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
国内证券发行审核程序介绍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 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发审委委员不得投弃权票 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会议 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并投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 缓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的,发审委会议按正常程序对该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能暂缓表决一次 发审委投票表决后在证监会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
8、落实发审委意见 通过审核的公司,要进一 步落实和解决相关问题
3、见面会 证监会与公司、保荐人及 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进行 沟通
6、预披露 证监会将公司发行的相关 文件通过网络对外公示
9、核准发行 证监会根据发审委表决结 果,对发行申请做出是否 核准的决定
4
发审委表决程序
IPO、 IPO、公开增发和可转债 适用于发审委普通程序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有关实施细则 配套信息披露准则
2
国内企业改制市基本流程
1
股份制改造 发起设立或有限 公司整体改制 三年业绩 业务、管理层及 控股股东稳定 产权清晰、资产 完整、业务独立
2
上市辅导 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 财务管理 规范运作 尽职调查
3
发行材料制作 招股说明书 发行申请报告 投资项目可研 发行保荐书 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1-3个月)
4
券商内核 现场调研 保荐核对表 内核会议讨论 内核意见 发行保荐书
5
保荐机构推荐 材料审核 解释沟通 反馈意见及整改 信息预披露 上会安排
(视需要确定) 6 发审会 材料分审 上会讨论 管理层答辩 表决通过 获取批文 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txt-//自私,让我们只看见自己却容不下别人。
如果发短信给你喜欢的人,他不回,不要再发。
看着你的相片,我就特冲动的想P成黑白挂墙上!有时,不是世界太虚伪,只是,我们太天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06年5月18日证监发[2006]51号)为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的工作,更好地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发审委办法》),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发审委会议前的工作规程(一)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以下简称发行监管部)具体负责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主要包括:确定发审委会议日期、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出席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向委员送达发审委会议通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发行监管部的初审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材料),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适用普通程序审核的股票发行申请的发审委会议(以下简称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的有关信息等。
(二)发行监管部在每月月底前制定下月发审委会议召开计划并告知全体委员,非专职委员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能参加发审委会议的时间安排报告发行监管部。
发审委会议原则上应当在每周固定时间召开。
(三)发行监管部安排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的顺序,原则上按照发行人向发行监管部报送审核材料的时间先后确定。
(四)发行监管部在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并请委员签收。
对适用特别程序审核的股票发行申请的发审委会议(以下简称特别程序发审委会议),发行监管部在会议召开前及时将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并请委员签收。
外地委员的审核材料可以采取委员认可的方式送达。
(五)发行监管部在将发审委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名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09•【文号】机构部部函[2008]231号•【施行日期】2008.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8]231号)各证监局:为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工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证监局要严格执行审核要求,认真做好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初审工作,加强对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工作的指导,切实加强对证券公司股东的监管,推动证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
附件:《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附件: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或者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入股股东(包括增资股东或者股权受让方)入股行为的审慎性监管要求1、出资意愿真实。
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不存在被误导投资入股的情形。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预先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及预先披露更新受理反馈会初审会报送会后事项文件(如有)发审会意见回复(如有)核准发行封卷发审会二、首发申请审核主要环节简介(一)受理和预先披露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3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
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监管处室,相关监管处室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二)反馈会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
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说明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
反馈会由综合处组织,参会人员有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
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
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回复。
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相关监管处室。
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0.29•【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审核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职责,划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四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
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证券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责。
(二)研究拟订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
起草证券期货基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
制定证券期货基金市场有关监管规章、规则。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确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其他权益类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股权、私募及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等投资基金活动。
(四)监管公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国务院确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在交易所市场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托管和结算等工作,监管政府债券在交易所市场的上市交易活动,负责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5.08•【文号】证监公司字[2002]10号•【施行日期】2002.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发布日期:2004年5月12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2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2]10号)各上市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确保有关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现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二年五月八日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为提高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审核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审核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根据《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审核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重组审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通知》及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活动进行审核。
二、重组审核委员会根据专业分为三组,每组设组长两人,由各组委员选举产生。
每次审核工作会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分别确定出席会议的组长和委员,参会委员总数不少于九人。
三、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在审核工作会议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初审意见和公司报送材料送达参会委员。
四、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上市公司重组方案进行表决,与会委员可以对重组方案投同意票或者反对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为了指导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的审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发审委委员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时,应当关注如下问题:(一)发行人改制和设立方面的问题1、发起人出资的缴纳情况及产权手续的办理情况;2、发行人改制方案的合理性及设立程序的合法性;3、发行人经营业绩的连续性及连续计算的合规性。
(二)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1、发起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况;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3、发行人生产经营体系的完整性及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的独立性;4、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独立生存能力;5、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及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的影响;6、关联交易本身存在的合理性及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公允性,关联交易披露的完整性;7、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收入、成本及利润的比例。
(三)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方面的问题发行人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公允反映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是否存在重大的财务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1、发行人选择运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恰当遵循谨慎、一贯性的原则;2、发行人会计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是否符合有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3、发行人的主要会计科目变化较大,公司是否有合理的解释说明;会计科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4、发行人是否存在不能依靠其自身经营获取盈利,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5、发行人是否存在资产评估的评估假设、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等选择、运用不合理的情况;6、发行人是否存在巨额担保、诉讼等或有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的情况;7、发行人编制的盈利预测是否合理、谨慎。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 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见面会、问核、反馈会、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 二、具体审核环节简介1、材料受理、分发环节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
发行监管部综合处收到申请文件后将其分发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
审核一处、审核二处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2、见面会环节受理材料 分发、分送材料 见面会 反馈会 落实反馈意见 预先披露 初审会 出具初审报告;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做好发审会准备发审会 2 5 8 7 6 3 问核核准发行 落实发审委意见 会后事项审核10 封卷 9 1 4见面会旨在建立发行人与发行监管部的初步沟通机制。
会上由发行人简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介绍发行审核的程序、标准、理念及纪律要求等。
见面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由综合处通知相关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
见面会参会人员包括发行人代表、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综合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等。
3、问核环节问核机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在反馈会前后进行,参加人员包括问核项目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的审核人员、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的相关负责人。
4、反馈会环节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
一文弄懂IPO各板块审核流程
一文弄懂IPO各板块审核流程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通过在证券市场上向公众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以便进一步发展和扩大业务。
在中国,IPO的审核和发行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负责管理的。
IPO审核流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预披露、申报和发行。
在这三个阶段中,需要经历多个板块的审核。
首先是预披露阶段。
在这个阶段,公司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这个过程叫做预披露。
在预披露阶段,主要包括了申请书的审查、公司历史及主要人员情况的审查、公司经营状况的审查等。
这个阶段的重点是评估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并对公司的业务模式、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进行评估。
其次是申报阶段。
在预披露阶段通过审核后,公司需要按照审核意见进行调整和修订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提交到中国证监会进行正式申报。
申报阶段包括了申请材料的审查、核查和交流。
审核主要是对申请书、财务报表、风险揭示书等的审核,核查主要是对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的核查。
审核和核查结束后,中国证监会将发出是否同意接受申报的通知。
最后是发行阶段。
在申报阶段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后,公司将进行公开发行股票。
在发行阶段,公司需要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量,并向投资者进行发行。
发行阶段的审核主要是对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进行审核,确保公司的发行符合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
需要注意的是,在整个IPO审核流程中,公司不仅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还需要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
证券交易所主要负责对公司的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管理、公司治理等进行审核。
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通常与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相对独立,投资者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机构的审核要求才能最终成功上市。
总结起来,IPO的审核流程分为预披露、申报和发行三个阶段,涉及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审核。
审核的重点包括公司的业务模式、财务状况、股权结构、募集资金用途等。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程序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5.29•【文号】•【施行日期】1998.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程序(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一、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审核程序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审核分为预选和审批两个阶段。
(一)预选阶段1.中国证监会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按照“总量控制,限定家数”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务院要求及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及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
2.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推荐申请发行A股的企业,应首先向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提出申请,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在中国证监会下达的股票发行家数指标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推荐预选企业,并报送企业预选申报材料。
3.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受理预选材料发行部根据《1997年计划内企业预选材料目录》(证监〔1997〕13号文件附件)规定的内容,审查企业预选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且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也已出具关于申报材料有关内容符合真实、公正、合规标准承诺函的企业,受理其申报材料,并登记受理时间。
4.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发行部在受理企业预选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预选材料分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和国家经贸委,分别就基建或技改项目的可行性、相关批文的合规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意见。
两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中国证监会预选审核预选材料分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和国家经贸委15个工作日后,发行部开始对企业改制方案、资产重组方案、收购兼并方案和财务会计资料等进行审核,并在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提出预选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经贸委的意见和预选审核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同意其上报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材料,并初步确定企业股权结构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方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同意,由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另行推荐其他企业。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全体会议通过,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申请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和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经审核,发审委委员认为上市公司不符合上述规定、不符合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条件和要求、信息披露严重不合规或作出公司不适宜发行新股的判断,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反对票,并应在发言中充分发表意见;发审委委员认为公司信息披露不合规、不充分或申请材料不完整,导致发审委委员无法做出判断,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弃权票或提议暂缓表决,原则上应提出具体意见;发审委委员认为上市公司符合上述规定、符合发行条件和要求、信息披露基本合规,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同意票;有必要时也可以附加条件,附加条件的应作出说明。
二、发审委委员审核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应当特别关注下列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存在与否及是否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独立作出判断:(一)关于上市公司与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企业(以下简称“控制人”)是否做到人员和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协议能够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多数投票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是指(1)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控制人,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控制人分开,不存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2)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控制人处兼任任何职务;(3)控制人(包括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推荐董事和经理人选应当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发行股票审核流程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一、基本审核流程图二、具体审核环节简介1、材料受理、分发环节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
发行监管部综合处收到申请文件后将其分发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
审核一处、审核二处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2、见面会环节见面会旨在建立发行人与发行监管部的初步沟通机制。
会上由发行人简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介绍发行审核的程序、标准、理念及纪律要求等。
见面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由综合处通知相关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
见面会参会人员包括发行人代表、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综合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等。
3、问核环节问核机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在反馈会前后进行,参加人员包括问核项目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的审核人员、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的相关负责人。
4、反馈会环节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
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三,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会人员有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
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
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问核程序除外)。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落实并进行回复。
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审核一处、审核二处。
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全体会议通过,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经审核,发审委委员认为公司不符合上述规定、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严重不合规或作出公司不适宜发行上市的判断,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反对票,并应在发言中充分发表意见;发审委委员认为公司信息披露不合规、不充分或申请材料不完整导致发审委委员无法作出判断,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弃权票或提议暂缓表决,原则上应提出具体意见;发审委委员认为公司符合上述规定、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基本合规,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同意票,有必要时也可附加条件,附加条件的应作出说明。
二、发审委委员审核公司申请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存在与否及是否影响公司发行上市独立作出判断:(一)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发起人出资不实;2.公司未经批准发行或变相发行过股票、债券,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发行和交易证券;3.公司设立或运作期间未履行合法的审批、登记程序;4.其他重大的违法行为等。
(二)公司三年前是否存在对公司未来产生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募集公司,其设立行为及内部职工股发行、增资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等。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是否连续盈利。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最近三年内发生的重大重组行为(包括公司整体资产置换、公司分立等)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业绩产生了重大影响,发审委委员可以判断公司是否可以连续计算重组前原企业的三年盈利业绩。
一文弄懂IPO各板块审核流程
一文弄懂IPO各板块审核流程关于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IPO审核工作流程,或许有些人还不是很了解。
本文将IPO详细审核流程分享给各位有需要的人士。
A、主板证监会IPO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一、基本审核流程二、首发申请审核主要环节简介(一)受理和预先披露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138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2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
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监管处室,相关监管处室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二)反馈会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
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说明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
反馈会由综合处组织,参会人员有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
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
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回复。
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相关监管处室。
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行监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5号现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5月27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管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保荐业务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本指引所称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
第三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
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指引的规定,仅是对保荐机构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时编制工作底稿的一般要求。
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均应当作为工作底稿予以留存。
第五条本指引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的保荐工作基本特征制定。
保荐机构应当在参照本指引的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板块、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保荐业务质量的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工作底稿。
第六条工作底稿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荐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立项、内核以及其他相关内部控制工作所形成的文件资料;(二)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形成的文件资料;(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辅导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四)保荐机构在协调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时,以定期会议、专题会议以及重大事项临时会议的形式,为发行人分析和解决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的问题形成的会议资料、会议纪要;(五)保荐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签字人员,对发行人与发行上市相关的事项出具的备忘录及专项意见等;(六)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七)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开户银行,市场监督、税务、土地、环保、海关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部门的相关人员等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八)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根据审核问询进行核查产生的文件、询价与配售文件以及上市申请和登记的文件;(九)在持续督导过程中获取的文件资料、出具的保荐意见书及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十)保荐代表人为其保荐项目建立的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十一)保荐机构对所获取资料进行分析、核查、验证所编制的文件资料;(十二)保荐机构在了解、复核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十三)其他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17年修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4号•【施行日期】2006.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6年5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13日、2017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效率和透明度,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职责、工作规程等另行制定。
第三条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
第四条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发审委的组成第六条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发审委委员为66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
第七条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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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54号
二00一年四月四日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称发审委)的工作,更好地在发审委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以下称条例),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发审会议前的准备工作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职能部门(以下称“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发审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会议、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发行审核工作会议(以下称“发审会议”)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发审会议日期、安排上会审核的发行申请人(以下称“公司”)、安排和通知出席会议的发审委委员、向发审委委员送达发行申请材料和初审报告(以下称“审核材料”)等。
(二)为保证发审委委员在发审会议上有足够的时间对审核材料进行讨论,每次发审会议最多审核四家公司的发行申请。
(三)当值发审委委员小组参加发审会议的委员达不到法定最低开会人数时,可临时向其他发审委委员小组商请委员,直到参加发审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但组成的临时发审委委员小组中至少要有法律、会计专家各一名。
(四)如果当值发审委委员小组组长、副组长不能出席会议,有关职能部门将安排其它发审委委员小组出席会议。
(五)对第一次发审会议没有通过的公司进行复审,应安排没有参加第一次审核的委员
出席会议,但应推举一至二位委员参加复审的讨论,不参加表决。
对上次发审会议暂缓表决的公司进行再审,须安排原参加审核的委员出席会议。
若原出席委员人数不能达到5人以上(含5人),则本次发审会议不对该公司申请进行审核。
(六)有关职能部门按上述规定轮流确定发审委委员小组并通知出席发审会议的发审委委员。
(七)有关职能部门至少在召开发审会议前的5个工作日,将审核材料送交参会的发审委委员并请委员或其指定人员签收,外地委员可以采取委员本人认可的材料送达方式。
(八)如已确定出席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临时不能出席会议,需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一个工作日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和已完成的审核内容及形成的审核意见。
有关职能部门将及时安排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将审核材料、不能出席会议委员的书面审核意见送交参会委员。
如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达到规定的人数,则会议延期。
(九)公司应出具保证不与发审委委员私下接触的承诺函。
对未出具承诺函的公司,发审会议将不审核其发行申请。
(十)发审委委员如受到发行申请人的干扰或威胁,有权要求中国证监会对有关公司进行调查并在调查结果未明确之前,不将公司的发行申请提交发审会议审核。
(十一)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参加发审会议委员的名单。
二、发审会议的程序
(一)发审委委员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准时出席会议。
发审委委员如因特殊原因在会议召开前决定不出席会议,可能导致有关职能部门没有足够时间安排其他委员出席的,应及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并将不能出席的原因、对审核材料的审核意见和投票意见书面送交发审委委员小组组长,并委托该组长代其发表意见及投票。
书面委托书、书面审核意见及书面投票结果交有关职能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