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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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认真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相关的法规、规范和标准,确保气瓶的安全营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30MPa (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度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充装站及经销点、运输、储存、使用等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站及经销点、运输、储存、使用等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集团公司安监部特种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四条本办法引用了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特种设备、气瓶安全管理法规、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如本办法的内容与我国现行条例、规程、标准、技术条件等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条例、规程、标准、技术条件为准。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五条气瓶充装站要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要符合《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要执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八条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要执行《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要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溶解乙炔充装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充装站的基本条件第十条气瓶充装站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1月26日发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同意,会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获准后方可建站。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的用气行为,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TSG23-2021)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按其临界温度可将实验气体划分为三类:(一)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二)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三)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三条各单位应设专人掌握本单位保管和使用的气瓶情况,熟悉气瓶安全知识及应急处置措施,对本单位气瓶进行日常管理。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气瓶安全,并对气瓶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四条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对气体供应商的供货资质进行审查,公布合格供应商的名单。

各实验室原则上只能从学校公布的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实验用气体,对于合格供应商无法供应的特殊气体,需填写《特殊实验气体采购登记表》(见附件),由学院审核、报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同意后,方能进行采购,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范围内的所有气瓶应执行国家定期检验制度(一般由充装气瓶的单位完成)。

(一)检验周期: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3.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

(二)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三)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第六条租用、购买、充装和准备使用的气瓶应作如下检查。

2024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3篇)

2024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3篇)

2024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____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和车辆的安全,提高车用气瓶的质量和技术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辆上搭载的气瓶,包括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

第三条车用气瓶的设计、制造、生产、销售、使用、检验、鉴定、检测、维修和报废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车用气瓶的分类与标志第四条根据使用气体的不同,车用气瓶分为液化石油气瓶、压缩天然气瓶和液化天然气瓶。

第五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标志,标志内容包括:制造商名称、制造日期、容积、最高工作压力、最低壁厚等信息。

第六条车用气瓶应当明显标识气瓶的工作压力和容积,以及气瓶的使用限制和禁止事项等。

第三章车用气瓶的制造和生产第七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制造和生产,制造商应当持有相应的制造许可证。

第八条车用气瓶的制造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九条车用气瓶的制造商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障产品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车用气瓶的销售和使用第十条销售车用气瓶应当出具发票,并提供气瓶的相关信息和使用说明。

第十一条车用气瓶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使用寿命和最大使用压力。

第十二条车用气瓶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第五章车用气瓶的检验和鉴定第十三条车用气瓶的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和鉴定,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车用气瓶的检验和鉴定应当由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车用气瓶的检验和鉴定结果应当合格,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章车用气瓶的检测和维修第十六条车用气瓶在运行中应当进行定期的检测,确保其运行状态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车用气瓶的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车用气瓶的维修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包括维修内容、维修操作人员和维修日期等。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5篇)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5篇)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气瓶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气瓶有:氧气瓶、乙炔气瓶、液化气瓶。

第三条供应科采购气瓶时,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置。

第四条供气单位供应气瓶时,必须提供气瓶的检验证明,在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第五条搬运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第六条存放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1、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2、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3、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同一方向;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5、乙炔瓶存放时应保持直立,不能横躺卧放,以防丙酮流出引燃爆炸。

第七条气瓶使用前,应认真进行检查:1、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2、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3、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4、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第八条使用气瓶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1、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2、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3、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站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4、气瓶防回火装置、减压器、压力表、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皮管应用夹头紧固,不漏气,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5、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戴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使用中的乙炔瓶不准倒放;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7、氧气瓶乙炔瓶存放距离不得小于____米,使用距离不得小于____米,距明火必须大于____米;8、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____%-____%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9、气瓶和电焊在同一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10、在密闭和狭小的空间进行作业时,要保证有良好的通风;11、各类气瓶的减压器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12、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13、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14、工作完毕,应将气瓶阀关好,拧上安全罩,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后,方准离开。

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本制度旨在确保气瓶使用和储存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员工和设备的安全,规范化管理气瓶的使用和储存环境,提高气瓶使用和储存的效率。

二、管理责任1. 气瓶使用和储存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负责制定和执行该制度,并向上级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2. 气瓶使用和储存负责人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员工熟悉并遵守本制度。

3. 各部门负责人应配合气瓶使用和储存负责人的工作,确保各部门的气瓶使用和储存符合本制度要求。

三、气瓶分类管理1. 气瓶应按照气体性质、容积、工作压力等分类进行管理。

2. 气瓶使用和储存负责人应制定气瓶分类管理表,并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和维护。

3. 气瓶使用和储存负责人应保证气瓶的使用和储存符合其相应的分类要求。

四、气瓶使用要求1.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保外观无损伤、阀门正常、安全装置完好等。

2. 气瓶使用时应按照正常操作程序进行,严禁超压使用、碰撞或剧烈振动等不安全行为。

3. 气瓶使用完成后应及时关闭阀门、排空残余压力,并进行储存。

五、气瓶储存要求1. 气瓶储存区域应干燥、通风良好、远离火源和易燃物品,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环境。

2. 气瓶储存时应按照气瓶分类管理要求进行,分类储存,并设置相应的标识牌。

3. 气瓶储存区域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理,保持整洁,并注意防止灰尘等物质的积累。

六、安全防护设施1. 气瓶使用和储存区域应设有明显的安全提示标识,标明禁止吸烟、明火等禁忌行为。

2. 气瓶使用和储存区域应设置专门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3. 气瓶使用和储存区域应备有适当的灭火器材和应急救援设备。

七、事故处理和报告1. 气瓶使用和储存负责人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

2. 发生气瓶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上级和相关部门。

3. 气瓶使用和储存负责人应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公司气瓶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公司气瓶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公司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气瓶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使用、存放和维护气瓶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气瓶安全管理应以预防为主,综合运用技术、管理和宣传教育等手段,全面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气瓶安全管理工作,设立气瓶安全管理机构。

第五条气瓶使用人员要严格遵守气瓶使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意识,做到安全第一。

第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二章气瓶的选择和采购第七条气瓶的选择应根据实际需要和使用环境进行合理选择,确保气瓶质量和性能满足使用要求。

第八条气瓶采购应从具有合法资质和品质保证的供应商购买,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供气瓶的合格证明和质量检测报告。

第九条气瓶采购设备要经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登记存档。

第十条气瓶入库后,要进行鉴定、编号,并及时登记存档,建立气瓶档案。

第三章气瓶的使用和操作第十一条气瓶的使用必须遵守使用操作规程,并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在使用过程中,要对气瓶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气瓶存放应设置专用储存区域,储存区域应通风良好、干燥,并配备报警设备。

第十四条气瓶不得存放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禁止在气瓶周围堆放杂物。

第十五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应避免猛烈碰撞和高温环境,切勿乱扔气瓶。

第十六条气瓶严禁私自拆卸、修理和转让,如需拆卸、修理和转让,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气瓶的安全保护措施第十七条气瓶使用人员在操作前要穿戴好个人防护设备,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使用气瓶进行作业时,应注意周围环境的火源和静电的产生,避免引发火灾和爆炸。

第十九条气瓶的使用部门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备的有效性。

第二十条气瓶的存放区域应设有明确的标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一条气瓶的存放区域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气瓶事故,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集团公司《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等规范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

本办法不适用于灭火用气瓶、医用气瓶以及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矿区服务事业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安全环保处负责贯彻落实气瓶相关安全管理规范标准;组织气瓶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综合协调气瓶安全隐患治理;组织协调气瓶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取证。

第五条质量管理与节能处负责气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气瓶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气瓶供应商市场准入,气瓶使用单位负责气瓶采购。

第七条基建工程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气瓶安全管理。

第八条安全环保监督部负责在用气瓶的现场安全监督,参与气瓶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技术检测中心负责在资质许可和委托范围内开展气瓶检验、气瓶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条气瓶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气瓶的使用安全全面负责。

第三章气瓶的采购、充装、验收、检验第十一条因生产所需自行购置的气瓶外(如空气呼吸器气瓶等),其它气瓶(如氧气、乙炔、氮气、液化石油气钢瓶等)不宜自行购置,已投入使用的,应与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托管手续。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使用具有制造许可资质单位生产的气瓶,不得使用超期未检、报废、有安全缺陷的气瓶。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在与气瓶充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等资质,并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双方气瓶运输、检验等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单位内部进行气瓶(如空气呼吸器气瓶等)充装活动的操作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分别取得气瓶充装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2024年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气瓶使用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气瓶的生产、销售、使用和检验等活动。

第三条气瓶是指用于储存、运输或供应各种气体的容器,包括压缩气体瓶、液化气体瓶、管道气体瓶等。

第四条气瓶的生产、销售、使用和检验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气瓶的生产和销售第五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设备,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

第六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生产的气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气瓶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销售,禁止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气瓶。

第八条气瓶销售企业应当向购买气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安全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并加强售后服务。

第九条气瓶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和追溯体系,确保气瓶的来源和去向可追溯。

第三章气瓶的使用第十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气瓶的操作和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安全档案,记录气瓶的数量、规格、使用情况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对气瓶进行定期的内部和外部检查,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气瓶的保护和存放,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或强磁场环境中使用气瓶。

第四章气瓶的检验和监督第十五条气瓶的检验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第十六条气瓶的初次检验应当在气瓶生产出厂后进行,之后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七条气瓶的检验结果应当记录和备案,对于不合格的气瓶应当予以淘汰或修理。

第十八条气瓶的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瓶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三篇)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三篇)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上使用的气瓶。

第三条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应制定车用气瓶的安全标准,对车用气瓶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应落实相关职责,并加强对车用气瓶使用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应与相关行业的监管机构和社会各方面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车用气瓶安全工作。

第二章车用气瓶的生产第七条车用气瓶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车用气瓶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等环节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和安全性能。

第九条车用气瓶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产品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和监督,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车用气瓶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自检和抽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车用气瓶的销售第十一条从事车用气瓶销售的单位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车用气瓶销售单位应对所销售的车用气瓶进行合格证明的检验,并提供包装、使用说明书等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车用气瓶的使用第十三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车用气瓶的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十四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遵守车用气瓶的使用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使用寿命和使用压力范围。

第十五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车用气瓶的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确保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车用气瓶的检验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对车用气瓶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监督执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应依法履行监督执法职能,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正式版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正式版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正式版一、总则1.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2.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安全使用。

二、气瓶的配备与储存1.气瓶的配备应根据需要进行合理规划,并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气瓶的储存应放置在专门的存放区域,防止阳光直射、高温、潮湿等不良环境对气瓶造成损坏或危险。

3.储存区域应远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并保持通风良好。

4.气瓶应按照规定方式存放,保持立稳,并加装防护装置,防止倒塌、滚动等意外情况。

三、气瓶的安全使用1.在使用气瓶前,应检查气瓶的外观、标识、阀门等部件是否完好,并确保气瓶内压力处于安全范围内。

2.禁止使用超期的气瓶。

3.禁止私自更换气瓶阀门或改变气瓶的结构。

4.使用气瓶时,应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气瓶阀门,并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阀门。

5.使用气瓶时应保持气瓶远离火源,禁止在气瓶附近吸烟。

6.使用气瓶时应避免重物碰撞或剧烈摩擦,防止气瓶外壳破裂。

7.禁止将气瓶用作其他用途,如爆竹、压缩空气枪等。

8.气瓶使用完毕后,应妥善存放并进行规定的检验和试验。

四、气瓶的维护和检修1.气瓶维护和检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2.气瓶应定期清理,保持外表干净,并进行外观检查。

3.气瓶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阶段性和临时性的检验和试验。

4.对于发现有气瓶阀门漏气、破损、变形等问题的,应立即进行修理和更换。

五、气瓶事故的处理1.对于气瓶事故,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紧急措施,如封堵漏气口、疏散人员等。

3.事故原因调查应尽快展开,对事故进行定性和定责,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是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正式版,希望能够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得到严格遵守,确保气瓶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气瓶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学校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体安全监察规定》《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

第三条依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有关规定,本办法将气瓶盛装气体分为易燃气体(包括氢气、甲烷、乙烯、丙烯、乙炔、甲醚、液态烃、一氯甲烷、一氧化碳)、助燃气体(包括氧气、压缩空气、氯气等)、不燃气体(包括氮、二氧化碳、氖、氩等)和有毒气体(氨气、氯气、硫化氢、二氧化硫等)。

第四条各单位在购买、租用、充装、搬运、存放、使用和报废气瓶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相关学院(或相关单位)使用气瓶实验室的责任教师(或相关单位具体使用部门负责人)为气瓶使用管理责任人。

使用管理责任人应结合本实验室使用气瓶的具体种类和使用情况,参照学校的相关制度制定本实验室(或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有关制度张贴在实验室(或部门)的显著位置;对具体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指导和监督气瓶在本实验室(或本部门)的安全使用和存放,并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充装使用气体的台账和安全技术培训信息等报本学院(单位)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相关学院(或相关单位)应设立气瓶院级管理责任人,院级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气瓶安全管理负总责。

相关学院(或相关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具体使用情况制定气瓶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院级管理责任人负责审验本单位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定期对本单位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对本单位气瓶的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汇总各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购买使用台账和安全技术培训记录;按季度向学校汇报本单位气瓶使用变动情况;及时协调和解决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气瓶存放管理:气瓶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火、无腐蚀性气体泄漏的场所,避免阳光直射、避免与热源、易燃物、腐蚀物接触等。

2. 气瓶运输管理:气瓶运输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运输规定,包括选择适当的运输工具、采取固定和防止剧烈振动的措施、严禁和易燃、易爆物等混装混运,并遵守包装、标识、标牌等要求。

3. 气瓶检验管理:气瓶应定期进行检验,确保其密封性和安全性,根据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壁厚测量、水压试验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气瓶应及时淘汰或修复。

4. 气瓶使用操作规范: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和持证上岗,熟悉气瓶的使用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严禁超负荷使用、不当使用、不当搬运等行为,确保操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气瓶的安全。

5. 气瓶泄漏处理和事故应急管理:一旦发生气瓶泄漏,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如迅速关闭气阀、避免明火和电火花,通知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事故应急管理包括制定应急预案、设置报警装置、组织应急演练等措施,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迅速有效地处置。

以上是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基本要点,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进行更加详细和针对性的管理。

同时,还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遵守和执行。

气瓶管理安全规定范文(4篇)

气瓶管理安全规定范文(4篇)

气瓶管理安全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气瓶使用和储存的安全,规范气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和储存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并对气瓶的选择、使用、检测、储存、运输等环节进行规范。

第三条气瓶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责任制,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气瓶使用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第四条气瓶管理应坚持科学、法律、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到规章制度的公开、透明、可操作性强。

第五条气瓶管理应坚持现代化、信息化、网络化的原则,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监控能力。

第六条气瓶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气瓶的选择和登记第七条气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合格的厂家生产;(二)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许可证》;(三)经过《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检测合格;(四)有明确易于辨识的编号;(五)能承受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压力和温度。

第八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在使用前对气瓶进行登记,包括气瓶的品种、数量、编号、厂家、检测日期等信息。

第九条气瓶的登记信息应保存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气瓶的登记信息应向气瓶管理部门报备,并定期进行审核。

第三章气瓶的使用第十一条气瓶的使用单位应按照气瓶的使用说明进行正确操作,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气瓶的使用单位不得超过气瓶的额定压力和容积,不得进行超负荷使用。

第十三条气瓶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气瓶附件和配套设备。

第十四条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气瓶的外观、压力、安全附件等,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合理放置气瓶,不得随意堆放、碰撞或暴露在高温、高压等环境中。

第十六条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急救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七条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维修和保养制度,定期对气瓶进行维修、保养和更换。

第四章气瓶的检测和报废第十八条气瓶的检测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包括外观检查、水压试验、超声波检测等。

气瓶安全管理规程(3篇)

气瓶安全管理规程(3篇)

气瓶安全管理规程是针对气瓶的使用、储存、运输以及维护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下面是气瓶安全管理规程的一些常见内容:1. 气瓶的选用和标识:根据不同气体的性质和需要,选择合适的气瓶。

气瓶上必须标明气瓶的种类、工作压力、容积、制造厂家等信息。

2. 气瓶的储存和使用:气瓶必须储存在远离明火和高温的安全地点,不得进行钻、焊、烧、打等操作。

使用气瓶时,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操作,避免气体泄漏或发生意外。

3. 气瓶的运输:气瓶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包括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确保气瓶的固定稳定等。

4. 气瓶的检验和维护:气瓶的定期检验非常重要,以确保其安全性能。

同时,定期对气瓶进行维护、清洗和检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5. 气瓶事故的应急处置:发生气瓶泄漏、火灾等事故时,及时采取措施,保护人身安全,迅速报警并进行紧急处置。

6. 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与气瓶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培训和资质认证,并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以上是气瓶安全管理规程的一些常见内容。

具体的规程内容可能会因不同地区或行业的要求而有所不同,使用气瓶时应认真遵守规程,并确保安全使用。

气瓶安全管理规程(2)是为了保障气瓶的安全使用,防止气瓶破裂、泄漏等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1. 气瓶的选择和购买:按照规定的标准选择符合要求的气瓶,并只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购买。

2. 气瓶存放和使用:气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干燥、不易受高温等外界环境影响的地方。

在使用过程中,应避免气瓶受到撞击、摔倒等损坏。

3. 气瓶运输:气瓶在运输过程中应放置稳固,防止碰撞、挤压等造成损坏。

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关要求,并遵守交通规则。

4. 气瓶检验和维护: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进行气瓶的定期检验,确保气瓶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如果发现气瓶有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5. 气瓶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操作规范:气瓶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熟悉气瓶的使用方法和安全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工作场所气瓶使用的安全性,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气瓶使用的岗位和人员。

二、管理范围本单位所有气瓶的购置、验收、存放、使用、保养、报废等活动。

三、管理责任1. 单位负责人(或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气瓶使用安全工作,落实相关责任。

2. 相关岗位负责人:负责气瓶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购置、验收、存放、使用、保养、报废等环节。

3. 气瓶管理员:负责具体的气瓶登记、检查、保养、报废等工作。

四、气瓶的购置与验收1. 购买气瓶应选择合格的厂商,并查明其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2. 购买的气瓶应当附有气瓶的合格证,明确使用范围、限制条件等。

3. 购买的气瓶应当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 验收记录应做好并保存,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厂商反馈并进行处理。

五、气瓶的存放与标识1. 气瓶应存放在专用存放区域,禁止将气瓶存放在通风不良、有火源、易受撞击等场所。

2. 气瓶存放区应设立明显的标识,标识中应有气瓶类别、压力等级等信息。

3. 气瓶的存放应确保稳定,防止倾斜、翻倒等意外情况。

六、气瓶的使用与保养1.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无漏气、无损坏、无年限等问题。

2. 气瓶的使用应按照使用说明书和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 使用过程中应做好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手套、护目镜等。

4. 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气瓶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移至安全区域进行检查。

5. 气瓶使用完毕后,应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丢弃或混淆。

七、气瓶的报废处理1. 气瓶到达使用年限后应报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

2. 气瓶如出现损坏、变形等情况应及时报废处理。

3. 气瓶的报废处理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报废登记、封存、销毁等程序。

八、事故应急处理1. 发生气瓶泄漏、爆炸等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2. 受伤人员应得到及时的急救,并送往医院治疗。

3. 事故后应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技术监督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特监局锅发[2000]250号)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第三条本办法包含气瓶使用、检验、运输、储存要求。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气瓶颜色标记》(GB7144)的规定。

第五条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

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

第六条气瓶应专用,如确实需要乘装其它气体,改装工作应由气瓶生产厂家或检验单位进行。

第三章气瓶检验第七条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

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第四章气瓶运输、储存和使用第八条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1.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2.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4.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5.供应部门应采购附件齐全的气瓶, 附件不齐的气瓶使用单位有权拒绝领用。

第九条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除外)、减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

气瓶管理规定(3篇)

气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各类气瓶,包括但不限于氧气瓶、乙炔瓶、液化石油气瓶、二氧化碳瓶、氩气瓶等。

第三条气瓶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和个人责任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气瓶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气瓶生产、销售和使用第五条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力量,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气瓶。

第六条气瓶销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条件,取得特种设备经营许可证,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气瓶。

第七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使用条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

第八条气瓶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气瓶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气瓶追溯制度,确保气瓶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

第十条气瓶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气瓶充装、运输、储存、使用等操作规程,确保气瓶安全。

第三章气瓶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第十一条气瓶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检测条件和技术力量,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许可证。

第十二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气瓶进行检验、检测,确保气瓶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检验、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气瓶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检验、检测结果,对气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第四章气瓶运输和储存第十六条气瓶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条件,取得特种设备运输许可证。

气瓶使用管理规程(3篇)

气瓶使用管理规程(3篇)

气瓶使用管理规程是指针对气瓶的使用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套制度,旨在确保气瓶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下面是一个关于气瓶使用管理规程的____字的范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瓶的管理和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与财产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使用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合规、科学使用。

第四条气瓶使用应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气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气瓶使用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培训,定期检测,确保安全。

第二章气瓶的分类和标志第六条气瓶按瓶体材料和用途可以分为钢瓶、铝瓶、复合材料瓶等。

第七条气瓶应标明压力容量、最高工作压力、制造日期、使用标志等信息。

第八条气瓶使用者应仔细查看气瓶标志,核对瓶体材料和规格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第九条禁止使用过期的气瓶及老化、变形或破损的气瓶。

第三章气瓶的存放和保管第十条气瓶应存放在防火、防爆、通风良好的场所,与易燃、易爆物品隔离开。

第十一条气瓶存放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禁止乱堆乱放。

第十二条气瓶应妥善保管,避免与尖锐物、刺激物、高温等接触。

第十三条气瓶不得靠近加热设备和明火。

第十四条气瓶存放区域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气瓶的安全使用第十五条气瓶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气瓶无泄漏、无损伤,阀门正常,密封完好。

第十六条气瓶应选用适当的附件和连接器,确保连接牢固、密封可靠。

第十七条气瓶使用时应防止撞击、摩擦和倒置等损坏行为。

第十八条气瓶不得有过度冲压或超压现象。

第十九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应避免长时间暴露在阳光下或加热源附近。

第二十条气瓶使用结束后,应将气瓶上的气体排净,并顺便检查一遍。

第五章气瓶检测与维护第二十一条气瓶应定期送检,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具体检测周期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气瓶检测应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和通知使用者。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范文一、引言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气瓶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气瓶的使用涉及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对气瓶使用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气瓶使用的安全管理办法,以确保人们在使用气瓶时的安全。

二、气瓶的基本知识1. 气瓶的定义气瓶是一种容器,用于储存、运输和使用压缩气体。

常见的气瓶材质有钢瓶和铝瓶两种。

2. 气瓶的分类根据用途和性质,气瓶可以分为工业气瓶、医用气瓶、航空气瓶等多种类型。

3. 气瓶的标志气瓶上通常有一些标志和标识,用于表示气瓶的性质、使用范围和安全注意事项等信息。

常见的标志有气瓶标记、气瓶压力等级、气瓶使用年限等。

三、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办法1. 气瓶的存放和搬运(1)气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干燥、无火源的地方,与易燃物、易爆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气瓶应妥善搬运,避免碰撞和摔落,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和装置。

2. 气瓶的检验和维护(1)按照规定的周期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2)定期检查气瓶的外观,是否有锈蚀、变形和损伤等情况,如有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3)注意保持气瓶的清洁干燥,避免灰尘和水分进入气瓶内部,影响气瓶的使用寿命。

3. 气瓶的使用注意事项(1)在使用气瓶之前,要仔细阅读和理解气瓶的使用说明书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

(2)不得私自改动、拆卸气瓶的部件和附件,如需更换或修理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3)在使用气瓶时,应使用合适的附件和装置,确保气瓶与设备的连接牢固可靠。

(4)不得过度充装气瓶,要按照规定的压力和容量进行使用,超过规定范围会增加安全事故的风险。

4. 气瓶的应急处理(1)如果发现气瓶发生泄漏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迅速将气瓶移到安全区域,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应佩戴好个人防护装备,避免吸入有毒有害气体或接触危险物质。

四、气瓶使用安全管理流程图为了更好地管理气瓶的使用安全,制定一个完整的管理流程图是必要的。

2024年液化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液化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液化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液化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预防液化气瓶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液化石油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液化气瓶的生产、使用、检验、充装、维修、报废等活动,涉及到液化气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原则液化气瓶的生产、使用、检验、充装、维修、报废等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生命至上。

(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三)依法管理,严格监管。

(四)全员参与,共同管理。

第二章液化气瓶的生产和销售管理第四条生产单位的要求液化气瓶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进行生产,确保液化气瓶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销售单位的要求液化气瓶的销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确保销售的液化气瓶符合国家标准,不得销售伪劣产品。

第六条标志和标签液化气瓶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定,标志和标签应当清晰、完整、可见,标注液化气瓶的型号、压力、生产单位等重要信息。

第三章液化气瓶的使用管理第七条安全防护措施液化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液化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保障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使用环境要求液化气瓶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使用环境,确保通风良好,防止火源、热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在。

第九条安全培训液化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液化气瓶使用安全培训,确保液化气瓶使用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液化气瓶的检验和充装管理第十条检验周期液化气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检验要求液化气瓶的检验应当由符合资质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确保检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充装要求液化气瓶的充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进行,充装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操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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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C149-2004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气瓶的采购、储存、使用和管理等有关单位及主管部门。

3 引用法规标准
3.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4 职责
4.1 生产安全部负责公司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

4.2 供应部负责气瓶及氩气、氧气、乙炔、丙烷等的采购,物资管理部负责气瓶的储存、发放、检查管理工作。

4.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气瓶的使用和管理。

5 控制过程
5.1 厂内气瓶应经技术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2 各单位领导应经常对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管理办法,严格气瓶管理。

5.3 气瓶漆色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且不得任意涂改或增加任何标志,装有气体的气瓶严禁修理。

5.4使用气瓶,必须严格执行工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规定。

5.5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5.5.1 禁止敲打、碰撞,气瓶立放储存防止倾倒。

5.5.2 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烤。

LP/C149-2004 5.5.3 不得靠近热源,夏季防止日光曝晒。

5.5.4 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

5.5.5 不得用起重机吊运。

5.5.6 使用气瓶的单位,应设专位存放气瓶,保持气瓶附件完整无损,并分类标识明确。

5.5.7 瓶内气体不得用完,要保持一定的压力。

5.5.8 严禁气瓶接触油脂。

5.5.9 气瓶使用完毕,必须旋紧瓶帽。

5.6 气瓶在运输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5.6.1 气瓶搬运工要固定,不得经常调换。

5.6.2 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和碰击。

5.6.3 汽车运输气瓶应横放,头朝一个方向,妥善固定,关好后车厢门。

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处。

5.6.4 夏季长途运输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

5.6.5 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气体的气瓶时,运输车辆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5.6.6 易燃易爆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

5.7 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5.7.1 储存气瓶的仓库,应符合储存要求,并备有消防器材。

5.7.2 旋紧气瓶帽,放置整齐,分类标识明确,留有通道。

立放时要妥善固定,防止歪倒;卧放时必须有防止滚动的措施,头向一个方向,带压气瓶堆放时,高度不超过五层。

LP/C149-2004 5.7.3 氧气瓶不得同易燃易爆及油脂等物品放在一起。

5.7.4 气瓶的瓶帽、瓶圈应完整无缺。

5.8 当气瓶发生紧急情况时,按《易燃易爆品火灾、爆炸应急措施》执行。

6 相关文件
6.1《危险化学品管理程序》
6.2《易燃易爆品火灾、爆炸应急措施》
6.3工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7 相关记录
《安全环保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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