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的相关法条规定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
各基层法院,市法院有关部门: 《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提出意见,如该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准。
附件: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规范民商事案件的审理程序活动,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民商事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等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民商事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指导当事人举证的问题第一条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举证通知书应载明举证期限和举证不能、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对当事人仅提供证据,未注明证据内容、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并制作证据目录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醒当事人及时予以补正。
第二条准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复印件的,应当由审判人员负责与原件核对,在核实复印的证据完整清晰后,应在复印的证据上签署或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说明或印章,庭审中对方当事人对复印的证据提出异议要求核对原件的,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在庭审后进行核对。
第三条二审案件的当事人要求提交新的证据的,应当给予合理举证期限,二审案件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的内容应区别于一审案件,并阐明二审提交新的证据的范畴和指定提供新的证据的举证期限。
第四条举证期限届满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限:〈一〉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意见,而在答辩期届满后才提出答辩意见,原告据此要求补充举证的;〈二〉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意见,原告针对被告新的答辩意见要求补充举证的;〈三〉由于送达等原因,原告收到答辩状时已超过其举证期限,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要求补充举证的;〈四〉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未经庭前交换程序,一方当事人在开庭时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要求提交反驳证据的。
法院送达工作管理制度
法院送达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院送达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院送达工作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证送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确保当事人享有应有的法律程序权利。
第三条法院送达工作分为书面送达和口头送达两种方式,具体送达方式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需求进行选择。
第四条法院应当建立送达工作记录和档案,并严格按照规定保存送达相关材料,确保送达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法院送达工作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案件相关内容。
第六条法院送达工作应当遵循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做到公正送达、礼貌待人、高效办事。
第七条法院送达工作由法院院长负责监督管理,具体执行由法院送达工作人员负责。
第八条法院送达工作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法院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擅自决定送达方式。
第二章送达程序第九条法院送达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收到法院发出的送达文书后,法院送达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核对送达内容,确保准确性;(二)根据送达内容确定送达对象和送达方式,及时办理送达手续;(三)按照法定程序将送达文书送达给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并做好送达记录;(四)送达完毕后,送达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法院进行送达报告,确保送达过程的追溯性和责任性。
第十条法院送达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送达文书和送达记录,不得随意丢失或泄露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送达文书的送达期限应当根据法定规定进行,逾期送达应当向法院进行报告并说明原因,以免影响案件处理进度。
第十二条对于送达无法完成的情况,送达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无法送达的文书,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送达。
第三章送达对象第十三条送达对象应当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以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为准确送达对象。
第十四条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送达,应当依法送达给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
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民事送达为切实提高送达效率,充分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办理有关诉讼文书送达事务时,应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权威与便民、切实保障受送达人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文书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送达事务。
对同期立案、当事人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案件,可集中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第三条国内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四条人民法院知悉当事人联系方式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签收诉讼文书。
第五条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签收有关裁判文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六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或可能获得送达地址的相关线索(如要求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亲属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有效实施送达。
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推定为“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一)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其在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二)受送达人在本案中不出现或者有意躲避的,但在法院同期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且不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三)在法院公告送达期间,受送达人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要求回避等书面申请,但又未明确提供送达地址的。
2012年司考国际三法历年真题——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2011年)74.甲河是多国河流,乙河是国际河流。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74题)A.甲河沿岸国对甲河流经本国的河段拥有主权B.甲河上游国家可对自己享有主权的河段进行改道工程,以解决自身缺水问题C.乙河对非沿岸国商船也开放D.乙河的国际河流性质决定了其属于人类共同的财产【答案】AC【考点】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解析】选项A正确。
多国河流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各国分别对位于其领土的一段拥有主权。
选项B错误。
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
选项C正确。
国际河流是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
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
选项D错误。
国际河流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然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
75.甲国发生内战,乙国拟派民航包机将其侨民接回,飞机需要飞越丙国领空。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75题)A.乙国飞机因接其侨民,得自行飞越丙国领空B.乙国飞机未经甲国许可,不得飞入甲国领空C.乙国飞机未经允许飞越丙国领空,丙国有权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D.丙国军机有权在警告后将未经许可飞越丙国领空的乙国飞机击落【答案】BC【考点】国际航空法【解析】根据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须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有关法律。
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76.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关于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76题)A.甲乙两国就界河使用发生纠纷,丙国为支持甲国可出面进行武装干涉B.甲乙两国发生边界争端,丙国总统可出面进行调停C.甲乙两国可书面协议将两国的专属经济区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对此争端拥有管辖权D.国际法院可就国际争端解决提出咨询意见,该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答案】BC【考点】国际争端解决方式【解析】选项A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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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海 商 法 年 刊
第1 7卷
( 项规定的有权代其 接受送达 的诉讼代理人 , 四) 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
人送达 。
第 五 条 人 民 法 院 向受 送 达 人送 达 司 法文 书 , 以 送 达 给 其在 中华 人 民 可 共 和 国 领 域 内设 立 的代 表 机 构 。 ’
邮 寄 送 达 时应 附有 送 达 回证 。受 送 达 人 未 在 送 达 回 证 上 签 收 但 在 邮 件
回执 上 签 收 的 , 为 送 达 , 收 日期 为 送 达 日期 。 视 签 自邮 寄之 日起 满六 个 月 , 果 未 能 收 到 送 达 与 否 的 证 明文 件 , 根 据 各 如 且
受 送 达 人 在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领 域 内有 分 支 机 构 或 者 业 务 代 办 人 的 , 该 经
受 送 达 人 授权 , 民 法 院 可 以 向 其 分 支 机 构 或 者 业务 代 办 人送 达 。 人 第六条 人 民 法 院 向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领 域 内没 有 住 所 的受 送 达 人 送 达 司 法文 书时 , 该 受 送 达 人 所 在 国 与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签 订 有 司 法 协 助 协 若
域 内没 有 住 所 的 受 送 达 人 送 达 司 法 文 书 , 用 本 规 定 。 适
第二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司 法 文 书 , 指 起 诉 状 副 本 、 诉 状 副本 、 诉 状 副 是 上 反
本 、 辩 状副 本 、 票 、 决 书 、 答 传 判 调解 书 、 定 书 、 付 令 、 定 书 、 知 书 、 明 裁 支 决 通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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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7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6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规范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时,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文书,是指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司法文书。
第三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第四条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受送达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第六条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的若干规定(试行)》浙高法〔2009〕419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的若干规定(试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12月1日第2161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规范法官释明,切实保障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释明是法官的一项审判职责。
释明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中立、适度、有利于诉讼的原则。
第二条释明的内容一般限于阐释法律规定、告知诉讼风险及诉讼相关的事项,但不得违反辩论原则、处分原则。
第三条释明应当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在立案、送达、证据交换、调解、开庭、庭后等阶段适时进行。
第四条释明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告知,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释明情况记录在案:(一)诉讼主体瑕疵或有遗漏的;(二)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可能不一致的;(三)指定举证期间及告知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四)举证责任的分配;(五)重新指定举证期间的;(六)拟采用拟制自认规则,对当事人的意思作出强制认定的;(七)拟适用拒证推定规则,对案件事实作出强制认定的;(八)其他可能对当事人权利发生失权效果,或者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情形。
第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和诉讼理由后,应当由另一方当事人自己提出反驳主张和理由,包括权利发生、权利妨碍、权利消灭、权利制约等抗辩。
法官不得帮助当事人提出权利抗辩事由和辩论理由。
第六条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的,法官不得作与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意见不一致的释明,亦不得向当事人泄露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等内部讨论的不同意见。
对未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可能引起争议的重大事项,法官不得释明。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1.19•【字号】鲁高法〔2019〕59号•【施行日期】2019.11.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鲁高法〔2019〕59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还是法院:现将《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办理流程(试行)》及三个附件予以印发,为基层法院全面落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实行案件简繁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构建新的办案模式提供参考。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研究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9日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办理流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全省基层法院全面落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实行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山东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优化审判资源,基层法院可根据本院案件数量、类型和人员力量等情况,分别设置速裁团队、快审团队、精审团队等不同类型审判团队。
第三条推动网上立案系统、法官一体化工作平台、“分调裁”平台、人民调解平台高效对接,实现诉前调解、简单案件、普通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在平台之间线上分流。
第四条办理民商事案件应当做好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衔接和转化,做到精准识别、精准转换、各归其道。
激活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优先适用,依法转化。
以金钱或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五条基层法院对民商事案件进行分流办理,先行诉前调解,简单案件速裁,普通案件快办,疑难复杂案件精审。
第六条基层法院应当将类案专办理念贯穿案件分流、办理的始终,根据受理案件的数量、类型,由专业化团队审理类型化案件,实现案件分流类别化,案件审理专业化。
关于规范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律师作为受送达人的,优先适用电子送达。
第二条原告起诉时,被告应诉答辩或向其首次送达时,第三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或向其首次送达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并引导受送达人选择电子送达方式。
网上立案的,原告应在提交立案申请时确认是否同意电子送达。
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填写手机号码、微信号、传真号、电子邮箱地址等电子信息。
相关信息传送至“山东法院审判业务云平台”,并在电子送达平台予以标注。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确认其他受送达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通话过程应当语音留痕并存卷备查。
第四条通过电子送达平台以短信方式送达的,可以直接将文书内容编辑为短信发送,也可以发送指向诉讼文书的网址链接。
短信送达前应电话告知受送达人,通话录音及短信电子存根存卷备查。
第五条受送达人在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材料中载明的电话无法接通,且留有其他电子送达地址的,可以改用其他电子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电话无法接通,且未留存其他电子送达方式的,送达短信发出二日后,人民法院可以于第三日再次拨打受送达人电话,并再次发出送达短信,视为送达。
第六条通过电子送达平台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邮件正文应注明法院、案号、送达文书名称,并附确认接收链接,送达的文书作为邮件附件一并发送。
电子送达平台同时向受送达人发送短信,提醒其接收相关诉讼文书。
受送达人在收到短信提示后二日内未确认接收的,人民法院于第三日再次向受送达人发送提醒短信,视为送达。
第七条通过电子送达平台以短信、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平台自动生成送达回证,记录案号、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接收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发送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应记录案号、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发送时间,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存卷备查。
域外司法文书送达相关法条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域外送达的规定:一、关于送达方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人民法院对在我国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如下方式: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1;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2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31《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四、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应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1、要求送达的法律文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转递。
2、须准确注明受送达人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及其在国外的详细外文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以便转递。
3、须附有送达委托书。
如对方法院名称不明,可委托当事人所在地区主管法院。
委托书和所送法律文书还须附有该国文字或该国同意使用的第三国文字译本。
如该国对委托书及法律文书有公证、认证等特殊要求,将由外交部领事司逐案通知。
2《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五、我国法院向在外国领域内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如该国允许我使、领馆直接送达,可委托我驻该国使、领馆送达。
此类法律文书可不必附有外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五、我国法院欲向在公约成员国的中国公民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可委托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委托书和所送司法文书应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径送或经司法部转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给当事人。
海牙民商事私法文书送达公约
《海牙民商事私法文书送达公约》述评郭树理域外送达(service abroad),是指一国司法机关依据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1]送达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一国法院而言,只有依法完成了有关文书的送达,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对没有见到或知悉传票和其他司法文书的当事人进行缺席判决的。
此外,许多诉讼期间的计算都是从文书的送达之日起开始起算的。
就当事人而言,其只有在收到司法文书并知悉其内容的情况下,才能确定自己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如果送达不合法,其可以就此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
[2]并且一国法院判决在送达事项上若存在纰漏,则往往得不到其他国家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因此,各国民事诉讼法均对送达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主体往往具有涉外因素,送达往往需在外国领土上完成,而绝大多数国家认为送达本身就是各国行使司法权的行为,因此域外送达往往非常复杂,也更容易引起各国之间的争议。
为协调矛盾,使文书送达能顺利完成,诉讼能够顺利进行,各国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方式开展了广泛的合作,196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民商事司法文书与司法外文书域外送达公约》就是目前为止在这一领域最为成功的范例。
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较早开始关注域外送达的国际合作事项,1894年由第二届大会通过,1896年11月14日签署的《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公约》,其所涉及的问题就是文书送达以及代为询问委托书事项。
该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历史上第一个获得签署并生效的国际公约,被誉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开展统一国际私法运动成功的最早标志。
[3]1904年第四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对1896年公约进行了修订,进而在1905年签署后形成了一项新的民事诉讼程序公约,其主要内容仍然是关于司法文书及司法外文书的域外送达问题。
二战后,考虑到两次世界大战使《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的执行情况遭到极大破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七届大会开始修订该公约,并制定出新公约的草案,于1954年3月1日签署。
法院送达工作规章制度最新
法院送达工作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院送达工作,提高送达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法院送达工作是指法院根据法律和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给相关当事人的工作。
第三条法院送达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高效、严格保密、并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法院送达工作应当遵循送达任务独立、专人专岗、业务合理、规范作业的原则。
第五条法院送达工作负责人应当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全面负责法院送达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法院送达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送达对象的确认、送达方式的选择、送达时限的严格监督等。
第七条法院送达工作应当建立送达台账,完善送达记录,及时报告送达情况。
第八条对于无法送达的文书,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并督促当事人配合进行送达。
第二章送达对象的确认第九条法院送达工作应当准确确认送达对象的身份和地址。
第十条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为法院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得私自更改。
第十一条对于不明确的送达地址,应当向相关部门或者社区街道等单位进行查询,核实送达地址。
第十二条送达对象发生地址变更或者其他相关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法院,并提供最新的送达地址。
第十三条对于未成年人、失能人、在押人员等特殊对象的送达,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送达。
第三章送达方式的选择第十四条法院送达工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第十五条送达方式包括书面送达、传票送达、公告送达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对于送达对象不在现场的情况,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送达。
第十七条送达方式的选择应当考虑送达效果和成本效益等因素。
第十八条对于特殊情况下的送达方式,应当征得法院负责人的批准。
第四章送达时限的严格监督第十九条法院送达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时限进行送达。
第二十条送达时限的计算应当从文书制作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一条对于超过送达时限未能完成送达的情况,应当向法院报告并加强督促送达。
第二十二条对于送达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和关键环节,应当设立监督机制,确保送达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法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法发〔201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予以印发,请在人民法院内部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推动和规范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先行调解、速裁等工作,依法高效审理民商事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民商事简易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先行调解、和解、速裁、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督促程序等。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民商事纠纷,在依法登记立案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供选择的简易纠纷解决方式,释明各项程序的特点。
先行调解包括人民法院调解和委托第三方调解。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指派专职或兼职程序分流员。
程序分流员负责以下工作:(一)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二)对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等进行集中分流;(三)对委托调解的案件进行跟踪、提示、指导、督促;(四)做好不同案件程序之间转换衔接工作;(五)其他与案件分流、程序转换相关的工作。
解读《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陈纪忠最高人民法院一、起草背景及过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各国主要采用国内立法的方式加以规定。
我国针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在立法上的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也对相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了同样的规定。
我国首次规定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的法律是1985年3月2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7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了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处理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并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
根据该法的规定,自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同时被废止,而《解答》也不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基本相同,但该条规定条文简略,缺少可操作性。
解读《关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发送一次邮件需向提供邮箱服务的网易公司支付0.6元费 用。该费用由各使用法院每月结算一次,自行支付。
(二)技术服务问题
电子送达有关的技术服务由省高级法院信息中心统一负责。 各法院在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省法院审管办反映, 由审管办负责解释与处理。
今天的培训,也是一个动员。有关新版的含用电子送 达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也会与《规定》一起印 发。有关的电子版都会放在法院内网,立案一庭、审管办、 格式诉讼文书库等处供下载,希望大家能用、多用、善用、 爱用、马上用。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受送达人变更手机号 码导致无法接收短信提示信息的以至未能 及时查看送达内容的,不属于送达失误, 后果由当事人自负。因为手机短信提示只 是一种便捷提醒,不属于送达。变更手机 号码不通知法院显然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 因,另外,变更通知必须是书面,即必须 重新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才 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为防止一些当事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中只填写代理人的电子地址,一审败诉提出上诉后又以代 理人不再代理为由逃避送达,因此,本《规定》规定以代 理人的地址作为优先收件地址的,还必须填写当事人本人 的电子地址作为备选地址。同时,在新版的《诉讼文书送 达地址确认书》“邮寄送达”栏,分为两个部分,一为 “优先送达地址”,一为“备用送达地址”。即实体送达 地址也必须保证两个,以确保送达。
(三)电子优先,一案到底
建立全省统一的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就是考虑到节约 资源、集约适用。因此,一个案件,在诉讼中的任何阶段, 如当事人尚未选用电子送达的,应尽量引导当事人选用。 虽然法律规定有适用电子送达须“经当事人同意”要求, 但不同意应有正当的理由,如年龄、文化程度、落后地区 等,举凡有律师代理、非自然人当事人的,应当规定尽量 优先选用电子送达方式。只要当事人认可电子送达,就一 箱到底。即一审时当事人选用了电子送达,那么在可能的 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以及执行程序中,均为有效, 没有正当理由,未经法院同意不得变更。因为电子地址是 固定的,不像现实中的实体地址有发生变动的可能,当事 人无论身处何地,只要有手机信号或能接通网络,便能及 时地收到相应的法律文书。
《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3.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9〕2号《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9年3月9日公布,自2009年3月16日起施行。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的送达广义上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内地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需要向港澳地区的当事人送达;另一种情形是港澳地区法院受理的案件,需要通过司法协助程序,委托内地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本规定第一条强调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需向住所地在港澳地区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的情况。
对于港澳地区相关机构通过司法协助程序委托内地相关机构送达司法文书的情形,本规定暂不涉及。
本规定适用的案件范围包括人民法院审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既包括传统的涉港澳民事案件,如涉港澳的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案件,也包括当事人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发生的涉港澳合同、侵权等商事纠纷案件。
另外,考虑到司法文书这一概念从外延上比诉讼文书更为宽泛,且内地与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分别签署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以下简称《与香港送达安排》)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以下简称《与澳门送达安排》)均使用了司法文书的概念,故本规定中亦使用了司法文书的概念。
(二)向在内地出现的港澳地区的受送达人直接送达的问题由于对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方面长期以来缺乏明确系统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时,在司法文书的送达以及其他一些程序方面,法律适用上均参照适用涉外案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关于对涉外案件送达方面的规定一直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中参照适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的通知(浙高法〔2014〕176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实现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我院制定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并经院审判委员会第256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遇有问题或有改进建议,请及时报我院研究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实现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简化工作应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注重与强化庭审功能相结合,并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沟通与协调,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第三条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简化的格式主要包括要素式裁判文书和令状式裁判文书,由基层法院根据案件的类型和特点选择适用。
第二章要素式裁判文书第四条要素式裁判文书是指对于一些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再分别阐述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而是根据案件要素,载明原、被告意见、证据和法院认定的理由、依据及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
第五条以下类型案件可以选择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1.劳动争议案件;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3.房屋买卖合同案件;4.涉及抚养费、赡养费、履行离婚协议等婚姻家事案件;5.其他适宜用要素式裁判文书裁决的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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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的相关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7条—第84条
第七十七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八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一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八十二条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八十三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第90条
第八十一条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第八十二条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三条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
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八十四条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八十五条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
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七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规定,诉讼文书交有关单位转交的,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九条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九十条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1条
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第九条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二)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第十条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受送达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5条、第11条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7条、第18条、第19条
第十七条留置送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送达人员有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给受送达人的行为;
(二)受送达人或者义务签收人有恶意拒收的行为(如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当场撕毁送达回证、否认自己是受送达人、送达人员表明身份后拒不开门等)。
第十八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82条规定,留置送达要求送达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
这里的“基层组织”,一般是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但在人民法院送达人员邀请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作为见证人遇到困难的情况下,还可包括基层公安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服务所以及社区物业公司等。
上述组织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见证人不愿签字证明的,送达人员可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82条规定,由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应送达场所,即视为送达。
见证人拒绝到场见证或者送达人员找不到见证人的,送达人员可对受送达人或义务签收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现场,以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予以固定,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应送达场所,即视为送达。
但送达人员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并把照片或录像资料存入卷宗;对情况紧急,不具备拍照或录像条件的,须由法院两名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及相关情况,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