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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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 州 … …不 得未 经 法 律 正 当程 序 自由或 财 产
”
即 剥夺 任
。
利 的推 陈 出 新
上 的权利
,
这 两 种 财 产 权 的宪 法 此后
,
础 上 推演 出更 为 广义 的 财产权概念
用 以 泛 指 财产
。
保障形 式 对 世 界 产 生 了 广 泛 而 深 远 的影 响
以规定
,
即 一 切具有 财 产价 值 的权利
所规 定 的
和
“
“
条和第
自由或 财产
,
非 常 大 的 变化
,
传统
“
”
正 当法 律 程 度
,
”
中
“
任 何人 … …不 得
、
因此
,
近 代 宪法 中的财产权概念
。
,
基本指 的
未 经 法 律 正 当程 序 何人 的生 命
、
即被 剥 夺 生 命
。
是财 产 所 有 权
随着社会 经 济 的不 断 发展 和 经 济 权 现 代宪 法 和 民 法 均 已 在 所有 权 的 基
、 、
文 化 的交 流
,
的基 础
否 定 国家 主权
,
就是纵 容 侵 略
,
,
就是 践 踏
坚 持 反 对帝 国 主义
殖 民主 义
加强 同
人权
内政
因此
尊 重 和 保 障人 权
必须 反 对 干 涉 别 国
。
世 界各 国 人 民 的 团 结
支持被压 迫 民 族 和 发展 中 国
、
、
否 定 主 权原 则 的 谬 论 和 行 径
法 学取
国 宪法 关 于
国自
“
科
年常
期
”
国 家尊 重 和 保 障人权
,
的规定
,
还要
。
争
,
为维 护世 界 和 平 和 促 进 人 类 进 步事业 而 努 力
, ,
。 ”
积极地 开 展 人 权领 域 里 的对外交 流 和 国 际 合作
中
这 个 规 定 是 我 国对 外政策 的 总 路 线
同时亦是 我 国
经 济 利 益 及 其 私有 财 产
发 展 新 民 主 主 义 的人 民 经
,
法 中确 立 了 比 较完 善 和 符合 过 渡 时期 国情 的 财产 权
。
济
共 同纲 领 在 经 济 政 策方 面 涉 及 到 财 产 权 保 护
“
的 根 本方 针 是
公私兼顾
“
、
劳资 双利
、
”
具 体说 来
、
年我 国基本 完 成 了对农 业
、
限制
、
的 方 式实 现对
①
命
”
的
“
“
”
等 一 系 列 极左 路 线愈 演 愈烈
”
曾经
,
资 本 主 义 工 商 业 的 社会 主义 改 造
、
” 。
在这个 临 时
备受
普遍 尊 重
的
年 宪法 的 权 威 消 失 殆 尽
。
宪 法 的光辉 指 引下
日臻 完善
短短几 年 之 内我 们 的 人 民 政 权
、
人们 的生 命 年宪 法 和
的情 况
之外 的
“
“
人民
、
”
的利益 和 财产
、
,
其第 三条宣示
规定 国 家 依 照 法律 保 护 公 民 的 各 种 生 活 资
,
保护工人
” 。
农民
小 资 产 阶 级 和 民族 资 产 阶 级 的
料 和 生 产 资料 的 所 有 权 社 会 主 义 宪 法 保 障制度
从 而在 新 中 国 的 第 一 部 宪
表现 在 两 方 面 收人
、
在公 民财 产 权 的直 接保 障方 面
”
它
“
以 共 同纲 领 为 基 础
,
年宪 法 第 九 条在 规 定
国家保 护公 民 的劳动
在 财产 权 的 保 护 方 面
、
年 宪法 用 法
。
储蓄
、
房 屋 和 各 种 生 活 资料 的 所 有 权
中
,
参 见 共同纲 领第 条 第 一 条 ② 参见 年宪法 第 一 条 ③ 参见 年宪法 第 条 和 年 宪法 第 条 二 者 均 规 定 生 产 资 料 所 有 制 形 式 主 要 有 两 种 全 民 所 有 制 和 劳 动 群 众集体 所 有 制 但并 没 有完 全封 杀 个 体经 济 允许非农 业 的个 体劳 动者 在 城镇街 道组 织 农 村 人 民 公 社 的生 产 队 统 一 安排 下 从事 在 法 律许 可 范 围 内 的 不 剥 削他人 的个体劳动 同时 引导 他 们逐 步走 上 社会 主义 集 体化 的道 路 ④ 参 见 许崇德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法 史 》 福 建人 民 出 版 社 双刃 年 版 第 粼犯 一 姐 页 ⑤ 参见 盯 年宪 法 第 条 和 年 宪法 第 条
,
从 内容 上
、
世界 各 国 宪 法 都 把 私有 财 产 权 作 为一种 基 本 人 权 加
看
,
它 不 仅包括物权
也 包括 债权
,
、
知识产 权
。
继
பைடு நூலகம்并把 它 视为个 人享 受 其他 基 本 权 利 的 前提
年 德 国魏 玛 宪法 第
。
承 权 等传统 私法 上 所创 设 的权利
同时 还 包 括具 有
和基 础
。
,
我 国 已经参加
,
反 对 因 一 国 的私 利 而 使 用 武力或 以 武 力 相 威胁
反
、
项 国际 人 权 公 约
对此
,
我 们 一 贯 秉 持 积 极 的态
对 任何 国家 以 人权 为 借 口
侵 害别 国 的领 土 完 整
。
,
度
,
采 取种种 可 能 的措 施履行 公 约 义 务
、
并 同世界
。
政治 独 立
。
条第
款规
财 产 权性质 的公 物 使 用 权 等 等新 型 权 利
定
“
财产 权 伴 随着 义 务
其 行 使 必 须 同时 有 益 于
中国社 会科 学 院法学 研究 所 研究 员 博 士生 导 师 。 中国社 会科 学 院法 学研究所博 士 研究 生
,
。
、
。
一
一
论 公 民 材 产 权宪法 旧诀降 制 度
。
,
“
、
,
,
。
,
。
”
,
,
。
。
法学 家 将
法 收人 面
,
又
年常
期
“
年宪 法 第
”
条规 定 的 国 家 保 护 公 民 的
“
合
的 合 法 的收 人 权
。 ”
、
储蓄
、
房 屋 和 其他合 法 财 产 的所有
修改 为保 护 公 民 的
劳 动 收人
” ,
从而将
“
国 家 依 照 法 律 规定 保 护 公 民 的私 有 财 产 的 继
、
手工业和资
就是 照顾 和 调 剂
国 营经 济
手 工 业 者 的 个 体经 济
合作 社 经 济 农 民 和 私 人 资本 主 义经 济 和 国 家 资
,
本 主义 工 商业 的 社 会 主 义 改造
被 消灭 成分 进
”
。
,
,
非公有 制经 济基 本
” “
本 主义 经济
为主导
“
,
”
等 五 种 经 济成 分
教
、
,
以 保 护 广 大人 民 的生 命 权 和 发 展 权
我 宗
上 的一系 列 国 家 开展 人 权 对话
磋 商和 交 流
、
国从来 主 张 国 家 不 分 大 小
不 分种 族
、
语言
、
我 国宪 法 序 言第
立 自主 犯
、
,
自然 段 指 出
、
中 国坚 持 独 互不侵
发 达 程 度 的差 异
,
,
一 律平 等
。
也 是 现 代 意 义 的 财 产 权 宪 法 保 障 规 范 的流
,
命胜 利 后 的 宪 法 之 中
第
利
”
,
年法 国 《 权 宣 言 》 人
。
筋
。
条宣 明的
“
私 有财产为神圣不 可侵犯 的权
财 产 权 保 障制度 从 近 代 到现 代 的 变迁
一方面
形 成 了 有 关 财产权 宪 法 保 障 规定 的 流 筋
家 争取 和 维 护 民 族 独 立
发 展 民族经 济 的正 义 斗
论公 民 财产 权 宪 法保 障制 度
张庆 福
保 护 公 民财产 权是 宪法 的 本 质 要 求
一项 基 本制度
。
,
‘
任
毅”
是 宪法 的
公共 的 福 利
流筋
,
” 。
这 个 规 定 是 财 产 权 的法 定 义 务 性 的
它 最 早 确 立 于 近 代 西 方 资产 阶 级革
“
保 护 广 大劳 动 人 民
③
公 有 制 经 济 基本 成 为 我 国 经 济结构 的 单 一 此 后 从 跑 步 进 人共 产 主 义 的 大 跃
,
“
和 民 族 资产 阶级 两 方 面 的利 益
其 中要 以 国 营经 济
改造
”
和
“
人 民公 社
文革
、
”
到
“
无 产 阶级专政下 继 续 革
,
通过
利用
,
宁、
因 此 制定 一 部正 式 的 中 华
于 人 们 依 照 按劳 分 配 原 则 从参 加 国 家 或者集 体 组 织 的劳 动 中 获 得 的 生 活 资 料 的 所 有 权
⑤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的 时机 已 经成 熟 需要
,
适 应社 会 发展 的
,
其中
“
文
年
月 第一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召 开
新 中 国 建 立 之 初 面 临 的主 要 任 务是 巩 固 新 生 的
财产 的继 承 权
” ,
并 且 规定
公 共 财产 神圣 不 可 侵
人 民共 和 国
,
恢 复 国 民经 济
。
,
建 设 新 民主 主 义 社 会
,
犯
益
, 、
“
国 家 禁 止 任 何人 利 用 私 有 财 产 破 坏 公 共 利
以 便 向社会 主 义 社 会 过渡
、
我 国 财 产权 宪 法 保 障 制 度 的 历 史 回 顾
律概念
“
与世 界 各 国 宪法一样
,
我 国 宪 法 对 私 有 财 产权
、
“
公民
”
代 替 了 共 同 纲 领 中 政 治性 的 概 念
“
的保 护 也 经 历 了 一 个 逐 渐 演 变
不 断 完善 的 过 程
“
。
人民
,
”
不 仅确认 了 共 同 纲 领 中规 定 的五种 经 济成
,
年起
。
连 选 连 任 为联 合 国 人 权 委 员 会 委
,
在 国 际 间进 行 人 权 合作 和 斗 争 时
针
、
必须遵循 的 总 方
,
员
,
对世界 人权 事业 做 了 大 量 工 作
作 出 了 应有 的
总原 则
。
我 国从 来 主 张禁 止 侵 略 和 侵 略 战争
,
贡献
截 止 十 届 人 大 修 宪之 时
美
是 从 财 产 权 的私 有性 和 绝 对性 向社 会 性 和 相 对 性 的
国 宪法 虽 未 明文 规 定私有财产权 神圣不 可 侵 犯
,
但
条
。 ”
转向
有权
。
另外一方面
。
,
“
财产 权 财 产权
”
概 念本 身 也 发 生 了 概念 的 核 心 乃 是所
,
其 私 有 财产 权 保 障 的 内容 蕴 含 在 第
。
革
峰
”
后期制定 通 过 的
年 宪法 是极 左路线 的高
,
通 过 了 新 中 国 的 第 一 部 宪法
这 部 宪法是
”
,
“
从 中华
,
与
年 财 产 权 宪 法 保 障相 比
“
其退 步 主要
,
人 民 共 和 国 成立 到社 会 主 义 建 成
根本 大 法
的发 展
①
” 。
,
整 个 过 渡 时期 的
又 是共 同纲 领
映
,
财产 和 自由遭 到践 踏 和 剥 夺 ④
,
大 陆 完成 统一
、 。
土 地改 革 和 其他 民 主改
,
年 宪 法 是 这 种 极 左 路线 的 产 物 和反
必然 只 限
革 成功 结 束
国 民经 济全 面 恢 复
。
并且在
年
这 两 部宪 法对公 民 私 有 财产 的保 护
。
开 始 了第 一 个 五 年 计 划
”
这一个根 本 问 题认 识 不 断深 化
者所 有 制 和 资 本 家 所 有 制
国 家保 护 公 民 的 合 法 收 人
” 、
又 较 为详 细 地 规定
也是 社会 主义 经 济
政治制 度 不 断 完 善 的
储蓄
“
、
房屋 和 各 种 生
活 资料 的 所有 权
“
国 家 依 照 法 律 保 护 公 民 的私 有
⑧
非 劳动但 合 法 的种 种 收 人排 除在外
在 经 济制 度 方
承权
。 ”
国 家保 护 和 支持 的 生 产 资 料 所 有 制 由
, ,
年
不
“
年 宪法 颁 布之 后
,
我 国主要是通过调整
。
宪 法 的 四 种 剩下 全 民所有 制 和 集 体所 有制 两 种
承 认 私 营经 济
社 会 主 义 经 济制度来 提 高对 私 有财产 的保 护
这 个过 程 在根 本 的意 义 上 是 我 国 现 代 化 建设 实 现 在
分
而 且 明确 列 举 了
,
现 在 主要 有
、
”
的 四种 生 产资
、
摸 索 中前进 的 过 程 如何 建设 社会 主 义
的过 程 过程
。
,
,
是 我 国对
、
什 么是社会主 义
料所有制
“
即 全 民 所有制
集 体所 有 制
②
、
个 体劳 动
随着
对个 体 经 济设 置重 重 阻碍
,
,
即
允
⑥
改 革 开 放 和 现 代 化 建设 事业 的不 断深化
反 对 国 际 间的种
“
坚 持互 相 尊重 主权 和 领 土 完整
、
族歧视 和 种 族 灭 绝
由
。
保 障全 人 类 的 基 本 人 权 和 自
国 家 主权 原 则 是 整 个 国 际 关 系
,
互 不 干 涉 内政
平 等互 利
霸权 主 义
,
和 平共 处 的五 项 原
、
我们 坚 持 主 张
。 。
,
则
,
发展 同各 国 的 外 交关 系 和 经 济
因此
作 为过 渡 时 期 之
。 ”
年宪法一方 面 规定 国家对非公有 制 经 尤 其 是 资本 主 义 工 商 业进行 社 会 主 义 改 造
, ,
庙时宪 法 的 共 同 纲 领
调 会议第 一 次 全 会通过
年
月 中 国 人 民政 治 协
,
济
,
另
宣 布 保 护 除官 僚 资 产 阶 级
一方 面 也 确 认 了 当时 多种 生 产资料 所 有 制形 式 并 存
任何 州 … …不 得未 经 法 律 正 当程 序 自由或 财 产
”
即 剥夺 任
。
利 的推 陈 出 新
上 的权利
,
这 两 种 财 产 权 的宪 法 此后
,
础 上 推演 出更 为 广义 的 财产权概念
用 以 泛 指 财产
。
保障形 式 对 世 界 产 生 了 广 泛 而 深 远 的影 响
以规定
,
即 一 切具有 财 产价 值 的权利
所规 定 的
和
“
“
条和第
自由或 财产
,
非 常 大 的 变化
,
传统
“
”
正 当法 律 程 度
,
”
中
“
任 何人 … …不 得
、
因此
,
近 代 宪法 中的财产权概念
。
,
基本指 的
未 经 法 律 正 当程 序 何人 的生 命
、
即被 剥 夺 生 命
。
是财 产 所 有 权
随着社会 经 济 的不 断 发展 和 经 济 权 现 代宪 法 和 民 法 均 已 在 所有 权 的 基
、 、
文 化 的交 流
,
的基 础
否 定 国家 主权
,
就是纵 容 侵 略
,
,
就是 践 踏
坚 持 反 对帝 国 主义
殖 民主 义
加强 同
人权
内政
因此
尊 重 和 保 障人 权
必须 反 对 干 涉 别 国
。
世 界各 国 人 民 的 团 结
支持被压 迫 民 族 和 发展 中 国
、
、
否 定 主 权原 则 的 谬 论 和 行 径
法 学取
国 宪法 关 于
国自
“
科
年常
期
”
国 家尊 重 和 保 障人权
,
的规定
,
还要
。
争
,
为维 护世 界 和 平 和 促 进 人 类 进 步事业 而 努 力
, ,
。 ”
积极地 开 展 人 权领 域 里 的对外交 流 和 国 际 合作
中
这 个 规 定 是 我 国对 外政策 的 总 路 线
同时亦是 我 国
经 济 利 益 及 其 私有 财 产
发 展 新 民 主 主 义 的人 民 经
,
法 中确 立 了 比 较完 善 和 符合 过 渡 时期 国情 的 财产 权
。
济
共 同纲 领 在 经 济 政 策方 面 涉 及 到 财 产 权 保 护
“
的 根 本方 针 是
公私兼顾
“
、
劳资 双利
、
”
具 体说 来
、
年我 国基本 完 成 了对农 业
、
限制
、
的 方 式实 现对
①
命
”
的
“
“
”
等 一 系 列 极左 路 线愈 演 愈烈
”
曾经
,
资 本 主 义 工 商 业 的 社会 主义 改 造
、
” 。
在这个 临 时
备受
普遍 尊 重
的
年 宪法 的 权 威 消 失 殆 尽
。
宪 法 的光辉 指 引下
日臻 完善
短短几 年 之 内我 们 的 人 民 政 权
、
人们 的生 命 年宪 法 和
的情 况
之外 的
“
“
人民
、
”
的利益 和 财产
、
,
其第 三条宣示
规定 国 家 依 照 法律 保 护 公 民 的 各 种 生 活 资
,
保护工人
” 。
农民
小 资 产 阶 级 和 民族 资 产 阶 级 的
料 和 生 产 资料 的 所 有 权 社 会 主 义 宪 法 保 障制度
从 而在 新 中 国 的 第 一 部 宪
表现 在 两 方 面 收人
、
在公 民财 产 权 的直 接保 障方 面
”
它
“
以 共 同纲 领 为 基 础
,
年宪 法 第 九 条在 规 定
国家保 护公 民 的劳动
在 财产 权 的 保 护 方 面
、
年 宪法 用 法
。
储蓄
、
房 屋 和 各 种 生 活 资料 的 所 有 权
中
,
参 见 共同纲 领第 条 第 一 条 ② 参见 年宪法 第 一 条 ③ 参见 年宪法 第 条 和 年 宪法 第 条 二 者 均 规 定 生 产 资 料 所 有 制 形 式 主 要 有 两 种 全 民 所 有 制 和 劳 动 群 众集体 所 有 制 但并 没 有完 全封 杀 个 体经 济 允许非农 业 的个 体劳 动者 在 城镇街 道组 织 农 村 人 民 公 社 的生 产 队 统 一 安排 下 从事 在 法 律许 可 范 围 内 的 不 剥 削他人 的个体劳动 同时 引导 他 们逐 步走 上 社会 主义 集 体化 的道 路 ④ 参 见 许崇德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法 史 》 福 建人 民 出 版 社 双刃 年 版 第 粼犯 一 姐 页 ⑤ 参见 盯 年宪 法 第 条 和 年 宪法 第 条
,
从 内容 上
、
世界 各 国 宪 法 都 把 私有 财 产 权 作 为一种 基 本 人 权 加
看
,
它 不 仅包括物权
也 包括 债权
,
、
知识产 权
。
继
பைடு நூலகம்并把 它 视为个 人享 受 其他 基 本 权 利 的 前提
年 德 国魏 玛 宪法 第
。
承 权 等传统 私法 上 所创 设 的权利
同时 还 包 括具 有
和基 础
。
,
我 国 已经参加
,
反 对 因 一 国 的私 利 而 使 用 武力或 以 武 力 相 威胁
反
、
项 国际 人 权 公 约
对此
,
我 们 一 贯 秉 持 积 极 的态
对 任何 国家 以 人权 为 借 口
侵 害别 国 的领 土 完 整
。
,
度
,
采 取种种 可 能 的措 施履行 公 约 义 务
、
并 同世界
。
政治 独 立
。
条第
款规
财 产 权性质 的公 物 使 用 权 等 等新 型 权 利
定
“
财产 权 伴 随着 义 务
其 行 使 必 须 同时 有 益 于
中国社 会科 学 院法学 研究 所 研究 员 博 士生 导 师 。 中国社 会科 学 院法 学研究所博 士 研究 生
,
。
、
。
一
一
论 公 民 材 产 权宪法 旧诀降 制 度
。
,
“
、
,
,
。
,
。
”
,
,
。
。
法学 家 将
法 收人 面
,
又
年常
期
“
年宪 法 第
”
条规 定 的 国 家 保 护 公 民 的
“
合
的 合 法 的收 人 权
。 ”
、
储蓄
、
房 屋 和 其他合 法 财 产 的所有
修改 为保 护 公 民 的
劳 动 收人
” ,
从而将
“
国 家 依 照 法 律 规定 保 护 公 民 的私 有 财 产 的 继
、
手工业和资
就是 照顾 和 调 剂
国 营经 济
手 工 业 者 的 个 体经 济
合作 社 经 济 农 民 和 私 人 资本 主 义经 济 和 国 家 资
,
本 主义 工 商业 的 社 会 主 义 改造
被 消灭 成分 进
”
。
,
,
非公有 制经 济基 本
” “
本 主义 经济
为主导
“
,
”
等 五 种 经 济成 分
教
、
,
以 保 护 广 大人 民 的生 命 权 和 发 展 权
我 宗
上 的一系 列 国 家 开展 人 权 对话
磋 商和 交 流
、
国从来 主 张 国 家 不 分 大 小
不 分种 族
、
语言
、
我 国宪 法 序 言第
立 自主 犯
、
,
自然 段 指 出
、
中 国坚 持 独 互不侵
发 达 程 度 的差 异
,
,
一 律平 等
。
也 是 现 代 意 义 的 财 产 权 宪 法 保 障 规 范 的流
,
命胜 利 后 的 宪 法 之 中
第
利
”
,
年法 国 《 权 宣 言 》 人
。
筋
。
条宣 明的
“
私 有财产为神圣不 可侵犯 的权
财 产 权 保 障制度 从 近 代 到现 代 的 变迁
一方面
形 成 了 有 关 财产权 宪 法 保 障 规定 的 流 筋
家 争取 和 维 护 民 族 独 立
发 展 民族经 济 的正 义 斗
论公 民 财产 权 宪 法保 障制 度
张庆 福
保 护 公 民财产 权是 宪法 的 本 质 要 求
一项 基 本制度
。
,
‘
任
毅”
是 宪法 的
公共 的 福 利
流筋
,
” 。
这 个 规 定 是 财 产 权 的法 定 义 务 性 的
它 最 早 确 立 于 近 代 西 方 资产 阶 级革
“
保 护 广 大劳 动 人 民
③
公 有 制 经 济 基本 成 为 我 国 经 济结构 的 单 一 此 后 从 跑 步 进 人共 产 主 义 的 大 跃
,
“
和 民 族 资产 阶级 两 方 面 的利 益
其 中要 以 国 营经 济
改造
”
和
“
人 民公 社
文革
、
”
到
“
无 产 阶级专政下 继 续 革
,
通过
利用
,
宁、
因 此 制定 一 部正 式 的 中 华
于 人 们 依 照 按劳 分 配 原 则 从参 加 国 家 或者集 体 组 织 的劳 动 中 获 得 的 生 活 资 料 的 所 有 权
⑤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的 时机 已 经成 熟 需要
,
适 应社 会 发展 的
,
其中
“
文
年
月 第一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召 开
新 中 国 建 立 之 初 面 临 的主 要 任 务是 巩 固 新 生 的
财产 的继 承 权
” ,
并 且 规定
公 共 财产 神圣 不 可 侵
人 民共 和 国
,
恢 复 国 民经 济
。
,
建 设 新 民主 主 义 社 会
,
犯
益
, 、
“
国 家 禁 止 任 何人 利 用 私 有 财 产 破 坏 公 共 利
以 便 向社会 主 义 社 会 过渡
、
我 国 财 产权 宪 法 保 障 制 度 的 历 史 回 顾
律概念
“
与世 界 各 国 宪法一样
,
我 国 宪 法 对 私 有 财 产权
、
“
公民
”
代 替 了 共 同 纲 领 中 政 治性 的 概 念
“
的保 护 也 经 历 了 一 个 逐 渐 演 变
不 断 完善 的 过 程
“
。
人民
,
”
不 仅确认 了 共 同 纲 领 中规 定 的五种 经 济成
,
年起
。
连 选 连 任 为联 合 国 人 权 委 员 会 委
,
在 国 际 间进 行 人 权 合作 和 斗 争 时
针
、
必须遵循 的 总 方
,
员
,
对世界 人权 事业 做 了 大 量 工 作
作 出 了 应有 的
总原 则
。
我 国从 来 主 张禁 止 侵 略 和 侵 略 战争
,
贡献
截 止 十 届 人 大 修 宪之 时
美
是 从 财 产 权 的私 有性 和 绝 对性 向社 会 性 和 相 对 性 的
国 宪法 虽 未 明文 规 定私有财产权 神圣不 可 侵 犯
,
但
条
。 ”
转向
有权
。
另外一方面
。
,
“
财产 权 财 产权
”
概 念本 身 也 发 生 了 概念 的 核 心 乃 是所
,
其 私 有 财产 权 保 障 的 内容 蕴 含 在 第
。
革
峰
”
后期制定 通 过 的
年 宪法 是极 左路线 的高
,
通 过 了 新 中 国 的 第 一 部 宪法
这 部 宪法是
”
,
“
从 中华
,
与
年 财 产 权 宪 法 保 障相 比
“
其退 步 主要
,
人 民 共 和 国 成立 到社 会 主 义 建 成
根本 大 法
的发 展
①
” 。
,
整 个 过 渡 时期 的
又 是共 同纲 领
映
,
财产 和 自由遭 到践 踏 和 剥 夺 ④
,
大 陆 完成 统一
、 。
土 地改 革 和 其他 民 主改
,
年 宪 法 是 这 种 极 左 路线 的 产 物 和反
必然 只 限
革 成功 结 束
国 民经 济全 面 恢 复
。
并且在
年
这 两 部宪 法对公 民 私 有 财产 的保 护
。
开 始 了第 一 个 五 年 计 划
”
这一个根 本 问 题认 识 不 断深 化
者所 有 制 和 资 本 家 所 有 制
国 家保 护 公 民 的 合 法 收 人
” 、
又 较 为详 细 地 规定
也是 社会 主义 经 济
政治制 度 不 断 完 善 的
储蓄
“
、
房屋 和 各 种 生
活 资料 的 所有 权
“
国 家 依 照 法 律 保 护 公 民 的私 有
⑧
非 劳动但 合 法 的种 种 收 人排 除在外
在 经 济制 度 方
承权
。 ”
国 家保 护 和 支持 的 生 产 资 料 所 有 制 由
, ,
年
不
“
年 宪法 颁 布之 后
,
我 国主要是通过调整
。
宪 法 的 四 种 剩下 全 民所有 制 和 集 体所 有制 两 种
承 认 私 营经 济
社 会 主 义 经 济制度来 提 高对 私 有财产 的保 护
这 个过 程 在根 本 的意 义 上 是 我 国 现 代 化 建设 实 现 在
分
而 且 明确 列 举 了
,
现 在 主要 有
、
”
的 四种 生 产资
、
摸 索 中前进 的 过 程 如何 建设 社会 主 义
的过 程 过程
。
,
,
是 我 国对
、
什 么是社会主 义
料所有制
“
即 全 民 所有制
集 体所 有 制
②
、
个 体劳 动
随着
对个 体 经 济设 置重 重 阻碍
,
,
即
允
⑥
改 革 开 放 和 现 代 化 建设 事业 的不 断深化
反 对 国 际 间的种
“
坚 持互 相 尊重 主权 和 领 土 完整
、
族歧视 和 种 族 灭 绝
由
。
保 障全 人 类 的 基 本 人 权 和 自
国 家 主权 原 则 是 整 个 国 际 关 系
,
互 不 干 涉 内政
平 等互 利
霸权 主 义
,
和 平共 处 的五 项 原
、
我们 坚 持 主 张
。 。
,
则
,
发展 同各 国 的 外 交关 系 和 经 济
因此
作 为过 渡 时 期 之
。 ”
年宪法一方 面 规定 国家对非公有 制 经 尤 其 是 资本 主 义 工 商 业进行 社 会 主 义 改 造
, ,
庙时宪 法 的 共 同 纲 领
调 会议第 一 次 全 会通过
年
月 中 国 人 民政 治 协
,
济
,
另
宣 布 保 护 除官 僚 资 产 阶 级
一方 面 也 确 认 了 当时 多种 生 产资料 所 有 制形 式 并 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