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济南市安监局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06•【字号】济安监组字[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安监组字〔2009〕6号)各处(室),安监支队,安科中心:现将《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七大精神,确保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扎实有效,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3号)和市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市第一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学组发〔2009〕1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提高思想认识、解决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促进科学发展”的目标要求,组织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局领导班子和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活动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实践载体,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达到党员干部受教育、安全发展上水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得保障,为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创造良好安全环境的目的。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1.11•【字号】济安监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济安监发[2010]5号)各县(市)区安监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和省安监局(鲁安监发〔2009〕128号)《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及对象应急预案的备案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一)各县(市)区安监部门的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备案。
(二)中央驻鲁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的应急预案和省管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应急预案报省安监局备案,同时抄送市安监局和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
(三)中央驻鲁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和省管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
(四)省管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备案。
(五)市属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根据我市安全生产分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属于市局直接监管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同时抄报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县(市)区监管的企业的备案由县(市)区安监局根据各自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二、备案程序(一)申请1.填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印制样式(含字体),纸张尺寸为A4白色复印纸。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安全培训实行统一考核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安全培训实行统一考核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济安监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安全培训实行统一考核工作的意见(济安监发[2010]30号)各县(市)区安监局,各培训机构: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第20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总局第3号令)和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69号)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为扭转当前我市安全培训工作存在的“数量不多、质量不高、机构不强、市场不畅”等问题,坚持“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不断规范我市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特制定安全培训统一考核实施方案,从2010年起,利用1-2年时间全面规范我市安全培训考核体系,为提高培训质量,强化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省市关于安全培训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为依据、以强化监管、提高质量为目标,以教考分离、统一考试为抓手,借助计算机网络平台和职业技术院校、国有大企业的资源优势,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整顿安全培训市场。
整合培训资源,实行“一统、两化、三分”的考核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规范的安全培训过程控制体系,使我市安全培训工作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二、“一统、两化、三分”安全培训考核体系“一统”,即:充分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培训的监管职责,坚持教考分离、实行统一考试。
“两化”,即:理论考试微机化,实作考试基地化。
实行统一规划、分散培训、集中考核的原则。
“三分”,即:第一、分类。
按照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从业人员(重点是农民工)三类,根据不同的培训要求,分类实施。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鲁安监发[2008]127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127号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各市安监局: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08〕12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学习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及省安监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的了解和掌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容报告事故信息。
二、要特别重视较大涉险事故信息的跟踪报告工作,对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涉外事故及其他较大涉险事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跟踪报告工作。
三、对网站等新闻媒体披露和群众举报的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且符合上报标准的,要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四、各市要严格要求所属县(市、区)安监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的上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对不按规定要求上报事故信息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济安监组字[2009]6号【发布部门】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3.06【实施日期】2009.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安监组字〔2009〕6号)各处(室),安监支队,安科中心:现将《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七大精神,确保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扎实有效,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3号)和市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市第一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学组发〔2009〕1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提高思想认识、解决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促进科学发展”的目标要求,组织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局领导班子和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活动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实践载体,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达到党员干部受教育、安全发展上水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得保障,为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创造良好安全环境的目的。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济安监发[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安监发〔2010〕64号)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部门,各评价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安监总规划[2010]9号)及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6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充分发挥我市安全生产评价机构的作用,不断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加强对安全生产评价机构的监管,保证评价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
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监督检查,促使安全评价机构持续保持资质条件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进行登记,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凡在济南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外地评价机构,应于每年7月和12月前向市安监局规划科技处递交备案申请材料,受理期限为一个月,外省评价机构要提供由省安监局核发的《外省安全评价甲级资质机构在山东省境内执业准予备案证明》复印件。
经审查合格,由市安监局出具《济南安全评价机构备案证明》,并向社会公告,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凡未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评价机构,一律不准在济南行政区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市安监局将定期公布已取得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及业务范围,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变更的予以公告。
各部门在受理审查评价报告等资料时,应当首先确认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已登记备案,要认真核实安全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的资质、资格。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济南市较大道路交通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济南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10]69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6.29【实施日期】2010.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济南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监察局《济南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济南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监察局)为规范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过各级政府、各部门共同努力,我市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安全形势总体平稳。
但是,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多发。
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对于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建立事故预防推动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促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交通安全监管责任、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作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确保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真正落到实处,推动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地方发电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地方发电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济安监发[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地方发电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济安监发〔2009〕16号)各县(市)、区安监局,各地方发电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组织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发电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促进发电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经研究确定,从2009年3月至12月底在全市发电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树立典型,稳步推进,讲求实效。
以落实“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为主线,通过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促使企业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提高全市发电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工作内容企业安全标准化是指企业具有健全、科学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合法、规范,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符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标准,使企业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可控、在控的良好状态。
开展发电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将标准化引入和延伸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来,促使企业依据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发电行业有关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保障体系,并按照持续改进的原则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全过程、全方位予以贯彻实施,使企业始终保持在最好的安全状态下运行,促使企业健康发展。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济安监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济安监发〔2010〕43号)各县(市)区安监局,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近几年以来,在全市安监系统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设施、储存仓库全部进行了改造升级,安全水平也得到了较大的提升,确保了全市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的稳定。
但是,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基础比较薄弱,仍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特别是在安全制度建设、日常安全管理等方面普遍存在不足。
为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省局的有关文件要求,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抓好烟花爆竹药物检测相关工作的落实近日省安监局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情况的通报>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66号,附1),对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情况进行了通报,其中包括我市的两家烟花爆竹企业,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和具体工作措施,各县(市)区安监局和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并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1、采取有效措施,将省局确定的18家生产企业全部清出济南烟花爆竹市场。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要对照名单,首先进行进行自查自纠。
凡是存有上述企业产品的,一律依法收缴并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尽快妥善销毁;凡是与上述企业签订了购买合同但尚未进货的,购买合同作废;今后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购买、储存和销售上述企业的烟花爆竹产品。
同时,要举一反三,对全部烟花爆竹产品自查一遍,凡是没有省级质检部门烟花爆竹检测合格证的,要全部封存,待进一步检测确定后再行处理。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化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危化品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化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危化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2.25•【字号】济安监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化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危化品的通知(济安监发[2009]12号)各县(市)区安监局:根据省安监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告》(鲁安监告字[2009]2号),我市35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6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已依法予以注销。
为做好已注销企业和未及时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的安全监管,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落实分级属地管理责任,创造全运会期间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安全许可管理,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做好委托的许可事项,加强已取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对非法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从快查处,依法予以关闭的及时提交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二、对省安监局依法予以注销的企业(名单见省局公告),再进行一次彻底排查,监督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安全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彻底消除隐患。
三、对超过许可证有效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附件2),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关县(市)区安监局要根据分级属地管理权限,收回其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向企业下达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限期(20日)办理延期手续的执法文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的或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依法给予处罚。
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有关县(市)区安监局要收回其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7.05•【字号】济安监发[2010]50号•【施行日期】201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济安监发[2010]50号)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企业: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排查摸底,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档案。
(一)目标:在我市目前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管理基础上,通过进一步的排查摸底,掌握全面的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基础信息,健全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档案。
(二)排查摸底范围:鲁安监发[2010]73号所称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即使用危险化学品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含半成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
(三)排查摸底及档案要求:本次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排查摸底以县(市)区为单位,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结合“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各项检查活动,深入辖区内企业,重新核实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各项信息,汇总收集《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档案。
准确掌握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化工生产装置的安全状况,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评价及危化品使用登记等各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基本情况表》连同《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汇总表》(见附件2),请于2010年8月30日前报市安监局三处。
二、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各项规定落实。
(一)各县(市)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制定措施,加强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薄弱环节的管理。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1.11•【字号】济安监发[2009]78号•【施行日期】2009.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通知(济安监发[2009]78号)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办法》),是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部重要的法规性文件。
对于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该《办法》,做好我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省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8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1、属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市属重点企业的建设项目情况之一的,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市安监局负责。
2、前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
二、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的程序和内容(一)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重点监管项目要严格限制在《办法》第七条及《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监管范围内。
1、设立安全审查环节(1)投资建设单位申请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⑴《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附件二);⑵规划选址文件;⑶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全国“两会”期间生产安全的紧急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全国“两会”期间生产安全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济安监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全国“两会”期间生产安全的紧急通知(济安监发[2009]13号)各县(市)、区安监局:根据山东省《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全国“两会”期间生产安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9]26号)要求,市安监局确定即日起至3月底在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分组表见后附)。
现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深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春季战役”,努力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两会”期间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
二、总体安排按照省、市政府统一部署,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各县(市)区安监局组织实施,企业自查与安监部门执法检查相结合,市安监局综合指导、协调。
活动分四阶段进行:自2月23日至27日为方案部署阶段;2月28日至3月6日为自查自纠阶段;3月7日至16日为监督检查阶段;3月17日至26日为督促整改措施落实阶段。
活动要求:(一)坚持安全生产大检查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二)坚持安全生产大检查与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相结合,切实整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三)坚持安全生产大检查与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加大安全投入,促进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四)坚持安全生产大检查与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春季战役”相结合,加大集中整治和检查工作力度,整治隐患、预防事故。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化品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化品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16•【字号】济安监发[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化品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的通知(济安监发[2009]42号)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单位:最近,我市连续发生两起因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造成的火灾和气瓶爆炸事故。
济南明珠酒业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换证,在无证的情况下违法经营危化品,发生火灾事故。
章丘市庆民化工经营部在办理了批发(无仓储)经营许可后,违规充装有毒气体,使用单位发生气瓶爆炸,造成亡人事故。
济南金奥化工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在山东北方现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
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说明部分危化品经营单位法律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另一方面也说明安全监管中还存在薄弱环节。
为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结合“百日安全行动”,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自2009年7月20日起到8月20日,集中力量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场所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求企业立即进行整改,问题突出的要停业整顿。
对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特别是违法经营剧毒品)和非法储存等违法违规问题的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上报市局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特别要加强对在人员密集居住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储存单位的执法检查,严禁非法、违法经营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防止因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造成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有关要求,(1)零售店面内不得存放工业用气体钢瓶和桶装易燃液体等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6.30•【字号】济安监函字[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济安监函字[2008]74号)各县(市)区安监局、各评价单位、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各单位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顺利开展,绝大多数许可证到期企业按时换证。
但换证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少数企业依法经营意识不强,许可证到期不及时申请换证,影响了换证工作,造成了一些企业事实上的无证生产或经营,给安全监管工作带来困难。
针对以上情况,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明确以下问题:一、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及时督促许可证到期企业提前三个月进行许可证到期换证申报,今后凡许可证已过期的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申请换证(含生产许可证和甲、乙种经营许可证),必须先依法处罚再限期申报或按照新申请的许可条件申报。
确有特殊情况且过期之前提出过延期换证申请的报市安监局同意后,可受理换证申请并注明原因后上报市安监局。
二、对于在换证审查时发现的不能确保安全必须整改的问题,企业应在许可证到期之前整改完毕。
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许可证到期前整改完毕的,企业要暂停生产经营活动,制定出详细计划和整改时限并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市安监局批准后延期换证。
对换证审查指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又无正当原因的企业,依法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
对因评价机构无故拖延出具评价报告的可报市安监局。
三、各安全评价机构要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指导思想,强化职业道德,严格评价工作质量和时间。
评价机构与被评单位必须签订评价合同。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济安监发[2015]54号【发布部门】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9.21【实施日期】2015.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济安监发〔2015〕54号)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机构: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74号)和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1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县(市)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按照《通知》中明确要求,组织开展好本单位、本地区的整治工作。
对照治理内容进行自查自改,坚决杜绝强制服务、指定服务、行政干预专业服务市场等行为。
二、各在注册地及在济南开展业务的安全评价、标准化评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第7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从业行为,提升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市安监局将于10-11月份对市本级、各县(市)区专项治理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对在济南开展业务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评审报告、评价报告、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报告等组织专家进行集中检查。
对自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报告质量有问题以及存有其他违法和不规范行为的的给予通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四、9月27日前,各县(市)区安监局的自查整改报送电子版;市级及以上安监部门批准资质注册地在济南以及在济南开展业务的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将加盖公章的自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市安监局规划科技处,并同时上报电子版。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班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济安监发[2010]33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5.10
【实施日期】2010.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班组建设指导意
见》的通知
(济安监发[2010]33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省安监局下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班组建设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0]51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文件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班组建设工作,切实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班组建设工作推向深入,确保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宣传部署阶段。
(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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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修订)【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17]46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9.25【实施日期】2017.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5日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7号),设立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审查;取消建设项目(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以及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除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取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审查;取消建设项目(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以及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除外)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
2.取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3.取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
4.取消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
5.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省政府下放的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2.依法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5.10•【字号】济安监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济安监发[2010]32号)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今年,我市重新明确了各政府部门“三定方案”,批准在我局增设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4月22日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正式挂牌成立,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全面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意识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着眼于人的健康,立足于减少职业危害,旨在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提高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对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纳入重点监管范畴,并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纳入工作业绩考核范畴,逐级抓好考核与责任落实,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尽快进入工作状态。
二、健全机构,理顺监管职能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积极向属地人民政府汇报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以围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1号)精神为重点,切实加强县(市)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的建设,理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要明确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科(室),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监管人员;机构改革尚未到位的县(市)区安监局,5月21日前必须明确分管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报市局备案。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等相关行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等相关行业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济安监发[2009]72号【发布部门】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11.03【实施日期】2009.1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等相关行业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的通知(济安监发[2009]72号)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为了加强和规范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等相关行业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省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8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我市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等相关行业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程序和方式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等相关行业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程序包括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县(市)区属地下非煤矿山和中型以上露天采石场的审查由建设项目单位报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后,市安监局组织审查;小型露天采石场等非煤矿山、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和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审查按照《办法》规定的分级监管要求进行,并区分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和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一)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包括地下和露天开采非煤矿山、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或以上的建材建设项目的具体审查程序如下: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1)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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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济安监发[2010]11号
关于开展化工医药企业设备设施安全专项检查
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企业:
近年来,我市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生产持续平稳,但个别企业仍有事故发生。
2010年1月24日,章丘市鲁明化工有限公司三聚氰胺车间反应器一节熔盐箱内件脱出,450℃的硅胶、熔盐泄漏,造成1人死亡。
经查,该公司三聚氰胺反应器等设备在设计、制作及运行维修中存在相当的随意性,法兰与法兰封板的角焊缝和法兰封板补焊存在严重缺陷。
2009年11月3日,齐鲁制药有限公司违规使用电炉进行厂房熏蒸中和,导致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
这些事故暴露出部分企业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中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到位,在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使用和运行维修中不遵守标准规范的要求,隐患排查治理和责任制落实存在死角。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化工、医药企业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在化工、医药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根据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2010年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安排,决定在全市化工、医药行业开展一次设备设施安全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1、检查范围:全市所有化工、医药企业的生产设备均要进行检查,三聚氰胺生产企业、设备较陈旧的老企业、设备设计制造及检维修档案不全不规范的企业要列为检查重点。
2、检查的主要内容:
(1)设备及安全设施的管理。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设备及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企业是否有完善的设备设施档案,档案记载情况与现场使用状况是否相符。
(2)设备结构是否存在隐患。
彻底排查设备结构及制造方面存在的隐患,不符合现行安全标准的设备要坚决报废;能够继续使用的,要改造升级,消除设备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3)在用设备是否有资质单位设计、制造。
凡应由有资质单位设计、制造但未经有资质单位设计、制造的设备,一律暂停使用,需经检测检验合格并补齐设计制造档案后,
方可恢复使用。
新、改、扩建项目发现设计制造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暂停施工或试生产。
(4)设备大修和日常检维修情况。
检查有关档案记录,大修是否有计划并按计划执行,日常检维修和设备隐患整治是否有记录;重大设备改造或关键部位的改造是否有设计图纸并存入设备档案。
(5)属于危险工艺的设备,其工艺过程是否经过自动化控制和安全联锁技术改造。
未经自动化控制和安全联锁技术改造的,要限期改造,逾期仍未完成改造的,一律停止使用。
二、检查的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要兼顾其他重点工作的落实,原则上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日至3月15日,宣传发动和部署阶段。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完成方案的制订和企业自查的部署工作。
市管企业由市安监局负责,其他企业由所在地安监局负责。
第二阶段:3月16日至4月30日,企业自查阶段。
各化工医药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对所有在用和备用设备进行检查核对,完善有关档案资料。
技术力量欠缺的小企业要积极聘请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完成自查工作。
第三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组织检查阶段。
市安监局和各县(市)区安监局分别对负责企业进行检查,根据情况可采用组织专家或企业互查等多种形式。
第四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总结阶段。
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依法查处使用仍不符合安全要求设备的行为。
三、有关要求
1、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
这次化工医药行业设备设施安全专项检查是“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制订具体的督查和检查方案,逐一落实辖区内化工医药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调度并定期督查整治工作,使专项整治工作得到全面落实。
2、各化工医药企业要针对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检查方案,认真开展自查,通过检查切实摸清设备设施的技术状况和使用情况,查清存在的安全隐患。
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认真分析,制订出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完毕。
对于存在重大隐患或严重问题的设备设施要立即停止使用,进行安全改造。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整改措施,要随专项检查总结一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3、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拓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结合“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下大力气消除隐患排查治理的死角,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
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化工、医药企业的安全管理。
4、专项检查要与自动化控制和联锁报警技术改造相结合。
对所有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臵设备进行早检查、重点检查,对自动化控制改造工作提出明确时间要求,加快推进,督促企业2010年底前必须完成自动化改造工作,实现生产、储存装臵的本质安全化。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安监化工检查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0年2月24日印发
附件:
(企业名称)设备设施安全专项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