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委托95名香港律师为委托公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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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2024年度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2024年度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2024年度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
港)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23.12.29
•【文号】司发通〔2023〕82号
•【施行日期】2023.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2024年度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
单的通知
司发通〔202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经审查,决定对林汉武等450名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予以2024年度注册。

现将2024年度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印发你们。

请即转各地司法局、各公证处,作为核验受理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办理的涉港公证文书的依据。

附件: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2024年度注册名单
司法部
2023年12月29日。

香港产生的证据大陆使用公证认证手续如何办理?

香港产生的证据大陆使用公证认证手续如何办理?

香港产生的证据大陆使用公证认证手续如
何办理?
香港产生的证据大陆使用公证认证手续如何办理?
这个问题我要阐释一下,区分2种不同公证:
1、委托大陆律师在国内起诉,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香港人本人在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和授权事项;一种是在大陆内的公证处办理公证书,公证香港人在委托书签名。

2、关于在香港内形成的文书证据,需要在大陆使用的,必须找经过司法部认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章,否则不具有证明效力。

从香港地区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的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出具有关公证文书,再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

香港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予以认可。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其持护照等可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当事人是企业或组织,有权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其持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3条规定的经公证认证的材料,表明其本人身份的合法性,可以在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

香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受托人是律师的,还需向法院提交律所函及律师证。

来源于/html/cjwt/4691.html。

在香港怎样办理委托公证手续

在香港怎样办理委托公证手续

在香港怎样办理委托公证手续
香港不像国内,在香港没有公证处,香港公证通常指三种:
(1)在香港本地使用的香港律师公证;
(2)在大陆使用的中国委托公证;
(3)到世界各国使用的国际公证。

因此根据文件适用地区的不同,办理不同类型的公证。

香港已经回归中国,但是很多涉及香港得分事务还视作境外,和其他国外的处理方式一样,香港的文书拿到中国使用,首先就必须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国外的文书证据在国内使用前,要办妥当地公证和该国外交部及中国领事馆认证。

但是对于香港来说,外交已经由中国统一对外管理。

因此,鉴于此种情况,司法部在香港律师中请过挑选,任命了数百位资深律师作为委托公证处人,来处理发往中国大陆使用的文书公证,这些律师就叫做中国委托公证人,经过他们公证后,然后送到司法部驻港的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章的手续,之后就可以送往中国使用了。

来源于/html/cjwt/4145.html。

委讬公证30年:发展和成就

委讬公证30年:发展和成就
委 公 3 O年 : 展 和成 就 黉
张恚初 ( 香港大睾法挈 院教授 、副院畏 )

委 公 趱 人是 虑 逼 内地 改 革 朗放 和 促造 舆 香 港交 往 迫 切 需 求 而 蕤生 的一 项 有劁 造 性 的制 度 。 自 18 年 司 91
人 的耳 槽 ;1 9 战 9 1年 司法 部在 中圆法 律 服 ( 香港 )有 限 公 司 毅立 窖 核 蒋遁 辨 公 室 ,封 委 公 人 出具 的文 害连
04 E A寅施 以柬 ,委 公 惹人 虑喾履行相嗣的 明手绩。遣一规定寅隙上要求在香港 供 了新 的活 力 , 自 20 年 C P E A有 嗣 的 公 文 害近 1 . 4莴件 ,禺 雨 地 经 贸 地 匾形 成 的 趟攘 在 内地 程序 中使用 前 须 辨 理委 公 辨 理 舆 C P 趱 , 遣 既有 助於 解 泱跨 境取 的 困鞋 ,也 可在 一 定程 度 上 避免 雨地 蠲的法 律 衙 突。20 年 雨地 簧署 《 03 更紧 密 缝
作 内容等 三 侗方 面。 委 公 蠢人 初 劁 睛 主要 是 解 泱 因 雨 地 公 趱制 度 差 巽 ,香港 居 民 回内地 虎 理 法律 事 没有 軎 朗制 度而 廑 生 的 同题 。在 改 革 阴放 初 期 所需 要 公 的多
是 婚 姻 收善 、规 属 葫 同 、缝 承赠 舆 及 侗人 委 方 面 的事
法 部 首批 委 八 位 香 港律 师 届 委托 公 人 以柬 ,遗一 制
行 加 章 蒋 遁 ,以 防 箍 重 後 公 、不符 合 格 式 指 引要 求 、
度不馑兄 了内地社台主羲市埸经滂的高速疆展和内地 偶造印章及委托公 人筱名等同题 ,使委 公 工作程 舆 香 港 民商 事 嗣 保 日益 密 切 ,而且 已成 届 r 圆雨 制 J 序更焉殷格 ,公 文害在真寅合法性上也更有保 障。 自 一 95 中园委 公 人( 港 ) 理辨法 ( 香 管 弑 下 连 接 内地 和香 港 雨 佃不 同法域 和 推 勤 雨地 融 合 的重 要 19 年 司 法部颁 怖《 行 ) 以柬 ,连 绩 出 台 了 一 些 规 筑 性 文 件 ,封 委 公 》 纽带。

司法部关于向获准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

司法部关于向获准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

司法部关于向获准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颁发律师执业证有关事宜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司发通[2004]90号【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2004.06.03【实施日期】2004.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关于向获准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颁发律师执业证有关事宜的通知(2004年6月3日司发通[2004]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规范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管理,根据《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颁发香港、澳门居民的律师执业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香港、澳门居民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应当提供的材料及颁发律师执业证程序香港、澳门居民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符合《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材料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应当自颁证之日起30日内将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名单及执业登记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登记材料备案的格式由司法部统一制定(见附件)。

二、律师执业证的填制要求1.香港、澳门居民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印制。

2.香港、澳门居民律师执业证中“资格证书类型”一栏应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证号”一栏应填写该证相应的证号。

3.香港、澳门居民的律师执业证编号办法和其他栏目的填写,比照《司法部关于1995年换发新<律师执业证>的通知》(司发通[1995]033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委讬公证人制度大事记(1981—2011)

中国委讬公证人制度大事记(1981—2011)

1月2 日,司法部 骚怖 《 2 7 网於 韶真孰行我部委
理 的虑 予采信 。
1 9 年 90
香港律 师辨 理髅往 内地使用 的公 害必 须加盖蒋返 章 的通 知 》 ( [ 3]司公 函1 9 ),要求 各公 虚在 9 5虢 辨理涉港公 ,特别是涉港 商 品房 预售 ( 或销售 ) 公
1 9 年 9 3
6 1 月 日,司法 部第4 次共 委 3 位 香港 律师成 届 5 中团委托公 人 。9 1 月 日,又委 耗4 香港 律师新 增 位
([ 9]司骚公字第 0 4 ),规定香 港 同胞辨理 在 成禺 中园委 公 人 。经遇 四次 委 ,中团委 公 8 2虢
内地房屋虚榷事宜 中所 提供的赠舆 、蒋蘸 、委 等 有 人 增 至 8 位 。 8 嗣公 文害 ,经 司法 部委 的2 位 中圆委 公 恙人 辨 6
定 的通 知 》 ( 1 8 ] 0 ),规定 港澳 同胞 同 内 民[9 3民2 虢 地公 民之 同辨 理婚姻登 ,需提交 中囡委瓿公 人辨
1 8 年 98
8 月2日,司法部 在 《 网於 如何 碴 韶香 港 高等 法
院遗 嘱榆定 害事 的, 函 》 (8 ] 愎 【8司公 字第 6 虢 )中提 7
香港 居 民到 内地 收饕 子女 的法 律 手绩 圈题 的後 函 》
1 6
( [ 8]司公 字第8 虢 )中规 定 ,香港居 民 回内地收 著 委 公 文耆謇核转遁制度正式建立 。 8 3 着子女所提供 的文件需 由中园委瓿公 人 核 。
9 8 月2 日,中园委托公 人 协合有 限公 司在 香港
1 月2 日 ,司法部在 《 2 4 後北京市 司法局 网於香港 公恙柴耪筘 圈。 民政庞辨理 的聱 明害效 力 的莆示 》( 8 】 【1 司公字第 1 3 7 虢) ,首 次明 碓规定 涉港 收善 子女 和财鏖 耱禳等 涉 中

在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如何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在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如何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在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如何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根据《证据规则》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至于如何发履行证明手续,该规则没有作进一步的说明。

因些很有必要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甚至部门规章对这一问题作一梳理。

首先我们要明白一个前提,那就是在《证据规则》没有颁布之前,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也是不能直接作为证据在我国内地法院使用的。

从1981年起,司法部就已经开始委托其认可的香港律师对发生在香港的有关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公证事宜,1991年11月12日以后,情况稍为有些变化,因为司法部在当日发布的《关于再委托23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中,在原来香港律师公证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程序,即香港的公证律师在公证书上签字盖章后,还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的“转递章”,此后在1996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司发通(1996)026号《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及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再次确认了这一公证做法。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对于在香港形成的证据,须先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然后加盖中国法律服务公司的转递章,才符合《证据规则》中所说的履行了证明手续,解决的只是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香港律师的公证只是对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一般不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换言之,香港律师的公证进行的也是形式方面的审查,而不作实质上的审查,对于内容的真实性,仍然需要法院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

顺便提一下,对于在澳门地区形成的证据,由于司法部没有在澳门建立委托公证人制度,只要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或者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

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1.11.12•【文号】司公通字[1991]170号•【施行日期】1991.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司公通字〔1991〕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为了方便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我部先后于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五年共委托香港二十六位律师(其中王泽长先生已去世),办理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要的有关公证书。

实践证明,其效果是好的,既方便了香港同胞,保护了香港同胞和内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香港同胞与内地的往来和经济贸易发展。

但是,随着香港与内地往来和交流的日益增加,涉及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济民事公证法律事务越来越多。

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推动香港与内地民事关系和经济贸易发展,团结香港更多的律师,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今后要逐步扩大委托香港律师的人数。

同时,根据十年来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公证证明的经验,也要逐步改进委托香港律师办证的方式。

经商新华社香港分社、国务院港澳办等有关部门,决定再增加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并改变其原出证方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商香港新华分社和广泛听取香港律师界的意见,在原来委托二十五位律师的基础上,再增加委托叶天养等二十三位律师。

二、增加委托人数后,原来委托的二十五位律师和增加委托的二十位律师,全部实行定期委托制,原委托的、新委托的一律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四日起,委托期限为三年,原发委托书继续有效。

委托期满,通过考核的可以连续委托,不受委托次数的限制。

三、增加委托人数后,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业务的范围,仍按我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一日《关于委托香港八位律师办理公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85)司发公字第251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除了可以办理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宜使用的有关证明外,还可以办理香港公司团体等到内地处理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书,如公司资信情况证明;公司章程证明;委托代签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纳税情况证明;银行担保证明以及香港公司在内地人民法院诉讼、仲裁机关仲裁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书。

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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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即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9号,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即香港产生的文书如果在内地使用,就必须要对相关的香港文书做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证明其真实性。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流程是首先由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对要在内地使用的香港文书进行公证,然后送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司法部驻港办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经过以上流程香港的文书就可以在内地使用。

例如香港公司用于国内投资经营、成立外商投资公司、办事处及法律诉讼等相关商业活动,都需要对香港公司的相关文书做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后加章转递。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范围:
企业类文书公证: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证明香港公司情况,注册地址、注册编号、股东、董事、议决书、注册资本经济合同等;
个人类文书公证:结婚证,出生纸,证明香港身份,护照资料、身份证资料等;证明物业之登记业主或企业之东主、股东或董事;及证明收入,银行资信,经济情况,书面单据,经济合同、购房协议、贷款协议,担保合同及其它个人文书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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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台港澳司关于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商务部台港澳司关于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商务部台港澳司关于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9.07.21
•【文号】
•【施行日期】2009.07.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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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台港澳司关于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自2004年实施以来,进展顺利,成效显著,有力地促进了香港经济的发展和两地的经贸交流与合作。

根据《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本附件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2项、第(二)款规定的法定声明、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以及(香港)工业贸易署认为需要由律师作出核实证明的文件资料,应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

“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即为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

根据《司法部、商务部关于认真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3]128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香港服务提供者利用《安排》优惠措施投资内地时,要核验有关材料是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文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后加盖转递章。

现将最新的《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的通知》
(司办通[2009]第50号)对外公布,请各有关商务主管部门依此作为受理涉港公证文书的核验依据。

特此通知。

商务部台港澳司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1: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的通知(略)2: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录及有关规定2009(略)。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第二章 委托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香港律师,可向司法部提出成为委托公 证人的申请: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三)担任香港律师十年以上; (四)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 录; (五)掌握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 (六)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香港律师申请担任委托 公证人,由本人向司法部提出书面申请;向公司申领并据实填写申请 委托公证人登记表。申请书、登记表原件,学历、经历等证件的影印 件经委托公证人公证后交由公司一并报司法部。 第十条 司法部接到有关申请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征求 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集中组织进行法律知识和公证 业务的培训,经培训后方可参加司法部组织的考试。 第十一条 司法部每三年举行一次委托公证人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面试。重点测试申请人对内地有关法律和规定及 委托公证业务、普通话的掌握程度。 通过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者,由司法部颁发委托书并予以首次注册。
第五章委托公证人协会 第二十二条 委托公证人协会由委托公证人依法组成,是委托公 证人的自律性组织。委托公证人协会接受司法部的委托,承办与委托 公证人有关的具体事项。 委托公证人在任期内必须参加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二十三条 委托公证人协会的职责由其章程作出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原司法部第 34号令《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司和协会,由协会代办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委托公证人受到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处分期问应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02.18•【文号】司发通[1996]026号•【施行日期】1996.02.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18日司发通[1996]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问题,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和内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这一制度仍将继续实行。

随着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和其他交往的不断增多,各类公证事务也日益增加。

到1995年10月底为止,司法部共委托了207名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

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案件时,应严格审核确认公证文书的合法性,防止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出具的无效证明和不法人员伪造的公证文书。

为此,现将该207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和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转递专用章式样印发给你们。

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林汉武等393名委托公证人2019年度注册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林汉武等393名委托公证人2019年度注册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林汉武等393名委托公证人
2019年度注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18.12.17
•【文号】司办通〔2018〕171号
•【施行日期】2018.12.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林汉武等393名委托公证人2019年度
注册的通知
司办通〔2018〕171号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规定,经我部审查,决定对林汉武等393名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予以2019年度注册。

请你公司通知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代我部办理注册手续。

附件: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2019年度注册名单(393名)
司法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再委托23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再委托23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再委托23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证人员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1.11.28
【实施日期】1991.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再委托23位香港
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1991年11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司法部司公通字(1991)170号《关于再委托23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在审理案件中涉及有关证明时,请按此通知办理。

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了方便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我部先后于1981年、1986年共委托香港26位律师(其中王泽长先生已去世),办理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要的有关公证书。

实践证明,其效果是好的,既方便了香港同胞,保护了香港同胞和
内地当事。

香港律师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案例

香港律师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案例

香港律师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案例
用实际的公证案例来说明香港律师公证,能让不清晰的公证程序的人士,对香港律师公证也
有个基本的认识。

在日常生活中,个人文件孩子的出生证,民政局出的结婚证,护照,委托书,声明书,教育
机构出具的学历证明等症,这些是我们的常用及的文件,公司文件设立公司后,营业执照,
股东名册,银行资信证明,授权书等,这一类商业文件,以上两类都是平时日常生活中能接
触到的文件。

那么什么情况下会需要香港律师公证呢?
首先香港文书才有香港律师公证的需求,大家最为熟知赴港生子,,近年来出现的一种风潮,内地居民在香港所生婴儿,即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而香港又没有法例禁止内地孕妇来港,
因而吸引不少内地孕妇设法来港分娩。

这些父母均为内地居民,而在香港出生的婴儿,被称
为“港产内地婴”,截止2008年,大约有8万人。

香港的公民制度实行的是落地原则,孩子在香港出生后,出生证明是有地域性的,香港落地
的孩子,其出生证明是由香港相关机构出具的。

持有香港出生证,在大陆需要用到,如孩子在深圳广州北京等地上学,给孩子办理大陆的户口,办理寄养手续等,都需办妥香港出生证公证。

香港出生证公证需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孩子是未成年的,尚未达到法定的年龄,因此需提供
孩子父母两人身份证明。

香港出生证公证办理时间为1周。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增加委托十八位香港律师事的通知》的通知-法办[1987]5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增加委托十八位香港律师事的通知》的通知-法办[1987]5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增加委托十八位香港律师事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增加委托十八位香港律师事的通知》的通知(1987年2月23日法办<198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据悉,司法部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日发出的《关于增加委托十八位香港律师事的通知》<(86)司发公字第286号>,有些人民法院尚未收到,现特转发给你们,希在办理案件中涉及有关证明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司法部关于增加委托十八位香港律师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为方便港澳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宜,自一九八一年起,我部委托了香港阮北耀等八位律师办理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宜所需要的有关公证书。

几年来他们做了大量工作,方便了香港同胞,起到了积极作用。

现在,为适应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适应香港同胞与内地民间往来日益频繁的需要和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更好地闭结和发挥香港广大律师的作用,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在先委托的八名律师基础上,再增加委托梁爱诗等十八位律师。

新增加的的十八位律师的办证业务范围,办理证明的程序,以及与他们的联系方式,均仍按我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一日(85)司发公安第251号《关于委托香港八位律师办理公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新增加的十八位律师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四日开始承办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书。

现将新增加的梁爱诗等十八位律师的名单,以及二十六位香港律师的签名、印鉴给你处,请转发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

阮北耀等八位先委托的律师的原签名、印鉴作废,一律以这次下发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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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委托95名香港律师为委托公证人(附名单、背景)
中国司法部23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仪式,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向新增委托的何绮莲等五十三名香港律师、向连续委托的马豪辉等四十二名香港律师颁发了委托公证人证书。

委托期限从今年一月十八日至二00六年一月十八日。

新增委托的五十三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如下:何绮莲、莫志伟、关家宝、彭雪辉、林秀明、黄淑芸、余玉莹、李德祥、吴慧思、黄瑞华、黄英琦、黄得胜、刘之璇、黄新民、邓志聪、练绍良、周慧文、朱海明、郭冠英、林洁屏、张霭文、何君尧、李家祥、梁云生、梁伟民、胡家为、林月明、赖显荣、邓宛舜、郑炎潘、黄国基、林靖寰、苏绍聪、苏锦梁、杨培才、孔蕃昌、钟卓成、文达良、林新强、毕文泰、梁德丽、岑文伟、蔡小玲、冯蔼荣、杨锦祥、何佩仪、毛慧贤、林健雄、黄嘉纯、陈美嫦、吴绪煌、白鸿滕、范楚文。

连续委托的四十二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如下:马豪辉、叶成庆、邝来兴、许次钧、江焯开、朱仲华、庄善庆、吴金源、李伟斌、李企伟、李国康、陈仕鸿、陈家乐、陈健生、陈炳焕、岑文光、宋荣光、张永财、张家伟、张植源、周少琪、周永健、周卓如、罗婉文、林锡光、胡文锦、骆兴华、徐佩文、郭敏生、郭威、莫玮坤、顾恺仁、顾增海、唐汇栋、黄德富、萧泽宇、曾文兴、曾金泉、谭子玲、廖国辉、潘展鸿、黎耀权。

新闻背景:委托公证人制度
为了更好地保障香港同胞回内地办理有关民事法律事宜,进一步沟通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事务联系,一九八一年,司法部委托香港阮北耀等八位律师负责为香港居民办理涉及内地的民事法律事务的公证文书,从而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

委托公证制度建立初期,委托公证人主要办理涉及内地的婚姻、继承、收养、到香港定居等公证文书。

但随着香港与内地的交往增多,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业务范围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一九八五年司法部进一步扩大委托公证人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证明文书的范围:规定对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均可予以公证。

同时,为使公证文书更加规范,有效地防止不法分子制作假公证文书,经商国务院港澳办、新华社香港分社,对委托公证人的出证程序进行了改革。

香港委托公证人的签名、印章不再送内地有关部门备案,统一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发往内地使用。

委托公证人的期限也改为定期委托制,委托期为三年,委托期满,通过考核,可以连续委托。

一九九五年三月司法部发布第三十四号令,颁布了《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二000年又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这一办法,对委托公证人的委托条件、委托程序、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从而使委托公证制度更加法制化、规范化,逐渐成为中国公证制度有机的组成部分。

委托公证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仅有效地减少了双重认证公证文书的时间和费用,方便了香港居民和法人,保障了证明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促进了香港与内地的民事、经济和法律界的交往,沟通了贸易、投资信息,同时在解决历史遗留的法律问题和不同法律区域间的法律冲突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和赞扬。

一、委托公证制度为探索在“一国两制”的形式下,沟通两个不同法律区域公证文书的往来起到了示范作用。

委托公证制度采用一种由非官方出具公证书,经过非官方的确认,并能在内地产生法律效力的形式较好地解决了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律体系的情况下公证文书往来使用的问题。

二、委托公证制度的建立,为香港居民、公司、团体、在港人士到内地处理日益繁多的民事及经济事务提供了一条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务途径。

三、委托公证人制度对团结香港律师和法律界广大爱国爱港人士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委托公证制度作为一项沟通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活动的法律服务制度,有着深厚的发展潜力和经济收益。

四、委托公证制度对促进香港与内地法律界交流与合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中新社 2003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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