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湖南省政府采购网网上竞价,电子卖场

湖南省政府采购网网上竞价,电子卖场

湖南省政府采购网网上竞价,电子卖场o(一)网上竞价是指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对采购的商品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确定竞价商品、最高限价,参与网上竞价的资格要求等,由已在常德市政府采购网注册并通过审核的供应商自行报名参与网上竞价,网上确定成交供应商,网上公布采购结果过程的总称。

成交供应商在提供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提供软件的产品或服务时必须提供正版软件,如不按照要求实行造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取消成交供应商资格,并由供应商承担相关责任。

o(二)参与网上竞价的供应商必须是在常德市政府采购网注册,签订了网上竞价承诺书,并通过项目所属地财政部门备案的供应商。

o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硬件条件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网上竞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网上竞价采购活动接受项目所属地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前对市场进行调查,真实填写采购要求。

采购人不得无故撤销已发布的网上竞价项目。

公告发布后采购人应及时在常德市政府采购网查看本项目的采购公告。

采购人应当及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五)供应商参加网上竞价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1.竞价供应商应当本着诚信原则积极参与网上竞价采购活动,不应为牟取成交恶意报价,成交后不得随意退出。

2.为确保及时供货,供应商须在保证货源的前提下参与竞价,对于不具备存货条件的产品,须依照采购人的要求交货。

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应及时与采购人联系,严格按照最后报价及服务承诺与采购人签订并履行合同,履行合同义务;3.供应商报价应包含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技术培训、税金、利润以及质保期内的免费维护及各种风险等费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5•【字号】湘政办发[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1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管理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如下通知:一、实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和具体操作相分离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市、州人民政府原在本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更名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不再从事政府采购操作事务,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制订的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制定本辖区范围内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负责集中采购资金的缴拨管理;负责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考核;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按法定权限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务。

省级财政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包括工程公开招标),负责从事省内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部门原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更名和退出具体操作事务后,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人员在各市州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安排),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委托有关部门代管,不再隶属任何行政部门,接受采购人的委托,承担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事宜。

对不具备条件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可由采购人委托经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承办。

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起颁布实施,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实施细则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节能环保和两型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五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
(湘政发〔2014〕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20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12日
——结束——。

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商品操作指南

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商品操作指南

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商品操作指南1、商品必须登记入库吗是的。

未登记入库的商品不得上柜销售或参与竞价(含团购)。

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系统将自动建立商品库,并按财政部规定的品目分类标准和电子卖场的商品分类标准对登记的所有商品进行分类、去重。

运营商将对登记入库的商品进行形式审查,并不间断对入驻供应商的注册信息、商品登记信息在后台进行跟踪比对,问题商品将标记为“自有商品”,在3个工作日内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入驻供应商。

2、什么是厂商商品、自有商品供应商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系统将标记为“品牌商品”。

拥有注册商标的品牌商,可授权其他入驻供应商代理其品牌商品或提供相关的服务认证,并承担商品质量、价格的管理责任。

授权代理商只能从品牌商的商品库中选择“品牌商品”登记入库,执行品牌商登记的最高限价。

“品牌商品”类似于过去的“协议供货商品”,在电子卖场中具有较高的可信度,采购人下单购买的可能性较高,建议代理商邀请品牌厂商入驻授权,以提高商品的可信度。

无注册商标、参数配置或服务内容与品牌商不一致、最高限价高于品牌商最高限价或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无法验证、入驻供应商加入行业协会但核心参数不全的商品,系统将自动标记为“自有商品”。

采购人可以购买“自有商品”,但卖场将自动同步发布非常公告,采购人除非有充足的理由下单采购,否则很难解释。

3、商品登记入库需要提交检验报告吗不需要。

供应商的任何商品都可以登记入库,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商品不得上柜或参与竞价。

但是,通过检验的商品更具竞争力。

卖场向采购人提供按标准筛选排序的功能,竞价还可以将标准作为采购需求,符合各种标准的商品将更具竞争优势。

供应商可向入驻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商品,确认商品符合标准,也可以登记合法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来证明符合标准。

品牌商已通过检验的商品,其他入驻供应商登记时无需再申请检验或提供检验报告。

4、直购商品上柜如何报价直购商品上柜报价,首先成交价应尽可能低于其他入驻供应商。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为了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依据《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市(州)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条考核内容。

包括:基础工作、规范管理、规模与效益、信息统计、宣传和调研以及工作特色和亮点六个方面,其中前五个方面实行百分制标准计分考核,工作特色和亮点为综合加分因素,合并计入综合考核评分。

(一)基础工作(20分)1、机构和队伍建设。

是否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与采购职能是否彻底分离;是否配备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职人员;监管机构人员是否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

2、专家库建设。

是否建立了评审专家库;是否制定了评审专家管理和抽取的相关制度;对申报的专家材料审核、登记工作是否严谨、规范;是否建立了评审专家反馈机制,反馈信息记录是否完整,评审专家库门类设置和人数是否适应工作需要。

湖南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

湖南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

湖南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1. 引言湖南省电子行业发展迅速,为了规范电子卖场的采购活动,保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明确湖南采购电子卖场的管理原则、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从事电子产品采购的电子卖场。

3. 采购原则•公平公正原则:采购过程必须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透明原则:采购信息应公开透明,供应商有权了解相关采购信息。

•经济合理原则:采购应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合理控制采购成本。

•诚信原则:采购各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合作。

4. 采购程序4.1 采购需求确认电子卖场需根据经营需要,明确采购需求,并编制采购需求计划。

4.2 采购方案制定根据采购需求计划,制定采购方案,包括采购方式、招标方式、采购组织形式等。

4.3 采购公告发布按照采购方案,发布采购公告,确保供应商了解采购信息。

4.4 投标文件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公告的要求,递交投标文件。

4.5 履约保证金支付中标供应商应按照合同要求支付履约保证金。

4.6 评标采购机构成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4.7 合同签订采购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4.8 履约管理采购机构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5. 采购方式5.1 公开招标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5.2 邀请招标采购机构向预先确定的供应商发出邀请,进行采购。

5.3 竞争性谈判采购机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以获得最具竞争力的采购方案和价格。

5.4 单一来源采购采购机构有正当理由选择单一供应商进行采购。

6. 监督与评估湖南省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子卖场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评估采购结果和效果。

7. 处罚与争议解决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湖南省电子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对相关方作出处罚决定。

采购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

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

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 最终设计⽅案或解决⽅案和最后报价是响应⽂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四⼗⼀条已提交响应⽂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供应商的保证⾦。

第四⼗⼆条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重新提交的响应⽂件、最终设计⽅案或者解决⽅案以及最后报价应当由其法定代表⼈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供应商为⾃然⼈的,应当由本⼈签字并附⾝份证明。

第四⼗三条谈判⼩组应当场向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宣布最后报价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供应商最后报价的排序按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后的⾦额计算。

第四⼗四条谈判⼩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采购⽂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由低到⾼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并编写评审报告(见附件四)。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评审⽇期和地点,谈判⼩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组全体⼈员签字认可。

谈判⼩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采购程序继续进⾏。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组书⾯记录相关情况。

谈判⼩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不书⾯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四⼗五条供应商响应⽂件不能全部响应最后谈判⽂件需求的,谈判⼩组应认定其不能满⾜实质性响应要求,并拒绝其进⼊最后报价;响应⽂件超出采购⼈最后谈判⽂件需求的部分,不能实⾏价格抵扣。

分包或标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谈判⼩组应当每包或每标段分别确定成交候选⼈,并确保每包或每标段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操作规程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操作规程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操作规程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运作,提高采购效率和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是指为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政府采购商品和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

第四条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营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规范有序。

第二章电子卖场运营管理第五条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应具备安全、稳定、高效的网络交易环境。

第六条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应具备严格的身份验证机制,确保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

第七条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应对参与采购的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和履约能力。

第八条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应具备完善的信息公开功能,向所有参与采购的供应商提供公开透明的招标信息。

第九条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应确保交易数据的保密性,防止泄露和滥用。

第十条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应定期更新供应商资料和政府采购商品目录,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交易流程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交易流程应包括招标公告、报名投标、招标文件下载、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环节。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范围、采购数量、采购预算、报名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第十三条参与采购的供应商应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下载环节应提供清晰明确的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并确保供应商能顺利下载和阅读。

第十五条开标环节应由有关部门组织,确保公开透明,且所有投标文件经密封。

第十六条评标环节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评标程序,确保评标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中标公示应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发布,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宣布中标结果,并确保中标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应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并确保合同的履约、变更和终止合法合规。

2024版政采商城电子卖场订单撤

2024版政采商城电子卖场订单撤

2024版政采商城电子卖场订单撤甲方(采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销售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商平台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在乙方运营的政采商城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下单采购商品,现因特定原因需撤销订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订单撤销协议。

第一条订单信息1.1 甲方在电子卖场下单的商品信息如下:商品名称为_______,数量为_______,订单号为_______。

1.2 订单的下单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条撤销原因2.1 甲方因_______(填写具体原因,如“采购计划变更”、“商品信息不符”等)需撤销上述订单。

第三条撤销条件3.1 乙方同意在以下条件满足时撤销甲方订单:- 订单商品尚未发货;- 订单状态允许撤销;- 符合电子卖场的订单撤销规则。

第四条撤销流程4.1 甲方应通过电子卖场提供的订单管理功能提交撤销申请。

4.2 乙方在收到撤销申请后,应在_______小时内审核并确认是否同意撤销。

第五条撤销后果5.1 一旦订单撤销成功,甲方支付的款项将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

5.2 若订单已产生相关费用,如手续费等,由_______(甲方或乙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乙方无故拒绝撤销订单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撤销申请,应承担违约责任。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有关事项的
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
【发文字号】湘财购[2011]3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11.04
【实施日期】2011.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购〔2011〕34号)
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有关供应商: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提升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质量,省财政厅决定在省本级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电子化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定义
本通知所称电子化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是指通过湖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平台实现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全流程网上运行无纸化操作,主要环节包括:电子合同签订、电子合同备案、网上验收确认和网上资金支付。

二、电子化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相关内容
2011年12月1日起,省本级财政新批复下达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均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合同签订、合同备案、验收确认和资金支付等流程全部网上进行。

2011年12月1日以前省本级财政已批复下达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尚未开始执行的,可按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也可依照。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湘政办发〔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4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的运行、服务和监管,推进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切实解决中介服务领域存在的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打造公平竞争、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体系,有效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由省级统一建设,按照“一个平台、全省共用、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运营、服务和监管,实行统一平台支撑、统一事项管理、统一入驻服务、统一网上交易、统一投诉处理、统一信用监管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监管平台。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全省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

第三条中介服务事项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鉴证、证明、咨询、实验等类型。

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由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开展清理规范,实行标准化清单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全部入驻中介超市。

清单需列明项目名称、设立依据、资质资格要求、实施机构、实施要求等要素。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0.13•【字号】湘财购〔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购〔2017〕14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 强化政府采购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7年10月13日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的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申请审批。

电子卖场部门管理制度内容

电子卖场部门管理制度内容

电子卖场部门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卖场部门的管理行为,促进电子产品销售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子卖场部门的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销售人员、仓储人员等。

第三条电子卖场部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恪守商业道德,规范经营,保障客户利益。

第四条电子卖场部门应因地制宜,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不得擅自修改制度。

第五条电子卖场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

第六条电子卖场部门应持续改进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创新营销手段,提高竞争力。

第七条电子卖场部门应建立健全反馈机制,积极收集客户意见,及时解决问题,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第八条电子卖场部门应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和修改,确保其适应实际工作需要。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电子卖场部门的组织机构包括总经理办公室、市场营销部、销售部、仓储部等。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室是电子卖场部门的领导核心,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十一条市场营销部主要负责制定市场营销策略、推广品牌形象、开展市场活动等工作。

第十二条销售部主要负责产品销售、客户服务、订单跟踪等工作。

第十三条仓储部主要负责产品仓储管理、进货验收、发货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电子卖场部门的整体运营管理,包括制定发展战略、制定年度计划、制定年度预算、监督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市场营销部负责市场调研、竞争分析、品牌推广、营销策划、广告宣传等。

第十六条销售部负责产品销售、客户服务、订单管理、售后服务等。

第十七条仓储部负责产品仓储管理、进货验收、发货、库存管理等。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电子卖场部门应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包括招聘、考核、培训、晋升等。

第十九条电子卖场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管理、财务报表、成本控制等。

第二十条电子卖场部门应建立健全市场营销管理制度,包括市场调研、竞争分析、营销策划、广告宣传等。

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制度范文

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制度范文

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制度范文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购电子卖场的管理行为,提高采购运作的效率和效果,保证采购活动的公正、透明和合规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采购电子卖场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公众提供各类电子产品的销售服务,并与买家和卖家实现线上交流和交易的平台。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采购电子卖场的所有管理和运营活动,包括采购商品的申报、审核、发布、询价、比价、评标、合同签订、交付等环节。

第四条本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是采购电子卖场管理的基本要求,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和公正。

第五条采购电子卖场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手册和流程文件,明确管理控制点和责任分工,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不定期进行内部和第三方的审计。

第二章采购商品申报第六条买家在采购电子卖场上申报采购商品时,应当提供详细的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要求、交货地点、交付日期等。

第七条买家应当确保提交的采购商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误导或遗漏的情况,买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买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采购商品的分类和组合,以便卖家能够更容易地找到适合的采购商品进行报价。

第九条买家可以在采购商品申报中设定包括但不限于价格、信用等特定要求,以提高采购商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买家可以在采购商品申报中设定询价截止时间,卖家在截止时间前应当提交报价,逾期提交的报价将不予采纳。

第三章采购商品审核第十一条采购电子卖场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审核岗位,对买家提交的采购商品进行审核,确认采购商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十二条审核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审核经验,对采购商品的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和交付条件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三条审核人员应当及时向买家反馈审核结果,若发现问题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当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并主动与买家进行沟通和协商。

第十四条审核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审核过程和结果,并及时报告给相关领导,如有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和复核。

电子卖场平台管理制度

电子卖场平台管理制度

电子卖场平台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电子卖场平台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电子卖场平台的所有经营者、商家及从业人员。

3.电子卖场平台管理机构负责对本管理制度的解释和执行。

4.本管理制度的修订由电子卖场平台管理机构负责进行,并在电子卖场平台内及时公布。

二、经营者入驻规定1.经营者如需在本电子卖场平台开设店铺,需具备相关经营资质和合法注册手续。

2.经营者应按照平台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信息,并承担因信息不真实而造成的法律责任。

3.经营者应遵守平台的相关规定,有义务及时更新产品信息、价格、库存等信息。

4.经营者应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5.经营者应遵守平台的交易规则,如发生纠纷需配合解决。

6.平台有权对经营者的店铺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三、商家权益保障1.商家有权按照平台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享受平等对待和公平竞争的权利。

2.商家有权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信息和价格,并获得相应的交易保障。

3.商家应遵守平台交易规则,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4.商家有权通过平台提供的客服渠道进行投诉和求助,获得及时响应和解决。

5.平台有义务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对违规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1.消费者有权在平台上购买正当合法的商品和服务,享受商品售后服务和维权保障。

2.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的真实信息和价格,选择合适的商品进行购买。

3.消费者有权对商品进行评价和投诉,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维权。

4.平台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商家和经营者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

五、交易安全管理1.平台应建立完善的交易安全机制,保障用户的交易信息和资金安全。

2.平台有义务对敏感信息进行加密处理,防止数据泄露和网络攻击。

3.平台应定期对系统进行更新和维护,防止漏洞被利用。

4.平台应建立客户服务团队,及时响应用户咨询和投诉。

2024政采商城电子卖场订单撤

2024政采商城电子卖场订单撤

2024政采商城电子卖场订单撤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各方信息:甲方:(全称名称)单位地址:单位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乙方:(全称名称)单位地址:单位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第一条订单及商品1.1 甲方在电子卖场内提交的订单,应详细列明商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总价等交易信息。

1.2 乙方应对甲方提交的订单进行确认,并根据电子卖场的交易规则,按照甲方订单中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向甲方交付商品。

1.3 乙方提供的商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甲方订单中约定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等。

第二条服务及保障2.1 乙方应对提供的商品进行安装、调试、培训等服务,并确保商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稳定运行。

2.2 乙方应提供商品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更换、技术支持等。

2.3 乙方应按照甲方订单中的约定,提供相关发票、保修卡等资料。

第三条价格及支付3.1 双方确认,商品的价格、支付方式等应在订单中约定。

3.2 甲方应按照订单约定的支付方式、时间向乙方支付商品价款。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乙方未按照订单约定时间、数量、质量交付商品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由双方在订单中约定。

4.2 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商品价款的,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式由双方在订单中约定。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6.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商品交付完毕、售后服务结束之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代表(签名):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制度

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制度

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有效管理电子卖场采购工作,保证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透明性和有效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采购组织1. 电子卖场设立采购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电子卖场的采购活动。

2. 采购部门应当具备足够的采购人员和技术设施,确保采购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并保证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

3. 采购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采购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员的管理职责和权限,保证采购流程畅通、规范。

三、采购流程1. 购前审批采购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采购审批制度,电子卖场的采购活动必须有采购申请人员提出采购订单,经过采购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采购活动。

2. 采购方式电子卖场的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比价、单一来源等多种方式,具体采购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 供应商合作采购部门应当建立供应商合作库,对符合电子卖场采购需求的供应商进行合作资质审核,确保与可靠、有竞争力的供应商进行合作。

4. 采购合同采购部门应当根据采购需求,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交易条件,严格履行合同履约,确保采购的合法、合规。

四、采购监督1. 采购监督部门电子卖场应当设立独立的采购监督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不合规行为及时纠正。

2. 采购监督制度采购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采购监督制度,对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保证采购活动的合法和透明。

3. 外部监督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接受有权机关和行业协会的监督和检查,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

五、采购风险防范1. 风险评估采购部门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针对每个采购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明确风险点,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采购风险。

2. 风险应对采购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应对机制,对已发生的采购风险及时应对,减少损失,确保电子卖场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3. 信息披露采购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相关利益相关方披露采购活动的信息,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机制,增强社会公众对电子卖场采购活动的信任。

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制度

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制度

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为电子卖场的采购管理制度,旨在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风险。

本制度适用于电子卖场的采购工作,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

2. 采购流程2.1 采购需求确认在开始采购前,采购人员应通过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保准确理解采购需求,并根据需求制定采购计划。

2.2 供应商选择采购人员应根据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结合市场调研,选择可靠的供应商。

在选择供应商时,应综合考虑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因素。

2.3 采购合同签订根据选定的供应商,采购人员需与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采购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责任、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2.4 订单执行与跟踪采购人员应及时向供应商发送订单,并随时跟踪订单执行情况。

在订单执行过程中,若出现延期或其他异常情况,采购人员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解决问题。

2.5 收货与验收收到货物后,采购人员应进行收货与验收工作。

按照合同约定,对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进行检查,确保符合采购要求。

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供应商协商解决。

2.6 付款与结算采购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完成付款与结算工作。

确保及时支付供应商,并留存相关付款凭证。

3. 采购管理规定3.1 采购授权与审批采购人员在开始采购工作前,必须经过公司授权,并按照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未经授权或未经审批的采购活动将被视为无效。

3.2 信息保密采购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规定。

在采购过程中,不得泄露与采购相关的商业机密、供应商信息等。

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3.3 合规与诚信采购人员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秉持诚信原则进行采购活动,不得接受供应商的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同时,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私利。

3.4 业务记录与归档采购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采购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采购需求、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订单执行、收货与验收、付款与结算等。

这些记录应妥善归档,以备查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预算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采购行为,根据《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是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的互联网交易和监管平台。

第三条湖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

第四条电子卖场的交易和监管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简便、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电子卖场由湖南省财政厅委托运营商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供应商、商品第六条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的法人—1—和其他组织,同意遵守《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入驻承诺书》(见附件1),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或电子卖场注册即可成为入驻供应商。

法律法规规定需特定资质、资格的供应商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企业,注册时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七条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获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机构、商业银行以及担保、信用评级机构也可作为服务机构申请入驻。

入驻的行业协会应及时公布国家强制标准,发布本地区、本行业的团体标准,组织成员通过协商来确定本地区、本行业商品的核心参数,认定协会成员的企业标准为推荐标准,行业协会暂未入驻的行业由运营商代行其职责。

入驻的检验机构应邀对入驻供应商的商品进行检验,认定商品达标并发布检验报告。

入驻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为入驻供应商提供信用、担保、融资等服务,在信用、担保额度内承担扣划的连带责任。

公务卡支付结算由银联支持实施。

第八条入驻供应商应建立商品库,按财政部规定的品目分类标准和电子卖场的商品分类标准分类登记所有商品,包括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注册商标、最高限价、政府采购折扣以及参数配置或服务内容、检验报告等信息。

商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独立于商品的配件、服务,应作为独立的商品,分开计价,但市场报价中包含的配件、服务不得分拆。

未登记入库的商品不得上柜销售或参与竞价。

拥有注册商标的入驻供应商为品牌商,可授权其他入驻供—2—应商代理其品牌商品或提供相关的服务认证,承担商品质量、价格的管理责任。

授权代理的商品应从品牌商的商品库中选择登记入库,执行品牌商登记的最高限价。

加入行业协会的入驻供应商应按行业协会的要求登记商品的核心参数。

原产地在境外的进口商品,应提供报关证明,核准后方可登记入库。

入驻供应商登记的商品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加入行业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或自我声明执行的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政策,来源渠道正规、合法,按规定提供售后服务,承担“三包”责任。

入驻供应商不得提供假冒伪劣、盗版侵权或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专供、特供湖南政府采购的商品。

入驻供应商可向入驻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商品,确认商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或自我声明执行的标准,也可以登记合法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来证明符合标准。

品牌商已通过检验的商品,其他入驻供应商登记时无需再申请检验或提供检验报告。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商品不得上柜或参与竞价。

登记入库的商品将自动分类标识。

入驻供应商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系统将标记为“品牌商品”。

无注册商标、参数配置或服务内容与品牌商不一致、最高限价高于品牌商最高限价或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无法验证、入驻供应商加入行业协会但核心参数不全的商品,系统将标记为“自有商品”。

第九条入驻供应商应将品牌商建议零售价或市场、行业—3—协会公认合理的报价登记为商品的最高限价,并随市场变化及时调整。

入驻供应商应提供可在市场查询验证的依据,最高限价不应高于其他市场同期报价。

入驻供应商商品上柜、竞价(团购)的报价不得高于登记的商品最高限价。

政府采购折扣是入驻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优惠和支持,由入驻供应商主动提出或与财政部门、采购人定期谈判商定。

入驻供应商与采购人商定的折扣率应不高于与同级财政部门商定的折扣率,与下级财政部门商定的折扣率不高于与上级财政部门商定的折扣率。

第十条入驻供应商上柜商品、参与报价、签订合同以及品牌商授权其他入驻供应商代理,应提交在入驻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可查询验证的信用额度,系统验证后转化为电子增信;也可以将未入驻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开具的《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入驻保函》(格式见附件2)交由湖南省财政厅指定机构验证后转化为电子增信。

入驻供应商上柜商品、参与报价、签订合同以及品牌商授权其他入驻供应商代理时,系统将按以下要求验证电子增信并锁定信用额度:上柜商品,信用额度应不低于3万元、时间不短于一年;授权代理,信用额度应不低于10万元、时间不短于一年;参与竞价(团购)项目报价,信用额度应不低于竞价(团购)项目预算金额的5%、有效期不短于项目时间要求。

入驻供应商的电子增信未锁定信用余额、时间达不到要求时,不得办理相关业务和报价。

—4—除已成交项目履约验收前不得撤回已锁定的信用额度外,入驻供应商可撤回增信,相关业务或报价将自动失效。

入驻供应商因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予退还增信的,信用(保函)保证人无条件按承保金额划缴国库。

第十一条鼓励入驻供应商诚信经营,不断提高信用等级。

入驻供应商锁定的信用额度不低于3万元、时间不短于一年的,信用等级为1星,参与预算金额不高于20万元的竞价项目报价不锁定电子增信额度;交易累计超过100笔无差评或锁定的信用额度不低于10万元、时间不短于一年的,信用等级为2星,参与预算金额不高于50万元的竞价项目报价不锁定电子增信额度;当年被财政部门评为优秀供应商或锁定的增信额度不低于30万元、时间不短于一年的,信用等级为3星,参与所有竞价项目报价可不锁定电子增信额度。

入驻供应商因不诚信行为导致不予退还增信或全年差评达三次或全年无成交的,将取消星级标识,办理相关业务时加倍锁定信用额度;连续两年取消星级标识的,当年不再受理增信。

入驻供应商可利用电子卖场的交易记录和评价,在入驻的商业银行或担保机构增信,提高信用额度和信用等级。

入驻的商业银行等服务机构可给予信用等级2星、3星的入驻供应商减免增信手续费、提高合同融资贷款比例、降低贷款利率等支持。

第十二条入驻供应商应对提交的注册信息、商品登记信—5—息全面、真实、准确、有效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虚假注册、虚假登记。

入驻供应商信息不全或无法验证通过的,应及时补充修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维护;商品信息与其他入驻供应商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运营商报告。

运营商应对入驻供应商新增或修改的注册信息、商品登记信息进行核查,不间断对入驻供应商注册信息、商品登记信息在后台进行跟踪比对。

运营商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入驻供应商,问题商品应标记为“自有商品”;注册信息可能影响增信有效性的,应及时退回其增信。

第十三条入驻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履行商品退换、维修等售后服务义务,及时处理合同争议和对售后服务的投诉。

变更商品的性能参数或服务要求不得低于原成交商品。

入驻供应商因不可抗拒力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提供不可抗拒力的证明,申请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入驻供应商应按照先交货再结算的原则,在采购人验收合格后申请结算合同款项,合同履行时间超过3个月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先结算后验收。

1个月内合同结算金额合计不足5万元的,入驻供应商应汇总提出结算申请。

入驻供应商应在收款后对采购人验收付款情况、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评价,差评应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增信有效的入驻供应商可以对采购人发布的非—6—常公告、竞价成交公告、验收公告中损害自身权益的内容向采购人提出异议,对运营商退回其增信、标记为“自有商品”向运营商提出异议,但不得利用异议恶意干扰、阻挠正常的采购活动。

第三章采购人第十六条采购人应按照部门预算、采购预算、资产配置限额标准和电子卖场的交易规则和流程进行采购,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结算合同款项,落实促进节能环保、支持两型产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厉行节约,切实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和采购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明确交易方式的适用范围、审批流程和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并向电子卖场迁移,实现采购活动全过程留痕,通过对接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不断完善内控管理和预算绩效评价。

采购人应将单位基本情况和操作管理员信息向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备。

第十八条采购人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采购项目预算并将品目分类细化到最底级;零星采购按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

年初采购预算下达前急需的项目采购,采购人应先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追加、调整预算科目、项目、—7—品目以及细化品目分类,采购人应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采购人年终决算、结转时应认真清理核对采购预算、采购项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第十九条采购人应按财务管理要求管理小额采购支出,确认下单、竞价(团购)时应明确采购项目预算或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报账、支付时应验证电子卖场的采购合同。

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在电子卖场采购的,采购人可事后凭发票在电子卖场补录采购合同,并说明原因。

与公务人员个人相关的小额采购支出,公务人员可使用公务卡支付,采购人报账时应验证采购合同和公务卡交易记录。

第二十条采购人应根据预算编制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从行业协会发布的商品标准中选择并明确为采购需求标准,细化为采购需求清单中具体的采购标的和相关的服务、配件以及规格参数或服务要求以及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

采购人还可以通过发布采购需求公告来征询入驻供应商的建议或解决方案,将指定品牌或认可的解决方案列入采购需求清单。

采购人可参照入驻供应商上柜商品的报价确定项目预算,还可以将商品的近期成交价设定为最高限价。

采购需求清单既是采购人确定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采购人验收的依据,还是入驻供应商竞价的基础。

采购需求清单可以明确商品标准,可以明确品牌型号,可以按照行业协会公布的核心参数明确参数规格或服务要求,也可以是经投资评审的—8—工程量清单,服务项目可以推荐2个以上解决方案,货物项目可以为核心商品推荐2个以上的品牌。

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清单未细化到具体标的,工程项目未编制工程量清单、未经投资评审,不得在电子卖场采购。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需求特点,合理采用直购、竞价和团购等方式。

同一品目的年度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零星采购,采购人可以定点直购。

采购人及其主管部门实行定点直购,应公开定点直购的品目名称、年度预算和按折扣率确定的定点供应商名单、折扣率,定点期限不超过1年。

采购人不得利用电子卖场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单次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依法按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约验收,并在验收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发布验收公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