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会〔2019〕22 号
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的思考
C OMMERCIALA CCOUNTING实务与操作随着全球气候问题的日益严峻,碳排放已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为督促企业节能减排,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应运而生。
我国自2011年开始试点进行碳排放权交易,2017年12月正式启动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为规范我国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财政部于2019年12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本文对此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一)碳排放权的确认《暂行规定》适用于重点排放企业。
重点排放企业应将交易取得的配额单独确认为一项流动资产(“碳排放权资产”)。
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配额不做账务处理,仅在备查账簿中登记。
1.无偿取得配额的确认。
关于企业无偿取得配额的会计处理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有学者认为,免费取得的配额是政府把控企业碳排放量的一种手段,且该部分占比较大,如不加以确认,会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造成影响。
高建来、文晔(2015)认为碳排放权满足无形资产的三个特征,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邸利芳、陈毓敏(2012)认为建立碳排放权制度的目的在于改善环境、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环境资产。
王钰(2011)认为政府无偿授予企业的配额属于政府补助,且配额作为非货币性资产,在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获取时,应以名义金额1元计量。
《暂行规定》对企业无偿取得的配额不做账务处理,不需要确认,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第一,政府分配的配额不满足资产确认的条件。
资产确认的其中一个条件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在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当实际碳排放量与政府分配的配额相等时,企业不会得到任何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当企业实现减排、实际排放量低于政府分配的配额时,企业可以在交易市场上出售未消耗的配额,从而获取经济利益,此时才能确认为一项资产。
第二,简化会计核算。
碳排放配额机制是为了监督企业的碳排放情况,政府分配的配额是企业可排放的限度,是用来衡量企业能否实现节能减排的一个尺度。
浅析完善“双碳”目标下财会监督的重要性
浅析完善“双碳”目标下财会监督的重要性摘要: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率先承诺在2030年“碳达峰”,在2060年“碳中和”目标。
而会计监督作为企业管理、国家监督的重要基石,为企业发展、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发挥着重要作用,发展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碳排放交易会计处理制度、碳排放交易会计信息披露发展等方面出发,分析如何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监督,并给出相应政策建议。
关键词:会计制度;信息披露;会计监督一、碳排放交易会计监督的重要性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上线交易。
建设全国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推动实现碳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的重要政策工具。
首年履约周期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覆盖约45亿吨二氧化碳排放量,是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
在这样的发展大背景下,会给企业管理带来一定挑战,而会计监督作为企业发展管理、国家监督的重要手段,更需要在“双碳”背景下积极完善法规与制度,更好地将会计监督融入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过程中,为企业、政府相关部门、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决策提供有效支撑。
二、现行碳排放交易会计制度的优劣势从国内碳排放会计监督发展趋势来看,我国财政部于2016年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12月发布《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并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相关规定从适用范围、会计处理原则、会计科目设置、账务处理、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等方面对相关会计处理进行规范,使相关核算更加简化,在实务阶段更具有操作性。
(一)我国现行碳排放会计处理准则优势。
从现阶段来看,我国碳排放交易会计监督制度体系具有一定优势。
一方面,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模巨大,已建成的碳市场上线交易是全球最大规模的,在“双碳”背景下形成的企业绿色转型为我国碳排放交易会计监督提供了机遇和挑战,有利于在大量实践中发现问题,完善会计制度,进一步制定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碳排放会计监督制度。
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问题及对策
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问题及对策作者:崔也光苏婧妍来源:《财会月刊·上半月》2019年第01期[摘要]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高速发展,但碳排放权会计准则尚未出台,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差异性大。
通过分析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北京JN集团的模拟测试结果,认为财政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存在若干可完善之处,并提出碳排放权会计处理优化建议:将免费的碳排放权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以名义金额(1元)计量、调整碳排放权负债的确认时点、出台规定明确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计量问题、调整并明确碳排放权及其变动的列报项目、编制碳排放权履约情况表。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会计计量;碳信息披露[中图分类号]F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9)01-0172-5十九大报告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2018年5月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再次强调“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由高碳排放带来的温室效应与气候变化逐渐成为我国环境治理与国际能源博弈中的关键问题。
在党中央和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下,对企业碳排放权会计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于2011年开始进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建设,自2013年起九省市碳排放权交易所相继开市,2017年开始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相比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高速发展,我国碳排放权会计准则缺位问题越发明显,建立一套完善的碳排放权会计处理规范已刻不容缓。
2017年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依据《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碳会计征求意见稿》),选取北京JN集团进行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模拟测试。
据此,本文针对北京JN集团模拟测试情况,对我国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提出优化建议。
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碳排放权会计现状我国于2011年开始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实现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控制。
【致同解读】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致同解读】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作者]致同中国[发布日期]2019.12.302019年12月23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 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2 号)(点击阅读原文,获知详情),就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 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重点排放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履行减排义务)的,按照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 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额的账面余额,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 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注销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 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使用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履约的、自愿注销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相关概要如下: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按照《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
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致同解读根据发改委《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碳排放,是指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全]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一、2020年1月1日之后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一)核算原则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交易,参照外购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科目增加“1489010100碳排放权资产-外购”“1489010200碳排放权资产-核证减排”会计科目,分别核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和经核证减排量(CCERs)获取的碳排放权配额,按量、价进行明细核算;增加“5301240000营业外收入-碳排放权”“4200710032营业外支出-碳排放权”会计科目,核算碳排放权资产交易损益。
(三)碳排放权配额的会计处理1.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包括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借:碳排放权资产贷: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2.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履行减排义务)的,冲减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
借:营业外支出贷:碳排放权资产3.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与所售配额的账面余额之间差额,确认营业外收入或支出。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支出贷:碳排放权资产营业外收入4.企业自愿注销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注销配额的账面余额,确认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贷:碳排放权资产5.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或无偿等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取得、使用和自愿注销相关的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确认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贷:营业外收入(四)经核证减排量(CCERs)的会计处理1.企业自行开发CDM项目产生的CCERs。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可以结合碳排放权的取得方式和计量属性分别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初始分配时政府无偿取得碳排放权,暂不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或象征性账务处理。
在使用期结束后,如果存在剩余,而且暂时没有出售意向的情况下,按公允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递延收益――政府补贴”。
如果打算近期出售,则可以直接按照公允价值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递延收益――政府碳排放权补助”;如果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无法满足自身需要,需要从外部购买时,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
例如:某市政府于201×年初给某企业进行碳排放权配额无偿发放,该企业获得三年碳排放权配额数量为5,000个单位。
第一年末,该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碳数量转化为配额后约为1,500个单位,第二年末,该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碳数量转化为配额后约为2,500个单位,第三年,该企业预计排放的二氧化碳数量转化为配额后还要消耗1,500个单位。
因此,该企业在第三年从市场上以8欧元的价格购买了500个单位的碳排放权配额。
则会计处理如下:企业收到政府无偿发放的碳排放权配额时,暂不进行账务处理或进行象征性账务处理,并在附注中进行登记,记载相应的数量及其发生的变化。
第一年末,记录本年度碳排放权配额的消耗数量及剩余数量。
第二年末,记录本年度碳排放权配额的消耗数量及剩余数量。
第三年,由于排放超标需要购入配额时:借:无形资产――碳排放权4000贷:银行存款4000消耗结束,首先应将政府分配的剩余1000个单位的碳排放权配额抵消,然后再将购入的配额抵消,进行如下的会计处理:借:制造费用――碳排放权4000贷:累计摊销――碳排放权4000假设如果该企业三年结束时,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配额还有500个单位的剩余,当时市场价格是每单位配额的价格为8欧元,且暂时不打算售出。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19)
四、账务处理 (一)重点排放企业购入碳排放配额的,按照购买日实 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包括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 “碳排放权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 等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二)重点排放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履行 减排义务)的,按照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 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使用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履约的,不作 账务处理。 (三)重点排放企业出售碳排放配额,应当根据配额取 得来源的不同,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 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 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额的账 面余额,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 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2.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 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 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 入”科目。
2
(四)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 照注销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源自出”科目,贷记“碳 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不作 账务处理。
五、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 (一)“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 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 息: 1. 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的碳排放 配额的期末账面价值,列示在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 “营业外支出”项目中碳排放配额交易的相关金额。 2. 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参与减排机制的特 征、碳排放战略、节能减排措施等。 3. 碳排放配额的具体来源,包括配额取得方式、取得年 度、用途、结转原因等。 4. 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情况,包括免费分配取得的碳排 放配额与同期实际排放量有关数据的对比情况、节能减排或 超额排放的原因等。 5. 碳排放配额变动情况,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将“有章可循”
财会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将“有章可循” ◇ 宫莹近日,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以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企业以及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其他企业有关业务的会计核算。
业内人士纷纷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我国第一次全面系统地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系列会计行为,并为推进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提供了全方位支持。
解决了现实中的核算困惑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等环境问题的加剧,温室气体排放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由此,碳排放权交易、二氧化碳排放许可、核证减排量等手段应运而生,成为约束企业节能减排的有效措施。
截至目前,我国已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7 个试点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相关工作,并都已建立了相应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据悉,自2014 年以来,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赴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湖北、天津等试点地区进行调研,与国家和有关试点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局、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试点企业等进行座谈,并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联合开展“我国企业碳排放会计体系研究”课题,起草形成了《碳排放权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讨论稿)》。
此后,财政部在积极征求了7 个试点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局、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等相关部门意见后,修改完善并形成征求意见稿。
对此,一直致力于碳会计发展研究的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张彩平说:“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需要一系列的基础制度提供支持,而会计法规就是其中的重要制度之一。
因为碳排放权的分配、持有、交易与履约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要的财务影响,而如何确认、计量和报告这些财务影响则需要相关的会计法规提供指导。
”曾担任四川中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董事的陈彬,在几年前就已经在包括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此项服务工作。
他认为,征求意见稿解决了现实中新型交易品种在会计信息披露时面临的核算困惑,提供了相对应的核算规则,对推进碳会计发展有重要意义。
碳资产管理会计核算探讨——基于中铝集团降碳行动方案
【摘要】作为一个有责任感的国家,中国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先后出台一系列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
“十四五”规划提出,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并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2021年7月,全国碳交易市场已全面上线交易运行,碳交易政策及机制日臻完善。
文章以中铝集团为例,通过分析电解铝目前行业碳排放的现状,低碳发展面临的有关政策,围绕当前有色企业碳会计构建中面临的问题,借鉴国际会计政策,建设相匹配的碳会计业务核算体系,加大人才培养,以期践行“双碳”目标,实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常态化。
同时,通过入选铝产品碳足迹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单,积极主动参与行业规则或标准,让绿色成为中铝集团的鲜明底色。
【关键词】有色企业;双碳;碳会计【中图分类号】F606.6一、电解铝行业碳排放现状中国电解铝产量占据世界总产量的55%。
目前我国电解铝能源主要以火电为主,2020年电解铝行业二氧化碳总排放量约4.26亿吨,约占全社会二氧化碳净排放量的5%。
每吨电解铝平均碳排放中的电力排放为10.7吨,占64.8%,碳足迹较大。
其中以火电为能源的电解铝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为11.2吨/吨铝,使用电生产一吨电解铝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几乎为零,因此,火电生产是电解铝碳排放高的主因[1]。
二、降碳重要性(一)国内政策气候变化目前是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全球性问题。
为应对气候变化,我国提出力争在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
2021年,央行方面在发布的《2021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提到,下一阶段将有序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落地生效[2]。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首次对减排提出了具体目标,并从行业和产业等层面提出了具体实施路径[3]。
(二)发达国家征收碳税发达国家出于全球气候变暖和对碳排放的担忧拟开征的碳关税,实质是一种新型贸易壁垒。
我国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的研究
我国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的研究∗○盐城师范学院商学院 陈 莉摘要:2006—2021年,全球化石燃料的碳排放量上涨了62%,化石燃料在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但许多极端气候的出现也与碳排放紧密相关。
本文首先依据财会[2019]22号财政部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我国实际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提出我国碳排放权存在的问题;其次通过设定模拟企业案例,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改良,要求企业对无偿碳排放权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增设新资产科目用于区分有偿和无偿部分核算,避免出现混合使用导致账面数据不清的难题;第三计量属性地运用也需要依据具体使用途径进行不同地选择。
关键词:无偿碳排放权 有偿碳排放权 会计确认 会计计量中图分类号:F235.99根据中国碳交易网披露的交易数据,2019年各试点交易市场碳配额成交总量为3081万吨,成交额为94900万元。
虽然受全球疫情的影响,碳排放量预计将会减少6%左右,但是从我国2020年各试点交易场所碳配额成交数据上来看,我国碳交易市场的交易规模和金额并未受到太大的影响,成交总额比2019年上涨86.7%,成交总额上涨66.2%。
2019年,我国财政部印发财会[2019]22号《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针对2016年财办会[2016]41号征求意见稿在实际账务处理中存在的相关难点,重新对碳排放权配额会计确认与计量进行新的会计制度探索。
规定企业有偿配额与免费配额的会计处理流程,取消企业在获得配额时需要确认相关的碳负债,强调企业碳排放权配额必须在报表中明确体现。
2021年发布的新纳入重点控排行业和企业名单,进一步扩大了碳交易市场参与主体和提升市场活跃度。
同时22号文件中也重启之前因相关制度缺失而暂停审批的CCER项目,重新规定碳汇项目建设主体和交易范围的划分。
碳排放会计是帮助控排企业核算对自身所拥有的碳排放权进行相关交易所获得收益或支出的必要手段和有效途径。
探析我国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计量与列报——基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摘要】基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并结合《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在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方面存在争议的问题,采用文献法、案例分析法结合具体经济业务,理论联系实务,探析我国在碳排放权会计确认、计量以及列报方面更加合理的处理方法。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处理;会计确认;计量;列报【中图分类号】F234.4工业的发展带动了整个人类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而在发展的漫长岁月里,人类对环境的肆意破坏也随着时间的推移一点一滴地累积。
随着温室效应的提出,人们逐渐意识到了由此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北极冰川的加速融化而使得海平面上升、地球上的病虫害增加、沙化甚至是缺氧,将直接威胁到农业、海洋生态、水循环等人们所赖以生存的环境。
因此诞生了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
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与其他国家一道共同致力于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
自2011年起我国相继设立北、上、广、深等9省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2012年6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自愿参与减排管理的企业规定了相关措施。
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多次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思想理论。
2017年12月启动全国碳市场建设,我国将成为全球最大规模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因此碳排放权作为可以交易的对象,被赋予了商品的属性,有了可供交易的市场和价格。
探析我国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计量与列报——基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王 丽(太原广播电视大学)但当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会计准则还未确立,对会计确认、计量以及列报部分尚处于研究、暂行阶段,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
随着我国碳排放交易量的不断增加,交易市场的日益活跃,建立并完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至关重要、迫在眉睫。
因此极有必要对碳排放权会计中的相关问题展开进一步的研究。
一、国内外碳排放权会计的现状(一)国外碳排放权会计的现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认为碳排放权无论是无偿获取还是有偿购买所得,对于给企业带来的经济价值是一样的,都应视为企业的一项资产,但是归属于资产里的哪一类仍存在较大的分歧。
碳资产开发、交易作为主营业务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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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碳资产背景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碳排放权配额、碳减排量(REU)、核证减排量(CER)、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等)成为可以交易的碳有价产品,因此被成为碳资产。
我国碳市场交易的产品主要为碳排放权配额、CCER。
1) 碳排放权配额在碳交易试点区域内,国家及地方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控排企业的纳入标准,并在实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向各控排企业分配排放配额。
碳排放权配额可以在碳交易市场上进行转让。
2) CCERCCER 即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企业通过实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并经我国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
CCER可以在市场中交易转让,并用于抵扣控排企业的减排义务。
能够产生碳资产的企业主要是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实施企业,减排项目实施企业通过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获取碳资产,其减排项目可以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注册成为中国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证获得CCER;也可以在联合国EB注册成为CDM项目,核证获取CER,用于国际上交易。
二、碳资产交易会计处理案例福建金森:2021年碳汇收入581,623.26元,未披露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也未见林业碳汇前期投入费用资本化。
永安林业:2014 年永安市林业局组织开发国际核证碳减排标准(VCS)林业碳汇试点项目(其中公司列入项目面积6.3万亩,占56.8%)。
项目将分4期于2016年、2021年、2026年、2031年进行碳汇减排量的监测、核查和签发申请。
第1个核查期签发26.3万吨自愿减排量(VCU),已分别于2016年12月、2021年3月交易了5万吨、21.3万吨,交易金额分别为50万元、255.6万元,公司获得的销售收入共计173.58万元。
我国碳排放权会计准则的最新发展r——基于《碳排放权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我国碳排放权会计准则的最新发展r——基于《碳排放权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周艳坤;谭小平【摘要】为了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开展,服务于碳排放权试点企业的经营活动,规范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会计核算,财政部会计司会同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4日发布了《碳排放权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方意见以共同推进碳排放权会计制度的发展.本文介绍了《碳排放权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并对内容进行评析及建议,为财政部会计司尽快出台碳排放权会计处理规定提供参考意见.【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卷),期】2016(000)006【总页数】6页(P97-102)【关键词】碳排放权;征求意见稿;评析;建议【作者】周艳坤;谭小平【作者单位】暨南大学管理学院;暨南大学管理学院【正文语种】中文2015年12月被视为“拯救地球最后、最佳的机会”的联合国气候峰会在法国巴黎召开。
这场以“抑制全球暖化”为议题,“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的大会迅速得到了世界各国政府的广泛响应。
在会议召开前夕,各国纷纷提交了温室气体减排的自主方案(INDCS),其中排放权交易机制(ETS)在温室气体减排中的作用再一次得到重申。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是一种配额交易机制,因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发展成为一种履约机制,2003年在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中首次得到应用,而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沿袭采用。
目前,ETS作为一种灵活的市场驱动型碳减排工具已被实践证明成为了解决全球气候问题的重大举措之一。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尚不需要承担强制减排义务,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上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在2005年的基础上下降40%-45%;在2011年“十二五”规划中再次承诺“十二五”期间单位GDP碳排放将减少17%。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及财务效应研究——以内蒙古A电厂为例
Finance and Accounting Research | 财会研究186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及财务效应研究——以内蒙古A电厂为例王语斐徐利飞高鹤内蒙古财经大学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00摘要:随着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规定的实施,促进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和碳排放权市场的发展。
为了探究新规定的实施将会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文采用案例研究法的方式,选取内蒙古某电厂为例,通过分析新会计规定下对企业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效应的影响。
发现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财务效应的影响具有两面性,如果企业重视节能减排并加大投入,那么对财务效应是积极地,反之,企业节漠视能减排的重要性,那么财务效应是消极的。
最后,为促进碳排放权对企业产生积极的影响,提出三条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处理;财务效应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673-5889(2020)30-0186-03一、引言为积极拥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关于建设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要决策,2017年底,我国全面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周期分为基础建设期(2018年)、模拟运行期(2019年)和深化完善期(2020年)。
据统计,截止2018年10月,试点地区的碳排放配额成交量达到了2.6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金额约20亿元。
但是,相对于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定一直落后于实践。
2019年12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2号)”。
新准则的发布,明确了我国碳排放权会计确认的科目以及披露方式,对促进我国碳排放权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对于参与碳权交易的企业来说,在企业的碳排放权会计处理问题上产生重大影响。
二、文献综述(一)碳会计及相关定义碳会计被认为是四种国际热点问题(人口、资源、环境、发展)与会计产生的新的领域,也被认为是环境和绿色会计的新发展(王爱国,2012)。
探析《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探析《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作者:李娜来源:《国际商务财会》2020年第08期【摘要】文章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一致性的视角,探析了财政部2019年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的相关问题。
文章首先对比了2016年发布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和2019年正式发布的《暂行规定》,分析了后者的主要变化及其后果。
进一步从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核算,以及使用碳排放配额发生的成本是否计入线上或线下利润这两个视角,讨论了《暂行规定》与准则体系在会计处理原则上的一致性问题。
最后,基于上述分析,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政府补助;非经常性损益;会计准则【中图分类号】F231一、引言为落实“十二五”规划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2011年10月发布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等7个地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正式拉开了我国规范和引导碳排放交易及其管理体系的序幕(崔也光和周畅,2020)。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建立,有助于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產业结构升级。
相应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离不开以会计为重要基础的管理体系。
财政部于2016年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尝试全面规范重点排放企业有关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以配合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开展和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
2019年底,财政部结合《征求意见稿》在试点地区的运行状况,在与相关主管部门、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深入沟通、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正式印发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
关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几个问题探讨
关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几个问题探讨陈国民(教授)姚阳(南华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摘要】碳排放交易管理工作自2014年起草相关法规法规开始,逐步完善。
2019年12月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其致力于在政策上强化碳排放市场机制管理。
文章才艮据《暂行规定》对碳排放权资产以及碳排放权交易损益的会计确认进行探讨,以求进一步补充推进碳排放交易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碳排放权;碳排放交易;会计确认【中图分类号】F832.5;F275;X196一、引言为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碳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给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节能量市问题也接踵而至。
由此,我国的碳排放交易的基础建设以及相关管理工作仍需进一步探讨。
二、《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主要观点2019年12月发布的《暂行规定》关于重点排放企业在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上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其从会计处理原则、不同日常业务规定的相应账务处理、到财务报表中的相关项目的列示以及披露要求,均做了明确的规定。
《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如图1所示。
场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提供了起步思路以及重要参考,促进了整个环境权益市场活跃发展。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三、关于碳排放权会计确认的探讨一种高效的控排工具,2019年12月新发布了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重点排放企业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该规定。
《暂行规定》的发布阶段性地解决了学术界的研究方面以及实务界的实践方面引发的讨论与分歧。
而在漫长的探索过程中,阶段性的结束也许意味着下一阶段的新开始,新发布的《暂行规定》是否完全合理且用于所有重点排放企业,会计科目的设计是否能通用等一系列的新(一)碳排放权配额的确认图1《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根据《暂行规定》相关内容,其中关于参与涉及碳 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企业,设置“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用来核算有偿获得的碳排放权的价值;从政府或其他组 织无偿分配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不作账务处理。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了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开展,规范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现就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以及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其他企业,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科目设置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如下会计科目,核算与碳排放权相关的资产、负债。
(一)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1105碳排放权”科目,核算重点排放企业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的价值。
碳排放权包括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下简称CCER)。
(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2204应付碳排放权”科目,核算重点排放企业需履约碳排放义务而应支付的碳排放权价值。
二、账务处理(一)重点排放企业从政府无偿分配取得的配额,不作账务处理。
1.重点排放企业当期累计实际排放量超过配额的,应当在实际排放行为发生时,按照当期实际超排部分的公允价值,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
2.期末,根据碳排放权公允价值的变动调整“应付碳排放权”科目的账面价值:重点排放企业按照累计实际碳排放量超过配额部分相对应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重点排放企业按照累计实际碳排放量超过配额部分相对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3.重点排放企业按规定从市场上购入的碳排放权,按照购买日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相关税费),借记“碳排放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按照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调整“碳排放权”科目的账面价值: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碳排放权”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实际履约时,按照应付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按照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贷记“碳排放权”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我国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相关思考
我国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相关思考党华摘要:工业的迅速发展,导致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占比逐渐增加,温室效应随之增强。
本文根据我国现行会计政策与国际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相关政策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计量属性方面进行分析,分析现存的问题,为构建合理完善的碳排放权会计政策体系提供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免费分配;会计计量一、国际碳排放权会计处理2002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开始关注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并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资产;2004年,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下称IFRIC3)。
财务报告说明:企业购买的碳排放权配额以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配额也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其中政府免费发放的配额支付的对价与配额公允价值产生差额的,其差额确认为政府补助;排放温室气体所使用的碳排放权按照实际发生日的公允价格确认为一项负债;将资产的价值波动后续计量记入所有者权益,负债的价值波动后续计量记入当期损益。
这一方法虽存在诸多不足,在当时实践后饱受争议,而各国仍依照IFRIC3的基本原则并结合其国情将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实际分为三类:1.购买的配额和政府分配的配额均确认为资产,并且以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免费发放配额支付对价和公允价值的差额贷方记入政府补助,购买的配额按照实际成本入账,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并进行减值测试;无论是否为超配额排放均确认为一项负债,以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在资产负债表日中体现。
2.购买的配额和政府分配的配额均确认为资产,购买的配额以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免费发放配额支付对价和成本的差额贷方记入政府补助,购买的配额按照实际成本入账,按照历史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并进行减值测试;无论是否超配额排放均确认为一项负债,以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在资产负债表日中体现。
3.购买的配额和政府免费分配的配额均确认为资产,采用历史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政府免费分配的配采用名义价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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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
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处理原则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三、会计科目设置
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1489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
四、账务处理
(一)重点排放企业购入碳排放配额的,按照购买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包括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二)重点排放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履行减排义务)的,按照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使用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履约的,不作账务处理。
(三)重点排放企业出售碳排放配额,应当根据配额取得来源的不同,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额的账面余额,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2.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注销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五、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
(一)“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 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的碳排放配额的期末账面价值,列示在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中碳排放配额交易的相关金额。
2. 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参与减排机制的特征、碳排放战略、节能减排措施等。
3. 碳排放配额的具体来源,包括配额取得方式、取得年度、用途、结转原因等。
4. 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情况,包括免费分配取得的碳排放配额与同期实际排放量有关数据的对比情况、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的原因等。
5. 碳排放配额变动情况,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项目
本年度上年度
数量
(单位:吨)
金额
(单位:元)
数量
(单位:吨)
金额
(单位:元)
1.本期期初碳排放配额
2.本期增加的碳排放配额
(1)免费分配取得的配额
(2)购入取得的配额
(3)其他方式增加的配额
3.本期减少的碳排放配额
(1)履约使用的配额
(2)出售的配额
(3)其他方式减少的配额
4.本期期末碳排放配额
六、附则
(一)重点排放企业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交易,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碳排放权资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