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勘单位矿业权资产会计核算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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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相关问题研究

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相关问题研究

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相关问题研究文/李生发摘要: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的相关问题与矿业行业市场化密切相关。

近年来,矿业行业市场化为其行业带来了新的契机与经济增长点。

与之相对应的是,矿业权行政权力的变动以及无形资产内容的增加,使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设置及相关处理方式发生变化。

本文就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分析,并就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应策略。

关键词:矿业权;资产;会计核算;相关问题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设置包括对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及主要会计分录、期末摊销、期末减值测试等相关处理方式。

矿业行业市场化,促使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设置发生变化,使之与其发展相适应,并不断调整和完善,推动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发挥其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

矿产资源是矿业开发企业中最重要的资产,是矿业的“血液”,而矿业权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利,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

矿业权是矿业开发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矿业权的会计核算对矿业开发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很大。

一、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现状企业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交纳的探矿权价款或受让他人的探矿权,支付的探矿权价款,均计入“勘探开发成本”。

如果国家按储量情况一次性收取探矿权使用费总额的,相应支出也应计入“勘探开发成本”。

企业在探矿权区域内开展的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工作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也计入“勘探开发成本”;企业在勘探(包括地质勘探、基建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形成的坑、槽、井、硐的费用,应在“勘探开发成本”科目中进行归集。

勘探结束后,经有资质部门或省级以上国土部门评审认定取得地质勘查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借记“其他长期资产——地质成果”,贷记“勘探开发成本”,待交纳采矿权价款、办理采矿权证后转入“无形资产——采矿权”核算;未取得地质探矿成果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勘探费用”科目或“勘探费用”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

探讨改制后地质勘查单位矿权会计处理

探讨改制后地质勘查单位矿权会计处理

探讨改制后地质勘查单位矿权会计处理摘要:以矿权生产为主营业务的地质勘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其矿权存量资产的处置是否合理不仅关系到地质勘查企业能否顺利完成改制工作,而且关系到矿权能否实质性地进入资本市场。

在此,笔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就地勘单位在以后改制转企过程中矿权的确认和会计处理谈几点认识。

关键词:地质勘查;改制;会计处理一、矿权价款的确定方法矿权价款是国家将其出资勘查过的矿产资源的矿权出让于他人,或者矿权人将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权转让给他人,国家按规定向受让人或矿权人收取的报酬,其实质是国家勘查投资的收益,矿权价款是国家作为特殊的地勘投资者应获得的投资收益,是行业的平均投资利润,只与国家的勘查历史投入和行业的平均收益水平有关,故矿权价款应包括地勘投资和应获取的投资收益两部分,用公式表示为:KP=T d+C 其中KP表示矿权价款;Td是过去国家的地勘投资的现值,为地勘投资的重置成本;C是地勘投资应分得的收益或期望收益。

1.地质勘查投资重置成本的确定国家的地勘投资一般是过去发生的,为体现投资的时间价值,须重置为现值,既将国家过去历次出资勘查过程中各种勘探手段投入的全部实物工作量,按现行的价格和费用标准进行重置,再扣减技术性贬值等因素的影响,得到国家地勘投资的现值,作为国家地勘投入的重置成本。

其中勘查工程手段中的常规项目(如槽探、井探、坑探、钻探) ,宜采用复原重置成本,既按过去勘查过程中所投入的全部实物工作量以现行的价格和费用标准进行复原重置;而对涉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勘查工程手段时,宜采用更新重置成本,既按现行规范确定工作量,以现行的价格和费用标准进行更新重置。

计算公式为:其中:Td——探矿投资重置全价;Qi——各类地质勘查实物工作量;Pi——各类地质勘查实物工作量相对应的现行单价;ε——其它费用分摊系数,包括地区调整系数、项目设计预算综合费率、地质调查信息化建设预算及地质调查综合研究预算等费用分摊系数;ξ——技术性贬值系数;n——地质勘查实物工作量项数。

采矿权的会计处理

采矿权的会计处理

采矿权的会计处理采矿权的会计处理2009-04-12财政部最近以财会字[1999]40号文印发了“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文件将采矿权确认为无形资产,要求企业(包括地质勘查单位)对其形成、价值摊销及采矿权转让正确进行会计处理。

一、应设置的会计帐户根据财会字[1999]40号财政部最近以财会字[1999]40号文印发了“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文件将采矿权确认为无形资产,要求企业(包括地质勘查单位)对其形成、价值摊销及采矿权转让正确进行会计处理。

一、应设置的会计帐户根据财会字[1999]40号文,企业取得探矿权,其向国家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不作无形资产会计处理,支付及发生相关费用时,先计入“勘探开发成本”;勘探结束形成地质成果时,转入“地质成果”;不能形成地质成果的,一次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

但对采矿权则作为无形资产处理,相关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三个帐户:1.无形资产:企业应在“无形资产”帐户下增设“采矿权”明细帐户,核算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

交纳采矿权价款时,借记该明细帐户,价值摊销或转让时,贷记该明细帐户;其借方余额反映采矿权的摊余价值。

2.管理费用:企业在“管理费用”帐户下增设“采矿使用费”明细帐户,企业按规定交纳使用费时,借记该明细帐户,月末转入当期损益。

3.其他应交款(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其他应付款”):企业应在该帐户下增设“应交采矿权价款”、“应交采矿使用费”明细帐户。

反映应交款时,贷记该明细帐户,实际上交时,借记该明细帐户,贷方余额为欠交款。

二、采矿权形成的会计处理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按规定应定纳的采矿权价款,作为无形资产。

【例1】M公司按规定向国家交纳600万元,取得对某矿区的采矿权。

作会计分录如下:借:无形资产——采矿权6000000贷: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6000000实际付款时:借: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6000000贷:银行存款6000000三、采矿权价值摊销的会计处理企业应按采矿权受益期限,平均摊销“采矿权”。

地质矿产资源资产的会计处理

地质矿产资源资产的会计处理

地质矿产资源确认的前提条件 。第二 , 可计量性 。可计量是指会计对 符合会计要素 的事项进行货币量化的过程 ,其 目的是确保会计信息 的
贷 :未确认 融资 费用 ( 2 )地质矿产资源资产折耗 由于地质矿 产资源 的特殊性 ,使得它 的折耗与固定资产的折旧 有了很大的区别。
对于地质矿产资源的折耗 ,国际上通行 的做法是产量法 。每期
矿产资源指经过地质成矿作用 ,使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
得的地质矿产资源是越来越少 ,越来越多的矿产 资源需要用现代化 的 甚至是高科技 的工具取得 ,开采难 度是越 来越大 , 假如该矿产资源利
用现代 的技术无法开采出来 ,又或者开采的比率很低 ,完全是一种对 资源 的浪费而不会进行开采行为 ,我们说 该矿 山不 能作 为资产进行计 量。所 以能够用现代工具完全取得也成为地质矿 产资源 能成为资产 的 必要 条件。
可靠性和相关性 。地质矿产资源有贫矿富矿 之分 ,我国已经探 明的诸
量 的矿 中,铁矿有 8 6 % 是贫矿 ,铜矿 品位大于 1 % 的不到 3 0 %,磷矿 品位大于 3 5 %的大约只有 7 %。既然矿产有贫富之分 ,贫 到什么程度 ,
富到什 么程度 ,对于矿产资源就要求能对种类繁多的各种 地质矿产资
的 ,据不完全 统计 ,我国矿 山中其他元素 的价值大约 占主元素价值的 3 0 %一 4 0 %,具体一个矿有 哪些资源 ,资源的形态、范围、储 量,都是
这里 的相关科 目包含了许多方面 的内容 , 根据付款方式 的不同 ,
可能涉及 的科 目有银行存款、应收票据 、实收资本 、股本 、应付帐款
等等 。
“ 未确认融资费用”科 目应在 每期支付租赁费 的同时 ,按实际 利率进行摊销 。未确认融资费用每一期的摊销额 : ( 每 一期 的长期应

地质勘查企业的财务核算与管理

地质勘查企业的财务核算与管理

地质勘查企业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地质勘查企业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地质勘查企业的财务核算与管理是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之一。

在勘查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如果财务核算与管理不到位,将会造成企业的资金流动不畅、利润下降、甚至导致倒闭的风险。

因此,建立一个科学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对地质勘查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一、财务核算1. 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是地质勘查企业最基础的财务核算,需要及时、准确地完成。

其主要任务是记录企业的各项交易及其资金流向,并进行事后核对。

这样可以及时掌握企业财务收支状况,为企业的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

2. 预算与控制通过预算与控制,企业可以了解自己的收支状况,预判未来的经营水平,制定合理的财务预算方案,适时调整经营策略。

同时,也可以发现企业的经营风险,及时纠正。

3. 成本管理成本管理主要目的是了解企业生产过程中各项支出的具体情况,以控制成本的高低。

这样可以帮助企业管理人员提高盈利水平,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财务管理1. 资金管理资金管理主要包括资金预算、资金调配、资金流量及预警机制等。

通过合理的资金管理,可以更好地调动企业内外部各种资源,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

2. 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主要包括股权、资产、合同等各种资源的管理。

其中,股权管理主要包括股东的控制和股票回购等;资产管理主要包括设备、厂房、交通运输设施、办公设备等的管理;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各种与企业相关的合同及协议。

通过合理的资产管理,可以更好地调动企业各种资源,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 税务管理税务管理主要是为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责任负责,确保企业现金流的充裕,避免虚假账户、偷税漏税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纳税人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符合税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和税务状况。

总之,地质勘查企业的财务核算与管理是企业长盛不衰的关键之一。

通过合理的财务管理,可以及时掌握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制定合理的经营策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地勘单位矿业权的投资管理与核算

地勘单位矿业权的投资管理与核算

地勘单位矿业权的投资管理与核算[摘要]由于受到现行体制的制约,地勘单位在探矿过程中投入的资金资本、技术资本等智力、成本形成的知识产权得不到应有的体现。

本文分析了地勘单位矿业权投资管理现状,设置了取得矿业权的会计核算以及出售时的矿业权会计核算,提出了完善地勘单位矿业权投资管理与核算的措施。

[关键词]地勘单位矿业权;投资管理;核算1矿业权的投资管理现状分析1.1矿业权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目前,我国的矿业权投资管理市场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然而,我国目前矿业权投资在实践操作层面和管理层面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产生了许多矛盾与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难以解决,比如,企业与政府的利益分配、投资矿业权与当地民众的矛盾、环境保护与探采之间的矛盾等,应引起政府和矿业权人的高度关注。

比如,作为国家大型央企的五矿集团既要满足自身发展需要,也不能不考虑在矿业领域的话语权。

没有较强勘探能力的矿业公司,只能靠购买矿山,付出巨大成本。

五矿集团以安徽省庐枞地区泥河铁矿矿业权投资计算,如果通过矿业权招拍挂取得,需要十六七亿元。

五矿集团从勘查做起,根据矿法和合同约定,采矿权自然过渡给公司,能节省十多亿元。

1.2行政干预限制了矿业权的流转行政干预限制了矿业权的流转主要表现在政府出让矿业权上,比如,政府为了避免矿业权涨价对受益的冲击,对矿业权许可证的有效期任意缩短,甚至强行规定探矿期一年,采矿期两年。

这样的结果严重的干扰了矿产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通过各种措施得来的矿业权还没有开展工作,矿业权就会丧失,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也产生负面影响。

与此同时,商业性的地质勘探活动不断增多,作为地勘单位在探矿中也进行了大量的投资,但是实践中的投资就因为政府轻易地收回探矿权而毁于一旦。

地勘单位为了生存与发展,往往忍辱负重的保全采矿权,比如,容许政府占有采矿权中的干股或者支付一定比例的收益。

1.3资金链脱节问题一般认为,经济改革成功的两大基本经验得益于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

地勘单位矿业权会计核算|地勘单位矿业权管理

地勘单位矿业权会计核算|地勘单位矿业权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8-000-01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各行各业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势头,作为地勘行业也不例外,其社会化进程在不断地推进和深化,伴随着这种发展现状,地勘单位的矿业权维护工作越来越重要,为了充分维护地勘单位的根本利益,其矿业权会计核算工作也显得越来越重要,我国的《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利益的维护有一定的作用。

本文笔者就地勘单位矿业权会计核算作一个探析。

关键词地勘单位矿业权会计核算一、地勘单位的概念地勘单位是地质勘查单位的简称,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地勘的定义可分为两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说,一般可以理解是地质工作的同义词,它是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重点而侧重点有所不同的调查研究工作,狭义地说,在我国实际的地质工作中,还把地质勘查工作划分为5个阶段,也即区域地质调查、普查、详查、勘探和开发勘探。

二、地勘单位矿业权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矿业权是指地勘单位依法取得的,并在一定期限和区域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或勘查等一系列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采矿权和探矿权。

矿业权是地勘单位的一个重要的无形资产,随着资源供需矛盾的不断加剧,特别是《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颁布,使得地勘单位矿业权的转让和获得活动逐渐地增加。

在地勘单位矿业权会计核算相关规定上,财政部以《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和修订后的《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具体如下(一)地勘单位申请获得的采矿权,所要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应该将它们计入到当期的管理费用中;申请获得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勘查形式的采矿权,除了要交纳采矿权使用费用外,还应该交纳采矿权价款,并将采矿权价款当作是无形的资产来进行核算,同时还要在采矿权有效受益期内对使用费用分期进行平均摊销,然后计入各期的管理费用中。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来源:法律168浏览:58次1999-11-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加强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的会计核算,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我们分别制定了《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一、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附件一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一、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核算(一)会计科目企业应增设“勘探开发成本”科目和“地质成果”科目,分别核算企业在地质勘探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通过地质勘探取得的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明细科目,下同),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二)账务处理企业按规定申请取得探矿权,其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直接计入勘探开发成本。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借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科目企业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除应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探矿权价款,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直接计入勘探开发成本。

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借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实际交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在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税会实务】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思考

【税会实务】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思考

【税会实务】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思考探矿权是指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探矿权是地勘单位重要的无形资产。

随着资源供需矛盾加剧,探矿权的取得和转让活动逐步增多。

加强探矿权会计核算,对于地勘单位加强探矿权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一、探矿权会计核算的现状探矿权的会计核算问题,财政部曾以《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40号)做出了相关的规定:(1)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探矿权,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直接计入地勘生产成本,借记“地勘生产——××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科目。

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除应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探矿权价款,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直接计入地勘生产成本,借记“地勘生产——××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

(2)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地勘生产发生的各项成本以及结转地勘生产成本,按现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有关地勘生产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其中,自行出资勘查发生的地勘生产成本,没有形成地质成果的,应转作损失,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地勘生产”科目。

(3)地质勘查单位经批准转让探矿权或以探矿权对外投资,按现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关于转让地质成果的规定处理。

据调查,在地勘单位矿业权转让及核算的具体实践中,绝大部分地勘单位并没有执行财政部财会字[1999]40号文件,而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了不同的账务处理。

如有的地勘单位为了规避税费,转让探矿权后很大一部分资金没有作为收入处理,而是作为预收款或应付款,或把这部分资金继续投资用于矿业权经营或者投资入股设立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很不规范。

二、探矿权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成因第一,现行制度对探矿权核算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主要是:(1)通过地勘生产科目归集成本没有体现探矿权的无形资产属性。

矿产地质勘查财务核算流程

矿产地质勘查财务核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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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企业探矿权和采矿权会计处理

地勘企业探矿权和采矿权会计处理

地勘企业探矿权和采矿权会计处理地勘企业探矿权和采矿权会计处理2010-5-17地质勘查新体制决定了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体运行,地勘企业无疑将成为商业性地质工作的主体。

通过资产重组,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勘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股份制改制,是探索商业性地质工作进入资本市场一种积极和有效的尝试。

《矿产资源法》和三个配套法规,以及《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从法律、法规上肯定了矿业权的财产属性和商品属性,为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以及实现矿业权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撑。

以矿业权生产为主营业务的地勘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其矿业权存量资产的处置是否合理,不仅关系到地勘企业能否顺利完成改制工作;而且关系到矿业权能否实质性地进入资本市场。

作为云南地矿勘查总公司(集团)的重组、改制和上市的操作者,在此,笔者结合该企业在财务审计和评估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就探矿权和采矿权在会计处理方面谈几点认识:一、探矿权会计科目的归属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40号)的有关规定:地质勘查企业作为探矿权人取得的地质成果,应增设“地质成果”科目。

但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该科目没有明确与“地质成果”相对应的科目。

在实际操作中笔者认为:地勘企业在探矿权的会计处理上与传统资源开发企业应该有所不同。

因为,地勘企业是探矿权的生产者和拥有者,探矿权是地勘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而传统资源开发企业是矿业权产品的使用者。

所以,在会计处理上应与使用者——传统资源开发企业将矿业权列为无形资产或递延资产有本质上的区别。

地勘企业生产探矿权应与《准则》中房地产企业将为房地产开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软件开发企业开发的软件属于同一类型,均应纳入存货科目。

1.符合会计基本原则——一贯性原则。

探矿权的前期投入为国家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经费,属基础性和公益性质,其地质成果资料和信息向社会公开披露。

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

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2)企业按规定申请取得探矿权,其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直接计入勘探开发成本。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借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科目。

企业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除应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探矿权价款,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直接计入勘探开发成本。

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借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

实际交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在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勘探结束形成地质成果的,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不能形成地质成果的,一次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勘探开发成本”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

石油企业在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勘探结束形成地质成果并转入开采的,形成资产的部分,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未形成资产的部分,经批准予以核销,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

勘探结束全部未形成地质成果的,经批准核销已发生的勘探开发支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

二、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核算(一)会计科目企业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下增设“采矿权”明细科目,核算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

地勘单位矿业权会计处理的思考

地勘单位矿业权会计处理的思考

矿业权有两个组成部分,分别是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探矿权的主体是探矿权人,客体是被权利所限定的矿产资源。

探矿权的权利仅指对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

在我国设置探矿权是实现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的非常关键的一步。

根据矿产资源法及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决定了矿业权的财产属性和商业属性。

探矿权是地勘单位生产的主要产品,其矿业权存量资产的处置是否合理,不仅关系着地勘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且关系着矿业权是否能够真正地进入资本市场,为地勘单位改制和发展壮大提供原始资本的积累。

探矿权和采矿权同属于一个权利客体,它是整个矿业生产流程的两个阶段。

探矿的目的是采矿,无论是什么人去采,都是探矿权人对地质成果的处分权。

探矿权向采矿权的过渡是自然的不受干扰的,同时应该满足矿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一、矿业权会计核算现状(一)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探矿权,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应直接计入地勘生产成本。

地质勘查单位按规定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借记“地勘生产-××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科目。

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除应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探矿权价款。

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应直接计入地勘生产成本。

地质勘查单位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借记“地勘生产-××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

(二)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采矿权,应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应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地质勘查单位应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使用费”科目。

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除应交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采矿权价款。

应交纳的采矿权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在采矿权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

矿产开采怎样进行会计核算

矿产开采怎样进行会计核算

矿产开采怎样进行会计核算?(一)采矿权取得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优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区内的采矿权(国家出资或自筹资金),应按实际发生的实际成本和其他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地质勘查生产——××项目”、“银行存款”(成果鉴定登记验收费用)。

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出让形式获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应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转让即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应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实收资本”等科目。

(二)采矿权后续支出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对取得采矿权后发生的后续支出,一般应予资本化。

即首先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有关科目;然后按新探明储量与当年的产量重新核定摊销年限,分摊采矿权价值。

(三)采矿权价值摊销的核算采矿权取得后,在其使用期间,按其预计使用年限分摊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摊销——采矿权”。

(四)采矿权出售的核算: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出售其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时,应首先补交采矿权价款或按规定转赠资本,即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实收资本”;转让时反映获取的实际收入并结转成本,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

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转让由其自行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反映获取的实际收入并结转成本,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

(五)以采矿权对外投资的核算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用其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投资时,应首先补交采矿权价款或按规定转赠资本,即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实收资本”;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采矿权——××项目”;投资后的会计处理依照《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进行。

地勘单位矿业权资产会计核算与处置

地勘单位矿业权资产会计核算与处置

地勘单位矿业权资产会计核算与处置作者:欧阳琼来源:《价值工程》2014年第28期摘要:加强勘探矿业和开采矿业的权利核算可以使其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本文就是要对会计核算在勘探单位的应用做一个初步的讨论,从而更好的加强对矿业单位的经营管理。

Abstract: To strengthen the right accounting of exploration and exploitation mining industry and mining industry can make it gain significant economic benefits. This article is to discuss the application of accounting in exploration unit, in order to better enhance the management of mining units.关键词:矿业权;会计核算;资产Key words: mining rights;accounting;assets中图分类号:F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28-0166-020 引言《矿产资源法》这部法律对于勘探和开发矿产资源做了明确的规定,想要勘探和开发矿产资源必须得到相应的勘探和开发的权利。

然而现有的《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在某些方面没有明确给出依据,明显缺少对矿业权进行审核等内容。

进而致使勘探单位没有依据对勘探和开矿权进行核算,出现了不受会计控制的情况。

因此迫切需要制定相关的审核内容和会计科目。

所以对于勘探单位进行会计审核研究非常重要。

1 勘探开发矿产的权利以及其属性1.1 勘探开发矿产的权利对矿产进行勘探和开发的权利不等于矿产所有权,这只是对矿产资源的一种经营权,但是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开发使得矿产资源不断减少,并且这些资源在目前的环境条件下是不可能再生成的,所以也不等同于使用权。

浅谈地勘单位矿业权会计核算问题

浅谈地勘单位矿业权会计核算问题

随着 市场经 济的 不断发展 和 国家 法律法 规 的不
直接计入 地勘 生产成 本 。
断 完 善 ,为 了充 分 维 护 地 勘 单位 的利 益 ,矿 业 权
会计 核算显 得越来 越重 要 。 目前 ,地 勘单位 是事业
( 2)地勘单 位 申请 取得 的探矿 权 ,应 交纳 的采 矿 权使 用费应 直接计 入 当期 管理 费用 ,申请取得 国 家 出资勘查形 成的采 矿权 ,除应交 纳采矿 权使用 费
外 ,还应 交纳 采矿权 价款 。应交 纳的采矿 权价款 应
性质 ,应该 充分 利用 国家的过 渡期优 惠政策 ,把矿 业权 转让所 得合理 合法 转为 国家对地 勘单位 的投入
( 家 基 金 )或 对地 勘 单 位 的 事 业补 贴 ( 业 收 国 事 入) 。现 从 以 下几 个方 面对 地 勘单 位矿 业权 会 计核 算 问题进行 分析 。
第 3 卷 第4 O 期
2 I年 l 月 01 2
吉 林 地 质
J LI EOLOG Y I N G
VoI30 N0. _ 4
De c.2 l 0l
文 章 编 号 :1 0 - 2 2 ( 0 1】 4— 1 1— 3 01 47 21 0 3
浅谈地勘单位矿业权会计核算 问题
地勘 费核销 .而转让 矿 业权时 收取 的价 款 ,不 对 国 家投 入做相应 的补偿 ,造 成 国家权益损 失 。
评估 价格 。而 在会计 核算 中 ,矿业权 的计 价是 以双
方 实际 交易价格 为计 账依据 ,可 以高于评估 价格 。 ( ) 勘单 位 申请 取得 的探矿权 ,应 缴纳 的探 1 地
作 为无形 资产核 算 ,并在 采矿权受 益期 内分期平 均

地勘单位矿业权转让中的会计核算工作

地勘单位矿业权转让中的会计核算工作

地勘单位矿业权转让中的会计核算工作作者:张彦军来源:《中国经贸》2014年第09期【摘要】逐渐经常化、规模化的矿业权转让对会计核算的规范和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统一制度,把矿业权纳入规范的会计核算与控制范畴,分级设立明细科目,从探矿权和采矿权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账务处理,有利于更好地完成地勘单位矿业权转让中的会计核算。

【关键词】矿业权转让分级设立科目规范会计核算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矿产资源的需求加大,国家对地质找矿工作越来越重视并给予积极的政策扶持,与此同时,社会资金也大量投入矿产勘查开发业。

矿业权转让逐渐经常化、规模化。

矿业权的转让,即通常所说的矿业权流转的二级市场,是指已经取得矿业权的主体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其他主体的行为。

在矿业权转让中,矿业权的规范核算与会计控制极易被某些地勘单位忽视,如对本单位持有的矿业权仅靠非专业会计的记录或经办人的记忆,缺乏对矿业权的后续投入、费用归集、成本管理的系统性。

可见,地勘单位在矿业权转让中的会计核算工作尚欠成熟,存在不少急需解决及完善的地方。

矿业权转让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矿业权转让分类可以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为标准,可分两大类,所有权转移和所有权不转移。

无论所有权是否转移,矿业权的转让是不争的事实。

在此过程中如何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呢?首先,制定统一制度,把矿业权纳入规范的会计核算与控制范畴。

矿业权交易市场在不断完善,当时产生的规定已经难以适应现在矿业核算的形势。

地勘单位急需一个统一的矿业权管理与会计核算办法,制定和完善适用于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的矿业权核算办法日益重要和迫切。

新办法可以避免各单位无章可循,自行其事。

地勘单位矿业权的管理控制与规范其会计核算,具有全国性、全行业性,建议由国家地质勘查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其次,分级设置明细科目,分别进行账务处理和价款核算。

“探矿权”和“采矿权”适宜作为二级会计科目设置在地勘会计核算制度中,然后在“探矿权”和“采矿权”科目下分别设置明细科目。

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文号:财会字[1999]40号发文日期:1999-11-11阅读次数:380次发文单位:财政部编辑:Gary【大字体】【中字体】【小字体】【打印】【关闭】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的会计核算,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我们分别制定了《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附件一: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一、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核算(一)会计科目企业应增设“勘探开发成本”科目和“地质成果”科目,分别核算企业在地质勘探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通过地质勘探取得的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

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明细科目,下同),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二)账务处理企业按规定申请取得探矿权,其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直接计入勘探开发成本。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借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科目。

企业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除应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探矿权价款,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直接计入勘探开发成本。

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借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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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矿业权的资产属性及其分类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需要投入诸多科研、技术手段,探明资源赋存状态、储存数量、类别及开采利用条件,形成劳动物化的成果。在没有探明确切资源储量之前,矿业权是指地勘单位或矿业权人控制的、难以计量的不具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具有无形资产的某些特性,所以有些论述把矿业权列为无形资产范畴。但是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将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但是,该准则对于1986年就已经发布的《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订)所提出的“矿业权”的资产概念并未明确纳入无形资产范畴。 Biblioteka 3、矿业权价值的确认与计量
按照相关法规,国家所有的矿业权在转让之前必须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矿业权的再转让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进行评估,但同样需要经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登记。因此,不论是矿业权的获取,还是矿业权的对外转让,对矿业权价值的计量都可以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价格,即转让成交价格作为入账价值。
2、矿业权资产的会计科目
现行地勘会计制度是财政部1996年发布的,虽然发布了《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但现实看来不能满足对矿业权的规范核算和有效控制,因而需要再现行地勘会计制度(或制定新的“地质勘查单位会计核算办法”)中增设“探矿权”和“采矿权”会计科目,并健全其核算内容。由于“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核算具有维护国家与地勘单位法定权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意义,所以应在地勘会计制度中增设“探矿权”和“采矿权”一级会计科目,排列在“地质成果”科目之后,“待摊费用”科目之前。
(4)完成探矿勘查工作程序,形成采矿权后,向国家(投资者)提交地勘工作成果并经国家有关评审部门验收合格,转入“已完地质项目支出”时:
借:“已完地质项目支出”——(与探矿权相一致的地质项目名称,下同)
贷:“地勘生产”
对于“已完地质项目支出”的转销,也完成了该项矿业权全部成本费用的归集。但是,该项矿业权并非都能立即对外转让或开采,并存在与国家“地勘工作拨款”冲销的特殊性,所以不能立即转入矿业权科目作为资产列账。为了对矿业权成本构成的动态管理,地勘单位应设置“矿业权辅助登记簿”记录和控制已完地质项目矿业权的累计成本,在矿业权实现转让或对外投资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地勘单位矿业权资产会计核算与处置
我国《矿产资源法》中明确规定,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取得相应的探矿权、采矿权(合称为“矿业权”)。但由于现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中没有设置核算矿业权的相关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所以地勘单位对矿业权的核算与管理存在无章可循,自行其事,甚至脱离会计控制的现象。明确地勘单位矿业权的资产属性,规范矿业权的会计核算,已成为地勘单位经济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当务之急。因此,研究地勘单位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与处置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可转让性: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业权可以依法转让,企业因合并、分立、合资、合作、出售、抵押等情形可依法转让矿业权。
(3)高风险性:探矿权的取得也是一系列勘查工作的开始。地质勘查工作是对地下矿产资源运用地质理论知识通过一定手段和工具进行分析,推理和实物工作量验证,最终圈定一定储量矿产所进行的地质工作。所以探矿工作可能是成功的,也可能是失败的。而失败的探矿工作可以说血本无归,基本没有什么可用资产留下。
贷:“材料”(或“银行存款”现金、应付工资、管材摊销、待摊费用、累计折旧等科目)
(3)随着该探矿权地质项目后续勘查进度,将探矿权价款分期(季度或年度)以适当方法摊入该地质项目的“地勘生产”科目:
借:“地勘生产”——(与探矿权相一致的地质项目名称)
贷:“探矿权”——国家资金探矿权(或采矿权)
三、地勘单位矿业权资产会计处置
1、国家财政性拨款取得的矿业权和后续勘查投入的经济业务
(1)取得探矿权时支付的转让价款形成矿业权初始计价时:
借:“探矿权”——国家资金探矿权(或采矿权)
贷:“银行存款”
(2)进行后续勘查投入时:
借:“地勘生产”——(与探矿权相一致的地质项目名称)
我国矿法中将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法律赋予探矿权人在特定范围内探索与查明矿产资源的权利,在完成规定的勘查程序,探明资源储量类别、数量、赋存条件等,达到可计量、可评价、可转让、可开采程度,就成为探矿权人可确指的存量资产。采矿权,是对经过勘查工作程序探明的资源储量、等级、赋存条件、经济价值等具备开采条件的矿产区块的开采权。采矿对象是赋存在地下的资源,但经过探明可以准确计量、可以进入市场以公允价格计价,也可以由本单位自行开采,并可以有偿转让。所以,采矿权明显具有“有形”性质。但采矿权又不同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资产属性,而具有特殊的有形性,可分类为“矿业权资产”或归类为“其他资产”。实际上,在国外关于矿业权资产的归属有一种明确的称谓——递耗资产。
2、矿业权资产的特征
在我国,矿业权是在登记的区块范围内依法享有矿产勘查和矿产资源开采的权利,其实质内容就是经过矿产勘查获得地质成果(相当于矿产资源说明书)和储量矿产的开采权。矿业权是一种特殊的资产,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无实体性:矿业权的价值载体就是地质成果,而地质成果是资本(含知识资本)和劳动结合的产物,无实体性物质。
借:“采矿权”(或“探矿权”)———国家资金采矿权(或探矿权)
贷:“国家基金”
(5)同时,结转矿业权实际成本时:
借:“经营成本”
贷:“采矿权”(或“探矿权”)———国家资金采矿权(或探矿权)
转让矿业权实际收入或矿业权对外投资实际计价小于矿业权成本的差额(即已形成的亏损),在“已完地质项目支出”冲转“地勘工作拨款”(以前年度拨款)时,已由国家财政性拨款承担,不在“经营收入”科目体现。
2、国家财政性拨款取得的矿业权实现转让或对外投资的会计账务对应关系
(1)按矿业权转让的实际收入或矿业权对外投资计价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长期投资”)
贷:经营收入
(2)转让矿业权实际收入或矿业权对外投资计价大于矿业权实际成本,按实际成本转增国家基金时:
为了区别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初始投入及其后续投入资金的不同来源与性质(如国家财政资金投入或地勘单位自筹资金投入),可在探矿权和采矿权科目下分别设置明细科目——国家资金探矿权或采矿权和自筹资金探矿权或采矿权,以便分别核算国家与地勘单位各自的矿业权形成的收益与风险。
“探矿权”和“采矿权”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项目或区块名称,应遵循地质项目管理的原则,与“地勘生产”、“未完地质项目支出”、“已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的名称保持一致。“地勘生产”科目应按地质项目名称设成本专栏明细账,归集该矿业权项目的成本费用。地质项目结束后,按该矿业权地质项目的资金来源分别结转。即:国家资金投入转入“已完地质项目支出”,收益与风险由国家资金承担;自筹资金投入转入探矿权或采矿权科目,其收益与风险由自筹资金承担。
借:“采矿权”(或“探矿权”)———国家资金采矿权(或探矿权)
贷:“国家基金”
(3)同时结转“采矿权”(或“探矿权”)———国家资金采矿权(或探矿权)实际成本时:
借:经营成本
贷:“采矿权”(或“探矿权”)———国家资金采矿权(或探矿权)
(4)转让矿业权实际收入或矿业权对外投资计价小于矿业权实际成本时,按矿业权转让实际收入或矿业权对外投资实际计价转增国家基金时:
一个地勘单位可能拥有几个或几十个矿业权在运作、流入、转出。而且每个矿业权从取得到勘查程序终结,一般是逐项递进叠加,需要长时间的勘探投入、探索研究,具有不同的完成周期。而其中某些探矿权又会逐步形成采矿权,出现质的变化与价值的增加。因此,必须把矿业权纳入规范的会计核算与控制范畴。没有规范的会计核算程序和会计控制方法,就难以实现科学管理与可持续发展。
在国外,许多国家在矿业法中规定:矿业权是一种财产权。有的国家明确指出,民法及商法等关于不动产之法律规定适用于矿业权,这一规定是矿业权能够作为流通之标的物的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从法律属性上看,矿业权是因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的分离而产生的,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的一种权利。从经济属性上看,矿业权又是财产权的一种形式,按照物权理论,矿业权属于限制物权,即他物权,它同时又是用益物权以及不动产物权。因此,从西方国家矿业权的涵义看,矿业权包括了实际的占有权、使用权、大部分的处分权和一定的收益权,从而矿业权不但是矿产资源产权的权益形式,而且还可以作为一种资产形式单独存在。
由于矿业权的转让必须经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登记,并领取采矿许可证,因此,对矿业权的会计确认应该以支付矿业权价款或已经同意支付矿业权价款,并取得采矿许可证为条件。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会计上就可以确认矿业权价值。特殊情况下,如果矿产资源仍是国家拨给的,也需要对矿业权价值进行确认,同样按照矿业权的评估价进行计量。
借:“地勘生产”——(与探矿权相一致的地质项目名称,下同)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材料、应付工资、管材摊销、待摊费用、辅助生产、累计折旧等科目)
(3)完成阶段性勘查工作后,以完全成本结转时:
借:“探矿权——自筹资金探矿权”
3、地勘单位自筹资金受让项目取得的矿业权和进行勘查过程的经济业务
(1)地勘单位取得探矿权时以自有资金支付转让价款形成探矿权初始计价时:
借:“探矿权——自筹资金探矿权”(与探矿权相一致的地质项目名称,下同)
贷:“银行存款”
(2)进行后续勘查投入时:
一、矿业权及其资产属性
1、矿业权
矿业权是矿产资源产权的一项权能,它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后,在市场活动中就会表现为与勘查开采活动相联系的对矿产资源的支配权及相应的责任约束。从产权关系上看,矿业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他项权利,属于经营权的范畴。但由于矿产资源的耗竭性和不可再生性,矿业权又不是简单意义上的使用权。从采矿活动前后所有权的关系变化来看,在矿产资源处于自然状态时,矿业权的主体可以为国家或矿业权人,客体均为矿产资源(国家恒定所有)。随着采矿活动的进行,矿产资源不断转化为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矿产品,此时的矿产品归矿业权人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讲,采矿过程实际上是矿产资源所有权逐渐转移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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