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信贷支持农村青年创业的调查报告
信用社(银行)信贷支持农村青年创业的调查报告
市银监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关于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积极应对当前农村金融形势,更好的帮助和扶持农村青年创业就业。全市农村信用社结合实际情况,大力支持青年农民创业再就业,截止目前,全市共发放支持农村青年创业贷款1558万元,其中信用贷款余额21万元,保证贷款余额1127万元,抵押贷款余额410万元,今年新发放青年创业贷款408万元;不良贷款余额43万元,占比2.76%,贷款最长期限为5年。
一、主要工作措施及成效
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正确认识支持农村青年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今年以来,各联社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采取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的形式,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中央支农文件,深刻领会党的支农惠农方针和政策,充分认识信贷支持农民青年创业就业,解决创业资金短缺“瓶颈”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及时开展了农村青年就业创业小额贷款的专项调研活动,要求各社围绕省联社提出的“新思路、新举措、新产品、新方式、新环境”五新战略,不断创新支农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挖
掘和培育一批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使其成为农村信用社的成长型客户。
2、持续搞好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村镇建设工作,营造诚信氛围
年初,各联社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及创建信用村(镇)工作的通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柜台直接办理办法》等文件,对农户信用等级评审和创建信用村镇,支持新农村建设作出了详细的安排,要求各基层信用社抓早动快,求真务实,对全县农户开展建档、评级、授信、发证和年审的工作。同时,积极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畅通小额信贷的“绿色通道”,支持有志农民青年创业和再就业。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农村青年创业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完善农村青年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帮助农村青年成为农村创业和致富的带头人,促进广大农村青年就业创业、增收致富,根据共青团中央、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中青联发〔2008〕42号)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向具有创业愿望和一定经济基础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青年发放的小额贷款。
第三条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办理遵循“规范操作,风险可控,农村信用社独立决策,共青团辅助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省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省联社和团省委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省委农村青年工作部。各设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我省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关系,组织宣传政策,督促工作落实。
第三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为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基础的农村青年。对被评为省级以上(含省级)创业致富带头人称号的青年农民典型、河北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青年领办人协会会员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具体创业项目、经营场所和一定自有资金;
(三)借款人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有一定业务量发生,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规范操作行为,简化办贷流程,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单一借款人发放的金额较小的贷款,主要满足农户农业种植、养殖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以及城乡个体商户经营者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三条小额贷款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步骤,坚持“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阳光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产品、条件、用途及额度
第四条小额贷款业务根据客户对象的不同分为农户小额贷款和商户小额贷款。
第五条根据贷款方式的不同分为小额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本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原则上以小额信用贷款为主,可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提高授信额度。采用保证方式的以联保贷款为主,即农户
1
联保小额贷款和商户联保小额贷款,农户联保小额贷款由3至5户农户组成联保小组,商户联保小额贷款由3户个体商户(微小企业主)组成联保小组,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借款人条件:
1.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
河北农村信用社贷款规则
农村信用社贷款规则——河北省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规则如何?你是否符合信用社贷款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水平,规范贷款操作行为,实现贷款操作制度化,根据国家相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全省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贷款操作程序力求简便、快速、科学、方便客户。坚持为“三农”和入股社员服务,大力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进程,支持县域经济的发展,向城市中的优质企业、大型企业适度发展。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依法放贷、合规操作、强化监督、规避风险,提高信贷资金效益。
第三条本贷款操作办法基本涵盖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现行贷款种类,不含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操作办法严格按照《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冀教规[2005]1号)执行。
第二章贷款业务基本规定
第四条贷款范围
信用社市场定位是扎根农村、支持城镇、开拓城郊、参与城区。以农村、农业、农民的生产经营所需生产费用和生产流动资金为主,重点支持农村特色产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精深加工以及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积极发放城乡居民消费性贷款,稳妥介入城市项目,以银(社)团贷款形式参与国家大型项目。
第五条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1、具有本辖区户口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和个体经营户;
2、资信状况良好,在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均无不良信用记录;
3、从事土地耕作或其它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4、借款人必须具备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并且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升农村信用社对农户的信贷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xx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和《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区居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各级经营机构;所称县联社是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指借款人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贷款的农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贷款人基于借款人的信誉、资产和还款能力等情况,核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在核定的额度、期限小额农贷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
第六条小额农贷业务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
第七条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八条小额农贷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效率和方便农户快捷地获得贷款.
第九条贷款人对本社社员发放小额农贷,实行贷款优先。
第十条小额农贷业务实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以下简称农贷证)制度,贷款以户为单位,每一农户家庭只允许发放一本贷款证,严禁向同一农户家庭不同成员发放多本贷款证在信用社获得贷款.
河北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条件有哪些
河北农村信⽤社的贷款条件有哪些
农村信⽤合作社是银⾏类⾦融机构,所谓银⾏类⾦融机构⼜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对于农民的贷款需求,**信⽤社做出了很⼤的贡献...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信⽤社的贷款条件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以****信⽤社的个⼈⼩额贷款为例,申请贷款起码得满⾜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为能⼒,且借款⼈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年;
(2)有当地常住户⼝、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
(3)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
(4)信誉良好,⽆不良信⽤记录;
(5)符合**信⽤社评级授信的相关要求;
(6)以担保⽅式申请贷款的,能够提供**信⽤社认可的有效担保;
(7)根据贷款⽤途,应满⾜其相应的条件;
(8)**信⽤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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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河北省农村小额贷款发展的思考
基金 以更 为贫穷 的 、 生产能力 的贫困农户 为服务对 象 , 有 最
终 目标是 实现农户的 自我管理 , 自我发展。 该基金 的运作 , 重
点强调 的是 自我管理 , 前正在易县 的两个村试点 。 目 3小额贷款公 司的贷款 。 . 小额贷款公 司是 只贷不存 的商 业性贷款组织 。 我省最早 的小额 贷款公 司是2 0 年8 8 0 6 月2 日
关 键
词: 农村 小额 贷款 ; 问题 ; 建设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6 3 4 ( 0 8 0 — 0 o 10 — 54 20 )3 0 3 —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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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图分 类 号 :8 0 F3
一
、
河北省农村小额 贷款 的基本 情况
河北省 的农 村小额贷 款主要有 各金融机 构发放 的小 额 信用贷款 和农 户联保贷 款 , 以及扶 贫经济合作 社( 以下简 称 扶贫社 ) 和小额贷款公 司等小额贷款组织发放的贷款。 1易县扶贫社的农村小额信 贷 。 . 易县扶贫社是 河北省 乃 至全国成立较早的一个农 村小额信贷组织 。 该社是 中国社会 科 学院农村 发展研究所 为研 究农村 扶贫 问题 的一个研 究项
机构 。 资金来 源主要是社科 院和孟加拉 国、 国等外部 给 其 德
该社 的贷款 , 以及 向社员 吸收的存款 。 该社 的贷款基 本上是 按照孟加拉小额信贷 的模式 运作 ,贷款额一般为2 0 元 , 0 0 期 限为一年 。 贷款对 象是有一定 资产 , 但还达不 到信用社 贷款 条件 的贫 困农户 。 截止到2 0 年 1月 , 0 6 2 该社有20 的 自有资 0万 产 和五六十万元 的小组基金 ( 即存款 )年 可支配 资金8 0 , 0 万 元左右 。 款的平均 回收率为9 %, 贷 5 覆盖 了易县2 个 乡镇 中 8 1个乡镇 的100 4 80 多户 , 有效支持 了当地 经济的发展 , 深受农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 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有权办理贷款业务的机构网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贷款业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统一,实行自主发放、自我管理、自担风险,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即借款人)是指信用社服务社
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八条凡在信用社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还款计划;
二、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短期贷款一般不低于30%,中长期贷款不低于50%;
三、借款必须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支持和服务于“三农”,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投入,切实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根据《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省农村信用社各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辖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居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基层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下同)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小额农贷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第六条县级联社在省联社核定的小额农贷权限内根据各基层信用社经营管理情况分别对各基层信用社实行授权管理。基层信用社在县级联社授予的小额农贷权限内办理小额农贷业务,可对信贷员实行授权管理。
第二章贷款农户条件及用途
第七条申请小额农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口所在地在基层信用社服务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
(四)信用评级在BB(含)以上;
(五)在信用社开立了存款账户(鉴于目前实际情况,贷款额度在1万元(含)以下的,自愿开立);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 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利用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必需遵循的大体准则,是制定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大体依据。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有权办理贷款业务的机构网点,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贷款业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必需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统一,实行自主发放、自我管理、自担风险,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在同样条件下,要表现农业贷款优先、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即借款人)是指信用社服务社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八条凡在信用社申请贷款必需具有下列条件:
一、贷款利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还款计划;
二、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短时间贷款一般不低于30%,中长期贷款不低于50%;
三、借款必需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在信用社开立大体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志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农村信用社创业贷款申请条件
农村信用社创业贷款申请条件
《农村信用社创业贷款申请条件》
在农村地区,许多年轻人和创业者希望能够利用农村信用社的创业贷款来创办自己的事业。然而,农村信用社通常会对申请者有一定的条件要求,以确保贷款能够得到合理的使用和偿还。
首先,申请者通常需要是当地村民或农民,需要具备一定的创业计划和项目。这些创业项目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且能够对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起到积极作用。此外,申请者也需要具备一定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以确保贷款得到合理的使用和偿还。
其次,申请者需要向农村信用社提交完整的材料及申请表格。这些文件通常包括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经营项目计划书、还款能力证明等。此外,申请者还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比如抵押物或保证人,以确保贷款的安全。
最后,申请者需要接受农村信用社的评估和审批。信用社会对申请者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经营计划等进行审查,以确保贷款能够得到合理的使用和偿还。一旦通过审批,申请者即可获得相应的创业贷款支持。
总的来说,农村信用社创业贷款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申请者的身份和资格、项目的可行性和政策遵从、担保措施及审批审查等方面。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申请者才能够获得相应的贷款支持,从而顺利开展自己的创业项目。
个体户,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条件及流程
个体户,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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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管理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贷款。个消费贷款主要包括房屋装修、购买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子女婚嫁、个人按揭住房、个人自用车等个人生活消费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主要包括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生产资料、个体工商户等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各县行社要根据每一种个人贷款品种,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制定相应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实现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
第六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行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各行社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七条各行社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1
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八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浅析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业务问题及对策
山东 纺 织 经 济
浅析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业务问题及对策
刘晓晖 I I 2
( 1河北经 贸大学金 融学院 河北石 家庄 0 5 0 0 6 1 ; 2河北省农村信 用社联合社 河北石 家庄 0 5 0 0 2 1 )
摘 要: 本 文 简要介 绍 了河北省 农村 信 用社 小额 信贷 的发展 概 况 。 指 出当前 小额 信 贷发展 中存 在 信
定位 , 不 断加大对 “ 三农 ” 小 额信贷 支持力 度 。2 0 1 1
年末 , 河北省农 村信用社各 项贷 款余额 3 6 0 0 亿元 , 其中7 0 %以上为小额贷款 。目前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
小额贷 款分为农 户小额信用 贷款 、 农 户小额保 证贷 款、 个人 住房按揭 贷款 、 个 人汽车按揭 贷款 等 2 0多
全球行动 以及一些大 的慈善机构 。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 业务发展 情况
一
终身 ” 的现象 。由于支农基础不扎实 , 信贷人员很难 对农 户基本情况 有全局性 的 了解 , 导致 贷款难 以有 的放矢 。部分信贷人员很少主动深人农户 了解贷款
新需求 。
( 二) 小额信 贷发展 环境 不佳
河北 省农 村 信用社 小 额贷 款业 务 凭借 其 手续 简便 、 操 作灵活 、 额度适 中等特点 , 受 到广大农 村客 户 的欢迎 。但是 , 在 小额 农贷 持续 、 良性增 长 的 同 时, 不 可否认河北 省农村信 用社在 小额农贷 的营销 和管理 水平方 面还是 良莠 不齐 , 由于人为及 客观产 业 因素等 原 因出现 不 良贷 款 问题 也 是值得 信 贷管 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思考 和重 视的。
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
度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
附:1、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本付息凭据原件(与填报内容相符)
2、县农村信用联社个人结算存折账号和身份证复印件
本表由县财政局备案
- 1 -
:农村青年创业扶贫小额贷款贴息清单
注:财政贴息按贷款基准利率***‰的60%贴息。
财政贴息=***‰÷30×天数×本金×60%
- 2 -
“青年能人兴业计划小额贷款项目”为青春增色
年致 富能手 、 业 小老 板 、 创 青年 企业 家 , 响带 动 广 影
大 农 牧 区 青 年 转 变 观 念 , 主 创 业 兴 业 , 动 周 边 自 带
群众共 同致 富 。
二 、 作 模 式 运
( 实施 “ 村牧 区青 年 企业 家培 养计 划 ” 三) 农 。对
I NNER MONGOL A NANCI I FI AL RES EARCH
农 村 金 融 产 品 和 服 务 :- 创 新 征 文 5式
蕊霾
21. 00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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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人 业 划 额 款 "青 增 青 能 兴 计 小 贷 项目 为 春 色
张 君 杨晨 光 王爱琴
f 中国 人 民 银行 鄂 尔 多斯 市 中心 支 行 东胜 01 0 0 70)
立起 了数 量 不 断扩 大 、 誉 度 不 断 提 高 、 济 效 益 信 经
不断 递增 的农 村 牧 区青年 诚 信优 质 客户 群 , 成 了 形
多 方 共 赢 的合 作 局 面 , 到 当 地 党 政 和 农 村 群 众 的 受
欢迎 。
一
( 实施 “ 村牧 区青 年 致 富能 手 培养 计 划 ” 一) 农 。
经 所在 村f 嘎查1 团支 部介 绍 , 向所 在 乡镇( 苏木1 团委 提 出 申请 .经 审核 把关 后 推荐 到 当地农 村信 用 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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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农村青年创业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完善农村青年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帮助农村青年成为农村创业和致富的带头人,促进广大农村青年就业创业、增收致富,根据共青团中央、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中青联发〔2008〕42号)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向具有创业愿望和一定经济基础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青年发放的小额贷款。
第三条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办理遵循“规范操作,风险可控,农村信用社独立决策,共青团辅助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省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省联社和团省委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省委农村青年工作部。各设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我省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关系,组织宣传政策,督促工作落实。
第三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为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基础的农村青年。对被评为省级以上(含省级)创业致富带头人称号的青年农民典型、河北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青年领办人协会会员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具体创业项目、经营场所和一定自有资金;
(三)借款人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有一定业务量发生,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七条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可采用小额信用、抵押、质押、自然人担保和法人担保等担保形式。
第八条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贷款额度要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创业投资规模、道德品质、信用记录、自有资金、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因素进行评级授信。符合信用户条件的可实行信用贷款,但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万元;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含联保)贷款额度视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期限要与贷款实际用途、生产周期、还款来源相匹配,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的基准利率上浮20%。
第十一条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只能用于具体创业项目的经营。
第四章贷款的调查、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农村信用社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要及时纳入贷款营销范围,在控制风险、择优扶持、独立审贷的原则下,应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缩短贷款操作时间,做到优先受理、优先调查评估、优先安排信贷资金,建立农村青年创业
小额贷款的“绿色通道”。
第十三条各级农村信用社和团组织要共同组织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挖掘推荐。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居委会)深入挖掘推荐农村青年优质创业项目。被推荐的借款人填写《河北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申报表》(一式两份)分别交当地基层农村信用社和乡镇(街道)团委。
(二)初步筛选。基层农村信用社会同乡镇(街道)团委对借款人进行初步筛选。乡镇(街道)团委将筛选结果报团县委,团县委进行筛选后,将对项目的意见通知乡镇(街道)团委。乡镇(街道)团委按照团县委通知将项目推荐给基层信用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