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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入宪标志我国法制进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作为公民一项基本权利的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规范仍不完善。
比较公私财产权宪法保护之差异可以看出,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仍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必须进一步加以改进。
标签:私有财产权;公有财产权;宪法保护2004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被明确的写进了我国的宪法,这标志着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得到了空前的、广泛的肯定和重视,并从一般的民事权利上升到了宪法权利的层面。
但是仅仅依靠一则宪法条款不足以使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得到切实的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规范仍待完善。
本文试通过对公私财产权宪法保护的比较,阐述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的现实路径。
一、公私财产权宪法保护之比较在我国,长期以来全民所有制最受重视,集体所有制次之,而私有制则常常被忽略。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个体和私有经济渐渐有了法律地位,但总摆脱不了它对公有制的依附地位和服务作用。
在此,笔者主要从历史和现状两个层面对公私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差异作一比较,以期揭示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之不足。
(一)公私财产权宪法保护之历史比较1954年宪法确认了“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同时规定了普通公民的生活资料所有权与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并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可“依法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这些规定实际上是对公民行使私有财产权的法律限制,即不得侵犯公共财产,公民私人财产权保障必须以公有财产权的实现为前提,公有财产权优先于私有财产权保护原则通过宪法条款确定下来。
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继承了1954年宪法关于公私财产权的宪法规定。
规定普通公民对其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享有所有权,但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可以依法“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1978年宪法重申1975年宪法的上述规定。
公民的私人财产保护仍以公有财产权保护为前提。
1982年宪法及其4个修正案分别规定了对不同性质财产权的保护原则。
最新-刍议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精品
刍议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本文作者张翔工作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理应对作为公民一项重要权利的私有财产权予以明确规定,使之获得最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从而充分发挥其在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中的作用。
回顾我国的宪政历程,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
在1982年宪法和前三次宪法修正案的基础上,2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显然,第四部宪法修正案加大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保护的财产对象增多了,既包括生活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保护的财产权利范围扩大了,用内涵广泛的财产权代替了内涵狭窄的所有权;明确提出了私有财产权这个概念。
毋庸置疑,24年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性。
虽然如此,本文认为,现行宪法有关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规定与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及公民私有财产数量不断攀升、人民群众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所产生的需要相比,仍然不能完全适应当今时代的潮流和深化改革开放的需要,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和必要。
一、宪法应进一步加大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虽然24年宪法修正案加大了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但与对公共财产的保护相比,仍然是不平等的,对公共财产的保护积极、主动,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则显得消极和被动。
1982年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24年宪法修正案将1982年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毫无疑问,从上述两个条文的表述可明显看出,现行宪法给予了公共财产更为积极的评价,赋予其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而对于私有财产的规定则显得不够力度,原则化、一般化。
我国对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
6836法制天地A rea of law我国对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文/樊铁虎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历史演变1.社会主义进程中对私有财产的认识所发生的转变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经历了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
建国初期,为了恢复国民经济,国家需要保护多种所有制混合并存的经济基础。
为此,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共同纲领》在第三条规定:“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
”从1950年开始,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直到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出台时,改造仍未完成,所以这部宪法被定为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
该宪法第五条首先规定了当时的经济结构的组成: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然后从第七条至第十二条分别规定: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到了1956年我国已基本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最后一个剥削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在我国已不存在。
在5年出台的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但该宪法承认有限范围内的个体劳动的形式并确认了其合法性。
随后出现的1978年宪法,因为国家的经济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所以该宪法保护财产权部分仍沿用了1975年宪法的规定,只是做了稍微的修改,其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拨乱反正、改革开放的基本经济政策。
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宪法保护
不可否认 潘蓉夫妇的暴力行为很大程度是来 自 《 宪法》 、《 物权法》 面对行 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的效力缺失 而产生 的无助 ,而这种效 力缺失 本 不可能更不应该 出现 。因为根据 《 宪 法》 、《 立法法 》 的规定 ,我 国 众 多的拆迁相关法律法规通过 明晰 的立法层级关 系而具有不 同效力在不 同范围 内调整拆迁法律关系 。宪法 , 作 为国家的根本 大法 ,对 公民 的私 有财产权利的保护做 了基本规定 ,这些 规定在 调整公 民私有财 产权利关 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不得 与其相 违背。其次 ,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 ,如 《 物权法 》 、《 城市 房地产管 理法 》 中涉及 保护公 民私有财产权 和行驶拆迁行政权 力的相关 规定 。再次 ,由国务 院 出台的相关行政法规 如 《 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 《 土 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 等 ,因为其具体性 、可操作性 和对地 方立 法的指导性 ,则是调整拆 迁活动最为重要的法规构成 。最后 ,拆迁 的实践 部分 则主要有 地方人大 及其常委会制定 的地方性法规 以及地方 人民政 府制定 的规章 、国务 院各 部委制定的行政规 章和最 高人 民法 院 的司法解 释共 同在 各 自范 围内调 整。如果我 国所有 的有关调 整公 民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都能在 宪法 的统 领下有条不紊 的运行 ,那 么拆迁 中遇到的民愤与阻力 就会大 为减少 。然
1 9 9 6 年 8月 ,时在成都市区做服装生意的唐福珍和丈夫胡昌明 ,为 响应 当时 回乡投 资的号 召,与金 牛区天回镇 金华村签订 了面积 9 6 9 . 8平 方米 的 《 建房用地协议》,随后修建 了面积超过 1 6 0 0平方米 的砖 混结 构 及简易结构房屋 ,且未办理 《 规划 建设 许 可证》 及 用地 审批 手续 。此 后至今 ,胡 昌明夫妇对所建房屋 一直没有 办理相 关手续 。2 0 0 7年 8月 , 成都市决定修建市 政道路 金新路 。针对 当地政 府提 出的补偿条件 , 胡昌 明表示拒绝接受 ,并提 出了 8 0 0多万元 的补偿要价 。2 o 0 7年 1 O月 2 3日 成都 市金牛 区城管局对 胡昌明下达的限期拆 除违法建 筑决定书 ,限令 其 在2 o o 7年 1 1月 3日2 4时前拆 除建 筑 ,胡 昌明一 家未予理 睬。2 0 0 9年 4 月1 0日,金牛 区城 管局 对胡 昌明建 筑 实施 拆 除 ,遭 到其 前 妻唐 福 珍 ( 此时二人 已经离婚 )组织 的亲属多人 阻挠 ,双方对 峙最终 演变成唐 福 珍点燃身上 汽油 自焚身亡 的惨剧 。唐 福珍事件因其惨 烈结果引来各方 关 注 。抛开其 中的法律实践争议不论 ,为什么公 民不惜 以 自己的生命为 代 价对抗政府行为 ,除 了当时 的冲 动 ,其 中的无 奈 和绝望 可见 一斑 。事 后 ,唐福珍 等当事人行 为被 当地 政府定性 为 “ 暴 力抗法 ”,不得不 承认 目前 面对强 大而几 乎不 受限制的公权 力 ,公 民的私有 财产权利 只能是其
税收法定主义与私有财产权保护
税收法定主义与私有财产权保护摘要: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现有的论著主要从宪法角度阐述,忽略了以税收法定来保障私有财产权,本文从税收立法的现状与税收法定的差距及这一差距给私有财产的侵害,导出我国应尽快从法律和实务中确立税收法定主义,以更加有效地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
关键词:税收法定主义;私有财产权保护近年来,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因2004年3月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将“保护私有财产权”写进宪法而达到极至。
这一修宪行为,犹如一石击起千层浪,在学术界、社会各阶层均引起了巨大反响,各种有关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论著层出不穷。
殊不知,从现代宪政理念看,宪法就是约束政府的特权,以平衡公权与私权的力量对比。
而对作为国家合法占有私人财产的重要形式——税收,却缺乏足够的关注。
一、我国税收立法的现状(一)税收立法权观察首先,从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上看,宪法规范的核心即为政府与社会成员的关系安排,而财产权利是其调整的重要对象,国家既通过承认财产权予以保障又通过课税方式予以合法侵犯。
从新中国建国以来,我国宪法历经四次修订:其中1954年、1982年宪法对公民的纳税义务均有规定,1975年、1978年宪法由于受税收虚无主义影响,所以均未涉及。
而我国现行宪法仅在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这被视为中国公民负有纳税义务的最终依据。
但何为法律?依据法理学的通常解释,法律既包括广义上的法律,即所有有权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包含狭义上的法律,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从我国的宪法文本来看,其第33条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的原则性规定,将宪法、法律并列使用,可推定二者是互不包容的,依宪法规范和谐的要求,在同一部法律文件中对同一词汇所界定的内涵和外延应是一致的;故此推断宪法第56条规定的“依法律纳税的义务”中“法律”应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私有财产权的税法保护
私有财产权的税法保护2019-10-132004年3⽉14⽇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这就在宪法的层⾯上规定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但是宪法规定的权利与现实⽣活中所享有的权利并⾮⼀回事,也并⾮可以轻⽽易举地实现⼆者的转换。
宪法权利的落实必须通过具体法律的规定与实施。
现代社会对于私有财产权进⾏剥夺的最经常的⽅式是税收,当然,这种剥夺是⼀种合法的剥夺,也是具有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的剥夺。
因为⼈民需要国家提供公共物品,⽽国家本⾝并不进⾏⽣产,因此,提供公共物品的资源必须由享受公共物品的⼈民来提供。
税收就是⼈民享受公共物品所⽀付的价格。
⽤德国著名税法学家霍姆兹的话来讲,就是“税收是⽂明的对价”。
虽然税收是必要的,但是,并不是任何形式的税收都是合理的、合法的。
因为税收本质上是对⼈民财产权的剥夺,因此,必须经过⼈民或者⼈民代表的同意。
⽽⼈民同意的⽅式就是由代表民意的议会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税收的基本事项,如纳税⼈、征税对象、税率、税⽬和减免税等。
这⼀原则被称为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最⾼原则,也可以称为税法的“帝王条款”,它是税收具备形式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也是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最有⼒武器。
古代帝王⼤都是横征暴敛的,⼈民包括处于统治阶级的贵族、宗教⼈⼠等对付国王任意剥夺私⼈财产权的基本⼿段就是税收法定,英国1215年的《⼤宪章》、1689年的《权利法案》,美国1776年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1787年的《宪法》,法国1789年的《⼈权宣⾔》所确⽴的最重要的原则之⼀就是税收法定原则。
正是税收法定原则才使得私有财产权获得切实保障,并最终实现了封建经济向资本主义经济的过度以及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
议会⽴法征税也并⾮可以恣意妄为,也必须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存权保障原则。
这⼀原则在税法中具体化为最低⽣活费不课税原则,即国家征税不能触及维持纳税⼈最低⽣活⽔平的最低⽣活费,否则就侵犯了纳税⼈的⽣存权,⽽⽣存权是现代社会普遍承认的基本⼈权。
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财产权是宪法予以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中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是与公众的生产生活最为密切相关的一项权利。
在公民法律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的当今社会,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则更是人们关注的重中之重。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一、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概念(一)财产权的概念传统财产权概念的核心乃是所有权,区别于民法上的财产权,宪法上的财产权是一个更宽广的概念。
财产权是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具体地讲,物权、债权、租赁权、股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典权、抵押权、留置权、林权、采矿权、狩猎权、捕捞权以及营业自由和整体上足以构成经济主体的经济价值者,均应属于该当范畴。
(二)宪法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概念宪法规定的私有财产权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它是公民相对于国家而言享有的一种权利,是公民为了抵御国家公权力的不法侵害的一项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相对于国家而言享有的一种权利,即为公民个人享有的,为国家公权力所不能不法侵害的一种权利。
二、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的概念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是指保障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得以实现的方法、制度、手段的总称。
公民私有财产权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财产。
第二,什么是对财产的征收或占用。
第三,财产被公共利益征用获得的补偿。
不同法系、不同的国家,其财产权的构成均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其木质还是具有一定的共h}的。
三、《德国基本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1946年的《德国基本法》是西德的立国基础的,其中为了显示出国家对公民权利和维护权利问题的重视,在第一章就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德国基本法》的第14条规定财产权和继承权受保障。
内容和限制由法律确定。
财产权带来义务。
其享用应同时有助于公共福社。
只有为了公共福社才允许征收。
征收只能经由法律或根据法律发生,其规定赔偿的种类和程度。
最新-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障改善 精品
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障改善本文作者胡秀杰工作单位安徽财经大学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过投票表决,高票通过了十四条宪法修正案。
其中,针对宪法原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我国在此次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但如何在征收、征用的同时对私有财产进行有效保护和补偿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一、科学界定征收和征用的科学内涵。
征收和征用,是国家强行取得公民和法人的财产制度,属于一种例外规则,正像强制缔约制度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例外,无过错责任制度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一样,征收和征用制度就是物权绝对性原则的例外规则。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54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制转让所有权,但因公用并在事前受公用补偿时,不在此限。
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剥夺所有权只有为公共福利的目的才能被允许。
就是关于征收制度的规定。
可见,此次宪法修正案在规定关于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同时,规定了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共同经验的。
征收和征用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项法律制度。
其共同点在于强制性。
依法实行的征收和征用,均仅依政府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征收命令、征用命令而发生效力,无须征得被征收、被征用的公民和法人的同意,被征收、被征用的公民和法人必须服从,不得抗拒。
征收和征用的不同点是征收的实质是强行收买,征收的对象限于不动产,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且征收不发生返还问题,只发生征收补偿问题;征用的实质是强制使用,征用的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使用完毕后应当将原物返还于权利人,如果因使用导致原物毁损不能返还的,应当照价赔偿。
但是我国修改前的宪法,仅规定了征用,而实质上是征收,混淆了征收和征用的区别。
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我之所以选择讲保护私有财产权有三个原因:第一,民法的核心是民事权利,而民事权利的核心就是财产权利。
脱离了任何的保护,财产权就是一个空的东西,因此,保护权利是权利自身体系中至关重要的。
第二,现在国家要发展就要征用土地,城市要发展就要拆民房,所以,在现在我们如何保护私人的利益又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宪法作了修改,把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扩大为保护私人财产权,这从民法说来,内容方面大大扩大了。
但是宪法最多也只能够宣示一种保护,而具体的保护还要靠具体的法律来贯彻。
所以,针对这个问题我想谈保护私有财产的五个原则:第一个原则,保护私人财产权就要保护私人财产的流通自由,没有流通自由那是死的财产,只有流通自由才能变成活的财产。
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财产的价值只有在流通中能够体现,财产利益上的增值也只能通过流通才能实现,如果我们禁止了流通也就等于扼杀了财产权本身。
物权法立法的时候,在《中国改革》杂志上曾经有一篇卷首语,题目叫做“第二次解放农民”。
这个短短的卷首语讲到,中国农村为什么贫困,就是两项要素没有进入流通:一个是土地没有进入流通;另一个是劳动力没有进入流通。
我认为这是对中国农村贫困最好的解释,那就是两个重要的生产要素没有进入流通。
可见,如果不保障流通中的自由就等于没有财产权的本身。
我们很高兴看到去年颁布的《农村承包经营法》把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通写进去了,而且这个流通的范围也有相当程度的自由。
当然,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能作到绝对的自由,但是农民土地承包的经营权不是必须农民自己经营,农民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转让给别人。
对于农民来说,第二个很重要的就是房屋。
过去农村房屋买卖的自由受到很大的限制,虽然现在有一些开放。
为什么城市人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自由地买卖,而农民自己的房屋却不能自由买卖呢?传统的理由有两个:一个是房屋是个人所有,但是土地是集体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即使卖了,也不能真正实现它的流通。
论我国私有财产权的民法保护
理论新探论我国私有财产权的民法保护□刘宝军成志昀(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摘要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多样化,对私有财产权的民法保护显得愈加重要。
现有民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体系有其自身特点,但也存在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关键词公民个人财产私有财产权民法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214-01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在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孟德斯鸠曾经讲过:“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
”①他主张建立这样一条准则:“在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公共利益绝不是用政治性的法律或法规去剥夺个人的财产,或是削减那怕是它最微小的一部分。
在这种场合,必须严格遵守民法;民法是财产的保障。
”民法通过对一系列民事法律制度(诸如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和基本原则(公平、等价有偿等原则)的确立,构筑了十分具体的财产权保护制度,它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的作用是其他法律所无法替代的。
一、私有财产权须得到法律保护的法学依据财产权不仅是一项基本人权,而且还是人权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权利。
它为人类享有其他权利奠定了物质基础,提供了物质保障。
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等项权利都是以它为依托的,没有财产权,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也无法真正实现。
人类创造和拥有财产是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所在,自由人格以经济独立自主为基本前提。
正如有学者所言:“财产权是人类谋求生存、建立和拥有家园的权利,是生命权利的延伸,是人类自由与尊严的保障。
”②一个人的财产权如果得不到保障,便很难实现生存、稳定、发展的目标,也很难具有真正的自由与尊严。
可见,保障财产权关乎人权能否获得充分的实现。
事实表明,财产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期待利益,对利益的期待来自于法律对财产的周密保护。
“因为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
税法与私法关系探源―对(私人)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
税法与私法关系探源―对(私人)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摘要】本文探讨了税法与私法之间的关系,重点分析了私人财产权在税法和私法中的确认与保障。
通过对税法和私法对私人财产权的影响进行比较和分析,探讨了私人财产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文章指出了税法和私法在保护私人财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用于完善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
最后展望了未来对私人财产权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趋势。
本文旨在加深对税法和私法关系的理解,为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税法,私法,私人财产权,确认,保障,影响,权利保障,地位,建议,研究成果,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现代社会中,税法和私法作为两个重要的法律体系,对于个人和社会的财产权利具有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税法作为公法的一个分支,主要规范国家对于个人和法人的财产进行征税的权利和义务。
而私法则主要规范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包括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税法和私法往往会存在一定的关系和互动。
税法的规定会直接影响个人和法人的财产权利,而私法则需要在此基础上确认和保障私人的财产权。
本文将围绕税法与私法之间的关系展开讨论,重点分析私人财产权在税法和私法中的地位,以及税法对私人财产权的影响和私法对私人财产权的权利保障。
本文还将提出对私人财产权的完善保护建议,并展望未来的研究成果。
通过对税法与私法关系的探源,对于进一步加强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通过深入探讨税法与私法的关系,以及对私人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从而揭示税法对私人财产权的影响以及私法在保障私人财产权方面的作用。
通过分析税法和私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不同影响和保障方式,可以为完善私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提出建议,确保私人财产权得到更有效的保障和维护。
通过研究私人财产权在税法和私法中的地位,可以为进一步深化对私人财产权法律地位的认识提供理论支持,并展望私人财产权在未来的发展方向和挑战。
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先 于私 有财产权 受保 护。 但是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 , 社会主义实
行公有制, 但绝不意味着社会主义排斥个人占有生产 资料, 相反只有 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个人获得发展, 整个国家 和社会才 能获得发展 。 这表明公私财产权并不存在谁优先于谁、 谁的地位高于谁的问题 。 其次, 各国宪法大多承认私人财产权是公 民的一项基本权 利, 并
“ 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 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 单位需要所产生 的必要性 。 禁 应在立法上对 公共利益作 出明确 的规定。
产 ” 。
其 次, 补偿立法进行标 准细化 。我 国已制 定并实施了《 国家赔偿
法》 但赔 偿与补偿毕竟 是不 同的概念 , , 适用范围也不同 , 当公 民的私
下两个缺陷: 一是, 我国宪法缺乏对“ 公共利益” 明确具体 的确定 。相 关规定只涉及了“ 根据 公共利益的需要”其 中“ , 公共利益” 没有用法律 来详细界定, 缺乏操作性。二是, 我国宪法 中缺乏 明确 的公正 的征用
失一般性 的规定 。不合理的补偿也是一种剥夺 。实践 中对私有财产 权救济 时就缺乏根本性 的法律依据 , 补偿是否公正 、 合理无从认 定。 所 以, 要保护私有财产权, 首先就要科学界定“ 公共利益 。所谓公 ” 必须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二是必须要有必要性, 而这种必要性必须是 基于公众利益或社会发展需要的必要性 , 不是基于少数特 定的个人或
构, 不可侵 犯条款 ( 即: 或保障条款) 制约条款 ( 、 或限制条款) 征用补 、 的“ 防御权”, 即公民于国家公权 力对其 私有财产所实施的不当侵害
市场 经济条件下最典型的宪法基 本权利 之一便 是经济 自由。所 谓经济 自由, 其实指的是各种经济活动的 自由, 具体包括择业 自由、 营 林直树指 出, 这些 自由权被认为近代立宪体制的基本价值 , 并且构成 了私法 自治原则的基础 。 日本的 田中英夫教授பைடு நூலகம்指出: 经济 活动 自由 的确保 , 以说是形成了近代市 民社会确立之基础的东西, 可 而构成其 核心的 , 则是私有财产制度 的保障 。 通常意义上对财产权 的保护主要指的是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尤其在我 国, 对私有财产权 一直 次于公有财产 , 国家对两者的保护呈
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Pain is only residing to oneself by hating someon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的规定是什么新修订的宪法当中专门完善了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其他法律当中对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也是基于宪法的基础之上,公民私有财产就是因为被法律所保护,所以在被侵犯的情况下国家才有法可依的能够进行解决的。
私有财产这应该都是我们每个人都关注的一个问题,那么,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的规定是什么?新修订的宪法当中专门完善了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其他法律当中对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也是基于宪法的基础之上,公民私有财产就是因为被法律所保护,所以在被侵犯的情况下国家才有法可依的能够进行解决的。
私有财产这应该都是我们每个人都关注的一个问题,那么,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的规定是什么?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的规定是什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样修改,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私有财产保护制度。
第一,加大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
一是提升了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地位。
现行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有一系列规定,而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则不相适应。
这次宪法修正案提升了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地位。
二是加大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
这次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侵犯”在现代汉语中有侵入、触犯、非法干涉、损害权利之意。
“不受侵犯”亦即不得侵入和触犯,不受非法干涉,权利不受损害,从而强调了保护私有财产的严肃性。
第二,扩大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
这次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形态不再一一列举,采取概括的方式,改用“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权”的表述,实际上扩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
私有财产法律保护
目录一、私有财产权概述 (1)(一)私有财产权的涵义 (1)(二)私有财产权的特征 (1)二、我国法律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缺陷 (4)(一)公共财产的优势地位依旧过分强烈,平等保护不够充分 (4)(二)没有凸显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及人权属性 (4)(三)关于征收、征用的补偿规定较为模糊 (4)(四)"公共利益"的范围难以界定 (5)三、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的思考 (5)(一)确立我国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指导原则 (5)(二)明确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主体范围 (6)(三)明确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将其纳入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 (6)(四)明确确立征收、征用的正当程序原则 (6)(五)重新界定"公共利益" (6)(六)应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做出概括性的规定而非列举性规定 (7)参考文献 (7)试析我国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摘要: 财产权是宪法予以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中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是与公众的生产生活最为密切相关的一项权利。
在公民法律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的当今社会,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则更是人们关注的重中之重。
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生存、安身立命之根本,私有财产及私有财产权观念是人类文明最古老的信条之一,尤其在西方人那里已经成为一种信仰。
我国自古以来都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没有私有财产权的观念,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从无发展到2004年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再到2008年物权法的出台,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飞跃,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完善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对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关键词财产权自然权利宪法保护一、私有财产权概述(一)私有财产权的涵义私有财产权是权利主体对其财产所享有的控制、支配和行使的权利。
这只是对私有财产权的大体而笼统的描述。
要对私有财产权下一个精确的定义,即便不是不可能,也是十分困难的。
论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内容提要:我国现有行政法对公民一方即行政相对人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存在许多不足,其背后存在着“公共利益绝对高于个人利益”和“私有财产在行政法中地位与民法中的地位混同”的认识误区,为此需要公正权衡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和社会公有财产权益,正确认识行政相对人私有财产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并加强对行政主体特定行政法义务的要求,以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利。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一系列新的宪法修正案,其中对广大公民社会生活最具影响力之一的是“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原则”的确立。
这项原则是中国进入“权利的时代”极有实质性内容的标志。
行政法作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部门法之一,对实现宪法原则负有重要的使命,没有完善的行政法制度对私有财产权利予以保护,其宪法规定将会是一句空话。
然而通过对我国传统行政法相关理念与制度的梳理,笔者认为行政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还存在诸多不足,需要进行理念的反思和制度的重构。
一、现行行政法对私有财产权保护之不足及认识误区(一)现有行政法制度对保护私有财产权不足的表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的完善,对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的宪法修正案把原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两款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三款,把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分为“不得侵犯、积极保护、征收征用的补偿”三个层面,从而在根本大法中确立了对私有财产权的全面保护原则。
公民一方在行政法上称为“行政相对人”,公民一方的私有财产权在行政法上也就转化为行政相对人的私有财产权。
但现行行政法制度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私有财产权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与宪法原则的要求是不完全适应的。
关于公民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
( 哈 尔滨 市 道 外 区人 民 医 院 医务 科 , 黑龙 江 哈 尔滨 1 5 0 0 0 0 )
摘 要: 财产权是人权的重要 内容 , 是划定一个保护公 民免 受压迫的私人领 域的第一步 , 对私有 财产权的承认和保护是 阻止或 防止 国家政府 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件 。 随着 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 , 形成 了以公有制为主体 , 多种所有制共 同发展 的经济体制 。 在 人 民生活水平不断提 高、 法律意识不 断强化的新时期 , 完善 宪法对公民私有制财产的保护 , 有着重要 的政 治与经 济意义。 2 0 0 4年 的宪法修 正案规定 : “ 公 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 国家依照 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可以依 照法律规定对公 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 收或 者征 用并给子补偿。” 这些规 定标 志着我 国公 民的私有财产权开始从一般 的民事权利正式上升 到 宪法权利 , 受到 国家根本 大法的认可与保护。然而 , 我 国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体 系不 完善 , 在公 民私有财产保护方 面, 仍需不断的改革 发展 。特别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环境 下, 建立 系统的私有 财产保 障法律体 系, 是我 国进一步 完善 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 的重要体现 。 关键词 : 公 民私有财产 ; 宪法保护 ; 基本权利 ; 完善
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改变了以往只强调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并在该条第2款中对私有财产权的权能做出了规定即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为其所有的财产有权单独地或与他人共同占有使用和处置其财产继承权受保护
法 制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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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 民私有 财产 的宪法保护
王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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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这就在宪法的层面上规定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但是宪法规定的权利与现实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并非一回事,也并非可以轻而易举地实现二者的转换。
宪法权利的落实必须通过具体法律的规定与实施。
现代社会对于私有财产权进行剥夺的最经常的方式是税收,当然,这种剥夺是一种合法的剥夺,也是具有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的剥夺。
因为人民需要国家提供公共物品,而国家本身并不进行生产,因此,提供公共物品的资源必须由享受公共物品的人民来提供。
税收就是人民享受公共物品所支付的价格。
用德国著名税法学家霍姆兹的话来讲,就是“税收是文明的对价”。
虽然税收是必要的,但是,并不是任何形式的税收都是合理的、合法的。
因为税收本质上是对人民财产权的剥夺,因此,必须经过人民或者人民代表的同意。
而人民同意的方式就是由代表民意的议会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税收的基本事项,如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目和减免税等。
这一原则被称为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最高原则,也可以称为税法的“帝王条款”,它是税收具备形式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也是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最有力武器。
古代帝王大都是横征暴敛的,人民包括处于统治阶级的贵族、宗教人士等对付国王任意剥夺私人财产权的基本手段就是税收法定,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1689年的《权利法案》,美国1776年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1787年的《宪法》,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所确立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就是税收法定原则。
正是税收法定原则才使得私有财产权获得切实保障,并最终实现了封建经济向资本主义经济的过度以及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
议会立法征税也并非可以恣意妄为,也必须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生存权保障原则。
这一原则在税法中具体化为最低生活费不课税原则,即国家征税不能触及维持纳税人最低生活水平的最低生活费,否则就侵犯了纳税人的生存权,而生存权是现代社会普遍承认的基本人权。
税法中体现最低生活费不课税原则的制度很多,特别体现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额制度,即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先将维持纳税人基本生活的费用予以扣除。
税法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还规定了赡养老人的扣除、抚养子女的扣除、医疗费的扣除、教育费的扣除等等,充分保障了纳税人的生存权。
我国税法所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制度、消费税中对于日常生活用品不征税制度等都是税法中保障纳税人基本生存权也就是基本财产权的制度。
在现代国家,税法既是国家征税之法,也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
它在表面上是剥夺纳税人的财产权,但在实质上,它是保护纳税人财产权的重要法律。
因为政府必须“依法”征税,没有法律依据,政府不能征税,否则就是违法和违宪,美国1894年的所得税法就曾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而无效。
这样,税法就保障了纳税人的财产不被政府任意剥夺。
同时,税法中的最低生活费不课税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等,则保障了纳税人的财产不会被议会肆意剥夺,国家征税必须是“有利”、“有理”和“有节”的。
在西方发达国家,虽然死亡和纳税被视为人生不可避免的两件大事,但是人们并不害怕死亡和纳税。
因为,对于前者而言,有上帝来保护他们,使得他们死后可以进入天堂;对于后者而言,有税法来保护他们,使得他们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时,不用担心他们的财产会被政府任意剥夺。
翟继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