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到底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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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合同协议一、引言本合同协议旨在明确赠与合同的性质,究竟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以便各方当事人对赠与合同的履行有明确的预期和了解。

二、赠与合同概述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且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其性质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1. 诺成合同: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

2. 实践合同:除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四、赠与合同的性质分析赠与合同的性质应认定为诺成合同。

理由如下:1. 赠与合同的本质是无偿转让财产,赠与人有单方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表示接受即可,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

2. 赠与合同的成立不要求实际交付标的物,只要赠与人有明确的赠与意图,受赠人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

3. 赠与合同的履行虽然涉及财产转让,但履行行为(如交付标的物)是对诺成合同的履行,而非合同成立的要件。

五、赠与合同的内容1. 赠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

2. 受赠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

3. 赠与的财产描述,包括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等。

4. 赠与的目的和意图。

5.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赠与人的交付义务和受赠人的接受义务。

6.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

7.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六、赠与合同的履行1. 赠与人应按时、足额交付赠与的财产,并保证财产的权利完整。

2. 受赠人应表示接受赠与,并在必要时办理相关手续。

3. 双方应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七、违约责任1. 若赠与人未能按时、足额交付赠与的财产,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若受赠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赠与,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附加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5篇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5篇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5篇篇1一、引言本合同协议旨在探讨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明确其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梳理,以提供一个全面、严谨的分析,确保各方对赠与合同的性质有清晰的认识。

二、赠与合同概述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不涉及对价关系。

1. 诺成合同: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

2. 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1.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成就时生效。

”由此可见,赠与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因此符合诺成合同的特点。

2.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赠与合同的成立主要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赠与人有明确的赠与意愿,且受赠人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

3. 对比分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赠与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符合诺成合同的特征,不属于实践合同。

五、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1. 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愿;2. 受赠人表示接受;3. 赠与人有处分权且所赠财产不存在法律禁止流通的情形;4.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赠与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赠与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义务。

同时,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也需遵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七、结论综上所述,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赠与合同即可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赠与合同的性质,以便各方在签订合同时有清晰的认识。

八、附则2.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本法律顾问所有。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

日期:XXXX年XX月XX日法律顾问:(签字)---以上文本作为一份关于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的协议范本,旨在提供一份全面、严谨、清晰的参考文本。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尊敬的读者:在合同法领域,赠与合同的性质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赠与合同究竟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对于合同双方的权益保护以及合同的履行具有决定性影响。

本文将详细阐述赠与合同的性质,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引言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赠与的协议。

赠与合同的性质对于合同双方的义务、权利以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明确赠与合同的性质是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的关键。

1. 诺成合同: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无需交付标的物。

2. 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三、赠与合同的性质分析1. 赠与合同的诺成性质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并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这种特性符合诺成合同的定义。

因此,从合同成立的角度看,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2. 赠与合同的实践特性虽然赠与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但受赠人接受赠与的事实(即交付标的物)对于合同的生效以及赠与人义务的履行具有决定性影响。

这种交付标的物的要求使得赠与合同具有一定的实践合同性质。

四、赠与合同的性质对合同双方的影响1. 赠与人:赠与合同的诺成性质意味着赠与人只需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可成立。

但实践特性要求赠与人交付标的物,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2. 受赠人:受赠人在合同成立后即可取得受赠财产的权利,但在实际接受交付前,其权利尚不稳定。

五、结论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赠与合同在性质上更倾向于诺成合同,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

然而,交付标的物的实践特性对合同的生效以及赠与人义务的履行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六、建议1. 双方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成立、生效及履行的相关条款,以避免纠纷。

2. 赠与人应按时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确保受赠人权益。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3篇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3篇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3篇篇1赠与合同是指出于善意或其他动机,一个自愿的当事人通过合法约定将一定的财产或者权利进行无偿转让的行为。

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其实质是捐赠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权益以及享有权益而使受赠人取得权益。

那么,赠与合同究竟是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呢?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

首先,赠与合同是否诺成合同取决于各国不同的法律规定。

在中国,赠与合同需要满足《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要有捐赠人和受赠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捐赠人要有赠与意愿,不得有任何条件,出赠与人应当知道其捐赠的结果是无偿的等等。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赠与合同才能成立。

因此,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需要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才能生效。

其次,赠与合同是否实践合同取决于当事人的实际行为。

实践意味着行动,行动意味着效果。

在赠与合同中,捐赠人需将财产或权利实际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也需要实际接受捐赠人的赠与。

只有在实际行为中,捐赠人和受赠人都履行了各自的义务,赠与合同才能真正生效。

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赠与合同也具有实践性的特点。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既属于诺成合同又属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仅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表示达成协议而未实际执行,合同即为成立;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实际行动达成协议,并在实际行为中履行各自义务,合同才生效。

在赠与合同中,即需要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也需要实际转让财产或权利,只有二者兼备,赠与合同才能有效成立。

总的来说,赠与合同虽然具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双重特点,但在实践中更多的还是要看当事人的行为和意愿。

只有当捐赠人和受赠人都履行了各自的义务,赠与合同才能真正生效。

因此,当事人在签订赠与合同时要慎重考虑,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

同样,法律也需要明确规定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以保障合同的公平和有序进行。

【以上文章通过解释赠与合同是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的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行为进行分析,提出赠与合同既具有诺成合同又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强调当事人的行为和意愿的重要性】。

赠与合同的性质诺成性抑或实践性

赠与合同的性质诺成性抑或实践性

赠与合同的性质诺成性抑或实践性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其中一方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转让给另一方。

赠与合同是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它具有一定的特点和性质,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争议和问题。

其中之一就是赠与合同的性质,到底是诺成性还是实践性?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赠与合同的诺成性。

诺成性是指合同在当事人达成合意的瞬间即产生效力,不需要经过任何特定的行为或事件。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同意将财产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合同即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赠与合同的诺成性体现了合同一旦达成即产生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强调了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重要性,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和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也是不可忽视的。

赠与合同虽然在理论上是诺成性的,但在实践中却可能存在着一些限制和条件。

例如,赠与人可能需要履行一定的形式要求或程序要求,比如在签订合同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形式、进行公证或登记等。

另外,赠与合同可能还受到一些法律限制或限制性条款的约束,如遗赠的规定、受赠人的资格条件等。

这些实践性因素的存在,使得赠与合同的诺成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和影响。

在赠与合同的性质上,诺成性和实践性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关系,而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

诺成性强调了合同在达成协议的瞬间即产生效力,体现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和自主性;而实践性则强调了合同的履行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要求和条件,使合同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

赠与合同的性质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又要保障合同的履行和执行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诺成性和实践性的双重要求,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当事人在达成协议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意愿和权利义务,尽量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其次,当事人应当注意合同的履行和执行程序,确保合同的实现和执行顺利进行。

最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受到任何限制和影响。

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要式合同我们都知道赠与合同就是把⾃⼰的财产⽆偿的赠与给他⼈,同时对于赠与合同有些是附条件的,那么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要式合同?下⾯,店铺⼩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

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接下来⼤家就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要式合同赠与合同为⾮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不必⾮采⽤书⾯或特殊形式都可。

赠与合同⼀般具有以下性质:①双⽅⾏为。

赠与合同须当事⼈双⽅意思表⽰⼀致才能成⽴,如果赠与⼈有赠与的表⽰,但受赠⼈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故与馈赠这种单⽅⾏为不同。

②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

诺成⾏为。

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双⽅意思表⽰⼀致时即告成⽴,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为。

③⽆偿⾏为。

除合同中双⽅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并不因赠与合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是⼀种双⽅、⽆偿的⾏为,在实践中签订赠与合同应注意如下⼏点:⼀、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

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双⽅、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前状况、赠与合同履⾏的时限以及⽅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式。

⼆、从赠与⼈的⾓度考虑,若赠与⾏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公证,因为⼀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从受赠⼈的⾓度考虑,若担⼼赠与⼈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将赠与合同进⾏公证。

三、如果赠与⼈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有⼀定的要求,则可作为⼀个赠与的条件。

如果受赠⼈⽆法满⾜赠与⼈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的⾏为让赠与⼈不满意,则赠与⼈可以名正⾔顺的拒绝履⾏赠与义务。

四、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续的内容。

五、赠与⼈应在赠与合同中说明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否则由此给受赠⼈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责任。

通过⼩编的整理⼤家可以知道;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的性质论述范文(通用3篇)

赠与合同的性质论述范文(通用3篇)

赠与合同的性质论述范文(通用3篇)赠与合同的性质论述范文篇1范X 民法典颁布之前,尽管学术界对赠与合同究竟是实践性合同还是性合同一直存在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典意见)第128条的明确规定,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性合同,并运用于审判实践,成为基本共识。

民法典颁布以后,对赠与合同性质的争论比过去更为激烈,不仅理论界主张不同的观点,审判人员在学习新民法典的过程中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出现这种情况,说明民法典对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不十分明确,容易让人形成不同的理解。

笔者试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作出自己的分析,以期有所启示。

一、有关赠与合同性质的几种观点(一)赠与合同是性合同。

据笔者的了解,多数学者都持此种观点。

其主要理由在于:1、如果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自赠与物交付时成立,则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可以不履行交付义务,赠与的意思表示对赠与人没有任何拘束力,那么受赠人作出的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其为接受赠与而付出的经济上的花费可能因赠与人的不履行行为而落空,这与诚实信用原则是背道而驰的①。

2、民法典第185条有关赠与合同概念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条规定已明确表达出这样的意思:赠与合同经一方表示赠与,另一方表示接受时即成立②。

3、民法典第186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表明,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一致,而无其它任何条件,“一即成”,因而是性合同③。

4、民法典第188条关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规定,是赠与合同为性合同的有力例证。

(二)赠与合同是一种效力较弱的合同。

持这种观点者认为,“民法典对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赠与合同为合同。

民法中的实践性合同

民法中的实践性合同

民法中的实践性合同在法律领域中,合同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

根据合同的成立方式和生效条件的不同,合同可以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默示合同等多种形式。

其中,“实践性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它要求合同的成立必须依赖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中实践性合同的定义、特点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定义与特点实践性合同,又称为实际履行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至少一方当事人开始实际履行其义务,才能使合同生效的一种合同形式。

与诺成性合同相比,实践性合同更注重于行为的实际发生,而非仅仅停留在口头或书面协议上。

实践性合同的种类1. 赠与合同:赠与合同通常被视为典型的实践性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赠与人实际交付了赠与物,受赠人接受后,赠与合同才视为成立。

2. 借用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借用合同也可能被视作实践性合同。

如果借出方未将物品交给借用方,合同则不成立。

3.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在某些情况下也需通过保管行为的实际发生来确认其成立。

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效果1. 合同成立的条件:与诺成性合同不同,实践性合同的成立依赖于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

这意味着,如果没有实际履行行为,即便双方有明确的意向,合同也不视为成立。

2. 违约责任的判断:在实践性合同中,由于合同的成立基于实际履行,因此对于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判断违约责任时会考虑实际履行的程度和情况。

3. 合同解除的条件:实践性合同的解除往往也需要考虑到实际履行的情况。

例如,如果一方已经开始履行但未能完成,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合同是否解除以及解除的后果。

结论实践性合同作为民法中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其成立和效力依赖于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

理解实践性合同的特点和法律后果,对于正确处理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应充分考虑到实践性合同的特殊性,确保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法分论)模拟试卷1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法分论)模拟试卷1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法分论)模拟试卷1(总分:5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27,分数:50.00)1.单项选择题第31-50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赠与合同属于( )。

A.单务合同√B.单方合同C.有偿合同D.实践合同赠与合同为单务、双方、无偿、诺成性合同。

3.甲、乙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购买了丙提供的租赁物。

承租人甲占有租赁物期间造成第三人丁的人身伤害,则丁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责任主体是( )。

A.出租人乙B.出卖人丙C.承租人甲√D.甲和乙《合同法》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据此,言外之意,应当由承租人承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损害赔偿责任,选C项。

4.下列关于合同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建设工程合同为实践合同B.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C.居间合同为双务合同√D.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为诺成合同。

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居间合同为双务合同。

就租赁合同而言,不定期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无须采取书面形式;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定期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但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合同。

5.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物的最终归属没有约定或者依法不能确定的,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的是( )。

A.出租人√B.承租人C.出卖人D.第三人《合同法》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赠与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赠与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As long as there are things you want to do and people you want to meet, don't think about the outcome, just runhar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赠与合同属于什么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与赠与人所负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所以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不管是个人还是公司,国家机关还是社会团体,都可能会有重要的东西进行赠与,而这种赠与需要法律的形式才更具有公信力,需要签订赠与合同来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那么赠与合同属于什么合同?下面就带你一起解答。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

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二)赠与合同属于什么合同1、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仅赠与人一方负有将其财产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不负有任何义务,这就是说,受赠人取得赠与物并不需要再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赠与合同不但是单务合同,而且是无偿合同。

《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该条所确立的制度即为附义务赠与。

虽然在此种赠与中,受赠人要履行一定的负担,从而与受赠人不履行任何义务的一般赠与合同存在着一定差别,但是由于受赠人所履行的义务与赠与人所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对价关系,因此即便是附义务的赠与,也仍然属于单务合同。

2、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赠与合同到底是诺成合同还是要物合同?对此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着争议。

赠与合同的性质:诺成性抑或实践性

赠与合同的性质:诺成性抑或实践性

了过户手续的, 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 : 应 未办理过户手续, 但赠与人根 与的协议 。 在这种形式下, 缺少任何一个应有的条件 , 协议都归无效 。
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 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 已占
之后随着财产个人化和信用程度的提 高以及商品交易的扩大, 客
观上交易双方的相互作为和交付在时空上产生了分离 ,契约” 让 “ 和“ 与” 之间也产生 了适度的分离, 耐克逊则 日趋倾 向于契约庄严化的特
关键 词 赠 与合 同 诺 成性 实践 性
中图分类号 : 9 3 D 2. 6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09 (090 .3—2 10.5220)6340
二、 罗马法契约形 态理论 的产生及演变探 究赠 与合同之性质 从
界定赠与合 同的性质如何, 我们应当从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产 生及演变来分析 。
合意因素从 古代要式交易行为中的逐渐分离和独立。早期的罗马尽 管存在财产 的让渡 ,但起先并不存在契约和债的概念。罗马王政时
期, 家庭之间的财产转让必须严格遵循市 民 法上 的繁琐程序和 固有仪
式耐克逊 (e u 。 n xm) 据学者考证, 耐克逊是一种用铜 片和衡具的交易。
在此过程中, 当事人必须亲 自到场, 另外还 需要 5 位证人和 1 个司秤 参加 , 在完成固定的套语和动作之后, 交易即完成并且有效。耐克逊
与合 同, 但未具体展开 , 仅抽象地概括于“ 债权” 项下 。18 9 8年 ‘ 最高 实 际上是一种纯粹 的所有权即时交付行 为, 在此过程中“ 契约” 让 和“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与 是合二为一的。耐克逊是从最古老的让与行为发展而来 的, 当为 契约” 的最古形式 。 主要作用是将让与的行 为公式化。 其 以使它能被 ( 试行) 第 18条规定了对赠与合 同的司法解释 :公民之 间赠与关 系 “ 》 2 “ 的成立, 以赠与物 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 , 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 重视和承认 。所以, 耐克逊是经过当事人双方的同意 , 自觉地相互让

赠与合同是实践性还是诺成性合同?

赠与合同是实践性还是诺成性合同?

What gives people confidence and confidence is never appearance and decoration, but the ability of a person tosolve problem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赠与合同是实践性还是诺成性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因此,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生活中我们常常要签订赠与合同,由此也引发出一个疑问,赠与合同是实践性还是诺成性,大多数人对此都是一头雾水,许多人也常常将这两个概念搞混,实践性与诺成性是两个相反的概念,那么究竟赠与合同属于哪种类型,下面为您解答。

赠与合同是实践性还是诺成性?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专家学者们争议很大。

认为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为例外。

合同法并没有单独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合同或者诺成合同,而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分两种情况作出了规定。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其余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

其根据就是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这条规定使赠与合同带有实践合同的性质,即一般的赠与合同在未交付标的物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此时赠与合同对受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该规定将赠与合同作为实践合同,以赠与财产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这与《合同法》将赠与合同作为诺成合同进行规定是相违背的,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后法优先。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的吗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的吗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的吗未经公正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即除了有赠与人的赠与意思表示成立,还需实际的所有权转移才能够使赠与合同生效。

其中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占有。

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还是属于诺成合同?很多人都不知道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如何区分,当然也就不知道赠与合同到底属于哪种合同,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以及为大家解答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的吗。

▲一、赠与合同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

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中国立法对赠与合同没有具体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可知“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

”在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立法者对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存在争论,最终合同法抛弃了要物性与诺成性的争论,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

”据此,有学者认为“中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采取了两分法,将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区分书面赠与和口头赠与,但不包括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原则上规定为实践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中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以赠与财产的移交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二、实践合同与诺诚合同▲(一) 区分意义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

它们的区别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

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成立,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

赠与合同的性质诺成性抑或实践性6篇

赠与合同的性质诺成性抑或实践性6篇

赠与合同的性质诺成性抑或实践性6篇篇1赠与合同是指出于善意向他人转让财产或权利的协议,它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一种真实、无偿的委托。

其性质是一种自愿、无偿的法律行为,代表人间深情厚谊、传统文化的价值观念。

然而,在实践中,赠与合同的性质却往往会受到诸多限制和制约,导致其不够完整和稳定。

首先,赠与合同的性质在法律上是诺成性的,即只要达成协议,当事人之间就可以确认赠与行为的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并确定赠与的范围、条件和方式,充分尊重赠与人的意愿和意图。

这种诺成性的特点使得赠与合同成为一种灵活且方便的法律方式,使得人们可以更加快捷地实现财产的转移。

其次,在实践中,赠与合同的性质却往往受到规范和监管的制约,无法完全实现诺成性的目标。

例如,在法律上规定赠与行为应当具备的要件和条件就相当多,需要赠与人保证合法资格,赠与物品的合法性,赠与行为的真实性等等。

这些规定使得实际赠与合同的达成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无法完全遵循诺成性的原则。

另外,赠与合同的性质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实践中出现许多争议和纠纷。

例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虽然是出于自愿和善意将财产转让给他人,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也存在着一些暗箱操作和不当行为。

一旦赠与协议的内容出现争议或存在不当要约时,就很容易引发双方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进而给实际的执行带来困难。

综合来看,赠与合同的性质虽然是诺成性的,但在实践中受到了许多限制和制约,使得其无法完全体现诺成性的特点。

因此,在实践中,必须加强法律监管和规范,确保赠与合同能够依法、合法地达成,实现其诺成性的目标。

只有这样,赠与合同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发展。

篇2赠与合同的性质诺成性抑或实践性赠与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在法律上具有其独特的性质。

究竟赠与合同的性质是诺成性还是实践性,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就赠与合同的性质诺成性抑或实践性展开深入探讨。

首先,赠与合同的性质是诺成性的。

民法中的实践性合同

民法中的实践性合同

民法中的实践性合同在民法体系中,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手续,合同可分为形式合同和实践合同。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中的实践性合同,即那些需要通过实际行为才能生效的合同。

实践性合同的定义与特点实践性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完成一定的实际行动。

这种类型的合同强调的是“行为”的重要性,而非仅仅是口头或书面上的承诺。

例如,赠与合同在实践中常常要求赠与人将物品交付给受赠人,合同才视为成立。

实践性合同的类型1. 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最典型的实践性合同之一,它要求赠与人将赠与物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合同才正式成立。

2.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通常要求寄存人将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行为开始实施时,合同才生效。

3. 借用合同:借用合同也需要出借人将借用物交给借用人,合同才能成立。

4. 承揽合同:在某些情况下,承揽合同可能要求承揽人先提供劳务或者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合同才视为生效。

实践性合同的法律后果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效力在于,只有当约定的实际行动完成后,合同才正式生效,双方当事人才能依据合同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

如果约定的实际行动未能完成,那么合同未成立,双方当事人不能基于未成立的合同主张任何权利。

实践性合同的实践意义实践性合同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首先,它确保了合同的严肃性和执行力,避免了仅凭口头承诺而产生的纠纷。

其次,它促使当事人在实际行动中展现诚意,有助于增强合同的信任度。

最后,实践性合同还体现了法律对于合同自由原则的尊重,允许当事人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同的形式。

结语总之,民法中的实践性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它的成立依赖于当事人的实际行动。

了解实践性合同的特点和法律后果,对于正确处理合同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明确合同的性质,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以免因合同未成立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赠与合同的性质诺成性抑或实践性5篇

赠与合同的性质诺成性抑或实践性5篇

赠与合同的性质诺成性抑或实践性5篇篇1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自愿向乙方赠与特定财产,双方就赠与合同的性质达成如下协议:1. 甲方自愿向乙方赠与特定财产,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具体财产描述)。

2. 双方就赠与事宜达成一致,即构成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无需交付赠与物。

赠与合同的成立仅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3. 甲方承诺,本赠与合同一经签署,即不可撤销。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甲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赠与合同。

1. 虽然本赠与合同具有诺成性质,但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将赠与物交付给乙方。

具体交付期限双方可另行约定。

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

如甲方未能按时交付赠与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 赠与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乙方。

在交付前,赠与物的所有权仍属于甲方。

三、赠与合同的履行1. 甲方应保证其拥有赠与物的合法所有权,并保证赠与物不存在任何权利争议。

如因赠与物产生纠纷,甲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 乙方应接受甲方的赠与,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付手续。

如乙方拒绝接受赠与,甲方有权解除本赠与合同。

3. 双方应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本赠与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因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合同无效或产生纠纷,双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能按约定履行交付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本赠与合同。

2. 如乙方拒绝接受赠与,甲方有权解除本赠与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 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条款1. 本赠与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答疑精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别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答疑精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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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会对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别比较感兴趣,为此,我们编辑特地为您准备了这篇关于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别的文章,希望对您有帮助。

【问题】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别。

【回复】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即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都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

区分实践性合同和诺成性合同就要看合同是交付标的物生效还是签订的时候生效,比如买卖合同就是诺成性合同,在买方和卖方签订了合同之后,即使出卖人没有交付标的物,该合同也是生效的。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双方没有履行合同的,没有违约的一方有权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实践性合同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寄存人没有交付保管物,那么保管合同不成立。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大部分是诺成合同,只有一般赠与合同(具有公益道德性质或经公证的则是诺成性),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少部分运输合同,保管合同这几个为实践性合同,其他都是诺成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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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到底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专门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不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的时刻不同。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成立;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合同法》186条中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消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能够撤消赠与,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

因为需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同的。

只要当事人双方有赠与财产和同意赠与财产的合意。

那么赠与合同就宣告成立,转移财产只是该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法》又列出了两种特别的赠与合同,即具有救灾,扶贫和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只要有承诺,就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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