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案件中的协议管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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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的范围

协议管辖的范围

协议管辖的范围协议管辖是⼀种有法律依据的⾏为,⼜称为约定管辖或者合意管辖,是双⽅当事⼈在纠纷发⽣之前或是在发⽣在之后,以合意的⽅式约定他们之间的纠纷的法院。

协议管辖的范围有什么内容呢?下⾯由店铺⼩编在本⽂为您详细介绍。

⼀、协议管辖的适⽤范围(⼀)在审理级别上,协议管辖仅适⽤于第⼀审民事案件当事⼈在协议时只能约定⼀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将依法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法院或者⾼级法院管辖,或者相反,否则就会违背民事诉讼法有关审级的规定,造成审级混乱。

(⼆)在管辖类型上,协议管辖限于⾮专属管辖的诉讼对于专属管辖诉讼,《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2、因港⼝作业中发⽣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所在地⼈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由于专属管辖是按照诉讼标的的特殊性所确定的管辖,具有强制性,因此不允许当事⼈通过协议改变。

(三)在表现形式上,协议管辖为要式⾏为,必须采⽤书⾯形式由于《民事诉讼法》第34条要求协议管辖必须采取书⾯形式,因此,以⼝头形式约定管辖法院的,约定⽆效。

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2015年2⽉4⽇开始实⾏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四条规定的书⾯协议,包括书⾯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这也就意味着,现⾏司法解释并不强制要求在书⾯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同时也允许当事⼈在合同之外达成的管辖协议。

(四)在案件类型上,协议管辖扩⼤⾄“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案件⼆、协议管辖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可以书⾯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刑法诉讼互联网案件中的协议管辖规则

刑法诉讼互联网案件中的协议管辖规则

刑法诉讼互联网案件中的协议管辖规则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上犯罪案件也日益增多,对于此类案件
的管辖争议也随之增多。

根据刑法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互联网案
件的管辖一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对于互联网上犯罪的主体行为人,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管
辖原则遵循地域原则。

也就是说,根据被告人的住所地或者犯罪行为的地
点来确定管辖法院,即按发生犯罪行为的地点或者被告人的住所地所在地
的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其次,对于侵权案件,根据刑法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害人通过网络
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在订立合同时与对方达成了协议管辖的约定,那么双方应当按照其约定主张合同管辖。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实体、虚拟审判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裁判。

也就是说,由于互联网的特点,被告人可能身在一些地方,而犯
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又存在跨地域的情况,为了方便审判,法院可以采取虚
拟审判的方式,通过网络视频等技术手段进行庭审,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在协议管辖规则中,还存在一些替代管辖原则。

根据刑法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达成协议,将特定争议交给特定仲裁机构仲裁。

双方受到
仲裁裁决的约束,无须司法机关审理。

总之,刑法诉讼互联网案件中的协议管辖规则是为了解决网络犯罪案
件在管辖方面的问题,保障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
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运用地域原则、合同管辖、替代管辖等
规则,确保互联网案件得到合理和公正的审判。

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

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

协议管辖的适⽤条件双⽅当事⼈对于民事诉讼权利是有处分权利的,双⽅当事⼈在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前,是可以协议管辖的。

如果有协议的,是需要按照约定的管辖⼈民法院起诉的。

那么,协议管辖的适⽤条件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协议管辖的适⽤条件⼀、协议管辖的范围仅限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协议管辖选择的法院,必须与合同有实际联系,不能选择与当事⼈和合同毫⽆关系的⼈民法院管辖。

即当事⼈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五类中选择⼀个管辖法院。

如果管辖协议约定不明确或者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协议⽆效。

三、协议管辖只适⽤于第⼀审民事案件。

对⼆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则不适⽤。

四、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举例来说,不能把应由基层⼈民法院作为第⼀审的案件,约定选择中级⼈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港⼝作业中发⽣的诉讼、继承遗产发⽣的诉讼,都不能由当事⼈约定选择其他管辖法院。

五、协议管辖,双⽅当事⼈必须达成⼀致的书⾯协议。

书⾯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前达成的选择管辖协议。

合同⽆效并不影响协议管辖条款的效⼒。

能否协议约定合同管辖地1、合同的双⽅当事⼈可以在书⾯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合同双⽅当事⼈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的协议⽆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网络销售合同纠纷管辖异议

网络销售合同纠纷管辖异议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日益增多。

在网络销售合同纠纷中,管辖异议问题成为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就网络销售合同纠纷管辖异议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网络销售合同纠纷管辖异议的概念网络销售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是指在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网络销售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能对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提出管辖异议。

二、网络销售合同纠纷管辖异议的类型1. 被告住所地异议:当事人认为被告住所地不属于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不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 合同履行地异议:当事人认为合同履行地不在被告住所地,不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 合同签订地异议:当事人认为合同签订地不在被告住所地,不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 原告住所地异议:当事人认为原告住所地不属于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不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 标的物所在地异议:当事人认为标的物所在地不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不应由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网络销售合同纠纷管辖异议的处理1. 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就管辖异议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管辖协议,明确案件管辖法院。

2. 法院审查:若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性质、标的物等因素确定。

(2)合同签订地:合同对签订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性质、标的物等因素确定。

(3)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法院通常具有管辖权。

电商领域争议处理:法律适用与管辖条款合同

电商领域争议处理:法律适用与管辖条款合同

电商领域争议处理:法律适用与管辖条款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1. 争议处理1.1 适用法律1.1.1 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本合同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及侵权责任,适用相关的国际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 管辖法院1.2.1 双方同意,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2.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3 双方也可约定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但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双方共同认可的仲裁规则。

2. 争议类型2.1 商品或服务争议2.1.1 商品质量、性能、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争议。

2.1.2 服务质量、售后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争议。

2.1.3 订单处理、配送延迟、错误等引起的争议。

2.2 价格争议2.2.1 价格调整、促销活动、优惠券使用等引起的争议。

2.3 付款争议2.3.1 支付失败、退款、退货等引起的争议。

2.4 评价与投诉2.4.1 用户对商品或服务的评价引起的争议。

2.4.2 用户投诉商品或服务问题,商家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公的争议。

2.5 知识产权争议2.5.1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引起的争议。

2.5.2 商家或用户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争议。

3. 争议处理程序3.1 争议发起3.1.1 争议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7日内向对方提出。

3.1.2 争议方应提供相关证据,以便对方进行核实和处理。

3.2 争议答复3.2.1 收到争议后,对方应在5日内给予答复。

3.2.2 对方应在15日内完成对争议的核实和处理。

3.3 争议解决3.3.1 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的,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解决方案和期限。

3.3.2 无法协商解决的,按第1条的约定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

4. 保密条款4.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应予以严格保密。

4.2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Don't get angry and try to win, don't see through and make breakthroughs, don't be jealous and appreciate, don't procrastinate, be positive, don't be moved by actio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很多人在遇到权益纠纷时,往往不知道如何来保护自身利益,这是源于人们对法律的不了解。

我们多了解一些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就多了一个保护自身利益的技能。

接下来将给大家介绍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请阅读下文。

一、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按照大多数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承认协议管辖不以案件与所选择国家的法院有关联为条件。

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约定管辖的效力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

约定管辖有效的条件是: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涉网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涉网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浅论涉网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2-290-01摘要科技信息革命为现代的人类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沟通无国界,坐在电脑前不用出门就能知晓天下事。

但是,凡事都有两面性,网络的不断普及既给我们带来了便利,也给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那就是网络环境中出现的民商事纠纷管辖权的确定。

关键词网络管辖权涉网国际民事案件互联网的出现使得全球联系越来越紧密,但是,随着网络用户的增加,网络用途的多样化,网络世界中也不断出现各种类型的纠纷甚至是犯罪问题,作为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涉网国际民商事案件纠纷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是当今学界的讨论热点之一。

综观非网络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依据及原则和各国的立法实践以及网络的特征,涉网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可以做如下处理:一、涉网国际合同纠纷案件对于非网络合同关系一般适用的是合同订立地和合同履行地原则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但是对于没有具体地域标志和空间界线的网络合同,以该原则确定管辖权无疑有一定困难。

所以对于网络合同关系,应鼓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通过协商选择管辖法院,或以默示协议管辖的方式接受法院管辖,避免发生纠纷后管辖权难以确定。

但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必须考虑和满足有效性和合法性的条件,即不论当事人是双方合意还是一方提供协议条款,都必须符合法律对协议管辖的一般规定,并且不得违背公平、正义等价值观念。

如果当事人没有进行协议管辖,则按照国际一般做法,以合同订立地和合同履行地为依据确定案件管辖权。

目前大多数学者赞成在网络商家对网络商家的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以合同履行地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更确切的说是信息移交地为连接点,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第4款就规定以电子信息或数据的发出地为管辖地。

对于一般的网络消费合同,也即网络商务的经营企业与消费者之间通过网络实现公共消费和服务的电子合同①。

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管辖条款问题探析——兼议《民法典》第491条、第496条、第497条

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管辖条款问题探析——兼议《民法典》第491条、第496条、第497条

赵邱晨: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管辖条款问题探析数字经济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管辖条款问题探析—兼议《民法典》第491条、第496条、第497条赵邱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浙江杭州310016)[摘要]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渗透融合,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持续增长,各种网络 购物 在给用户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纠纷。

文章以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中买卖双方订立的格式管辖条款为研究对象,探究其类型、效力,以及+ 典》相关条文的修改对此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格式条款;管辖;典[DOI]10. 13939/ki.zg s c.2021. 14. 191格式条款,指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并特定的第三人 受,在订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1]。

管辖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内了消费管辖的权利,易于造成消费者诉讼不便,消费者也难以通过协商 管辖协。

在物类中,通常存在三个主体两种关系,即方与卖方发生的买卖关系,买方、卖方分别与 物平台产生的服务关系。

当物平台同时出售自营商品时,卖方与物平台也可能产生重合。

在种服务关系中,买方 物平台商品,卖方物平台销售商品,双方 在平台上会员,与平台签订用户服务协议,此类服务协议中以对用户与平台之间因使用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平台服务有关的争方行了,但 协议仅适用于平台用户与平台之间的 服务纠纷,并及于平台方用户与卖方用户之间的 物纠纷。

本文讨络物同中,卖方订 的管辖的。

1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管辖条款的类型#在用户协议中约定管辖在买方物平台自营商品的情况下,买方与网物平台之间成立了 物合同关系。

买家在为平台用户时与平台签订的用户协 中对方间利务以及使用平台服务、购物产生争议的 方行了约定,或诉讼 。

,服务协议约定以仲裁方纷。

®国内大部分网购平台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纷,一般直接约 物平台即卖方所在 管辖。

,《京东用户协议》"与(会服务约协议签订 管辖。

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规则完善

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规则完善

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规则完善互联网具有无国界性、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打破了司法管辖的现实区域界限,使传统知识产权法确立的具有地域性、专有性特点的管辖原则对网络知识产权案件难以适用。

有确定的连接点是确定涉外案件管辖权的基础,也是保证国际私法诉讼公平、公正进行的基础。

确定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涉外管辖法院,最核心的问题是减小相关连接点的不确定性。

我国要立足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管辖原则,同时借鉴国际私法诉讼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协议管辖原则,灵活、高效地处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涉外管辖问题。

标签: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涉外管辖;规则完善网络的全球性、开放性对传统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规则的地域性、专有性提出了挑战,如何判断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成了诉讼中的难点。

如果以侵权行为发生地作为判断管辖法院的依据,则一个网络侵权行为可能是持续的,相关数据传输可能横跨多个国家,这就导致判断困难。

如果以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來确定侵权行为发生地,则可能出现使用技术手段所追踪到的某个地址只是一个虚拟的节点,具体的侵权行为发生地仍然难以定位的情况。

可见,网络的特性使得针对现实环境中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权规则变得难以适用。

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涉外管辖规则。

一、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案件涉外管辖的现状为了解决网络知识产权案件涉外管辖权的归属问题,各国都在努力寻找确定、稳定、有效的连接点。

连接点是冲突规范中据以确定应适用何地法律的一种事实因素。

在诉讼法理论上,最为直接的管辖原则有两个: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

无论采用哪一种原则,都需要据以判定管辖权的连接点具有确定性、稳定性,而不能是模糊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8条的规定,我国在民事案件管辖权法院的选择上采用属地原则,主要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必要时侵权行为地法院也可以管辖。

该原则中的连接点包括当事人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它们都属于物理空间上的连接点。

网络犯罪管辖如何确定

网络犯罪管辖如何确定

网络犯罪管辖如何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需确定涉及的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以及国际合作程度等因素。

由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可能涉及跨境追踪、取证和刑事司法合作等复杂性问题。

本文将从案件类型、管辖原则、国际合作等方面介绍网络犯罪管辖的确定。

网络犯罪的案件类型多种多样,包括黑客攻击、电信诈骗、网络盗窃、网络侵犯个人隐私等。

这些案件往往跨越多个国家或地区,在刑事侦查和司法追究方面带来了困难。

为了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权,国际法和国内法律体系提供了一些管辖原则。

首先,案件在物理世界所发生的地点往往不是确定管辖权的唯一标准。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犯罪往往由远程地点实施,案件的效果与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常常不一致。

因此,单纯以案件发生地点作为管辖标准将会导致许多案件无法追踪。

法律体系提供了一些其他的管辖原则,如犯罪主体国籍原则、受害者所在国原则、互助法律体系原则等。

这些原则有助于扩大对网络犯罪的管辖范围,使国家可以追踪和制裁发生在其管辖地内外的网络犯罪行为。

其次,国际合作对于网络犯罪的管辖非常重要。

由于网络犯罪跨越国家或地区,协调各个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合作是必要的。

国际合作可以通过双边或多边机制来实现。

一些国家已经签署了双边刑事司法合作协议,以便于追踪和传递各种证据。

此外,国际组织如国际刑警组织也在网络犯罪打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通过这些合作机制,国家能够共享信息、追踪罪犯和彼此协助,从而更好地打击跨国网络犯罪。

最后,网络犯罪的管辖范围在不断演变和扩大。

由于网络犯罪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国际立法的发展,管辖权的确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一些国家已经采取了措施来加强对网络犯罪的管辖,例如颁布相关法律和规章、设立专门机构来处理网络犯罪等。

同时,国际合作也在不断加强,以应对网络犯罪日益复杂的威胁。

总之,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需要根据案件类型、管辖原则和国际合作来确定。

国家可以通过扩大管辖权范围、加强国际合作等方式来更好地打击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领域,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合作和努力来解决。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探究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探究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探究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犯罪案件也逐渐增多,而且网络犯罪的跨地域性和隐蔽性使得传统司法手段很难有效打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设立了互联网法院,但是互联网法院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案件管辖问题。

本文将就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进行探究,以期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互联网法院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诉讼活动的法院,其受理的案件主要为互联网相关的纠纷案件。

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旨在提高网络犯罪案件的打击效率,保护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法院与传统法院不同之处在于其案件的管辖范围更为复杂。

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地区或国家,这就需要克服地域限制,进行跨地域的司法合作。

互联网法院需要考虑到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即案件的地域属性可能并不清晰,这就给案件的管辖带来了困难。

在实践中,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主要表现为跨地域管辖和网络空间管辖两个方面。

对于跨地域管辖,通常是因为互联网案件中的被告或原告所在地与互联网法院所在地不一致,导致管辖权的争议。

而网络空间管辖则涉及到互联网法院如何对虚拟空间中的案件进行管辖,如何确定案件的地域属性等问题。

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都需要互联网法院认真思考和解决。

针对这些问题,互联网法院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加强对案件的管辖。

互联网法院可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建立合作机制,实现跨地域的司法合作。

这样可以便利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并最大程度地保障互联网用户的权益。

互联网法院可以依据国际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空间中的案件进行管辖,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体系。

互联网法院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判断案件的地域属性和受理权归属,从而便利案件的管辖工作。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还需要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各国政府可以通过签订相关的司法合作协议,加强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协商和解决。

国际组织则可以促进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研究和讨论,为制定国际性的互联网司法合作框架提供支持和帮助。

最新网络侵权管辖权的规定

最新网络侵权管辖权的规定

一、最新网络侵权管辖权的规定网络侵权案件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优先管辖,在原告住所地法院为不方便法院的情况下,可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网络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应区分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并可以计算机终端所在地、ICP服务器所在地及是否有意利用等作为参考因素。

根据现行有关网络侵权的两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一”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中一种全新的主体,对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正是因为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网上的各种侵权纠纷中。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出现了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诉上法庭的案例,如《大学生》杂志社诉263首都在线案,而且,此种类型的案件随着我国网络服务业的发展还会出现,因此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问题已经摆在面前,需要法律作出回应。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直接影响版权保护的水平和质量,而且直接影响新兴的网络服务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互联网能否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无数网络用户的利益。

三、网络安全法责任主体1、网络运营者应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特别是制定和优化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实名与保护制度等),实现对有限人财物的合理配置,并精确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否则有可能承担从警告、罚款到关停、吊销直至刑事责任。

电子商务案件之诉讼管辖

电子商务案件之诉讼管辖

电子商务案件之诉讼管辖电子商务案件之诉讼管辖概述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

然而,电子商务案件的涉及面广泛,诉讼管辖问题成为其中的关键要素。

本文将介绍电子商务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并探讨不同管辖权的适用原则和争议情况。

诉讼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对于电子商务案件的诉讼管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常住地管辖原则按照常住地管辖原则,当事人的常住地法院有管辖权。

常住地是指自然人的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地。

二、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按照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

合同履行地是指电子合同中约定的交易地点。

三、侵权地管辖原则按照侵权地管辖原则,对于因电子商务活动引起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情况在实际应用中,电子商务案件的诉讼管辖仍然存在一些争议情况。

下面了一些常见的争议情况和解决办法:一、跨境电子商务案件跨境电子商务案件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管辖权问题更为复杂。

根据国际公认的原则,可采用以下解决办法:1. 当事人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选择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院管辖。

2. 被告居所管辖:根据被告所在地的国家或地区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权。

3. 合同履行地管辖:根据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确定管辖权。

二、互联网侵权案件互联网侵权案件涉及到网络空间的无边界性,诉讼管辖面临挑战。

解决互联网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争议可采用以下措施:1. 削减诉讼权力:建立一套相对独立和有专门审判机构的互联网侵权案件管辖机制,削减传统法院的诉讼权力。

2. 线上解决争议:推广线上解决争议的机制,通过网络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互联网侵权纠纷。

3. 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合作,制定国际互联网侵权案件的管辖原则和规则,实现全球互联网侵权案件的跨境诉讼。

结论电子商务案件的诉讼管辖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互联网环境下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的第五管辖权制度

互联网环境下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的第五管辖权制度

DEC 2019一、互联网环境下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的管辖权制度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是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某个主权国家法律中体现的政策和利益能否得到适当的实现、法院的判决能否最终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与执行,在物理空间如此,在互联网虚拟空间亦如此。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中所指当一个航空损害赔偿案件进行诉讼时,依照公约哪个国家享有审理该案件的权力或是当事人依据公约可以向哪个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

互联网背景下网上订票的兴起以及普及使得网上在线购票时购票人购票时的所在地就可以被理解为合同缔结地,而这一连接点很有可能构成当事人购票时所在地法院对其进行管辖的权利,换句话说,当事人有权在其当时购票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

1929年《华沙公约》所列举的四种管辖权并未对此问题进行囊括,而1999年的《蒙特利尔公约》所规定的新型管辖权,即“第五管辖权”却能找到与此对应的契合点,这似乎能给饱受争议的第五管辖权找到一个较好的出路,也能为网上电子购票所涉及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案件的管辖权找到一个合理处理方案。

二、《蒙特利尔公约》中的“第五管辖权”(一)第五管辖权的提出和发展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制定使得规范国际航空运输的法律制度走向完整和统一,该公约对解决国际航空运输争议机制的最大贡献之一就是在《华沙公约》四种传统管辖权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原告可以提起诉讼的管辖权原则。

即“第五管辖权”原则,指航空事故发生后,在满足华沙条约规定的情形下,旅客若在某一缔约国领土内有其主要及永久居所,则旅客可在该国提起诉。

该原则是对原有四种传统管辖权的补充,原有传统的管辖权存在一个缺陷就是旅客不能依其住所地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即旅客不能自主选择在永久居所地提起诉讼。

公约第33条第一款规定:“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由原告选择,向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向目的地法院的法院提起。

互联网环境下协议管辖适用的困境与建议--以涉外民事诉讼为视角

互联网环境下协议管辖适用的困境与建议--以涉外民事诉讼为视角

The Dilemma and Suggestions of the Application of Agreement Jurisdiction in the Internet Environmen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oreign-
Related Iitigation
作者: 代盼盼[1]
作者机构: [1]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重庆400065
出版物刊名: 铜陵学院学报
页码: 63-66页
年卷期: 2019年 第6期
主题词: 协议管辖;优势;困境;建议
摘要:信息时代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促进了国际商务贸易活动的频繁,但同时也
使网上纠纷日益增加。

传统管辖规则在网络空间的适用中遇到了困难,然而协议管辖却给网上纠纷的解决带来了契机。

运用协议管辖解决网上纠纷案件的管辖难题,更能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也更能实现诉讼公平。

然而,协议管辖虽凭借自己的优势解决了网上纠纷中一些管辖权难以确定的难题,但是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却面临着一些困难。

文章最后针对这些困境,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

合同诉讼地点的规定

合同诉讼地点的规定

合同诉讼地点的规定1. 总则合同诉讼地点的规定是指在合同纠纷发生时,确定诉讼应当在哪里提起的规则。

根据中国法律,合同诉讼地点的规定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协议选择、法律规定和法院的管辖权。

2. 合同当事人的协议选择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诉讼地点。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诉讼地点,那么当合同纠纷发生时,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选择诉讼地点。

合同当事人的协议选择具有优先适用性。

3. 法律规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诉讼地点,那么根据中国法律,合同纠纷的诉讼地点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确定:(1)合同履行地:合同纠纷的诉讼地点可以确定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那么可以根据合同的内容和实际情况确定。

(2)被告住所地:合同纠纷的诉讼地点也可以确定为被告住所地。

被告住所地通常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3)合同签订地:合同纠纷的诉讼地点还可以确定为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地通常是指合同签订的地点。

4. 法院的管辖权在确定合同诉讼地点时,法院的管辖权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根据中国法律,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权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确定:(1)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对合同纠纷享有管辖权。

(2)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对合同纠纷也享有管辖权。

(3)合同签订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对合同纠纷同样享有管辖权。

5. 结论合同诉讼地点的规定是合同纠纷解决的重要方面。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选择诉讼地点,如果没有协议,可以根据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和合同签订地等规定确定。

同时,法院的管辖权也是确定合同诉讼地点的重要依据。

合同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合同诉讼地点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 特殊情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同诉讼地点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1)涉外合同:对于涉外合同纠纷,通常需要考虑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规则。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适用外国法律,那么可能需要根据该外国法律确定诉讼地点。

(2)网络合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

我国电子商务案件管辖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电子商务案件管辖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电子商务案件管辖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迄今为止,无论是在国际层面上还是在国内层面上,我国都还没有通过或制定专门针对电子商务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条约或是法律。

对于发生在网络空间的种种争议,还只能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文章在综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律解释,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尝试提出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案件管辖权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管辖权;民事诉讼法一、我国电子商务案件管辖权的法律现状(一)我国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将我国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分为以下几类:级别管辖、属地管辖、专属管辖以及协议管辖。

其中,有可能被法院应用于跨国电子商务案件的主要涉及级别管辖、属地管辖以及协议管辖。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及第19条的规定,普通的涉外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其次,《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了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最后,我国还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我国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应该说,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权的规定是专门为传统的民商事交易模式所”量身定做的”,在其制定之初电子商务产业才刚刚“崭露头角”,因此有可能发生在这一全新领域的问题还难以进入立法者的视角。

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但是还是难以合理地解决电子商务案件中最为关键的管辖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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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总第 8 6期 20 0 6年 5月
甘 肃 政 法 院 学 报
J u n I fGa s n t u eo oiia ce c n w o r a n uI si t fP l c I in ea d La o t t S
cnu ciefco a ee c u trddf c l nteItr e- rltdc ss o jn t atrh v n o nee i i t i h n en t eae a e.Th a tr od tr n h v fu y efco st eemiet e
i rs ito u h a o u ri e o ic n r c u ,lx lC d l t b c m e id f i n t e I tr e u - id cin s c s f r m e ,lx lc o ta t s e O i ei i e o n ei t i h n e n tS r u c n e
r u dn .Aso e f t o s oc o s r dcin a re n r deinma i ss ia t d paina o n ig n h d h o e i it , g eme t i i o nf t g n i a a tt — o me t j s u o j s t u e g c o
权确定方法在 网络案件中 遇到了困难 . 被告所 在地 、 同履行 地 、 权行 为地 等连结 因】的确定 在 网络 环境 下变得 不 明确。 合 侵 | c
而协议管辖这种充分体现 当事 人意思 自治的管辖权选择方 式 在网络 环境 下更显 现 了其 巨大 的适 应能力 , 成为确 立管辖 权的
l u n sie . a l dj t id wf a f u
Ke o d :nen t i i in a re n r dcin yw r sItr e;jr dc o ; g eme t i i o u s t j s t u
协 议管辖 从理 论 上讲 应该 是确 立 管辖权 最有 效 直接 的方 式 , 它通 过 当事 人合 意的方 式 选择 管辖 法 院 , 首 先体 现 了私 法尊 重 当事 人意思 自治 的原则 , 符合 私法 中各 方 当 事人 平 等 的法 律地 位 , 且 , 将 司 法管 辖 权 而 它 的选择 交 由民事法 律 关 系的各 方 当事 人 , 避免 了各 国主权 意 志 的 冲突 。其 次 . 协议 管辖无 疑 是减 少 管辖权 冲 突 的最 有效 方式 , 协议 管辖 一 定程 度上 排 除了与 案 件有 关 的 司 法管 辖权 , 而减 少 了 管辖 权 冲突 。另 外 , 从 从 网络案件 管辖 权 的确定 来 看 , 协议 管辖 不仅具 备 在普 通案 件 中 减少管 辖权 冲 突 的作 用 , 而且 在涉 网案件 的管
T eRue fAg e me t u idcin o n e n t— Rea e ll C ss h lso r e n rs it n I tr e J o ltd C vI a e L h IZ i .
( w c o l La S h o ,Xime ie st a n Un v r i y,Xime 6 0 0 a n3 1 0 )
me t u i it ni t eI tr e- rltdcssb c meh w t k h g eme t u i it nmu hmo e n r dci h n en t eae a e eo o oma et e re n r dci c r j s o n a j s o
最有效 和直接的方式 . 但在 网络环境下 . 如何使协议管辖更加合 法 、 合理 则成为涉 网案件 中协议管辖研究 的重 心。
关 键 调 : 联 网 l 辖 权 ; 议 管辖 互 管 协 中 圈分 类号 : F7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7 8 X(0 6 0 —1 60 10 —7 8 2 0 ) 30 1 -4
cvl a e fI tr e 一 一 r ltd,ta iin lme h d o d tr n u id cin wh c a et ed src s ii c s so n e n t ea e r dto a t o st e e mi ej rs it ih t k h itita o
b l y.b c u ei e b de u f in l h u o o fwi o tie n e o et e mo ta alb ea d it i e a s m o iss fi e ty t ea t n my o l d c rn ,a d b c m h s v i l n t c l a
Ge e a No 8 n rl . 6
Ma . 0 6 y 2 0
互联 网案 件 中 的协 议 管辖 规 则
李 智
( 门大 学 法学 院 ,福 建 厦 门 3 1 0 ) 厦 6 0 0
摘 要: 网络 的虚拟 性 、 国界性等 特点给涉 网的 民商 事 纠纷 的管 辖 权确定 带来挑 战 . 超 传统的 以地域 为连结 因素 的管辖
Ab ta tA swek o ,t efa u e fI tr e u h a ito n ot r i r a eb o g ti a to h sr c : n w h e t r so n en ts c sfcin a d n e rt y h v r u h mp c nt e o
dr c d O d tr n h u idcin ie tmo et ee miet ej rs it .Bu n t eI tr e u r u dn o ti h n e n ts r o n ig,t er s a c mp a i f g e — h e e rh e h sso r e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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