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发布日期】2014-09-22【实施日期】2014-11-01《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同意,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主任徐绍史2014年9月22日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特色餐饮、快餐、早餐、团膳、送餐等大众化餐饮,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发展可选套餐,提供小份菜。
第五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指导企业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餐饮行业协会应通过制定行业公约等方式引导餐饮经营者节约资源、反对浪费。
第六条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积极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经营管理、产品、服务等方面的标准。
第七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贯彻节约用餐、文明用餐标准。
第八条餐饮经营者应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餐饮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强制标准的食品。
餐饮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食品安全与卫生(续)
第二十三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及时召回,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支持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第五十八条鼓励餐饮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高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
第十三章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五十九条鼓励国内外餐饮经营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国际先进的餐饮管理经验和技术。
第六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国际餐饮管理相关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第六十八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关注餐饮业的发展,积极参与监督管理,共同营造良好的餐饮消费环境。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我国餐饮业的整体水平,提升国际竞争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丰富、安全、健康的餐饮服务。
第七十条本条例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餐饮业的可持续发展。
全文总结:
第二十八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排放的油烟、噪声等进行检测,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餐饮经营者应当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的餐饮设备和用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推广绿色消费。
第五章服务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续)
第三十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不得因消费纠纷侮辱、诽谤消费者。
第三十一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公正、有效地解决消费纠纷。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食品、饮料和服务的活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8•【字号】云政办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1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8日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投资兴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注册、规范有序、合法使用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项目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放开和鼓励的行业,不需行政审批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对其住所(经营场所)条件不作任何限制。
第六条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项目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前置许可的,市场主体应在办理有关许可证件后,凭有关许可证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工商部门应按有关许可证件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直接登记,免予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七条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前置许可,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市场主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取得有关行政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云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1.01•【字号】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号)《云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1年8月19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云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1年9月20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四条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各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中央厨房的行政许可由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进行行政许可。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的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制度,每季度在媒体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
任何法人或公民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处理。
餐饮经营管理条例
餐饮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业的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餐饮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餐饮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餐饮经营行为,包括餐馆、快餐店、餐饮连锁店等各类餐饮业态。
第三条餐饮经营应遵循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的原则,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五条餐饮经营者应当配备具有相关岗位技能的员工,并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有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餐饮经营者申请经营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给予核发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经营许可证书应当载明餐饮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经营品种、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信息。
第九条餐饮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按照核发许可证书的经营品种和范围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品种或经营范围。
第三章食品安全第十条餐饮经营者应当保证所供食品安全卫生,保持食品原味和营养价值。
第十一条餐饮经营者应当采购具备合法来源的食品原料,并保存购货凭证,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食品加工制作,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卫生监管,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四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食品信息,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五条餐饮经营者应当确保就餐环境的卫生与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餐饮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擅自变动菜品价格,不得以变相收费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十七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并及时处理消费纠纷。
第十八条餐饮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不得违规收取服务费或加价售卖。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业经营管理行为,提高餐饮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餐饮业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并经营。
第四条餐饮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经营管理规定,明确岗位责任,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
第五条餐饮单位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餐饮服务。
第六条餐饮单位应当建立抽检制度,对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自检、相互检查、抽检等监管措施。
第七条餐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质量检测,并保留相应检测报告。
第八条餐饮单位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章经营规范第九条餐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十条餐饮单位应当公示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经营管理规定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餐饮单位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食品信息,禁止虚假和夸大宣传。
第十二条餐饮单位应当规范食品销售行为,不得以不合理低价、低质量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餐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进行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四条餐饮单位应当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章食品安全第十五条餐饮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培训。
第十六条餐饮单位应当做好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管理,保证食品质量,避免传染性疾病传播。
第十七条餐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食品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八条餐饮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
第四章环境卫生第十九条餐饮单位应当配备齐全、清洁、安全的环境设施,保障顾客用餐的舒适度。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业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餐饮经营概念界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饮经营,是指通过提供食品、饮品及相应服务,满足消费者餐饮需求的商业行为。
第三章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职责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餐饮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
第四章餐饮企业经营要求第六条餐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
第五章食品安全与卫生标准第八条餐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确保食材新鲜、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餐饮企业应当定期对厨房、餐厅等场所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第六章服务质量与管理第十条餐饮企业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尊重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服务技能和服务态度。
第七章价格标示与合理定价第十二条餐饮企业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菜品、饮品等价格,并确保价格真实、合理。
第十三条餐饮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定价,不得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章税务合规与记录第十四条餐饮企业应当依法纳税,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
第十五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经营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材采购、食品加工、销售等信息。
第九章市场推广与供应链第十六条餐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广告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或误导性的广告。
第十七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应链管理制度,确保食材来源合法、安全。
第十章信用建设与举报制度第十八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企业守法经营、食品安全、服务质量等情况,作为消费者选择餐饮企业的重要参考。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21条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21条第一条:设立合理的经营计划餐饮业经营者应该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经营计划,包括菜单设计、供应链管理、人员安排等方面。
第二条:保障食品安全所有食品必须符合法定标准,餐饮业经营者应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避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条:提高服务质量餐饮业经营者应该重视服务质量,培训员工,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客户需求,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第四条:合理定价经营者应该根据成本和市场需求合理定价,保持价格竞争力,避免涉嫌价格垄断或不当争议。
第五条:合规税务遵守税法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公平纳税,不得逃税漏税,保持良好的税务信用记录。
第六条:环境卫生保持餐厅环境整洁卫生,符合卫生标准,定期清洁卫生。
第七条:员工管理合理配置员工,保障员工权益,遵守劳动法规,保持劳动关系稳定。
第八条:市场推广采取有效的市场推广策略,提升知名度,吸引顾客,增加营业额。
第九条:供应链管理建立健全的供应链体系,确保食材供应充足和质量稳定,保持供应链可控性。
第十条:食品安全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改善经营环境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实际,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经营环境。
第十二条:关注消费者需求倾听消费者意见,不断改进菜品和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保持客户忠诚度。
第十三条:合理库存管理合理控制库存数量,避免库存积压和浪费,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规范经营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行为,保持经营行为合规性。
第十五条:厨房卫生管理加强厨房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安全,防止交叉污染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管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检查。
第十七条:节约能源节约能源,减少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第十八条:创新经营模式不断创新经营模式,适应市场发展变化,提高竞争力,实现可持续经营。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作者:暂无来源:《中国食品》 2016年第22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销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坚持规范发展、加强服务、严格监管、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工艺技术和生产经营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纳入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风险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教育、公安、质监、工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舆论监督。
云南省餐饮规章制度
云南省餐饮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云南省餐饮行业,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餐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云南省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餐饮企业、餐饮服务员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应遵循“诚信经营、保障卫生、合理定价、服务优质”的原则,确保食品安全,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云南省餐饮行业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合理的食品保质期控制措施,杜绝使用过期食品,确保食品安全。
第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相关从业资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餐饮服务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欺骗消费者、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真实、准确的食品信息和服务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营销、强制消费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云南省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维护行业良好秩序。
第二章餐饮服务管理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加强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餐厅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制度,严格把关食品原料的质量和来源,避免购买劣质食品原料。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加工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范,保证食品加工过程安全卫生。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餐饮服务场所进行卫生检查,确保卫生环境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记录和档案,保留食品购进、加工、销售等记录,做到溯源可追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14(0)35【摘要】2014年第4号《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同意,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 2014年9月22日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51-53)【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营管理;餐饮业;发展改革委;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部长;经营活动【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52.654.2【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J], 无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J], 无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J], 无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6号) [J], 庄荣文;何立峰;苗圩;赵克志;陈文清;刘昆;钟山;易纲;肖亚庆;聂辰席;田静;李兆宗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01•【字号】云政办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1日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登记机关应当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为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供优质服务,提升登记便利化程度。
第五条市场主体在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可以登记多个经营场所。
对于市场主体在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但应当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
餐饮经营管理方案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餐饮经营管理方案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餐饮经营管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位和市场分析:明确经营餐饮业的目标市场、消费群体和竞争对手,进行市场调
研和分析,确定自己的定位和差异化竞争策略。
2. 菜单设计和食材采购:根据目标市场的需求和消费者口味,设计出独特的菜单,注
重食材的品质和新鲜度,并建立稳定的供应链。
3. 服务质量管理:培训员工进行专业的服务培训,确保餐厅的整体服务质量,包括礼
貌待客、热情服务、高效运作等。
4. 成本控制和采购管理:建立科学的成本控制体系,确保食材、原材料和其他费用的
合理采购和使用,降低经营成本。
5. 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建立严格的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餐厅的清洁
卫生和食品的安全性,包括员工卫生培训、食品存储和加工卫生等。
6. 市场推广和品牌建设:以创新的市场推广活动和营销策略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顾客,如参加美食展览、举办独特的主题活动等。
7. 财务管理和绩效评估: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和绩效评估,
掌握经营状况,并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8. 人力资源管理:招募和培训优秀的员工,建立良好的团队合作氛围,提供员工激励
机制,确保员工的积极性和效率。
以上是餐饮经营管理方案的一些主要内容,每个餐饮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餐饮业也成为了一个快速发展的行业,这个行业涉及到各个方面的经营管理,如食品安全、服务质量、用餐环境等。
为了促进餐饮业的健康发展,各地政府都制定了相关的经营管理办法,并加强了对餐饮业的监管和管理。
本文将重点介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经营许可证在餐饮业经营管理中,经营许可证是一项重要的准入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有经营餐饮服务的单位,都必须先取得经营许可证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时,餐饮业经营者需要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报备,提交相关材料,并进行严格的审核和检查。
只有符合相关要求的餐饮店才能取得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主要是为了保证餐饮业的食品安全和健康经营。
经营范围餐饮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分为多个方面,包括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餐饮娱乐等。
根据相关规定,餐饮服务应该保证食品的原材料来源和消毒灭菌措施符合国家标准并确保食品质量安全;餐饮娱乐应该保证服务质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在餐饮业经营中,食品安全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保证食品的原材料来源和消毒灭菌措施符合国家标准,并针对不同类型的食品进行分类管理和储存。
此外,餐饮业经营者还应该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督促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服务质量服务质量也是餐饮业经营中必须重视的一个方面。
餐饮业经营者应该保证用餐环境的卫生和舒适程度,提供多样化的菜品和饮品选择,尽可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同时,餐饮业经营者还应该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厨师技能厨师技能是餐饮业经营管理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菜品的质量和口感。
餐饮业经营者应该选聘技术过硬、品质优良的厨师,同时加强厨师的培训和讲解工作,提高其技能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具品质和口感的美食。
用餐环境用餐环境也是餐饮业经营中必须考虑的一个方面。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保证用餐环境的卫生和舒适程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装修和布置,提高用餐氛围和消费体验。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一、定义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是指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旨在保障餐饮业企业合理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控制和整顿市场秩序的行业标准。
二、目的 1. 通过对餐饮业的经营管理办法,以保证餐饮业的合法经营秩序,促进各种餐饮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有效地改善食品安全和供应质量,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
2. 根据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促使餐饮业企业合法经营,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以便餐饮企业能够提供可靠的餐饮服务和饮食文化。
3. 加强对餐饮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有效控制和打击餐饮行业中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内容 1. 餐饮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保证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来经营。
2. 餐饮企业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来提供餐饮服务,并且要保证食物的安全卫生,以及服务的质量。
3. 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质量检查,确保餐饮服务的质量,使消费者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服务。
4. 餐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原料的检验采购,保证食品安全,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同时也要求企业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废弃物处理,确保环境清洁。
5. 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确保餐饮服务的质量,消除安全隐患,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四、管理 1. 营业执照:餐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营业执照并妥善保管,同时应当遵守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当地的管理要求,保证餐饮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 物价管理:餐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进行物价管理,确保价格公道,保障消费者权益。
3. 人员管理:餐饮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人员管理责任,招聘的员工必须经过资格审核,同时要求员工勤奋踏实,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以保证服务的质量。
五、执行 1. 对于不合理的餐饮服务行为,当地的工商部门将对其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1. 引言本办法旨在规范和促进餐饮业经营的良好秩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高餐饮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所有经营餐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都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2. 经营许可2.1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前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未经许可的餐饮业经营行为是违法的。
2.2 经营者应该准备齐全的证照和相关文件,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和报告。
3. 餐饮服务质量3.1 餐饮业经营者应提供卫生、安全、优质的餐饮服务,确保食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2 厨房和餐厅区域应设备齐全、整洁且符合卫生标准。
清洁工作应定期进行,防止食品污染。
3.3 餐饮业经营者应定期培训员工,提高他们的服务技能和专业知识。
4. 营业时间和销售行为4.1 餐饮业经营者应明确营业时间,并严格遵守设定的开放和关闭时间。
4.2 餐饮业经营者应遵守价格公示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擅自变动价格。
4.3 餐饮业经营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食品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5. 消费者权益保护5.1 餐饮业经营者应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欺诈、虚假宣传或强制交易。
5.2 餐饮业经营者应提供明确的退换货政策,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6. 处罚和监督6.1 如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对违规经营者进行处罚。
6.2 监督机构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合规经营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7. 最终条款本办法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如有需要,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即是《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的要点。
所有经营餐饮业务的经营者都应认真遵守,以确保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餐饮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9]9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餐饮业发展的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餐饮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9〕91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加快餐饮业发展,对于扩大消费、增加就业、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以及推动旅游等相关行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弘扬我省优秀民族餐饮文化,提升滇菜档次,打造滇菜品牌,以滇菜创新促进餐饮业繁荣发展,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促进餐饮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特色是发展之魂、品牌是发展之旗、创新是发展之源、管理是发展之基的理念,遵循“总结提高、推陈出新、博采众长、打造滇菜品牌”的发展方针,坚持政府引导、强化服务,选准方向、改造创新,市场运作、企业为主,科学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积极推进餐饮业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餐饮业档次和水平;实施滇菜研发创新工程和品牌工程,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深入推进“绿色餐饮”普及工作;以餐饮名店为龙头,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等现代经营模式“走出去”,开拓国内外市场,塑造新派滇菜形象,不断推进餐饮业品牌化、特色化、规范化、规模化,带动相关产业协调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发展目标。
到2012年,全省餐饮业零售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15%,餐饮业成为全省重要的商贸服务产业;重点扶持50户以滇菜为主的餐饮龙头企业,其中年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的达10户,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的达5户;发展具有地方特色、少数民族文化氛围浓郁、影响力大的美食文化名城、名县、名镇30个,美食街区100个;餐饮人才职业技术培训体系初步形成,力争80%以上的餐饮从业人员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资质证书;滇菜品牌工程初见成效,形成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滇菜品种4000个、核心滇菜菜品30个;餐饮企业“绿色餐饮”和“星级美食名店”评定活动深入开展,滇菜进京、进沪、进周边省(市、区)和东南亚、南亚国家取得重大进展,滇菜影响力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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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云南省商务厅公告第2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5.06.16
【实施日期】2015.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商务厅公告
(第2号)
《云南省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27日第1次厅长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商务厅
2015年6月16日
云南省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各类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职工食堂、餐厅等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建立行业统计制度,规范行业秩序;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滇中产业新区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制定州(市)、新区行业规划、政策,开展行业统计,规范州(市)、新区餐饮行业秩序;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落实本县(市、区)餐饮行业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四条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地方特色餐饮、民族餐饮、小吃、快餐、早餐、团膳、送餐等大众化餐饮,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发展可选套餐,提供小份菜。
第五条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负责宣传餐饮业经营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要求;制定、推广行业规范和标准;协助商务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工作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并受商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
第六条各级、各类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制定行业公约等方式,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指导企业做好诚信经营。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