约,担保人依然有权主张其在担保合同中作为担保人的全部权益和义务。
这意味着担保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追究其责任。
2. 违约解除独立担保条款还规定了当债务人违约时,担保人有权解除或终止担保合同的条款。
担保人可以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行使终止担保的权利,从而解除其在担保合同中的责任。
这是担保人通过独立担保条款来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
3. 对抗不能抗辩独立担保条款的另一个重要法律效力是对抗不能抗辩原则的适用。
根据这一原则,债务人无权以与债权人的主债务履行情况无关的事由来抗辩担保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债务人不能以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来抵消或减轻担保人的责任。
4. 保证行为独立独立担保条款还规定了保证行为的独立性。
即使债务人的债务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仍然有效。
这意味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受债务人行为的影响,保证行为是相对独立的。
无论债务人是否履行其债务,担保人都有义务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其担保责任。
这是独立担保条款的一项重要法律效力。
独立担保条款的适用范围独立担保条款适用于各种各样的担保合同,例如:保函、信用证担保等。
其中,独立担保条款在国际贸易中特别常见,并被广泛运用。
其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更可靠的保障。
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举例
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举例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借贷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
从一那么案例看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认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附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担保。
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展担保,故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换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展开,此时假设存在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那么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展约定。
也只有在这种约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独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因为,此时的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恰恰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
解读担保合同是否具备独立性
解读担保合同是否具备独立性1. 简介担保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用于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并提供一定的信用保障。
然而,担保合同是否具备独立性一直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以分析和解释的方式,探讨担保合同是否具备独立性的问题,并对相关要素进行阐述。
2. 担保合同的定义我们先来了解什么是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指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即担保人承担一定责任,保证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中的责任。
担保合同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以及促进经济交易具有重要作用。
3.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原则在解读担保合同是否具备独立性的问题时,需要考虑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原则。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原则是指,无论主合同是否有效,担保合同都具有独立的效力。
这意味着即使主合同发生变化或无效,担保合同仍然存在并保持有效。
4.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要素4.1 担保合同的明确约定为了确保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其条款和条件必须明确约定。
担保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担保方式以及担保期限等内容,以便在主合同发生变化或无效时,担保合同能够独立产生效力。
4.2 担保合同的独立目的担保合同的独立性还要考虑其独立目的。
担保合同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不受主合同的影响。
即使主合同无效或发生变化,担保合同依然能够履行其目的,并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4.3 担保合同的独立履行担保合同的独立性要求其能够独立履行。
担保合同应当能够独立产生效力,并不受主合同履行情况的影响。
即使主合同未能履行,债权人仍然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益。
5. 解读担保合同是否具备独立性根据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原则,担保合同在无论主合同是否有效的情况下具有独立的效力。
这是法律规定并得到广泛实践应用的原则。
担保合同的条款和条件需要明确约定,以确保担保合同能够独立产生效力。
担保合同具备明确约定的特点,使其能够独立于主合同发生变化或无效时继续履行。
再次,担保合同的独立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与主合同的效力无关。
即使主合同发生变化或无效,担保合同仍然能够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是怎样的-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是怎样的-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是指在一份担保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独立的,不受主合同的影响。
担保合同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在债务履行中能够获得保障,而保证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担保合同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解释担保合同的独立性。
一、保证人的独立性保证人是担保合同的一方,承担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责任。
保证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独立的履行义务: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责任是分开的,保证人有义务履行相关担保责任,且不受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影响。
2. 独立的追偿权利:担保合同一旦发生违约,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而不需要事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追索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3. 独立的救济权利:在保证人追偿后,保证人可以独立向债务人追偿,并有权获得相关赔偿或者救济。
保证人可以选择诉讼、仲裁等方式来解决争议,不受债务人的约束。
二、独立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在法律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具备以下特点:1. 独立财产责任: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抵押物等财产是独立的,即使主合同无效或者撤销,也不影响保证人的责任和债权人的追偿权。
2. 独立违约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违约是独立的,即使债务人违约,保证人仍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无法以债务人的违约为由免除责任。
3. 独立生效条件: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生效条件可以是独立的,即使主合同存在无效情况,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例如,主合同因无效或者撤销而终止,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仍然存在。
三、担保合同的独立性的保证为了确保担保合同的独立性,需要遵守以下原则和要求:1. 独立债务明确约定:担保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保证人的独立债务,阐明保证人的责任与债务人的责任是分开的。
2. 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独立生效:担保合同应当独立于主合同而生效,不受主合同的影响。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独立性。
3. 保证人的知情权利:保证人应当获得主合同的副本或者相关信息,以便了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在商业交易中,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用于确保借款人履行其债务。
担保合同通常包含一系列条款,其中独立担保条款是其中之一。
独立担保条款在担保合同中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本文将探讨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独立担保条款的含义。
独立担保条款是指在担保合同中规定,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与债务人的债务是独立存在的,不受其他条款的影响。
也就是说,即使债务人未履行其债务,保证人仍然需要履行其担保责任。
这种独立性是独立担保条款的核心特征,也是其法律效力得以确保的基础。
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独立担保条款确保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和债务人的债务是分离的。
这意味着,即使债务人不能或不愿偿还债务,保证人仍然有责任履行其担保承诺。
这种独立性有助于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确保其能够获得应得的权益。
其次,独立担保条款在担保合同中作为一种特殊条款,其效力是独立于其他条款的。
即使其他条款因为某些原因无效或被撤销,独立担保条款仍然有效。
这使得债权人在面对合同纠纷时能够通过独立担保条款获得法律保护,无需受到其他条款的限制。
此外,独立担保条款还具有对抗反担保行为的作用。
反担保行为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为了逃避清偿责任而采取的行为。
独立担保条款的存在可以有效地防止债务人通过变更合同或与保证人进行非法安排等手段来规避其清偿责任,从而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在实际应用中,独立担保条款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特别是在商业交易中,由于风险较大,债权人更加需要保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采用独立担保条款,债权人可以获得更高的保障,确保其能够在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时,及时获得担保人的履行担保责任。
然而,虽然独立担保条款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独立担保条款必须明确表达其独立性,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其次,债权人在起诉担保人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人已经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在商业活动和经济交往中,担保合同是一种常见且重要的法律文书。
它在保障债权实现、促进资金融通、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而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则是一个在法律领域备受关注和讨论的重要议题。
要理解担保合同的独立性,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担保合同。
简单来说,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那么,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又是什么意思呢?它指的是担保合同在一定条件下能够独立于其所担保的主合同而存在和生效。
也就是说,即使主合同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担保合同在符合特定条件时,仍然可以保持其效力,担保人仍可能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为什么要强调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呢?这是因为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担保关系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如果担保合同完全依附于主合同,一旦主合同出现问题,担保合同也随之失效,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有效保障,这可能会对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担保合同独立性的态度和规定不尽相同。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明确承认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并在相关法律条款中予以明确规定;而在另一些地方,对于担保合同独立性的认可则相对较为谨慎,或者在特定情况下才予以承认。
在我国,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例如,在独立保函等特定类型的担保中,担保合同的独立性较为明确。
独立保函是一种见索即付的担保方式,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担保人就应当履行付款义务,而不论基础交易合同的效力和履行情况如何。
然而,担保合同的独立性也并非是绝对的。
在一些情况下,如果担保合同的独立性被滥用,损害了担保人或者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法律也会进行干预和调整。
比如,如果担保合同的订立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担保人对于主合同的无效或者违法情况不知情且无过错,那么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可能会受到限制或者否定。
协议书中的独立保证和担保责任
协议书中的独立保证和担保责任尊敬的各位阅读者:前言:本文将深入探讨协议书中的独立保证和担保责任,旨在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际场景中。
独立保证和担保责任在法律领域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保护各方的利益、维护合同的有效性都是至关重要的。
综合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我们将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对此进行阐述。
一、独立保证的定义和作用独立保证是指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履行提供的保证。
当债务方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时,保证人便履行保证责任,这种保证与债权人的债务方之间的主合同并不直接相关,而是在保证时相对独立的一种责任关系。
独立保证具有以下作用:1.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独立保证使债权人能够在债务方违约时,直接向保证人维权,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
2.提高交易安全性:通过独立保证的存在,交易各方能够增加信任,降低风险,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交易合作。
二、独立保证与主合同的关系独立保证与主合同存在一定的独立性和相对性。
独立保证与主合同的成立并不要求主合同一定有效,即便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仍然需要承担独立保证的责任。
此外,独立保证对于主合同的效力并不具有影响,无论主合同是否有效,保证人都需要履行独立保证的责任。
然而,独立保证与主合同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相对性。
当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可以以主合同无效为由解除独立保证的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应当在主合同无效后及时通知债权人,以免影响债权人采取行动的权利。
三、担保责任的确定和履行担保责任是指保证人在债务方违约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保证人不是直接参与主合同的履行,但当债务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保证人需要履行其作为保证人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的确定和履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债权人通知:在债务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需要及时向保证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
2.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在接到债权人通知后,保证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即依法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3.债务方返还责任:一旦保证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债务方需要返还相应的金额给保证人。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引言在合同法中,担保合同是一种很常见的合同形式,用于确保债务人履行其合同义务。
担保合同主要包括担保方式、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等方面的约定。
其中,担保合同中的“独立担保条款”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条款,其具有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并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起到了重要的约束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效力的角度,对担保合同中的“独立担保条款”进行探讨。
一、独立担保条款的定义及作用独立担保条款是指在担保合同中,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担保责任与主合同的履行相互独立,并规定了担保责任的具体内容和条件。
独立担保条款的作用是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能够从担保人那里得到及时偿付。
担保合同中的独立担保条款通常包括要素:1.独立性:独立担保条款具有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即使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独立担保条款仍然有效;2.不可撤销性:担保人一旦签署了担保合同并承担了担保责任,就无法撤回或解除担保责任,除非债权人同意;3.不可撤销承诺:担保人承诺无条件地偿还债务人的债务,无须对债务的履行情况进行任何调查或审查;4.优先支付权: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向担保人追偿;5.追索条件和期限: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担保权利的条件和期限。
二、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独立担保条款在担保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方面:1.独立性原则: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来源于独立性原则。
根据该原则,独立担保条款被认为是与主合同独立存在的,并不受主合同的影响。
即使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独立担保条款仍然有效。
这意味着,即使主合同存在争议或纠纷,债权人仍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2.债权人优先权:独立担保条款赋予了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优先向担保人追偿的权利。
这种优先权使得债权人能够更加有信心与债务人签订合同,因为他们知道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从担保人那里获得补偿。
3.追索条件和期限:独立担保条款对债权人行使担保权利的条件和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 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 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 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 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 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 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2024年担保协议法律效力分析
2024年担保协议法律效力分析本合同目录一览1. 担保协议的定义与范围1.1 担保协议的定义1.2 担保协议的范围2. 担保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2.1 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2.2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2.3 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3. 担保协议的成立与生效3.1 担保协议的成立条件3.2 担保协议的生效条件4. 担保协议的变更与解除4.1 担保协议的变更条件4.2 担保协议的解除条件5. 担保协议的违约责任5.1 担保人的违约责任5.2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5.3 债权人的违约责任6. 担保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6.1 协商解决6.2 调解解决6.3 仲裁解决6.4 诉讼解决7. 担保协议的适用法律7.1 法律适用7.2 法律解释8. 担保协议的附件8.1 附件的定义与范围8.2 附件的效力9. 担保协议的签署与盖章9.1 签署人的资格与权限9.2 签署程序与时间9.3 盖章的要求与效力10. 担保协议的公示与备案10.1 公示的要求与程序10.2 备案的要求与程序11. 担保协议的期限与终止11.1 期限的定义与计算11.2 终止的条件与程序12. 担保协议的继承与转让12.1 继承的条件与程序12.2 转让的条件与程序13. 担保协议的保密条款13.1 保密信息的定义与范围13.2 保密义务与违约责任14. 担保协议的整体效力与独立性14.1 整体效力的确认14.2 独立性的确认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担保协议的定义与范围1.1 担保协议的定义1.2 担保协议的范围本协议的范围包括担保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以及各方在担保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担保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2.1 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担保人的权利包括:(1)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2)在借款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并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的义务包括:(1)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提供担保;(2)在借款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3)按照约定办理与担保相关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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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分析文/葛仲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一、问题的提出传统的担保合同实践恪守着担保合同系主合同的从合同这一古老法律理念,坚持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
然而,在现今的国际经济贸易实践中,担保合同已突破其从属性,出现了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担保合同类型,诸如见索即付保函。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有别于传统的担保方式已经被国内经济领域的担保实践所借鉴与效仿。
从我们为客户所审核的担保合同中,常常能够发现合同中会存在类似于“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的独立担保条款。
该等独立担保条款是否有效,理论上存在较大的争议,故仍有必要对此进行相关的梳理和探讨。
二、法律法规梳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三、法律分析1、《担保法》体系下的独立担保条款效力分析从《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考察,《担保法》仍然坚持担保合同系主合同的从合同这一原则性规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主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亦为无效。
但其在但书部分亦规定了前述原则性规定的例外情形,即《担保法》充分尊重担保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担保合同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对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效力关系作出了特别约定,则法律承认该等特别约定为有效约定,对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问题,担保合同当事人可依双方的特别约定执行。
由此观之,在《担保法》体系下,担保合同中的独立担保条款是有效条款,担保合同当事人可突破传统的担保合同从属性,通过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独立担保条款,从而使担保合同成为独立于主合同的独立合同。
2、《物权法》体系下独立担保条款效力分析自《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颁行以来,对《担保法》所制定的担保制度在多个方面形成冲击,最高法院在多个场合均强调要妥善处理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问题。
就独立担保而言,由于《物权法》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在物权法定主义的要求下,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应交由法律去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意思自治在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和内容之外创设新的物权种类和内容。
故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使《担保法》所赋予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物权种类和内容的权利被限制和剥夺。
这实际上是国家公权力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强力干预,而且为了使这种干预变得合法化和名正言顺,《物权法》在其第一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之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之规定。
由此观之,在《物权法》体系下,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担保合同可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否则,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独立担保条款就是无效条款,难以实现当事人(主要是担保权人)试图通过设置独立担保条款而使担保人承担独立担保责任的合同初衷与目的。
四、最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独立担保条款效力的态度考察(一)独立担保条款是否有效?最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第一次明确表态是[1998]经终字第184号终审判决(湖南机械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宁波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代理进口合同纠纷上诉案),即独立担保条款只能在国际民商事活动中使用,在国内民事活动中不能采取此种担保方式,否则为无效条款。
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湖南公司向东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韩路代表该公司与东方公司签署各类代理进口协议,虽然代理进口协议和承诺书上的印章不能证明是湖南公司的印章,但盖章行为均是韩路所为,对此湖南公司并无异议,故湖南公司应当对韩路在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承担责任。
但是,湖南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的代理进口协议并没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成为韩路骗取巨额外汇的工具,因此,本案争议的代理进口协议无效,一审法院认定代理进口协议有效不当,应予纠正。
湖南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是韩路诈骗得逞、造成本案损失的直接原因,该公司应向东方公司承担责任,并赔偿东方公司的利息损失和所欠款项的滞纳金。
湖南公司以本案涉嫌犯罪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海南公司的担保合同中虽然有“本担保函不因委托人的原因导致代理进口协议书无效而失去担保责任”的约定,但在国内民事活动中不应采取此种独立担保方式,因此该约定无效,对此,应当按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虽然海南公司对本案的损失并无直接过错,但其提供的担保函却为东方公司对外开证付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责任应为湖南公司不能偿还欠款部分的50%。
”在《物权法》颁行之后,最高法院在独立担保条款的效力问题上继续秉持了之前的审判实践态度。
最高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在“物权法担保物权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中如此阐述道:“关于独立担保的适用范围问题。
无论是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还是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都对独立担保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由于独立担保颠覆了经典的担保权从属性规则并由此产生异常严厉的担保责任,因此担保实务和审判实践对独立担保的适用范围存在较大争议。
考虑到独立担保责任的异常严厉性,以及该制度在使用过程中容易滋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等弊端,尤其是为避免严重影响或动摇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体系之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论证过程的态度非常明确:独立担保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1998]经终字第184号终审判决表明该立场。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秉承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在但书中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鲜明地表达了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独立性担保物权的立法态度。
”最高法院在此后的审判中主要也是按照上述思路对独立担保条款的效力问题进行认定。
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与营口市老边区交电公司、营口光金服装有限公司、营口市向阳化工总厂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2013)民申字第235号]中,最高法院认为:“关于抵押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效力。
交电公司和光金服装公司作为抵押人签订的两份抵押合同,均约定了独立担保条款。
由于独立担保的实质是否定担保合同从属性,不再适用担保法律中为担保人提供的各种保护措施,是一种担保责任非常严厉的担保,使用该制度可能产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端,尤其是为了避免严重影响或动摇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目前独立担保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司法实践对国内商事交易中的独立担保持否定态度。
因此,本案二审判决依据担保法第五条关于“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在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等借款担保纠纷案[(2007)民二终字第117号]中,最高法院认为,“关于第三个因素即独立担保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光大华顺支行与洞庭水殖签订的两份《保证合同》的第十四条均明确约定“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之规定,上述条款明显属于独立担保条款。
本院的审判实务已明确表明:考虑到独立担保责任的异常严厉性,以及该使用该制度可能产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端,尤其是为了避免严重影响或动摇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独立担保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不能在国内市场交易中运用。
因此,洞庭水殖关于本案所涉保证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无效的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二)、独立担保条款被认定无效后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从前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探知,对于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最高法院的倾向性态度仅肯定国际民商事交易中该等条款的效力,对于国内民商事交易中采用的该等条款,则采取否定态度。
那么,当这种独立担保条款的效力被否定之后,担保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就成为摆在审判者和相关当事人面前较为棘手的难题。
从目前最高法院的相关讲话和最高法院法官的有关著述考察,对于该问题的处理区分主合同的效力而有不同。
具体而言,对于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亦为无效,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条和第8条之规定,判令担保人承认缔约过失责任。
而对于主合同有效的情形,则运用民法中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转换”之原理,在否定担保独立性的同时,将其转换成有效的从属性连带保证或担保物权,判令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担保物权责任。
在前文提及的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等借款担保纠纷案中,最高法院这样阐述道:“本院否定独立担保在国内交易市场中的运用之目的,在于维护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我国担保制度的从属性规则,因此不能在否定担保的独立性的同时,也否定了担保的从属性。
尽管洞庭水殖可以因本案所涉保证合同中的独立担保条款无效而免除独立担保责任,但由于本案主合同即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所以保证人仍应承担依约有效的从属性担保责任即连带保证责任。
”五、结语对于独立担保条款的效力问题,最高法院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采取了内外有别的做法。
对于国内交易中出现的独立担保条款,一方面否定其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区分主合同的效力情况而判令担保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这对于在国内交易中仍采用独立担保条款并希冀通过该等条款使担保人承担独立担保责任的债权人而言,既是警示又是启示。
即债权人希冀通过该等条款从而使担保人承担独立担保责任的初衷恐怕要落空,但如果债权人能够确保主合同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那么担保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担保物权责任,并不会危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然而,就本文而言,我们认为最高法院的这种内外有别做法尚有待商榷。
理由在于,民商事领域属私法范畴,应最大限度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国家公权力不应予以干涉。
而且,当事人的此种意思自治一般而言仅涉及当事人双方之利益,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无利益关切。
再者,承认当事人之间的此种独立担保条款效力并不否定担保的从属性,在当事人未约定独立担保条款的担保合同中,仍然需要按照担保合同从属性原则行事。
故关于承认独立担保条款效力将严重影响或动摇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的结论未免有些言过其实。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施行了《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国内交易中适用独立保函,一方当事人以独立保函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主张保函独立性的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