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流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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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流程(讲义)
第一节交易前的准备
一、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1、选择合适的销售市场及交易对象
2、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3、做好出口商品的广告宣传
二、进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1、选择合适的采购市场和供应商
2、制订进口商品经营方案
第二节合同的签订
Inquiry)
1、含义
是指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
2、内容
涉及某种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和装运等成交条件,也可以索取样品。其中多数是询问成交价格,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也把询盘称作询价。
★询盘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
Offer)
1、含义
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
2、构成发盘的要件
⑴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特定的人(Specific persons):在发盘中指明个人姓名或企业名称的受盘人。
⑵发盘中必须明确表示发盘人受其约束
按照现行法律和《公约》,一方当事人是否向对方表明在发盘被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是判别一项发盘的基本标准。
⑶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①交易条件所包含的交易条件应该是完整的。
《公约》规定:一项订约建议只要列明了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和价格三项条件,即可被认为其内容“十分确定”,而构成一项有效的发盘。我国企业在对外发盘时,应明示或暗示地至少规定六项主要交易条件,即货物的品质(质量)、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
②交易条件应是确定的。
③交易条件应是终局性的,不附加任何保留及限制性条件。
⑷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
发盘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只有被传达到受盘人时才生效。
例如:发盘人通过电话向受盘人发盘,中途电话发生故障,传送声音模糊,必须待电话修复后,让受盘人听清全部发盘内容,该发盘方为有效。发盘人用信件或电报发盘,如该信件或电报因邮
电局误递或在传递途中遗失,以致受盘人没有收到,则该发盘无效。如通过电传发盘,传送过程中线路或电传机发生故障,所传送的电文不清,须于修复后重新传送,使受盘人能收到清晰无误的发盘电传。
3、发盘的有效期(Time of Validity)
是指可供受盘人对发盘做出接受的时间或期限。
⑴在发盘中明确规定有效期
常见的一种做法是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例如:本发盘限3月2日复到,以我方时间为准。
○注:发盘人既要在发盘中规定最后时限的具体日期,也要说明受盘人的接受是在这一期限前发出的,还是在这一日期前送达发盘人,还要说明该日期是以何处的时间为准。
⑵在发盘中对有效期不作明确规定
○注:明确规定有效期,并不是构成发盘不可缺少的条件。
当发盘未具体列明有效期时,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Within a Reasonable Time)接受才能有效。何谓合理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⑶根据《公约》的规定,采用口头发盘时,除发盘人发盘时另有声明外,受盘人只能当场表示接受,方为有效。
4、发盘的生效时间
⑴以口头方式做出的发盘,其法律效力自对方了解发盘内容时生效;
⑵以书面形式做出的发盘,关于其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做法:
①发信主义:即认为发盘人将发盘发出的同时,发盘就生效;
②受信主义:又称为“到达主义”,即认为发盘必须到达受盘人时才生效。
5、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⑴撤回(Withdrawal)
发盘人将尚未为受盘人收到的发盘予以取消的行为。
《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包括注明不可撤销的发盘),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撤回发盘的通知应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与发盘同时达到受盘人。这一规定是建立在发盘尚未生效之前的基础上的。
⑵撤销(Revocation)
发盘人将已经为受盘人收到的发盘予以取消的行为。
《公约》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这一规定是建立在发盘已
生效的基础上的。
6、发盘效力的终止(Termination)
是指发盘法律效力的消失。表示发盘人不再受发盘的约束,同时受盘人失去了接受该发盘的权利。
⑴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
⑵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之后,即拒绝或还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止;
⑶发盘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⑷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
Counter-Offer)
又称为还价,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对原发盘提出相应的修改或变更的表示。
1、还盘既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
2、还盘不仅可以对商品价格,也可以对交易的其他条件提出意见。
3、一笔交易有时不经过还盘即可达成,有时要经过还盘,甚至往返多次的还盘才能达成。
Acceptance)
1、接受的含义
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其实质是对发盘表示同意。
2、构成接受的要件
⑴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
一项有效的发盘必须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做出的。因此,对发盘表示接受,也必须是发盘中所指明的特定的受盘人,而不能是其他人;如果其他人通过某种途径获悉非向他做出的发盘,而向发盘人表示接受,该“接受”只是其他人向原发盘人做出的一项发盘,除非原发盘人同意,合同才能成立。
⑵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以某种方式向发盘人表示出来。如果受盘人在思想上愿意接受对方的发盘,但默不做声或不做出任何其他行动表示其对发盘的同意,那么,在法律上并不存在接受。正如《公约》所规定的:“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这里所说的“不等于接受”意即“不能构成接受”。
⑶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表示并送达发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