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全文
2017-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7-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病历的应用管理,提高医疗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现印发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电子病历应用管理目的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是为了规范电子病历的应用过程,保证医院内部的临床信息
管理、外部与政府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换、医疗法律纠纷的信息保全和有效性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的基本要求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应做到以下基本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医院电子病历管
理规定;
2.保证电子病历的安全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可追溯性;
3.保护病人个人信息和隐私,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
4.健全各级管理制度,实现分级负责,推进协同管理;
5.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电子病历管理水平。
三、电子病历应用管理的具体措施
1. 电子病历建设和维护
1.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数据库,保证电子病历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加强电子病历的维护和更新,保证电子病历的准确性;
3.定期备份电子病历数据,保证数据安全;
4.按照要求对电子病历进行分类归类和管理。
2. 电子病历使用和查询
1.建立严格的权限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才能查询或使用电子
病历;
2.准确记录电子病历使用情况,并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3.对不符合条件的查询或使用行为进行追责和纠正。
3. 电子病历保密和安全
1.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信息化安全管理要求,以保障病人个人信息安全;
2.建立保密机制,对电子病历进行加密,保证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建立技术保障措施,及时应对电子病历数据泄露、损坏等安全事件;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一、基本原则:
1.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应以患者隐私保护为原则。
2.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3.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应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二、数据隐私保护:
1.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对患者的个人隐私保密。
2.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按照授权的范围使用患者的个人信息。
3.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三、合规规范:
1.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对电子病历数据进行规范的备份和存储。
3.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建立电子病历数据的访问控制和审计机制。
四、数据安全性:
1.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保证电子病历数据的安全性。
2.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系统安全评估和漏洞修复。
3.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建立紧急事件处理机制,及时应对数据泄露、丢失等安全问题。
五、数据完整性:
1.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保证电子病历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建立电子病历数据的版本管理和修改记录机制。
3.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进行定期的数据清理和整理,确保数据的可用性和可靠性。
六、使用权限管理:
1.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对用户的使用权限进行合理设置。
2.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建立用户登录和鉴权机制,确保只有合法用户可以访问电子病历数据。
3.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定期审查用户的权限,及时处理权限变更和撤销。
七、技术支持:
1.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确保用户正确使用电子病历应用。
2023年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
2023年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
____年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护患者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利用电子病历进行医疗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子病历应用的管理。
第四条电子病历应用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标准和规范,保证其系统稳定、安全、可靠。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制度,明确电子病历应用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电子病历应用的技术规范
第六条电子病历应用系统应具备完善的功能,包括患者信息录入、病历数据存储、病历数据传输、数据查询和分析等。
第七条电子病历应用系统应具备严格的访问控制机制,确保只有合法权限的人员可以访问和修改电子病历数据。
第八条电子病历应用系统应具备应急备份和恢复机制,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电子病历应用系统应具备可追溯性,记录每一次对电子病历数据进行的操作和修改。
第十条电子病历应用系统应具备界面友好、操作简便的特点,方便医务人员使用和操作。
第三章电子病历应用的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制定电子病历应用的管理细则,明确电子病历的录入、存储和传输的流程和要求。
第十二条医护人员应接受相关的电子病历应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确保对电子病历应用的掌握和运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质控机制,定期对电子病历进行审核和检查,确保病历的真实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合理的电子病历归档和保管制度,确保病历的长期保存和安全存储。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全文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全文
,为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4月1日起,我国将施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电子病历的书写、存储、使用和封存等均需按相关规定进行。下面是小编给你带来的关于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2017年2月15日发布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最新版本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
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
(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
(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最新版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
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
(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
(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
(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
(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条例全文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病历应用,保障医疗信息的安全性和有
效性,促进医疗信息化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电子病历应用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患者的疾病诊断、治疗、康复等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电子病历应用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正、安
全的原则,保护患者隐私和医疗信息的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子病历系统,确保电子病历
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电子病历数据采集、保存、传输、
使用和处置的规程和安全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范电子病历系统被病毒、黑客和其他恶意攻击侵害。
第七条:医务人员在电子病历应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不得篡改、删除、泄露或传播不实病历信息。
第八条:患者有权对自己的电子病历信息进行查询、复制、更正和删除,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九条:电子病历应用活动需要经过医疗机构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电子病历信息。
第十条:对于违反电子病历应用管理条例的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病历应用的监督和管理,加强技术支持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信息化应用能力。
第十二条:对于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或滥用电子病历信息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2017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与管理,促进电子病历有效共享,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请遵照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2月15日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
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2023年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2023年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病历应用已经成为现代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电子病历应用的安全、便捷和高效运行,制定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是非常必要的。本规范旨在明确电子病历应用的管理要求,规范病历数据的采集、使用、保存和共享,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
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原则
1. 统一标准:建立统一的电子病历数据标准和格式,确保各个系统之间的互操作性和数据的一致性。
2. 安全保密:加强对电子病历数据的安全管理,保护患者隐私,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3. 便捷操作:提供简洁、易用的界面,确保医护人员能够快速准确地采集和查询病历数据。
4. 高效利用:充分发挥电子病历应用在医疗决策、科研和质控中的作用,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5. 规范共享:建立健全的病历数据共享机制,推动多级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互联互通。
三、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要求
1. 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与运维
(1)医疗机构应制定电子病历系统建设与运维规划,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2)医疗机构应选择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子病历系统,并对系统进行部署、配置和优化,确保系统的性能和可用性。
(3)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用户培训。
2. 电子病历数据的采集与管理
(1)医疗机构应明确电子病历数据采集的责任主体和时机,并制定相应的操作流程和标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数据管理制度,包括数据归档、备份、恢复和销毁等,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
一、引言
电子病历作为医疗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份,对于提高医疗质量、优化医疗服务、提升医疗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电子病历的管理和应用,确保医疗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制定本规范。
二、适合范围
本规范适合于所有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士、信息管理
人员等。
三、电子病历管理要求
1. 电子病历的建立与保存
1.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系统,确保电子病历的准确性、完整性
和可靠性。
1.2 电子病历应当按照病人就诊顺序进行建立,并及时保存和更新。
1.3 电子病历的保存时间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采取安全可靠的存
储方式,防止数据丢失或者泄露。
1.4 电子病历的备份应当定期进行,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确
保数据的可恢复性。
2. 电子病历的内容要求
2.1 电子病历应当包含病人的基本信息、病史、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用药情
况等必要信息。
2.2 电子病历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完整,避免浮现含糊、含糊不清的表述。
2.3 医生在填写电子病历时,应当遵循医学术语和规范化的表达方式,避免使
用缩写、口语化的表述。
2.4 电子病历中的文本应当易于阅读和理解,字体大小适中,排版整齐。
3. 电子病历的访问与使用
3.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电子病历访问权限管理制度,确保惟独经过授权
的人员才干访问电子病历。
3.2 医疗机构应当对电子病历的访问进行日志记录,包括访问人员、访问时间、访问内容等信息,以便追溯和监督。
3.3 医疗机构应当对电子病历的使用进行培训和指导,确保医务人员正确使用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20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
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办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使用办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办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使用监督办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该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职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办理部门和职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
(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
(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
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
(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
(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行电子病历旳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旳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合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
使用信息系统生成旳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播和重现旳医疗记录,是病历旳一种记录形式,涉及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旳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协助,并环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解决和智能化服务功能旳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引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旳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旳基本规定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有如下条
件:
(一)具有专门旳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有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旳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旳业务监管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旳有关制度和规程;
(三)具有电子病历旳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
(四)具有对电子病历创立、修改、归档等操作旳追溯能力;
(五)其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献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旳条件。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
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
(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
(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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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全文
,为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4月1日起,我国将施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电子病历的书写、存储、使用和封存等均需按相关规定进行。下面是小编给你带来的关于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2017年2月15日发布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
(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
(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十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权威可靠时间源。
第三章电子病历的书写与存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进行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单、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病理报告单等。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电子病历赋予唯一患者身份
标识,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医疗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完整性。
第十四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书写、审阅、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姓名及完成时间。
第十六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书写、审阅、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由具有本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
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确认电子病历内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操作痕迹、标记准确的操作时间和操作人信息。
第十七条【归档状态和修改痕迹】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归档状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
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因存档等需要可以将电子病历打印后与非电子化的资料合并形成病案保存。
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对知情同意书、植入材料条形码等非电子化的资料进行数字化采集后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原件另行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四章电子病历的使用
第二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病历查阅权限,并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
呈现的电子病历应当显示患者个人信息、诊疗记录、记录时间及记录人员、上级审核人员的姓名等。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电子病历的复制服务。
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电子版或打印版病历。
复制的电子病历文档应当可供独立读取,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提供医学影像检
查图像、手术录像、介入操作录像等电子资料复制服务。
第五章电子病历的封存
第二十三条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并进行复制后封存。
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可以是电子版;也可以对打印的纸质版进行复印,并加盖病案管理章后进行封存。
第二十四条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应当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及要求:
(一)储存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并由医患双方或双方代理人共同签封;
(二)可在原系统内读取,但不可修改;
(三)操作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及要求。
第二十五条封存后电子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使用。
电子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时,可以对已完成的电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