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京教函[2017]4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2.14【实施日期】2017.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通知(京教函〔2017〕40号)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你院关于核准章程的请示相关材料收悉。
经市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领导小组和市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议,现予核准。
本通知所附章程为正式文本。
你院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并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实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2月14日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序言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由昌平区人民政府举办,市教委主管、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前身为北方交通大学昌平分校,是1984年成立的北京市10所大学郊区分校之一。
2005年1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独立设置为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06年,经北京市教委批准,成立了北京交通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开展成人专科、本科学历教育。
学院遵循“立足昌平,面向北京,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交通行业”的办学定位,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以产学研结合为途径,致力于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努力推进理念先进、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院校建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为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北交院;英文名称是Beijing Jiaotong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缩写为BJVTC。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教育校企深度合作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教育校企深度合作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19•【文号】教职成厅函〔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教育校企深度合作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有关单位: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等六部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行政搭建平台,校企自愿合作,行业指导监督”的校企合作项目建设机制,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支撑企业提质增效,决定开展职业教育校企深度合作项目建设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重点围绕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通过项目建设,推动一批行业龙头企业、高成长性企业设立校企深度合作项目,与一大批优质职业院校强强联手、互利共赢,在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模式改革、职业培训等方面实现“深度合作”,推动职业院校进一步面向市场办学,促进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及时融入教学,提升专业内涵;提升企业美誉度、解决企业自身及业务相关企业用人需求,推广先进企业标准和企业文化,为产业升级储备人才;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带动更多企业借鉴合作模式、深化校企合作。
二、工作流程(一)项目汇聚1.意向企业根据本《通知》要求,研究提出合作项目建设方案(参考体例框架详见附件)、项目履行承诺书,并提供已开展的校企合作典型案例等作为支撑材料,一并提交有关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指委)。
我国职教集团化发展中政府职能的分析和思考
我国职教集团化发展中政府职能的分析和思考作者:陶李来源:《江苏教育研究》2013年第09期摘要:职业教育集团化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主要举措,旨在建立新型的社会合作伙伴关系,搭建一座政府、学校、企业及相关社会团体之间紧密合作沟通的“立交桥”。
它的发展与政府的政策、管理、态度等密不可分。
当前我国政府在职教集团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巨大作用。
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我国政府应进一步发挥政府职能,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关键词: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政府职能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C-(2013)03-0010-04政府职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社会环境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功能。
其内容主要包括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
[1]职业教育集团是我国经济体制变革和社会转型期间出现的一个必然结果,主要成员包括公办的中高职院校,主要形式为一种半官方的教育联合体。
它的发展隶属于教育这一国家主要事务,因此政府在职教集团发展中的功能不容小视。
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在政策、制度、资金等方面积极引导和扶持职业教育的集团化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面临着政策落实困难、资金投入不足、集团各成员利益关系协调不畅等问题。
因此,对比和分析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职能是促进职教集团运行发展的有力保证。
一、当前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中政府职能的分析(一)政府对职教集团的政策支持1.政府统筹,职教与区域经济、行业对接当前我国的职教集团,从联合的紧密程度分为“紧密型”和“松散型”,又根据隶属关系的发展分为“区域型”和“行业型”,但无论哪种类型,都有各级政府的不同程度的参与,由政府统筹规划。
[2]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教育,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既要实现其教育价值又要发挥出经济价值。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市属高校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市属高校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1•【字号】京教计〔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市属高校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教计〔2021〕1号各市属高校:现将《关于加强市属高校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21年1月11日关于加强市属高校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坚持内涵式、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思路,大力推进高校分类发展,进一步规范市属高校合作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对于市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合作办学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合作办学的重要意义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近年来,高校通过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国际交流等合作办学,进一步拓展办学资源,增强了社会服务能力,对提升办学水平发挥了一定作用。
与此同时,高校在合作办学中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一些高校没有聚焦办学主业,开展的合作办学项目与发展定位不匹配,对学校发展助力不大,甚至对学校形象产生不良影响;一些高校对开展合作办学行为的内部决策程序不规范,未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校内个别二级学院擅自与社会机构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一些高校及校内二级学院在合作办学中重收益、轻管理,放任合作方全权负责招生、教学和日常管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一些高校风险防控意识不足,未对合作办学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隐患进行认真研判并制定预案,导致出现安全稳定事件。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0日关于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深化本市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能力,切实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重视程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贯彻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理念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思想政治教育与技术技能培养融合统一。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统筹协调,把职业教育摆在教育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职业学校举办单位要加强管理,加大对职业教育的保障力度。
进一步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为更好服务“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二、优化技术技能人才供给结构紧密围绕首都高精尖产业发展、超大城市运行管理、高品质民生需求对应用型人才的需要,持续优化职业学校的专业布局,不断提升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匹配度。
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职业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促进高质量就业创业,助力四省边际公共服务桥头建设,根据《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保障促进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共享资源、共建平台、合作研究、成果转化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平等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产学协同、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机制。
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培养技术技能,全面提高校企合作参与者的素质。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专业、师资、招生、实训和就业等领域改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校企合作工作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督导评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二片艮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有关规定,优化职业教育资源的结构和布局;(三)建立校企合作联席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四)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和校企合作目标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五)建立校企合作督导评估制度,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校企合作模式创新,推进四省边际周边市、县(市、区)校企合作协同发展,建立、完善校企协同育人的职业教育相关机制,增强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供给,促进人才流动,满足产业需求。
第五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技工院校校企合作,推动校企合作服务社会人员技能提升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规划产教融合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推进产教融合发展建设等工作。
国内首家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在北京成立
的各 类 信 息 加 以分 析 。 据 涉 及 内 容 分 层 进 行 处 理 . 据 处 理 根 依
成。 以系 、 为 核 心 。 部
实训 要 求 、 实训 原 理 、 实训 内容 、 实训 条 件 、 训 操 作 步 骤 , 实 实训 考核 内容 和考 核 方 法 等 为保 障 实 训方 案 的科 学 性 、 进性 。 先 实 训 方 案 由实 训 指 导 教 师 根 据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和 学 生 未 来 就 业 岗 位制定 , 后上报教研室 , 、 审查 . 、 再报教务处审核 , 然 系 部 系 部 教 务处 再 报 分 管 院 长 批示 、 意 后 。 能 够 实 施 。然 后 , 务 处 同 才 教 安 排 实训 时 间 , 拨 实 训 经 费 , 算 教 师 工 作 量 . 好 实 训 考 核 划 核 做 准 备 : 、 联 系 实训 基 地 , 研 室 安 排 实 训 指 导教 师 , 师 备 系 部 教 教
教 研 室 征 求 专 家 委 员会 意见 后 向 系 、 汇 报 , 、 向 对 外 办 反 部 系 部 映 , 和对 外 办 去 实 训 基 地 协 商 。 果 还 不 行 , 报 教 务 处 , 并 如 就 教 务 处 根 据 情 况 , 和 系部 、 外办 协 商 , 出意 见 并 报 院 负责 实 经 对 拿 训 的领 导 . 由院 负 责 实训 的 领导 决 定 是 再 与该 实 训 基 地 协 调 , 还 是 修 改 实 训 方 案 . 是 换 实 训 基 地 。如 果 换 实训 基 地 还要 通 还 过 院 务委 员 会 . 为换 实训 基 地 就 牵 涉 到 和 实 训 基 地 的关 系 问 因 题 。一 旦决 定 做 出 , 立 即采 取 补 救 措施 。 耽 误 学 生 实训 计 划 就 不 的执 行 。 因为 从 发 现 问 题 到解 决 问题 只有 两周 的 时 间 。 果 中 如 间 某 个 环 节 出现 拖 延 、 诿 , 可 能 导 致 到 了 开 始 实 训 的 时 间 推 就 问 题 还 没 有 解 决 。 会 牵 涉 到 整 个 学 院 教 学 计 划 的 安 排 , 果 就 结 可想 而 知 。 实 训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保 障 体 系 和补 偿 机 制 是 一 个 有 机 整 体 保 障 体 系 是 对 实训 教学 的条 件 和环 境 的保 障 , 实 训 能 够 使 顺 利 进行 。监 控 体 系 保 证 实训 过 程 按计 划 保 质保 量 地 进 行 。补 偿 机 制 保 证 实 训 教 学 没 有 遗 漏 . 证 实 训 方 案 圆 满 完 成 , 证 保 保
北京交通大学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附件1: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条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校企合作是高等职业院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途径,其目的是搭建新型的人才培养平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为鼓励我院各单位积极开展与行业、企业的交流合作,拓展教育资源,促进我院高技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我院各单位的校企合作工作,维护学院的切身利益,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原则校企合作坚持“互利双赢”的原则,校企双方互惠互利,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发展,达到学校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与师资队伍建设、企业在经济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双赢。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管理条例适用于学院各院系部、各机关部处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学生顶岗实习、科研与技术服务、国内外行业企业合作办学、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大学生创业与就业等各项校企合作工作。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四条组织机构院校企合作委员会是学院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管理机构,由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与系部负责人等组成。
第五条归口管理全院校企合作工作由院校企合作委员会统筹协调,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实施归口管理;系部应由系部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分管本系部校企合作工作,项目部也应有专人负责本项目部的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与开展。
第六条委员会职责院校企合作委员会将围绕学院的发展战略,建立校企合作资源共享平台,为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做好统筹、指导、协调。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学院校企合作的总体规划,制订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完善院内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
(二)指导和督促各系部、项目部对校企合作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并及时总结,提出学院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建设的建议,提供院领导班子决策。
(三)组织对我院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价和资助,加快校企合作向广度与深度发展。
每学年末组织一次全院校企合作项目的验收和评审工作,对于完成好的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扶持。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2.05•【文号】教职成〔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月5日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规范、保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根据《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
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入选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
2019.1学校风采2019年1月25日,北京市教委联合市发改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第一批特色高水平骨干专业(群)、实训基地建设名单。
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入选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
此次遴选,是适应首都“四个中心”战略定位、深化北京市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
依据“创新行动计划”,北京市将紧密契合首都“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到2020年,重点建设10所左右办学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社会服务能力强、综合办学水平领先、与北京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契合度高、行业优势突出的世界一流职业院校。
同时,进一步优化职业院校布局,逐步调减职业教育办学规模。
近年来,在北京市交通委、市教委领导下,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学院立足首都经济和交通行业快速发展要求,深入开展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创新,开展集团化办学模式下的教育教学改革工作,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程度不断提高,政府、企业、学校、行业协同育人的格局逐步形成,促进了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为北京交通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人才保障,在全国交通职业教育中也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为参评“特高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立足首都经济校企合作共育人才为适应北京交通运输行业井喷式发展对职业人才的迫切需求,2009年,由北京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全市首个职业教育集团———北京交通职教集团。
集团以政府为主导,职业院校为主体,坚持制度创新,率先制定国内首个由行业颁布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经教育部转发实施。
通过搭建交通人才流动服务、交通人才培训师资、成员共享的实训基地、交通应用技术与管理研发、交通职业培训及鉴定五大合作平台,整合交通职业教育资源,政、行、企、校协同育人。
作为理事会核心单位,学院坚持专业与行业发展高度契合,专业设置与北京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交通一体化建设直接对接,形成城轨、汽车、综合交通、路桥、古建五大专业群。
以集团化办学为依托创新交通职业教育发展新机制-精品文档
以集团化办学为依托创新交通职业教育发展新机制“十一五”期间,北京交通事业取得了跨越式发展,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顺应首都经济和交通行业发展的大好形势,将“做交通行业人才培养的孵化器,做交通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守护神”作为办学使命,以北京交通行业“十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为依据,以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核心,探索首都交通职业教育的改革方向,在市交通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领导下,历时两年开展了集团化办学的探索与实践。
2009年10月,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了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学院成为职教集团的核心实施主体。
依托集团化办学,开展职业教育制度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2011年2月,在教育部召开的全国首次校企合作签约活动上,鲁昕副部长把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创新的任务交给学院,在市教委、市交通委指导下,学院参与制定《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经市交通委、市教委联合印发于2011年7月1日在北京交通行业正式实施,9月23日教育部正式向全国转发《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学习借鉴。
作为国内第一个行业颁布的校企合作条例,《暂行办法》解决了职业教育制度缺失问题,在行业内建立职业教育发展的制度保障;解决了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不符合企业用人需求,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积极性不够的问题;以制度形式明确了交通职业教育办学机制,即政府主导、行业指导、校企共同参与。
2011年9月14日,鲁昕、赵凤桐同志专程来学院调研,充分肯定了校企合作制度创新成果,以及集团化办学条件下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希望学院继续探索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将校企合作落到实处。
在《暂行办法》的指导下,学院依托职教集团搭建起交通人才流动服务平台、师资平台、实训平台、应用技术与管理研发平台、职业技能鉴定等校企合作五大平台,实现了职教集团内产业链和教育链、产品链和教学链的深层次融合。
依托校企合作平台,学院与交通行业大型国有企业,以及德国巴斯夫、一汽丰田、上海通用等中外优秀企业合作,开办“订单班”“冠名班”“品牌班”。
校企合作PEAP项目探索与实践——以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为例
校企合作PEAP项目探索与实践——以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为例作者:倪颐来源:《中国市场·营销研究方向》 2017年第6期《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公布以来,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关注。
《纲要》在职业教育部分有一个突出的亮点,就是强调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尤其特别关注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产教结合、校企合作”制度创新。
事实上,在职业教育方面,世界各国都采取一个共同而有效的办法,就是校企合作。
发达国家经验和我国发展现状都证明,加强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是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必由之路。
11我国的许多职业院校经过多年的积极探索和不断努力,也在摸索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之路上,将校企合作列为人才培养的重要模式。
汽车服务类专业的职业教育更是离不开汽车后市场各行业的支持,相关职业院校已经在校企合作方面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校企间进行了不同形式、不同层次、不同特色的合作。
保时捷品质实习生PEAP项目是近几年汽车企业和国内职业院校汽车类专业逐渐发展的众多校企合作项目之一。
1 PEAP项目的发展历程11 PEAP项目的建立保时捷品质实习生项目Porsche Elite Apprentice Pro-gramme(以下简称PEAP项目)是由保时捷(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培训学院推行,联手地方职业院校合作建立并运营的培训项目,其目标是通过职业院校选拔富有潜力的优秀学员,为他们提供以生产实习训练为主导的培训项目,促成他们实现以实践动手能力为主的培养目标,以保时捷品质和素养开始其在保时捷中国体系内的职业生涯,保证中国保时捷中心对专业人才的需求。
2011年PEAP项目启动,由保时捷(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首批指定六所职业院校签署校企合作协议,在双方互信互利、合作共赢的基础上开启合作。
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凭借历史沉淀的良好基础、完善的教学设施、优质的师资力量、先进的办学理念以及多年的校企合作经验,成为首批参与PEAP项目的重点院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京交人发[2011]215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交人发〔2011〕215号)市交通委路政局,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市交通委直属各单位,市交通委机关各处室,各区县交通委(局),各区县教委,北京交通职教集团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交通企业、各有关职业学校:为适应首都交通事业发展,培养首都交通行业职业人才,促进和规范北京市交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加快构建北京现代交通职业教育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内的职业院校、企业应发挥示范作用,在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方面“先行先试”,要依据《暂行办法》签订校企合作协议。
在此基础上,每年可根据合作内容的变化签订补充协议。
交通行业协会(学会)要引导交通行业其它企业根据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与有关职业院校签订订单式校企合作协议。
二、充分发挥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在校企合作中的促进作用,每年由北京交通职教集团组织校企会商,指导校企合作协议的签订,并进行备案。
按年度对校企合作办学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市交通委、市教委。
三、市交通委、市教委所属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暂行办法》实施的指导、支持。
四、市交通委、市教委将加强对《暂行办法》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对我市交通行业校企合作工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对校企合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03•【字号】京交人发〔2014〕67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人发〔2014〕67号路政局,运输管理局,交通执法总队,交研中心,交通战备办,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交通工程学会,智能交通协会,市属各交通企业:为加快推进北京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和规范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市交通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1.年度北京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2.北京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项目报备表3.北京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申请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14年6月3日北京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北京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和规范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是规范开展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促进专业知识更新、推进知识更新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凡4个学时以上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均可为参加培训人员申报发放《北京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各单位、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交通企业、行业学会、协会所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市交通委人事处负责统筹推进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证书管理工作。
第六条北京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受市交通委人事处委托,发挥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作用,具体负责证书的登记、发放管理、行业数据统计分析及其他管理工作。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加快培养技能人才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加快培养技能人才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5.15•【字号】京劳社培发[2007]85号•【施行日期】200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加快培养技能人才的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7]85号)各局总公司,各技工学校:为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文件精神,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快培养适应首都经济发展的技能人才,现将《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加快培养技能人才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另外,为检查各技工学校校企合作的实施情况,我局将于年内,组织开展技工学校校企合作效果评估工作,请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1、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加快培养技能人才的意见2、北京市技工学校《校企合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七年五月十五日附件1: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加快培养技能人才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的精神,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建立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加快培养适应首都经济发展的技能人才,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校企合作培养制度的意义建立校企合作培养制度目的是建立一种以市场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运行机制,利用学校和企业两种不同的环境和资源,采取学校教育与企业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步伐,全面提升技能人才的综合素质、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中办发〔2006〕15号文件提出“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要求成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机构;明确了职业院校、企业、政府三方在校企合作中应承担的任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的复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8.04•【字号】京教函[2009]443号•【施行日期】2009.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的复函(京教函[2009]443号)市交通委:你委《关于成立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的函》收悉,经我委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同意你委以所属北京市交通学校为依托组建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
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在管理模式上实行“管委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集团管理委员会由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教育行政等部门及市属国有大型交通企业的负责同志组成。
集团理事会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集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同意你委将所属北京市路政局技工学校并入北京市交通学校。
为了支持交通职业教育,我委将北京市房地产职工大学并入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办学。
北京铁路电气化学校、北京地铁技术学校、市公共交通高级技工学校等学校参与集团合作办学。
三、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应充分发挥集团作用,积极开展学校之间、校企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
积极拓展办学市场空间,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成人继续教育并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办学效益,将集团打造成北京职业教育的优质品牌,为首都现代化交通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四、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应主动接受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在有关部门支持下,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和组织管理章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依法开展办学活动。
五、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要积极探索集团化办学的规律,完善集团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拓展丰富校企合作和产学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等改革试验,总结积累办学和管理经验,为全市职业教育集团建设提供宝贵经验,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北京交通合作协议书
北京交通合作协议书随着北京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人口的持续增长,交通压力日益加大,如何通过合作提高交通系统的效率和服务水平,成为摆在管理者面前的一大课题。
为此,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市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合作协议书范本。
一、合作宗旨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北京市交通项目中的合作内容、权利义务、利益分配等,以期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的。
二、合作方信息甲方:(甲方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乙方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三、合作内容1. 甲乙双方将在北京市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展开全面合作。
2. 具体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智能交通系统的开发与应用、公共交通服务优化、交通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等。
3. 双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具体的合作方式和步骤。
四、责任与义务1. 甲方责任:- 负责提供合作项目所需的政策支持和资源配合。
-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为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便利条件。
2. 乙方责任:- 负责合作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 负责投入必要的技术和资金,保障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五、利益分配双方应根据各自的投入和贡献,公平合理地分配合作项目所产生的利益。
具体分配比例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八、其他事宜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九、协议生效与变更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任何对协议内容的修改和变更,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十、附则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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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京交人发〔2011〕215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
合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交通委路政局,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市交通
委直属各单位,市交通委机关各处室,各区县交通委(局),各区县教委,北京交通职教集团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交通企业、各有关职业学校:
为适应首都交通事业发展,培养首都交通行业职业人才,促进和规范北京市交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加快构建北京现
代交通职业教育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
家、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内的职业院校、企业应发挥示范作用,在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方面“先行先试”,要依据《暂行办法》签订校企合作协议。
在此基础上,每年可根据合作内容的变化签订补充协议。
交通行业协会(学会)要引导交通行业其它企业根据技能型
人才的需求,与有关职业院校签订订单式校企合作协议。
二、充分发挥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在校企合作中的促进
作用,每年由北京交通职教集团组织校企会商,指导校企合作协
议的签订,并进行备案。
按年度对校企合作办学情况进行总结,
上报市交通委、市教委。
三、市交通委、市教委所属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暂行办法》实施的指导、支持。
四、市交通委、市教委将加强对《暂行办法》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对我市交通行业校企合作工作给予政策和
资金支持,对校企合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附件:《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6月13日印发
北京市交通行业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首都教育资源和科技资源优势,创新
校企合作模式,进一步深化和促进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院校
与企业的合作,培养适应首都交通事业发展的职业人才,加快构
建北京现代交通职业教育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是指交通类职业院校与企业在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与职工岗位
技能提升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办学实行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校企合作机制。
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需求
和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运营)、教学、科研相结合,产业链和
教育链、产品链和教学链的深度融合。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交通行业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统筹职业教育校企
合作的教育教学改革、师资培养、实训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
督导评估等工作,协调市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规划计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等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条本市鼓励交通类职业院校扩大招生自主权,试行弹性学制,按照需求调整完善专业设置与课程内容,加强校企人才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本市实施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会商机制,会商机制办公室设在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
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内的职业院校、企业等成员单位应
发挥带动和示范作用,探索集团化办学模式,企业在实施中长期人才发展战略的过程中与职业院校建立紧密联系、高度融合的
合作关系,确保政府投入的职业教育资源转化为首都交通发展
的保障能力。
第七条本市交通行业协会(学会)应充分发挥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以及沟通、协调作用,引导企业与交通类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
第八条交通类职业院校应针对企业实际用人需求,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完善实训基地,参与企业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九条本市鼓励交通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
的合作办学。
企业可采取设立奖学金,冠名品牌班,订单式培养,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合作组建职业教育实体或其他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等方式开展校企合作。
第十条交通类职业院校应加强对合作企业的调研,了解合作企业用人需求,按照企业岗位工作标准所要求的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制定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交通类职业院校应按照合作企业岗位工作标准及技术要求,调整完善专业设置、改革教学方式方法,定制课程标准,开发教学及培训课程,编写教材并形成教学内容更新机制。
第十二条交通类职业院校应提高专业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聘请行业专家和企业的管理、技术骨干担任兼职教师,建立专兼职师资库。
第十三条交通类职业院校应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安排在校学生到企业参加实习,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
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要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支持交通类职业院校申请国家、本市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
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应按照真实工作环境进行
设计、搭建,为学生创建真实的岗位训练、职场氛围。
第十五条交通类职业院校实行“双证书”制,导入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实现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对接,并向合作企业优先推荐毕业生。
第十六条鼓励交通类职业院校面向企业开展职业资格等级晋升培训,提升应用型管理及技术职业人才的职业资格等级。
第十七条鼓励交通类职业院校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等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八条鼓励、引导市属交通企业和交通行业其他企业与交通类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
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应与合作院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向合作院校提供人才发展规划、用人需求信息、岗位工作标准、职业培训要求等,参与合作院校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和教材编写等工作。
第十九条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应支持合作院校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管理、技术骨干到合作院校担任兼职教师,有计划地提供实践岗位,接受合作院校教师进入企业实践。
第二十条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应支持合作院校实训基地建设,参与实训基地的设计、论证,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采取与交通类职业院校合作的方式,
“
对本单位应用技术与管理岗位人员开展在职培训及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应接受合作院校学生顶
岗实习,免收实习费并给予适当的实习补贴。
本市在交通类职业院校推行“导师制”,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企
业管理、技术人员作为实践导师,参与学生顶岗实习的辅导与管
理工作,有关聘任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市逐步在交通类职业院校建立“工程师工作
站”、技师工作站”,以合作企业工程师、技师为主,依托职业院校
教育资源,解决企业技术难题、进行技术创新。
第二十四条
校企合作双方应对合作项目建立考核、评价体
系,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对人才培养及在职培训质量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本市逐步建立交通行业企业与交通类职业院
校共同研发机制,结合企业技术革新改造、产品升级换代等过程
中的实际问题,校企共同申请科研立项,开展应用型技术与管理
科研成果的转化研究,向行业推广研究成果。
第二十六条
本市逐步建立并完善交通行业新兴岗位、工
种的技术标准、职业培训标准,交通类职业院校与企业应共同开
设新专业、开发培训课程和教材。
第二十七条
本市交通行业推行集团化办学模式下的职业
教育改革创新,在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内搭建人才需求信息
平台、师资互动平台、实训基地共享平台、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平台、交通应用型技术与管理研发推广平台,适应交通行业发展要求。
第二十八条交通类职业院校应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率先在城市轨道交通、汽车应用技术等专业建立一级至五级职业教育分级标准,采取校企合作的方
式逐步开展交通职业教育分级制改革试验。
第二十九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交通行业新兴职业、岗位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促进本市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交通行业企业与交通类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