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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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
根据学校岗位绩效考核办法,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主要考核每个岗位的基础工作完成情况和岗位业绩。
基础工作指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岗位业绩主要指工作人员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的突出成绩以及承担学校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三、考核标准:
1、岗位基础工作: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制定基本工作标准,作为该岗位的基础工作考核标准,详见《教务处工作人员岗位基础工作考核标准》。
2、岗位业绩:采用量化打分的办法对岗位业绩情况进行考核,详见《教务处工作人员岗位业绩考核标准》。
四、考核时间:每学期期末对本学期工作进行考核。
五、考核方式方法:
(一)考核方式
考核采用量化综合考核为主、民主测评为辅的方法进行,均采用百分制打分。
量化综合考核针对岗位基础工作和岗位业绩情况进行,通过查对有关工作记录,按照《教务处工作人员岗位基础工作考核标准》和《教务处工作人员岗位业绩考核标准》进行打分。
民主测评针对个人工作态度和团队精神,由部门领导组织打分。
“量化综合考核结果×80% + 民主测评得分×20% ”为考核最后得分。
(二)考核程序
分个人述职、量化考核、部门领导评鉴、确定等次、公示结果、申请复核、审核备案、登记归档。
六、考核结果:按照考核最后得分排序,确定A、B、C、D四个等次。其中,排名占前15%的,为A等次(优秀),其余人员如无以下情况均定为B等次。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为C等次:
(1)受到警告处分或被学校通报批评者。
(2)工作质量差,50%及以上服务对象不满意者。
(3)每学期累计请假两个月以上或旷工一天者。
(4)拒不接受上级安排的临时性工作者。
(5)因请假影响岗位基础工作完成者。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D等次:
(1)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3)考核期内,因个人严重违纪、失误、失职,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学校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4)无视学校工作纪律,旷工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7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15天者。
(5)未能完成岗位基础工作任务者。
教务处工作人员岗位基础工作考核标准
教务处工作人员岗位业绩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