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鲁建质安字〔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1日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8〕28号)部署,为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技术创新积累,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等类别。
第四条工法实施分级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工法的评审和公布,由企业自愿申报,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根据省级工法评审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可参照组织评审和公布市优秀工法。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换,提升工程施工的技术含量。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鲁建城建字〔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4〕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为提高城市市政公用管网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素质,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范和遏制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操作安全事故发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4月7日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为保障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提高管网维护的安全管理水平,防范有限空间操作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相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指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又称下井作业),是指在市政公用管道、检查井、闸井、泵站集水池等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市政公用设施内进行的维护作业。
全省市政施工、排水养护、污水处理、供水、燃气、热力、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适用本规程。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省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与公开第四章信用等级标准第五章信用评价与应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检测机构和人员在检测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工作,制定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评价标准,依托“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公开发布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并指导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日照市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德州天衢新区、临沂沂河新区:为深入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一系列部署,进一步规范实施省级行政许可,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许可事项实施(一)规范审批流程。
聚焦资质审批“流程规范、审查严谨、文书准确、过程廉洁”工作目标,优化审批流程设置,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公示、公告、制证等环节,明确权责归属,确保有序实施。
(二)完善制度体系。
聚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实施和委托下放的许可事项,各级要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要强化廉政制度建设,全面梳理排查审批廉政风险点,逐一细化明确防控措施,各环节、各岗位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闭环,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
(三)明确审查标准。
认真梳理明确资质审查要点,统一审查标准和深度。
对企业在资质办理过程中热点难点问题,要以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政策解读解答,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审批服务。
(四)加强专家监管。
对专家参与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开展警示教育,规范审查行为,实施常态化考核,加快优进劣汰。
(五)强化数字赋能。
全面推进智慧审批,加快审批系统智慧化建设。
利用数据共享实现信息免提交、自动填,提升资质申报便利度。
加强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嵌入数据自动核验模块等方式,智能判定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指标符合性,降低人工审查参与度,减少错审漏审。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现将《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三章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第四章相关收费第五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六章水价执行与监督第七章附则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山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6]1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城管)局: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具有显著的公用性和自然垄断性。
为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类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当提交经营许可申请及规定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
新设立的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外地外行业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投标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特许经营权投标。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按生产、经营或服务规模大小,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等级分为一、二级,具体分级标准另行制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建发[2006]1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06.05.30【实施日期】2006.05.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6]1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城管)局: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具有显著的公用性和自然垄断性。
为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类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当提交经营许可申请及规定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
新设立的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外地外行业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投标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特许经营权投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指南》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指南》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指南》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现将《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0月22日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指南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1〕3号),制定本实施指南。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举报房屋市政施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经住建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相应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见附件。
第三条鼓励施工企业、项目一线从业人员举报身边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企业、项目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举报人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住建主管部门政务网站、信函、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08.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省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活动,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
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反馈,以便修改完善。
联系人:李为民,电话:*************。
附件: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4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9.04•【字号】•【施行日期】2019.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海、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现将《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9月4日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建设投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规模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材料份数视审查会议实际需要确定):(一)申请文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行业信息公开实
级专 业技 术人 员 平 均 薪酬 水 平 核拨 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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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特 点 按教 职 工 与 学生 比 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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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 类学 校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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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房 城 乡 建设 部 关
的 有 关规 定 对 拟 公 开 的 信 息 进 行严 格 审 查 和 管
于 印 发 城 镇 供 水 规范 化 管 理 考 核 办 法 试行 的 通 知 》 等有 关 文 件 制 定 了 山 东 省 城 镇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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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的 基层 组 织 和 工 会 妇 女 共青 团 等群 团 组 织 领 导 纪 检 监 察 干 部 按 有 关规 定 配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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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技 术 人 员 和 管理 人 员 专业 技 术 人 员
山东省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许可标准
山东省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许可标准一、山东省城市供水企业经营许可标准为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的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山东省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分级条款、通用条款两部分。
分级条款是指一、二级供水企业所分别具备的相应条件;通用条款是指所有供水企业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分级条款1、一级企业的条件包括:1.1近5年内从事过规模在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供水、原水、制水、输配水经营活动,未出现重大供水安全事故,从业业绩良好;1.2企业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达到6000万元以上;1.3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供水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企业经营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供水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
2、二级企业的条件包括:2.1近5年内从事过规模在1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供水、原水、制水、输配水经营活动,未出现重大供水安全事故,从业业绩良好;2.2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以上;2.3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供水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企业经营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供水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
二、通用条款1、基础管理1.1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健全规范化、科学化的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人力资源配置合理、高效,组织结构设置合理,企业章程健全。
1.2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 水质管理2.1 有充足的供水水源和备用水源,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划定了水源保护区,并设立明显标志。
建立城市供水水质预警制度,因环境污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出厂水水质不达标时,能够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环保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鲁建燃热字[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4〕2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局、城市管理局: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为加强供热经营许可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供热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省厅对2006年制定的《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5月29日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经营许可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供热经营许可,实施供热经营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供热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五条供热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供热面积80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经营企业(含下游供热企业总供热面积800万平方米以上的热源企业),由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符合条件的,批准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请您输入您要检索的关键字无障碍阅读 设为首页 添加收藏首 页政务服务政民互动政策法规政务公开数据开放站内检索首页 政策法规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SDPR-2018-0160008)信息发布时间:2018-08-20信息浏览次数:1599字号:[ 大 中 小 ]SDPR-2018-0160008鲁建质安字〔2018〕15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现将《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1日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活动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省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建设事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综合管理全省的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和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咨询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转变(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将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职责划入省国土资源厅。
2.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3.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放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2.将省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监管职责划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
2.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城市管理,创新城市管理体制,促进城市居住环境改善。
3.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商品房去库存,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改革。
4.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战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
(三)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研究拟订全省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负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核。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供热
年制 定 的
理 办法
》
《
山 东 省 供热 经 营 许 可 管
,
企业应 当 依法 取得供 热 主 管部 门 核 发 的供
热经 营 许 可 证 后
动
。
,
进行 了 修 订
。
现印 发 给 你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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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可 从 事 供热 经 营 活
,
认 真贯 彻 实施
为 加 强 供热 经 营 许可 管 理
,
提高 供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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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目
建设 审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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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供热 经 营 许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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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 建燃 热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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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供热 条 例 》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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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级涉企行政许可全面实行电子证照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级涉企行政许可全面实行电子证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2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级涉企行政许可全面实行电子证照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日照市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各国家级开发区: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务服务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便企利民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省大数据局《关于发布省直部门(单位)电子证照服务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数字〔2021〕1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厅决定自2022年4月11日起,对省级涉企行政许可全面实行电子证照。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范围我省省级行政许可涉及企业类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建筑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8类许可证书。
上述市级许可事项参照执行。
二、应用领域电子证照效力等同于纸质证书,可用于政务服务、行政执法、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活动。
企业资质被吊销、注销、撤销、撤回时,同步注销其电子证照,已核发的纸质证书自动作废。
三、生成方式根据证书颁发主体和应用的审批系统,电子证照生成方式如下:(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证书。
由我厅通过省级政务服务系统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复的电子证照样式(附件)进行配置,并生成电子证照。
(二)设区市颁发的证书。
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通过市级审批系统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复的电子证照样式(附件)进行配置,并生成电子证照。
(三)功能区颁发的证书。
济青烟三市的相关功能区统一通过市级审批系统进行审批并生成电子证照,济青烟三市相关部门负责为辖区内的功能区配置相应权限。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要点(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要点(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2.13•【字号】鲁建城字[2013]70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要点(试行)》的通知(鲁建城字〔2013〕7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市市政公用局、城管局:为指导各地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工作,根据全省城区建设扬尘治理与裸露土地绿化电视会议精神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建设扬尘治理的工作部署,借鉴部分省、市治理建设扬尘的经验做法,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要点(试行)》。
现将《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要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要点》相关规定,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工程项目,要责令停工整顿,并对施工、监理单位给予相应处罚,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各地要以扬尘治理为切入点,积极推进市政施工的精细化、标准化,提高市政行业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通过明查暗访、组织公众和媒体举报等途径,加强对市政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督查,并将施工扬尘治理列入省级市政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和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考评标准,实行“一票否决”。
因扬尘污染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并查证属实的市政施工企业,两年内不予受理其“山东省优秀市政施工企业”申报,承建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两年内不得申报“山东省优秀市政施工项目经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2月13日山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要点(试行)根据全省城区建设扬尘治理与裸露土地绿化电视会议精神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建设扬尘治理的工作部署,为给市政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开展扬尘治理提供指导,并为各级主管部门提供检查依据,结合我省市政施工行业实际,制定本要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鲁建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0月24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工程以及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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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
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建发[2006]1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6.05.30
【实施日期】2006.05.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
知
(鲁建发[2006]1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城管)局:
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具有显著的公用性和自然垄断性。
为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类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当提交经营许可申请及规定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
新设立的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外地外行业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投标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特许经营权投标。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按生产、经营或服务规模大小,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等级分为一、二级,具体分级标准另行制定。
一级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的审核、颁发,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的审核、颁发,由设区城市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标准和分级经营范围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