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标准[详]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标准[详]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1总则1.0为.确1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o单台变压器容量为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本0发本电3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本0发本电4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2本0本建1(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本0的本规1定。
注: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本0本建2(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本0本承3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2本0本汽4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
2.0.集5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集6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主7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的不燃烧体。
电缆夹层的顶棚为外露钢梁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2.0.主8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消防)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消防)1 总则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避免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600MW 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和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 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踊跃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品级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品级应符合表的规定。
注: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品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避免电缆着火后延燃的办法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该小于;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该小于。
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周围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办法。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该小于1h。
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 的不燃烧体。
电缆夹层的顶棚为外露钢梁时,其耐火极限不该小于1h。
主厂房的地上部份,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 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份不该大于1 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是重要的能源设施,为了确保运行安全,设计防火规范是必不可少的。
1. 设计布局: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建筑布局应考虑防火分隔、疏散通道和电气设备的合理距离。
建筑物应设置防火墙,并保证通风系统的合理设计,以避免火势传播。
2. 建筑材料:建筑材料应选择防火性能好的材料,如防火墙应选用不燃材料。
电气设备的外壳和隔离构件也应使用防火材料。
3. 消防设施:在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设备和消防水源。
防火门、防火卷帘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也应设置在必要的位置。
4. 电气设备防火设计:电气设备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和过载短路保护装置,以及防火隔离开关装置。
设备周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5. 定期维护: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的设备和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消防设施的有效性。
除了以上规范外,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还应考虑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最重要的是,设计防火规范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的安全标准,以确保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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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1总则1.0.1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 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2.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表注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筑)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0.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3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0.4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2.0.5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6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2.0.7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的设计防火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材料选用:应选用符合防火标准的建筑材料,如防火墙应采用耐火砖或耐火混凝土等材料。
2. 防火隔离: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内各功能区域应进行合理的防火隔离,以阻止火势蔓延。
对于高压区、变电设备等重点区域应设置特殊的防火墙或隔墙。
3. 排风系统:应设置合理的排风系统,确保机组运行时产生的烟雾和有毒气体迅速排出,避免火灾扩大。
4. 灭火设施:应在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内设置灭火设施,如消防栓、灭火器等,并确保这些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 逃生通道:应设置合理的逃生通道,并保证其畅通,方便人员疏散。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配备完善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旦发现火灾迹象,能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7. 规范操作:对于火力发电厂及变电所内的电气设备和操作要求,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因操作失误导致火灾发生。
8. 定期检查和维护: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备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以上是一些基本的设计防火规范,具体还需要根据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的特点和要求进行详细规划和设计。
此外,还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合规设计。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Thermal power plant and substation design fire protection standards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设计防火标准,是根据《建筑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有关防火设施的规定,结合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特点,经过科学计算,确定的防火设施设计标准。
The design fire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and substations are the design standards for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determined by scientific calculation, combining the characteristicsof thermal power plants and substations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Code (GB50016-2006).一、火力发电厂防火标准I. Fire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1.火力发电厂防火标准,主要包括:1. The fire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mainly include:(1)火力发电厂的建筑物防火标准,主要包括:(1) Fire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buildings in thermal power plants, mainly including:A.建筑物的结构要求,要求建筑物的结构材料具有良好的防火性能,并且符合相关的防火规范。
A. Structural requirements of buildings, requiring that the structural materials of buildings have good fire resistance and comply with relevant fire protection standards.B.建筑物的隔离措施要求,要求建筑物的隔离措施具有良好的防火性能,并且符合相关的防火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是能源领域重要的基础设施,其设计和建设需要遵守严格的防火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的防火要求和设计规范。
一、火力发电厂的防火设计规范1. 建筑材料选择:火力发电厂的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选择具有良好的防火性能的材料。
例如,建筑墙体可以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性能的混凝土或砌块,屋顶可以选用防火性能好的金属材料等。
2. 建筑布局:火力发电厂的建筑布局应保证建筑之间有足够的间距,以防止火势蔓延。
同时,建筑之间的通道和道路宽度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以便人员和车辆的疏散和逃生。
3. 配电装置安全:火力发电厂的配电装置应远离易燃易爆物质,设置在良好的通风与防水的地方,以减少火灾的发生。
电缆敷设应合理,保证电缆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避免电缆敷设与其他设备、管道交叉,并标明清晰的标识。
4. 防火隔离:火力发电厂中的火源与易燃易爆的物质应进行有效的隔离,并在隔离处设置防火门等防火设施。
同时,要对易燃物质进行分类储存,确保储存区域与其他区域的严密封闭,防止火源传播。
5. 消防设施:火力发电厂应设有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同时,消防通道和应急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设置标志和指示。
6. 防静电措施:火力发电厂中的静电火灾是一个重要的隐患,应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如静电接地装置的设置,使用防静电设备和材料等。
7. 周期性巡查和维护:火力发电厂应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检查设备和系统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火灾隐患,确保火力发电厂的安全。
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规范1. 建筑布局:变电所的建筑布局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建筑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间距,以防止火势蔓延。
建筑物之间的通道应保持畅通,并设置标志和指示,以便人员疏散和逃生。
2. 建筑材料选择:变电所的建筑材料应选择具有良好的防火性能的材料。
例如,建筑墙体和屋顶可以采用防火墙板或防火保温材料等。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1 总则1。
0。
1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
2 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1。
0.3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
0。
4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2.0。
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
1的规定。
注: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0.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
3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
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0.4 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
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
5h。
2.0.5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
6 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2.0.7 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1 总则1.0.1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2.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注: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0.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3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0.4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2.0.5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6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2.0.7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
GB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9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发布时间:2009-6-2 12:04:31 浏览次数:821【字体:大中小】1 总则1.0.1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2.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注: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3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0.4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2.0.5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6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2.0.7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
GB50229_9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标准
1 总则1.0.1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燃煤的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要求。
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2.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注: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的有关规定。
2.0.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的有关规定。
2.0.3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0.4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2.0.5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6集中控制楼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2.0.7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
电缆夹层的顶棚为外露钢梁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2.0.8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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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0.1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2.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注: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3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0.4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2.0.5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6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2.0.7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
电缆夹层的顶棚为外露钢梁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2.0.8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整理]GB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 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for fossil fuelpower plants and substations2006—09—26发布 2007—04—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for fossil fuelpower plants and substationsGB 50229—200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7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8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29-2006,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9、3.0.11、4.0.8、4.0.11、5.1.1、5.1.2、5.2.1、5.2.6、5.3.5、5.3.12、6.2.3、6.3.5、6.3.13、6.4.2、6.6.2、6.6.5、6.7.2、6.7.3、6.7.4、6.7.5、6.7.8、6.7.9、6.7.10、6.7.12、6.7.13、7.1.1、7.1.3、7.1.4、7.1.7、7.1.8、7.1.9、7.1.10、7.1.11、7.2.2、7.3.1、7.3.3、7.5.3、7.6.2、7.6.4、7.6.5、7.6.6、7.10.1、7.12.4、7.12.8、8.1.2、8.1.5、8.5.4、9.1.1、9.1.2、9.1.4、9.1.5、9.2.1、9.2.2、10.1.1、10.2.1、10.2.2、10.3.1、10.6.1、10.6.3、10.6.4、11.1.1、11.1.3、11.1.4、11.1.7、11.2.2、11.4.4、11.5.1、11.5.3、11.5.8、11.5.9、11.5.11、11.5.14、11.5.17、11.5.20、11.5.21、11.6.1、11.7.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消防)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消防)1总则1.0.1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 ,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 3~ 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 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 5000kVA 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2.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 2.0.1 的规定。
注: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0.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3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0.25h ;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0.5h 。
2.0.4 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 0.5h ,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 1h。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 0.5h 。
2.0.5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6 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h。
火电厂消防设计规范
火电厂消防设计规范篇一: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消防)1 总则1.0.1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600MW 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 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2.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 的规定。
注: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0.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3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0.4 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2.0.5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6 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1 总则1.0.1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2.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注: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0.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3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0.4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2.0.5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6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2.0.7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建标[2006]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根据我部《关于印发“ 2001,2002 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2002]85 号) 要求,由东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经我部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29-2005,自2005 年月日起施行。
其中,3.0.1、3.0.9、3.0.11、4.0.8 、4.0.11 、5.1.1 、 5.1.2 、5.2.1 、5.2.6 、5.3.5 、5.3.12 、6.2.3 、6.3.5、6.3.13 、6.4.2 、6.6.2 、 6.6.5 、6.7.2 、6.7.3 、6.7.4 、6.7.5 、 6.7.8 、6.7.9 、6.7.10 、6.7.12 、6.7.13 、7.1.1 、7.1.3 、7.1.4 、7.1.7、7.1.8 、7.1.9 、7.1.10 、7.1.11 、7.2.2 、7.3.1 、7.3.3 、7.5.3 、7.6.2 、7.6.4 、7.6.5 、7.6.6 、7.10.1 、7.12.4 、7.12.8 、8.1.2 、8.1.5 、8.5.4 、9.1.1 、9.1.2 、9.1.4 、9.1.5 、9.2.1 、9.2.2 、10.1.1 、10.2.1 、10.2.2 、10.3.1 、10.6.1 、10.6.3 、10.6.4 、11.1.1 、11.1.3 、11.1.4 、11.1.7 、11.2.2 、11.4.4 、11.5.1 、11.5.3 、11.5.8 、11.5.9 、11.5.11 、11.5.14 、11.5.17 、11.5.20 、11.5.21 、11.6.1 、11.7.1 为强制条文,必须执行。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CHM) (消防)
1 总则1.0.1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2.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注: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0.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3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0.4 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2.0.5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6 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2.0.7 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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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GB50229-961 总则1.0.1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燃煤的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 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要求。
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2.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注: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的有关规定。
②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0.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的有关规定。
2.0.3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0.4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2.0.5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6集中控制楼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2.0.7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
电缆夹层的顶棚为外露钢梁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2.0.8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2.0.9当屋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地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
2.0.10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的有关规定。
2.0.11 汽机房、除氧间与锅炉房、煤仓间或合并的除氧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运转层以下纵向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4h,运转层以上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 发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3.0.1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
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并宜设置消防车道。
3.0.3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电缆沟、运煤栈桥、运煤地道及油管沟应采用防火墙或水幕等防火分隔措施。
3.0.4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3.0.5厂区的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当山区发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设置环行道路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
3.0.6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及回车道或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的有关规定。
3.0.7厂区围墙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企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的有关规定。
3.0.8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3.0.8.1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消防车库的出入口与汽车库的出入口应分设,并宜保持一定的距离。
3.0.8.2消防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并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出入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10m。
3.0.9汽机房、屋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与油浸变压器的间距不宜小于10m;当其间距小于10m时,汽机房、屋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面向油浸变压器的外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0.10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3.0.10.1宜单独布置。
3.0.10.2宜布置在厂区地势较低的边缘地带,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形较高的边缘地带。
3.0.10.3布置在厂区的点火油罐区,应设置1.5m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栅时,厂区围墙应设置为2.5m高的实体围墙。
3.0.10.4总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3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的有关规定。
3.0.10.5总容量小于500m3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的有关规定。
3.0.11制氢站、乙炔站及制氧站的布置,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乙炔站设计规》及《氧气站设计规》的有关规定。
3.0.12厂区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12的规定。
3.0.13高层厂房、高层库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3.0.12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
3.0.14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 m。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构)筑物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距离由工艺确定。
②表中油浸变压器同丙、丁、戊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包括汽机房、屋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
③贮氢罐之间的距离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
④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1000m3,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两行组成布置,其贮油罐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1.5m。
⑤本表中未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的有关规定。
4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4.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4.1.1主厂房每个车间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两个。
车间的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出口。
4.1.2主厂房的集中控制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4.1.3主厂房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50m。
4.1.4主厂房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宜小于0.9m。
4.1.5主厂房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其中应有一个楼梯直接通向室外出入口,另一个可为室外楼梯。
上述楼梯应能通至主厂房各层和屋面。
其他工作梯可为钢梯,其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0。
4.1.6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其集中控制楼应设置一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
4.1.7 主厂房的运煤胶带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锅炉房的安全出口,且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4.2 其他厂房的安全疏散4.2.1多层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形煤仓胶带机可设置一个钢梯作为安全出口。
钢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0。
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应作为安全出口,当运煤栈桥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4.2.2主控制楼、屋配电装置楼各层及集中控制室、电缆夹层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
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平台。
当屋配电装置楼长度超过60m 时,应设中间安全出口。
4.2.3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电缆隧道长度超过100m时,中间应加设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应超过75m。
4.2.4当配电装置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4.2.5卸煤装置和翻车机室地下室两端均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
4.2.6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长度超过20 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4.2.7 其他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的有关规定。
4.3 建筑构造4.3.1主厂房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其室部分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室外部分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
4.3.2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平台,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
在楼梯周围2m围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3.3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楼梯坡度不应大于450,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
4.3.4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以及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4.3.5主厂房及其他建(构)筑物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配电装置室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双向弹簧门。
4.3.6主厂房与天桥连接处的门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4.3.7 蓄电池室、通风机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走廊的门,均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丙级防火门。
4.3.8 当气机房侧墙外5m以布置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外轮廓投影围外侧各3m 的汽机房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通风孔,当气机房侧墙外5~10m围布置有变压器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
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4.3.9 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置室时,在建筑物外墙处应设置防火墙。
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3.10 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
4.3.11 当柴油发电机布置在其他建筑物时,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并应设置单独出口。
4.3.12 运送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栈桥,其部的外露承重钢结构应采取防火措施,其耐火根据不应小于1h。
4.3.13 材料库中特种材料库与一般材料库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5 发电厂工艺系统5.1 运煤系统5.1.1 贮煤场配置的大型煤场堆取料机设备,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5.1.2 贮存褐煤或易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露天堆放煤场,应符合下列要求:5.1.2.1褐煤、高挥发分烟煤及低质烟煤应分类堆放。
煤堆之间应留有5~10m的距离。
5.1.2.2煤场机械在选型或布置上宜提高堆取料机的回取率。
5.1.2.3按不同煤种的特性,应采取分层压实、喷水或洒石灰水等方式堆放。
5.1.2.4应设置定期监测煤堆温升设施。
当温度高于60℃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5.1.3 卸煤装置、筒仓以及主厂房煤斗斗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5.1.3.1斗壁光滑耐磨、交角呈圆角状,避免有突出或凹陷部位。
5.1.3.2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小于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