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财产都包括了哪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新中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及其价值取向的变迁
(三)增加有关家庭共有产物的规 定
家庭共有产物是指家庭成员共同使用或共有的一定数量的财物或物质利益的 总称。家庭共有产物是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管理和使用的结果,也是家庭成员之间 共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应当增加有关家庭共有产物的规定,明确其性质 和范围。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平衡,确保家庭和谐发展。
参考内容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夫妻财产制,也称为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在婚 姻家庭财产关系中,夫妻财产制度具有核心地位,它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基础和保 障。夫妻财产制度在我国的存在和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 封建主义的夫妻财产制度,确立了新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是1980年《婚姻法》所规定的,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 产制的性质、范围和种类。
1、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该法第13条规定:“夫妻间关 于财产问题的协议,采用书面形式。间有约定者,或经法院判决,或由双方协商 同意,至期有效;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该法是承认夫妻 财产制的,但仅就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作了原则规定,并未就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具 体内容作出规定。
2、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该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 定确立了以婚后所得共有制为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地位,同时允许双方约定婚前及 婚后的财产归属。
3、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该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 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该法第18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家庭法 多选(排)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ABCD)。
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的收益D.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第1条中即明确了该法的基本原则是(ABCD )A.男女婚姻自由B.一夫一妻C.男女权利平等D.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ABC )。
A.户口本B.身份证C.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ABC )。
A.重婚的B.虐待家庭成员的C.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ABCD).A.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B.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的C.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父母不履行义务时,(AD )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A.未成年的子女B.已成年的子女C.生活困难的子女D.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
对已满18周岁而父母又有负担能力的子女,只有在下列( A B C )情形下,父母才有义务负担其必要的生活费用。
A. 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B. 子女尚在校就读的C. 子女因为疾病等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D.因欠债无法生活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包括(ABC )A.生活费B.教育费C.医疗费D.结婚费用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ABCD )。
A.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B.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C.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D.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是(BCD )B.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C.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D.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下列哪些条件的限制?(BC)B收养人须无子女C 只能收养一名D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终止的原因包括是(ACD)。
婚姻法复习试题及答案解析
婚姻法复习试题及答案解析婚姻法是一部关于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对于我们来说学习掌握婚姻法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婚姻法知识,我整理了以下一些婚姻法复习试题,并附上了详细的答案解析。
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一、选择题1. 下列关于结婚年龄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女方年满20周岁即可结婚B. 男方年满18周岁即可结婚C. 双方年满22周岁即可结婚D. 双方年满20周岁即可结婚答案解析: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女方必须年满20周岁,男方必须年满22周岁。
2. 下列关于离婚事由的说法中,不属于法定离婚事由的是:A. 重婚B. 家庭暴力C. 遇到感情危机D. 一方有严重疾病答案解析:C。
感情危机不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事由,而重婚、家庭暴力和一方有严重疾病都是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3. 下列关于婚姻财产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 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共同所有和管理B.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归该方所有和管理C. 夫妻财产以结婚登记时各自已有的财产为基础D. 夫妻离婚后个人财产属于该方所有,共同财产应平分答案解析: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后个人财产归该方所有,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平分。
二、判断题1. 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暴力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当支持。
A. 对B. 错答案解析: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夫妻双方结婚登记前各自已有的房屋和车辆。
A. 对B. 错答案解析:B。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夫妻双方结婚登记后取得的财产,夫妻结婚登记前各自已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三、简答题1. 举例说明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解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结婚登记后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房屋、车辆等。
例如,夫妻结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无论由谁出资购买,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简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夫 妻 财 产 制
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 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 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夫妻法定财产制
(四)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与义务 夫妻双方对其所共有的财产是一种共同共有 的关系,对于共同财产只有在离婚或者配偶一方 死亡发生继承的时候才会进行分割。
(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 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 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 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 意第三人。
请问:这套房屋应归谁所有?
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出租个人所有房屋的收益 是否为其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出租个人所有 房屋的收益是否为其共同财产?
• 婚前购买或所得的房屋为个人财产
• 婚后租金收益问题—— 情况1,为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 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等,取得的租 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 ,属共同 共有 情况2, 为个人财产——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 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应 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一)、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 夫财:共同财产
二、夫妻法定财产制
• “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其他
婚姻存续期间
生产经营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
知识产权收益
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夫妻 仅指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的男女。无效婚姻、 被撤销的婚姻、同居关系的男女不能作为其主体。 二、婚姻存续期间 即从男女登记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 亡时为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 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四、所得---指对某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是必须实际占有。
婚姻家庭练习题
婚姻家庭法第一次练习题第一部分不定项选择题1.医师周某与会计师郭某离婚后,12岁的女儿小红随周某生活。
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对郭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A.周某患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B.周某对小红不履行抚养义务C.周某虐待小红D.小红愿随郭某生活2、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A.双方或一方的婚前财产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人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因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D.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因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3、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A尚在校接受高中教育的子女B.尚在校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C.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D没有生活来源的成年子女4、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A.婚姻关系B.家庭关系C.亲友关系D.婚姻家庭关系5、下列关于婚姻法的说法正确的有()A.结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B.结婚的法定年龄是法律规定的必须结婚的年龄C.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并举行婚礼后才正式确立夫妻关系D.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6、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制度主要体现了下列哪类原则()。
A.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B.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C.对子女权利的保护D.对父母权利的保护来源7、协议离婚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以下哪几条()。
A.双方当事人必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B.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C.双方当事人至少一人亲自到场办理离婚登记D.双方当事人必须都自愿同意离婚8、下列哪些条件下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B.配偶一方因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C.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A、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B、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和妻一方的财产C、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D、军人的伤亡保险金1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B、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和好的内容记录在案,原告撤诉,诉讼终止C、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D、离婚诉讼的管辖原则一般是“被告就原告”答案:1—5 ABCD BCD AC D AD6—10 B ABD ABCD ABCD ABC。
婚姻法如何规定夫妻间的经济权利
婚姻法如何规定夫妻间的经济权利在婚姻关系中,夫妻间的经济权利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方面。
了解婚姻法对夫妻经济权利的规定,对于维护婚姻的稳定、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家庭的和谐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一般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包括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比如说,丈夫在工作中获得的年终奖金,妻子经营网店所取得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规定旨在强调夫妻在家庭经济中的共同贡献和共同受益。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意味着在重大财产的处分上,如出售房产、车辆等,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如果一方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未经对方同意就把房子卖了,另一方有权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并要求追回财产或者得到相应的赔偿。
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一方的婚前财产,比如婚前购买的房产、车辆等,在婚后仍属于个人财产。
另外,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也属于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会被分割,归个人所有。
在夫妻财产约定方面,婚姻法给予了夫妻一定的自主权利。
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这种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比如说,夫妻可以约定各自的工资收入归各自所有,或者约定婚后购买的房产只归一方所有。
关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婚姻法也有明确规定。
在夫妻一方生活困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另一方有扶养的义务。
这种扶养义务不仅包括物质上的帮助,也包括精神上的支持。
如果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
在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是一个关键问题。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但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多种因素,如夫妻双方的过错情况、对家庭的贡献大小、子女的抚养情况等。
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婚姻法复习材料一、填空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
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2、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是以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等原则为特征的类型的婚姻制度。
3、我国婚姻法即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4、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因此,和其他法律比较,它的特点是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5、婚姻家庭关系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
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6、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7、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的情况下产生的。
、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义务性规范(或称肯定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或称授权性规范)。
9、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0、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加以干涉任何第三者。
1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2、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3、亲属产生的三种情况,一是由婚姻而产生的;二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三是由收养而产生的。
14、亲属分为血亲、姻亲、配偶。
15、血亲分为自然血亲、拟制血亲。
16、姻亲分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配偶血亲的配偶。
17、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是用世代来表示的。
1、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 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应予鼓励晚婚晚育。
”19、姻亲是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20、婚姻关系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解除等。
21、家庭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
2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浅析新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
浅析我国新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导言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着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相当一部分家庭的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包括在一些企业中的出资或者股份等..因为处理时可能会涉及到夫妻以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问题;所以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很多..目前我国新的婚姻法出台之后;就夫妻的财产方面都作了很大的修改..新婚姻法以第十七和十八两条;规定了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共有财产与个人特有财产的具体情形..并且在随后出了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又作了一个具体的规定..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和特征..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更是我们婚姻法的中心内容..所谓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权与夫妻身份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身份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夫妻身份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即影响到夫妻身份关系的延续或终止..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没有结为夫妻关系;也就无所谓的夫妻关系;更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在某些国家如荷兰承认同性恋的合法性;并以夫妻关系处理他她们之间的关系;但我国不承认同性的“婚姻”;故而;必须以男女两性结为夫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但法律都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果男女仅结为夫妻关系;而未共同生活;即没有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如此时让双方享有均等的财产权;对一方或双方不公;这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则相违背..只有双方在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后才能享有夫妻间的财产权利;承担对等的义务..3、夫妻财产权的平等性..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而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其调整的主体也应是平等的..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女性主内;男性主外;夫妻之间存在着收入的差异;存在着表面上的不等..但男性的收入是因为有妻的支持:帮助丈夫操持家务;使丈夫能安心地工作;再说;妻的付出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如我国先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有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请求权..也体现了夫妻权利义务的统一..所以说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平等的基础上;夫妻的财产权也是平等的..4、遵循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法律渊源之一;其与法律一起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也是法律的辅助工具;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行为;要那道德来平衡自己的心;做到不偏不倚..如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的时候;不能不顾子女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5、保护交易安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行为直接涉及到社会的利益..夫妻对夫妻财产权的行使;会关系到社会上的其他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权不仅对内;而且对外..对外表现在交易上;其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时;不能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二、我国夫妻财产权的类型一、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修订后的婚姻法;吸取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合理之处;摒弃了原规定中的不足;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为:“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立法上得到了明确..1、新婚姻法明确列举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原婚姻法中对于“一方或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文字表述上比较模糊..公民收入的来源多种多样;既可能是工资收入、也可能是投资收入;夫妻购置财产的用途可能不同;既可能归家庭使用;也可能纯粹归个人使用..按照该条的规定;似乎是将一切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都不加区别地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修订后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对于这部分用列举的方式;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收入都列举了出来;这样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就更强了..当然在实践中;尤其是夫妻双方离婚之时;特别是投资收入以及生产经营的收入实际金额;如何判断仍十分困难;投资收入、生产经营一方;往往在离婚之时刻意隐瞒财产;转移财产;而另一方很难能够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2、新婚姻法更注重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原婚姻法中将一方继承、受赠取得的财产十分笼统的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与继承法、合同法的某些规定不协调..这样也不利于保护原财产权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例如;赠与人将财产赠与他人;继承人依法定或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都体现了财产所有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志..如果把本应由一方继承、受赠的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让非继承人和非受赠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这样就限制了被继承人、赠与人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同时也侵害了继承人、受赠人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再如;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并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如果负义务的受赠人未履行义务;而此时受赠财产已归受赠人和其配偶所得;那么赠与人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恐怕是不能对抗真正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的.. 而在新的婚姻法中;这一点得到了很好的体现;“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使得继承人、受赠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保证;也体现了被继承人、赠与人自由处分财产的自主性..3、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以时间作为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标准;缺乏科学性..由于婚姻所具有的伦理性;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当然应该让另一方无偿使用;但结婚时间再长;也不能使其成为共同财产;让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转让;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严重侵犯;违反了民法、物权法的基本原理..2、问题是目前针对婚后财产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有些方面规定得还是比较的模糊..1、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就是一方在婚前购买该房屋时以较低价格购进;而在婚后经过修缮;使得房屋成新率提高;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房屋拆迁补偿价值远远高于购房价格;这就存在着房屋增值问题..这部分增值;我认为是一种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理论上一人一半;而不全归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2、婚前一方购买;婚后扩建..有些房屋是一方婚前所有;但在婚姻存续期间;经过了扩建;房产证上建筑面积重新登记了增加额;但产权人名称没有变更;或者;该房屋在一方婚前购置时;就没有办理产权证;以后虽然经过一次或几次扩建;仍未办理产权证..这种情况;在婚后扩建的部分也应看作为是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另一方出资装修..一般对于装修的费用;双方没有特别的约定;对于一方的装修费用;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出资..4、2001年婚姻法未对夫妻分居期间的婚姻各方当事人取得财产的性质作出特别规定..根据本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分居期间婚姻各方当事人所得的财产性质应为夫妻双方共有..国内许多学者认为这样规定很不合理;他们的理由有以下二点:一是在理论上难以立脚..一些长期分居的夫妻在分居期间;尽管在形式上还保留夫妻关系;但是实质上这种关系也可能已经中断..他们以自己的收入或其他合法途径购置了一些财产;并单独行使对这些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在与他人的经济交往中;各方也均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进行;客观上已形成了两个各自独立的生活经济单位..此时;夫妻间留存的只是一种纯身份上的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如将夫妻各方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有悖于民法物权取得原理..二是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夫妻关系的内容;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个方面..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都是相辅相存、互为前提的..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此时若将分居期间一方所得的财产简单地归结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有悖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笔者认为;对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财产的归属;仍应认定其为夫妻双方共有为好;由于造成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多个:有的因逃避债务而分居;有的因工作需要而分居;有的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如果相信将此单纯的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相信因逃避个人债务而分居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很有可能更会发生恶性借债的情况..如果发生此种情况;最大的受害者无疑就是债权人了..在夫妻内部财产问题与对债权人的外部财产问题;个人认为还是以对外优先为好;所以法律中规定的分居期间的收入为双方共同财产是比较恰当的..5、关于无形财产的问题..无形财产是指人类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没有形体;不占空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无形财产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庭;并且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也越来越大..1980年婚姻法未对无形财产作出规定;2001年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解决了知识产权中有关财产权部分的问题;但对知识产权还未曾实现的经济利益;即所谓的财产期待权;却未作具体的规定..而知识产权在当前及今后的社会生活中能赚取高额的利益;足以在今后为享有其人身权的一方赚取高额的利益..但若此时一方提出离婚;则婚姻法无法公平照顾双方利益..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知识产权的取得;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进行研究的投入往往包含了大量的夫妻财产;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项知识产权的取得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一旦投入的夫妻共同财产较多;则可供分割的夫妻财产就不多了;即使全部分给弱者;也明显不合理..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在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应把无形财产中的人身权、财产权和期待权分别考虑;各自规定;由获益的一方对牺牲的一方给予经济帮助;以充分照顾牺牲一方的合法权益..二、婚姻法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个人的财产不必参加分割..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依约定产生;如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律规定..我国1980年婚姻法未对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作出明确规定..为适应当前夫妻财产关系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有利于划清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界限;减少纠纷;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这次婚姻法的修改以下简称2001年婚姻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2001年婚姻法第18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从而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独立出来;并从财产取得的时间及财产的性质将夫妻个人财产分成五个方面: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001年婚姻法从上述五个方面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提高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自主性;使其得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充分行使个人权利;从而避免了夫或妻因婚姻状况的改变而丧失其在财产上的独立人格;而且有利于调动夫妻各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与我国有关民事立法相一致..1、审判实务中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定2001年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但该规定过于简单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虽然于2001年12月24日对2001年婚姻法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但仅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审判实务中;法官们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理解各异;分歧较大;从而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是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三是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如婚前所投资的股票;婚后因股票大升而获得的收益应认定为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种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某男被汽车撞伤;下肢瘫痪;经人民法院判决;获得20余万元赔偿金;用于医疗、购买轮椅、护理等目的;这些费用直接因身体损伤而发生;也都是直接用于损害的治疗和因残疾而产生的特定消费..因此;该10余万元赔偿金只能归受害的一方即某男个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在医疗费的规定中有一些值得商榷..医疗费是受害人向医院支付的实际费用;任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时;都是按受害人为治伤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凭据支付;不可能出现额外的医疗费..医疗费的性质不同于具有严格个人性质的人身保险金、伤残赔偿金等..在法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受害人在向医院支付医疗费时;往往是以夫妻共同的积蓄或向他人借款该债务实践中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先垫付;然后再向侵害者请求赔偿的..如果将获赔医疗费一概规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则显失公平..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2001年婚姻法充分考虑到财产所有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以及获得财产者的权利;将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个人财产;体现了婚姻法对遗嘱人、赠与人意愿的尊重;符合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中有关继承和赠与规定的立法原意;充分保护了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财产上的独立人格..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2001年婚姻法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未列举具体内容或界定标准;也未规定专用生活用品在家庭财产中所占份额的比例;故审判实务中对一方专用生活用品难以认定..我们知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价值观念的转变;个人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了摩托车、轿车等高档生活用品..为此;人们概念中过去作为生产工具出现的轿车、摩托车等已经自然而然地转变为生活用品;并逐渐成为夫或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另一方面;每个家庭的经济状况不一样;象上面提到的轿车、摩托车等对一部分家庭来讲;它们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可能很小;而对另一部分家庭来讲;它们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则可能很大..因此;如果婚姻法不对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专用生活用品在家庭财产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及生产用品与生活用品之间作出科学界定;必将损害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难度..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抓紧制订这方面的司法解释;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笔者认为;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a、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b、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c、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d、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e、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f、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5..g、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2、个人财产的划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在2001婚姻法中对于个人财产的规定是比较细致的; 2001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再具体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实践中还是有不少地方存在争议;在司法处理中也各执一词;无法划分清楚..1 一方婚前单独出资购买的房屋;婚后拿到的产证的问题..这个问题在个人财产划分的时间上;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得比较模糊;在我国;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登记注册手续;取得房产证后;该房屋的所有权才从售楼者手中转移到购房者手中..所以;从这一法律规定看;不管婚前已支付了多少房款;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购买一方就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由于出资购买的这套房屋的产权证是在婚后取得的;所以当属婚后财产;应按照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但如真是按此规定确认夫妻财产;则对于出资购买方无疑是不公平的;成为一种变向的侵害个人财产的合法权利..个人认为;产权交易在买卖关系中一直是比较特殊的;因为它存在着签约和登记两个部分;也就是说;双方在购买房屋签合同之时为合同成立;登记拿到产权为合同生效;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双方购房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之时;一方违约;另一方诉讼;法院是支持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承履行合同这一主张的;由此可见;在产权交易买卖过程中;签定合同之时;合同成立;虽未生效;但已可以预见此合同在未来的某一时间将会生效;所有权将会转移..所以;在确认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确认是时间不应是实际取得所有权之时;而应是实际确认将会获得房屋所有权之时;也就是签定合同;合同成立之时..个人观点2一方婚前单独出资购买的房屋;婚后将房屋出卖所得;是否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从以上问题又引伸中另一个问题;从我国新的司法解释看;婚后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看;其卖房所得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个人认为;婚前房屋的出卖所得应看作为一种婚前个人财产的延伸;还是应认为是个人财产;但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划分非常困难..3 房改房问题..房改房指单位作为福利出售给职工的住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它是职工按标准价、成本价、市场价等不同的价格标准从单位购买到了公有住房;取得了公房住房的全部或部分产权.. 认定房改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个人婚前财产.. 主要是因为;根据我国的房改政策;夫妻双方如果一方享受了国家房改的福利政策;购买了房改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不能再享受有关的房改福利..这就意味着;虽然一方是以个人名义在婚前购买的房改房;但在双方婚后;实际上给将对方享受房改福利的权利提前预支了;因而;对于。
家庭的法律知识梳理
家庭的法律知识梳理随着社会变迁和家庭结构的多元化,家庭中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了解一些家庭法律知识对于我们每个人都是十分必要的。
因为它不仅可以预防和解决一些家庭纠纷,有效保障个人权益,还能让我们更好地应对家庭生活中的各种情况。
下面将梳理一些家庭常见法律知识,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行为,它不仅是两个人的感情生活步入新的阶段,更意味着双方在法律上享有了更多权利和义务。
在登记结婚前,双方需要准备的文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个人身份、婚姻状况的证件。
在登记结婚时,需要出示这些证件并填写相关登记表格,当登记处审核确认无误后,双方便算是合法结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获取的以及由双方共同维护、管理或增值的财产,包括工资、房产、汽车等等。
在夫妻离婚时,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分割,但是谁拥有了哪些共同财产则需要进行细致的统计、评估和协商。
如未达成协议,可向法院起诉解决。
因此,夫妻在计划共同财产时需要慎重考虑,避免财产权纠纷。
三、子女抚养和探视权在未离婚时,无论孩子的生育方是谁,父母双方都应该在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上各承担一定责任。
对于孩子的探视权,尤其是在离婚后的争议问题,更应该根据孩子的利益来考虑。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等应由父母双方确定,如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可向法院申请解决。
同时,孩子的监护权也是孩子抚养和教育的重要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孩子的安全和正常成长,父母都要共同重视。
如果出现监护权争执,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四、遗产继承遗产继承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遗产继承涉及到财产分配、权益保障等问题。
在我国民法中规定,婚姻协议、遗嘱和法定继承是几种遗产继承方式。
对于婚姻协议和遗嘱,需要在制定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条文来执行。
在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割主要包括夫妻、子女、父母等亲属,但是继承顺序以及继承份额也需要根据遗产所属地的不同法规进行判断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调整夫妻、家庭关系的法律。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者应予以鼓励。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律知识普及
婚姻法律知识普及什么是婚姻法律?婚姻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各方的合法权益,调整家庭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
它主要包括对结婚登记、夫妻权利和义务、离婚以及其他与婚姻相关的事项进行规定。
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进行办理结婚手续的过程。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可以结婚。
同时,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双方需提供一些必要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单身证明等。
夫妻权利和义务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有着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包括:1.家庭生活负担的分担: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生活所需的费用,包括食物、住房、教育等支出。
2.互相尊重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应当平等相待,相互尊重对方的人格权利,且不得进行家庭暴力行为。
3.夫妻财产的处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有。
而在离婚时,需要根据法定程序协商处理夫妻财产。
离婚离婚是指夫妻之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离婚分为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形式。
其中,在诉讼离婚情况下,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并经过法院判决;而在协议离婚情况下,则需要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
婚姻家庭纠纷解决如果夫妻发生了纠纷或者遇到其他家庭矛盾问题,可以选择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其中,在按照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时,应当尽量寻求和谐、公平、公正的结果。
婚姻法的重要性婚姻法是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通过了解婚姻法相关知识,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维护自己在婚姻关系中的权益,减少婚姻纠纷和家庭矛盾。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满足您对于婚姻法律知识普及的需求。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告诉我。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下面是搜集的一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欢迎阅读查看。
引言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一)案例11.案例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
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
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
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
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2.关于案例的思考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债务如何界定,个人债务如何界定?一、夫妻债务如何界定夫妻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两个人一旦成为夫妻之后,就意味着在以后的生活中不仅需要互相扶持,而且自己的很多东西也要与另一半分享,这个主要是指财产或者债务,这也就是法律上的夫妻财产关系,那么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下面就由我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一)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实行婚后夫妻财产共有制(除夫妻另有约定的),夫妻双方中任何方均不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
(二) 夫妻双方均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三) 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法律还禁止以任何借口侵害配偶的财产继承权。
此外,《继承法》第30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离婚或者丧偶后的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仍依法享有对原承包地的承包权。
二、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拥有的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 工资、奖金;(2) 生产、经营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夫妻财产如何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的相关内容。
婚姻家庭法论文
关于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摘要】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一、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会,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一)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
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二)在资本主义各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的。
在立法形式上,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
英美法系各国的亲属法,一般是由多数的单行法规构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离婚法等,名称不一,但它们都是各该国家民法的组成部分。
(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
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
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二、关于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婚姻家事法律知识大全
婚姻家事法律知识大全1. 婚姻法概述婚姻法是指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
它主要包括婚姻的结婚、离婚、家庭财产的处理、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婚姻法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个人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2. 结婚的法律要求结婚是一个重要的人生决定,为了确保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有一些法律要求需要满足。
这些要求包括:•双方应年满法定婚龄;•双方应自愿且无强制、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双方应无婚姻法禁止的亲属关系;•双方不得同时有婚姻关系等。
结婚双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登记。
3. 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在婚姻中,财产问题往往是一个敏感和复杂的问题。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婚姻财产一般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婚前双方所拥有的财产,包括个人财产和各种权益。
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婚前财产归各方所有。
婚后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解除时双方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后财产由夫妻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婚后财产应依法进行公平分配。
4. 抚养权和探望权在婚姻中,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和探望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规定,无论夫妻双方是否离婚,父母都对子女享有抚养权和教育权。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子女日常生活、健康成长的照料和教育。
在没有共同抚养的情况下,通常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来确定子女的归属。
探望权是指非居住在一起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交往权利。
无论是否有抚养权,非居住在一起的父母都有权利与子女保持联系,并有权得到法院的保护。
5. 离婚与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经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进行。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并达成离婚协议,然后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只有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且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协议离婚才能生效。
诉讼离婚是指一方或双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离婚家庭财产分割相关法律知识有哪些?
You will get what you rewar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离婚家庭财产分割相关法律知识有哪些?离婚家庭财产分割相关法律知识有:在婚姻法中夫妻二人的财产分为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分类的目的是便于夫妻二人进行财产分割。
当然夫妻财产分割是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男女双方都不能剥夺另一方获取自己应得财产的权利。
一、离婚家庭财产分割相关法律知识有哪些?家庭财产分割相关法律知识有:在婚姻法中夫妻二人的财产分为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分类的目的是便于夫妻二人进行财产分割。
当然夫妻财产分割是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男女双方都不能剥夺另一方获取自己应得财产的权利。
二、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 ) 工资、奖金; ( 二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三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 ) 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1)、工资、奖金。
“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奖金”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
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
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婚姻财产知识培训》课件
诉讼分割
当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可以向 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
规定进行财产分割。
评估与拍卖
对于难以协商分割的财产,可以 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拍卖,所
得价款再行分配。
特殊情况的财产分割
个人财产转化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财产可能 因长期共同使用或管理而转化 为共同财产,需进行相应的分
割。
继承财产
《婚姻财产知识培训》ppt课件
目录
• 婚姻财产概述 • 夫妻共同财产 • 个人财产 • 婚姻财产的分割 • 婚姻财产纠纷的处理
01
婚姻财产概述
婚姻财产的定义
婚姻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取得的财产,包括夫妻共同所
有的财产和各自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夫妻共 同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财产, 如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共同存
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原则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积累 的财产应公平分割,以体现双方对家 庭的贡献。
在分割财产时,应优先考虑未成年子 女的权益,确保其未来的生活和教育 。
共同原则
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无论由谁持有 ,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特殊 约定。
婚姻财产分割的方式
协议分割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财产 分割协议,以和平方式解决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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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04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通常是根 据婚姻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
释来进行的。
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 考虑财产的取得时间、取得方
式、用途等因素。
如果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约 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
产,那么按照约定执行。
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还需 要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 如家庭经济状况、职业特点等
【法律】家庭法律知识普及:保护家庭权益的法律常识
家庭法律知识普及:保护家庭权益的法律常识引言家庭是每个人生命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然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与家庭权益相关的问题,比如婚姻、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
为了保护家庭权益,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家庭法律知识。
本文将为大家普及相关的法律常识,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保护自己的家庭权益。
1. 婚姻与家庭1.1 婚姻的法律意义婚姻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合约关系,是两个人共同决定结为夫妻、建立家庭的行为。
通过法律的认可和登记,夫妻双方获得了法律上的权益和义务。
1.2 婚姻登记在中国,婚姻登记是合法结婚的必要步骤。
夫妻双方需要前往当地的婚姻登记处进行登记,并提供一定的证明材料,比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婚姻登记使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1.3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中国的婚姻法,夫妻可以选择采用共同财产制度或者独立财产制度。
共同财产制度意味着夫妻共同拥有婚后所得的财产,而独立财产制度则意味着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相对独立。
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财产制度。
2. 离婚及子女抚养2.1 离婚的法律程序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根据中国的婚姻法,离婚需要经过法院的判决。
离婚的诉讼程序通常包括起诉、举证、开庭审理等步骤。
离婚后,夫妻双方享有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2.2 子女抚养问题在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是一个重要的关注点。
根据中国的婚姻法,子女的抚养权通常由具有抚养能力的一方行使。
如果父母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利益做出判决。
子女的抚养费用由抚养方承担,对于非抚养方来说,需要按照判决进行支付。
3. 家庭暴力与保护3.1 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精神折磨或其他形式的侵害行为。
这种行为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
3.2 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在中国,家庭暴力是被禁止并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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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财产都包括了哪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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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中除了对结婚、离婚作出了规定外,同时对夫妻的财产也是有明确要求的。
那究竟婚姻法财产都包括了哪些呢?可能很多人知道分为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那这其中共同财产有哪些,而个人财产又是什么?请跟随律师365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
根据《婚姻法》第17条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
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此外,还有几种特殊的情况:
1、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共同所有。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夫妻个人财产是什么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除去约定的情况,夫妻个人财产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但在不同的类型下包括的具体财产又是不同的,并且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实际的处理也不太一样。
具体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都包括了哪些,这方面的内容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要是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师365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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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