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电价秩序,加强电价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要求,结合我省用电实际,对《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调整后的《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3月3日附件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为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体系,规范电价秩序,加强电价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文件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现对省内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规范如下。

一、电价分类(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二)大工业用电价格(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四)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五)趸售用电价格二、分类电价适用范围(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等生活用电价格。

适用范围如下:1.城乡居民住宅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生活,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金昌清能电力有限公司金川区西坡等并网光伏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金昌清能电力有限公司金川区西坡等并网光伏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金昌清能电力有限公司金川区西坡等并网光
伏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通知
正文:
----------------------------------------------------------------------------------------------------------------------------------------------------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金昌清能电力有限公司金川区西坡等并网光伏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有关并网光伏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精神,现将省内部分太阳能光伏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通知如下:
一、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中能产业园有限公司肃南县柳古墩滩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50兆瓦),2012年12月28日核准,2013年12月底并网发电,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1元(含税)执行。

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金川区西坡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100兆瓦)、金昌清能电力有限公司金川区西坡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100兆瓦)上网电价,按太阳能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9元(含税)执行。

二、该上网电价在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等环保电价,下同)以内的部分,由省电力公司负担;高出部分通过申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

我省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光电上网电价中由电网负担部分相应调整。

三、上述电价自电站发电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22日
——结束——。

甘肃省能源消费调整政策及其成效分析

甘肃省能源消费调整政策及其成效分析

甘肃科技Gansu Science and Technology第36卷第15期2020年8月Vol.36 No.15Aug. 2020甘肃省能源消费调整政策及其成效分析白英,马婷婷,孟浩贤(甘肃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甘肃兰州730000)摘要:文章对甘肃省“十三五”期间能源消费调整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并结合现有的能源消费数据对政策的实施效果做了分析,数据表明甘肃省能源消费调整政策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势头具有有效抑制作用,并切实优化了能源消费结构,但仍需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上下功夫。

关键词:十三五;能源消费;调整;成效中图分类号:X51甘肃省地处我国西北部,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迅 速。

甘肃省一次能源储存丰富,产业发展长期以来形成了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的特点,其能源消 费主要以化石能源为主。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的 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巨大的变革,以化石能源为主的非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式难以持续叭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面对新形势,甘肃省实施了一系列能源消费调整政策,以期在“十三五”期 间改变现有落后的能源消费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文系统梳理了甘肃省的能源调整政策,并分析了“十三五”期间能源消费变化情况,以期为“十四五”期间深化能源消费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

1 “十二五”甘肃省能源消费状况2011年至2015年甘肃省能源消费总量、能源消费结构和单位生产能耗见表1(数据来自《甘肃发展年鉴2018》[2])。

由表1可知,“十二五”期间(2011~2015年)甘肃省能源消费总量逐年增加,但能源消费逐年平均增长为5.29%,较“十一五”期间(6.30%)增速放缓。

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逐年降低,石油和天然气尧一次电力及其他能源的比重呈增加趋势,说明能源消费结构不断优化。

此外,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逐年降低,说明能源利用效率逐步提高。

总的总体来看,“十二五”期间甘肃省能源消费增速减慢,结构不断优化,利用效率稳步提升。

甘肃电价如何收费标准

甘肃电价如何收费标准

甘肃电价如何收费标准甘肃省作为我国西部地区的重要省份,电力资源丰富,电力消费量也在不断增长。

因此,了解甘肃电价的收费标准对于居民和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那么,甘肃电价如何收费标准呢?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甘肃电价的收费标准。

首先,甘肃电价的收费标准主要分为居民用电和工商业用电两大类。

对于居民用电而言,甘肃省实行阶梯电价制度,即按照不同的用电量分为不同的阶梯,超过每个阶梯的部分按照不同的电价进行计费。

一般来说,低于一定用电量的部分按照较低的电价计费,而超过该用电量的部分则按照较高的电价计费。

这一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可以鼓励居民节约用电,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用电负担。

对于工商业用电而言,甘肃省实行的是单一一般工商业电价。

这意味着工商业用户的电价不会随着用电量的增加而发生变化,而是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计费。

这种电价收费标准的制度相对简单明了,方便企业进行成本核算,但也可能造成一些企业对于节约用电的动力不足。

除了不同类型的用电对象之外,甘肃电价的收费标准还受到季节、时间等因素的影响。

一般来说,夏季和冬季的用电峰值时段,电价会相对较高,而在淡季和非用电高峰时段,电价则会相对较低。

这一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可以引导用户在高峰时段减少用电,另一方面也可以平衡电力供需,保障电网运行的稳定性。

总的来说,甘肃电价的收费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了用户类型、用电量、季节等多种因素的复杂体系。

通过合理的电价制度,不仅可以引导用户节约用电,减少浪费,还可以促进电力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对甘肃电价的收费标准有一个更清晰的了解,从而更好地规划和控制自己的用电成本。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公告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公告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公告(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7号)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召开甘肃省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听证会的公告》(2012年第4号)精神,甘肃省居民阶梯电价听证会于2012年5月10日在兰州如期举行,15位听证会参加人全部到会并就《甘肃省居民阶梯电价听证方案》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现就甘肃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决定及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全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决定在严格履行成本监审、定价听证等程序,充分吸纳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决定对全省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电户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

(一)分档电量及加价标准。

我省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分档电量及加价标准为:第一档电量为0-160千瓦时/户·月,电价不作调整,即按现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0.51元/千瓦时执行;第二档电量为161-240千瓦时/户·月,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241千瓦时/户·月及以上,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30元。

(二)实施时间。

上述分档电量及加价标准自2012年7月1日用电起执行。

其中,电力用户7月1日后用电量,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三)有关要求:1.为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生活负担,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月每户均设置10千瓦时免费电量。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省内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省内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省内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省内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甘肃小三峡水电开发公司、甘电投河西水电开发公司:
根据国发改委《关于西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71号)文精神,为规范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统一电价标准,便于结算,经研究,决定对省内甘肃小三峡水电开发公司所属大峡电厂、小峡电厂和甘电投河西水电开发公司所属龙首电厂、西流水电厂上网电价进行规并理顺。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甘肃小三峡水电开发公司所属大峡电厂、小峡电厂的基数内电量电价统一按0.293元/千瓦时执行,基数内电量为22.28亿千瓦时(其中大峡电厂为12.7亿千瓦时,小峡电厂为9.58亿千瓦时)。

二、甘电投河西水电开发公司所属龙首电厂、西流水电厂上网电价统一按0.262元/千瓦时执行,基数内电量为8.12亿千瓦时。

三、上述两公司超基数电量电价仍按国家核定的0.15元/千瓦时超发电价标准执行。

四、以上电价均为含税电价,规范后的上网电价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结束——。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供电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供电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供电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供电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省内供电延伸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服务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现就我省供电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供电延伸服务是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用电设施提供检修、检验、迁移、维修等相关上门服务。

产权属于供电部门的设施维护不得向用户收取服务费。

具体供电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1。

多回路供电和临时接电费用按甘发改商价〔2011〕14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提供供电延伸服务的主体是具有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各级供电企业,或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社会单位、企业。

供电服务主体应由用户自愿选择、委托,不得强行提供服务和收费。

三、提供供电延伸服务的主体要建立相应的服务规范、标准和服务承诺,并按要求公示服务收费标准,接收用户监督。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四、延伸服务辅助材料由供电延伸服务主体免费提供。

延伸服务所用主要材料、设备可由用户自行提供,也可委托服务企业采购。

五、本供电延伸服务收费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和五保户减半收取。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各市、州制定的供电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停止执行。

附件:1.甘肃省供电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2.甘肃省供电服务项目标准说明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4月17日附件1甘肃省供电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服务项目类型单位收费标准一、用户用电设施维修(一)维修、更换用户进户线元/次居民20 非居民 25(二)维修更换用户设施(刀闸、断路器、保险丝、插座等)(三)装、拆、移电能表元/只(四)装、拆、移互感器低压电流互感器元/只(台)170组合式互感器(计量箱)740二、用户线路抢修35千伏及以下架空线路元/点600110千伏架空线路元/点1000220千伏及以上架空线路元/点1665电缆线路元/点2665三、带电作业修剪树枝、消除异物、拆除废旧设备及普通消缺元/次2315断、接支接线路引线更换避雷器元/相更换跌落式熔断器更换柱上开关或隔离开关更换直线杆绝缘子及横担元/次·相组立或撤除直线电杆元/基四、受电装置重复检验380(220)伏元/次301-10千伏元/次18035千伏元/次470110千伏及以上元/次945注:维修所需主要材料费由用户负担。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2023年)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2023年)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甘肃省供用电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3月30日甘肃省供用电条例(2006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电设施第三章电力供应第四章电力使用第五章供用电合同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维护供电用电秩序,确保安全、经济、合理供电用电,保障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力供应与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电力供应与使用应当坚持安全可靠、高效有序、保障民生、服务便利、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电力事业发展,协调解决电力供应与使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工信部门是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电网建设规划,协调推进本省电网建设和电力市场建设,依职能做好电价的管理监督工作。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6•【字号】甘发改价管〔2018〕537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8〕53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我省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是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提升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供电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会同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公室抓住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和有效办法,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详见附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落实好本地区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具体工作,切实增强一般工商业用户获得感。

二、明确政策界限、认真清理规范(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督查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督查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5•【字号】甘发改价管〔2018〕736号•【施行日期】201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督查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8〕736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要求,今年以来,我省分别于4月、5月、7月、9月分四批出台了降价措施,共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每千瓦时7.68分钱,降幅10.11%。

5月25日,省发展改革委在第一批降价措施文件中,对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提高两部制电价灵活性、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三项配套措施,进行了贯彻落实安排。

7月16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8〕537号),对涉及电网和转供体环节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再次进行安排落实,明确了政策界限,提出了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宣传、加强监管督查等具体要求。

8月23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8〕657号)时,再次对清理转供电加价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各市州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系列文件要求,认真开展清理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特别要求要按时全额传导,确保将今年以来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7.68分钱政策全部落实到位,并全部传导到终端转供电用户。

9月18日上午,省发展改革委又召开全省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会议,对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抓落实。

但一些市州转供电环节还存在不合理加价,降价政策被截留,未能全部传导到终端广大中小微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经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重点提高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对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提高。

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3.09分钱、青海3分钱、甘肃2.68分钱、江西2.62分钱、海南2.53分钱、陕西2.52分钱、山东2.45分钱、湖南2.39分钱、重庆2.28分钱,安徽、河南、湖北各2分钱,四川1.5分钱、河北1.49分钱,贵州1.24分钱(其中0.46分钱用于提高脱硫加价标准)。

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甘肃、陕西、安徽三省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上述15个省(市)以外的其余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小幅提高,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其中,广西、云南省(区)燃煤发电企业脱硫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分钱和0.3分钱;北京、上海、江苏、浙江4个省(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3.6分钱、3.6分钱和3.6分钱;青海、广东、福建省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暂不调整。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要求,我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在多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部分已不适应目前形势的收费文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取消22项经营服务收费项目(附件1),同时废止有关文件;降低5项经营服务收费标准(附件2)。

其中,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的收费,取消项目的有4项,降低标准的有1项。

二、上述收费项目取消、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到原核发《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税务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三、各市、州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各级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要按《价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附件:1.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表2.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表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附件1: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表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备注1、省财政厅工程预决算审核机构工程预决算审核收费省物价局关于基建支出工程预决算审核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0〕260号)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收费2、省建设厅甘肃省建设科技推广中心建设科技成果推广代理服务费省物价局关于甘肃省建设科技推广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甘价服务〔2003〕17号)建设科技成果评估费建设新技术培训费建设科技成果开发、转让费建设技术资料费省勘察设计协会外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甘从事经营活动收取咨询服务费省物价局关于外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甘从事经营活动收取咨询服务费的批复(甘价房地〔2001〕29号)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收费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工程经济咨询服务费省物价局关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批复(甘价服务〔2002〕329号)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收费工程造价信息网上网服务费3、兰州铁路局兰州火车站兰州车站音乐茶座收费(96)甘价费便字第8号中铁国际货代兰州分公司集装箱全程快捷运输服务业务收费省物价局关于集装箱全程快捷运输服务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6〕284号)4、其他单位甘肃金海汽车物资公司市场交易服务费省物价局关于甘肃金海汽车物资公司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2〕309号)车辆评估、鉴定服务费车辆代办过户服务费车辆买、卖代理服务费上市交易的车辆收取停车费车辆信息查询服务费甘肃富邦旧机动车辆经营有限公司兰州大西北汽车交易市场上市交易车辆车位租赁费省物价局关于甘肃富邦旧机动车辆经营有限公司兰州大西北汽车交易市场有关书费的批复(甘价房地〔1998〕41号)车辆代办过户服务费车辆买卖代理服务费车辆评估鉴定服务费信息咨询费注:涉及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件依据同时废止。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8〕657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8〕657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8〕65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191号)规定,现就进一步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一)自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降低25%,由每千瓦时0.30分钱调整为0.225分钱。

相应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除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非居民照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47分钱;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商业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1.29分钱。

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1、2。

(二)自9月1日起,运用电量增长资金空间,将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除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3.618分钱;将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商业、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在现行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降低6.856分、3.994分钱,并统一归并为商业非居用电类别。

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3、4。

二、严格清理转供电环节收费。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8〕537号)规定,认真开展清理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7〕1189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7〕1189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7〕1189号省电力公司,甘肃电投金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靖煤集团白银热电有限公司、甘肃电投张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电投武威热电有限公司、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试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现就省内部分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超低排放实行电价支持政策。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依据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发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确认工作的函》(甘环大气便函〔2017〕11号)、《关于靖煤集团白银热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意见的函》(甘环函〔2017〕577号)、《关于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期6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环保验收意见的函》(甘环函〔2017〕545号)验收意见,甘肃电投金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厂1号机组自2017年12月9日起、2号机组自2017年11月5日起,甘肃电投金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厂1号机组自2017年11月10日起、2号机组自2017年11月25日起,靖煤集团白银热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自2017年11月11日起,甘肃电投张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机组自2017年12月3日起,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期6号机组自2017年10月24日起,对其执行标杆上网电价部分的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含税)。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2.27
•【字号】甘发改法规[2010]2022号
•【施行日期】2010.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甘发改法规〔2010〕202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2号)要求,我委对截止2010年7月31日,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共计180件进行了清理。

经审定,决定对13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47件规范性文件失效或予以废止。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2010年7月31日之前制定发布,或以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为主会同其他部门2010年7月31日之前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包括内部文件、秘密文件和会议文件,也不包括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具体事项进行处理的文件。

二、以省发展改革委名义,或以省发展改革委为主会同其他部门在2010年7
月31日之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起草、审查、公布、备案等程序,要严格依照《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甘肃省政府令第11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1:
附件2:。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集中式电采暖(制冷)用电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集中式电采暖(制冷)用电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集中式电采暖(制冷)用电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0.19•【字号】甘发改商价〔2015〕1138号•【施行日期】2015.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集中式电采暖(制冷)用电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商价〔2015〕1138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兰州新区经发局,省电力公司:为促进清洁能源消纳,经研究,现将省内集中式电采暖(制冷)用电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电价标准省内集中式电采暖(制冷)用电区分用户类别实行平、谷时段分时电价。

具体电价标准详见附件。

二、执行范围居民、企事业单位办公、商业等用户采用低温辐射电热膜、低温发热电缆、电锅炉、固定式电取暖器(随房屋建设配套)、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等集中式环保节能用电设备供暖(或制冷)用电。

三、执行时间上述电采暖电价自2015年11月抄见电量起执行。

原《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集中式电采暖用电电价有关问题的函》(甘发改商价函〔201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集中式电采暖(制冷)用电销售电价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0月19日集中式电采暖(制冷)用电销售电价表注:上表所列价格,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4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4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35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2分钱、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8分钱(已开征地区)。

集中式电采暖用电时段划分:低谷时段为23:00-次日7:00,其余时间为平段。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甘发改商价[2011]2077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商价〔2011〕207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相关发电企业: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1号)要求,决定适当调整甘肃统调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并相应调整甘肃电网销售电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甘肃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一)提高省内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自2011年12月1日起适当提高省内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6分钱。

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5号、6号机组上网电价不作调整。

同时,同步调整我省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

调后含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343元(含税);不含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193元(含税)。

(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适度缓解省内部分电价偏低水电企业经营困难,自2011年12月1日起对中电投黄河上游水电公司盐锅峡、八盘峡水电站和大唐碧口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4分钱。

(三)开展脱硝电价试点。

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促进环境保护,对纳入试点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国电兰州热电公司范家坪电厂(2×30万千瓦)、甘肃大唐西固热电公司(2×30万千瓦)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8分钱执行。

二、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甘肃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甘肃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甘肃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17•【字号】甘发改价格规〔2020〕776号•【施行日期】202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甘肃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甘肃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2022年输配电价标准(一)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电度电价:35千伏为0.2865元/千瓦时,1-10千伏为0.2965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为0.3065元/千瓦时。

(二)大工业用电。

全省大工业电力用户实行统一的两部制输配电价标准,其中电度电价:220千伏为0.0608元/千瓦时,110千伏为0.0718元/千瓦时,35千伏为0.0838元/千瓦时,1-10千伏为0.0978元/千瓦时;容(需)量电价:最大需量为28.5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为19元/千伏安·月。

具体标准及说明详见附件。

二、有关工作要求(一)放管结合,推进改革。

根据电力市场化和电价改革总体要求,着力管住输配环节电价,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输配电价标准。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有线电视收费政策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有线电视收费政策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有线电视收费政策及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甘发改收费[2012]1966号•【施行日期】201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有线电视收费政策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2〕1966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整合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11〕49号)精神,全省广电部门管理的网络及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广播电视区域网络资源进行全面整合,组建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一级法人、垂直管理、分级授权经营的有线网络管理体制。

根据以上变化情况,为了做好整合过渡期间有关收费政策的衔接,现将由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发改委、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4〕2787号)规定以及全省广电网络整合后收费性质及收费主体变化的情况,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清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综〔2012〕59号)规定,有线电视建设费、收视维护费退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上述两项收费应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维持不变。

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整合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11〕49号)中决定,“成立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各市(州)、甘肃矿区设立分公司……省公司和各分公司成立后,原各级网络运营机构即行取消”。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规定,法人及收费主体发生变化后,原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的各级广电网络运营机构持有的有线电视建设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许可证》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收回注销。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及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及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及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甘发改价格规〔2020〕80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及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为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定价机制,优化电价结构,将改革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促进我省新能源消纳,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销售电价及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销售电价目录鉴于我省已全面放开大工业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2021年起,销售电价表不再设大工业用电电价分类,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大工业电力用户,其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构成;未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大工业电力用户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电网企业以我省燃煤发电基准电价作为保底购电价,电力用户购电价格由我省燃煤发电基准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组成。

大工业用电的基金及附加标准见输配电价表注释。

取消大工业目录电价后,汶川地震重灾区8县(区)销售电价表与甘肃电网销售电价表实现同价,鉴此,决定归并汶川地震重灾区8县(区)销售电价表,全省电力用户执行统一的《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

二、调整农业排灌和高扬程提灌用电价格本轮输配电价改革取消贫困县农业排灌和高扬程提灌用电农维费加价,2021年起,不再执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全省农业排灌电价统一执行全省销售电价标准。

同时,将销售电价表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类别修改为农业排灌用电,注释中的分类名称相应变更。

三、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鉴于近年来我省发用电结构变化较大,决定相应调整我省销售电价峰谷时段划分,具体为:高峰时段7:00-9:00、18:00-24:00;低谷时段2:00-4:00、11:00-17:00;平段为除高峰、低谷段的其他时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甘发改商价[2011]2077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1.30
【实施日期】2011.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发改商价〔2011〕207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相关发电企业: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1号)要求,决定适当调整甘肃统调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并相应调整甘肃电网销售电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甘肃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
(一)提高省内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自
2011年12月1日起适当提高省内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6分钱。

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5号、6号机组上网电价不作调整。

同时,同步调整我省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

调后含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343元(含税);不含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193元(含税)。

(二)调整部分水电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