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最终版)2013-3-12
附件2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全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确定市区两级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按照市质监局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相关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许可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国家和本市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七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属于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目录的食品,不包括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及以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形态出现的食品。
(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细则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等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
(五)具备与其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生产场所,生产场所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商业布局和食品安全规划,并征得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同意。
(六)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无害化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食品摊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鼓励食品经营者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取得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第九条本市建立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市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局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市局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第十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北京市小食杂店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小食杂店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完善小食杂店监督检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小食杂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小食杂店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小食杂店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小食杂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应遵守《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条小食杂店监督检查事项包括小食杂店资质、场所布局、食品标签、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贮存销售、禁止性规定执行,以及散装食品和特殊食品销售等情况。
第六条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小食杂店取得备案卡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其开展一次全项目监督检查。
全项目监督检查后,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对小食杂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小食杂店开展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一)已取得营业执照和小食杂店备案卡,且在备案卡载明的经营范围内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二)生食与熟食经营区域分开,生鲜畜禽、水产品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三)食品包装、标识、标签符合法定要求,并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贮存条件、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凭证信息不齐的,如实记录补齐;(五)销售、贮存的食品在保质期内、且感官性状正常;(六)销售的肉类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七)未销售、贮存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食品;(八)未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施行前已取得食品制售项目许可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可继续从事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制售项目。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下面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说明。
一、一般规定《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该办法主要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的范围、许可机构的职责、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等方面的规定。
二、食品生产许可的范围食品生产许可的范围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包装等环节。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前,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
许可证的种类包括初次许可证、变更许可证和延续许可证,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进行选择。
三、许可机构的职责《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许可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对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等方面的管理。
许可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许可申请进行审核,确保企业具备生产食品的条件。
对于基本符合条件的企业,许可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初次许可证,对于未符合条件的企业,许可机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并在整改合格后重新审查。
四、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企业在提交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企业基本信息、生产、加工、包装设备等相关资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许可机构在审核通过后,应当在许可证上标注食品生产场所的名称、地址、负责人等信息,并在颁发后告知企业。
五、监督检查和处罚对于未取得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的,许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对于已取得许可证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许可机构有权撤销其许可证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对于存在食品安全事故的,许可机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宣传教育和培训《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许可机构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和管理水平。
许可机构可以组织培训班、开展宣传活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科普知识,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50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50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为强化卫生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规范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cn。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根据食品安全、职业(放射)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等专业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
各区县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本要求制定年度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遇有投诉举报时或重大活动保障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本要求中“次/年”指连续12个月内的监督次数。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频次要求依据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和《北京市餐饮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07年版)》,餐饮业食品卫生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被评为A、B、C级的餐饮单位分别采取简化监督、常规监督和强化监督。
进行等级评定的餐饮单位监督频次要求:1、A级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2、B级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3、C级监督频次不少于3次/年;4、D级餐饮单位,限期改进,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不进行等级评定的餐饮单位监督频次要求:1、以制售冷热饮为主,仅提供简单餐饮服务的咖啡厅、茶社、饮品店等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2、民俗旅游接待户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3、50㎡以下的小型餐饮单位、建筑工地食堂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新要求,结合首都食品安全的特点,不断加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其一体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根本目标是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依法采取科学、高效的监督管理措施,保障首都食品安全。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是指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事权划分,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采取监督检查、安全监测、违法案件查处等方式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分类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和所生产经营食品的风险程度,将生产经营者进行动态区分,通过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实现新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的精确化、精细化和精致化目标。
(二)分区分责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权确权原则,将监管责任属地化,通过建立快速反应与查处机制实现新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体化、无缝隙化和责任量化目标。
(三)区域联动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行政区域特点,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按地理位置相近划分为若干个区域联动协作组,通过建立执法力量联动机制实现新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的机动化、集约化和效能化目标。
(四)过程记录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及本办法规定标准化操作流程,通过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新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的规范化、痕迹化和可追溯化目标。
第二章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与办法第一节一般性要求第六条本市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资料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食品摊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食品经营者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取得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九条本市建立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和个体食品生产者。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取得生产许可: 1. 具有法定经营资格; 2. 具备符合食品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设备; 3.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负责生产的管理人员; 4. 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第四条个体食品生产者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获得生产许可: 1. 具有符合食品生产需要的卫生条件的生产场所; 2. 从事的食品生产项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 配备符合食品生产需要的生产设备; 4. 接受相关培训并具备相应的生产技能。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五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或个体食品生产者应向北京市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书应当明确理由。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七条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对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和个体食品生产者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要求整改。
情况严重的,可以暂停许可或吊销许可。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有权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市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所有。
以上内容为《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望广大食品生产企业和个体食品生产者严格遵守,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
北京市食品托生产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委托生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委托生产管理,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委托方未取得同品种生产许可证的,应持有销售该产品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三条受委托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应涵盖申请委托生产的产品品种,并对其生产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
第四条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生产食品协议,明确委托生产食品的质量、标准、检验验收等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本市对食品委托生产实施备案管理。
委托和受委托生产食品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协议签订后7日内就委托生产情况分别向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进行备案。
第六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食品添加剂产品不得委托和受委托生产。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不得委托或受委托生产食品。
第七条企业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委托生产食品备案申请表1份(附件1);(二)委托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方未取得同品种生产许可证的,提供该产品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1份) ;(三)委托生产食品协议原件1份(附件2)。
申请时,企业应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以便确认。
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应为副本复印件,所有纸质材料使用A4纸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委托生产的食品标识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标签上除法定的内容外,还应如实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委托关系、地址、联系方式和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事项。
“委托关系”标注示例如下:委托方: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受委托方: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
第九条区县局对企业申请的备案材料的种类、数量、格式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委托生产食品备案表》(附件3),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北京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北京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确保北京市食品安全,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追溯体系建设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消费等全过程可追溯。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实现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3. 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应当具备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分析和预警等功能,确保追溯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追溯信息管理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采集、记录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信息,并录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确保追溯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篡改、删除或者隐瞒追溯信息。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追溯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四、追溯信息共享与使用1. 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应当实现政府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等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
2. 政府部门应当利用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3. 消费者有权查询食品的追溯信息,了解食品的来源、质量和安全状况。
五、追溯责任与义务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追溯责任,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政府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追溯监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追溯信息。
3. 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追溯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本制度的,依法予以查处。
六、制度实施与监管1. 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
2.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追溯行为的监管。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追溯体系的检查和评估,确保追溯体系的有效运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12.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4.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2月29日第48次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31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各镇街(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各镇街(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7•【字号】密政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各镇街(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16〕3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密云区强化各镇街(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2016年6月27日北京市密云区强化各镇街(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密云区各镇街(地区)食品安全监管的属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及《北京市强化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属地政府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状况良好。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第三条属地政府应当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部署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任务,统筹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问题,推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检查、督促成员单位和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四条属地政府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农业、园林绿化、工商、城管监察等相关部门派驻机构认真贯彻实施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督促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同时,属地政府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及时消除监管盲点,有效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第五条属地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之间以及与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间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协调议事、形势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11.13•【字号】京卫法监字[2012]145号•【施行日期】201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2〕145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近期,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36号,以下简称《规划》),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政府分别就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划》提出了指导意见。
为切实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划》的意见,做好各项食品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划》《决定》和《规划》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是指导我市卫生系统做好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划》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决定》和《规划》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系统学习、深刻领会《决定》和《规划》精神实质。
进一步增强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及其他相关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确保工作目标的完成。
二、切实加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一)加强餐饮服务日常监管。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餐饮服务许可,不能持续达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餐饮单位,依法撤销许可;切实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认真分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及其变化规律,针对危害大、风险高的品种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对餐饮服务环节可能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要加大监督抽检力度。
北京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附件北京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促进食品摊贩规范经营,落实经营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摊贩是指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经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取得食品摊贩经营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第四条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鼓励成立区域性食品摊贩协会,承担行业自律责任,根据章程指导、规范和监督食品摊贩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参与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鼓励食品摊贩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专职食品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要求组织制定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二)配合市食品办制定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和抽检计划;(三)组织调度、指导协调、督查考评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及专项整治行动;(四)负责与市食品办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执法协调;(五)根据相关规定公布全市性食品摊贩监督管理信息;(六)组织全市性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以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培训;(七)其它应当由市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履行的职责。
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一)配合区、县食品办制定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和抽检计划;(二)对辖区内食品摊贩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食品摊贩信用档案;(三)按照职责依法对辖区内食品摊贩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四)按照市政府、市(区)食品办、市局部署完成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及专项整治活动,并按照规定、要求上报工作方案、工作总结、工作信息、工作数据等;(五)与同级食品办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反馈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情况;(六)根据相关规定公布食品摊贩监督管理信息;(七)组织本区、县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以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培训;(八)根据监督管理实际情况,建议区、县人民政府调整食品摊贩经营临时区域、规定时段、经营品种目录以及经营条件和要求。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6.20•【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第2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实施之日起,原《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北京市小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技术审查规范(暂行)》同时废止。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三章备案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明确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认定标准,加强许可备案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及其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场制售)的个体工商户。
小餐饮店是指具有固定场所,食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6㎡~150㎡(含6㎡,含150㎡),从事食品即食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于60 ㎡(含60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通过实体门店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经营者,以及为网络食品经营提供平台服务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销售和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遵守商业道德,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网络食品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网络食品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许可范围一致。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许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网络食品经营的规定。
第七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可以通过自行设立的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第八条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二)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三)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管理制度;(四)建立食品经营电子数据备份和管理制度;(五)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第九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自入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自行设立网站或者所在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和食品生产者应当书面告知其营业执照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的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已经市局2016年第3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30日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的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类和食品制售类。
具体见《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风险原则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食品安全条件的现场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事项进行许可。
第五条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
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六条鼓励食品经营单位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连锁企业总部的申请,对其申请许可的下属连锁企业经营场所的布局流程技术性图纸材料进行统一评定。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5.30•【字号】京卫法监字[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2〕63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及《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2〕38号)和2012年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效能,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自身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以诚信经营和规范操作为重点,坚持日常监管与量化分级相结合,动态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努力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实施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的原则,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要求,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鼓励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努力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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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新要求,结合首都食品安全的特点,不断加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其一体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根本目标是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依法采取科学、高效的监督管理措施,保障首都食品安全。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是指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事权划分,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采取监督检查、安全监测、违法案件查处等方式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分类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和所生产经营食品的风险程度,将生产经营者进行动态区分,通过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实现新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的精确化、精细化和精致化目标。
(二)分区分责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权确权原则,将监管责任属地化,通过建立快速反应与查处机制实现新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体化、无缝隙化和责任量化目标。
(三)区域联动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行政区域特点,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按地理位置相近划分为若干个区域联动协作组,通过建立执法力量联动机制实现新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的机动化、集约化和效能化目标。
(四)过程记录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及本办法规定标准化操作流程,通过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新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的规范化、痕迹化和可追溯化目标。
第二章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与办法第一节一般性要求第六条本市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将食品按风险程度分为不同类别,并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度等因素,对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的活动。
分级分类监管遵循风险分析、动态评定、效能监管的原则。
第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及《北京市食品风险分类监管目录》,指导和检查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及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食品风险分类监管目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评定后确定分级监管目录,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节分级分类监管及措施第九条本市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分为三个监管级别。
一级监管是针对从事《北京市食品风险分类监管目录》涉及的中等及以下风险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无不良信息归集记录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管。
二级监管是针对从事《北京市食品风险分类监管目录》涉及的中等及以下风险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信用分级评定为一级失信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针对从事《北京市食品风险分类监管目录》涉及的中等以上风险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无不良信息被归集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管活动。
三级监管是针对从事《北京市食品分类监管目录》涉及的中等以上风险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信用分级评定为一级失信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管活动。
信用分级评定为二级以上(含)失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活动按照《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信用约束措施执行。
第十条本市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分类监管以《北京市食品风险分类监管目录》为主要依据。
《北京市食品风险分类监管目录》以安全风险分析为基本出发点制定,具体考虑以下因素:(一)上一年度日常监测数据;(二)上一年度风险监测数据;(三)消费者群体规模;(四)特殊人群的影响度;(五)致害程度;(六)召回情况;(七)被投诉举报情况;(八)其他因素。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级别评定工作按年度进行,原则上每年12月底进行重新评定。
生产经营者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新增高风险类食品可即时评定并调整监管级别。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评定的级别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实施三级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检查频次,每年度专项检查不少于一次,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实施二级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区县或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频次,每年度专项检查不少于一次,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十四条实施一级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区县或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频次,每两年专项检查不少于一次,每四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十五条区县或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相关许可后半年内组织开展一次全项目检查。
第十六条本市对食品生产者、全市性及区域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实施三级监管。
本市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分级分类评定工作按《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日常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但应对照本办法的相应监管措施实行监管。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一节一般性要求第十七条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监督检查种类主要包括全项目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及保障检查。
全项目检查是指按照《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条款指南》逐条开展的监督检查。
飞行检查是指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的突击性有因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的有侧重的监督检查或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的专项整治活动。
跟踪检查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关问题的整改措施与整改效果的复核性检查。
保障检查是指在本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中对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年度食品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年度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并监督实施。
区县及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市级监督检查计划及所辖行政区域特点,编制本区域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频次和覆盖率。
第十九条凡涉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市政府部署的专项检查、市政府各执法部门的综合监督检查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部署协调。
区县及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所辖行政区域特点及监管实际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监管实际,制定加强监管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区县及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处室报告。
第二十一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事权划分,要求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年度报送《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年度自查报告》。
报告内容格式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一)食品生产企业;(二)大型餐饮企业及连锁企业总部;(三)连锁商场(超市)集团总部;(四)大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主办单位;(五)大型食品物流配送企业;(六)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七)其他。
第二十二条本市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专业仓储、物流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严格监管。
第二节检查要求第二十三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应按照《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条款指南》的内容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全项目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及保障检查,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格,记录监督检查结果;飞行检查应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执法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者交换意见,监督检查结论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者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
被检查者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后存档。
第二十五条对监督检查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调查笔录》,并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根据事权划分,需要移交稽查部门的,按程序将相关证据及笔录进行移交;对符合当场行政处罚条件的,应依法做出当场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符合国家及本市关于食品药品行政指导相关规定情形的,应当给予行政指导。
提出整改要求后当事人即能改正的,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在改正期限后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二)查封、扣押相关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先行登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四)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快速检验或抽样检验。
第二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一证一档。
监管档案由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组成,纸质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生产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二)行政许可材料复印件;(三)监督检查记录;(四)安全监测相关材料;(五)投诉举报及处理结果记录;(六)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记录;(七)召回或停止生产经营记录;(八)食品安全承诺书;(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十)《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年度自查报告》;(十一)分类分级评价及调整材料;(十二)其他。
上述相关信息应当录入电子监管信息系统并定期更新,确保及时、准确。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飞行检查包括国家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启动的飞行检查。
飞行检查原则上不得组织被检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参与检查;原则上不得提前通知被检查者,但应在检查时出示文件或说明来意。
第三十条保障检查按《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开展。
保障期间,原则上以保障检查工作为主,不再进行全项目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及跟踪检查除外;保障结束后,恢复常态监管。
第三十一条区县或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并及时更新数据。
第三节检查重点第三十二条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重点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许可情况;(二)厂区环境情况;(三)原辅料库和原辅料采购查验情况;(四)生产车间和生产过程控制情况;(五)成品库、成品管理和出入库记录情况;(六)化验室检查情况;(七)食品标识标签情况;(八)从业人员健康及培训情况;(九)食品安全处置和食品召回等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十)违法行为与整改情况;(十一)其他。
第三十三条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重点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许可情况;(二)从业人员健康及培训情况;(三)经营条件、设备设施情况;(四)采购验收及购销台帐建立情况;(五)储存、运输与配送中对食品外观、包装标识、保质期等检查的情况;(六)产品退市的情况;(七)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庙会、游园会的举办者食品安全义务履行情况;(八)互联网经营者的义务履行情况;(九)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