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精)
报检员模拟题34
[模拟] 报检员模拟题34单项选择题第1题:船舶的入境检疫,必须在( )或者经检验检疫机关同意的指定地点实施。
A.港口的检疫锚地B.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C.合同指定的检验检疫机关D.以上都不对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船舶的入境检疫,必须在港口的检疫锚地或者经检验检疫机关同意的指定地点实施。
第2题:凡申请出境居住( )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必须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
A.2B.半C.1D.以上都不对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凡申请出境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必须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
第3题:对由境外发货人责任造成残损、短缺或品质等问题的法检货物,需要换货、补发货的,( )可作为通关免税的重要凭证。
A.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鉴定和《入境货物通关单》B.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C.公证行出具的证明D.检验公司出具的证书、《入境货物通关单》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按目前规定,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后出具残损证书,进口商可依此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当换货、补发货进口通关时,进口商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鉴定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举》申请免交换补货的进口关税。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
第4题: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必须按照悬挂检疫信号,在卫生检疫机构发给入境检疫证前,不得降下检疫信号。
夜间入境时,在船舶的明显处垂直悬挂下列灯号:红红白红灯四盏,表示( ),请即刻实施检疫。
A.本船没有染疫B.本船有染疫或有染疫嫌疑C.本船染疫严重D.本船染疫非常严重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第5题:某外贸公司委托一工厂生产一批出口货物,并要求该工厂办理报检手续。
《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发货人”一栏应填写_________。
A.工厂名称B.外贸公司名称C.外贸合同的买方名称D.货物承运人名称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第6题: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检验证书或者放行单签发之日起( )天内报运出口。
A.30B.45C.60D.无期限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按照规定,一般出境货物的出运期限为60天,即发货人应当在检验证书或者放行单签发之日起 60天内报送出口。
出境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附件8:
出境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申请单位:
受理机构:
申请日期:
填表说明
1. 本表要求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工整。
2. “饲料检测机构名称”是指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称,如“质检科”。
“委托检测机构名称”是指饲料生产企业委托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
3. “主要检测项目”是指饲料生产企业对饲料实施检验的检验项目。
4. “生产许可证编号”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5. “产品批准文号”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核准的文号。
6. “饲料种类”是指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贮料、饲料粮谷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
7. “年生产能力”是指生产企业按设计生产能力一年最多能够生产饲料的重量(吨)。
8. “饲料主要成分及含量”,按不同饲料分别填写,表中填写不下的,可附页说明。
9.“提供附件材料名称”是指《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或检验检疫机构要求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
1
10. 必须有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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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示范
出境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申请单位:X X公司
受理机构:X X海关
7
申请日期:X X年X X月X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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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企业备案证明流程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证明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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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启动出口食品企业备案证明流程之前,有一系列准备工作需要妥善完成。
饲料进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
口04.宠物食品及咬胶
口05.饲草类(燕麦草、苜蓿草等)
口06.青贮料
口07.饲料粮谷类
□08.糠瑟饼粕渣类(豆粕等)
口09.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
口10.配合饲料
口11.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口12.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剂、防霉剂、调味剂等)口14.其他:
主要贸易伙伴(进口产品的境外生产单位信息或出口产品的国内生产企业信息)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饲料品种代码
四、企业声明
本企业自愿申请进/出口饲料企业备案,承诺上述信息真实、准确,承诺诚信守法经营,遵守海关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实施经营产品的记录保持、追溯、召回等制度,接受海关的监督和管理。以上承诺如有违反,将自愿承担一切责任。
饲料进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
一、申请事项:口饲料进口企业备案口饲料出口企业备案口修改备案信息
二、备案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法定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贸易国家或地区
三、经营情况
经营饲料品种(在对应的品种中进行勾选)
口01.饵料用活动物
口02.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
法定代表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
五、备案情况(海关填写)
经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审核,结果如下:
口合格,准予备案。备案号为:
口不合格,不予备案。原因为:
审核:复核:
年月日
出口鳗鱼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北京检验检疫电子政务服务平台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编号
法人代码
口岸距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XX
建库时间
库房面积
M2
库房建筑面积
M2
库房总数
库房总容量
备案库房数
备案库房容量
企业简介
(至少包括:企业规模、管理水平、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设施设备状况等)
提供附件材料名称
1、法人营业执照
2、法人组织代码证
3、各备案库内部区划图
4、库房平面示意图和地理位置图
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备案
申请表
申请企业:XXX
企业地址:XXX
企业法人:XXX电话:XXX传真:XXX
电子信箱:XXX邮编:XXX
执照号码:XXX发证日期:XXX
发证机关:XXX
企业声明
自愿申请将本企业的以下存储冷库作为进口水产品备案冷库,遵守《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海关的监督和管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北京海关印制
企业名称
(中文名)XX
(英文名)XX
企业类别(在□内选择)□国营□集体□私营□合资□独资□其他
法定地址
XX
邮政编码
法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编号
法人代码
企业人数
联系人
XX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XX
传真
备案冷库性质
□自有□租用
冷库类别
□国营□集体□私营□其他
冷库业主名称
5、企业卫生质量手册及管理制度
6、冷库管理制度
7、其他材料: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04•【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渔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监督抽查,对进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根据监管需要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进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总局第135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35号令)第135号《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渔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监督抽查,对进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根据监管需要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进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对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证明的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签发证书。
第二章进口检验检疫第八条进口水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和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出境饲料和出口食用动物用饲料的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办事指引
证书有效期限
五年
收费标准
无
联系方式
注册登记结果
网上公开
结果的使用情况
1.合.年审
动植处负责组织实施已备案的出境饲料或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生产企业工作年审工作。年审合格的在注册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章,不合格的收回注册证书、撤消注册编号,并通知有关部门。
11.提供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过程有关的技术人员情况和资质证明
12.饲料中使用的进口原料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
13.出口饲料生产企业平面图(包括厂门、原料仓库、饲料中成品仓库、成品仓库、化验室、生产车间、样品存放间处)和图片资料并附文字说明
14.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防虫灭鼠措施、对动物产品外包装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无害化处理的措施、污水处理措施
3.复查换证
注册证书有效期5年,在注册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向动植处申请重新换证。
备注
5.申请注册登记(或登记备案)的出口饲料品种清单
6.出口饲料中原料的详细描述材料,详细合格供方名单,原料验收的报告。
7.出口饲料生产工艺流程文字说明及工艺图
8.成品检测报告
9.符合输入国和《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2001)的证明材料;符合相应的饲料的产品质量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材料
10.出口饲料符合输入国和《饲料标签》(GB10648-1999)的产品说明书
项目名称
出境饲料和出口食用动物用饲料的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申请条件
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填写《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出口饲料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3份,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式2份):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贸易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出口食品的质量与安全问题。
为了确保出口食品的原材料来源可靠,许多国家都要求对种植养殖场进行备案登记。
下面列举了一些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以供参考。
二、水果类1. XX果园:位于XX地区,主要生产柑橘类水果,如柠檬、橙子等。
2. XX葡萄园:位于XX地区,主要生产葡萄类水果,如葡萄、提子等。
3. XX苹果园:位于XX地区,主要生产苹果类水果,如红富士、青苹果等。
三、蔬菜类1. XX农场:位于XX地区,主要生产蔬菜类产品,如青菜、白菜等。
2. XX菜园:位于XX地区,主要生产蔬菜类产品,如西红柿、黄瓜等。
3. XX菜场:位于XX地区,主要生产蔬菜类产品,如胡萝卜、土豆等。
四、畜禽类1. XX养殖场:位于XX地区,主要养殖猪、牛、羊等畜禽类产品。
2. XX鸡场:位于XX地区,主要养殖鸡类产品,如肉鸡、蛋鸡等。
3. XX牧场:位于XX地区,主要养殖牛类产品,如奶牛、肉牛等。
五、水产品1. XX渔场:位于XX地区,主要养殖淡水鱼类,如鲤鱼、鳜鱼等。
2. XX养殖基地:位于XX地区,主要养殖海水鱼类,如鲈鱼、鲳鱼等。
3. XX海鲜市场:位于XX地区,主要销售各类海鲜产品,如虾、蟹等。
六、粮食类1. XX农田:位于XX地区,主要种植谷物类作物,如水稻、小麦等。
2. XX稻田:位于XX地区,主要种植稻谷。
3. XX麦田:位于XX地区,主要种植小麦。
七、其他类1. XX茶园:位于XX地区,主要种植茶叶。
2. XX花圃:位于XX地区,主要种植花卉。
3. XX草原:位于XX地区,主要放牧牛羊等动物。
以上列举的仅为部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实际情况仍需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要求进行备案登记。
对于出口食品企业来说,选择备案名单上的种植养殖场可以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总结: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是确保食品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措施,通过对种植养殖场的备案登记,可以保证出口食品的原材料来源可靠。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一、引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是针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需求而开发的一种信息化系统。
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以及食品安全意识的提高,各国对于食品出口的监管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为了满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于备案管理的需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应运而生。
二、系统概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是一种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管理系统,可帮助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完善备案管理流程,提高备案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该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将企业的备案信息集中管理,并提供全面的备案管理功能,包括备案申请、备案审核、备案查询等。
三、系统特点1. 灵活的备案申请:系统提供了灵活的备案申请功能,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要求进行备案申请,并根据需要添加相应的备案材料。
系统支持自动识别国家或地区要求的备案信息,提高备案申请的准确性和效率。
2. 审核流程自动化:系统通过配置相应的审核规则和流程,实现备案审核流程的自动化。
审核人员只需要根据系统提供的提示信息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审核决定。
系统将保留备案申请和审核记录,方便后续的备案查询和跟踪。
3. 备案查询功能:系统提供了强大的备案查询功能,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查询条件,快速查找到所需的备案信息。
查询结果可以按照各种方式进行排序和展示,方便用户查阅。
4. 统计分析功能:系统通过对备案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提供企业备案管理的决策支持。
系统可以生成各种统计报表,展示备案数据的变化趋势和分布情况,帮助企业了解备案情况和趋势,为决策提供依据。
四、系统模块1. 用户管理模块:管理系统的用户信息和权限,包括用户的添加、删除、修改等操作,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2. 备案申请模块:提供备案申请功能,包括备案申请信息的填写、备案材料的上传等操作。
系统支持多国家或地区的备案申请,并根据相应的要求进行备案申请的验证。
3. 备案审核模块:提供备案审核功能,包括审核流程的配置、审核记录的保存等操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4•【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1月14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备案程序与要求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三)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四)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五)依法应当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应许可证照。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
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其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菌、害虫、杂草种子及其它有害生物由国外传人或由国内传出,保护我国农、林、渔、牧业生产和国际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类健康。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出境的商品,以及运载这些商品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分别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监督管理和对出入境人员实施卫生检疫及口岸卫生监督的统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法定检验检疫“法定检验检疫”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对必须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它法定检验检疫物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
(一)法定检验检疫范围1.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4.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5.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6.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
(二)《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1.《目录》的内容2009年实施的《目录》内的商品共涉及H.S编码20类,编码4815个。
《目录》中商品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表示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共3883个。
山东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附件2:山东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1为保证出口宠物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规范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要求。
2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口宠物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证出口宠物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体系,并制定指导安全卫生质量体系运转的体系文件。
3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3.1安全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3.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3.3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的要求;3.4环境卫生的要求;3.5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3.6原料、辅料卫生的要求;3.7生产、加工卫生的要求;3.8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要求;3.9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3.10检验的要求;3.11保证安全卫生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要求。
4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方针、目标和责任制度,并贯彻执行。
5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能够保证其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组织机构,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6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人员:6.1生产、质量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新进人员必须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6.2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必须保持个人清洁,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加工车间时必须洗手、消毒并穿着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帽、鞋应当定期清洗消毒;原料处理与成品加工人员应设有不同的进出通道,防止交叉污染;6.3工厂应设洗衣房,工作服、帽、鞋应做到集中统一清洗;6.4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明确其职责。
7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的环境卫生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7.1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建在影响宠物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的区域,应当避开化工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影响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其他产品,厂区内不得饲养动物或宠物;7.2厂区内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要保持清洁,裸区应绿化;7.3厂区内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地面、墙裙易清洗;7.4污水排放及垃圾处理应符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7.5厂区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等辅助设施和废物、垃圾暂存设施;7.6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应隔离;7.7车间、烘房、仓库、冷库根据工艺流程要求,布局合理。
饲料企业如何进行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备案
实 施 的《 口食 用 动 物饲 用 饲料 检 验 检 疫 管 理 办 出 法》 ,要求 用 于 饲 喂 出 口食用 动 物 的饲 料 生 产企 业需 进 行登 记备 案 。 随 着 检验 检 疫 机构 对 出 口畜禽 、 生 动 物及 水 其 产 品养 殖 源 头进 行 规 范 的有 序 展 开 , 越来 越 多
维普资讯
饲料广 20 ̄ 1 期 函 08- 1
1 9
工作研究
o k S u r t
饲料企业如何进行出 口食用动物 饲用饲料备素
孙 晓斌
近年 来 , 国家 加 大 了对 出 口动物 和 动 物 源 性 食 品安 全 的重 视 , 管措 施 不 断健 全 完 善 。国 家 监
的饲 料 企 业 看 到 出 口食 用 动 物饲 用 饲 料 市 场 可
合《 饲料 和饲 料 添加 剂 管 理条 例 》 十 四条 和 《 第 饲
料 标 签 》 家标 准 ( B 1 6 8 1 9 ) 国 G 0 4 — 9 3 的规 定 ;3 () 符 合相 应 的 饲 料 或 饲 料 添 加 剂 的产 品 质 量 国家 标 准 或 行业 标 准 ;4 不 使 用 国家 淘 汰 、 止使 用 () 禁
作 中应 注 意 的事 项 , 以促 进 和规 范 出 口食 用 动 物
饲用 饲料 备案工 作 的开展 。
1 申请 备案 饲料 企 业应具 备 的基 本条 件
根 据 《 口食 用 动物 饲 用 饲 料检 验 检 疫 管 理 出
符 合 国家 进 I检验 检 疫标 准 和 要求 。 ; 1 具有 检 验 检 疫 机构 出具 的检 验 检疫 合格 证 明 。
企业 要 制 定 不储 存 、 生 产 的饲 料 或 饲料 添 加 剂 在 中不 添 加 我 国及 食 用 动 物 进 口国 家 或地 区 规 定 的 禁用 或 未 允许 添 加 的 药 品 ( 激 素 ) 含 的制定 , 并
进出口饲料经营单位备案承诺书
饲料进出口企业承诺书
海关:
我单位郑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遵章守纪,诚信经营,认真建立进出口饲料的经营档案并接受海关的核查,做进出口饲料业务的合法经营者。
进口经营档案内容包括进口饲料的申报编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饲料流向等信息,档案至少保留2年。
出口经营档案内容包括出口饲料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国外进口商、供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出境货物通关记录等信息,档案至少保留2年。
如有违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营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
20 年月日。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改)正文:----------------------------------------------------------------------------------------------------------------------------------------------------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水平,保护动物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药物饲料添加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风险管理第四条海关总署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进出口饲料实施的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审查、风险监控、风险警示等措施。
第五条海关按照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海关根据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企业诚信程度、安全卫生控制能力、监管体系有效性等,对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和国内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口生产企业)实施企业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公共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公共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35)(三)《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32)(四)《进出口肉类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6号)三、受理单位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所在地隶属海关机构。
四、申请条件成都关区内出口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和大米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
成都关区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包括水产品、畜禽肉、禽蛋)生产加工企业、养殖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应向养殖基地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申请。
出口蜂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向其加工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备案申请。
五、基本流程(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1. 申请人应当在种植生产季开始前3个月向所在地隶属海关提交申请资料。
企业在网上申请,申请端入口为:“互联网+海关” 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https://。
2. 必要时,隶属海关对申请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进行现场审核。
3. 经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必要时)符合要求,由隶属海关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编号。
(二)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1. 备案主体向所在地隶属海关提交申请资料。
企业在网上申请,申请端入口为:“互联网+海关” 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https://。
2. 必要时,隶属海关对申请的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进行现场审核。
3. 经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必要时)符合要求,由隶属海关对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编号。
4. 申请出口猪肉养殖场的应先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养殖场经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网上申请备案。
六、申请材料(一)种植场备案1.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在网上申请系统中直接填写);2. 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独立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3. 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场平面图;4. 种植场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5. 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6. 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7. 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农业部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农业部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农业部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2月20日)第一条为加强进出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保证养殖动物的安全生产,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的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首次在中华人同共和国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未取得产品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第四条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安全、有效和污染环境的原则。
生产国(地区)已淘汰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
第五条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申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和产品样品:(一)进口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中英文填写)。
(二)代理人需提交生产企业委托登记授权书。
(三)提交申请(中英文一式二份),包括下列内容: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3、产品来源、组成成分和制造方法;4、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5、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和商标;6、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或添加量;7、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8、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9、饲喂试验资料及推广应用情况;10、其他相关资料。
《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规定》的起草说明
《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管理规定》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
(一)起草的重要性。
近年来,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或地区针对食品技术性贸易措施不断强化,出口食品,特别是以养殖方式进行原料生产的食品,面临的门槛越来越高:一方面,不断提高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近年我国出口肉类因残留物质超标或检出致病微生物而被国外通报的情况时有发生。
另一方面,不断以疫情为借口禁止我国动物源性食品进入市场;尤以西方发达国家为甚。
而且,近年来,我国国内动物疫情亦时有发生。
与国外日益高筑的技术壁垒相比,我国食品农产品原料养殖水平仍然参差不齐。
其中,原料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意识不强,规模化程度低,兽药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混乱,养殖过程中滥用和误用兽药现象突出,造成我食品原料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与主要贸易国家地区的出口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面对这些现状,为促进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扩大出口,质检总局从2003年开始探索对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基地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营造出口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小环境”。
实践证明,对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是进一步加强出口食品源头管理,从源头确保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要求的有效措施。
根据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总要求,质检总局认真思考,积极稳步推进出口食品监管体系改革,提出新常态下出口食品“一个模式、十项制度”现代治理体系的改革思路,其中原料基地和生产企业备案是新的监管体系的基本内涵,放宽准入门槛,整合生产链上各方监管力量,有效配置各方责任,打造新的有机统一的监管体系,有力地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新要求。
(二)起草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出口食品质量发展形势的需要。
当前,我国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质量提升成为当前出口食品行业及产业发展的关键。
企业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已经基本形成,企业完善自身的质量全管理体系、制度、措施成为推动质量发展的内在核心动力。
二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现实需要。
十八大以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国务院大力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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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 出口饲料生产企业注册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监管机构:
日期: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填表说明
1. 本表一式三份,要求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工整。
2. “生产单位饲料检验机构名称”是指饲料生产单位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称,如“质检科”。
3. “主要检验项目”是指饲料生产单位对饲料实施检验的检验项目。
4. “生产许可证编号”是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5. “产品批准文号”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核准的文号。
6. “生产饲料种类”是指生产的供出口食用动物饲用的饲料种类。
7. “适饲动物种类”是指生产的不同种类、不同编号的饲料主要适用于何种动物和何种年龄段的动物。
请分别填写,表中填写不下的,可附页说明。
8. “生产能力”是指生产企业按设计生产能力一天最多能够生产供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的重量,单位“吨/天”。
9. “饲料主要成分及含量”,生产的不同饲料以及不同编号的饲料分别填写,表中填写不下的,可附页说明。
10. “提供附件材料名称”是指《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中要求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
11. 必须有申请单位加盖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