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的完善及其意义_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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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卷 第2期集 宁 师 专 学 报Vol.27 No.2 2005年6月 Journal of Jining Teachers College June.2005
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的完善及其意义
武 勇
(集宁师专 内蒙古 乌兰察布市 012000)
内容摘要: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第四个宪法修正案第22
条对现行宪法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不仅扩大了
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克服了现行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不力的弊
端,而且避免了法律条文表述中不一致,可能引起歧义的弊端。
同时,由于增加了补偿条款,使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结构予以
完整,完善了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为公民独立人格形成和
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物质前提,有力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创
造财富的积极性,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国家的建
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私有财产 宪法 完善 意义
分类号 D9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ISSN1009-7171(2005)02-047-06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我国目前初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和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公民获得收入的途径日益多样化,个人财产越来越多,中国社会形成了复杂多元的利益群体和新的社会阶层。这些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中的每一个个体通过自己勤奋诚实的劳动和工作以及各种复杂的原因,积累了大量的私有财产和私人财富。巨大的私人财产,呼唤着法律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加强和完善,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要求,今年三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第四个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部分内容作了重要修改。其中,把宪法第13条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由原来的“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标志着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完善,它必将对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创造财富,促进财富的积累和合理利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宪法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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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关于私有财产保护规定的修改,完善了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制度,其主要表现在:
第一、扩大了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始于1949年的《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第3条规定“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随后出台的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都进行了相应的规定。1954年宪法第8条至第12条分别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它资本所有权”“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1975年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1978年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1982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综观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我国宪法对于私有财产的表述多有不同,除了1949年《共同纲领》采用了与私有财产含义完全等同的“私有财产”外,1954年宪法将之表述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资本的所有权”、“私有财产的继承权”,1975年、1978年宪法均采用了“生活资料所有权”的提法,1982年宪法里使用的是“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这些不同的表述虽然实际上反映了不同的所有制结构和不同的经济成分下,宪法保护的私有财产内容的变迁。但历经几十年始终不变和主要强调的是对公民生活资料的保护。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出台时,社会主义改造还未完成,国家仍处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阶段,当时的经济成分既有公有制经济,也有个体经济,甚至还有资本主义私有经济的存在,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里指出,这个共和国并不没收其它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这是因为中国经济还十分落后的缘故。[1]在《论联合政府》中,毛泽东又强调指出,我们主张的新民主主义制度的任务,……保障一切正当的私有财产。[2]因此,这里的私有财产对于作为无产阶级的普通劳动群众来说,就是保护他们的生活资料,对于资本家和个体经济者来说,就是保护他们用以组织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其它资本。但是,鉴于该阶段国家的任务就是要消灭包括个体经济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在内的私有制,所以,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主要指的应该是对他们的生活资料的保护。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资本家和个体劳动者一度被消灭,但是在公有制经济无法完全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的前提下,个体经济作为一种简单方便的生产形态,事实上又无法消灭,因此,国家一方面在否认其剥削性的前提上承认它,另一方面继续否认其长期存在性,准备将之拉上集体化的道路。所以,1975年、1978年宪法虽然提到了个体劳动,但其保护私有财产的重点仍然在于劳动群众的生活资料。1982年宪法虽然采用“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代替了原来的“生活资料所有权”,但从当时的所有制结构来看,与1975年、1978年时并未发生改变,因此1982年宪法里的“合法财产”也只能是劳动群众的生活资料。这从1982年宪法中列举的合法财产的内容就可体现出来。1982年宪法中列举的合法财产的内容包括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与1975年宪法里列举的生活资料的内容———劳动收入、储蓄、房屋以及1978年宪法里列举的生活资料的内容———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相比,并未有实质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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