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担保,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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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3、4、5合同的担保、履行、违约.pptx

任务3、4、5合同的担保、履行、违约.pptx

(八)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
•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
、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如三种担保物权都有效, 对清偿顺序应如何确定?
合同担保的概念与种类
合同担保的概念
• 概念:合同的担保,是指 为保障合同债权的实现, 由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律规 定,经过协商一致而设立 的法律措施。
•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 原则,以维护参加担保各 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 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七)保证责任
•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 效。
合同担保的种类 1.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2.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3.约定担保和法定担保 4.本担保和反担保
•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
•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担保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债权人、担保 人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民 事责任。
后,取代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 3、保证人的免责请求权。是指保证人在出现法定

担保法培训课件(ppt 32页)

担保法培训课件(ppt 32页)
• 二、 抵押物
–(一)抵押物的含义 –(二)可以作抵押物的财产(P169) – (三) 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P170)
• 三、 抵押合同及抵押物的登记
– (一)抵押合同的含义 – 抵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不得约定流押。 – (二)抵押物的登记
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 个体户李某为从事服装买卖生意,向其朋友张某借款 5万元,张某同意出借但要求李某提供相应的担保。 李某以自己所有的一幢价值7万元的房屋向张某设定 抵押,以担保两年期的5万元的债权,两人之间虽然 订有书面借款合同,但就房屋抵押事项未订立书面合 同。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时,工作人员因 为疏忽也未要求他们提供书面抵押合同。两年后,借 款债权到期,李某无力还债,张某要求行使房屋抵押 权。李某以无书面抵押合同为由主张房屋抵押合同无 效。
第三节 抵 押(4)
– 2.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能明显低于其价值, 否则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抵 押人不提供担保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 3.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提 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抵押权人约定的第 三人提存。
第三节 抵 押(5)
• 五、抵押权的实现
– 债务人债务履行期满后未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 处分抵押物以实现债权。当事人若达成协议,则按协 议方式实现债权,其主要方式为折价、拍卖、变卖三 种。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担保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八章担保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二)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 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这种保证方式下,当债务 人在主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 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 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和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没有 主次和先后顺序之分,即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 抗辩权。
四、无效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
担保合同可能由于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也可能在主合同有效的 情况下因自身缺乏有效要件而无效。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的。主合同无效,担 保合同通常也自然无效。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 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也可能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不 影响主合同的照常履行,只是使主债权的实现失去了担保保障。 因为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根据过错的程 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 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 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 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 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 分的1/3。
第二节 保 证
一、保证的概念 二、保证人的资格 三、保证合同 四、保证方式 五、共同保证和最高额保证 六、保证责任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PPT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PPT
第十页,共六十一页。
▪ 怠于行使如何理解? ▪ 我国法律认为,是指债务人不以
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 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nèiróng) 的到期债权(?合同法解释(一)?第13 条)
第十一页,共六十一页。
【例】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 财产,但丙欠乙11万元货款,现乙正在起诉 丙: (qǐ sù) 问:甲可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三、反担保
指担保人为了确保自己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shíxiàn)对于主债务 人的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 保证。
第二十八页,共六十一页。
▪ 所谓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 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bǎozhèng)、抵押或质押 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该 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第4条第 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 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b.该行为导致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减少,从而严重有害债权。 c.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不包括婚姻、收养、继承的抛弃等。
2〕主观(zhǔguān)要件 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时,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和受益人主观上有侵害 债权人债权的恶意为条件。在无偿行为中,不需要债务人或受益人的恶意。〔为 什么区分不同的主观要件?〕
现,就显得很不公平。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担保法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担保法

❖ 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 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 换价,并从中优先受偿。主要有抵押权、质押权和 留置权。
❖ 3、金钱担保——定金
❖ 是在债务以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
丧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
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
❖ (二)保证责任 ❖ 1、保证范围。 ❖ 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 ❖ 没有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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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合同转让、变更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1)主合同债权转让。
❖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 证责任不发生变化,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 担保证责任。
节担保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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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 (一)担保的概念 ❖ 担保指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保障债权人的
债权得以实现而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 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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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 (二)特征 ❖ 1、合同担保具有从属性。 ❖ 2、合同担保具有补充性。 ❖ 3、合同担保具有保障债权实现性。

10万
❖ 甲 —— 乙
❖ 债权人 债务人

第五章合同的担保【共51张PPT】

第五章合同的担保【共51张PPT】

(2)留置权
2.约定担保
当事人通过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担保。
保证、抵押、质押、定金
(1)约定担保产生于当事人的担保合同,也即担保约定。 (2)约定担保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任意设定担保。
(二)根据担保标的的不同
1.人的担保
(信用担保)
2.物的担保
ຫໍສະໝຸດ Baidu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信用为标的
而设定的担保。
保证
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特定的动产、 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担保。
1.定金担保为金钱担保;
2.定金担保为合同债务的履行担保;
3.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当事人;
4.定金对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互为担保;
三、定金合同的特征
《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 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4.返还质物的义务
5.未经出质人同意,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为担保自己
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
三、权利质押
(一)权利质押的标的
3.知识产权
(商标专用权
1.证券债权
2.股权
专利权,著作权)
(汇票、支票、本票、
( 、股份)
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

第八章 合同的担保

第八章 合同的担保

五、保证担保的效力(P167) 保证担保的效力(P167)
1、保证债务的范围。 保证债务的范围。 • 即是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担保效力所及的范围。 即是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担保效力所及的范围。 (1)有限保证。有限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 )有限保证。 定保证债务范围的保证。 定保证债务范围的保证。 (2)无限保证。无限保证是指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保证债务范围的 )无限保证。 保证。 保证。 保证人与主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2、保证人与主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 (1)债权人的权利。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请求保证人 债权人的权利。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履行保证债务。 履行保证债务。 • (2)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的权利包括以下三方面: 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的权利包括以下三方面: • 其一,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 其一,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 • 其二,一般债务人应享有的权利。 其二,一般债务人应享有的权利。 • 其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特别享有的权利。 其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特别享有的权利。
一、保证的概念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 《民法通则》第89条第 民法通则》 条第 1项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合同债 项规定: 项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 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 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 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 追偿。 追偿。” • 《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保证,是指保 担保法》 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保证, 条规定 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 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 • 依据上述规定,保证具有以下含义: 依据上述规定,保证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民事行为;第二, 第一,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民事行为;第二,保证是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第三,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第三,保证是约定于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

• (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 • (3)企业法人的只能部门和没有企业法人书面授 权的分支机构,不得为保证人。 •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 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 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 2、保证人的权利 • 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和其他防御性 的权利。 • (1)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主债务人放 弃对债务的抗辩权,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 (2)享有主债务人的其他权利 • (3)享有保证债务的抗辩权 • (4)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 (二)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 •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保证人的 求偿权,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 债务人追偿。 • 1、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约定份额保证 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享有对债 务人的追偿权。 • 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 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 担。 • 3、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 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 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 甲欠乙债100万元,甲无财产。乙之友丙, 富人。甲乙同谋,对丙说,“甲,富豪人 家,近来吾二人有生意往来,望君能作保 人。”丙信之,欣然保证。后甲真到期不 还。问:丙之责任如何?

担保法律制度(PPT 42张)

担保法律制度(PPT 42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62号公布 •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4
解决了土地 所有权问题
刑 法
民 事 权 利
物 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宪 法
民 法 民 事 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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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保证的两个重要方式
•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 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 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
•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 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 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 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 内承担保证责任
– 抵押权: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 – 质押权: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 留置权:
• 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 致的,适用本法。
6
3.1 担保法概述
7
3.1.1 概念
管理学院
l 担保的定义——是为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通过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用特定人的信用或者财产,保 障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制度。 可以要求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司法解释)提 供反担保。(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应选择一般担保,连带担保时
可选择反担保)
l 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

担保合同专题PPT课件

担保合同专题PPT课件
第22页/共76页
• 第196条
•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 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23页/共76页
• 浮动抵押制度最大的优点:如果没有出现法定或者约定 的事由,抵押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可以对其设定 抵押的财产进行处分,抵押权人不得干预。
• 1.物权设立及发生效力。
第36页/共76页
• 《物权法》相关条文 •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 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 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 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
第9页/共76页
• (1)该学校提供的保证应一律认定为无效。 • 注:根据《教育法》第25条的规定,学校的公立和私立只是根据办学经费 来源的不同所作的区分,该区分并不改变学校这一组织的公益性。
第10页/共76页
• (2)该学校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抵押无效 • 《担保法》第37条。
• (3)该学校可以其教育设施或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 • 《担保法解释》第53条,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以其公益设施以外的财 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合同的担保》PPT课件

《合同的担保》PPT课件
先诉抗辩权 检索抗辩权(德、日),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
其后果为债权人 须先起诉主债务人。
不能履行债务: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
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的可以执行的财产和其他方便执行 8 的财产执行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
先诉抗辩权行使的阻却
担保法第17条规定了三种情形:
债务人住所变 更,致使债权 人要求其履行 债务发生重大 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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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
关于保证人的资格
日本民法451条规定:保证人是行为能力人, 有清偿资力的人
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可否为保证人?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可以为保证人吗?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可否为保证人?
担保法第12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
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按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 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何一个 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 债权实现的义务。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的其 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的规定的债务履行期 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要求 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ppt课件

合同ppt课件

在实际生活中,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
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如
悬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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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效力
生效时间:投邮生效与到达生效。1980年公 约和我国合同法都采用的是到达生效原则。
对要约人的约束:要约有效期内不得随意变 更、撤销要约。
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 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应送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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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 示 ,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约 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 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 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照邀请对自 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因此, 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承诺的迟到:即迟发而迟到的承诺。原则上 该承诺无效,除非原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 有效的,合同成立。
承诺的迟延:即非迟发而迟到的承诺。原则 上该承诺有效,除非原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 诺逾期到达而无效。
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必 须先于承诺或与承诺同时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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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 W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如果贵单 位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单位回函: “我部门愿向贵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台, 每台单价85元。”2个月后,乙单位收 到甲厂发来的500台电话机,但每台价 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 单位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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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担保,ppt

篇一:标准保证担保合同范本

标准保证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________。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 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

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

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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