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的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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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配电室、消防控制空、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吸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9.2.2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而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待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刚的照度。
9.2.3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硫散指示标志。
9.2.4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利制作的保护罩。
9.2.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在工业和民用建筑中,安全照明系统已引起普通重视。因为它是在紧急情况下,保障人的生
命安全,并保证安全地撤离危险场所。同时可进行必要的操作,以有效地制止灾害或故障蔓
延的必要设施。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和不少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法规。例如有:
建筑物的内部的安全照明指南[(CIE)81-49号技术文件];安全照明
[U. S. A.(NEC)
87-700(美国电气法规)];事故、疏散和警卫照明[原苏联CHNn11-4-79 (照明设计规范)];安全照明[日本《照明手册》1978]......,我国亦有相应规范、标准:
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GA54-9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一.《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节录:
第3. 4. 5条在标志远离指示文物时,必须联用方向辅助标志。如果标志与其指示物很近,
人们一眼即可看到标志的指示物,方向辅助标志可以省略。
第3. 5. 6条方向辅助标志的颜色应与联用的图形标志的颜色统一。
第3. 6. 2条文字辅助标志应该与图形标志或(和)方向辅助标志联用。当图形标志与其指示物很近,表示意义很明显,人们很容易看懂时,文字辅助标志可以
省略。
第3. 6. 7条机场、海外、饭店等国际旅客较多的地方,可以采用中英文两种文字辅助标志。
二、《消防安全示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节录:
第5.1条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灭第5.7条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
火器”、和“消防水带”等标志......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将灭火设备标志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第5.10条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地方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第6. 10. 1.1条疏散通道中,“安全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第6.4条方向辅助标志应设置在公众选择方向的通道处,并按通向目标的最短路线设置。
第6.5条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使大多数观察者的观察角接近90°。
第6. 10. 1.2条疏散通道出口处,“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
第6. 10. 1.3条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疏散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
小于2.0m。
第 6. 10. 2条附着在室内墙面等地方的其它标志牌,其中心点距地面应在1.3m-1.5m之间。
第6.12条对于地下工程,“安全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的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的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1.0m-1.2m之间,也可设置在地面上。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0m.
第8条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及其照明灯具等应至少半年检查一次,......
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节录:
第9. 2. 1条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第9. 1. 1.1条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室和避难层(间)。
第9. 2. 1.2条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室、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
第9. 2. 1.3条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第9. 2. 1.4条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第9. 2. 2条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四、《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GA54-93节录:
第5.1条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5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