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担保,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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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第五章担保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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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照连证带责责任任的保抗证辩确权定,连带责任保证则无此权利。
第二节 保证
❖ 四、保证责任 ❖ 指保证人依据有效的保证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当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形式、期间等,没有约定的, 依法律规定。 ❖ (一)范围 ❖ 指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或法律规定所承担责任的范围。 ❖ 根据《担保法》第21条,它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 注意,只有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时,保证人才按照法律规定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合同 有约定的,依约定。
人格的组织,可以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法人分支机构在有法 人书面授权时,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担任保证人。 ❖ 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原则上可以为保证人。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 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
指保但限证是制人这的承种。担先 在保诉以证抗下辩情权况也下是,连有不带责任保证 责任得的行方使式先。诉不抗同辩权:债务人 的相合方同同住其法式。中所履院,当明变行受责事确更债理任人约, 务 债就应定致发务不在保使生人债重破权大产人困案两要难件种求;,的保区证别方式
中止证执方行式程序;保证人以书 面形式放弃前述权利等等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不能以 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 (3)保证人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二节 保证
❖ 2.范围
❖ (1)自然人。首先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2)法人 ❖ ①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作为在法律上有独立
第二节 保证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担保法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担保法
❖ D、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 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间或 法定的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 E、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的内容,但未实 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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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甲公司向乙工厂订购一批价值10万元的产 品,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时付款,则支付货款 5%的违约金,并由丙企业为甲公司提供连带担保。 后乙工厂领导认为违约金偏低,就私下与甲公司将 订货合同的违约金修改为货款的10%.如果甲公司不 能按期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所 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
法、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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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
❖ 一中学生为修理教育设施向银行贷款,银行 要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有自有财产向银行 抵押,以下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 1)该学校的教学大楼
❖ (二)保证责任 ❖ 1、保证范围。 ❖ 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 ❖ 没有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19.0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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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合同转让、变更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1)主合同债权转让。
❖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 证责任不发生变化,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 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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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合同
❖ (一)保证合同的概念 ❖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
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 债务的协议。
❖ 思考: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 无偿合同还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还是实践 合同?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第八章 担保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八章  担保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3)根据《物权法》第189条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 生产经营者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的, 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 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根据《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 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 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8.3.2抵押的财产 1)可以抵押的财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 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 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抵押与租赁的关系
抵押与租赁的关系,实际是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问题,抵押权 属于担保物权,租赁权属于用益物权,二者均属于物权,都具有 优先效力,因此在同一物同时存在着这两种物权时,如何处理二 者之间的冲突?
(1)租赁在先、抵押在后。 (2)登记抵押在先、租赁在后。
3
抵押物孳息是指由抵押物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 和法定孳息。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孳 息。这是由于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设立抵押后的 财产仍由抵押人行使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抵押物 所产生的孳息应归抵押人所有。
8.3.4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的一般规定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 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 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 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可以补正。设立抵押权,当事人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担保法-PPT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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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转移
是否登记ຫໍສະໝຸດ 不需不动产,需要转让要求→ 无需质权人同意 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同意,无效

买受人清偿债务→ 同左,有效
孳息要求 作为质押物 扣押后成为抵押物
处分不同 可设转质权
第二目 权利质权
一、概念
债务人以特定的财产权利质押,当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 可以实现财产权利优先受偿。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 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的,预告登记失效。
质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一、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
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 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出质人——→质权人
、收益的权利。 4、买受人享有期待权。 ——形成权说。 ——兼具债权与物权两种性质。
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
1、出卖人再卖标的物情形;
2、所有权保留买卖已经登记;
3、所有权保留买卖未经登记;
——不动产情形:A.第三人为善意;

B.第三人为恶意。
——动产情形
4、买受人期待权的让与
5、所有权保留的风险承担。
三、不动产的让与担保
(一)对内效力 1、担保债权范围; 2、标的物的利用关系; 3、标的物的保管义务; 4、标的物之保险利益; (二)对外效力 1、清偿期届至前,担保物的处分与第三人 2、设定人与担保权人的债权人。
四、动产让与担保
(一)设定方式 占有改定 (二)集合动产的让与担保 1、与最高额抵押比较; 2、设定人的债权人对担保动产声请强制
意,甲将车出租给丙,月租2000千。乙可 否收取租金质押?

第五章合同的担保【共51张PPT】

第五章合同的担保【共51张PPT】
3)未履行法定审批和登记手续或者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的
当事人提供的对外担保无效。
4)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法律后果
1.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2.责任承担
七、担保责任的免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
(二)主债务已得到全面、正确的履行
(三)债权人擅自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 (四)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未经担保人同意
四、留置权的法律特征
(一)发生不同
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并且其发生必须具 备法定条件。
2.动产质权为约定担保物权,依当事人的设定而发生
(二)行使条件不同
留置权的行使需要经过宽限期,而动产质权则无此必要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该财产后,债务人应 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五)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未主张债权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
债权人
主债权债务关系 主合同
债务人
(二)法律特征
1.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方式;
保证人的信誉与一般财产
2.保证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一般保证 当事人特殊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连带责任保履行债务
保证人享有的 权利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承担的 责任性质
补充责任
连带责任
三、保证人的范围
《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 民,可以作保证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担保法培训课件(PPT33页)

担保法培训课件(PPT33页)
物权。 3、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或者动
产。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5、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
变卖
拍卖
折价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清偿
• 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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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 第一节 保证 第二节 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第三节 定金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三、一般保证拥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 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 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 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 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 追偿。
法条冲突:
不仅仅是抵押权
事后抵押
《担保法解释》69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 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 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 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 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 行为。
事后抵押

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

• (3)如果当事人的约定有“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 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 (4)上述保证期间的起算都是从主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算,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从债 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 起计算。
• • • •
五、保证的效力 (一)保证人与主债权人的关系 1、债权人的权利 当主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请求 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 (1)在一般保证中,因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 权,故债权人只能先向主债务人提出主张,主 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能向保证人主张; • (2)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主 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合同的担保
• 一、债的担保概述 •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 • 债的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 立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财产作为 抵偿的法律措施。 • 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之分。
• (二)债的担保的种类 • 债的担保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 担保。 • 1、人的担保,如保证 • 2、物的担保,如抵押、质押和留臵 • 3、金钱担保,如定金
• 甲欠乙债100万元,丙为一般保证人。后甲 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乙诉甲,胜诉,请求 强制执行甲。正在执行过程中,甲被另一 债权人丁申请破产,法院立案受理。乙转 而请求丙还款100万元。问:丙能否拒绝?
• 2、连带责任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 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的保证。 •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责任较轻, 因此必须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 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章担保法律制度ppt课件

第六章担保法律制度ppt课件
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 2.债务转让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
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 再承担保证责任。
❖ 3.债权内容变更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
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 果: ❖ A、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 承担保证责任; ❖ B、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 证责任。
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 2.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除抵押财产外,还包括从物、从
权利、添附物和孳息

❖ (三)抵押人的权益 ❖ 1.占有权 ❖ 2.处分权 ❖ 3.出租权。①如果抵押权设定在先,出租在后,抵押权实
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②抵押人将已出租 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 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 4.设立担保权。抵押人在抵押权设立后,在同一财产上 再设立抵押权。
❖ 二、担保的效力
❖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A、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连带赔偿

B、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
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 A、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B、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 部分的1/3
人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无论当事人是否办理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
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 根据规定,当事人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 记的是( )。

第五章合同履行的担保

第五章合同履行的担保
第五章合同履行的担保
•第二十九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 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 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 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 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章合同履行的担保
• 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 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
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解释17、18条) • (2)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签定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 •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债权人订立
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除 外。(解释16条) • (4)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 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解释第4条) • (5)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 无效。(解释第5条) • (6)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担保法 30条第一项)。 • 注意,这条规定与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则有所不同, • (7)主合同债权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无效(担保法30条第二项)。 • (8)主合同债务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无效。 (解释第40条)
(1)保证责任的范围
•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章合同履行的担保
• 甲、乙于2008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 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 2009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 承担连带责任。2008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 将还款期延至2009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 可否。2009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 丙偿还借款本息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ppt 42页)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ppt 42页)
– 1、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 2、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注意比较:抵押情况与之相似 – 2、主债务转让
• 全部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
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部分转让: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C )
– 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 – 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 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 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
无效
• 7、(2010—314)甲、乙约定:甲将100 吨汽油
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 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 5、以新贷偿还旧贷——【担保法解释 39】 • 原则: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例外:
– 1、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 2、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司法考试链接
• 5、(2002-3-9)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
– 注意:主合同解除,保证合同并不无效——此时,担保 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二、保证
• (五)无效担保的责任
– 2、主债权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 原则:对于保证、抵押、质押,一体处理 • (1)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
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
致保证人不能预先追偿——保证责任在本可追偿的范围内消灭
– 3、追偿范围
• (1)履行范围;(2)不得大于主债权范围

内部控制指引----担保业务PPT课件

内部控制指引----担保业务PPT课件
案例来源: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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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就本案而言,在保证合同签订时,A公司是B
公司的股东,该担保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应当确认无效。同时,由于B公司是上市公司,其股 东信息已经有效地向社会公开,故工商银行某支行在 审核担保人资格时理应知道A公司的股东地位。该支 行与B公司对保证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B公司依法应 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A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 二分之一。据此,判决A公司还某支行借款本金人民 币800万元及相应利息;B公司对上述付款不能清偿部 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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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A公司,债务人
2000年4月,工商银行上海某支行与住宅开发公司 签订了人民币8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至同年11 月。该支行还与某房产上市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
由该房产公司承担借款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该笔借 款到期后,住宅开发公司和某房产公司均未履行还款
B公司义,务担保。人经催讨不成,原告工商银行上海某支行将两公 司诉至法院。 经查,B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根据其刊登的年报 记载,A公司是B公司的大股东之一,在1998年和1999 年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02%和1.37%。2000年至2001年, A公司陆续将其所持B公司的股票抛售完毕。
(一)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调查不深,审批不严 或越权审批,可能导致企业担保决策失误或遭受欺诈。 (二)对被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等状 况监控不力,应对措施不当,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 责任。 (三)担保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经办审批 等相关人员涉案或企业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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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保方来说,担保风险还具有以下特点需引 起注意:
事前控制
事中控制
事后控制 案例来源: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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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控制

第六章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问题:
– (1)甲、乙等人起诉A公司所依据的是什么权利?应当以谁的名义提 出?
– (2)甲、乙等人在诉讼中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其欠B公司的全部180 万元工程款。这种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 •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
– 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以致 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 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 一是证明合同的成立; – 二是抵作价款; – 三是适用定金罚则。
•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
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节 合同的保全
•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
– 即合同之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责任 财产的不当减少或不增加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允许债权人采取一定的措施或手段,以保护其债权。

• (6)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的行为
• 3、行使的方法
– 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害及债权的行为。受益 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 4、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5、行使期限
– ①普通期限: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 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 特征: •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为; • 代位权的行使需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债权人是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之权利(?代理) • 代位权是法定权利(债的权能之一),而非义务
• (二)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
偿期
–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否需要确定?) • 前提:能够行使(不存在行使权利的障碍)而不行使 • 债权人只有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才不构成

第二十二章-担保物权PPT课件

第二十二章-担保物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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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定抵押时,工商银行对该楼的基地已设 定抵押权感到不安,但发现该楼基地的土地 使用权抵押登记期限为1年,因此也就愿意 接受以该楼作抵押,双方办理了房屋他项权 利登记手续。后因为大地公司拖欠他人的债 务,被数个债权人起诉,要求执行该商品楼 ,甲建设银行申请法院实现其抵押权。乙工 商银行也要求优先受偿,该楼被法院委托的 拍卖公司进行了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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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物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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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抵押权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 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 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 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 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的夏利车质 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 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 甲处。
1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 抵押权和质权。他能否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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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向乙借款人民币 2000 元,约定一个月 后归还
双方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规定由甲将自 己的耕牛一头交于乙,作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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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产质权对于质权人的效力
权利: (1)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质权的保全 (4)优先受偿权 (5)转质权 义务: (1)妥善保管质物 (2)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 (3)届期返还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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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动产质权对于出质人的效力
不动产质权 民事质权
2、根据质权所适用的法规 商事质权 营业质权
普通质权 3、根据质权的形态
特殊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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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设立 1、质权合同——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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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担保,ppt篇一:标准保证担保合同范本标准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保证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债权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________。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保证担保方式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1) 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保证责任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

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权利义务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债权人权利义务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条保证人违约责任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1.保证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_________法庭执行;4.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篇二:担保合同合同编号:DB 号担保合同(甲方)担保权人:_____________(乙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善意提示在签署本合同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确认知悉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及其含义。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双方均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您已保证您所提交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约双方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释义第三章担保事项第四章抵押条款第五章质押条款第六章保证条款第七章其他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严格履约。

第二条本合同所依据的主债务合同为:本合同中担保权人与 (下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被担保人”)于 _年_ 月__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 ,以下简称“主债务合同”)。

本合同中的乙方,即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方式为下列第种,对应适用相应的条款: A.抵押担保 B.质押担保 C.保证担保第二章释义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

本合同中所称担保权人,是对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的通称,为主债务合同中的贷款人。

本合同中所称的被担保人,为主债务合同中的借款人。

本合同所称的担保人,是对抵押人、出质人及保证人的通称。

抵押期间、质押期间及保证期间通称为担保期间。

本合同所称的担保财产是对抵押物、质押物及质押权利的通称,可以仅指抵押物,可以仅指质押物,可以仅指质押权利,也可以指抵押物、质押物和质押权利中的任意组合项。

第三章担保事项为确保被担保人在主债务合同中还款义务的完全履行,担保人自愿以合同第三条确认的担保方式作为实现担保权人债权的担保。

在被担保人不能依主债务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本息及其他一切约定的费用的情况下,担保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处分担保财产并从中优先受偿,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实现担保债权。

第十一条担保范围担保范围包括:主债务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担保权人实现上列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非诉讼催讨费用、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送达费、公告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用、测绘分割费、交易涉及费用等)和被担保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四章抵押条款担保人提供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时,担保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第十二条本章中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中所称之抵押权人,即本合同的担保权人;所称之抵押人,即本合同的担保人。

第十三条抵押人自愿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抵押物《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抵押权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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